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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 GB/T 14902-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预拌混凝土

Ready-mixed concrete

GB/T14902-2012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13年09月01日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4902-2003《预拌混凝土》,本标准与GB/T 14902-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增加了对海砂、再生骨料、轻骨料、重晶石骨料和纤维等原材料的规定;

2)细化并完善了特制品的混凝土种类,包括高强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纤维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和重混凝土等;

3)增加了混凝土性能等级:混凝土坍落度和扩展度的等级、强度等级和耐久性能等级;

4)将最大混凝土强度等级由C80提高到C100;

5)质量要求中增加了泵送混凝土坍落度经时损失和自密实混凝土扩展度的要求,调整了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指标,增加了混凝土耐久性能要求,取消了放射性要求;

6)试验方法中增加了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测定方法和坍落度经时损失试验方法。

本标准由全国混凝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58)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铸本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新津兴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西麦斯(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华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托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建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云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中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研究院、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天恒泓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诚智乾懋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威、冷发光、周永祥、龙宇、韦庆东、何更新、张关来、齐广华、张锋、钟安鑫、王章夫、霍涛、吴德龙、麻秀星、解鹏丽、刘加平、陈晋明、梁锡武、王龙志、吴杰、王军、杨再富、路来军、杨根宏、刘军选、赵世伟、马敏超、高金枝、李建华、纪宪坤、王晶、王永海、赵爱琴、胡紫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4902-1994;

——GB/T 14902-2003。

1 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性能等级及标记,原材料和配合比,质量要求,制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订货与交货。

本标准适用于搅拌站(楼)生产的预拌混凝土。

本标准不包括交货后的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 200 中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硅酸盐水泥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T 9142 混凝土搅拌机

GB 10171 混凝土搅拌站(楼)

GB 13693 道路硅酸盐水泥

GB/T 17431.1 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集料

GB/T 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18736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GB/T 2049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

GB 23439 混凝土膨胀剂

GB/T 25176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 25177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科

GB/T 50080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081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082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50164-2011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 50557 重晶石防辐射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JC 475 混凝土防冻剂

JG/T 317 混凝土用粒化电炉磷渣粉

JG/T 351 水泥砂浆和混凝土用天然火山灰质材料

JG/T 5094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JGJ 51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T 193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JGJ 206 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JGJ/T 221 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 240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

JTJ 270 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

HJ/T 41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预拌混凝土

3 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预拌混凝土ready-mixedconcrete

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3.2

普通混凝土ordinaryconcrete

干表观密度为2000kg/m3~2800kg/m3的混凝土。

3.3

高强混凝土highstrengthconcrete

强度等级不低于C60的混凝土。

3.4

自密实混凝土self-compactingconcrete

无需振捣,能够在自重作用下流动密实的混凝土。

3.5

纤维混凝土fiberreinforcedconcrete

掺加钢纤维或合成纤维作为增强材料的混凝土。

3.6

轻骨料混凝土lightweight-aggregateconcrete

用轻粗骨料、轻砂或普通砂等配制的干表观密度不大于1950kg/m3的混凝土。

3.7

重混凝土heavy-weightconcrete

用重晶石等重骨料配制的干表观密度大于2800kg/m3的混凝土。

3.8

再生骨科混凝土recycledaggregateconcrete

全部或部分采用再生骨料作为骨料配制的混凝土。

3.9

交货地点deliveryplace

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交接预拌混凝土的地点。

3.10

出厂检验inspectionatmanufacturer

在预拌混凝土出厂前对其质量进行的检验。

3.11

交货检验inspectionatdeliveryplace

在交货地点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的检验。

4 分类、性能等级及标记

4.1 分类

4  分类、性能等级及标记

4.1  分类

预拌混凝土分为常规品和特制品。

4.1.1常规品

常规品应为除表1特制品以外的普通混凝土,代号A,混凝土强度等级代号C。

4.1.2特制品

特制品代号B,包括的混凝土种类及其代号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特制品的混凝土种类及其代号

4.2 性能等级

4.2  性能等级

4.2.1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划分为:C10、Cl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C65、C70、C75、C80、C85、C90、C95和C100。

