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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 JGJ/T 263—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

Standard for module coordination of residential bathroom

JGJ/T263—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1246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263—2012,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月11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8]5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卫生间空间尺寸;4.卫生间部件和公差;5.卫生间设备、设施及接口。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雅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有巢氏系统卫浴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靳瑞冬  仲继寿  王  羽   李  婕  张  岳   曹  颖   班  焯   张兰英

韩亚非  林建平  胡  璧  师前进 王路成  宫铁军  龙俊介  谷再平

郭  景  马韵玉  张伟民  张锡虎 张晓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孙克放 左亚洲 王 鹏 业祖润 朱显泽 陆伟伟 胡荣国 秦 铮 潘锦云

1 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促进住宅产业化与设计建造技术发展,实现住宅卫生间空间与相关家具、设备、设施尺寸的协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卫生间及其相关家具、设备、设施的设计和安装。

1.0.3  住宅卫生间参数与相关尺寸应根据模数原理取得协调一致,相关家具、设备、设施及其部件尺寸应符合工业化生产及安装的要求。

1.0.4  住宅卫生间参数及相关尺寸协调,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    语

2.0.1  卫生间参数  bathroom parameter

住宅卫生间空间的净尺寸及椎荐使用的数列。

2.0.2  基本模数 basic module

模数协调中的基本尺寸单位,其数值为100mm,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

2.0.3  分模数  infra-modular size

导出模数的一种,其数值是基本模数的分倍数,分别是M/10(10mm)、M/5(20mm)和M/2(50mm)。

2.0.4  卫生间设备  bathroom equipment

卫生间内所需使用的坐便器、洗面器、浴盆、淋浴器等洁具及洗衣机等产品。

2.0.5  卫生间设施  bathroom facility

卫生间所需的给水、排水、通风、电气等管路及附件。

2.0.6  卫生间家具  bathroom furniture

卫生间所需使用的与洗面器结合的洗面台、放置和储存洗浴用品及化妆品的镜箱、陈设柜和储存柜等产品。

2.0.7  整体卫生间  entirety bathroom

在有限的空间内实现洗面、淋浴、如厕等多种功能的独立卫生单元,也称整体卫浴。

2.0.8  卫生间部件  bathroom element

组成卫生间设备、设施或家具的基本单元。

2.0.9  公差  tolerance

卫生间部件在制作、定位和安装时的允许偏差的绝对值。其值是正偏差和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

3 卫生间空间尺寸

3  卫生间空间尺寸

3.0.1  住宅卫生间内部空间净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宜根据表3.0.1选用,并优先选用黑线范围内净面积对应的平面净尺寸。

3.0.2  当需要对卫生间内部空间进行局部分割时,可插入分模数M/2(50mm)或M/5(20mm)。

3.0.3  卫生间自室内装修地面至室内吊顶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200mm。

3.0.4  对于卫生间空间的墙体,其厚度宜符合模数,并应按模数网格布置。

3.0.5  卫生间门窗尺寸、位置和开启方式应方便使用,并应满足卫生间设备安装和使用的最小空间要求。

4 卫生间部件和公差

4.1 卫生间部件的尺寸

4  卫生间部件和公差

4.1  卫生间部件的尺寸

4.1.1  住宅卫生间部件的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或是分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人体工程学的要求。

4.1.2  整体卫生间应考虑产品尺寸与建筑空间尺寸的协调,其最小安装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体卫生间有安装管道的侧面与墙面之间不应小于50mm;无安装管道的侧面与墙面之间不应小于30mm;

2  整体卫生间的底部与楼地面之间不应小于150mm;

3  整体卫生间的顶部与顶棚底部之间不应小于250mm。

4.1.3  满足乘坐轮椅的特殊人群要求的卫生间设计,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坐便器两侧应留有设置L形抓杆的空间,水平部分抓杆距室内装修地面高度应为650mm,垂直部分抓杆的顶端距室内装修地面高度应为1400mm。

