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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制图标准 GB/T 50114-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

Standard for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drawings

GB/T50114-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1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4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暖通空调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暖通空调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114-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原《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8月18日

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原《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常用图例、图样画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修改了总则和一般规定的部分内容;

2 增加、修改了部分常用图例;

3 调整了图样画法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政编码100048),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科建筑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鸿业同行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渠谦 马伟骏 梁韬 华炜 朱滨 喻银平 魏光远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罗继杰 崔长起 郑小梅 满孝新 王婷 宋孝春 郑克白 任向东 薛英超 伍果毅

1 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暖通空调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  手工制图;

2  计算机制图。

1.0.3  本标准适用于暖通空调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实测图;

3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4  暖通空调专业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图 线

2  一般规定

2.1  图    线

2.1.1  图线的基本宽度b和线宽组,应根据图样的比例、类别及使用方式确定。

2.1.2  基本宽度b宜选用0.18、0.35、0.5、0.7、1.0mm。

2.1.3  图样中仅使用两种线宽时,线宽组宜为b和0.25b。三种线宽的线宽组宜为b、0.5b和0.25b,并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注:需要缩微的图纸,不宜采用0.18及更细的线宽

2.1.4  在同一张图纸内,各不同线宽组的细线,可统一采用最小线宽组的细线。

2.1.5  暖通空调专业制图采用的线型及其含义,宜符合表2.1.5的规定。

2.1.6  图样中也可使用自定义图线及含义,但应明确说明,且其含义不应与本标准发生矛盾。

2.2 比 例

2.2  比    例

2.2.1  总平面图、平面图的比例,宜与工程项目设计的主导专业一致,其余可按表2.2.1选用。

3 常用图例

3.1 水、汽管道

3  常用图例

3.1  水、汽管道

3.1.1  水、汽管道可用线型区分,也可用代号区分。水、汽管道代号宜按表3.1.1采用。

3.1.2  自定义水、汽管道代号不应与本标准第3.1.1条的规定矛盾,并应在相应图面说明。

3.1.3  水、汽管道阀门和附件的图例宜按表3.1.3采用。

3.2 风 道

3.2  风  道

3.2.1  风道代号宜按表3.2.1采用。

3.2.2  自定义风道代号不应与本标准表3.2.1的规定矛盾,并应在相应图面说明。

3.2.3  风道、阀门及附件的图例宜按表3.2.3-1和表3.2.3-2采用。

3.3 暖通空调设备

3.3  暖通空调设备

3.3.1  暖通空调设备的图例宜按表3.3.1采用。

3.4 调控装置及仪表

3.4  调控装置及仪表

3.4.1  调控装置及仪表的图例宜按表3.4.1采用。

4 图样画法

4.1 一般规定

4  图样画法

4.1  一般规定

4.1.1  各工程、各阶段的设计图纸应满足相应的设计深度要求。

4.1.2  本专业设计图纸编号应独立。

4.1.3  在同一套工程设计图纸中,图样线宽组、图例、符号等应一致。

4.1.4  在工程设计中,宜依次表示图纸目录、选用图集(纸)目录、设计施工说明、图例、设备及主要材料表、总图、工艺图、系统图、平面图、剖面图、详图等,如单独成图时,其图纸编号应按所述顺序排列。

4.1. 5  图样需用的文字说明,宜以“注:”、“附注:”或“说明:”的形式在图纸右下方、标题栏的上方书写,并应用“1、2、3……”进行编号。

4.1.6  一张图幅内绘制平、剖面等多种图样时,宜按平面图、剖面图、安装详图,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的顺序排列;当一张图幅绘有多层平面图时,宜按建筑层次由低至高,由下而上顺序排列。

  1. 1.7  图纸中的设备或部件不便用文字标注时,可进行编号。图样中仅标注编号时,其名称宜以“注:”、“附注:”或“说明:”表示。如需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等内容时,宜用“明细表”表示(图4.1.7)。

