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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spection of building structure
GB/T50344-201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2 0 年 6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年第3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4-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2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混凝土结构;5.砌体结构;6.钢结构;7.钢管混凝土结构和钢-混凝土组合结构;8.木结构;9.既有轻型围护结构。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明确区分了结构工程质量与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和评定;2.将结构工程材料强度、材料性能和构件检测结论的合格评定改为符合性判定;3.增加了混凝土长期性能、耐久性能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检测和符合性判定;4.增加了砌体强度标准值、砌筑块材性能和强度等级的检测和符合性判定;5.增加了钢结构节点、稳定性、低温冷脆、累积损伤和钢-混 凝土组合结构的专项检测;6.规定了结构工程能力评定的规则和方法,改善了既有结构性能的评定;7.增加了结构抗倒塌能力和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8.提出了基于可靠指标的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的评定方法;9.规定了混凝土悬挑构件、抗冲切构件和压弯剪构件承载力模型的调整措施;10.增加了既有结构适用性评定方法;11.增加了既有结构剩余使用年数推定方法;12.增加了轻型围护结构的评定;13.提出了基于可靠指标确定荷载分项系数的方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北京筑福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廊坊市阳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邸小坛 陶里 赵士永 林文修 王元清 李文岭 吴体 曾兵 王淑丽 徐教宇 纪鹏远 赵有山 田欣 孟玉洁 唐钷 崔古月 侯汝欣 吴晓广 崔士起 顾瑞南 孙彬 吴学利 高小旺 韩春雷 路彦兴 李乃平 杨涛 郭忠凯 马军 杨旭东 袁海军 徐骋 肖承波 丁胜 仇新刚 佟喜宇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任庆英 张元勃 苗启松 杨学兵 文恒武 由世岐 张鑫 李杰成 杨晓毅 杨威 顾渭建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建筑结构检测 inspection of building structure
为评定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或鉴定既有建筑结构的性能等所实施的检测工作。
2.1.2 检测批 inspection lot
检测项目相同、质量要求和生产工艺等基本相同,由一定数量构件等构成的检测对象。
2.1.3 抽样检测 sampling inspection
从检测批中抽取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定检测批质量的检测方法。
2.1.4 测区 testing zone
按检测方法要求布置的,有一个或若干个测点的区域。
2.1.5 测点 testing point
在测区内,取得检测数据的检测点。
2.1.6 非破损检测方法 method of non-destructive test
在检测过程中,对结构既有性能没有影响的检测方法。
2.1.7 局部破损检测方法 method of part-destructive test
在检测过程中,对结构既有性能有局部和暂时的影响,但可修复的检测方法。
2.1.8 回弹法 rebound method
通过测定回弹值及有关参数检测材料抗压强度和强度均质性的方法。
2.1.9 超声回弹综合法 ultrasonic-rebound combined method
通过测定混凝土的超声波声速值和回弹值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方法。
2.1.10 钻芯法 drilled core method
通过从结构或构件中钻取圆柱状试件检测材料强度的方法。
2.1.11 超声法 ultrasonic method
通过测定超声脉冲波的有关声学参数检测非金属材料缺陷和抗压强度的方法。
2.1.12 后装拨出法 post-install pull-out method
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层安装拔出仪进行拔出力的测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方法。
2.1.13 贯入法 penetration method
通过测定钢钉贯入深度值检测构件材料强度的方法。
2.1.14 原位轴压法 the method of axial compression in situ on brick wall
用原位压力机在砖墙体上进行抗压测试,检测砌体抗压强度的方法。
2.1.15 扁式液压顶法 the method of flat jack
用扁式液压千斤顶在砖墙上进行抗压测试,检测砖墙压应力、弹性模量、抗压强度的方法。
2.1.16 原位单剪法 the method of single shear
在砖墙上沿单个水平灰缝进行抗剪测试,检测砖墙抗剪强度的方法。
2.1.17 双剪法 the method of double shear
在砖墙上对单块顺砖进行双面抗剪测试,检测砖墙抗剪强度的方法。
2.1.18 点荷法 the method of point load
在砂浆片大面上施加点荷载推定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方法。
2.1.19 砂浆片局压法 the method of local compression on mortar flake
采用局压仪对砂浆片试件进行局部抗压测试,根据局部抗压荷载值推定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方法;也可称为择压法。
2.1.20 筒压法 the method of column
将取样砂浆破碎、烘干并筛分成一定级配要求的颗粒,装入承压筒并施加筒压荷载后,测定其破碎程度,用筒压比来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方法。
2.1.21 超声波探伤 ultrasonic inspection
采用超声波探伤仪检测金属材料或焊缝缺陷的方法。
2.1.22 射线探伤 radiographic inspection
用X射线或γ射线透照钢工件,从荧光屏或所得底片上检测钢材或焊缝缺陷的方法。
2.1.23 磁粉探伤 magnetic partide inspection
根据磁粉在试件表面所形成的磁痕检测钢材表面和近表面裂纹等缺陷的方法。
2.1.24 渗透探伤 penetrant inspection
用渗透剂检测材料表面裂纹的方法。
2.1.25 标高 normal height
建筑物某一确定位置相对于±0.000的垂直高度。
2.1.26 轴线位移 displacement of axies
结构或构件轴线实际位置与设计要求的偏差,也可称为轴线偏差。
2.1.27 垂直度 degree of gravity vertical
在规定高度范围内,构件表面偏离重力线的程度。
2.1.28 平整度 degree of plainness
结构构件表面凹凸的程度。
2.1.29 尺寸偏差 dimensional errors
实际几何尺寸与设计几何尺寸之间的差值。
2.1.30 挠度 deflection
在荷载等作用下,结构构件轴线或中性面上某点由挠曲引起垂直于原轴线或中性面方向上的线位移。
2.1.31 变形 deformation
作用引起的结构或构件中两点间的相对位移。
2.1.32 蜂窝 honey comb
构件的混凝土表面因缺浆而形成的石子外露、疏松等缺陷。
2.1.33 麻面 pockmark
混凝土表面因缺浆而呈现麻点、凹坑和气泡等缺陷。
2.1.34 孔洞 cavitation
混凝土中超过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孔穴。
2.1.35 露筋 reveal of reinforcement
构件内的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的缺陷。
2.1.36 龟裂 map cracking
构件表面呈现的网状裂缝。
2.1.37 裂缝 crack
从建筑结构构件表面伸入构件内的缝隙。
2.1.38 疏松 loose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的缺陷。
2.1.39 混凝土夹渣 concrete slag inclusion
混凝土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的缺陷。
2.1.40 焊缝夹渣 weld slag inclusion
焊接后残留在焊缝中的熔渣。
2.1.41 焊缝缺陷 weld defects
焊缝中的裂纹、夹渣、气孔等。
2.1.42 腐蚀 corrosion
建筑构件直接与环境介质接触而产生物理和化学的变化,导致材料的劣化。
2.1.43 锈蚀 rust
金属材料由于水分和氧气等的电化学作用而产生的腐蚀现象。
2.1.44 损伤 damage
由于荷载、环境侵蚀、灾害和人为因素等造成的构件非正常的位移、变形、开裂以及材料的破损和劣化等。
2.1.45 均值 mean
随机变量取值的平均水平,本标准中也称之为0.5分位值。
2.1.46 方差 variance
随机变量取值与其均值之差的二次方的平均值。
2.1.47 标准差 standard deviation
随机变量方差的正平方根。
2.1.48 样本均值 sample mean
样本X1,…,XN的算术平均值。
2.1.49 样本方差 sample variance
样本分量与样本均值之差的平方和为分子,分母为样本容量减1。
2.1.50 样本标准差 sample standard deviation
样本方差的正平方根。
2.1.51 样本 sample
按一定程序从总体(检测批)中抽取的一组(一个或多个)个体。
2.1.52 个体 item
可以单独取得一个检验或检测数据代表值的区域或构件。
2.1.53 样本容量 sample size
样本中所包含的个体的数目。
2.1.54 标准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随机变量具有95%保证率的特征值,本标准也称之为分布函数0.05分位值。
3 基本规定
3.2 检测工作基本要求
3.2 检测工作基本要求
3.2.1 建筑结构检测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
3.2.2 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被检测结构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竣工图或设计施工图、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等资料;
2 收集建筑结构使用期间的维修、检测、评定、加固和改造等资料;
3 调查被检测建筑结构缺陷、损伤、维修和加固等实际状况;
4 调查被检测建筑结构环境、用途或荷载等的实际状况;
5 向有关人员调查委托检测的原因以及资料调查和现场调查未能显现的问题。
3.2.3 应在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建筑结构检测方案,建筑结构检测方案应征求委托方的意见。
3.2.4 建筑结构的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技术内容:
1 工程概况或结构概况;
2 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 检测依据;
4 检测项目、选用的检测方法和检测的数量;
5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6 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 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
3.2.5 建筑结构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2 检测时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应处于正常状态。
3.2.6 建筑结构检测的原始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始记录应记录在专用记录纸上,并应信息完整、字迹清晰;
2 原始记录的笔误应进行杠改;
3 当采用热敏输出记录时,宜附有原件的复印件;
4 原始记录应由检测和记录等人员签字。
3.2.7 建筑结构检测现场取样的试件或试样应予以标识并妥善保存。
3.2.8 当发现检测数据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应补充检测或重新检测。
3.2.9 局部破损检测方法宜选择结构构件受力较小的部位;建筑结构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修补因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件的局部损伤。
3.2.10 对文物建筑和受到保护的建筑进行检测时,应避免对结构造成损伤。
3.2.11 建筑结构检测数据计算分析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提出检测报告。
3.2.12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做出所检测项目与设计文件要求的符合性判定。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报告应给出所检测项目的检测结论。
3.2.13 建筑结构检测报告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文字简练,对于当事方容易混淆的术语和概念可书面进行解释。
3.3 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
3.3 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
3.3.1 建筑结构的检测应根据检测目的、检测项目、建筑结构状况和现场条件选择适用的检验、测试、观测和监测等方法。
3.3.2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宜选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直接测试方法;当选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间接测试方法时,宜用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对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进行修正。
3.3.3 直接测试方法对间接测试方法的修正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3.3.4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当检测和评定为同一机构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
1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
2 扩大第1款方法适用范围的检测方法;
3 调整第1款操作措施的检测方法;
4 检测单位自行开发或引进的检测方法。
3.3.5 当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间接测试方法且该方法已经超出了适用范围或对检测操作进行调整时,应采用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对间接测试方法的测试结果进行验证或修正。直接测试方法对间接测试方法的验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3.3.6 调整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操作措施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检测操作的检测细则;
2 检测单位应事先告知委托方。
3.3.7 采用自行开发或引进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方法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并应具有工程检测实践经验;
2 该方法应事先与已有成熟方法进行比对试验;
3 检测单位应有相应的检测细则;
4 在检测方案中应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检测细则。
3.3.8 建筑结构检测宜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检测项目的特点综合下列方式确定检测对象和检测的数量:
1 全数检测方案;
2 对检测批随机抽样的方案;
3 确定重要检测批的方案;
4 确定检测批重要检测项目和对象的方案;
5 针对委托方的要求采取结构专项检测技术的方案。
3.3.9 下列项目的核查检查宜采取全数检测方案:
1 结构体系的构件布置和重要构造核查;
2 支座节点和连接形式的核查;
3 结构构件、支座节点和连接等可见缺陷和可见损伤现场检查;
4 结构构件明显位移、变形和偏差的检查。
3.3.10 检测批的计数检测项目宜按表3.3.10规定的数量进行一次或二次随机抽样。
表3.3.10 建筑结构抽样检测的最小样本容量
注:1 检测类别A适用于一般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测;可用于既有结构的一般项目检测;
2 检测类别B适用于主控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测;可用于既有结构的重要项目检测;
3 检测类别C适用于结构工程施工的质量检测或复检;可用于存在问题较多既有结构的检测。
3.3.11 检测批构件材料强度的计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样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检测批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和平均值的抽样数量应满足本标准关于推定区间的限制要求。
2 当不能满足推定区间的限制要求时,可进行单个构件材料强度的推定。
3 构件材料强度的测区或取样位置应随机布置在检测批的构件上。
3.3.12 检测批材料性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性能检测的取样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样取样的组数应根据检测的需要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2)每组试样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试样的取样位置应随机布置在检测批的结构构件上。
2 材料性能的无损检测测区应随机布置在检测批的构件上,检测数量宜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也可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3.3.13 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应将存在下列问题的检测批确定为重要的检测批:
1 有质量争议的检测批;
2 存在严重施工质量缺陷的检测批;
3 在全数检查或核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检测批。
3.3.14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将存在下列问题的构件确定为重要的检测批或重点检测的对象:
1 存在变形、损伤、裂缝、渗漏的构件;
2 受到较大反复荷载或动力荷载作用的构件和连接;
3 受到侵蚀性环境影响的构件、连接和节点等;
4 容易受到磨损、冲撞损伤的构件;
5 委托方怀疑有隐患的构件等。
3.3.15 当为下列情况时,检测对象可以是单个构件或部分构件,但检测结论不得扩大到末检测的构件或范围:
1 委托方指定检测对象或范围;
2 因环境侵蚀或火灾、爆炸、高温以及人为因素等造成部分构件损伤时。
3.3.16 建筑结构的全数检查或核查发现委托项目以外的问题时,应通过协商调整检测项目和检测批的检测对象。
3.3.17 建筑结构检测应针对结构存在的问题选择适用的结构层面的检测技术。
3.5 检测结论与判定
3.5 检测结论与判定
3.5.1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提供计数检测、材料强度的计量检测和材料性能检测的结论;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应对检测结论进行符合性判定。
3.5.2 结构工程质量的计数检测结果应按结构设计要求和结构工程施工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符合性判定。
3.5.3 结构工程质量检测计数抽样检测批的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计数抽样检测批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一次抽样应按表3.5.3-1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表3.5.3-1 主控项目正常一次抽样的判定
2)正常二次抽样应按表3.5.3-2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表3.5.3-2 主控项目正常二次抽样的判定
注:(1)和(2)表示抽样次数,(2)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二次抽样的累计数量。
2 一般项目计数抽样检测批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一次抽样应按表3.5.3-3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表3.5.3-3 一般项目正常一次抽样的判定
2)正常二次抽样应按表3.5.3-4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表3.5.3-4 一般项目正常二次抽样的判定
注:(1)和(2)表示抽样次数,(2)对应的样本容量为二次抽样的累计数量。
3.5.4 既有结构性能检测可将计数抽样符合性判定结论用于结构性能的分析。
3.5.5 结构工程材料强度计量检测结果的符合性判定应以建筑结构施工图的要求作为评定的基准。
3.5.6 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的检测结果宜提供推定区间;推定区间的置信度宜为0.90,错判概率和漏判概率均宜为0.05。推定区间的置信度也可为0.85,漏判概率宜为0.10,错判概率宜为0.05。
3.5.7 结构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推定区间的上限值与下限值之差值,不宜大于材料相邻强度等级的差值和推定区间上限值与下限值算术平均值的10%两者中的较大值。
3.5.8 当检测批的检测结果不能满足本标准第3.5.6条和第3.5.7条的要求时,可提供单个构件的检测结果。
3.5.9 检测批中的异常数据可予以舍弃;异常数据的舍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4883的规定。
3.5.10 检测批的标准差σ为未知时,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0.5分位值的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μ1——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μ2——0.5分位值推定区间的下限值;
m——样本的平均值;
s——一样本标准差;
k——推定系数,应符合表3.5.10的规定。
表3.5.10 0.5分位值标准差未知时推定区间上限值与下限值系数
3.5.11 检测批的标准差σ为未知时,材料强度计量抽样检测批具有95%保证率标准值的推定区间上限值和下限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xk,1一一标准值推定区间的上限值;
xk,2——标准值推定区间的下限值;
m——样本的平均值;
S——样本标准差;
k1、k2一一推定系数,应符合表3.5.11的规定。
表3.5.11 0.05分位值标准差未知时推定区间上限值与下限值系数
3.5.12 计量抽样检测批的判定,当设计要求相应数值小于或等于推定上限值时,可判定为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要求相应数值大于推定上限值时,可判定为低于设计要求。
3.5.13 既有结构的检测可将材料强度的检测结果用于结构性能的评定。
3.5.14 结构工程的构件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应按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和结构建造时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3.5.15 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判定结论且需要确定影响程度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对结构工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进行评定。
4 混凝土结构
4.1 一般规定
4 混凝土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 混凝土结构和其他结构中的混凝土构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
4.1.2 混凝土结构可分成下列检测项目:
1 原材料质量及性能;
2 构件材料强度;
3 混凝土的性能;
4 构件缺陷与损伤;
