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
规划要求:重点保护区内建筑全部拆除,建为城市公园。恢复永嘉大师(宿觉)有关建筑,反映其在我国佛学史上的成就。入山处建牌坊一座,上刻宋太宗敕赐“宿觉名山”匾额,山颠恢复净光塔院原貌,塑宿觉大师像,与南麓妙果寺形成佛教文化区;开放张骢碑亭,展示明嘉靖皇帝赐大学士张骢名字碑3座,重建王木亭馆(纪念王十朋、木待问);立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修仙人井(上井)、金沙井(下井)和摩崖题刻,建松台广场,上置表现温州历史名人的文化墙。修复籀园,对外开放,恢复九山湖旁项维仁果园、曾维馆绿园、曾佩云怡园,疏竣九山湖,突出落霞潭、放生池意境。
8-2-13 郭公山历史文化保护区
范围:南至江滨路,北至瓯江,西至勤奋河,东至后营巷。总面积4.8公顷,其中重点保护区1.5公顷。
规划目标:体现古代为温州建城登临择址之山,强化温州城市与瓯江的有机关系,展现山水城市格局。
规划要求:拆除郭公山上所有民居,建郭璞建城台(阁)、塑像。维修最胜寺,恢复山门、两廊旧貌。山前恢复富览亭。
第九章、保护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第一节 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9-1-1 温州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温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9-1-2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9-1-3 建设、计划、土地、财政、环境保护、旅游、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9-1-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损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9-1-5 鼓励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9-1-6 在温州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9-1-7 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前,应当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须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批。
9-1-8 对温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并协调、监督保护规划的实施。
第二节 保护与整治政策建议
9-2-1 利用经济性政策、行政性政策与法律性政策,利用经济杠杆协调平衡工作。
9-2-2 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是公益性行为,而非开发性行为。
9-2-3 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的目的是保护世界性的、全人类所共有的历史文化遗产。
9-2-4 保护整治的同时着重改善居住生活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9-2-5 资金方面应采用多种模式,国家财政性拨款、地方财政性拨款、集体单位、社会赞助、居民筹款等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
9-2-6 针对居住人口密集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整治,设立专门贷款,给整治房屋的户主,用于房屋的整治与维修。尽量考虑保留老住户。对私房居民,鼓励自己维修,政府进行补贴。对无力自修的居民,则考虑收购或置换房产,使人口外迁。
9-2-7 设立保护资金,对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严重违反保护的有关部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