4.1.8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设备表应至少包括序号(或编号)、设备名称、技术要求、数量、备注栏;材料表应至少包括序号(或编号)、材料名称、规格或物理性能、数量、单位、备注栏。

4.2 管道和设备布置平面图、剖面图及详图

4.2  管道和设备布置平面图、剖面图及详图

4.2.1  管道和设备布置平面图、剖面图应以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4.2.2  用于暖通空调系统设计的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应用细实线绘出建筑轮廓线和与暖通空调系统有关的门、窗、梁、柱、平台等建筑构配件,并应标明相应定位轴线编号、房间名称、平面标高。

4.2.3  管道和设备布置平面图应按假想除去上层板后俯视规则绘制,其相应的垂直剖面图应在平面图中标明剖切符号(图4.2.3)。

4.2.4  剖视的剖印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投射方向线及编号组成,剖切位置线和投射方向线均应以粗实线绘制。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6mm~10mm;投射方向线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宜为4mm~6mm;剖切位置线和投射方向线不应与其他图线相接触;编号宜用阿拉伯数字,并宜标在投射方向线的端部;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宜在转角的外顶角处加注相应编号。

4.2.5  断面的剖切符号应用剖切位置线和编号表示。剖切位置线宜为长度6mm~10mm的粗实线;编号可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小写拉丁字母,标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并应表示投射方向。

4.2.6  平面图上应标注设备、管道定位(中心、外轮廓)线与建筑定位(轴线、墙边、柱边、柱中)线间的关系;剖面图上应注出设备、管道(中、底或顶)标高。必要时,还应注出距该层楼(地)板面的距离。

4.2.7  剖面图,应在平面图上选择反映系统全貌的部位垂直剖切后绘制。当剖切的投射方向为向下和向右,且不致引起误解时,可省略剖切方向线。

4.2.8  建筑平面图采用分区绘制时,暖通空调专业平面图也可分区绘制。但分区部位应与建筑平面图一致,并应绘制分区组合示意图。

4.2.9  除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精装修设计外,平面图、剖面图中的水、汽管道可用单线绘制,风管不宜用单线绘制。

4.2.10  平面图、剖面图中的局部需另绘详图时,应在平、剖面图上标注索引符号。索引符号的画法见图4.2.10。

4.2.11  当表示局部位置的相互关系时,在平面图上应标注内视符号(图4.2.11)。

4.3 管道系统图、原理图

4.3  管道系统图、原理图

4.3.1  管道系统图应能确认管径、标高及末端设备,可按系统编号分别绘制。

4.3.2  管道系统图采用轴测投影法绘制时,宜采用与相应的平面图一致的比例,按正等轴测或正面斜二轴测的投影规则绘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标准》GB/T 50001绘制。

4.3.3  在不致引起误解时,管道系统图可不按轴测投影法绘制。

4.3.4  管道系统图的基本要素应与平、剖面图相对应。

4.3.5  水、汽管道及通风、空调管道系统图均可用单线绘制。

4.3.6  系统图中的管线重叠、密集处,可采用断开画法。断开处宜以相同的小写拉丁字母表示,也可用细虚线连接。

4.3.7  室外管网工程设计宜绘制管网总平面图和管网纵剖面图。

4.3.8  原理图可不按比例和投影规则绘制。

4.3.9  原理图基本要素应与平面图、剖视图及管道系统图相对应。

4.4 系统编号

4.4  系统编号

4.4.1  一个工程设计中同时有供暖、通风、空调等两个及以上的不同系统时,应进行系统编号。

4.4.2  暖通空调系统编号、入口编号,应由系统代号和顺序号组成。

4.4.3  系统代号用大写拉丁字母表示(见表4.4.3),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图4.4.3所示。当一个系统出现分支时,可采用图4.4.3(b)的画法。