5 构件中的钢筋;
6 装配混凝土结构的预制构件和连接节点等。
4.1.3 混凝土结构应进行下列专项评定:
1 使用构件分项系数的构件承载力的评定;
2 悬挑构件、有侧移框架柱等承载力评定时计算模型的调整;
3 多遇地震的适用性评定;
4 混凝土剩余使用年数的推定。
4.2 原材料的质量及性能
4.2 原材料的质量及性能
4.2.1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钢筋、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或拌合物等的质量存在异议时,应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检验:
1 当工程中尚有与结构中同批、同等级的剩余原材料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存在异议的原材料进行检验;
2 当结构工程没有剩余原材料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从结构中取样对原材料的质量或性能进行检验。
4.2.2 钢筋质量或性能的取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批钢筋每组的取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2 钢筋质量或性能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GB/T 28900的规定;
3 钢筋质量与性能的检验结果应按设计选定钢筋对应的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符合性判定。
4.2.3 对硬化混凝土的水泥安定性有疑义时,可按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对水泥中游离氧化钙的潜在危害进行检测。
4.2.4 对硬化混凝土中的碱含量有疑义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4.2.5 当发现混凝土存在碱-骨料反应生成物或混凝土碱含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的限值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从硬化混凝土中取样并破碎,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进行骨料膨胀性检验。
4.2.6 当对硬化混凝土骨料体积稳定性有异议或碱含量超过限值且骨料具有碱活性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从硬化混凝土中取样和加工,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规定进行试件膨胀率的观测。
4.2.7 试件膨胀率的观测结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进行判定。
4.2.8 硬化混凝土已经出现骨料体积稳定性造成的损伤时,宜采取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从硬化混凝土中取样并破碎,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进行骨料体积稳定性的检验;
2 从混凝土中取样宜按本标准附录G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样中骨料潜在危害的检验。
4.2.9 对硬化混凝土中的氯离子含量有疑义时,宜取样按下列规定测定混凝土中氯离子的含量:
1 水溶性氯离子可按本标准附录H规定的方法或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2 酸溶性氯离子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JGJ/T 322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3 测试结果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转换成氯离子与硅酸盐水泥用量的百分数或与胶凝材料用量的百分数。
4.2.10 当对水泥的质量、混凝土的配合比以及拌合物的质量有异议时,可对混凝土的强度或性能进行检验。
4.3 构件材料强度
4.3 构件材料强度
4.3.1 既有结构钢筋的强度宜采用取样检测方法,对于同品种的主筋取样数量不宜少于两个。当检验结论最小值大于国家有关标准的标准值或标准强度时,结构验算时可使用该品种钢筋的标准值或标准强度。
4.3.2 既有结构中钢筋品种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判别:
1 直读光谱仪测试钢筋主要化学成分的方法;
2 按本标准附录J的规定测试钢筋表面硬度的方法;
3 采取本条第1款和第2款相结合的方法。
4.3.3 混凝土强度可分为混凝土抗压强度和劈裂抗拉强度,且应区分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4.3.4 既有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弹法的检测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采用钻芯验证或修正的方法:
1)混凝土的龄期超出限定要求;
2)混凝土抗压强度超出规定的范围;
3)采用向上弹击或其他方式的操作时。
2 对于强度等级为C50~C100的混凝土,宜采用现行行业标准《高强混凝土强度检测技术规程》JGJ/T 294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检测,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采用钻芯验证或修正的方法:
1)混凝土的龄期超出限定要求;
2)混凝土抗压强度超出规定的范围;
3)采取了不同的操作措施时。
3 超声-回弹综合法的检测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有关规定,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采用钻芯验证或修正的方法:
1)混凝土抗压强度超出规定的范围;
2)采取了不同的操作措施时。
4.3.5 既有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可按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进行具有95%保证率的特征值和平均值的推定。
4.3.6 进行构件承载力分析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将混凝土抗压强度具有95%保证率的特征值换算成轴心抗压强度的标准值和轴心抗拉强度的标准值。
4.3.7 既有结构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后装拔出法检测时,检测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并应把检测结果转换为劈裂抗拉强度;
2 采用后锚固法检测时,检测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后锚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08的规定,并应将检测结果转换成劈裂抗拉强度;
3 采用拉脱法检测时,检测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拉脱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378的规定,并应将检测结果转换成劈裂抗拉强度或抗拉强度。
4.3.8 既有结构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的检测可进行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的验证或修正。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的直接方法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执行。
4.3.9 既有结构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可进行平均值的推定。
4.3.10 结构工程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钻芯法检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时,检测操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384的规定。
2 采用下列间接方法时,宜采用钻芯修正或同条件混凝土立方体标准试块修正的方法:
1)回弹法;
2)超声-回弹综合法;
3)后装拔出法;
4)后锚固法;
5)拉脱法;
6)剪压法。
4.3.11 结构工程混凝土抗压强度的符合性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要求的是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宜按本标准第3章具有95%保证率的特征值进行符合性判定,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2 设计要求的是混凝土标号时,应按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符合性判定。
4.3.12 当进行结构工程构件承载力的评定时,应按结构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将本标准第4.3.11条第1款的判定值转换成轴心抗压强度的标准值或轴心抗拉强度的标准值。
4.3.13 结构工程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384的规定;也可采用后装拔出法、后锚固法和拉脱法等与钻芯修正相结合的方法。
4.3.14 结构工程混凝土劈裂抗拉强度的检测结论可用于施工缝和叠合面等抗拉强度的判定。
4.6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
4.6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
4.6.1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可分为钢筋位置、钢筋间距或数量、钢筋直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钢筋锈蚀状况等检测分项。
4.6.2 混凝土中钢筋应采用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和《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标准》JGJ/T 15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4.6.3 对重要的检测分项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直接方法的修正或验证:
1 钢筋直径的无损测试结果应采取剔凿量测或取样称重的方法修正或验证;
2 梁、柱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可采取打孔的方法修正或验证;
3 保护层厚度可采取打孔直接量测的方法修正或验证。
4.6.4 当有检测要求时,可对钢筋的锚固与搭接和混凝土柱与墙体间的拉结筋等进行检测。钢筋的搭接检测应采取剔凿或打孔的方法进行修正或验证。
4.6.5 工程质量的钢筋检测结果应按结构施工时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当钢筋间距存在偏差较大的现象,但钢筋的数量符合设计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说明。
4.6.6 既有结构构件性能评定时,可使用钢筋实测结果转化的参数。
4.6.7 混凝土中钢筋可按本标准附录L或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标准》JGJ/T 152规定的方法进行锈蚀状况的无损检测。
4.6.8 钢筋的锈蚀量宜采用直接量测的方法确定;可量测的项目包括锈蚀后钢筋的直径、锈蚀深度和长度、锈蚀物的厚度等。当钢筋锈蚀量较大时,宜取样测试钢筋强度的损失情况。
4.6.9 新建结构工程出现钢筋严重锈蚀现象时,应对混凝土中氯离子的含量进行测定。
4.6.10 当发现钢筋出现锈蚀现象时,应检测封闭混凝土中预应力锚夹具和钢筋连接器的锈蚀情况。
4.6.11 既有结构性能评定时,应考虑钢筋锈蚀的实际影响。
4.7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4.7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4.7.1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可分成预制混凝土构件、局部现浇混凝土和连接节点等检测专项。
4.7.2 装配式结构预制混凝土构件可分成构件质量、构件性能和安装质量等检测分项。
4.7.3 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有关规定;当发现异常或者存在异议时,可根据本标准第3章的抽样方法和本章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构件有关质量的检测。
4.7.4 预制构件性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制受弯构件的结构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2 其他预制构件的结构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52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3 组合预制构件的其他性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4.7.5 预制构件的安装质量应采用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4.7.6 局部现浇混凝土可分成现浇混凝土质量和结合面质量等检测分项。
4.7.7 装配式结构节点局部现浇混凝土内部的缺陷可采用超声波综合因子判定法、超声波法、电磁波反射法或冲击回波法结合局部打孔开凿的方法进行检测。
4.7.8 梁、板等叠合构件的混凝土结合面可按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混凝土结合面的缺陷可采用雷达法和冲击回波法进行检测;
2 结合面混凝土粘结强度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采用拉脱法检测结合面混凝土的抗拉强度;
2)采用钻芯法检测结合面混凝土的劈裂抗拉强度。
4.7.9 套筒灌浆连接节点灌浆料强度、灌浆饱满度、连接钢筋埋置深度和接缝处防水性能等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浆料强度可在注浆口和出浆口取出圆柱体试样进行劈裂抗拉强度或抗压强度的测试;
2 灌浆饱满度可在套筒出浆口采用内窥法检查或预埋阻尼振动传感器方法进行检测;
3 连接钢筋埋置深度可在套筒出浆口进行钻孔检查;
4 接缝处防水性能可采用原位淋水试验方法进行检测。
4.7.10 浆锚搭接节点灌浆料强度、灌浆内部缺陷和接缝处防水性能等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浆料强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灌浆口等部位应进行回弹测试,并应用同条件试块抗压强度检测结果对回弹结果进行修正;
2)可在注浆口和出浆口等部位钻取小直径芯样,进行劈裂抗拉强度或抗压强度测试。
2 灌浆内部缺陷可采用冲击回波法或超声波综合因子判定法等无损的方法进行检测,内部缺陷的无损检测结果应进行打孔验证或钻芯验证。
3 接缝处防水性能可采用原位淋水试验方法进行检测。
4.7.11 螺栓连接节点和焊缝连接节点实体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621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4.8 混凝土结构性能评定
4.8 混凝土结构性能评定
4.8.1 既有混凝土结构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构件承载力的变异系数δR和对应的可靠指标βR可按表4.8.1规定的数值确定;
表4.8.1 混凝土构件承载力的变异系数δR和对应的可靠指标βR
注:β为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可靠指标。
2 当具有足够的构件承载力试验数据时,构件承载力的变异系数可按本标准附录F规定的方法分析确定;
3 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指标可取本标准附录E规定方法计算得到的较小值;
4 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应按本标准式(3.6.10-2)计算确定。
4.8.2 使用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时,构件承载力评定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Rd,c一一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值;
R(·)——混凝土构件承载力函数;
fcm——由实测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均值转换得到的混凝土轴心抗压或轴心抗拉强度的计算值;
fsm一—钢筋强度检验平均值或最小值;
ac,nom——混凝土构件几何量的实测值;
as——由钢筋公称直径转换的钢筋截面面积;
γR—一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
4.8.3 单个混凝土受弯或悬挑构件的承载力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进行实荷检验,或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52的规定进行试验。
4.8.4 使用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公式对构件承载力进行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侧移框架柱应使用考虑压弯剪共同作用的计算公式。
2 当使用简支构件斜截面承载力的公式对悬挑构件支座截面进行评定时,宜按下列规定使用构件承载力的折减系数:
1)承受均布荷载悬挑构件的斜截面承载力折减系数不宜大于0.8;
2)集中荷载造成的剪力不小于悬挑构件支座总剪力的75%且计算剪跨比不小于1.5时,构件承载力的折减系数不宜大于0.7;
3)集中荷载造成的剪力不小于悬挑构件支座总剪力的50%且计算剪跨比不小于3时,构件承载力的折减系数不宜大于0.8。
3 当使用抗冲切的公式对板柱结构柱顶区域的承载力进行评定时,宜按下列规定对冲切承载力使用折减系数:
1)当柱顶区域的弯矩达到受弯承载力的90%时,冲切承载力的折减系数不宜大于0.4;
2)当柱顶区域的弯矩达到受弯承载力的50%时,冲切承载力的折减系数不宜大于0.8;
3)当柱顶区域的弯矩为受弯承载力的50%~90%时,冲切承载力的折减系数可采用线性插值的方法确定;
4)当柱顶区域存在着不平衡力矩时,应取最大力矩作为分析比较的弯矩。
4.8.5 既有混凝土结构多遇地震的适用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震动参数宜取50年超越概率约为63%地震动加速度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有关参数确定;
2 地震特征周期可取当地抗震规划提供的周期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设防烈度地震周期延长后的数值;
3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γRh的取值应为1.0;
4 自重荷载和可变荷载分项系数的取值应为1.0;
5 楼面可变活荷载可取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且可不考虑风、雪荷载的组合;
6 结构分析宜采用弹性分析方法;
7 当分析之值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限定值时,可评定为符合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8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定结构保障建筑功能的能力不足:
1)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限定值不能保证建筑的装饰装修、围护结构、设备设施不受到损伤;
2)在小于或等于多遇地震的作用下已出现装饰装修、围护结构或设备设施的损伤。
4.8.6 稳定氯离子侵入环境的氯离子侵入深度剩余年数可采用下列基于实测数据调整已有扩散公式的方法推定:
1 结构混凝土表面氯离子含量和氯离子侵入深度的平均值应取样测定。
2 氯离子侵入参数可分别用下列方法表示:
1)氯离子侵入深度的平均值可用D1表示;
2)混凝土受环境中氯离子影响的实际年数可用t1表示。
3 选定待调整的氯离子扩散公式中的可测定参数宜取样测定。
4 将氯离子侵入深度测值D1和氯离子影响年数t1代入扩散公式,并应按下列公式对扩散公式进行调整:
1)当扩散公式中扩散系数的参数为可测定时,应调整扩散公式时间参数t的指数;
2)当扩散公式中扩散系数的参数为不可测定时,应调整扩散公式的扩散系数。
5 将设定的氯离子侵入深度限定值C代入调整后的扩散公式,可估计出时间参数t2。
6 氯离子侵入到设定深度C的剩余年数t3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t3=t2-t1 (4.8.6)
式中:t3——氯离子侵入到设定深度C的剩余年数(年);
t2——氯离子侵入到设定深度C的总估计年数(年);
t1——混凝土已受氯离子侵入的年数(年)。
4.8.7 基于现场实测混凝土碳化数据调整已有碳化公式的混凝土剩余碳化年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规定的方法进行推定。
4.8.8 混凝土的剩余碳化年数可采用下列快速碳化的方法进行推定:
1 从结构中钻取的芯样宜符合下列规定:
1)芯样应从环境情况相似、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构件上钻取;
2)芯样的长度应大于预期测定碳化深度的3倍;
3)芯样的数量不宜少于6个;
4)芯样的内侧端面应切割成平面。
2 芯样的碳化参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每个芯样碳化深度代表值应取芯样实测碳化深度的平均值;
2)芯样碳化深度的代表值D1可取全部芯样碳化深度代表值的平均值;
3)芯样的实际碳化年数可用t1表示。
3 混凝土实际碳化深度达到限定值C的预估碳化年数t2,c和预估剩余碳化年数t3,e,可按本标准第4.8.7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推定。
4 芯样在碳化箱内的下列快速碳化时间宜进行预测:
1)芯样试件内侧端面碳化深度达到D1时的时间T1;
2)芯样试件内侧端面碳化深度达到限定值C的时间T2;
3)芯样试件外侧端面碳化深度达到限定值C的时间T3。
5 将芯样试件分成2组~3组,每组芯样实际碳化深度代表值应接近代表值D1。
6 芯样试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规定进行快速碳化试验。
7 为预测快速碳化时间T1,进行芯样试件破型测试时,应进行下列调整:
1)比较该组芯样试件内侧端面碳化深度的代表值D1,N与D1的差别;
2)当D1,N与D1的比值大于0.8且小于1.2时,可认为快速碳化时间T1约相当于自然碳化时间t1;
3)当D1,N与D1的比值小于0.8或大于1.2时,可对T1进行不超过±1的调整。
8 为预测快速碳化时间T3,进行芯样试件破型时,应进行下列调整:
1)比较该组芯样外侧端面碳化深度的代表值D3,w与限制碳化深度C值的差异;
2)当D3,w与C的比值大于0.8且小于1.2时,可认为快速碳化时间T3约相当于自然碳化的剩余碳化年数t3;
3)当D3,w与C的比值小于0.8或大于1.2时,可对T3进行不超过±1的调整。
9 该批混凝土在自然环境中的剩余碳化年数t3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t3——混凝土碳化到限制值C时的推定剩余年数(年);
T3一一快速碳化到限制值C时的时间,当有调整时,T3为调整后的碳化天数(天);
t1——混凝土碳化到代表值D1的实际碳化年数(年);
T1——快速碳化对应于代表值D1的时间,当有调整时,T1为调整后的碳化天数(天)。
10 芯样试件在预测快速碳化时间T2的破型应进行下列测试和推定:
1)比较该组芯样内侧端面碳化深度的代表值D2,N与限制碳化深度C值的差异;当其差异明显时,可对T2进行不超过±1的调整;
2)自然碳化至限定值的碳化年数t2可用下式表示:
式中:t2一一混凝土碳化到限制值C的年数(年);
T2——混凝土芯样试件内侧端面快速碳化到限制值C时的时间(天)。
3)t3也可用下式表示:
11 实施推定时可取式(4.8.8-1)和式(4.8.8-3)两者中的较小值。
4.8.9 混凝土冻融损伤剩余使用年数可采用下列取样快速检验的方法进行推定:
1 从结构中钻取的混凝土芯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芯样应从环境情况相似、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构件上钻取;
2)芯样的数量不宜少于6个;
3)芯样内侧端面应切割平整;
4)切割后的芯样试件长度不宜小于70mm;
5)芯样试件外侧端面的实际冻融年数可用t1表示。
2 芯样试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回弹测试:
1)回弹测试宜使用里氏回弹仪;
2)回弹测试应避开粗骨料;
3)回弹测试的对象应为芯样试件的外侧和内侧两个端面;
4)回弹测试时,芯样试件两个端面应处于表干状态,且弹击时芯样不应出现移动;
5)回弹仪应采用水平弹击方式。
3 芯样试件的参数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每个芯样的每个端面弹击次数不宜少于5次,弹击点的间距宜相同;
2)记录每次弹击的回弹值,并应取回弹平均值作为该端面的回弹代表值;
3)芯样试件外侧端面的回弹代表值LW应取所有外侧端面回弹代表值的平均值;
4)芯样试件内侧端面的回弹代表值LN应取所有内侧端面回弹代表值的平均值;
5)混凝土在实际冻融环境中已使用的年数可用t1表示。
