《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版用地分类将旧版的体育用地(C4)更加细致的作了划分,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体育场馆、游泳场馆等)用地划入A类,而将康体设施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射击场等)独立出来,划入经营性的B类设施。
因此,在实际规划中,高尔夫球场用地,在旧版用地分类中,可以定位为C4,命名为体育用地。用地性质无误,功能极具“社会利益”,申批通过,但其实质可以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化,它可以是公益性的体育设施用地,也可以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娱乐康体用地(如高尔夫、射击等)。但在新版用地分类中名实不符、变化建设实质将变得困难,明晰的用地属性分类,更加利于保障民生需求,利于城市建设管理。
、居住用地调整(1)将居住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在居住区开发建设中。将中小学以单独的色块加以表示,是对民生的保障;规避在开发建设中对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恶性压缩,便于行政管理。
(2)居住用地由四类变为三类,分类更加明确科学。旧版分类中R2是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3是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2、R3无法区别,而且无必要,可以合并。
新版较明确的区分了三类,R1为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R2为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宅用地,明确强调了包含保障性住宅,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关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需求;R3为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用地,主要用于现状居住调查分类时采用,便于制定相应的旧区更新政策。
4、物流仓储用地调整考虑到物流、仓储与货运功能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与兼容性,将原版规划中的“仓储用地”更改为“物流仓储用地”,用地涵义也由原来的“仓库企业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和附属设施用地”扩展为“物资储备、中转、配送、附属道路、停车场及货运公司车队站场等用地”,强调“流”的属性。
5、其它细部调整如广场用地,由原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中的S2,调整为绿地与广场用地中的G3,满足市民日常公共活动需求的功能,广场与绿地的功能更接近;还有风景名胜区用地、防护绿地、文物古迹用地的类别酌定,都根据用地位置、实际使用情况的现状确定其用地属性,具有灵活性科学性。
三、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
1、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调整在旧标准基础上,通过选择人口规模、气候区划两个因素进一步细分城市类别并分别进行控制,采用“双因子”控制——即确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时应同时符合“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这两个控制因素,2、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调整(1)指标项调整——由原来的人均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和公共绿地,调整为人均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和公园绿地。随着城市的发展,许多城市工业比重逐渐降底甚至取消,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已无意义。新的调整进一步体现了民生的保障,通过新的四项指标,保障城市基本的“居住、服务、出行、游憩”的功能。(2)指标值调整——各项指标均与现有规范相衔接,结合用地分类的调整,进行合理的确值。比如人均居住用地,原来笼统归为18-28m2/人,新版指标一方面参照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居住目标研究》,规定2020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0 m2/人;另一方面,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即Ⅰ、Ⅱ、Ⅵ、Ⅶ气候区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最低值30.0-40.0 m2/人,Ⅲ、Ⅳ、Ⅴ气候区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最低值25.0-38.0 m2/人;同时,由于居住用地不包括中、小学,又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人均教育用地1.0-2.4 m2/人的要求,综合确定——Ⅰ、Ⅱ、Ⅵ、Ⅶ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为28.0-38.0 m2/人,Ⅲ、Ⅳ、Ⅴ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为23.0-36.0 m2/人。
3、城市建设用地结构调整新版标准中,在原有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的基础上,新增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此5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具有一般规律性。指标值也根据用地分类的细化调整而有所调整。
以上认识仅限于个人,认识的科学性与正确性需要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