4.4.4  系统编号宜标注在系统总管处。

4.4.5  竖向布置的垂直管道系统,应标注立管号(图4.4.5)。在不致引起误解时,可只标注序号,但应与建筑轴线编号有明显区别。

4.5 管道标高、管径(压力)、尺寸标注

4.5  管道标高、管径(压力)、尺寸标注

4.5.1  在无法标注垂直尺寸的图样中,应标注标高。标高应以m为单位,并应精确到cm或mm。

4.5.2  标高符号应以直角等腰三角形表示。当标准层较多时,可只标注与本层楼(地)板面的相对标高(图4.5.2)。

4.5.3  水、汽管道所注标高未予说明时,应表示为管中心标高。

4.5.4  水、汽管道标注管外底或顶标高时,应在数字前加“底”或“顶”字样。

4.5.5  矩形风管所注标高应表示管底标高;圆形风管所注标高应表示管中心标高。当不采用此方法标注时,应进行说明。

4.5.6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管道规格应标注公称通径或压力。公称通径的标记应由字母“DN”后跟一个以毫米表示的数值组成;公称压力的代号应为“PN”。

4.5.7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螺旋缝或直缝焊接钢管、铜管、不锈钢管,当需要注明外径和壁厚时,应用“D(或)外径×壁厚”表示。在不致引起误解时,也可采用公称通径表示。

4.5.8  塑料管外径应用“de”表示。

4.5.9  圆形风管的截面定型尺寸应以直径“”表示,单位应为mm。

4.5.10  矩形风管(风道)的截面定型尺寸应以“A×B”表示。“A”应为该视图投影面的边长尺寸,“B”应为另一边尺寸。A、B单位均应为mm。

4.5.11  平面图中无坡度要求的管道标高可标注在管道截面尺寸后的括号内。必要时,应在标高数字前加“底”或“顶”的字样。

4.5.12  水平管道的规格宜标注在管道的上方;竖向管道的规格宜标注在管道的左侧。双线表示的管道,其规格可标注在管道轮廓线内(图4.5.12)。

4.5.13  当斜管道不在图4.5.13所示30°范围内时,其管径(压力)、尺寸应平行标在管道的斜上方。不用图4.5.13的方法标注时,可用引出线标注。

4.5.14  多条管线的规格标注方法见图4.5.14。

4.5.15  风口表示方法见图4.5.15。

4.5.16  图样中尺寸标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5.17  平面图、剖面图上如需标注连续排列的设备或管道的定位尺寸和标高时,应至少有一个误差自由段(图4.5.17)。

4.5.18  挂墙安装的散热器应说明安装高度。

4.5.19  设备加工(制造)图的尺寸标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制图  尺寸注法》GB 4458.4的有关规定执行。焊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技术制图 焊缝符号的尺寸、比例及简化表示法》GB 12212的有关规定执行。

4.6 管道转向、分支、重叠及密集处的画法

4.6  管道转向、分支、重叠及密集处的画法

4.6.1  单线管道转向的画法见图4.6.1。

4.6.2  双线管道转向的画法见图4.6.2。

4.6.3  单线管道分支的画法见图4.6.3。

4.6.4  双线管道分支的画法见图4. 6.4。

4.6.5  送风管转向的画法见图4.6.5。

4.6.6  回风管转向的画法见图4.6.6。

4.6.7  平面图、剖视图中管道因重叠、密集需断开时,应采用断开画法(图4.6.7)。

4.6.8  管道在本图中断,转至其他图面表示(或由其他图面引来)时,应注明转至(或来自的)的图纸编号(图4.6.8)。

4.6.9  管道交叉的画法见图4.6.9。

4.6.10  管道跨越的画法见图4.6.10。

附录A 防烟、防火阀功能表

附录A  防烟、防火阀功能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

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 50155

3  《机械制图  尺寸注法》GB 4458.4

4  《技术制图  焊缝符号的尺寸、比例及简化表示法》GB 12212

5  《技术制图通用术语》GB/T 13361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

GB/T 50114-2010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8月18日以第74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员是王为、渠谦。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修改了总则和一般规定的部分内容;2.增加、修改了部分常用图例;3.调整了图样画法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认真分析了有关资料及数据,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暖通空调制图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4  本标准中“系统图”、“管道系统图”的解释均引用《技术制图通用术语》GB/T 13361-92的“6.9  管系图”;“原理图”的解释引用该标准的“6.14  原理图”。