4.2.2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和扩展度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等级划分

单位为毫米

表3混凝土拌合物的扩展度等级划分

单位为毫米

4.2.3  预拌混凝土耐久性能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表5、表6和表7的规定。

表4混凝土抗冻性能、抗水渗透性能和抗硫酸盐侵蚀性能的等级划分

表5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能(84d)的等级划分(RCM法)

表6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的等级划分(电通量法)

表7混凝土抗碳化性能的等级划分

4.3 标记

4.3  标记

4.3.1  预拌混凝土标记应按下列顺序:

a)  常规品或特制品的代号,常规品可不标记;

b)  特制品混凝土种类的代号,兼有多种类情况可同时标出;

c)  强度等级;

d)  坍落度控制目标值,后附坍落度等级代号在括号中;自密实混凝土应采用扩展度控制目标值,后附扩展度等级代号在括号中;

e)  耐久性能等级代号,对于抗氯离子渗透性能和抗碳化性能,后附设计值在括号中;

f)  本标准号。

4.3.2标记示例

s为1000C,其标记为:

A-C50-180 (S4)-F250 Q-Ⅲ(1000)-GB/T 14902

示例2: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砂(也可是陶砂)、陶粒、矿物掺合料、外加剂、合成纤维和水配制的轻骨料纤维混凝土,强度等级为LC40,坍落度为210mm,抗渗等级为P8,抗冻等级为Fl50,其标记为:

B-LF-LC40-210 (S4)-P8F150-GB/T 14902

5 原材料和配合比

5.1 水泥

5  原材料和配合比

5.1  水泥

5.1.1  水泥应符合GB 175、GB 200和GB 13693等的规定。

5.1.2  水泥进场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GB 50164的规定。

5.2 骨料

5.2  骨料

5.2.1  普通混凝土用骨料应符合JGJ 52的规定,海砂应符合JGJ 206的规定,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应分别符合GB/T 25177和GB/T 25176的规定,轻骨料应符合GB/T 17431.1的规定,重晶石骨料应符合GB/T 50557的规定。

5.2.2  骨料进场时应进行检验。普通混凝土用骨料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GB 50164的规定,再生骨料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JGJ/T 240的规定,轻骨料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JGJ 51的规定,重晶石骨料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GB/T 50557的规定。

5.3 水

5.3  水

5.3.1  混凝土拌合用水应符合JGJ 63的规定。

5.3.2  混凝土拌合用水检验项目应符合JGJ 63的规定,检验频率应符合GB 50204的规定。

5.4 外加剂

5.4  外加剂

5.4.1  外加剂应符合GB 8076、GB 23439、GB 50119和JC 475的规定。

5.4.2  外加剂进场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GB 50164的规定。

5.5 矿物掺合料

5.5  矿物掺合料

5.5.1  粉煤灰应符合GB/T 1596的规定,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GB/T 18046的规定,硅灰应符合GB/T 18736的规定,钢渣粉应符合GB/T 20491的规定,粒化电炉磷渣粉应符合JG/T 317的规定,天然火山灰质材料应符合JG/T 351的规定。

5.5.2  矿物掺合料进场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GB 50164的规定。

5.6 纤维

5.6  纤维

5.6.1  用于混凝土中的钢纤维和合成纤维应符合JGJ/T 221的规定。

5.6.2  钢纤维和合成纤维进场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批量应符合JGJ/T 221的规定。

5.7 配合比

5.7  配合比

5.7.1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JGJ 55的规定执行;轻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JGJ 51的规定执行;纤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JGJ/T 221的规定执行;重晶石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供货方按GB/T 50557的规定执行。

5.7.2  应根据工程要求对设计配合比进行施工适应性调整后确定施工配合比。

6 质量要求

6  质量要求

6.1强度

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评定应符合GB/T 50107的规定。

6.2坍落度和坍落度经时损失

混凝土坍落度实测值与控制目标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常规品的泵送混凝土坍落度控制目标值不宜大于180mm,并应满足施工要求,坍落度经时损失不宜大于30mm/h;特制品混凝土坍落度应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施工要求。

