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园林城市创建标准(试行)》
《河北省园林城市创建标准(试行)》
—、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园林城市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方案完备,实行领导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城市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配套齐全,管理机构健全,职能到位。全市每年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资金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总额的15%;城市园林绿化固定资产投资超过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的8%,并注重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舆论宣传,杜绝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二、有经省建委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各项规划指标先进,并逐年安排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能充分利用城市自然地貌和历史条件,发展城市公共绿地,形成城市独特的风貌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住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注重大环境绿化,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三、城市绿化指标近五年逐年增长,经技术鉴定核实,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
四、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设施齐全,维护良好,较好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风貌。公园绿化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面积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绿地、设施维护良好,有较高的生态环境效益,能够满足人民群众休息、观赏及文化活动需要,社会评价良好。
五、城市街道绿化普及率达到95%以上,市区主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不低于20%,并建成几条景观优美的园林式道路。山坡、水体沿岸绿化良好,独具特色,形成城市风光带。车站、广场等重点部位绿化较好,品位较高,形成城市新的风景点。
六、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旧城改造区25%以上,居住区级公园面积不小于1公顷,小区级游园面积不小于0.4公顷,组团中心绿地不小于0.1公顷,设施齐全,养护管理人员和资金落实,管护质量较好,涌现出一大批园林式居住小区和文明小区。
七、各单位普遍开展庭院绿化美化工作,实行门前绿化承包贵任制,有专人负责,养护管理制度健全,新建单位绿化面积达到30%以上,绿化达标单位占50%以上,并涌现出一批园林式单位和绿化先迸单位,省级园林式单位占10%以上。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和临时占用费由园林部门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易地绿化。
八、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环境效益良好。
九、按照国家规定搞好生产绿地建设,生产绿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出圃苗木品种、规格、质量基本符合绿化工程的要求,无病虫害,苗木自给率达80%。
十、全市每年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义务植树尽责率超过90%,代植费全部由园林部门足额收缴,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超过9O%。
十一、开展市树市花评选活动,有自己独特的市树市花,并在绿化工作中较好地体现市树市花风格。
十二、城市园林绿化执法队伍装备整齐,持证上岗,管理得力。全市所有园林绿化工程由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担。全部工程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由园林部门参与竣工验收。严格执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加强现有绿地和树木保护与管理,严禁侵占城市绿地,所有砍伐树木必须持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砍伐许可证。更新、砍伐20年树龄以上的大树要慎重考虑,凡一次性砍伐20年树龄以上大树100株以上的必须经省建委审批。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严禁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所有古树名木挂牌建档、落实保护措施,未发生人为死伤事故。
十三、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容貌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常年保洁,基本无脏、乱、差等现象。道路交通条件、大气、水环境质量良好,各项环保监测指标均不超过规定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砍伐许可证。更新、砍伐20年树龄以上的大树要慎重考虑,凡一次性砍伐20年树龄以上大树100株以上的必须经省建委审批。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严禁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所有古树名木挂牌建档、落实保护措施,未发生人为死伤事故。
十三、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容貌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常年保洁,基本无脏、乱、差等现象。道路交通条件、大气、水环境质量良好,各项环保监测指标均不超过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