2  洗面器下方应留出轮椅使用空间,净高度不应小于650mm,深度不应小于350mm,洗面器的挑出宽度不应小于600mm。距洗面器两侧和前缘50mm处宜设安全抓杆。洗面器前应留有1100mm×800mm的空间。

3  设备设施的开关应为低位式开关。

4  卫生间内应设求助呼叫按钮,安装高度距室内装修地面宜为400mm~500mm。

4.2 卫生间部件的公差

4.2  卫生间部件的公差

4.2.1  卫生间部件应根据其大小和产品要求确定精度。卫生间部件的公差宜符合表4.2.1的规定。

5 卫生间设备、设施及接口

5.1 一般规定

5  卫生间设备、设施及接口

5.1  一般规定

5.1.1  卫生间设备及设施设计、管道井设置,应符合模数协调要求。卫生间管道井设置应便于装配、检查和维修。

5.1.2  卫生间设备可用中心线定位。

5.2 排水与管道及接口

5.2  排水与管道及接口

5.2.1  便器排水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坐便器排水口中心与侧墙装修完成面之间的距离,无立管时不应小于400mm,有立管时不应小于450mm。

2  坐便器采用下排水时,排水口中心与后墙装修完成面之间的距离宜为305mm、400mm和200mm,推荐尺寸宜为305mm;坐便器采用后排水时,排水口中心距地面高度宜为100mm和180mm,推荐尺寸宜为180mm。

3  蹲便器中心线与侧墙装修完成面之间的距离,无立管时不应小于400mm,有立管时不应小于450mm。排水口设置应保证蹲便器后边缘距装修完成墙面不小于200mm。

5.2.2  洗面器排水口中心线与侧墙装修完成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0mm。洗面器侧面距其他洁具不应小于100mm。

5.3 排气道及接口

5.3  排气道及接口

5.3.1  竖向排气管道宜设置在卫生间的里侧,其外包尺寸宜符合模数协调的要求。

5.3.2  卫生间内排气道与竖向排气道的接口直径应大于ф80mm。

5.4 照明及插座

5.4  照明及插座

5.4.1  卫生间插座应配置防溅水型插座,安装高度应适应不同设备设施的高度要求,可为300mm、1500mm、1800mm。满足残疾人与老年人等特殊人群需求的卫生间插座距室内装修地面高度,宜根据插座所服务设备、设施而定,且应满足轮椅使用者的高度要求,可为300mm、600mm、1200mm。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

JGJ/T263—2012

制 定 说 明

《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月11日以第1246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卫生间空间、设备、设施系统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住宅卫生间工程建设领域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取得了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  总    则

1.0.1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推进住宅工业化、产业化的发展,提高住宅的建造技术水平。住宅建筑的卫生间空间是家具、设备、设施及管道等较为集中的空间,遵循模数协调准则,实现尺寸配合,可保证卫生间空间在功能、质量和经济效益方面获得优化,并使住宅的整个品质得到提升。

1.0.2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城市及村镇住宅卫生间设计中的设计参数选取,卫生间空间与家具、设备设施,家具、设备设施之间,以及各部件与部件之间的模数尺寸协调;同时适用于卫生间家具、设备、管线的设计和安装。

1.0.3  解决居住建筑建设领域的工业化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在建设的各个环节实现系统的尺寸协调。本标准通过对住宅卫生间空间尺寸、设备设施及其接口尺寸的模数协调,使住宅卫生间建造能够更好地满足住宅的工业化生产及安装要求,促使住宅建设从粗放型生产转化为集约型的社会化协作生产。

3 卫生间空间尺寸

3  卫生间空间尺寸

3.0.1  本条规定了卫生间内部空间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这为推进卫生间空间与设备、家具尺寸的模数协调提供了条件。

表3.0.1总结了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住宅卫生间》01 SJ 914中的常用卫生间空间尺寸。按照一件到四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给出不同尺寸的配置建议,力求保证使用功能和空间使用效率。黑线范围内净面积所对应的尺寸为推荐尺寸系列。

