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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GB 51400-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prison building

GB51400-202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0年 第3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400-2020,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8、4.2.2、4.7.1、4.1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 127-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住1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场地设计、建筑设计、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建筑消防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编:100741)。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本标准参编单位:重庆市公安局监管总队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顾均 丁杰 刘庆 安岩 渠谦 李立晓 王宗存 朱守科 游蓉 朱伟芳 赵亚许 余伟 冯剑 舒频 张健 张蕊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徐恒明 周世军 薛建放 於建明 车学娅 洪宛华 郭汝艳 徐宏庆 孙成群

1 总则

1.0.1  为规范看守所建筑设计,使之符合坚固安全、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方便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建筑设计。

1.0.3  看守所建筑设计应确保监管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权益,使看守所建设科学、规范。

1.0.4  看守所建筑的监区AB门、监区围墙及岗楼的抗震设防基本烈度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并不应小于七度(含七度)。抗震设防烈度为九度以上(不含九度)的地区严禁建造看守所。监区AB门、监区围墙及岗楼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1.0.5  不同地域、不同气候区的看守所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1.0.6  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看守所 detention house

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以上统称被羁押人)的刑事羁押机关。

2.0.2  监区 supervision

依法对被羁押人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

2.0.3  监房 supervision building

由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用房及管理巡视通道组成的建筑物。

2.0.4  监室 supervision room

被羁押人的起居用房。

2.0.5  室外活动场 outdoor playing place

供被羁押人所用,具有防护设施的室外活动场地。

2.0.6  管理巡视通道 inspection passage

民警对监室和室外活动场进行管理巡视、被羁押人进出监室及提供被羁押人生活保障的通道。

2.0.7  主通道 primary passage

监房之间、监房与其他用房之间的封闭式连接通道。

2.0.8  监区AB门 supervision gate

人员和车辆进出监区的双重警戒大门,AB两个大门之间做到封闭、联动、通视。

2.0.9  监区围墙 supervision wall

用于防止监区内被羁押人脱逃、阻止外界非法干扰的闭合墙体。

2.0.10  岗楼 watchtower

设置于监区围墙上供武装警戒的建筑物。

2.0.11  巡逻道 patrol way

设置于监区围墙顶部用作巡逻的通道。

3 场地设计

3.1 选址

3.1.1  看守所建筑的选址应满足上位法定规划的要求。

3.1.2  看守所建筑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且平缓的地段;

2  应选择周边交通与建筑基地连接方便的地段;

3  宜选择在所属行政区域城区附近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并避开居民稠密区、繁华商业区、高层建筑周边的地段以及外事活动场所等;

4  与各种污染惊、噪声源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公共市政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标准的规定。

3.2 基地

3.2.1  看守所建筑基地宜与城市道路或公路相临,确有困难的应设连接道路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通,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00m。

3.2.2  看守所建筑基地宜设置2个出入口。

3.3 总平面

3.3.1  看守所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并可留有扩建和改建的余地;

2  总平面应在符合监管安全、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日照、采光、通风、景观等自然条件,并应避免极端气候对看守所建筑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

3  总平面应布局合理,各类流线清晰,使相关功能分区联系顺畅、安全,且应满足消防要求;

4  建筑布局按其功能分为监区、办案区、接待会见区、办公区、生活保障区和武警营区,各功能区房屋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除监区、武警营区应单独设置外,设计押量在500人以下的看守所的其余功能区可合并设置;

5  关押女性被羁押人的看守所应设置单独区域,并应与男性被羁押人关押区域物理隔离;

6  看守所监区内应具备网格化管理条件,能够做到相对独立管理、互不交叉;设置特殊监区的,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7  当看守所设置服刑罪犯劳动区时,劳动区应隔离设置,并应设有相应的警戒设施。

3.3.2  看守所监区应设置在看守所中央部位或便于警戒的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区周界必须设置监区围墙;

2  监区应设置1个出入口,并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基地出入口;

3  监区内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5%;

4  监区平面宜为矩形。

3.3.3  监区围墙内侧、外侧应设置安全隔离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区围墙安全隔离带宽度外侧不应小于5.00m,内侧不应小于7.00m;

2  监区围墙外侧的安全隔离带不得超越基地建筑红线。

3.3.4  监室及室外活动场宜有好朝向。监房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当地居住建筑日照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少于10.00m。

3.3.5  监控指挥中心应设置在监区内。

3.3.6  办案区设置应临近监区出入口。

3.3.7  接待会见区宣设置在监区围墙外。

3.3.8  办公区应设置在监区外,并宜综合考虑停车、道路、绿化等因素,合理布置。

3.3.9  生活保障区宜设置在监区外。

3.3.10  武警营区应独立成区,且毗邻看守所监区布置。武警营房与监区围墙巡逻道之间宜设置上勤通道。

3.3.11  监区建筑各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

3.3.12  各功能区机动车道应连通。进入监区的机动车道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00m。

