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 当前位置:园林吧 > 行业热点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来源:互联网 2012-05-23 【园林吧:园林学习第一门户】 交流论坛

>>最全最好用的标准规范手册

  ——关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初步认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基础上进行了修订调整,并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改进:

  一、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原版用地分类标准的对象

  ——是城市建设范围内的用地。城市总体规划用地除城市建设用地之外,以水域和其它用地(E)(包括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弃置地、露天矿用地)作为非建设用地的概况。

  新版用地分类标准的对象——是市域范围内的所有用地,城乡统筹考虑,包括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H)包含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其它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E)包含水域、农林用地、其它非建设用地。

  在实际工作中,大量城镇在规划中,均考虑到未来人口的增长,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据此,各城镇的规划建设用地的面积大幅增长。而未来人口的增长何来其一,自然增长,这是极小的一部分其二,机械增长,即工业化城市化推进的过程中,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转移,这是主要的增长部分。

  而此时,单方面考虑城镇规划用地的扩大,而不考虑农村人口的萎缩以致于村庄合并或消失的现状,那么,会形成市域内(城与乡)总人口的基本不变,而市域内(城与乡的总和)用地的快速增加的矛盾。市域用地无法做到平衡。

  按照原标准,村镇建设用地与林地、园地等归为一个大类,属于水域和其它用地的E6,这与用地的实际属性也不相符。

  新版用地分类统筹城乡,在新时期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形势下,能更加科学展现城与乡的发展动态及其动态平衡,起到积极引导的作用,而且极好的与新版的《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相衔接。

  二、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1、区分区域范围与城市范围的设施用地,使城市用地指标更加具有可比性城乡用地中的建设用地中,将区域性的交通设施(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区域性公用设施(区域性能源、水工、通信、广播电视、殡葬、环卫、排水设施等)、以及军事、安保等特殊用地从城市建设用地中剥离出来,与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并立。

  比如原版用地分类中的对外交通用地(铁路、过境公路等)(T)、军事用地(D)等属于服务大范围的区域性设施(服务人口是城市之外的大更区域的人口),由于各个城市的等级、历史、地位等,其比重会有很大区别,如将其计入城市用地之中,对城市规划用地总面积影响较大,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以城市人口数进行统计)也受到极大影响。

  新版用地分类将服务区域的设施独立出来不计入城市建设用地,更加体现城市建设用地服务本城市人口的特性,使城市建设用地更加纯粹,增加了各城市用地指标之间的可比性、科学性和统一性。

  因此,根据新版标准,城市用地红线在空间上将呈现不完整性——比如某些机场、国家铁路位于市区或从市区通过,则规划用地红线需要将机场用地抠出或红线沿铁路两侧边线分隔,红线在空间上将呈现分散、不完整的特征。

  2、区分公益性设施与盈利性设施用地,强调对基础民生需求服务的保障原版用地分类中的公共设施用地(C)总括了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文物古迹及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新版用地分类中,从公益与盈利的角度,将公共设施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而且规定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文物古迹、外事、宗教设施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在5%-8%,并且各类用地的中类应在用地平衡表中列出,以保证对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供给,强调了对基础民生需求服务的保障,合理调控市场行为。

  而将通过市场配置的服务设施,包括纯营利性的商业设施用地、政府独立投资或合资的设施(如剧院、音乐厅等)用地、具有培训、私营性质的设施(如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等)、具有营利性质的设施(如加油、加气、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电信、邮政特性、报刊发行、水电热气费用收缴等公用设施经营性网点)用地均作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