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
第五章 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划定
第一节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的保护
5-1-1 文物古迹既要注意已经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又要注意尚未定级而确有价值的文物点的保护,经论证无法保存原物的可采取建立标志或资料存档等方式妥善处理。
5-1-2 温州城区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九十七处,文物保护点二十六处,为了对这些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切实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各个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划定保护范围,划分不同等级的建设控制地带,执行不同等级的保护规定,以使古城环境风貌符合文物古迹的保护要求。
5-1-3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主要考虑视线分析、噪声环境分析、文物安全保护要求和高耸建筑物的观赏要求等分析综合制定。
5-1-4 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并根据实际需要划出建设控制地带,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5-1-5 保护范围:所有的建筑本身与环境均要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不允许随意改变原有状况、面貌及环境。如需进行必要的修缮,应在专家指导下按原样修复,做到“修旧如故”,并严格按审核手续进行。该保护范围内现有影响文物原有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坚决拆除。
5-1-6 建设控制地带:应控制为防火绿化带或风貌协调建筑,建筑物控高二层,高度控制为7米。该区内凡保留的传统民居建筑应加强维修,有冲突的建筑应逐步拆除,新建建筑色彩应采取温州传统建筑特有的色彩、装饰和建筑形式,门、窗、墙体、屋顶及其它细部必须体现温州传统风貌。
5-1-7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参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包括不能随意改变现状,不得施行日常维护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及其它任何有损环境、观瞻的项目。在必须的情况下,对其外貌、内部结构体系、功能布局、内部装修、损坏部分的整修应严格依据原址原样修复,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令、法规所要求的程序进行。
5-1-8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应采取保存、维护和修复的方式。
5-1-9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原则上原址原环境保护,确因建筑需要移建的,应得到文物主管部门许可并严格按审批手续,经过仔细论证。
第二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5-2-1历史文化保护区相对文物古迹而言,其群体的效果对于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的价值更为重要。
5-2-2 在五马街历史文化保护区、解放北路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中,街道格局的保护、街巷的整理和复原十分重要。建筑保护都必须结合居民生活的改善、商业活动的繁荣而进行,才能保证街区始终保持因人的活动存在,而充满持久的内在活力。
5-2-3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温州历史文化名城特色风貌集中体现的区域,分别为:五马街历史文化保护区、江心屿历史文化保护区、海坛山历史文化保护区、解放北路历史文化保护区、积谷山历史文化保护区、松台山九山河历史文化保护区、郭公山历史文化保护区、华盖山历史文化保护区。
5-2-4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范围涵盖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风貌较为完整的地区。
5-2-5 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分为二个层次: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
5-2-6 重点保护区――由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传统建筑物以及连接这些传统建筑物的主要街道、视线所及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山体、水体等历史要素所共同组成的区域。解放北路历史文化保护区、五马街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建筑,控高为三层,高度不超过10米,江心屿历史文化保护区 、海坛山历史文化保护区、华盖山历史文化保护区、积谷山历史文化保护区、松台山九山河历史文化保护区、郭公山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建筑控高为二层,高度不超过7米。建筑色彩应与温州传统建筑的色彩协调,性质为居住或商业等公共建筑,铺地与街道小品(如标牌、路灯等)应体现传统的风貌特色。
5-2-7 传统风貌协调区――是为了协调重点保护区的风貌,体现历史文化环境和传统风貌特色所必须控制、协调的范围。在此区域内应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和色彩。解放北路历史文化保护区、五马街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协调区建筑控高为四层,高度不超过12米。江心屿历史文化保护区、海坛山历史文化保护区、华盖山历史文化保护区、积谷山历史文化保护区、松台山九山河历史文化保护区、郭公山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协调区建筑控高为六层,高度不超过24米。建筑内容应根据保护要求确定,对建筑色彩的主色调予以控制,功能以居住和商业娱乐等公共建筑为主,以取得良好的空间过渡景观。
5-2-8 历史文化保护区中的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方式为保存、维护,历史文化保护区中的非历史环境要素的整治方式为整修、改造。
5-2-9 历史文化保护区应编制详细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在保护区范围内的一切建筑活动均应由规划行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后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