3.3.13  看守所建筑密度宜为33%,容积率宜控制在0.3~0.5。特殊情况需建设二层以上监房时,其容积率可根据总体布局要求另行核定,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3.3.14  看守所建筑的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且新建看守所的绿地率不宜小于25%;扩建和政建看守所的绿地率不宜小于20%。

3.3.15  监区内不应种植高大乔木及密植的灌木。监区围墙两侧的安全隔离带内严禁种植乔木及灌木。

3.3.16  看守所应在监区外设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且宣根据需要设置地下停车库,内部人员的停车场(库)和外部来所人员的停车场(库)宜分别设置。停车数量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及满足工作需求。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看守所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监房不宜超过2层。

4.1.2  看守所建筑应包括被羁押人用房、办案及管理用房、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驻所检察室、小法庭、附属用房以及武警用房。

4.1.3  监区内房屋建筑的外形宜简洁,不应采用复杂的装饰细部,防止攀爬,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外露金属构件,防锈防腐年限不应小于10年;

2  建筑外墙的装饰线条、窗台、窗套或其他凸出部分不宜大于60mm;

3  监区内的所有管道宜暗敷,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外露的管道及出水口应采用不易拆卸的非金属制品;

4  当建筑外置雨水管时,应采用半圆形截面雨水管或设置有效的防攀爬措施。

4.1.4  锅炉房、空调机房、冷却塔等不应与民警生活用房、监控指挥中心、电教室和录音录像编辑制作的房间相贴邻设置。电梯井不宜与上述房间及监室相贴邻,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隔声措施。

4.1.5  二层及以上监房宜设置电梯,电梯井应集中设置在监房出入口主通道区域,不得设置在管理巡视通道内。

4.1.6  监区内通往屋顶或设备夹层的检修楼梯、爬梯、人孔和通道等,不应设置在管理巡视通道内,并应安装金属栅栏或防护门。被羁押人使用的通道、楼梯封闭门宜采用金属栅栏门,并应有安全的金属防护锁闭设施。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及家属会见室的门不应具备室内锁闭功能。

4.1.7  被羁押人使用的主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600mm,其余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200mm;楼梯井宽度尺寸不宜小于150mm;楼梯的临空部位应设置封闭的金属防护栅栏。

4.1.8卫生间、厕所、浴室、盥洗室不应设置于伙房、食堂、监室及电气设备用房的直接上层。

4.1.9  被羁押人使用的图书室应有良好的采光,书架宜与墙体及地面固定;当设有电脑等用电设备时,应保证电源使用安全。

4.1.10  物品储藏问设置的物品存放架或柜子宜与墙体或地面固定,其中衣物储藏室每人的存放空间不宜小于0.135m3

4.1.11  设备竖向管线不应设置在监室和室外活动场内;当不能避免时,应设置专用管道井,管道井的检修门或检修口不应设置在监室和室外活动场内,并有安全的防护锁闭设施,检修门或检修口应选用金属材料。设备间应设带有锁闭装置的金属检修口或检修门。

4.1.12  监区内所有玻璃和监区外被羁押人可能接触到的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钢化夹层玻璃等安全玻璃,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中用于分隔的透明隔断,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或防爆玻璃,钢化夹层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7.52mm。

4.1.13  被羁押人使用的建筑内部空间,地面、墙面、顶棚宜简洁平整,应避免错台和凸凹,并不留视觉死角,阳角应做成半径不小于20mm的弧形。

4.1.14  看守所建筑应庄重大方,不宜采用灰暗压抑的色彩。

4.1.15  看守所建筑应设置完整的标识系统。

4.1.16  屋面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4.2 监室

4.2.1  普通监室每间关押人数宜为16人~22人,监室开间宜为5.70m~6.00m,人均使用面积宜为5.00m2;单人监室开间或进深的净尺寸不应小于2.20m,每间使用面积宜为7.00m2~8.00m2。单人监室应毗邻普通监室设置,并与普通监室之间设置钢化夹层或防爆玻璃的固定窗,普通监室通过固定窗观察单人监室应无死角。

4.2.2监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2.3  监室门外侧的管理巡视通道应直线布置,避免死角,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00m;民警值班室应紧邻通道,管理半径不宜超过80.00m;室外活动场和监室上方的管理巡视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并应形成巡视网络。