表8混凝土拌合物稠度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6.3扩展度

扩展度实测值与控制目标值的允许偏差宜符合表8的规定。自密实混凝土扩展度控制目标值不宜小于550mm,并应满足施工要求。

6.4含气量

混凝土含气量实测值不宜大于7%,并与合同规定值的允许偏差不宜超过±1.0%。

6.5水溶性氯离子含量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实测值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单位为水泥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6.6耐久性能

混凝土耐久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评定应符合JGJ/T 193的规定。

6.7其他性能

当需方提出其他混凝土性能要求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试验,无相应标准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标准或合同的要求。

7 制备

7.1 一般规定

7  制备

7.1  一般规定

7.1.1  混凝土搅拌站(楼)应符合GB 10171的规定。

7.1.2  预拌混凝土的制备应包括原材料贮存、计量、搅拌和运输。

7.1.3  特制品的制备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重晶石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和纤维混凝土还应分别符合GB/T 50557、JGJ 51和JGJ/T 221的规定。

7.1.4  预拌混凝土制备应符合环保的规定,并宜符合HJ/T 412的规定。粉料输送及称量应在密封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搅拌站机房宜为封闭系统;运输车出厂前应将车外壁和料斗壁上的混凝土残浆清洗干净;搅拌站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和固体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

7.2 原材料贮存

7.2  原材料贮存

7.2.1  各种原材料应分仓贮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7.2.2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和生产厂家分别标识和贮存;应防止水泥受潮及污染,不应采用结块的水泥;水泥用于生产时的温度不宜高于60℃;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应进行复检,合格者方可使用。

7.2.3  骨料堆场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并应有防尘和遮雨设施;不同品种、规格的骨料应分别贮存,避免混杂或污染。

7.2.4  外加剂应按品种和生产厂家分别标识和贮存;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如有结块,应进行检验,合格者应经粉碎至全部通过300μm方孔筛筛孔后方可使用;液态外加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内,并应防晒和防冻。如有沉淀等异常现象,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2.5  矿物掺合料应按品种、质量等级和产地分别标识和贮存,不应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料混杂,并应防潮、防雨。

7.2.6  纤维应按品种、规格和生产厂家分别标识和贮存。

7.3 计量

7.3  计量

7.3.1  固体原材料应按质量进行计量,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进行计量。

7.3.2  原材料计量应采用电子计量设备。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混凝土配合比的各种原材料,并应具有逐盘记录和储存计量结果(数据)的功能,其精度应符合GB 10171的规定。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检定证书,并应定期校验。混凝土生产单位每月应至少自检一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7.3.3  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10规定的范围,并应每班检查1次。

表10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单位为百分比

7.4 搅拌

7.4  搅拌

7.4.1  搅拌机型式应为强制式,并应符合GB 10171的规定。

7.4.2  搅拌应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质量均匀;同一盘混凝土的搅拌匀质性应符合GB 50164的规定。

7.4.3  预拌混凝土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的情况,混凝土在搅拌机中的搅拌时间应满足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并且不应少于30s(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

b)  对于采用翻斗车运送混凝土的情况,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c)  在制备特制品或掺用引气剂、膨胀剂和粉状外加剂的混凝土时,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7.5 运输

7.5  运输

7.5.1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符合JG/T 5094的规定;翻斗车应仅限用于运送坍落度小于80mm的混凝土拌合物。运输车在运输时应能保证混凝土拌合物均匀并不产生分层、离析。对于寒冷、严寒或炎热的天气情况,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罐应有保温或隔热措施。

7.5.2  搅拌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搅拌罐内积水排尽,装料后严禁向搅拌罐内的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

7.5.3  当卸料前需要在混凝土拌合物中掺入外加剂时,应在外加剂掺入后采用快档旋转搅拌罐进行搅拌;外加剂掺量和搅拌时间应有经试验确定的预案。

7.5.4  预拌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入搅拌运输车至卸料时的运输时间不宜大于90min,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则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技术措施,并应通过试验验证;当采用翻斗车时,运输时间不应大于45min。