4 当LW低于LN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芯样试件的快速冻融比对试验:
1)芯样试件的侧面应进行封闭;
2)快速冻融的试验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有关规定;
3)应定期取出芯样试件,并应在表干的状态下对试件的内侧和外侧端面进行回弹测试。
5 冻融循环次数与回弹值之间的关系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内侧端面的回弹代表值降低至外侧端面回弹代表值初始水平时,此时的标准冻融循环次数N1的效应可与实际冻融年数t1的效应相当;
2)当外侧端面回弹值降低到无法测试或芯样试件出现表面损伤时,此时的标准冻融循环次数N2的效应可与实际冻融循环年数t3的效应相当;
3)当内侧端面回弹值降低到无法测试或芯样试件出现表面损伤时,此时的标准冻融循环次数Nu的效应可与实际冻融年数t2的效应相当。
6 混凝土出现冻融损伤的剩余年数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标准冻融循环次数N2和N1的冻融损伤剩余年数t3,1可用下式表示:
式中:t3,1——混凝土冻融损伤剩余年数的推定值之一(年);
t1一—混凝土实际经历冻融循环的年数(年);
N2——芯样试件外侧端面出现冻融损伤或回弹值接近零时的标准冻融循环次数;
N1——芯样试件内侧端面回弹代表值降到外侧端面回弹初始代表值水平时的标准冻融循环次数。
2)标准冻融循环次数Nu和N1的冻融损伤剩余年数t3,2可用下式表示:
3)实施推定时可取式(4.8.9-1)和式(4.8.9-2)两者中的较小值。
4.8.10 混凝土硫酸盐侵蚀结晶损伤剩余年数可采用下列快速试验的方法进行推定:
1 从结构中钻取混凝土芯样,芯样的回弹测试和回弹测试数据的表示方法宜符合本标准第4.8.9条的有关规定。
2 混凝土在硫酸盐侵蚀环境中的使用年数可用t1表示。
3 当芯样试件外侧端面的回弹代表值LW低于内侧端面回弹代表值LN时,可按下列方法进行硫酸盐快速侵蚀的比对试验:
1)芯样试件的侧面应进行封闭;
2)硫酸盐快速侵蚀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有关规定;
3)应定期取出芯样试件,且在表干的状态下对试件的内侧和外侧端面进行回弹测试。
4 芯样试件干湿交替硫酸盐侵入的试验次数N与回弹测试值的关系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内侧端面的回弹代表值降低至外侧端面回弹代表值初始水平时,可认为此时的干湿交替试验次数N1的效应与实际侵蚀年数t1的效应相当;
2)当外侧端面回弹值降低到无法测试或芯样试件出现表面损伤时,可认为此时的干湿交替试验次数N2的效应与实际环境中该端面混凝土出现硫酸盐侵蚀损伤的年数t3的效应相当;
3)当内侧端面回弹值降低到无法测试或芯样试件出现表面损伤时,可认为此时的干湿交替试验次数Nu的效应与该端面在实际环境t2的效应相当。
5 混凝土出现硫酸盐结晶损伤的剩余年数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标准干湿循环次数N2和N1的硫酸盐结晶损伤剩余年数t3,1可用下式表示:
式中:t3,1——混凝土硫酸盐结晶损伤的剩余年数的推定值(年);
t1——混凝土实际经历硫酸盐侵蚀的年数(年);
N2——芯样试件外侧端面回弹值接近零时对应的干湿循环次数;
N1一—芯样试件内侧端面回弹代表值降到外侧端面回弹值初始水平时对应的干湿循环次数。
2)标准干湿循环次数Nu和N1的硫酸盐结晶损伤剩余年数t3,2可用下式表示:
式中:t3,2——混凝土硫酸盐结晶损伤的剩余年数的推定值(年);
Nu——芯样试件内侧端面回弹值降到零时或出现损伤的干湿循环次数。
3)实施推定时可取式(4.8.10-1)和式(4.8.10-2)两者中的较小值。
5 砌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 砌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砖砌体、砌块砌体和石砌体结构以及其他结构中的砌筑构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
5.1.2 砌体结构可分为砌筑块材、砌筑砂浆、砌体力学性能、砌筑质量、构造要求和结构损伤等检测项目。
5.1.3 砌体结构检测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块材的品种、规格和设计强度等级应相同;
2 砌筑砂浆品种和设计强度等级应相同;
3 砌体应为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时期砌筑;
4 检测批砌体的总量不宜超过250m3;
5 砌筑基础可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测批。
5.1.4 既有砌体结构应进行下列专项评定:
1 存在砌筑质量和构造问题结构的罕遇地震鉴定;
2 具有爆炸或碰撞可能时的抗倒塌能力评定;
3 使用构件分项系数的砌体受压承载力和受剪承载力评定;
4 多遇地震的适用性评定;
5 侵蚀环境砌筑块材剩余使用年数推定。
5.1.5 砌体结构的检测和评定中存在下列现象之一时,必须采取避免造成人员伤亡的有效措施:
1 受压构件出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标志;
2 砌筑墙体出现平面外的变形或位移;
3 装饰装修具有脱落的危险;
4 基础存在明显的不均匀沉降且沉降还在继续发展;
5 建筑内部存在危害人身健康的气体或粉尘。
5.2 砌筑块材
5.2 砌筑块材
5.2.1 砌筑块材可分为块材质量、块材性能、块材强度和强度等级等检测分项。
5.2.2 既有结构砌筑块材的尺寸和可见缺陷可直接从砌筑构件上量测。
5.2.3 砌体工程砌筑块材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心砌筑块材的尺寸偏差和可见缺陷可直接在砌筑构件上量测;
2 检测块材应随机抽取,抽检数量应大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进场验收的数量,也可按本标准第3章计数抽样检测一般项目B类或C类抽样确定检测数量;
3 非实心砌筑块材的不可量测尺寸应采用取样或打孔的方法进行量测;
4 砌筑块材尺寸和缺陷的量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砌筑块材质量和尺寸的符合性判定宜符合本标准第3章一般项目计数抽样检测的规定。
5.2.4 砌筑块材性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筑块材的性能应采用取样的方法进行检测;
2 既有结构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和《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GB/T 4111等规定1组试样;
3 砌体工程检测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和《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GB/T 4111等规定2组试样;
4 工程中与结构中同品种、同规格的剩余块材可作为试样使用;
5 砌筑块材的性能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和《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GB/T 4111等的适用方法进行检测。
5.2.5 砌筑块材的现场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应为砌体受力小的窗下墙、女儿墙等部位;
2 抽取试样时应避免造成试样表面缺损和内部损伤。
5.2.6 砌筑块材的性能和强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和《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GB/T 4111等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检测。
5.2.7 砌体工程砌筑块材的抗压强度可采用下列取样法对回弹法检测结果修正的方法进行检测: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的回弹法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的有关规定;
2 混凝土小砌块的回弹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非烧结砖砌体现场检测技术规程》JGJ/T 371的有关规定;
3 取样法对回弹法检测结果的修正,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5.2.8 既有结构砌筑块材的抗压强度可采用回弹法进行检测,烧结普通砖的抗压强度可按本标准附录M的规定进行检测。
5.2.9 砌体结构石材强度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进行检测和符合性判定。
5.2.10 采用钻芯法检测砌筑构件石材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芯样试件的直径可为70mm,高径比应为1.0;
2 芯样的端面应磨平,加工质量和芯样试件抗压强度的测试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384的有关规定;
3 换算成70mm立方体试块抗压强度时,可将直径70mm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乘以1.15的系数。
5.2.11 砌体工程砌筑块材的强度等级应按结构施工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5.2.12 采用抗压强度标准值表示的砌筑块材强度等级,宜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和符合性判定:
1 抗压强度的测试宜采用取样修正回弹法测试结果的方式;
2 取样修正回弹法检测抗压强度的砌筑块材数量不宜少于6个;
3 回弹法测试砌筑块材的数量应满足本标准第3章关于标准差的控制要求;
4 砌筑块材强度的标准值应按本标准第3章有关标准值上限的规定推定;
5 砌筑块材的强度等级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
5.2.13 采用抗压强度平均值和最小值表示的砌筑块材强度等级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和符合性判定:
1 采用取样法检测时,每个检测批的取样组数不应少于2组,取全部块材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和最小值进行强度等级的符合性判定;
2 采用取样法对回弹法测试结果修正的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检测块材组数宜为1组;
2)回弹测试的块材组数宜为3组~4组;
3)砌筑块材的强度等级应取修正后回弹法推定的砌筑块材抗压强度平均值和最小值进行符合性判定。
5.2.14 采用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表示的砌筑块材强度等级或标号,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和符合性判定:
1 采用取样法检测时,每个检测批的取样数量不应少于2组,取全部块材试样抗折强度的平均值及最小值和全部块材试样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及最小值进行块材强度等级的符合性判定。
2 采用取样法对回弹法测试结果修正方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检测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的砌筑块材宜为1组;
2)回弹测试抗压强度的砌筑块材组数不宜少于4组;
3)砌筑块材的强度等级应取修正后回弹推定的砌筑块材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及最小值和取样测试砌筑块材抗折强度的平均值及最小值进行符合性判定。
3 按本标准附录M检测得到的烧结普通砖抗压强度可作为标号的符合性判定值。
5.3 砌筑砂浆
5.3 砌筑砂浆
5.3.1 砌筑砂浆可分为砂浆强度、砂浆性能、损伤和有害物质等检测分项。
5.3.2 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砌体工程的砌筑砂浆强度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选用筒压法、点荷法或砂浆片局压法进行检测;
2)选用筒压法、点荷法或砂浆片局压法修正回弹法检测结果的方法。
2 既有结构的砌筑砂浆强度可采用对回弹法检测结果进行筒压法、点荷法或砂浆片局压法验证或修正的检测方法,也可采用回弹法进行检测。
3 筒压法、点荷法、砂浆片局压法和回弹法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的有关规定。
5.3.3 石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选用点荷法或砂浆片局压法进行检测;
2 选用现行行业标准《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136规定的贯入法检测结果进行点荷法或砂浆片局压法修正或验证的方法;
3 既有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可采用贯入法进行检测。
5.3.4 非烧结类块材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可采用筒压法、点荷法或砂浆片局压法进行检测;
2 可采用筒压法、点荷法或砂浆片局压法等取样检测结果对回弹法检测结果进行修正或验证的方法;
3 筒压法、点荷法、砂浆片局压法和回弹法的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非烧结砖砌体现场检测技术规程》JGJ/T 371的有关规定;
4 既有非烧结砖块材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可采用回弹法进行检测。
5.3.5 砌筑砂浆强度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砌筑砂浆的表层受到侵蚀、风化、剔凿或火灾等的影响时,取样检测的试样应取自砌体的内部,回弹和贯入的测区应除去受影响层;
2 取样法对回弹法和贯入法的修正或验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5.3.6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提供砌筑砂浆强度的测试参数外,尚应提供受影响的深度、范围和劣化程度:
1 砌筑砂浆表层受到侵蚀、风化、冻害等的影响;
2 砌筑构件遭受火灾影响;
3 采用不良材料拌制的砌筑砂浆。
5.3.7 当具备砂浆立方体试块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进行砌筑砂浆抗冻性能的测定;不具备立方体试块或既有结构需要测定砌筑砂浆的抗冻性能时,可采用下列取样检测方法测定砂浆的抗冻性能:
1 砂浆试件应分为抗冻组试件和对比组试件;
2 抗冻组试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进行抗冻试验并测定抗冻试验后的砂浆强度;
3 对比组试件砂浆强度应与抗冻组试件同时测定;
4 砂浆的抗冻性能应取两组砂浆试件强度值的比值进行评定。
5.3.8 砌筑砂浆中的氯离子含量可按本标准附录H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5.5 砌筑质量与构造
5.5 砌筑质量与构造
5.5.1 砌筑质量可分为砌筑方法、灰缝质量和砌筑偏差等检测分项。
5.5.2 砌体结构砌筑方法的检测可分为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留槎、洞口和柱的包心砌法等。
5.5.3 砌体结构的上下错缝、内外搭砌和柱的砌法可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照砌筑构件实际情况进行检测。
5.5.4 砌体的留槎和施工洞口的处置措施可通过砌体开裂情况进行判定。
5.5.5 砌体结构砌筑质量的符合性判定或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按结构建造时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检测结论进行符合性判定;
2 既有结构的检测应在相关性能的评定中体现砌筑质量的不利影响。
5.5.6 灰缝质量的灰缝厚度代表值、灰缝平直程度和灰缝饱满程度等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灰缝厚度代表值和灰缝平直程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2 灰缝饱满程度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利用工具表面检查的方法;
2)取样检测的方法。
5.5.7 砌体结构灰缝质量的检测结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符合性判定或推定:
1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按结构建造时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检测结论进行符合性判定。
2 既有结构的检测应在推定砌体强度时使用适当的折减系数。
5.5.8 砌筑偏差、构件垂直度和轴线偏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规定的方法或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5.5.9 在结构作用效应计算时,应考虑砌筑偏差对作用效应的影响。
5.5.10 砌体结构的构造可分为基本构造、结构构造和配筋砌体构造等检测分项。
5.5.11 砌体结构基本构造的构件高厚比、梁垫的设置、构件搁置长度和构件间的连接可采用观察、剔凿检查、尺量和使用专用仪器测试等方法进行检测。
5.5.12 结构构造中的圈梁、构造柱或芯柱的设置可通过观察、测定构件中的钢筋和局部剔凿方法判定;混凝土构造的质量或性能可按本标准第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
5.5.13 砌体中的钢筋,可按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钢筋的配置与锈蚀可按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2 砌体中拉结筋的间距,应取2个~3个连续间距的平均值作为代表值;
3 化学植筋的锚固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5.5.14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按结构建造时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造的检测结论进行符合性判定;既有结构性能的评定应把结构构造存在问题的部位作为重点评定的对象。
5.6 结构构件的损伤
5.6 结构构件的损伤
5.6.1 砌体结构的损伤可分为裂缝、环境侵蚀损伤和灾害损伤、钢筋和钢配件锈蚀等检测分项。
5.6.2 砌体结构的裂缝可按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裂缝的长度可采用尺量、数砖的皮数等方法确定,裂缝的宽度可采用裂缝卡、裂缝检测仪确定,裂缝的深度可通过观察、打孔或取样的方法确定;
2 裂缝的位置、数量和实测情况应予以记录;
3 砌筑方法、留槎、洞口、线管及预制构件影响产生的裂缝应剔除构件抹灰确定。
5.6.3 砌体结构的裂缝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JGJ/T 317的规定判定原因和后续检测项目。
5.6.4 当判定为地基不均匀变形造成的裂缝时,应进行下列检测:
1 进行结构沉降的观测,可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观测;
2 进行结构倾斜的测量,可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
3 测定结构的累计沉降差;
4 裂缝的发展情况,可采取监测或持续观察的方法。
5.6.5 当判定为结构承载力不足造成的竖向受压贯通裂缝时,应进行构件承载力的验算。
5.6.6 对于判定为局部承压的裂缝,应进行砌体局部承压的验算。
5.6.7 当判定为太阳辐射热裂缝时,应进行下列检测:
1 局部防水渗漏的检查;
2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检测;
3 墙体局部倾斜的检测。
5.6.8 当判定为温度裂缝时,应进行下列检测和调查:
1 调查当地气温的变化情况;
2 调查墙体的保温情况;
3 核查房屋伸缩缝的间距;
4 核查建筑内部的热源等情况。
5.6.9 砌体结构的侵蚀损伤可分为环境作用的损伤、化学物质侵蚀的损伤和火灾等造成的损伤。
5.6.10 砌体结构的冻融损伤可在下列部位查找:
1 容易出现积水和积雪的部位;
2 砌体房屋勒脚出现破损的部位;
3 墙体出现渗漏的部位;
4 散水部位等。
5.6.11 土壤中有害物质侵蚀的影响可在砌体防潮层与室外地坪之间查找。
5.6.12 砌体结构的化学物质侵蚀损伤可在有相应侵蚀性物质处查找。
5.6.13 当砌体结构出现环境作用和化学物质侵蚀损伤时,应判定砌体结构已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
5.6.14 对于火灾的影响,应通过全面的调查将过火砌体结构识别为下列五种状况:
1 未遭受火灾影响;
2 表层受到影响;
3 表面出现损伤;
4 构件出现破坏现象;
5 局部倒塌。
5.6.15 砌体结构的损伤情况可采取下列检测方法:
1 损伤的部位可用轴线和楼层表示;
2 损伤的面积可用钢卷尺、测距仪测定;
3 损伤影响深度和程度可用游标卡尺等结合剔凿的方法确定。
5.6.16 对表层受到火灾影响的砌筑块材,可采用下列回弹法比较的方法测试火灾的影响程度:
1 对遭受火灾等影响和未遭受火灾等影响的同样使用环境、同样设计强度等级的砌筑块材,可分别进行回弹法的测试;
2 每个测试区域的砌筑块材回弹测试的数量可为10个~15个;
3 测试时砌筑块材的干燥程度不应有明显的差异,且弹击角度应相同;
4 回弹测试值的代表值宜分别取各区域回弹测试值的总平均值;
5 当遭受影响块材的回弹代表值大于或等于未遭受影响块材的代表值时,可评价为火灾对砌筑块材的影响不明显;
6 当遭受影响块材的回弹代表值小于未遭受影响块材的代表值时,可评价为影响明显,但尚未达到明显损伤的程度;
7 砌筑块材表层强度受影响程度可用回弹代表值的比值确定。
5.6.17 当砌体构件的水平灰缝存在膨胀性裂缝且灰缝对应有钢筋时,应检查灰缝中钢筋的锈蚀情况。
5.6.18 当存在灰缝中钢筋的锈蚀现象时,应取样检测砌筑砂浆中氯离子的含量。
6 钢结构
6.1 一般规定
6 钢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钢结构可分为材料力学性能、连接、节点、尺寸与偏差、变形与损伤、构造与稳定、涂装防护等检测项目。
6.1.2 钢结构检测的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部缺陷、损伤、锈蚀、变形以及涂装等外观项目宜全数检查;
2 为验收实施的检测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3 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宜符合本标准第3章计数抽样的规定。
6.1.3 对于大型、复杂和新型钢结构,宜进行结构性能的实荷检验和结构动力性能的测试。
6.1.4 既有钢结构除应进行承载能力等评定外,尚应进行抗火灾倒塌、低温冷脆、疲劳破坏、累积损伤、抗震适用性、高耸钢结构抗风适用性、有机涂装层的剩余使用年数等检测和评定。
6.4 节点
6.4 节点
6.4.1 钢结构的节点可分成支座节点、吊车梁节点、网架球节点、杆件平面节点、钢管相贯焊接节点、铸钢节点和拉索节点等。
6.4.2 支座节点可分成下列检测项目:
1 支座节点的整体与细部构造;
2 支座加劲肋的尺寸、布置、制作安装偏差、变形与损伤;
3 支座销轴和销孔的尺寸、制作安装偏差、变形与损伤;
4 支座变形、移位与沉降;
5 橡胶支座的变形与老化程度;
6 支座节点的腐蚀状况等。
6.4.3 吊车梁节点可分成下列检测项目:
1 连接板和加劲肋的尺寸与定位;
2 制作安装偏差与变形;
3 梁端节点位置;
4 轨道中心与吊车梁腹板中心偏差;
5 轨道连接状况;
6 支座变形;
7 支座垫板磨损;
8 车挡变形;
9 节点腐蚀状况。
6.4.4 网架螺栓球节点和焊接球节点可分成下列检测项目:
1 节点零件尺寸;
2 锥头或封板变形与损伤;
3 球壳变形与损伤;
4 节点腐蚀状况。
6.4.5 杆件平面节点可分成下列检测项目:
1 杆件尺寸与偏差;
2 杆件轴线的偏差;
3 连接板尺寸与定位位置;
4 杆件与连接板的连接形式、损伤与腐蚀;
5 杆件与连接板的局部变形;
6 杆件出平面的位移与变形。
6.4.6 钢管相贯焊接节点的检测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1 主管和支管直径、壁厚、相贯角度;
2 搭接长度和偏心;
3 主管和支管的焊缝构造、焊缝长度和高度;
4 加劲肋和加强板的尺寸和位置;
5 节点板变形;
6 节点腐蚀状况。
6.4.7 铸钢节点可分成下列检测项目:
1 节点几何形状和尺寸;
2 节点材料特性;
3 节点外观质量;
4 节点内部缺陷;
5 节点腐蚀状况。
6.4.8 拉索节点的检测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拉索和锚具的材料特性;
2 锚具形状和尺寸;
3 拉索与锚具间的滑移;
4 拉索和锚具的损伤;
5 拉索断丝状况;
6 锚塞密实程度;
7 节点工作状态;
8 节点腐蚀状况。
6.4.9 各类节点的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尺寸与构造检查,宜采用直接测量和目视检测法进行检查;
2 内部缺陷检测,可采用超声波方法进行检测;
3 材料等级判定与力学性能检测,应在保证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抽样检测;
4 锈腐蚀和损伤等问题,可采用渗透探伤、磁粉探伤或直接量测的方法进行检测。
6.4.10 钢网架焊接球节点、螺栓球节点的尺寸和壁厚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球和螺栓球的尺寸应分别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网架焊接空心球节点》JG/T 11和《钢网架螺栓球节点》JG/T 10规定的适用方法进行检测;
2 焊接球的壁厚可采用超声测厚仪检测,检测前应清除饰面层。
6.4.11 网架螺栓球节点的承载力可从结构中取出节点进行检验。