4.2.4  监室层高严寒地区直为4.20m~4.80m,寒冷地区宜为5.10m~5.70m,夏热冬冷地区、温和地区宜为5.70m~6.30m,夏热冬暖地区宜为6.30m~6.90m。当室外活动场、监室上方设置管理巡视通道时,监室层高不应低于5.70m。

4.2.5  监室墙体不得采用空心或轻质砌体,外墙砌体厚度不应小于300mm,内墙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00mm,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且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5.0的水泥砂浆满浆砌实。当监室墙体采用钢筋混凝土墙体时,厚度宜为2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

4.2.6  监室的楼、地面宜采用耐磨、耐擦洗、防滑的整体性建筑材料;室内墙面宜采用易擦洗涂料。单人监室墙面3.00m以下墙裙应采用软性材料。

4.2.7  监室门、室外活动场门制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监室门》GA 526的有关规定。

4.2.8  当监室采光窗、观察窗等窗户窗台高度距离监室楼地面或床铺、洗盆等可登踏部位低于3.00m时,金属防护栅栏应在监室内侧加装金刚网。送饭口应加装可插闭的金属门。

4.2.9  监室上部观察窗的观察视线应无死角,窗台距上部管理巡视通道楼面高度不宜大于0.50m。

4.2.10  监室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监室内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直小于7.00m2时,单人监室内的盟洗区域使用面积宜为1.50m2

2  普通监室内卫生间净空高度应大于3.30m ,面向监室方向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或防爆玻璃隔断进行全封闭,并做钝化处理,顶部应设置抽风设施。卫生间下部为不透明部分,高度不应大于0.60m;

3  卫生间墙体2.00m以下高度应做防水处理;

4  卫生间楼地面标高应低于监室楼地面标高20mm;

5  大便器、水槽宜采用不锈钢等坚固、易清理的材料,不锈钢水槽应做防噪处理;

6  普通监室卫生间应配备2个~3个蹲式大便器、1.20m长双龙头盟洗槽或2个洗手盆、2套淋浴设施;开关阀门、淋浴头应做防悬挂处理。

4.2.11  监室内的床具应与地面或墙体固定。床具制作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看守所床具》GA 1010的有关规定。

4.2.12  当监室靠管理通道一侧墙体上设置送饭和送开水的传递口时,传递口的管理通道一侧应安装金属防护门,传递口净尺寸宜为150mm×150mm,高度距地坪宜为1.05m。

4.3 室外活动场

4.3.1  室外活动场应毗邻监室设置,并应设门与监室联通;室外活动场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m2

4.3.2  室外活动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活动场隔墙应为厚度不低于200mm的实心墙体,高度不应低于3.30m;

2  室外活动场墙面宜采用外墙涂料,地面应采用防滑整体地面;冬季不上冻地区可设置蹲式大便器和盥洗台。盥洗台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0m;

3  室外活动场顶部应设距地高度不小于3.20m的金属防护栅栏,外侧应设金属防护栅栏或实心墙体;当外侧设置金属防护栅栏时,其距地面0.50m以上、3.00m以下部分应加装金钢网,隔墙突出金属防护栅栏宽度不应小于300mm;

4  室外活动场宜设置晾衣杆,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3.00m,其上方宜设置宽度为900mm~1200mm的遮雨棚。

4.4 被羁押人伙房

4.4.1  被羁押人伙房应设置在监区外部,可包括主食加工区、副食加工区、主副食储存区、备餐区、食具洗涤消毒区与食具存放区、存放场地及库房等。

4.4.2  伙房布置应满足卫生和工艺流线要求,伙房门窗宜设置纱门、纱窗。

4.4.3  严寒地区的看守所宜设菜窖。

4.4.4  当使用专用餐车送饭时,应设有专用餐车存放空间,并宜配置专用餐车的清洗和消毒设施。

4.5 医务用房

4.5.1  医务用房宜设置在监区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务用房相关技术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输液室宜敞开布置,易于观察;输液架及座椅应固定。

4.5.2  医务用房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诊室、治疗室的开间尺寸不应小于3.30m,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00m2

4.5.3  观察室的床位平行排列时净距不应小于1.20m,且床沿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00m。

4.5.4  医务用房应设置医务污水、污物的处理设施。

4.6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小法庭

4.6.1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的开间宜为3.00m,被羁押人区域进深宜为2.40m,办案人员及律师区域进深宜为3.30m。

4.6.2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应设置被羁押人和办案人员及律师专用通道,专用通道外窗应安装金属防护栅栏、出入口应安装门禁系统。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0m。当讯问室、律师会见室设置在监区围墙外时,办案人员及律师专用通道外窗金属防护栅栏应安装金刚网,或者在通道外侧3m处安装2.50m高钢网墙。