2 一般规定

2  一般规定

2.1  图 线

2.1.3  表2.1.3中括号内数字表示慎用线宽。但如果能确保图纸在使用时,细线绘制的图样不会出现缺损,也可使用更细的线(笔)宽。

3 常用图例

3.1 水、汽管道

3  常用图例

3.1  水、汽管道

3.1.1  表3.1.1以外的水、汽管道代号,可取管道内介质汉语名称拼音的首个字母,如与表内已有代号重复,应继续选取第2、3个字母,最多不超过3个。

3.1  .2  采用非汉语名称标注管道代号时,须明确表明对应的汉语名称。

3.2 风 道

3.2  风    道

3.2.1  表3.2.1以外的风道代号,可取管道功能汉语名称拼音的首个字母,如与表内已有代号重复,应继续选取第2、3个字母,最多不超过3个。

3.2.2  采用非汉语名称标注风道代号时,须明确表明对应的汉语名称。

3.2.3  表3.2.3中序号8“软风管”是指较长的柔性管,如波纹管。序号14“软接头”指较短的、隔振用的部件。

3.4 调控装置及仪表

3.4  调控装置及仪表

3.4.1  表3.4.1中序号1~3图例中,“T、H、P”分别为“Temperature”、“Humidity”、“Pressure”的字头;序号5图例中“F”是英文“Flow”的字头。序号12图例中“F.M.”是英文“Flow Meter”的缩写;序号13图例中“E.M.”是英文“Energy Meter”的缩写。

4 图样画法

4.1 一般规定

4  图样画法

4.1  一般规定

4.1.8  “设备”通常指机组、换热器等,“材料”通常指管道、阀门等。

4.2 管道和设备布置平面图、剖面图及详图

4.2  管道和设备布置平面图、剖面图及详图

4.2.1  “正投影法”见现行国家标准《技术制图通用术语》GB/T 13361-92的5.3节。

4.2.6  墙线内的建筑轴线不宜作尺寸标注界线。柱中心线作尺寸标注界线时,应同时标注柱宽。

4.3 管道系统图、原理图

4.3  管道系统图、原理图

4.3.1  管道系统图是指“表示管道系统中介质的流向、流经的设备,以及管件等连接、配置状况的图样”(见《技术制图通用术语》GB/T 13361-92的6.9节)。

4.4 系统编号

4.4  系统编号

4.4.2  入口编号是指由建筑外引入的管道系统编号。

4.4.3  表4.4.3以外的系统代号,可取系统汉语名称拼音的首个字母,如与表内已有代号重复,应继续选取第2、3个字母,最多不超过3个。采用非汉语名称标注系统代号时,须明确表明对应的汉语名称。

4.5 管道标高、管径(压力)、尺寸标注

4.5  管道标高、管径(压力)、尺寸标注

4.5.6  “PN”后一般跟以“MPa”表示的数字,若该数字小数点后超过2位,则宜改为“kPa”或“Pa”表示的数字。如“PN 0.6”、“PN 20(kPa)”。

4.5.11  有坡度的管道标高,在始端或末端也可用括号内数字表示。

4.5.14  在同一套图纸中,应统一使用短斜线或圆点。

4.5.17  连续排列的设备,应标注需保证的安装尺寸,不宜标注过多的安装尺寸,造成施工安装时无所适从。

4.6 管道转向、分支、重叠及密集处的画法

4.6  管道转向、分支、重叠及密集处的画法

4.6.5、4.6.6  手工制图时,线型可不分粗、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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