6.4.12 厚度大于或等于8mm钢材内部缺陷可采用超声波探伤法进行检测,其检测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 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 11345的规定。
7 钢管混凝土结构和钢-混凝土组合结构
7.1 一般规定
7 钢管混凝土结构和钢-混凝土组合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 钢管混凝土结构和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特定项目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测与评定。
7.1.2 钢管混凝土结构和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与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共性的项目应按本标准第4章和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
7.1.3 既有钢管混凝土结构和钢-混 凝土组合结构应进行下列评定:
1 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进行抗震适用性评定;
2 应进行构件剩余使用年数的评定;
3 既有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中无混凝土包裹的钢构件应进行下列评定:
1)应按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进行抗火灾坍塌能力的评定;
2)应进行火灾后钢构件的分类评定;
3)应进行部分构件火灾引发附加应力的评定。
8 木结构
8.2 木材性能
8.2 木材性能
8.2.1 木材的性能可分成木材的强度等级、含水率等检测分项。
8.2.2 当木材的材质或外观与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树种或产地判别不清时,可取样检测木材的力学性能,确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8.2.3 木构件材料强度等级宜采用木材弦向抗弯强度的取样检测方法,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T 1936.1执行。受条件限制无法取样时,可采用木材树种类别的判定方法。
8.2.4 木材强度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强度的代表值应取同一构件3个试样换算抗弯强度的平均值,木材强度等级的评定值应取3个构件代表值中的最小值;
2 评定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规定强度等级所对应的静曲强度最低值;
3 对于树种不详的木材,可按检测结果确定等级,但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中该等级B组的设计指标;
4 木材强度的设计指标,可依据评定的强度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规定确定。
8.2.5 规格材和胶合木构件的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测定,其他木材的含水率可采用取样烘干法测定。木材含水率的取样烘干法和电测法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执行。
8.2.6 烘干法测定木材含水率,应以每根构件5个试件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代表值。5根木材含水率代表值的最大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19%;
3 胶合木不应大于15%。
8.2.7 电测法测定木材含水率时,应以每根构件3个截面4个周边所测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代表值,5根构件含水率代表值中的最大值应符合规格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9%的规定。
8.2.8 既有木结构规格材和胶合木构件的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确定,当代表值的最大值大于本标准第8.2.6条的限定值时,宜分析原因或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8.4 制作与安装偏差
8.4 制作与安装偏差
8.4.1 构件制作偏差检测项目应包括构件截面尺寸、长度、受压构件弯曲、节点距离、齿槽深度、螺栓间距、钉间距、桁架高度及起拱弯曲等。
8.4.2 结构安装偏差应包括轴线距离、垂直度、标高、支座轴线与支承面中心距离等。
8.4.3 木结构构件制作与安装偏差的检测数量,当为木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当为既有木结构性能检测时,抽样数量可按本标准第3章确定。
8.4.4 木结构构件尺寸与偏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中的方法进行检测。
8.4.5 木构件尺寸偏差的评定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
8.6 变形损伤与防护措施
8.6 变形损伤与防护措施
8.6.1 木结构的变形可分为基础沉降、节点位移、连接变形、构件挠度、侧向弯曲、屋架出平面变形和木楼面系统的振动等。
8.6.2 木结构的变形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沉降可采用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观测;
2 节点位移可用钢尺、全站仪进行测量;
3 连接变形可用塞尺、卡尺进行测量;
4 构件挠度可用水准仪、全站仪或拉线法进行测量;
5 侧向弯曲、屋架出平面变形可用激光垂直仪或吊线法进行测量。
8.6.3 木结构构件变形状况的评定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
8.6.4 木楼面系统的振动幅度检测,可按本标准附录C执行。
8.6.5 木结构构件的损伤检测可包括木材腐朽、虫蛀、裂缝、灾害影响和金属件锈蚀等项目。
8.6.6 对木构件的外观损伤,应采用目测、敲击或表面量测等方法进行全数检查和检测。
8.6.7 木结构构件虫蛀的检测,可根据构件附近是否有木屑等进行初步判定,通过敲击的方法确定虫蛀范围,并应采用打孔内窥或插入探针等方法测定虫蛀深度。
8.6.8 当发现木结构构件出现虫蛀现象时,应对构件的防虫措施进行检测。
8.6.9 木构腐朽范围可采用尺测量,腐朽深度可除去腐朽层后用尺测量。
8.6.10 当发现木材有腐朽现象时,应对木材的含水率、通风设施、排水构造和防腐措施进行核查或检测。
8.6.11 根据木构件类型和部位的不同,对内部腐朽、空洞和裂缝宜按以下原则选取检测方法:
1 对于四周完全裸露在外、未被遮挡的木柱,可通过目测、敲击确定表面裂缝、腐朽,初步定位可能存在的内部空洞或腐朽,可采用应力波仪和阻抗仪检测构件内部腐朽、空洞或裂缝;
2 对于四周未完全裸露在外、部分被遮挡的木柱,可采用阻抗仪检测构件内部腐朽、空洞或裂缝;
3 对于主要承重梁(柁)和枋,采用阻抗仪在跨中和端部节点处检测,当发现问题可采用应力波技术检测;
4 对于其他次要的檩、梁和枋,可通过目测查缺、敲击辨声和表面简单量测检测,当发现问题再补充阻抗仪检测;
5 对于非承重的连接件以及椽子和望板等,可通过目测查缺和敲击辨声检测。
8.6.12 火灾或侵蚀性物质影响范围和深度的检测,可按本标准第8.6.6条的方法测定。
8.6.13 检测受腐朽、灾害影响的木材强度时,可按本标准第8.2.3条的相关规定取样测定。木材强度降低的幅度,可通过与未受影响区域试样强度的比较确定。检测报告中应对试验方法及适用范围予以说明。
8.6.14 木结构构件的防护措施应包括防虫、防火、防腐等措施。
8.6.15 木结构防虫、防腐和防火措施的检测,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6、《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定执行。
9 既有轻型围护结构
9.1 一般规定
9 既有轻型围护结构
9.1 一般规定
9.1.1 既有轻型围护结构的雪荷载和风荷载宜按本章的规定分析确定。
9.1.2 既有轻型围护结构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9.1.3 既有轻型围护结构承载力的评定值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计算确定。
9.2 雪荷载
9.2 雪荷载
9.2.1 对雪荷载敏感的既有轻型屋盖结构宜对基本雪压、屋面积雪分布系数或雪荷载的分项系数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调整。
9.2.2 既有结构轻型屋面雪压的调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或《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
9.2.3 既有轻型屋面的雪压值应采用按下列方法得到的最大值: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当地重现期100年的雪压值;
2 记录到的当地最大雪深与积雪重度上限值计算得到的雪压值;
3 记录到的当地最大积冰厚度与积冰重度计算得到的积冰压力。
9.2.4 既有结构屋盖存在高低跨等情况时,在低跨靠近高跨的部分区域应按最大可能堆雪厚度考虑雪荷载。
9.2.5 当采用重现期50年或100年的雪压值时,既有轻型屋盖雪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 雪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γQ,S——雪荷载的分项系数;
βS——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可为2.05;
δsnow——雪压概率分布的变异系数。
2 雪压统计分布的均值和其对应的标准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规定的参数计算确定。
3 基本雪压可作为雪压概率分布的均值,雪压统计分布均值对应的标准差经过调整可作为雪压概率分布均值的标准差。
4 雪压概率分布的变异系数可用雪压概率分布均值的标准差除以雪压概率分布的均值计算确定。
5 当计算得到的分项系数小于1.5时,应取雪荷载的分项系数为1.5。
9.2.6 轻型屋盖结构雪荷载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雪荷载的评定值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Qsnow,d——雪荷载的评定值;
γQ,S——雪荷载的分项系数;
μr——屋面积雪分布系数,有时为堆雪系数;
S0,S——调整后的基本雪压;
As,snow—一屋面的面积。
2 在荷载组合时,应考虑下列三种组合:
1)只有雪荷载的组合;
2)以雪荷载为主,考虑积灰荷载或除雪荷载的组合;
3)以雪荷载为主,考虑积灰荷载的组合。
附录A 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的修正和验证
A.3 修正量方法
A.3 修正量方法
A.3.1 当测试对象只有一个参数时,对于具有95%保证率的特征值宜采用修正量的方法。
A.3.2 间接测试结果的修正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x-----修正量;
Xm——直接测试方法测试样本的平均值;
Xmj——与直接测试方法对应的间接测试方法测试样本的平均值或检测批的平均值。
A.3.3 间接测试结果应按下式进行修正:
式中:Xi,0一一—间接测试方法第i个测试结果修正后的数值;
Xi——修正前的间接测试方法第i个测试结果。
A.5 验证方法
A.5 验证方法
A.5.1 既有建筑结构的间接测试方法的测试结果可进行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的验证。
A.5.2 直接测试方法验证数量可为1个~2个,直接测试方法的测试位置可布置在间接测试方法测试位置的附近。
A.5.3 当经过验证间接测试方法的测试结果或计算推定强度小于直接法测试结果时,可直接使用间接法的测试结果或计算推定强度。
附录B 结构动力测试方法和要求
B.2 测试要求
B.2 测试要求
B.2.1 环境振动法的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试时应避免或减小环境及系统干扰;
2 当测量振型和频率时,测试记录时间不应少于5min;当测试阻尼时,测试记录时间不应少于30min;
3 当需要多次测试时,每次测试应至少保留一个共同的参考点。
B.2.2 机械激振振动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择激振器的位置应正确,选择的激振力应合理;
2 当激振器安装在楼板上时,应避免楼板的竖向自振频率和刚度的影响,激振力传递途径应明确合理;
3 激振测试中宜采用扫频方式寻找共振频率;
4 在共振频率附近测试时,应保证半功率带宽内的测点不少于5个频率。
B.2.3 施加初位移的自由振动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线点的位置应根据测试的目的进行布设;
2 拉线与被测试结构的连接部分应具有可靠传力的能力;
3 每次测试应记录拉力数值和拉力与结构轴线间的夹角;
4 量取波值时,不得取用突断衰减的最初2个波;
5 测试时不应使被测试结构出现裂缝。
B.3 数据处理
B.3 数据处理
B.3.1 时域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记录的测试数据应进行零点漂移、记录波形和记录长度的检验;
2 被测试结构的自振周期,可在记录曲线上相对规则的波形段内取有限个周期的平均值;
3 被测试结构的阻尼比,可按自由衰减曲线求取;当采用稳态正弦波激振时,可根据实测的共振曲线采用半功率点法求取;
4 被测试结构各测点的幅值,应用记录信号幅值除以测试系统的增益,并应按此求得振型。
B.3.2 频域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样间隔应符合采样定理的要求;
2 对频域中的数据应采用滤波、零均值化方法进行处理;
3 被测试结构的自振频率,可采用自谱分析或傅里叶谱分析方法求取;
4 被测试结构的阻尼比,宜采用自相关函数分析、曲线拟合法或半功率点法确定;
5 对于复杂结构的测试数据,宜采用谱分析、相关分析或传递函数分析等方法进行分析。
B.3.3 测试数据处理后,应根据需要提供被测试结构的自振频率、阻尼比和振型,以及动力反应最大幅值、时程曲线、频谱曲线等分析结果。
附录C 建筑振动的测试
附录C 建筑振动的测试
C.0.1 建筑的振动或晃动的评定宜进行结构动力特性的测试、振动源情况的测试和振动源发生振动时既有建筑动力响应的测试。
C.0.2 建筑的动力特性宜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当环境振动涉及围护结构或特定构配件时,应测定围护结构或特定构配件的动力特性。
C.0.3 建筑动力响应,应在振动源发出振动时进行测试。在进行动力响应测试时,宜测定振动源发出振动的特性。
C.0.4 外部地面振动源的振动特性测试,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 10071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地面测点之一宜布置在离既有建筑5m范围内的平坦坚实地面上;当需要判定振动源相对准确的位置时,宜根据既有建筑与初步判定外界振动源的相对位置,增设布置近点和远点测点各一处。
C.0.5 对于偶发且已判定位置的外部地面振动源,可采取模拟振动或重复发振的方式。
C.0.6 对爆破引起的地面冲击性振动,应测试爆破时各测点的地面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对非爆破因素引起的地面冲击性振动,宜测试地面加速度。
C.0.7 建筑内部的设备设施和撞击等振动源振动特性的测点应布置在振动源的附近。
C.0.8 建筑动力响应的测点应布置在建筑物内部,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外部地面振动源的情况,动力响应的测点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其余楼层可逐层或隔层布置测点;当有地下室时,宜在最底层的地下室底板设置测点;
2 各楼层的动力响应测试,宜在顺振源的方向上布置若干个测点。
C.0.9 受风或爆炸冲击波等影响的建筑,宜在迎向气流方向的轻型围护结构上布置动力响应的测点。
C.0.10 动力响应的各测点,宜布置两个水平方向和竖向的振动测试传感器。
C.0.11 建筑动力响应测试仪器的频率范围应为0.1Hz~200Hz,且应有足够的幅值动态范围。
C.0.12 建筑动力响应的测试应获得下列测试数据:
1 外部振动源的地面振动传至建筑附近时的振动频率和振动幅度等数据;
2 风和外部爆炸气流在建筑上的作用过程;
3 建筑动力响应各测点的振动频谱、振动峰值、主振频率等。
C.0.13 振动源的振动与建筑的动力响应吻合时,可判定该振动源是造成既有建筑振动或晃动的因素。
C.0.14 对于不能获得振动源足够能量影响的建筑,其最不利动力响应情况可采用实测动力响应结合模拟计算分析的方法确定。
附录D 结构和构件测量方法
附录D 结构和构件测量方法
D.0.1 结构和构件的主体倾斜、异形构件截面尺寸、构件挠度、构件垂直度宜按本附录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D.0.2 测量仪器设备在作业前与作业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作业环境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正。
D.0.3 结构和构件的主体倾斜检测宜选用平距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距法检测宜使用免棱镜全站仪;观测时,测站点宜选在与倾斜方向一致的方向线上距照准目标1.5倍~2.0倍目标高度的固定位置;测站点的数量不宜少于2个;
2 在每测站安置全站仪时,上下观测点应沿建筑主体竖直线,在顶部和底部上下对应布设;测出每对上下观测点标志间的水平位移分量,再按矢量相加法求得倾斜量和倾斜方向;
3 对于高层建筑,每测站宜适当增加沿建筑主体竖直线的观测点,确定倾斜方向。
D.0.4 结构和构件的主体倾斜宜区分施工偏差造成的倾斜、变形造成的倾斜、装饰层造成的倾斜等。
D.0.5 异形构件截面尺寸可使用地面三维激光扫描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仪作业前准备、数据采集、数据预处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作业技术规程》CH/Z 3017的规定;
2 结构构件表面应光滑;宜使用全站仪与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仪共同识别的测量标志;
3 坐标系统可选相对坐标系;扫描站数应尽量少;
4 应按数字线划地图中特征线的方法制作数据成果;
5 数据成果宜取3个,可用平均值作为截面尺寸的检测结果。
D.0.6 构件挠度宜使用免棱镜全站仪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站仪测站点应安置构件跨中轴线正下方,宜选取构件两个相对端点、跨中为观测点;
2 宜使用观测点的高程值为观测值;测量挠度值为跨中高程与相对端点高程平均值的差值;
3 检测时宜消除施工偏差、装饰层、截面尺寸变化造成的影响。
D.0.7 构件垂直度可使用免棱镜全站仪选用平距法进行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站仪操作应按符合本标准第D.0.3条的规定;
2 上下观测点应沿建筑主体竖直线通长布置;
3 检测时应区分构件垂直度和构件层间位移。
D.0.8 进行内业数据处理前,现场检测应对数据进行核对与判别。
附录E 构件承载力可靠指标与变异系数
附录F 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
F.1 一般规定
附录F 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
F.1 一般规定
F.1.1 建筑结构和构件的结构性能可按本附录的规定进行静力荷载检验。
F.1.2 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可分为适用性检验、荷载系数或构件系数检验和综合系数或可靠指标检验。
F.1.3 结构性能检验应制定详细的检验方案。
F.3 适用性检验
F.3 适用性检验
F.3.1 结构构件适用性的检验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自重的检验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荷载不宜考虑已经作用在结构或构件上的自重荷载,当有特殊需要时,可考虑受到水影响后这部分自重荷载的增量;
2)检验荷载应包括未作用在结构上的自重荷载,并宜考虑1.1~1.2的超载系数。
2 检验荷载中长期堆物和覆土等持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的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变荷载应取设计要求值和历史上出现过最大值中的较大值。
2)永久荷载应取设计要求值和现场实测值的较大值;
3)可变荷载组合与持久荷载组合均不宜考虑组合系数;
4)可变荷载不宜考虑频遇值和准永久值。
3 持久荷载已经作用到结构上时,其检验荷载的取值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F.3.2 结构构件适用性检验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评定和结构适用性的评定。
F.3.3 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限定的位移、变形和裂缝宽度等为基准进行评定。
F.3.4 结构构件的适用性应以装饰装修、围护结构、管线设施未受到影响以及使用者的感受为基准进行评定。
附录H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测定
附录H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测定
H.0.1 硬化混凝土中氯离子的含量可按本附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H.0.2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应具备下列仪器:
1 具有0.1pH单位或10mV精确度的酸度计或电位计;
2 银电极或氯电极;
3 饱和甘汞电极;
4 电磁搅拌器;
5 电振荡器;
6 50mL滴定管;
7 10mL、25mL及50mL移液管;
8 烧杯;
9 300mL磨口三角瓶;
10 感量为0.0001g和感量为0.1g的天平;
11 最高使用温度不小于1000℃的箱式电阻炉;
12 0.075mm的方孔筛;
13 电热鼓风恒温干燥箱,温度控制范围0℃~250℃;
14 磁铁;
15 快速定量滤纸;
16 干燥器。
H.0.3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应具备下列试剂:
1 三级以上试验用水;
2 1个体积的硝酸加3个体积的试验用水配制的硝酸溶液(1+3);
3 浓度为10g/L的酚酞指示剂;
4 浓度为0.01mol/L的硝酸银标准溶液;
5 浓度为10g/L的淀粉溶液;
6 氯化钠基准试剂;
7 硝酸银。
H.0.4 试样制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芯样应进行破碎,并应剔除粗骨料;
2 试样应缩分至30g,并应研磨至全部通过0.075mm的方孔筛;
3 试样中的铁屑应采用磁铁吸出;
4 试样应置于105℃~110℃电热鼓风恒温干燥箱中烘至恒重,取出后应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
H.0.5 硝酸银标准溶液应按下列方法配制:
1 用感量为0.0001g的天平称取1.7000g硝酸银,放于烧杯中;
2 在烧杯中加入少量试验用水,待硝酸银溶解后,将溶液移入1000mL容量瓶中;
3 向容量瓶中加入试验用水稀释至1000mL刻度,摇匀,储存于棕色瓶中。
H.0.6 氯化钠标准溶液应按下列方法配制:
1 将氯化钠基准试剂放于温度为500℃~600℃箱式电阻炉中进行灼烧,灼烧至恒重;
2 用感量为0.0001g的天平称取灼烧后的氯化钠基准试剂0.6000g,放于烧杯中;
3 在烧杯中加入少量试验用水,待氯化钠溶解后,将溶液移入1000mL容量瓶中;
4 向容量瓶中加入试验用水稀释至1000mL刻度,摇匀,储存于试剂瓶中。
H.0.7 硝酸银标准溶液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标定:
1 使用25mL移液管分别吸取25.00mL氯化钠标准溶液和25.00mL试验用水置于100mL烧杯中;
2 在烧杯中加10.0mL浓度为10g/L的淀粉溶液;
3 将烧杯放置于电磁搅拌器上,以银电极或氯电极作指示电极,以饱和甘汞电极作参比电极,用配制好的硝酸银标准溶液滴定;
4 按现行国家标准《化学试剂 电位滴定法通则》GB/T 9725的规定,以二级微商法确定所用硝酸银溶液的体积;
5 同时使用试验用水代替氯化钠标准溶液进行上述步骤的空白试验,确定空白试验所用硝酸银标准溶液的体积;
6 硝酸银标准溶液的浓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硝酸银标准溶液的浓度(mol/L);
m(Nacl)——氯化钠的质量(g);
V1——滴定氯化钠标准溶液所用硝酸银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2——空白试验所用硝酸银标准溶液的体积(mL);
0.05844——氯化钠的毫摩尔质量(g/mmol)。
H.0.8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应按下列方法测定:
1 混凝土试样应按下列步骤制备混凝土试样滤液:
1)用感量0.0001g的天平称取5.0000g试样,放入磨口三角瓶中;
2)在磨口三角瓶中加入250.0mL试验用水,盖紧塞剧烈摇动3min~4min;
3)再将盖紧塞的磨口三角瓶放在电振荡器上振荡6h或静止放置24h;
4)以快速定量滤纸过滤磨口三角瓶中的溶液于烧杯中,即成为混凝土试样滤液。
2 混凝土试样滤液应按下列步骤进行滴定:
1)用移液管吸取50.00mL滤液于烧杯中,滴加浓度为10g/L的酚酞指示剂2滴;
2)用配制的硝酸溶液滴至红色刚好褪去,再加10.0mL浓度为10g/L的淀粉溶液;
3)将烧杯放置于电磁搅拌器上,以银电极或氯电极作指示电极,饱和甘汞电极作参比电极,用配制好的硝酸银标准溶液滴定;
4)按现行国家标准《化学试剂 电位滴定法通则》GB/T 9725的规定,以二级微商法确定所用硝酸银溶液的体积。
3 应使用试验用水代替混凝土试样滤液按第2款的步骤同时进行试验用水的空白试验,确定空白试验所用硝酸银标准溶液的体积。
4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
——硝酸银标准溶液的浓度(mol/L);