4.6.3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内被羁押人区域与办案人员及律师区域之间应设置通至顶板的金属防护栅栏,做到物理隔离。

4.6.4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的内墙应采用吸声墙面。

4.6.5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被羁押人的座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讯问椅》GA 915的有关规定,被羁押人员座椅应固定安装。

4.6.6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应有一定比例能实现远程视频办案会见功能。

4.6.7  有条件的看守所可设置小法庭,且每实现远程开庭功能。

4.7 家属会见室

4.7.1家属会见室应分别设置家属和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4.7.2  家属和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外窗应安装金属防护栅栏。当家属会见室设置在监区围墙外时,家属专用通道外窗金属防护栅栏上应安装金刚网,或者在通道外侧3.00m处安装2.50m高铜网墙。

4.7.3  家属会见室应设置集中会见室和视频会见室。

4.7.4  集中会见室每个会见位宽度不宜小于1.20m;会见台宽宜为0.60m~0.80m,高宜为0.85m,表面应采用坚固易清洁的材料;会见台上方应设置安全玻璃,并在家属一侧加装通至顶板的金属防护栅栏,安装双向对讲器。

4.7.5  家属会见室被羁押人和家属座椅应固定安装。

4.8 辨认室

4.8.1  辨认室应设置在办案区域,且应分别设置辨认人和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其中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0m。

4.8.2  辨认室开间不宜小于4.80m,应采用实心墙体及单向观察窗分隔成辨认区和被辨认区,观察窗高度不小于1.20m,距地0.80m,观察窗采用单向可视钢化夹层或防爆玻璃,并在辨认人一侧加装通至顶板的金属防护栅栏。

4.9 监控指挥中心

4.9.1  监控指挥中心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台至显示屏的距离宜为显示屏高度的2倍~3倍;

2  显示屏后部距离墙体的维修距离不宜小子1.20m;

3  当操作台的总长度大于4.00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通道。

4.9.2  监控指挥中心净高不宜低于3.30m。

4.9.3  监控指挥中心的设备间应独立设置,并满足散热、防尘要求。

4.9.4  监控指挥中心应具备监控、通信、研判、会商、指挥、调度功能,并满足通风、采光要求。

4.9.5  监室数量大于40间的看守所应分区域设置监控室。

4.10 安全警戒设施

4.10.1  安全警戒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4.10.2  监区围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墙的墙体应采用实心砌体或钢筋混凝土建造,且应高出地面7.20m,其中包括顶部高1.20m、宽1.20m的巡逻道;巡逻道的两侧实体护板(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5m,护板顶部应为圆弧形;

2  围墙地基应坚固,围墙下部必须设挡板,且深度不应小于2.00m;挡板强度不应小于墙体强度;当围墙采用条形基础且埋深超过2.00m时,可用围墙基础代替挡板;当围墙基础下2.00m范围内为硬度级别Ⅰ类、Ⅱ类的岩石时,可替代挡板;当遇软土等特殊地基时,围墙基础埋深应适当加深;

3  围墙转角应呈圆弧形,墙体表面应平整光滑,并宜为浅色,地面以上4.00m范围内不应有任何凸出墙面的可攀爬物;高压电网控制箱、照明配电箱、防雷设备箱、电缆线槽桥架等应安装在看守所围墙4.50m以上高度;摄像机等周界监控装置等应安装在围墙内侧3.00m高度以上,其支架称重不应大于10kg;高压电网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GB 25287的有关规定,且高压电网的电游、状态信号和触网、断网报警信号应分别引至武警、民警的监控指挥中心及每个岗楼;电网应当距地面4.50m以上,宽度不应小于0.80m,网隔间距不应大于0.20m。

4.10.3  监区围墙应设置岗楼,岗楼间距不宜大于150m;岗楼视界、射界良好,无观察死角,岗楼之间视界、射界应重叠;岗楼使用面积6.00m2~10.00m2, 并应安装通讯、报警、避雷等设施;岗楼室内地面宜高出巡逻道地面1.00m~1.50m。

4.10.4  岗楼外窗应有牢固的防护设施,直通室外的门应为乙级防盗安全门,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JB 17565的有关规定。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0m。

4.10.5  监区AB门应分别设置人行通道和车行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车行应分别设置专用封闭的通道,流线不得交叉;

2  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50m、净高不应小于3.00m、长度不宜小于6.00m;车行通道净宽、净高均不应小于4.00m、长度不宜小于6.00m;

3  人行通道A门与B门之间应安装全封闭立式辊闸门;