8 试验方法

8  试验方法

8.1强度

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50081的规定。

8.2坍落度、扩展度、含气量、表观密度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扩展度、含气量和表观密度的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50080的规定。

8.3坍落度经时损失

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经时损失的试验方法应符合GB 50164-2011附录A的规定。

8.4水溶性氯离子含量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按JTJ 270中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快速测定方法或其他精确度更高的方法进行测定。

8.5耐久性能

混凝土耐久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50082的规定。

8.6特殊要求项目

对合同中特殊要求的其他检验项目,其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标准的,则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9 检验规则

9.1 一般规定

9  检验规则

9.1  一般规定

9.1.1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和人员的技术资质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9.1.2  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0d内通知供方。

9.1.3  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

9.2 检验项目

9.2  检验项目

9.2.1  常规品应检验混凝土强度、拌合物坍落度和设计要求的耐久性能;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混凝土还应检验拌合物的含气量。

9.2.2  特制品除应检验9.2.1所列项目外,还应按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检验其他项目。

9.3 取样与检验频率

9.3  取样与检验频率

9.3.1  混凝土出厂检验应在搅拌地点取样;混凝土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交货检验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抽取。

9.3.2  混凝土交货检验取样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制作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40min内完成。

9.3.3  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出厂检验时,每100盘相同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混凝土达不到100盘时应按100盘计,每次取样应至少进行一组试验;

b)  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GB/T 50107的规定。

9.3.4  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取样频率应与强度检验相同。

9.3.5  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验应至少取样检验1次。海砂混凝土拌合物中的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JGJ 206的规定。

9.3.6  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JGJ/T 193的规定。

9.3.7  混凝土的含气量、扩展度及其他项目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9.4 评定

9.4  评定

9.4.1  混凝土强度检验结果符合6.1规定时为合格。

9.4.2  混凝土坍落度、扩展度和含气量的检验结果分别符合6.2、6.3和6.4规定时为合格;若不符合要求,则应立即用试样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当复检结果分别符合6.2、6.3和6.4的规定时,应评定为合格。

9.4.3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检验结果符合6.5规定时为合格。

9.4.4  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结果符合6.6规定时为合格。

9.4.5  其他的混凝土性能检验结果符合6.7规定时为合格。

10 订货与交货

10.1 供货量

10  订货与交货

10.1  供货量

10.1.1  预拌混凝土供货量应以体积计,计算单位为立方米(m3)。

10.1.2  预拌混凝土体积应由运输车实际装载的混凝土拌合物质量除以混凝土拌合物的表观密度求得。

注:一辆运输车实际装载量可由用于该车混凝土中全部原材料的质量之和求得,或可由运输车卸料前后的重量差求得。

10.1.3  预拌混凝土供货量应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如需要以工程实际量(不扣除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所占体积)进行复核时,其误差应不超过±2%。

10.2 订货

10.2  订货

10.2.1  购买预拌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先签订合同。

10.2.2  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应。订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订货单位及联系人;

b)  施工单位及联系人;

c)  工程名称;

d)  浇筑部位及浇筑方式;

e)  混凝土标记;

f)  标记内容以外的技术要求;

g)  订货量( m3);

h)  交货地点;

i)  供货起止时间。

10.3 交货

10.3  交货

10.3.1  供方应按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出厂合格证编号;

b)  合同编号;

c)  工程名称;

d)  需方;

e)  供方;

f)  供货日期;

g)  浇筑部位;

h)  混凝土标记;

i)  标记内容以外的技术要求;

j)  供货量(m3);

k)  原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及检验报告编号;

l)  混凝土配合比编号;

m)  混凝土质量评定。

10.3.2  交货时,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供方所供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

10.3.3  供方应随每一辆运输车向需方提供该车混凝土的发货单,发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合同编号;

b)  发货单编号;

c)  需方;

d)  供方;

e)  工程名称;

f)  浇筑部位;

g)  混凝土标记;

h)  本车的供货量(m3);

i)  运输车号;

j)  交货地点;

k)  交货日期;

l)  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

m)  供需(含施工方)双方交接人员签字。

好用的建筑标准规范查询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