V1—一滴定混凝土试样滤液所用硝酸银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2——空白试验所用硝酸银标准溶液的体积(mL);
0.03545一一氯离子的毫摩尔质量(g/mmol);
ms——混凝土试样质量(g)。
H.0.9 混凝土中氯离子占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比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Cl,t——混凝土中氯离子占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比(%);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
λC——根据混凝土配合比确定的混凝土中胶凝材料与砂浆的质量比。
附录N 钢材强度的里氏硬度检测方法
N.1 适用范围和测试仪器
附录N 钢材强度的里氏硬度检测方法
N.1 适用范围和测试仪器
N.1.1 里氏硬度方法可用于建筑中H型钢、钢管等钢构件钢材抗拉强度的现场无损检测。
N.1.2 本方法不适用于表层与内部强度有明显差异或内部存在缺陷钢材强度的测试。
N.1.3 里氏硬度计宜采用数显式,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里氏硬度计检定规程》JJG 747的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N.4 钢材强度的推定和强度等级的区分
N.4 钢材强度的推定和强度等级的区分
N.4.1 单个构件钢材抗拉强度的推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构件钢材抗拉强度推定范围宜取3个测区换算抗拉强度最小值fb,min的平均值作为推定范围的下限值,宜取3个测区换算抗拉强度最大值fb,max的平均值作为推定范围的上限值;
2 该构件抗拉强度的推定值,可取构件推定范围上限值与下限值的平均值;
3 该构件抗拉强度的特征值,可取推定范围的下限值。
N.4.2 检验批构件钢材强度等级的区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抗拉强度特征值接近的构件可视为同等强度等级;
2 所有构件钢材抗拉强度特征值的平均值可作为与钢材强度等级对应抗拉强度标准值的比较值。
附录P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中钢构件的无损探测方法
P.2 仪器及基本操作要求
P.2 仪器及基本操作要求
P.2.1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中钢构件的无损探测可使用钢筋探测仪和雷达探测仪等。
P.2.2 钢筋探测仪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标准》JGJ/T 152的有关规定。
P.2.3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中的钢构件的探测宜选用具有中、高频段天线的探地雷达仪或工程雷达仪,雷达天线的主频宜为900MHz~1600MHz。
P.2.4 雷达仪的混凝土电磁波速可在已知目标埋深构件上进行标定,标定结果可按下式计算:
v=h/t (P.2.4)
式中:v——电磁波速;
h——已知目标埋深;
t——反射波的双程走时。
P.2.5 雷达仪探测钢构件的操作可分成横向测试法和纵向测试法,其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测试时,雷达仪的天线应垂直于被测构件的轴线运行;
2 纵向测试时,雷达仪的天线应平行于被测构件的轴线运行;
3 在钢构件的探测过程中,雷达仪的探测位置宜布置在构件无钢筋或钢筋间距较大的部位,不宜采取在钢筋上顺筋探测的方式。
P.2.6 雷达仪测试图像中钢筋与钢构件的特征可按下列规则判定:
1 对于分散的月牙形强反射信号,可判定为钢筋的图像;
2 对于连续的同相轴的强反射信号,可判定为钢构件的图像。
P.3 钢构件及其形状的探测
P.3 钢构件及其形状的探测
P.3.1 在进行钢构件的探测前,应用钢筋探测仪探测构件中的钢筋,并应将探测到的主筋和箍筋的位置标注在构件上。
P.3.2 用钢筋探测仪探测钢构件及其形状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区域宜以构件两个相邻的侧面构成;
2 探测的截面宜布置在构件侧面无箍筋或箍筋间距较大的部位;
3 钢筋探测仪的探头移动应顺着构件横截面方向或顺箍筋的方向;
4 钢筋探测仪探测的深度宜使用高挡位;
5 探测结果应绘制成背景本底值的曲线图。
P.3.3 矩形组合构件中的钢构件及其形状可按下列方法判定:
1 当探测曲线图显示明显变化的背景本底值时,可初步判断混凝土内存在钢构件;
2 当构件两个相邻侧面的探测曲线图具有图P.3.3-1的典型特征时,可初步判断钢构件的截面形状为矩形;
图P.3.3-1 矩形钢构件典型测试曲线
3 当构件两个相邻侧面的探测曲线图分别具有图P.3.3-1和图P.3.3-2的典型特征时,可初步判断钢构件的截面形状为H形;
图P.3.3-2 H形钢构件典型测试曲线
4 当两个相邻侧面的探测曲线图显示相似的背景本底值时,可初步判断钢构件的截面为圆形。
P.3.4 对于圆形的钢-混凝土组合构件,当探测曲线图显示基本均匀的背景本底值时,可初步判断钢构件的截面为圆形。
P.3.5 雷达仪探测钢-混凝土组合构件的钢构件宜采用横向测试法和纵向测试法分别探测组合构件的相邻侧面,当存在深层的连续较强的反射信号时,可初步判定混凝土内存在钢构件。
P.3.6 当雷达仪探测组合构件的两对相邻侧面的深层反射信号近似对称时,可初步判断钢构件为矩形或圆形,当雷达仪探测的两对相邻侧面的深层反射信号存在明显差异时,可初步判断钢构件为H形。
P.5 矩形钢构件的主控尺寸
P.5 矩形钢构件的主控尺寸
P.5.1 矩形钢构件的主控尺寸宜采用雷达仪探测,探测的尺寸可为矩形钢构件截面的边长H1,b、H2,b,以及钢构件保护层的厚度d1,1、d1,2、d2,1、d2,2(图P.5.1)。
图P.5.1 矩形钢构件的主控尺寸
P.5.2 用雷达仪探测矩形钢构件主控尺寸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别对构件的四个面进行检测,探测时宜拾取雷达图像中钢板的反射波同相轴异常点;
2 反射波同相轴异常的两个端点的距离可判为矩形钢构件的边长;
3 反射波同相轴异常到雷达图像零点的距离应为钢材的保护层厚度;
4 矩形构件的边长,宜用其相对面的探测结果进行校准;
5 钢构件的保护层厚度,应取4个面分别的探测数值。
P.5.3 矩形钢构件的边长可通过下式进行校核:
式中:Hi,b——矩形钢构件i方向的边长;
Hi——组合构件的同一方向的边长;
di,1——矩形钢构件相邻方向的保护层厚度之一;
di,2——与di,1相对侧面的保护层厚度。
附录Q 轻质围护结构瞬时风动力系数试验方法
Q.3 动力系数试验
Q.3 动力系数试验
Q.3.1 试验前应分析确定导流管出风口的风速与受荷拉接板质量之间的关系。
Q.3.2 试验宜缓慢提升风速,直至达到预定的风速。
Q.3.3 待拉接板的振动平稳后,应校对导流管出风口处的风速、拉接板处的风速和拉接板的位移。
Q.3.4 轻质围护结构面层在瞬时风作用下动力系数的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接板动态位移的振幅应在导流管出风口完全封闭后立即进行测试,且应取得前5个最大振幅;
2 恢复导流管出风口的风速,拉接板的静态位移应待拉接板的振动稳定后测定;
3 第1款和第2款的试验过程应重复3次~5次。
Q.3.5 轻型围护结构面层动力系数试验参数的分析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拉接板振动平稳后位移的平均值宜作为静态位移的代表值;
2 每次封闭导流管出风口测试拉接板的前3个振幅的平均值可作为该次测试动态位移的测试值;
3 瞬时风作用下3次动态位移测试值的平均值可作为动态位移的代表值。
Q.3.6 试验得到的动态位移代表值与静态位移代表值的比值可作为轻型围护结构面层在瞬时风作用下动力系数的试验值。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2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3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4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7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8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9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
10 《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11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12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13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9
14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
15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52
16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17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18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19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20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2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2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3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
24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
25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
26 《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621
27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
28 《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
29 《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
30 《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 50982
31 《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
32 《多高层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26
33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
34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 222
35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 228.1
36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 229
37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 232
38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
39 《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T 1936.1
40 《砌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
41 《焊接接头弯曲试验方法》GB/T 2653
42 《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GB/T 2650
43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GB/T 2651
44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
45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GB/T 3098.2
46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
47 《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GB/T 4111
48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4883
49 《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
50 《化学试剂 电位滴定法通则》GB/T 9725
5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 10071
52 《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 11345
53 《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GB/T 16939
54 《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
55 《钢筋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GB/T 28900
56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
57 《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
5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59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
60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61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
62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
63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136
64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标准》JGJ/T 152
65 《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 203
66 《后锚固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08
67 《高强混凝土强度检测技术规程》JGJ/T 294
68 《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JGJ/T 317
69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JGJ/T 322
70 《钻芯法检测砌体抗剪强度及砌筑砂浆强度技术规程》JGJ/T 368
71 《非烧结砖砌体现场检测技术规程》JGJ/T 371
72 《拉脱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378
73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JGJ/T 384
74 《冲击回波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技术规程》JGJ/T 411
75 《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作业技术规程》CH/Z 3017
76 《里氏硬度计检定规程》JJG 747
77 《钻孔应变法测量残余应力的标准测试方法》SL 499
78 《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1
79 《金属材料 顶锻试验方法》YB/T 5293
80 《钢网架螺栓球节点》JG/T 10
81 《钢网架焊接空心球节点》JG/T 11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T 50344-2019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1月22日以第31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西安交通大学、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起草人员是何星华、邸小坛、高小旺、王永维、马建勋、朱宾、关淑君、李乃平、杨建平、周燕、张元发、张元勃、张国堂、侯汝欣、袁海军、夏赟、顾瑞南、崔士起、路彦兴、鲍德力。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筑结构检测与评定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的先进技术标准,采纳了国内系列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
为便于广大检测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 总则
1.0.1 本条提出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建筑结构的检测数据与结论是评定建筑结构工程质量和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依据,也是鉴定质量事故原因的依据,有些检测结论本身就具有评定的作用。对于结构检测最为基本的要求就是数据可靠。评定涉及有关工程建设方和实际使用者切身利益,评定合理是对建筑结构评定的基本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需要进行检测和评定的建筑结构可分成三种情况,第一种为具有施工质量争议的结构,第二种为没有质量争议的结构,第三种为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本标准的规定适用于这三类的检测与评定。本标准的检测与评定可用于地下空间的结构和基础,但不包括桩基础和地基。
1.0.3 文物建筑的检测有其特殊的要求,本标准规定的一些取样检测方法在一些文物建筑的检测中难于使用;受到特殊腐蚀性物质影响的结构构件也有一些特殊的检测项目。因此在对文物建筑和受到特殊腐蚀性物质影响的结构构件进行检测时,可按本标准的规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检测方法。
1.0.4 本标准除了提供一些新的检测技术外,把建筑结构一些具体检测技术引向国家现行有关结构检测技术标准;把一些检测结果的判定引向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或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本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提出了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后,结构构件完成预定功能能力评定的规定。本标准还补充了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结构评定的规则。对于无质量争议的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评定,本标准以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和《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为基准,把适宜的评定技术措施引向国家现行有关鉴定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和《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等。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45 当随机变量可以近似用正态分布描述时,随机变量的均值为0.5分位值。
2.1.46 本术语适用于正态分布随机变量。
3 基本规定
3.1 建筑结构检测分类
3 基本规定
3.1 建筑结构检测分类
3.1.1 本条把建筑结构的检测分成两大类。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结论需要进行符合性判定。为了避免引发争议,其检测操作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既有结构的检测结论主要用于结构性能的评定,一般无须进行检测结果的符合性判定。这是这两类检测最为明显的区别之一。
3.1.2 本条规定了应实施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检测的情况。本条第1款是指国家现行有关验收标准规定的不能由施工企业等自检,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项目。本条第3款的自检包括施工方、监理方等实施的检验、测试和检查。本条第4款的“对施工质量有怀疑”包括质量监督部门抽查等发现的问题。本条第7款表明,对既有结构的工程施工质量有争议时,也要按照结构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则进行检测。本条第8款是指没有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施工质量验收的建筑结构工程。
3.1.3 本条明确了结构工程质量检测的特殊要求,所谓符合性判定是指符合设计要求评定。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宜直接进行合格性评定。
3.1.4 本条规定了应进行既有结构性能检测的情况。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把既有结构的可靠性评定分为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结构承载能力的评定、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与维系建筑功能能力的评定(或适用性评定)和结构抵抗环境侵蚀能力的评定(或耐久性评定)等。既有建筑的安全性和抗震鉴定的内容更加宽泛,不仅包括建筑的结构,还要包括地基基础、装饰与装修、设备与设施等。建筑的安全甚至可以包括防盗、防火、防跌落等。建筑抗震鉴定中的“大震不倒”是可靠性评定中结构抵抗偶然作用能力评定内容之一。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通常应该进行耐久性的评定,但是在耐久性评定时也会提出其他性能的评定。评定完全是一种技术行为。施工质量的争议并非这类评定典型的特征。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为这些评定提供必要的数据。
3.1.5 本条是对既有结构性能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无须进行检测结论的符合性判定。
3.1.6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评定体现的是公正性,既有建筑结构性能评定所要求的是实事求是。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评定具有两者的特征,因此可以结合两类检测的规则进行检测。受到影响的部分性能可采取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规则,未受影响的性能部分可采取既有结构检测的规则。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检测结果不需要进行符合性判定,但需要与未受到影响前的状况进行比较。此类评定有可能发展成为司法鉴定或技术仲裁,在司法鉴定和技术仲裁时,应该执行结构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则。本标准所称的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主要是指基坑开挖、施工降水、其他建筑的火灾等因素对建筑结构的影响。暴雨(洪水)、雷电、地震、山体滑坡以及自然原因造成的草原和森林火灾等造成的影响不属于此列。
3.2 检测工作基本要求
3.2 检测工作基本要求
3.2.1 通常,在实施建筑结构检测(包括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既有结构性能检测和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的结构检测)前,应该进行资料调查和现场调查。这些调查有助于编写检测方案,也有利于检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定情况下也可仅进行一种调查,例如一些既有结构没有任何资料,有些结构或工程在编制检测方案前不具备现场调查的条件等。
3.2.2 建筑结构检测前的资料调查和现场调查非常重要。收集有关资料和了解建筑结构的状况,不仅有利于的制定检测方案,而且有助于确定检测的项目和重点。本条第1款和第2款列举了资料调查的主要对象,其中第1款主要针对结构工程质量检测。这里需要提示的是,有些工程质量检测时,可能还未达到竣工图或单位工程验收的程度。本条第2款主要针对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结构,有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也需要进行这些资料的调查。本条第3款和第4款列举了现场调查的主要工作,核实资料调查中的特定问题是现场调查工作的重点。建筑结构缺陷是结构工程质量检测现场调查的重点,既有结构性能检测也要调查结构的缺陷。向有关人员调查通常为资料调查和现场调查没有解决的问题。