4  A门处应设置武警值班室,设计押量500人及以上的看守所B门应设置民警值班室;A门、B门值班室之间应相互通视,并应能够直视人行通道与车行通道;

5  人行通道、车行通道的A门、B门不得同时开启;人行通道应设门禁、安检系统;车行通道两端应设防冲撞装置,通道顶部和地面应设置监控和安检装置;

6  武警备勤室宜与武警值班室相邻布置;武警备勤室应满足3名武警工作、生活的需要,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5.00m2,并设置卫生间及相关设施;武警备勤室的内部布置应便于武警快速出动。

4.10.6监区内所有水、电、供暖等设施的检查井盖应设防护装置。穿越监区围墙的单根管道直径不应大于250mm。

4.10.7  监区内建筑物及监区围墙外需要隔离防护的窗及孔洞必须安装金属防护栅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防护栅栏竖向材料应采用直径不小于25mm圆钢,净距不应大于120mm;水平材料应采用不小于60mm×10mm扁钢或40mm×60mm×4mm矩形钢管,净距不应大于400mm;扁钢(炬形铜管)应钻孔穿入圆钢,连接处应满焊;

2  金属防护栅栏四周应设不小于50mm×4mm角钢或40mm×60mm×4mm矩形铜管边框,边框距玻璃窗的净空不应小于50mm,且不应影响窗的开启;

3  安装金属防护栅栏的洞口四周应设不小于120mm厚的C20钢筋混凝土窗套,金属防护栅栏应埋人窗套或采用锚固件与窗套牢固联接;采用锚固件联接金属防护栅栏的,边框锚固件深入窗套不应小于60mm,并应采取防撬措施;

4  所有钢质和铁制构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宜采用热镀辞或静电喷涂纯聚醋粉末双重防腐方法。构件镀辞量不应小于140g/m2、喷涂层厚度不应小于80μm。

4.10.8  监室的地面应浇筑钢筋棍凝土地坪,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100mm、强度不应小于C20,钢筋直径不宜小于8mm,双向间距不宜大于200mm。

4.10.9  金刚网宜采用304或以上不锈钢材质,规格直为4目至6目。安装时边缘可采用不锈钢方管等边框收口,边框与栅栏应牢固焊接。

4.10.10  看守所监区上空宜设置防无人机电子干扰系统。

5 室内环境

5.0.1  监室、监控指挥中心、医务用房等应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5.0.2  监室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5.0.3  监室、民警备勤宿舍等建筑寝室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 ,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室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5.0.4  监房、民警备勤宿舍等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所在区域的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5.0.5  看守所其他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 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看守所生活、生产系统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  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

6.1.3  供应集中热水的部位应保证热水供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温度不应低于45℃且不应高于60℃。

6.1.4  设置集中的管道饮水系统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设置直饮水系统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T 110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的有关规定。

6.1.5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1.6  室内排水管道与室外检查井之间的连接管道宜放大一号管径。

6.1.7  给水系统的计算应根据看守所管理的要求,按同时使用百分数计算秒流量,保证供水的水量及水压要求。

6.1.8  监室内不应使用中水等回用水。

6.2 暖通与空调

6.2.1  看守所建筑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2.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看守所建筑,宜设置集中供暖系统。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媒应为热水。

6.2.3  用于供暖系统总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当处于监室内或被羁押人易接触到的部位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2.4  看守所建筑中的监室、医务用房宜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

6.2.5  监室内管道、散热器、温控闽、风口等设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2.6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的地区,可设置制冷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制冷空调设备的条件。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监室,宜设置冬季使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6.2.7  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控制宜按分区设置和调节。

6.2.8  当采用蒸汽锅炉为伙房提供蒸汽时,伙房蒸汽用量宜按0.50t/1000人计算。

6.3 建筑电气

6.3.1  看守所建筑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区大门、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等安全防范系统用电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2  监区周界警卫照明用电,监室、室外活动场、管理巡视通道的警卫照明用电,指挥中心、监控室、岗楼、羁押受理用房照明用电应为一级负荷;

3  伙房基本电力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6.3.2  被羁押人用房与警察用房的配电箱应分别设置,监房内的配电箱、配线箱应设置在被羁押人不能到达的地方。

6.3.3  被羁押人用房的各种电气线路应暗敷设,电器设备应安装安全防护罩。

6.3.4  看守所建筑照度标准值除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

6.3.5  监室、室外活动场灯具安装高度不应低于3.00m。监室、室外活动场3.00m以下不应设置照明开关和电源插座。

6.3.6  看守所建筑宜进行智能化系统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 建筑消防

7.1 一般规定

7.1.1  看守所建筑应从建筑布局、构造、使用用途上预防火灾的发生。应配置火灾探测、报警及灭火系统。

7.1.2  看守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1.3  看守所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7.2.1  看守所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7.2.2  监房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7.2.3  监室内不应设置储藏间。