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小于2.50m2;两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1.80m2(便器和洗面器)和2.00m2(便器和洗浴器或洗面器和洗浴器);单设便器的不小于1.10m2。同时,卫生间设备设施的配置,需符合国家标准《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2008中5.2“卫生间设施配置”的规定。表3.0.1的卫生间净面积是指装修后的净尺寸,含竖向排气道和管道井面积。

3.0.2  本条所规定的局部分割时插入的分模数,是指用户对卫生间空间进一步划分时所采用的隔断应符合的模数。为了使划分后的空间仍然符合模数协调要求,不对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产生影响,采用分模数对卫生间内部空间隔断的进行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3.0.3  规定净高的最小值有利于卫生间设备合理布局,保证良好的自然通风及卫生间使用的舒适性。

3.0.4  按模数网格设置卫生间的墙体,有利于促进实现卫生间内部空间与家具、设备及管线尺寸的模数协调。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也会出现墙体厚度为非模数的情况。当构成卫生间空间的墙体厚度为非模数尺寸时,卫生间空间与相邻空间之间可用中断区调整模数网格之间的关系,即可将墙体置于网格中断区内,以保证卫生间内部空间及相邻空间符合模数尺寸要求。

3.0.5  卫生间的门窗尺寸、位置及开启方式,直接影响空间的使用效率及舒适性,因此应尽可能地考虑空间使用的自由度,保证充足的有效空间。

4 卫生间部件和公差

4.1 卫生间部件的尺寸

4  卫生间部件和公差

4.1  卫生间部件的尺寸

4.1.2  整体卫生间是对一种新型工业化生产的卫浴间产品的类别统称,产品具有独立的框架结构及配套功能,一套成型的产品即是一个独立的功能单元。对于整体卫生间最小安装尺寸,本条提出相关的规定,目的是保证整体卫生间与安装空间有良好的定位和衔接。

4.1.3  通常情况下,无障碍空间除应考虑使用者有肢体障碍的情况外,还应考虑盲人或有智力障碍的人群,以及由于年龄的增长出现各类生活不便的情况。而标准中仅针对乘坐轮椅的肢体残疾人群对卫生间空间使用的需求作出规定。

条文中的1100mm×800mm是每个轮椅席位的最小尺寸,洗面器前设置空间尺寸不小于该尺寸是为了方便乘坐轮椅者的使用。

4.2 卫生间部件的公差

4.2  卫生间部件的公差

4.2.1  在设计中应当把公差的允许值考虑进去,并处理在合理的范围中,以保证在安装接缝、加工制作、放线定位中的误差处于可允许的范围内,满足接口的功能、质量和美观要求。

表4.2.1是参照日本《建筑部件的基本公差》A003—1963编制的,供选择应用。表中的部件尺寸指部件定位、安装时与其相关的空间尺寸,其他尺寸不需要满足表4.2.1的公差规定。公差级别由产品的档次和精度要求确定。

5 卫生间设备、设施及接口

5.3 排气道及接口

5.3  排气道及接口

本节相关内容仅针对设置统一的竖向排气道、各户安装独立的排气扇的住宅卫生间排气系统,不包括集中的机械排气送风系统或直排系统。竖向排气管道宜设置在卫生间的里侧,以便使卫生间外的新鲜空气能通过门扇下部的百叶或缝隙贯穿卫生间,更新室内空气。

5.4 照明及插座

5.4  照明及插座

本节主要对卫生间照明和插座作出规定。对于不同设备对插座高度的要求,防溅水型插座距室内装修地面高度有以下几类:洁身器宜为300mm,洗衣机宜为1500mm,剃须刀插座宜为1500mm,排气扇插座宜为1800mm等。同时,本节也对满足残疾人与老年人等特殊人群需求的卫生间插座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设备对插座高度要求的不同作出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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