3.2.4 建筑结构的检测方案应根据检测目的、现场调查和资料调查情况制定。本条第1款的工程概况或结构概况应符合实际情况;工程概况(对应于工程质量的检测)应包括结构类型、建筑面积、总层数、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和检测时工程的施工进度等。结构的概况(对应于既有结构性能检测)除应包括上述相关内容外,还应包括结构的建造年代和使用过程中的状况等。本条第3款的检测依据主要包括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3.2.5 对建筑结构检测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提出了要求。
3.2.6 本条对建筑结构检测的原始记录提出要求,这些要求是根据原始记录的重要性和为了规范检测人员的行为而提出的。
3.2.7 对建筑结构现场检测取样运回到试验室测试的样品,应满足样品标识、传递、安全储存等规定。
3.2.9 采用局部破损的原位检测方法时,不应对结构或构件的性能造成明显的影响。在现场取样后,应对结构构件受损部位进行修复。
3.2.10 保护性建筑等一旦受到损伤很难按原样修复,因此应避免造成损伤。
3.2.11 本条规定了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计算分析和提出相应的检测报告,以便建筑结构存在的问题能得到及时的处理。
3.2.12 本条对检测报告捉出了基本的要求。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符合性判定见本章的第3.5节,既有建筑结构性能检测报告应给出所检测项目的检测结论,不必进行符合性判定。
3.2.13 有关当事方可能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应该予以必要的说明。
3.6 建筑结构的评定
3.6 建筑结构的评定
3.6.1 本条提出结构工程、既有结构和受到外部人为因素影响结构三类评定的区别。本条第1款对应于结构工程质量检测存在不符合判定时结构完成预定功能能力的评定。由于涉及一些有质量争议的既有结构也需要进行相应能力的评定,因此能力的评定应以结构设计施工图的要求或结构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为基准。例如当设计施工图标明的楼面活荷载大于结构建造时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值时,评定时应使用设计施工图标注的荷载值;当设计施工图标注的荷载值小于当时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值时,评定时应使用当时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值。这是体现结构工程能力评定公正性的规则。本条第2款为既有结构性能评定的规则。既有结构性能评定的典型特征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基本规定为基准。这里所说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是指结构的设计标准,只有设计标准有关于结构性能的规定。所谓基本规定是重要的规定,对于抵抗偶然作用的能力来说就是不能出现倒坍或坍塌,对于结构承载能力来说是结构体系和构造中最重要的规定,对于构件的承载能力来说是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可靠指标,对用适用性来说就是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维系建筑功能的能力,对于耐久性来说是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第3款为受到影响结构的评定规则,其评定主要是受影响前和受影响后性能或能力的差异。
3.6.2 本条强调了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关于结构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设计规则。由于关于结构抵抗偶然作用的能力已有许多的标准,本条仅规定了各类评定所应该考虑的偶然作用。本条第1款为结构工程能力评定所应考虑的偶然作用,包括设计施工图标明的偶然作用和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偶然作用;通常认为50年超越概率2%~3%的罕遇地震属于偶然作用。这里所要提示的是,即便是罕遇地震,不同年代的标准也存在差异。本条第2款为既有结构性能的评定,其抵抗罕遇地震能力的评定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应进行其他可能出现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例如燃气爆炸、严重的碰撞、火灾和洪水等,关于此类评定也有了一些标准。这显然是要对委托方负责。本条第3款虽然也是设计依据的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偶然作用,但是评定的方法不同,评定为受到影响前后的差异。
3.6.4 本条提出结构承载能力评定的四个分项,其中作用与作用效应的分析以及构件和连接的承载力两个评定分项也可视为一个分项,称为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评定。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规定的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可靠指标包括了作用效应和构件的承载力。
3.6.5 本条规定了结构体系与构件布置及结构的连接与构造核查的规则。这里所说的构造为与构件承载力相关的构造,不包括适用性的构造和耐久性的构造。结构工程的核查显然要以设计施工图的全部要求和结构建造时有关标准的全部规定为基准进行核查。既有结构则以国家现行有关结构设计标准的重要规定为基准进行核查。受到影响的结构主要核查受影响的部分。
3.6.6 本标准构件承载力的评定值相当于设计阶段构件承载力的设计值;作用效应评定值相当于设计阶段作用效应的设计值。
3.6.7 本条规定了确定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作用效应评定值的规则。本条规定的荷载和作用包括荷载规范的荷载和进行承载力验算的地震作用,其中既有结构经历过的荷载或作用包括风荷载、雪荷载、楼面可变荷载和地震作用等。本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规定的永久荷载分项系数为1.3,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为1.5,此系数适用于既有结构也适用于今后的建筑结构工程。本条第3款规定应先进行荷载的组合,后计算作用效应;且应考虑作用效应的不定性。作用效应的不定性是由轴线的偏差、材料的非线性、几何非线性和分析模型的假定造成。该项规定包括各类评定。本条第4款规定考虑作用效应不定性的具体方法,该方法是计算技术不发达时采用的传统方法。
3.6.8 本条规定了分析确定构件承载力的规则。规则分为材料强度、构件的尺寸、系数和计算模型。材料强度中提示要使用实测数据推定的具有95%保证率特征值,也就是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并考虑材料强度的衰减和不可恢复性损伤对材料强度的影响。例如钢筋严重锈蚀后,其强度也要受到影响。在构件尺寸的规定中,提示了应考虑不可恢复性损伤的影响,如钢材的锈蚀等。当受影响结构的尺寸参数与设计要求存在明显的偏差时,应进行说明。在构件承载力的计算公式中提示,对于既有结构,可以进行调整;对于结构工程和受影响的结构,则应按照建造时的有关公式进行计算。
3.6.9 以可靠指标为基准确定分项系数是这种设计方法的核心,而长期以来这种设计方法使用材料强度的分项系数。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有既有结构基于可靠指标调整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的评定方法。本条提出了基于可靠指标调整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应该具备的条件。
3.6.10 本条规定了确定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的步骤与方法。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规定的荷载分项系数为1.3和1.5。两者结合起来约相当于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βS为2.05。在实际中并不存在式(3.6.10-1)中的作用效应的变异系数δS,因此将其称为作用效应的名义变异系数。在将可靠指标β分解成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指标βR和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βS时,有时需要作用效应的名义变异系数δS和作用的综合分项系数γF。在实用中只有各类作用的分项系数,没有作用综合分项系数,也没有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作用综合分项系数是通过作用的分项系数与所占权重分析确定。有了δS和βS之后,可以将式(3.6.10-2)作为分析确定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的公式。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也提供了相应的公式。本标准的附录F规定了分析确定构件承载力变异系数的方法和分解可靠指标的方法。
3.6.11 由于在分析构件承载力的变异系数时使用的是材料强度和构件尺寸的实际值,既有结构的材料强度和尺寸也可以实测,因此使用构件承载力的分项系数确定评定值时,可以使用材料强度和构件尺寸的实测值。为使变异系数符合实际情况,分析模型中基本消除了模型不定性的影响。模型不定性是有关标准解决试验构件与结构构件承载力不定性的保守措施。当采用变异系数的分析模型时,应附加考虑模型的不定性因素。当使用国家现行有关结构设计标准的公式时,其材料强度的设计值应改换成本条第1款规定的材料强度值。
3.6.12 本条提供了直接检测构件承载力的方法。
3.6.13 本条提出适用性评定的两个分项,建筑结构的各项能力都是为了维系建筑使用功能。
3.6.14 本条提出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评定的规则。
3.6.15 有些构件的变形或位移可以通过现场的检测得到,此时应区分位移和变形与施工的偏差。
3.6.16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关于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位移和变形等的限值是在特定荷载作用下的限值,例如多遇地震(不考虑分项系数)作用下的层间位移等。这些位移是现场检测无法确定的,应采用结构分析的方法计算确定。水平构件也可采取荷载检验的方法。
3.6.17 所谓标准组合是指除主导的荷载外,其他的可变荷载可以使用组合系数;所谓频遇组合,是指可以使用频遇值等。本条把多遇地震下的位移和变形归为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3.6.18 结构位移和变形在有关标准限制范围之内,可以评定其符合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但是只要变形和位移已经对建筑的功能构成影响,就要评价其适用性存在问题。当分析认为其存在适用性问题时,可将其评定为维系建筑功能的能力不足。这些现象包括装饰装修出现破损、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和使人员产生不安全感等。
3.6.19 本条规定有些构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适用性也可以采用实荷的方法进行检验。
3.6.20 本条提供了定量评定结构工程构件长期性能和抵抗环境侵蚀能力(耐久性能)的规则。本标准在相关章节中提供具体的评定方法。这种快速检验和放置观测主要是推定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时间跨度与设计使用年限之间的关系。截止到目前,只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明确提出了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与限值,国际标准ISO 13823将这种状态称为初始劣化状态。这两者之间意义是基本相同的。
3.6.21 所谓标志是可以观察到的特定现象,而限值则需要检验或测试确定。本条提出了既有结构耐久性检测的规则和目的。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和《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相同。
3.6.22 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的构件,无须推定耐久年数,没有剩余使用年数可言,但要进行承载力和适用性的评定。例如钢筋出现锈蚀,在计算构件承载力时,应使用锈蚀后的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指标计算构件的承载力等。
3.6.23 本条提出了推定构件剩余使用年数的方法,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和《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有类似的规定。本标准在随后的章节中列出了一些实用方法或将适用的方法引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4 混凝土结构
4.1 一般规定
4 混凝土结构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本章中混凝土结构的构件包括混凝土的基础,不包括基桩。其他结构中的混凝土构件,如砖混结构中的混凝土构件和混凝土基础,钢-混 凝土组合结构中混凝土的强度与性能,也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测与评定。
4.1.2 本条提出了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主要检测项目。具体实施的检测工作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混凝土结构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检测项目。构件尺寸与偏差、变形和结构的通用检测项目则集中列在本标准第3章中。本条第2款的材料强度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强度和钢材强度等,但钢材强度按第6章的规定进行检测。
4.1.3 本章不再重复第3章中关于结构能力和性能的评定,但提出既有结构性能评定的一些新的评定项目。混凝土剩余使用年数的推定包括各种侵蚀环境的回弹比对推定、剩余碳化年数的快速使用比对推定、冻融作用表面损伤的比对推定等。所谓剩余使用年数是混凝土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的剩余年数。
4.2 原材料的质量及性能
4.2 原材料的质量及性能
4.2.1 混凝土构件的原材料包括钢筋和混凝土的原材料等。混凝土的原材料包括砂石、水泥、掺和料和外加剂等。检验硬化混凝土中原材料的质量或性能难度较大,因此当结构工程有剩余原材料时,允许对剩余原材料的质量进行检验。原材料质量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应该为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当结构工程没有剩余原材料时,应取样进行检测,其中钢筋的检测可以是质量的检验,也可以是性能的检验。本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于在建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
4.2.2 本条规定是从构件中截取钢筋进行性能或质量的检验。抽样方法和检验操作都应该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钢筋质量的符合性判定应执行设计选定钢筋对应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由于本条针对的是混凝土结构工程,因此本条第1款中同批钢筋其取样数量可能只是一组钢筋。在实际检测中,可能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取样组数。通常要通过调查才能找到结构中该批次钢筋的构件。从现场取样检验钢筋的力学性能,一般应在受力较小的构件上截取钢筋试样。钢筋质量的检验可分成化学成分分析、公称直径和力学性能等。
4.2.3 造成混凝土早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因素较多,水泥的安定性只是影响因素之一。本条提供的方法可以判定水泥中游离氧化钙对混凝土的潜在危害,所谓潜在危害是指以后的发展情况。
4.2.4 由于碱含量限值对应单位体积混凝土,而实际测试的样品必须剔除芯样试件的粗骨料。因此需要确定芯样试件和粗骨料的体积比,然后将剔除粗骨料样品的测试结果转化成单位体积混凝土的碱含量。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规定的硬化混凝土中可溶性碱含量的检测方法也进行了这种转换。
4.2.5 在成形过程中,混凝土内部会出现高温和高湿情况,当碱含量较高时会产生碱-骨料反应生成物。当存在有这种现象,且未进行过骨料膨胀性检验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的试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的规定获取与制备。
4.2.6 本条提示的骨料体积稳定性不仅限于碱-骨料反应,近年来一些钢渣骨料混凝土也出现类似问题。遇有此类问题时也可采取放置观测和蒸煮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其潜在的危害。
4.2.7 本条提示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判定试件膨胀率观测结论的规则,当检验周期超过52周且膨胀率小于0.04%时,可判定受检混凝土未见骨料体积膨胀反应的潜在危害。当检验周期未超过52周且出现混凝土试件膨胀率超过0.04%、混凝土试件开裂或反应生成物大量增加的情况,可判定受检混凝土存在骨料反应所引起的潜在危害。
4.2.8 一些新出现的骨料体积稳定性问题,除应按本标准第4.2.6条进行试件膨胀率观测外,还应从多方面分析其潜在危害。本标准附录G虽然是水泥安定性(游离氧化钙)潜在危害的检验方法,但也可以用于骨料潜在危害性的检验。本条提供了两种方法,第1款是对骨料进行检测,第2款是对混凝土的加速检测。
4.2.9 海砂、海水、防冻剂、胶凝材料等都会含有氯离子,新成形的混凝土构件也可能因此出现钢筋锈蚀的现象。遇有此类情况应进行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硬化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目前有两类方法,其一为水溶性氯离子,其二为酸溶性氯离子。混凝土中氯离子的限值多为与胶凝材料的质量比,硬化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测试样品只能剔除粗骨料,无法剔除细骨料。因此其测试结果应转换成硅酸盐水泥用量的百分数或胶凝材料用量的百分数。
4.2.10 水泥质量包括过期、受潮和强度等。混凝土的配合比质量包括水胶比、胶凝材料等的实际用量等。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包括坍落度或扩展度等。检验硬化混凝土中水泥质量、水泥用量和水胶比等的难度较大,因此可以对有疑义混凝土性能进行检验。本条所述的性能不限于混凝土的强度,而是可以取样检验全部可检的性能。硬化混凝土取样检验时,有些性能已无法检验,如混凝土的收缩等。因此这种检验只能表明水泥质量等对混凝土可检性能的影响程度。
4.4 混凝土的性能
4.4 混凝土的性能
4.4.1 混凝土的性能可分为力学性能、工作性能、适用性能、耐久性能和体积稳定性能等。本节的混凝土性能包括适用性的抗渗性,耐久性的抗冻性、抗氯离子渗透性、抗硫酸盐侵蚀性等性能。有关体积稳定性的一些检测项目见本标准的第4.2节(混凝土的收缩和水化过程中的温降收缩,是无法检验的性能),有关强度和强度等级检测见本标准的第4.3节。混凝土的工作性能,如坍落度等,对于硬化混凝土来说是不可检测的性能。
4.4.2 本条提出了结构工程质量检测中混凝土抗渗性能、抗冻(融)性能、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抗硫酸盐侵蚀性能的检验方法。当送样检验数量不足、检验资料遗失、对水泥质量、混凝土配合比或拌合物质量存有异议时,均可采用取样检验混凝土的性能。最后要提示的是,钻取芯样的内侧端面应进行切割处理。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规定了取芯的方法;《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规定了检验的方法;《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规定了混凝土性能检验时试件抗压强度的检测方法。混凝土抗冻性能快速检验分成快冻法和慢冻法;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能分为电通量法和氯离子迁移系数法两种方法。
4.4.3 本条提供了混凝土性能符合性判定依据。不同年代的标准对于混凝土性能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对于既有结构工程混凝土性能的符合性判定应以结构施工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为依据。
4.4.4 本条提出了既有结构混凝土的抗渗性能、抗冻性能、抗氯离子渗透性能、抗硫酸盐侵蚀性能的测试方法。当不需要推定耐久性的剩余使用年数时,可去除已经受到影响的表层混凝土。既有结构工程混凝土性能的符合性判定时应去除受到影响的表层混凝土。
4.4.5 本条提出了混凝土抗碳化性能的检验方法。与混凝土抗渗和抗冻性能相比,各有关标准均未规定混凝土的抗碳化性能指标,因此无须进行符合性判定。同品种、同设计强度等级混凝土快速碳化试件的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关于快速碳化28d一次破型的要求。
4.4.6 本条提出了结构工程混凝土实际抗碳化能力的检测和判定方法。取样的要求和数量与本标准第4.4.5条条文说明相同。当构件有面层时,应该考虑面层的实际作用。当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时,快速碳化时间为28d。当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时,快速碳化时间应适当延长。在没有有害物质的情况下,普通钢筋的耐久性极限状态标志是混凝土出现锈蚀裂缝。碳化达到主筋表面仅表明钢筋具备锈蚀条件。这是预应力钢筋达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普通钢筋使用这种方法判定还是可行的。
4.4.7 有些构件表面带有涂层或保护面层,这些防护层能延缓硫酸盐、氯离子的侵入速度和冻融损伤速度。进行能力判定时,可以考虑其实际作用。带面层与不带面层的比较可体现出面层提高抗硫酸盐侵蚀、抗氯离子渗透和抗冻融等能力的实际情况。本条检测取样方法和数量与本标准第4.4.2条相同,试验方法也相同。不同之处在于有些芯样试件带有面层。
4.4.8 有能力的评定机构可采取这种方法进行推断。这种方法是依据当地的气象资料确定年等效冻融循环次数,并分析冬季混凝土的饱水时间(只有饱含水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冻融的累积损伤)。将混凝土标准冻融循环次数与之相比,可判断出抵抗冻融损伤的预计年数。
4.4.9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通常设计会采取多道防水措施。在评价混凝土自身的抗渗能力时,不宜考虑设计采取的其他防水措施的实际作用。
4.6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
4.6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
4.6.1 钢筋检测包括钢筋位置、间距或数量、直径、钢筋锈蚀状况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其中钢筋锈蚀状况有无损检测、剔凿检测或取样检测等方法。这些检测是工程质量检测时的主要项目,也是既有结构性能评定时的重要检测项目。
4.6.3 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和《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标准》JGJ/T 152也有修正的规定。本条中的修正对应于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验证对应于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4.6.4 钢筋搭接的无损检测难度较大,仅仅采用无损检测难以得到准确数据,一般要结合局部破损的方法最终确定。
4.6.5 本条为工程质量检测钢筋符合性判定的规则。本条的国家有关标准是指结构建造时有效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规程等。钢筋间距不均匀,但钢筋总数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较多,遇有此类情况应予以说明。
4.6.6 本条提出了既有结构钢筋检测结果的使用方法。
4.6.7 这些方法包括极化电极方法和半电池的电位法,都可归为间接的测试方法。对于已经出现锈蚀裂缝或锈迹的构件,无须采取这种方法检测。
4.6.8 直接量测的方法比较直观,但未必是绝对准确的。直接拉伸检测,测定的是截面损失最大处的承载力。
4.6.9 新建混凝土结构一般不会出现钢筋的锈蚀。当混凝土中含有氯离子时,钢筋才会过早地出现锈蚀。
4.6.10 预应力钢筋的锚夹具出现锈蚀后危害性更大,因此应该予以检测。
4.6.11 钢筋锈蚀表明构件已超过耐久性极限状态的限制,此时的评定需要考虑采取加固措施,需要考虑锈蚀钢筋的影响。
5 砌体结构
5.3 砌筑砂浆
5.3 砌筑砂浆
5.3.1 本条提出砌体结构中砌筑砂浆的检测分项。砌筑砂浆的性能虽然较多,目前只能测试其抗冻性能。
5.3.2 筒压法、点荷法和砂浆片局压法均属于取样的检测方法。取样时会造成砌体的损伤,但取样是直接的检测方法,其系统偏差(不确定性)较小,因此宜采取回弹法与取样法相结合的检测方法。取样应取水平灰缝的砂浆作为试样,不应取竖缝中的砂浆。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对这些检测方法有明确的规定,按该标准推定的烧结砖砂浆强度对应于砖底模的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该强度值可用于推定砌体的抗压强度和抗剪强度。本条第2款规定既有砌体结构的砌筑砂浆强度可采用回弹法测试。该测试结果并不用于符合性判定,而是用于推定砌体的抗压强度或抗剪强度,此时可以采用适当保守的检测结果。