7.3 安全疏散

7.3.1  监房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或通向室外活动场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宜大于15.00m。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0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2.00m。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疏散距离不应增加。

7.3.2  因安全防范需要,监室门以及疏散门等需锁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监室内和疏散走道进行视频和音频监控;

2  指挥中心内的工作人员应能够远程开启和锁闭疏散通道上的所有门。

7.3.3  当监室采用电动滑门或电控锁时,应配备应急电源,转换时间不应大于30s,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0h,且应保证每道门均能于动开闭。

7.3.4  室外活动场可兼作临时避难区。

7.4 装修装饰

7.4.1  看守所建筑内各部位的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有关规定。

7.4.2  监室的墙面、地面及顶棚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单人监室墙面可采用阻燃型软性材料。

7.5 消防设施

7.5.1  看守所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设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

7.5.2  监区的管理巡视通道内,不宜设置消火栓和设备间。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在管理巡视通道设置柜体,放入不带消防水龙的消火栓口。消防主管道和栓口嵌入墙体,栓口垂直向外,便于接驳,柜体面应设有锁闭装置的封闭金属面板。消防水龙应放置在警察用房中。

7.5.3  看守所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应摆放在警察用房中或被羁押人不易接触到的地方。

附录A 各功能区房屋设置

A.0.1  各功能区房屋应按表A.0.1的规定设置。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装置》GB 25287

《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 T 110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监室门》GA 526

《讯问椅》GA 915

《看守所床具》GA 1010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JB 17565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

GB51400-2020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GB 51400-202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月16日以第3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在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 127-200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主编单位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是顾均、丁杰、刘庆、安岩、渠谦、李立晓、王宗存、朱守科、游蓉、朱伟芳、赵亚许、余伟、冯剑、舒频、张健、张蕊。

本标准对行业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JGJ 127-2000调整主要技术内容是:1.修改了总则。2.修改和增加了术语。3.重新编写第三章,章名改为场地设计,分为选址、基地和总平面三个小节,对看守所场地设计的相关技术要求做出规定。其中为提高监管安全,增加了监区围墙两侧设置安全隔离带的规定,监区建筑各部分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的规定,监区内绿化种植的规定等。4.修改和增加了对监室的具体要求。5.增加了对室外活动场地、被羁押人伙房、医务用房、家属会见室、询问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监控指挥中心、备勤宿舍的具体要求。6.增加了对安全警戒设施的具体要求。7.增加了对建筑节能的具体要求。8.增加建筑设备章节,修改和增加了对建筑给排水、电气的具体要求,增加了对建筑采暖、通风的具体要求。9.增加建筑消防章节,增加了对建筑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装修装饰、消防设施的具体要求。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本条明确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制定的目的。

1.0.3  本条明确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制定的原则。

1.0.4  本条将看守所建筑中担负重要安防功能的周界防范设施,如监区AB门、监区围墙及岗楼的抗震设防类别划分为重点设防类,以保证监管安全。

1.0.5  看守所建筑由不同功能的建筑组成,均应根据建筑类别,按不同气候区,依照相关节能标准, 在保证监管安全的同时,进行节能设计。

3 场地设计

3.1 选址

3.1.2  本条对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的交通状况、市政设施情况及环境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看守所建筑作为特殊类型的建筑,在选址上, 一方面要保证监管安全的需要和办案的便利,另一方面也要考虑避免看守所对外界或外界对看守所的干扰,同时有利于充分利用市政设施,保证看守所的合理运营。

3.2 基地

3.2.1  看守所与城市道路或公路相临可提高交通效率,方便看守所正常管理及运作。当看守所选址确有困难,不能与城市道路或公路相临时,应设连接道路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通,保证双车道通行及大型客车进出。

3.2.2  根据看守所的日常运行情况,基地除民警进出外,还有其他来所人员、物品进出,建筑基地的出入口宜为2个,便于对进出人员、物品进行分类管理。

3.3 总平面

3.3.1  看守所建筑是由许多功能区组成,有一定的占地面积,因此不论是一次建设,还是分期建设, 均应根据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在整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各功能区的建设。同时考虑可能的发展,在规划制定和建筑建造时可留有改建和扩建的余地。对押量较小的看守所,部分功能区可合并建设,以节约投资和警力。总平面设计应根据监管的功能及管理需求,组织建筑布局和各种流线。提出具备网格化管理条件,主要是考虑应对重大疫情、冲监暴狱等突发事件,做到区域独立管控。

3.3.2  看守所的监区是看守所最重要的功能区,本条规定其在总平面布局时应考虑的设计原则和具体要求。看守所内设置特殊监区的,应当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执行。