5.3.3 虽然点荷法和砂浆片局压法没有石砌体砂浆强度检测的系统试验资料,但这两种方法的试验原理表明,砂浆试件的测试结果与砂浆强度有关,而与砌筑砂浆材料的性质和块材的品种无关。因此,这两种方法也适用于石砌体砂浆强度的检测。现行行业标准《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136规定的方法是对钢底模立方体砂浆试块强度的测试,与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中预拌砂浆强度的试验结果相近。可以用于吸水率较低的砌筑石材砌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的测试。本条第3款规定的砌筑砂浆强度贯入法检测结果可用于石材砌体强度的推定。
5.3.4 非烧结类块材包括混凝土普通砖、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等。现行行业标准《非烧结砖砌体现场检测技术规程》JGJ/T 371规定了这些块材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方法。本条第3款规定的砌筑砂浆强度回弹检测结果可用于非烧结砖砌体强度的推定。
5.3.6 遇到本条所列的情况,检测砌筑砂浆受影响的深度、范围和劣化程度,可以为鉴定和处理提供依据。
5.3.7 砌筑砂浆抗冻性能是保证砌体耐久性的一项重要指标。本条提供了砌筑砂浆抗冻性能的检测方法。抗冻组和对比组砂浆强度可采用砂浆片局压法测定。本方法不宜用于砂浆抗冻剩余使用年数的推定。
5.3.8 本标准附录H规定了剔除粗骨料后混凝土试样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的测定方法。该方法也可用于砌筑砂浆中氯离子含量的测试。
5.5 砌筑质量与构造
5.5 砌筑质量与构造
5.5.1 本条提出砌体结构砌筑质量的检测分项。砌筑质量一般对应于砌筑结构工程,既有砌体结构也需要进行砌筑质量的检测。
5.5.2 尺寸规整的砌筑块材上下错缝、内外搭砌和规定的砌筑方法(柱的非包心砌法)等是保证砌筑块材形成砌体构件或结构的重要措施。毛石砌体多采用交错组砌方式,因块材不规则等原因,砌筑中容易造成左右、上下、前后没有有效交搭,甚至形成通缝,墙体里外互不连接,自成一体,尤其在墙角及丁字墙接槎处更多见。这些情况使石砌体的承载力降低,稳定性不好,受到水平推力易倾倒,留槎和施工洞口处置不当会造成砌体的开裂等。
5.5.3 不符合要求的砌筑方法可以通过检查(观察比较)的方法确定。
5.5.4 留槎位移和施工洞口处置不当会出现开裂等缺陷。
5.5.5 本条规定了砌筑质量检测结论的用途。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用于符合性判定。本条第1款的国家有关标准是指《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等砌筑方法对结构抗倒塌和承载力有明显影响。留槎和施工洞口等对结构适用性有明显影响。
5.5.6 灰缝质量包括灰缝厚度、灰缝平直程度和灰缝饱满程度等。灰缝厚度过大砌体强度明显降低(有的灰缝厚度代表值为5皮块材,有的灰缝厚度代表值为10皮块材),灰缝饱满程度差砌体强度也降低。本条第2款的表面检查方法是指借助于简单工具等的观察方法;取样检测方法,可结合块材强度、砂浆强度和砌体强度取样检测方法进行检测,也可单独取样检测。
5.5.7 灰缝厚度的代表值和灰缝饱满程度等对砌体的抗压强度和抗剪强度有明显的影响。本条的折减系数可结合砌体强度的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结合无损检测确定。
5.5.8 砌体偏差有放线偏差和砌筑偏差,砌筑偏差包括构件轴线偏差和构件垂直度偏差,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规定了测试方法。既有结构轴线偏差无法测定时,可测定轴线相对偏差。轴线相对偏差是指相邻构件设计轴线距离与实际轴线距离之差。
5.5.9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进行符合性判定。既有结构性能评定在计算作用效应时要考虑砌筑偏差对作用效应的增大作用。结构工程需要进行承载能力等的评定时,也要考虑不利的影响。
5.5.10 砌体结构构造是保证砌体结构整体性、抗震性、抗爆炸能力等的重要手段;是对理论计算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完善。建筑结构中不少问题都是通过构造措施来解决。基本构造主要是保证结构构件能形成空间体系;结构的构造是提高砌体结构整体性、抗偶然作用和变形的有效措施;钢筋已广泛用于砌体间的连接。
5.5.11 砌体构件间的连接,砌体构件与混凝土构件间的连接,现在不少是采用钢筋拉结,其施工质量往往较差,应注意检测,可按检测砌体中钢筋的方法进行检测。
5.5.12 圈梁、构造柱或芯柱是多层砌体结构抵抗地震作用和偶然作用的重要构造措施。对其检测可分为是否设置圈梁、构造柱或芯柱和混凝土构造的质量或性能两种情况。对于判定是否设置圈梁、构造柱或芯柱的检测,可采用直接观察或测定钢筋的方法,也可采用剔除抹灰层的核查方法。圈梁、构造柱混凝土强度和钢筋配置的检测等应遵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5.5.13 砌体中的钢筋指墙体间的拉结筋、构造柱与墙体间的拉结筋、骨架房屋的填充墙与骨架的柱和横梁拉结筋,以及配筋砌体的钢筋。
5.5.14 缺少梁垫容易出现局部承压裂缝。没有设置构造柱和圈梁的部位在爆炸、碰撞等偶然作用发生时容易出现结构的倒塌。没有拉结筋的墙体在爆炸、碰撞和地震等的作用下容易出现完全丧失承载力的破坏。
5.7 砌体结构的评定
5.7 砌体结构的评定
5.7.1 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没有结构抵抗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存在本条所列问题的既有砌体结构在爆炸、地震等作用下容易出现局部坍塌或倒塌。本条第1款的砌筑方法问题包括柱的包心砌法,未按规定进行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的构件,存在严重留槎问题的构件等。本条第2款的砌筑构造包括构件搁置长度过短、内外墙体形成通缝且没有建立连接、砌体构件的高厚比过大等。本条第3款的结构构造包括圈梁、构造柱、芯柱、拉结钢筋和结构构件的锚固措施等。本条第4款的砌筑质量包括严重的砌筑偏差、砌筑砂浆强度过低且灰缝严重超厚等。
5.7.2 砌体结构抵抗罕遇地震能力鉴定就是抗倒塌能力的鉴定。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既有砌体结构,存在问题之处在鉴定中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5.7.3 砌体结构出现此类倒塌的事例相对较多。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和《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等都有抗倒塌的要求。但是实用的结构设计规范很少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即使通过了抗震综合承载力的鉴定,也要进行爆炸和碰撞等偶然作用下结构抗倒塌能力的评定。可能存在的爆炸包括使用燃气的房间和存储可燃爆物质的房间;可能的碰撞包括交通工具的碰撞和重物吊装的碰撞等。砌筑构件部分丧失承载力是指有圈梁、构造柱和拉结钢筋的墙体,完全丧失承载力的构件是指缺少圈梁、构造柱和拉结钢筋的墙体。当判定可能产生局部坍塌时,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理。这是真正涉及用户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问题。
5.7.4 本条提供了基于可靠指标调整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的砌体受压承载力分项系数的分析方法。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提供了不同块材砌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值和这些块材砌体轴心抗压强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通过分析平均值和标准值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到构件承载力的变异系数δR。实际上应该是先有依据试验数据确定的强度平均值和批量数据的标准差σR,后有砌体强度的标准值。由于现行标准把多种块材强度等级和砂浆强度平均值的试验数据合并统计,该变异系数必然偏大,因此最好是按本标准附录E的方法分析单一块材的砌体抗压强度变异系数。本条第3款的变异系数δR=0.17源于《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的抗压强度分析计算平均值与标准值的比较。如果按砌体结构的可靠指标为βR=3.0和砌筑构件受压承载力的变异系数δR=0.17计算,砌筑构件受压承载力的分项系数γR约为2.0。据分析,砌体抗压强度的标准值(与计算平均值)的余量和材料强度系数,约相当于安全系数2.3。也就是说,砌体结构受压承载能力的可靠指标基本上可以满足β=3.7的要求。γR=2.0略小于2.3,因此构件的系数也可用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结构能力的评定。对于烧结普通砖受压承载力来说,δR=0.17可能略显偏大。 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把烧结多孔砖与烧结普通砖抗压强度合并,当然会使抗压强度计算值降低,使变异系数δR增大。
5.7.5 本条提供了基于可靠指标调整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的砌体受剪承载力分项系数的分析方法。砌体受剪承载力分项系数计算方法与受压承载力的方法相似,差别在于变异系数δR,V。本条第3款的变异系数δR,V=0.20源于《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的抗剪强度分析计算平均值与标准值的比较。如果按砌体结构的可靠指标为βR=3.0和砌筑构件受压承载力的变异系数δR,V=0.20计算,砌筑构件受压承载力的分项系数约为2.5。与早期的安全系数相当,约相当于砌体抗剪强度标准值(与计算平均值)的余量和材料强度分项系数的总体情况。因此构件的系数也可用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结构能力的评定。也就是说砌体结构的受剪承载能力基本上可以满足β=3.7的要求。烧结普通砖受剪承载力的变异系数本应由砌筑墙体的抗剪试验数据分析确定,但是传统的测试方法都是小型的试件,小型试件得到的受剪承载力偏低,变异系数明显偏大。也就是说,δR,V=0.20可能偏大。
5.7.6 本条提出的砌体强度代表值有时是砌体强度的平均值,有时略小于平均值,这是因为在确定砌体承载力的变异系数时使用砌体强度的实测值。因此在使用构件的分项系数时可以使用实测平均值。当使用推算得到的强度时,多数情况下可能相对保守。当使用材料强度的系数时,公式中的强度参数应该取强度的设计值。该值是由强度的标准值除以材料强度系数得到的。现场检测确定砌体强度的标准值需要大幅度增加测试数量。
5.7.7 通常砌体结构的抗侧力刚度较大,因此其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出现的层间位移可能相对较小。
5.7.8 地震等作用下构件的层间位移不能通过测试得到,应采取计算分析的方法确定。
5.7.9 本条提供了估计受到侵蚀影响砌筑块材剩余使用年数的方法。所谓剩余使用年数是指砌筑块材不出现明显表面损伤的剩余时间。本条所称的环境侵蚀包括风沙的磨蚀、冻融的影响等;本条所称的化学物质的侵蚀包括工业生产中酸、碱、盐类的侵蚀和土壤中硫酸盐侵蚀等。本条所提的回弹仪可使用块材强度测试相应的回弹,回弹在每个块材上的弹击次数可按该类回弹测强的规定确定。所测试块材的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测试的数量多则代表性强。回弹的测试无须确定块材的强度,但是要确保砌筑块材表面在回弹测试时处于干燥状态。所有砌筑块材的弹击角度和被弹击面应该相同。本条第2款的辨识是本方法适用的关键,只有受到侵蚀影响块材的回弹代表值明显偏低才能推定其剩余使用年数。本条第3款的t2是按线性规律估计的受侵蚀影响砌筑块材的回弹代表值降到零时的年数。本条第4款的t3考虑到侵蚀影响并非是理想线性的事实,而是适当保守的措施。本条规定的方法也可用于受到侵蚀影响混凝土剩余使用年数的估计。为了避免重复规定,将其列为砌筑块材剩余使用年数的估计。
5.7.10 这两种因素的侵蚀性影响都有成熟的快速检验方法,只不过都是针对混凝土剩余使用年数的推定。砌筑块材也有硅酸盐制品,其他块材也可借鉴这些方法。相关方法已列在本标准第4章中。
6 钢结构
6.1 一般规定
6 钢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提出了钢结构的检测项目。对某一具体钢结构的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测项目。结构稳定性往往基于材料的力学性能、尺寸与偏差等检测结果,通过计算进行评估。
6.1.2 抽样数量分成三种情况。外部可见缺陷等的检测数量与现行国家标准《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的要求一致。为验收实施的检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的质量的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宜符合本标准第3章计数抽样的规定。各类检测在发现问题后都可以采取加大检测数量的措施。
6.1.3 由于钢结构缺少构件结构性能试验方法标准,因此本标准对其荷载检验有更为详细的规定。
6.1.4 既有钢结构的承载能力评定和适用性评定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和《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的相关规定。实际结构中多次出现因抗火灾能力不足、低温冷脆破坏、累积损伤破坏等导致的事故,因此本标准增加了相关内容的检测和评定。
6.4 节点
6.4 节点
6.4.2 本条规定了支座节点的检测项目,具体实施的检测项目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本条的检测项目包括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结构的检测。本条中涉及老化、腐蚀和损伤等的项目一般对应于既有结构;既有结构工程质量(有质量争议的既有结构)的检测也要包括这些检测项目。本条关于工程质量的检测项目,如支座节点的整体与细部构造和支座加劲肋的尺寸、布置、制作安装偏差等,都是对照设计进行现场核查。既有结构性能也应进行相应的检测。
6.4.3 本条规定了吊车梁节点的检测项目。
6.4.4 本条规定了网架螺栓球节点的检测项目。
6.4.5 本条规定了杆件平面节点的检测项目。
6.4.6 本条规定了钢管相贯焊接节点的检测项目。
6.4.7 本条规定了铸钢节点的检测项目。
6.4.8 本条规定了拉索节点的检测项目。
6.4.9 本条规定了各类节点检测项目适用的检测方法。
6.4.10 本条规定了钢网架焊接球节点和螺栓球节点的偏差、壁厚的检测方法。
6.4.11 本条规定了钢网架螺栓球节点承载力的检验方法。
6.4.12 现行国家标准《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 11345规定了母材厚度不小于8mm的低超声衰减金属材料熔化焊焊接接头手工超声检测技术。该项技术可用于厚度较大钢材内部缺陷的检测。
6.6 变形与损伤
6.6 变形与损伤
6.6.1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变形检测的内容和检测方法。
6.6.4 既有结构钢网架球节点间杆件的弯曲可能是稳定问题。
6.6.6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损伤的检测项目。
6.6.7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锈蚀的检测方法。
6.6.8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腐蚀损伤量的测定方法。
6.6.9 本条规定了碰撞变形和钢材损伤的检测方法。
6.6.10 本条规定了高温后钢材屈服强度的降低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的规定确定。
6.6.11 本条将火灾后钢结构损伤的检测引向现行国家标准《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检测项目包括构件(变形程度)、节点连接(普通螺栓或铆钉松动、高强螺栓预拉力损失和接触面滑移、连接板外观变形损伤)、结构材料性能的劣化损伤、防护措施(防腐涂层炭化、剥落;防火涂层开裂、剥落、发泡及防火设施破损)等。
6.6.12 本条规定了碰撞等事故发生后对钢构件的检测和检查项目。
6.6.13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需要进行金相检测的条件。
6.6.14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规定了采用腐蚀牺牲层钢结构构件的剩余耐久年数评估的方法。其基本方法为,利用剩余腐蚀牺牲层厚度估计以前的年腐蚀速度和剩余使用年数。
6.6.15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裂纹渗透法检测的步骤和方法。
6.6.16 本条规定了既有高层建筑对风敏感的钢构件在风作用下累积损伤检测和初步判定的方法。对风敏感的钢构件不限于高层建筑屋顶的钢构件。高层建筑屋顶钢构件在风作用会产生较明显的侧向变形,使得构件底部附近应力较大,在高应力的多次作用下会使钢材或连接部位出现裂纹,也就是累积损伤。当这些部位存在着缺陷和锈蚀时,也容易引发累积损伤。累积损伤也可视为应力幅大于2×106次疲劳应力幅的特殊疲劳破坏。
6.6.17 本条提供了钢构件及其连接低温冷脆破坏的检测重点和方法,重点是高应力区的裂纹。
6.7 构造与稳定
6.7 构造与稳定
6.7.1 钢结构的整体稳定性由结构体系和必要的支撑构成。本条所称的长细比是指构成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构件或杆件的长细比等。保障构件局部稳定的构造措施是指加劲肋等设置。
6.7.2 支撑系统的连接包括焊接连接、螺栓和铆钉连接、高强度螺栓连接等,构件和杆件包括梁柱等构件、网架和桁架中的杆件等。
6.7.3 本条规定了构件的宽厚比的核算方法。构件的长细比也应该按实测尺寸计算确定。
6.7.4 这里所说的支撑包括柱间支撑、屋面构件的水平支撑、上弦支撑、下弦支撑和竖向支撑等。这些支撑中的杆件在水平荷载作用下都可能是受压杆件,因此宜按受压杆件核算长细比。这些支撑的杆件通常为平面类构件,其平面内和平面外的长细比不同,应该引起重视。平面类构件(结构)中的一些杆件也有类似情况。
6.7.5 本条规定了网架中球节点弯曲构件稳定及判别方法。这些杆件一般为网架设计中的受压杆件或零杆,但是在实际受力时承受了较大的压力,因此出现弯曲。
6.7.6 平面屋架杆件平面外的弯曲及节点板平面外变形是典型的稳定问题。
6.7.7 本条规定了钢构件腹板侧弯等属于局部稳定问题。
6.7.8 当发现有局部稳定或失效问题时,可进行模型试验或实荷检验。
6.9 结构性能实荷检验与动测
6.9 结构性能实荷检验与动测
6.9.1 大型复杂和新型钢结构原位非破坏性荷载试验,主要检验结构适用性。荷载值宜控制在正常使用状态,最大值加载值应确保结构构件不出现不可恢复的变形。具体做法可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先进行预加荷载,随后进行适用性检验。
6.9.2 通常情况的钢结构在适用性试验或检验荷载作用下,其应力状况达不到钢材屈服强度的10%。但是在结构情况复杂时,个别构件可能会出现意外情况。本条第4款的规定可避免钢构件出现不可恢复的变形或位移。
6.9.3 结构检测的根本目的在于确定结构的性能。当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不足以确定结构承载力时,可以通过实荷检验解决这个问题。此外,对于一些已经发现问题的结构,也可以通过实荷检验确认其承载力。对钢结构或构件承载能力有疑义时,应优先选用足尺模型荷载试验的方法,当不具备条件时可采取原位实荷检验的方法。
6.9.4 实荷检验是一项专业性很强且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原因在于:在各类结构中钢结构的分项系数最小,而影响结构构件承载力的因素最多。
6.9.5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的实荷检验和模型的试验应对应力(应变)、位移和变形实时监测,所有检测项目都应该是电测并能随时获得。
6.10 既有钢结构的评定
6.10 既有钢结构的评定
6.10.1 钢结构容易出现火灾坍塌,因此应该进行抗火灾坍塌的评定。本项评定也可用于其他结构构件的评定,如铝合金结构、未包裹在混凝土内的钢构件等。本条第1款评价可燃物燃烧时间与钢构件耐火极限之间的关系;设置烟感和喷淋设施是防止形成火灾的有效措施,此时喷淋设施等的布置和有效性应该成为评定的重点。防火分区设施包括卷帘和防火门等,可以防止火灾的蔓延。
6.10.2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周边有较多可燃物时进行抗火灾倒塌评定的方法。本条第2款规定的结构防火能力是指耐火极限,外围护结构的可燃性包括保温层和门窗等,防火能力是指门窗玻璃等的防火性能。本条方法也可用于其他结构的评定。
6.10.3 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通常可以保证人员的撤离,但是如果排烟和疏散通道存在问题,则会影响人员的撤离。疏散措施包括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电梯以及疏散出口等。
6.10.4 国家标准《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2016规定:钢构件疲劳损伤的检测位置可布置在构件应力幅较大的部位、构造复杂的部位、应力集中部位、存在缺陷或损伤的部位。检测的方法为放大镜目测检查以及磁粉、渗透或超声波探伤。检测的重点为循环应力造成的裂纹。
6.10.5 本条适用于可控制常幅循环应力的钢结构构件疲劳损伤的推定。《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提供了循环次数为2×106次的容许应力幅以及有关的参数。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提供了重级工作制钢吊车梁和中级以上工作制钢吊车桁梁等循环应力幅的测试方法以及单位时间内(24h)出现的次数。有了这些数据,可以依据《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提供的公式估算疲劳损伤出现的大致剩余使用时间。《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2016的计算公式与《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19相同。已出现疲劳应力损伤的钢构件,无须推定疲劳作用剩余使用时间。
6.10.6 本条提出了进行风作用影响下钢构件累积损伤推定应该具备的条件。通常钢结构的疲劳设计都是控制200万次疲劳破坏对应的应力幅,但是风作用下局部钢构件的应力幅有时会超过设计依据有关标准规定的应力幅,因此需要采用疲劳抗力方式或等效常幅疲劳模型。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疲劳抗力模型源于铁路部门大量不同应力幅的疲劳试验。本条第2款提出需要风速的统计数据,以便于计算风压、钢构件的变形和应力。各地都有风速的实测数据,这种数据一般是按小时记录,每小时至少有两个数据,这一小时内的3s阵风风速和这一小时的2min平均风速。为了便于分析,在分析中可采用最不利一年的统计数据作为分析的对象。客观地讲有些地区的测试数据可能会少于10年。钢构件第1振型的周期可通过分析确定或实测确定。
6.10.7 式(6.10.7)是《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1-2017的疲劳抗力方程式。对于钢构件母材、横向对接焊缝、高强度螺栓连接(净截面和毛截面)、纵向连续焊缝和孔洞等《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1-2017都提供了参数m和C的具体的数值。这些数值对应的允许疲劳应力幅[σ0]和疲劳失效循环次数N0约为200万次。其中[σ0]具有两倍标准差的裕量。本条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了循环应力幅大于[σ0]时疲劳循环次数N的换算方法。铁道科学研究院进行过相应的试验研究。本条第2款中的屈服强度标准值也可为条件屈服强度的标准值。本条第3款提供了σi超过[σ0]时确定疲劳失效循环次数Nσi的方法。本条第4款是应对特殊情况(钢材的应力超过屈服应力的标准值)所作出的假定。钢材的应力进入钢材的屈服台阶,当使用理想弹塑性模型时,需要使用应变代替应力。当不采取理想弹塑性模型时,不必采取这种措施。
6.10.8 本条第1款在计算风压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进行风压高度和地形地貌的调整。在计算风压时要使用2min平均风速,不使用10min的平均风速。在计算构件的变形和应力时,无须考虑风荷载的分项系数和风振系数。第1款的应力最大增量即为疲劳应力幅。本条第2款规定,当应力增量(应力幅)小于[σ0]时,无须考虑该应力幅累积损伤的影响。当应力幅大于或等于[σ0]时,可考虑对累积损伤的影响。第2款中采取了简化分析方法,包括1h内出现的次数;一年内出现的次数和应力幅等级一年内出现的次数。所谓应力幅等级,就是将与该应力幅接近的其他应力幅合并统计,如σ1±△σ和σ2±△σ等。本条第4款的线性累积损伤公式源于国际标准ISO2394,没有该公式则无法评估累积损伤。本条提供了一个近似推定风作用下钢构件累积损伤年数的方法。
6.10.9 本标准第6.10.7条的式(6.10.7)对应于无缺陷和损伤的情况;当存在缺陷和损伤时,钢材或连接在相应应力幅循环应力作用下的疲劳循环次数会大幅下降。本条提供确定缺陷或损伤疲劳抗力折减系数的方法。各类设计规范没有给出缺陷和损伤对于疲劳抗力影响的系数,建筑结构的检测和鉴定单位也没有能力去确定疲劳抗力以及缺陷和损伤对疲劳抗力的影响,但是在条件许可时,可以进行少量有针对性的比对试验以提高推定结果的可靠性。本条提供的方法是具有一定能力的检测和鉴定单位可以完成的工作。本条第3款建议使用较大的应力幅进行试验是为了减少试验时间。本条的折减系数也可用于重级工作制钢吊车梁和中级以上工作制钢吊车桁梁等的折减,也就是对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和《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的计算公式予以折减。
6.10.10 在外界环境温度影响下,钢材的强度(屈服强度和极限强度)均随温度的降低而提高,塑性指标(伸长率和截面收缩率)随温度的降低而减小。当温度很低(如-20℃以下)时,材料的塑性很差,塑性流动受到了抑制,将在应力集中部位首先发生裂纹,并很快传播到整个结构,造成破坏。钢构件或连接有缺陷或损伤时,低温破坏的危险性增大。根据这一特点,本条提出判定钢构件和连接低温冷脆破坏可能性的方法。由于缺陷与损伤也是引发钢构件或连接发生低温冷脆破坏的因素之一,因此本条第1款和第2款强调了取样和制备试样要考虑构件等的缺陷和损伤。本条第7款提出要考虑随着温度降低钢构件的附加内力。