3.3.3  本条依据对监区围墙内外的安全隔离带的宽度分别做了规定。要注意的是,围墙外侧的安全隔离带应设在基地建筑红线内,建筑红线内是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3.3.4  本条对看守所监室和室外活动场地的朝向做了规定,同时相邻监房建筑应满足日照要求。

3.3.5~3.3.10  这六条对监控指挥中心、办案区、接待会见区、办公区、生活保障区和武警营区,在总体布局中的位置上根据监管要求、办案要求做了规定。

3.3.12  看守所建筑各功能区除管理需要机动车道应连通外,亦应在突发事件时,可保障大型救援车辆到达,特别是救火车辆。因此本条规定了车道的净宽和净高。

3.3.13  看守所建筑多为低层或多层建筑,监房一般为单层,建筑密度不能过密,故容积率较低。当由于建筑用地限制、关押量较多等原因,监房设计为二层及以上时,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但建筑密度不宜增加。

3.3.14  为保证环境质量,本条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看守所建筑的绿地率做出规定。

3.3.15  本条是针对高大的乔木、密植的灌木可能形成视线死角、攀爬工具,造成监管隐患做出的规定。

3.3.16  看守所外来办案人员及探视人员较多,为保证监管安全,外部来所人员车辆的停车场宜与看守所内部人员的停车场分别设置。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看守所建筑根据民用建筑要求,确定设计使用年限,同时规定了监房建筑的层数。

4.1.2  看守所中建筑的性质和内容,遵照现行行业标准《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164)的规定执行。

4.1.3  看守所围墙内的建筑和设施,对于看守所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因此对建筑细部、室外设施等做出具体规定;以安全为目的,监区内建筑外墙表面应减少凸凹和线条装饰,同时对必要的外挂设施提出要求。

4.1.4  要避免锅炉房、空调机房、冷却塔等对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噪声影响。

4.1.6  关注安全问题,对茂在被羁押人使用房间的管道井和检修门或检修口做了严格规定。

4.1.7  由于被羁押人员较为密集,所以经常使用的楼梯应保证宽度,对管理和安全有益;同时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164)的要求,明确了楼梯临空部分和防攀爬技术栅栏的具体要求。

4.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10  衣物储藏室每人的空间大小宜为0.50m×0.60m×0.45m。

4.1.11  室内管线不应设置在被羁押人监室内和室外活动场内,遇到特殊情况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1.12  透明隔断宜采用有框隔断,夹层玻璃厚度不小于17.52mm,即两层不小于8mm厚的钢化玻璃和一层不小于1.52mm厚的胶片。

4.2 监室

4.2.2  监室应布置在地面以上,不能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2.4  根据气候区的划分,对监室高度进行分别规定。

4.2.6  本条对监室楼地面和墙面装修进行了规定,单人监室墙面应软包。

4.2.8  金刚网宜采用304或以上不锈钢材质,规格宜为4目至6目。安装时边缘采用不锈钢方管等边框收口,边框与栅栏牢固焊接。监室门上有送饭口的,应加装不锈钢边框,并使用钢钉或电焊固定。

4.2.9  本条规定观察窗下端的高度,是为了保证观察巡逻视野。

4.2.10  本条规定了监室内卫生间的面积、卫生洁具和卫生间构造做法的具体要求。

4.3 室外活动场

4.3.1  室外活动场是被羁押人员的活动场所,与监室毗邻,方便管理。

4.3.2  本条对墙体高度和厚度、晾衣杆的高度进行了规定;室外盥洗台和龙头适合于冬季不上冻的地域,北方不适合设置室外用水点。

4.4 被羁押人伙房

4.4.1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164)、《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和卫生安全的规定,以及看守所日常管理要求,对被羁押人伙房进行功能划分。

4.4.3  由于看守所人员多且集中,严寒地区冬季蔬菜储存比较困难,所以宜设置菜害,满足实际需求。

4.4.4  根据羁押的要求,一般采用专用餐车送饭,因此伙房应满足餐车存放、清洗和消毒要求。

4.5 医务用房

4.5.1  医务室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 要求的前提下,强调了看守所(区)医疗设施的特殊要求,从而更为有效的保证安全。同时,医务室的设置还要执行公安部《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公通字〔2011〕26号)。

4.5.4  污物的分类应符合现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4.6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小法庭

4.6.2、4.6.3  讯问室、律师会见室的设置要求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以及被羁押人侵害办案人员、律师等外来人员。

4.6.5  出于监管安全考虑,需设置供被羁押人使用的讯问椅。

4.7 家属会见室

4.7.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7.4  考虑到可能两名家属同时会见被羁押人,因此规定集中会见室每个会见位宽度不宜小于1.20m。同时,设置安全玻璃和通至顶板的金属防护栅栏的要求是出于监管安全考虑,以及为了防止被羁押人通过其家属传递违禁物品。

4.7.5  出于监管安全考虑,需设置供被羁押人使用的固定座椅。

4.10 安全警戒设施

4.10.1  设计时应遵守公安部颁布的相关安全防范设施技术要求,如《看守所技术建设规范》等。

4.10.2  监区围墙是看守所的重要安全警戒设施,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看守所建设标准》(建标164)和实际管理的特殊要求,对高度、材料、基础、墙体表面、围墙转角、武警巡逻道以及附属设施和洞口,提出明确规定。

4.10.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0.7  安装后的金属防护栅栏抗冲击力不小于500kg/m2,且单个洞口的金属防护栅栏抗冲击力不小于1000kg。

5 室内环境

5.0.1  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可以节约能耗、保证室内环境质量,走道、楼梯间和公共卫生间的自然采光和通风还有利于通行安全,有利于消防的自然排烟。

5.0.3  监室、民警备勤宿舍等建筑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对建筑的隔声、减噪设计做了明确的规定。

5.0.4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依据建筑所处地区的建筑气候分区不同而异,监室、备勤宿舍等看守所建筑围护结构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及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及当地相关规范的规定中针对不同建筑气候分区的气象条件提出的规定指标进行热工设计。

5.0.5  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依据建筑所处地区的建筑气候分区不同而异,除监室、民警备勤宿舍以外,看守所建筑围护结构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及当地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热工设计。

6 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3  如采用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仅用于洗浴),应保证配水点的最低水温,满足使用者的使用要求,同时又要限定供水的最高温度,避免发生烫伤。

6.1.6  考虑到看守所监区内管道室内外的连接管易于堵塞,故提出连接管道放大一号管径,保证排水系统的畅通。

6.1.7  被羁押人使用卫生器具时间相对集中,为保证给水水量及水压需求,确定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时,需要根据实际的管理要求确定符合实际使用情况的同时使用百分数,以保证满足使用要求。

6.2 暖通与空调

6.2.2  看守所建筑一般均自设有独立的锅炉房,因此宜采用集中供暖系统。

6.2.4  在被羁押人监室,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管道为暗装,有利于安全防护。

6.2.6  监室被羁押人较多,设置通风系统以保证其室内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6.2.7  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宜按监区设置,便于管理和维护。

6.3 建筑电气

6.3.3  灯具等电器设备如有监管安全隐患应加装防护罩。

6.3.4  周界警卫照明由内侧安全隔离带、外侧安全隔离带和巡逻道警卫照明组成。除上述警卫照明外,仍应根据岗楼间距、室外环境条件设置一定数量的探照灯,探照灯应与视频监控及高压电网等报警联动,以满足应急情况下的安全警戒要求。

7 建筑消防

7.1 一般规定

7.1.1  看守所建筑由于自身使用功能的特殊性,其人员行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因此,需要从建筑布局、构造、使用管理上尽量降低火灾发生的概率,同时配置相应的火灾探测、报警及灭火系统,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以减少火灾的危害。

7.2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7.2.2  看守所建筑一般采用通廊式的布局,监房房间作为独立的单元,从防火角度,可提高房间隔墙的耐火性能,从而将火灾事故控制在一个单元内,故要求房间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7.2.3  监区内要尽量降低可燃物的数量,以降低火灾荷载。

7.3 安全疏散

7.3.1  看守所建筑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疏散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首先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其他疏散设计还要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本条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明确了监区房间内以及房间疏散门道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考虑到建筑使用功能的特殊性,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疏散距离仍要符合本条的规定。

7.3.2  因日常监管安全管理的需要,所有疏散门锁闭为常态,这与火灾时要求人员能够迅速、自由的安全疏散相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要求通过监区、监室和疏散走道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及早发现火情。当火灾信号确认后,疏散通道上的所有门能自动开启,为人员疏散逃生提供条件,并且门开启后,如果再次关闭,系统不能自动重锁。

7.3.3  当监室因管理要求不采用平开门而采用电动滑门时,为确保门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开启,要求电控锁配备应急电源,且转换时间不大于30s,并对持续供电时间和于动开启功能做了规定。

7.3.4  室外活动场为室外区域,具有较好的安全条件,可兼作临时避难区使用。

7.5 消防设施

7.5.2  考虑到使用人员的监管需要,设置在监区疏散走道等公共部位的室内消火栓,可只设消火栓口,将消防水带、水枪等集中放置,以便于管理。

好用的建筑标准规范查询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