6.10.11 钢结构的刚度较小,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变形较大,会造成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的损坏等。本标准第4章对于柔性混凝土抗震适用性评定的规定主要有:(1)地震动参数;(2)地震特征周期;(3)地震作用分项系数γEh;(4)自重荷载和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5)楼面活荷载的频遇值或准永久值;(6)无须考虑风、雪荷载的组合;(7)结构分析采用弹性分析方法等。这些规定也适用于钢结构的抗震适用性评定。
6.10.12 现行国家标准《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对高耸钢结构的抗风适用性有专门的规定。在2min平均风压作用下高耸钢结构的变形可能会明显增大。
6.10.13 关于防腐蚀涂层完好时剩余使用年数的推定列在本标准第7.4节之中。当防腐涂层出现涂层严重变色、失光,出现大面积粉化、开裂和脱落,表明涂层已失效,涂层已经出现耐久性极限状态的标志,对于这种状态已不必推定剩余使用年数。
7 钢管混凝土结构和钢-混凝土组合结构
7.2 钢管混凝土结构的检测
7.2 钢管混凝土结构的检测
7.2.1 本条规定了钢管混凝土结构的检测工作和检测项目,既适用于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也适用于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对某一具体结构的检测项目可根据检测要求或检测目的、结构特点、结构现状和现场检测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对于既有结构,腐蚀、损伤与变形是检测的重点。构件位移与变形等其他通用检测项目应遵守本标准第3章有关规定。
7.2.2 本条规定了钢管混凝土结构钢管钢材和钢管内部混凝土材料强度检测的规则,包括钢材和混凝土取样测试的方法和要求。对材料强度有争议,以及通过无损检测方法发现可能与设计不符或存在明显缺陷时,应取样检测,采用直接检测方法或直接检测与间接检测(无损或微破损检测)结合的方法,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对结构性能的检测可采用间接检测方法。钢管和管内混凝土两种材料的强度检测抽样数量宜考虑构件数量、不同材料规格、构件截面大小等工程实际情况和可能存在的争议确定,由于管内混凝土的强度检测比较困难,取芯检测是验证性的。钢材力学性能试验在构件截面上的取样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具体规定。
7.2.3 本条规定了钢管混凝土结构构件尺寸和偏差的检测内容和方法,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相关规定,适用于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柱子可分为单层柱和多层柱,钢管尺寸和钢管内钢筋骨架的检测以尺量检测为主,钢管和柱身弯曲矢高、拼接对口错边等还可以采用拉线、直角尺、焊缝量规等测量。
7.2.4 本条规定了对既有结构尺寸和偏差的检测,应测量扣除涂层厚度的构件净尺寸。
7.2.5 本条规定了钢管混凝土结构连接与构造的检测内容和方法,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的相关规定。本条适用于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对于既有结构,宜以无损检测为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并结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的相关规定,确定连接与构造的检测内容。
7.2.6 本条规定了钢管内混凝土缺陷的检测方法。当仅采用无损检测方法不能确定时,可采用钻孔验证的方法。本条适用于结构工程质量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7.2.7 本条规定了钢管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垂直度和变形检测内容及检测方法,适用于结构工程质量和既有结构性能检测。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内容为构件制作偏差和拼装施工偏差,没有因外部作用产生的变形;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包含制作施工偏差和外部作用产生的变形,应区分制作施工偏差和结构变形。
7.2.8 本条规定了钢管混凝土结构构件损伤的检测内容和检测方法,适用于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过大变形属于结构构件损伤的检测内容。为保证准确、可靠,对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以及为结构后续处理提供技术依据的检测,不宜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宜在普查基础上对损伤明显结构部位和构件进行重点检测,不应漏掉可能影响结构构件性能的损伤部位和构件。本条检测内容同时也是外观质量检查的部分内容。
7.2.9 本条规定了钢管混凝土结构构件防护涂装的检测内容和检测方法。本条检测内容同时也是外观质量检查的部分内容,本条的规定适用于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7.4 铜管混凝土结构和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评定
7.4 铜管混凝土结构和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评定
7.4.1 本条规定了钢管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判定的依据。按照本标准第3章相关规定,针对结构工程质量的评定与结构性能的评定其依据可能不同,本章各检测项目的评定均应遵守该基本规定。本条规定适用于结构工程质量的评定和既有结构性能的评定。
7.4.2 符合性评定存在严重问题的结构可能在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方面存在问题,应按照本标准第3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本条规定适用于结构工程质量的评定和既有结构性能的评定。
7.4.3 本条规定了钢管混凝土受压构件不考虑钢管对混凝土约束作用的评定依据。本条规定适用于结构工程质量的评定和既有结构性能的评定。
7.4.4 判定附加应力对于采取处理措施甚至拆除都是有益的。本条的计算分析是不考虑火灾影响的弹性分析。本条规定适用于既有结构性能的评定。
7.4.5 无混凝土包裹的钢构件如同钢结构一样,容易出现火灾后的结构坍塌,其抗火灾坍塌的评定可执行本标准第6章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适用于既有结构性能的评定。
7.4.6 外包混凝土对于钢构件的厚度较大,但是对于一些钢筋来说,保护层未必较大,因此也需要进行剩余使用年数的推定。本条规定适用于既有结构性能的评定。
7.4.7 本条规定了钢构件防火涂层的评定方法,适用于钢管混凝土结构的钢管、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钢构件和钢结构,也适用于既有结构性能的评定。
7.4.8 本条规定适用于既有结构性能的评定。
7.4.9 快速腐蚀试验也许并不是以时间计,也许是次数N,但并不影响式(7.4.9-1)的使用。本条规定适用于既有结构性能的评定。
8 木结构
8.1 一般规定
8 木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本条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本条中的木构件主要指其他材料为主的结构中的木构件。
8.1.2 本条将木结构的检测分成6个检测项目。除了“变形与损失”是既有木结构独有的检测项目外,其他检测项目主要针对木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这里要提示的是,既有木结构通常也要进行这些项目的检测。
8.3 木材缺陷
8.3 木材缺陷
8.3.1 除本条所列,木结构的缺陷尚有腐朽、虫蛀和髓心等,对胶合木结构尚有翘曲、顺弯、扭曲等;对于轻型木结构尚有钝棱、扭曲、横弯和顺弯等。本条列出木材现场检测的主要项目。
8.3.2 既有木结构木节、斜纹、扭纹等应进行检测,可采取抽样检测的方法,当抽样检测发现木材存在较多的缺陷,超出相应标准的限值时,可逐根进行检测。有些胶合木的脱胶出现在使用阶段,因此需要逐个构件进行检查。
8.3.3 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给出了木节的测量方法。
8.3.4 本条给出了木材斜纹等的检测方法,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未提供斜纹的测量方法。
8.3.5 本条给出了原木扭纹的检测方法,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未对原木扭纹的检测作出规定。
8.3.7 本条给出了木结构裂缝的检测方法,木结构的裂缝包括杆件上的裂缝、支座剪切面上的裂缝、螺栓连接处和钉连接处的裂缝等。本条规定的方法也可用于胶合木脱胶开裂的检测。
8.6 变形损伤与防护措施
8.6 变形损伤与防护措施
8.6.1~8.6.3 提出木结构变形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评定依据。
8.6.4 本条提出了木结构构件损伤的检测项目。
8.6.5 主要检查对象为屋架支座、梁柱节点受潮、腐蚀或虫蛀情况,天沟排水不畅,屋面、外窗渗漏,下弦接头拉开,螺栓孔区域裂缝或剪切破坏,钢拉杆锈蚀,螺栓松动,垫板变形等。
8.7 既有木结构的评定
8.7 既有木结构的评定
8.7.1、8.7.2 木结构抵抗偶然作用的能力宜为大震不倒和火灾中不发生倒塌。
8.7.3 本条对木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的评定作出规定。本条第1款规定要考虑缺陷和损伤对构件承载力的影响。由于木结构材料强度的系数约为4,明显大于β=3.7对应的构件分项系数,加之使用了材料强度标准值,使其对应的可靠指标大幅度的偏高,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当R/S≥0.6时,不宜评定木结构的承载能力不足。
9 既有轻型围护结构
9.3 风荷载
9.3 风荷载
9.3.1 本条针对频繁出现的既有轻型围护结构风毁事例,提出了相应的调整措施。轻型围护结构包括轻型的屋盖结构、各类幕墙、面砖和外墙外保温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等都允许进行调整。为了避免出现风毁现象,轻型围护结构风荷载(包括基本风压和动力系数)或分项系数应该调整到位。
9.3.2 本条提出的调整方法完全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的规定,其公式为ωk=ββzμslμzω0;其中ωk为风荷载的计算值;ββz为高度z处的阵风系数(考虑瞬时风的措施);μsl为风荷载的局部体型系数;μz为风压高度变化系数;ω0为基本风压,调整为重现期100年。这里只是将基本风压ω0由重现期50年调整为100年,未考虑瞬时风的动力系数。
9.3.3 由于本标准第9.3.2条的风压未达到相应的要求,且末考虑动力系数,因此需要调整分项系数,风荷载的分项系数与雪荷载的分项系数相似,也有地方特性。也就是说全国取统一的分项系数1.4或1.5,不符合使用可靠指标调整分项系数的规则。本条第1款风压概率分布的变异系数也要先求解出风压(风速)统计分布的众值u和分布参数a,然后计算统计分布的均值μ和均值对应的标准差σ,然后转换成基本风压对应的标准差σw。
9.3.4 本条提出了确定瞬时风计算风压值的方法,该方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规定。
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规定的可变荷载系数时,为了避免出现严重的破坏,轻型围护结构应该使用瞬时风的基本风压。
9.3.5 在本条规定的三种方法中,第3款规定的方法可能最为方便。根据统计,3s的瞬时风风速一般为10min平均风的1.5倍~1.6倍,由于由风速转换到风压需要将风速平方,因此3s瞬时风的风压是10min平均风风压的2.3倍~2.6倍。由于差距过大,因此轻型围护结构的风荷载分项系数或基本风压至少应该有一项调整到位。
9.3.6 本标准附录Q提供了确定轻型围护结构在瞬时风作用下动力系数的试验方法。瞬时风作用下轻型围护结构的动力系数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风振系数有本质上的差别。
9.3.7 虽然此时的风荷载系数为1.5,依然没有达到βS=2.05的要求,但是由于使用了瞬时风的计算风压,并考虑了动力系数,轻型围护结构不至于出现严重的事故,只是其失效概率可能偏大。
附录A 间接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的修正和验证
A.3 修正量方法
A.3 修正量方法
A.3.1 结构工程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标准值属于此类情况,有些砌筑块材也要进行标准值的推定。
A.3.3 修正量的方法只对间接测试结果的均值进行了修正,没有涉及间接测试结果的标准差。本条中的Xm可以是间接法样本的平均值,也可为检测批的平均值。
附录B 结构动力测试方法和要求
B.1 基本规定
附录B 结构动力测试方法和要求
B.1 基本规定
B.1.1 在满足测试要求的前提下,结构的基本振型可选用初位移法测试,也可采用其他方法测试。
B.2 测试要求
B.2 测试要求
B.2.2 激振器的位置和激振力可引起被测试结构的振型畸变。
B.2.3 本条对拉线施加初位移测试方法进行了规定。
附录D 结构和构件测量方法
附录D 结构和构件测量方法
D.0.1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研究出大量测量仪器,功能更加全面,精度相应提高,结构和构件的测量方法也更加简便、准确。结构和构件的主体倾斜、异形构件截面尺寸、构件挠度、构件垂直度等有了新的测量方法。
D.0.2 测量仪器属于精密仪器,受外界环境与使用条件的限制,现场检测持续时间较长,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所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正。
D.0.8 现场检测数据应进行核对与判别,对于偏差较大或不合格数据,应进行补测或重测。
附录E 构件承载力可靠指标与变异系数
E.1 一般规定
附录E 构件承载力可靠指标与变异系数
E.1 一般规定
E.1.1 构件承载力的变异系数δR是确定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γR的关键参数。本附录规定,δR应该通过对构件承载力试验数据的分析确定。
E.1.2 构件承载力的可靠指标βR也是确定构件承载力分项系数γR的参数。当δR确定后,可以按本附录规定的方法从可靠指标β中分解出来,准确地分解可靠指标还需确定作用效应可靠指标βS、作用效应的当量分项系数γS和作用效应的当量变异系数δS。
E.1.3 本附录规定了确定作用效应可靠指标βS的方法,以及作用效应的当量分项系数γS和作用效应的当量变异系数δS等作用效应的参数。
附录F 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
F.1 一般规定
附录F 结构性能的静力荷载检验
F.1 一般规定
F.1.1 结构和构件的结构性能包括适用性和承载能力2个检验分项。本附录不适用于结构动力性能和疲劳性能的检验。
F.1.2 结构性能的适用性检验和荷载系数或构件系数检验的对象可以是实际的结构或构件,也可以是足尺寸的模型。综合系数或可靠性指标的检验对象可以是不再使用的结构或构件,也可以是足尺寸的模型,当确有把握时,也可以是实际的结构或构件。荷载系数或构件系数的检验只是承载力的部分检验。可靠指标对应的系数包括荷载的分项系数和构件的分项系数,这种检验有时可能出现构件承载力极限状态的标志,有时也可能出现突然的破坏。
F.1.3 检验方案一般包括检验目的、检验对象、加载装置、测点布置和仪器测试、加载步骤以及检验结果的评定方法等。
F.5 综合系数或可靠指标的检验
F.5 综合系数或可靠指标的检验
F.5.1 当前阶段的检验目标荷载作用下没有异常现象时,可以进行综合系数目标荷载的检验,所谓没有异常现象是指完全符合本标准第F.4.8条的要求。前一阶段的目标荷载可以作为综合系数实荷检验的一级检验荷载。
F.5.2 综合系数的检验可能已经接近构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有时可能会出现构件的破坏,因此每级荷载的增量宜适当减小,这里要提示的是,即使达到了综合系数的检验目标荷载,也不能表明可靠指标对应的分项系数得到了检验,原因是即使是既有结构,当使用了构件系数对应的检验荷载后构件的系数符合βR的要求,但荷载系数对应的检验荷载并不能满足βS=2.05的要求。
F.5.3 这些都是构件达到承载力极限状态的标志,表明构件马上出现破坏。当对模型进行检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F.5.4 本条提出结构构件达到综合系数对应荷载的评定条件。符合这一条件的结构构件并不表明其可靠指标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
F.5.5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规定的可靠指标为延性破坏构件β=3.2,脆性破坏构件β=3.7。所谓可靠指标的检验实际上是将可靠指标β分解成作用效应的可靠指标βS和构件的可靠指标βR,然后确定βS对应的综合系数γF,S和βR对应的分项系数γR,根据γF,S和γR确定对应的检验荷载Ft,S和Ft,R,把Ft,S和Ft,R相加构成检验目标荷载,此类检验不可用材料的系数替代构件的系数。
F.5.6 本条规定了确定可靠指标β分项系数对应检验荷载的方法。对于作用的综合分项系数来说,当每类荷载的分项系数都满足βS=2.05的要求时,通过加权平均,γF,S也可以满足βS=2.05的要求。本标准附录中的γR是根据βR计算确定的,而βR与βS共同构成了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可靠指标β。关于本条第2款γG,2的计算,当有多个随机因素时,应该分别计算变异系数和分项系数,并求得分项系数的乘积。不能使用的转换关系,原因在于这两个量的计算单位不同,因此持久荷载、尺寸与单位体积自重的标准差也不能相加。当持久荷载的标准值GK,2已经取得最大值时,γG,2等于γG,2a。
本条规定适用于足尺寸的模型实荷检验,因此需要计算γG,2等。
F.5.7 由于大多数建筑结构都有抗震设防的要求,因此可能存在大量的结构构件可以满足静力荷载的可靠指标的要求,特别是本标准的检验没有考虑结构设计规范具有的构件承载力不确定性储备(模型不确定性的折减措施),以及材料强度标准值的储备(这些储备都不能计入构件的分项系数)。因此可能会出现计算评定不满足要求的构件,而通过实荷检验可以满足可靠性指标要求的情况。
显然本项检验不包括构件抗震承载力的检验。
附录G 游离氧化钙潜在危害的检测推断
附录G 游离氧化钙潜在危害的检测推断
G.0.1 引起水泥等胶凝材料安定性不合格的主要成分有三氧化硫、氧化镁和游离氧化钙,本附录规定的方法可用于游离氧化钙对硬化混凝土潜在危害的推断。
G.0.3 混凝土浇筑后出现开裂、崩溃等现象,可能是游离氧化钙影响所致,本附录规定的方法也可用于判定游离氧化钙对硬化混凝土造成的实际影响,但有时可能存在错判。
G.0.4 取样不宜选取已经开裂、崩溃的混凝土,应选其附近完整无开裂的部位。同一部位对应的混凝土芯样2个为1组。
G.0.5 芯样试件用于沸煮后混凝土抗压强度降低幅度的测试,因此芯样试件的加工质量应该尽可能一致。
G.0.9 游离氧化钙潜在危害的检测需要判断粗骨料是否出现了膨胀,若粗骨料表面出现粉化、严重变形或反应环等,则认为粗骨料发生了明显的膨胀迹象。本条第1款中所称两个或两个以上沸煮试件中包括薄片试件和芯样试件。当判断混凝土骨料软化或膨胀反应潜在危害时,也可采用本附录规定的沸煮法。
G.0.10 加水量应能保证检验过程中不用中途添补试验用水,同时又能保证在30min±5min内升温至沸腾。
附录H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测定
附录H 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测定
H.0.1 本附录规定的方法适用于硬化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H.0.3 本条涉及的试剂纯度均为分析纯及以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2款为1个体积的硝酸加3个体积的水配制的溶液。第5款淀粉溶液配制后的使用时间不应超过两个星期,两星期后会出现絮状沉淀。
H.0.4 有关标准对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的限制指标用单位体积混凝土中氯离子与胶凝材料的质量比表示,硬化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的检测,可以剔除粗骨料,但无法将水化后的胶凝材料完全与细骨料分离,因此本方法测定的是混凝土中砂浆的氯离子含量。本条第3款在混凝土芯样破碎过程中所用工具及混凝土骨料本身都可能带入铁屑。本条第4款恒重是指连续两次称量之差小于0.0005g时,即达到恒重。
H.0.5 溶解硝酸银所用烧杯在硝酸银溶液移入1000mL容量瓶后,用试验用水冲洗烧杯,冲洗后的溶液也一并移入1000mL容量瓶中。
H.0.6 溶解氯化钠所用烧杯在氯化钠溶液移入1000mL容量瓶后,用试验用水冲洗烧杯,冲洗后的溶液也一并移入1000mL容量瓶中。
H.0.7 空白试验的目的是消除试验用水及其他在试验过程中可能带入的氯离子。
H.0.8 将浸泡试样、盖紧塞的磨口三角瓶置于电振荡器上振荡6h或静止放置24h后,试样中的氯离子已经能够充分溶解于试验用水中。若样品中氯离子含量过低,可在移入50.00mL滤液的烧杯中准确加入10.00mL浓度为0.01mol/L的氯化钠标准溶液,再按照本条第2款进行测定。同时应按照本条第2款进行试验用水的空白试验,试验用水中也应准确加入10.00mL浓度为0.01mol/L的氯化钠标准溶液。
H.0.9 砂浆的质量包括混凝土配合比中水、胶凝材料及砂的质量。
附录K 结构混凝土冻伤的检测方法
附录K 结构混凝土冻伤的检测方法
K.0.1 本附录规定的方法可用于判断混凝土冻伤的原因和程度。
K.0.3 混凝土冻融损伤是指成熟龄期后的混凝土,在含水的情况下,由于环境正负温度的交替变化导致混凝土损伤。发生冻融损伤的混凝土一般为既有结构混凝土。
K.0.4 新拌制的混凝土,若入模温度较低且接近于混凝土冻结温度时则导致立即冻伤,立即冻伤的特点为内外混凝土冻伤基本一致。新拌制的混凝土,若入模温度较高,而混凝土预养时间不足,当环境温度降到混凝土冻结温度时则导致预养冻伤,预养冻伤的特点为内外混凝土冻伤不一致,内部轻微,外部较严重。发生早期冻伤的混凝土一般出现在混凝土结构的施工阶段。
K.0.6 本条第2款规定的方法,只能定性地判定表层与内部混凝土强度的差异。本条第4款的修正是用内部的里氏硬度回弹值与芯样强度建立联系,然后用于表面混凝土回弹的强度换算。当表层混凝土冻伤厚度较厚时,也可采用取芯法检测表层强度。
K.0.7 立即冻伤混凝土强度的测试可分为抗压强度的测试和劈裂抗拉强度的测试。有些情况下,立即冻伤混凝土抗压强度可以得到较好的恢复,而抗拉强度的恢复相对差。
附录M 回弹检测烧结普通砖抗压强度
附录M 回弹检测烧结普通砖抗压强度
M.0.1 本方法适用于既有结构烧结普通砖强度的检测。结构工程质量检测烧结普通砖抗压强度的符合性判定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规定的回弹法进行检测。
M.0.2 本条规定了检验批的测区数量,测区应该均匀布置在同一批次烧结普通砖的砌体上,当检验批砌体数量较大时,可以多布置一些单元。每个检测单元至少抽取5块砖进行检测。这里要提示的是,本条所称的批次对应的是烧结普通砖,不是砌体。
M.0.3 当烧结普通砖表层存在受到冻融、风沙的影响层时,应该进行打磨。
M.0.5 本条提出的换算强度对应于烧结普通砖的标号。砖的标号按表5的抗压和抗折强度确定。
表5 砖的标号对应的强度指标
M.0.6 按本附录计算确定的烧结普通砖抗压强度的平均值与砖的标号相近,可以作为计算砌体抗压强度的参数。
附录N 钢材强度的里氏硬度检测方法
N.1 适用范围和测试仪器
附录N 钢材强度的里氏硬度检测方法
N.1 适用范围和测试仪器
N.1.1 本附录规定的方法可用于区分钢构件钢材的强度等级,也可用于推定钢材抗拉强度的标准值。钢材抗拉强度标准值也是钢材评定的指标之一。
N.1.2 表面经过特殊处理的钢材,其回弹换算强度偏高,内部存在缺陷是指存在分层等。
N.1.3 本条规定里氏硬度计应该进行检定或校准。
N.3 硬度计算及钢材强度换算
N.3 硬度计算及钢材强度换算
N.3.2 本条规定了回弹代表值,经过修正的回弹平均值也称为代表值,代表值可用于换算强度。
N.3.4 同时存在弹击角度和钢材厚度修正问题时,应先进行弹击角度的修正。
N.3.5 表N.3.5给定了里氏硬度代表值与抗拉强度最小值、最大值之间的换算关系。研究表明:对应于同样里氏硬度,钢材强度出现表中最小值和最大值的频次较低,这是由于钢材本身因素所致。
抗拉强度换算最小值的平均值可作为该批钢材抗拉强度标准值。
N.4 钢材强度的推定和强度等级的区分
N.4 钢材强度的推定和强度等级的区分
N.4.2 当所有构件钢材抗拉强度特征值接近或高于某种钢材的标准值时,可按该品种钢材的屈服强度或条件屈服强度进行构件承载力的验算。我国建筑结构的钢材品种较多,有了这种测试推定制的方法,可以解决缺少钢材检验资料的既有结构检验问题。
附录P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中 钢构件的无损探测方法
P.1 一般规定
附录P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中钢构件的无损探测方法
P.1 一般规定
P.1.1 本附录探测的钢构件是指完全包裹在钢-混 凝土组合结构构件混凝土中的钢构件。
P.1.2 本条第1款是探测混凝土中是否存在钢构件。
P.1.3 本条规定钢构件的无损探测结果宜进行局部打孔等直接测试方法的验证,特别是保护层厚度和钢构件的主控尺寸。
附录Q 轻质围护结构瞬时风动力系数试验方法
Q.3 动力系数试验
Q.3 动力系数试验
Q.3.1 拉接板的质量宜与围护结构相同面层的质量相近,拉接板的承受风压宜与该地区50年3s瞬时风最大值形成的围护结构面层的计算风压相近。当难于实现时,要按相应的比例关系适当地调整。瞬时风的动力系数与受体的质量相关,与受体的刚度和频率关系不大。
Q.3.2 缓慢提高风速是为了减小拉接板的振动。
Q.3.4 本条规定了试验测试的步骤。
Q.3.5 本条规定了测试数据分析的规则,第2款取每次试验前3个最大动态位移的平均值是考虑到振幅可能会有衰减。
Q.3.6 同样荷载作用的动态位移与静态位移的比值是结构力学中确定动力系数的基础。本条将该比值称为动力系数的试验值,表明还需要对该比值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