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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 JGJ/T 262—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

Standard for modular coordination of residential kitchen

JGJ/T262—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5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1245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262—2012,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月11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8]5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厨房空间尺寸;4.厨房部件和公差;5.厨房设备、设施及接口。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雅世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仲继寿  靳瑞冬  张   岳 王   羽 班   焯 曹   颖  李   婕  韩亚非

张兰英  林建平  胡   璧  师前进 王路成  刘   水  郑岭芬  谷再平

郭   景  马韵玉  张伟民  张锡虎 张晓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孙克放  左亚洲  王  鹏  业祖润 朱显泽  陆伟伟  胡荣国  秦  铮 潘锦云

1 总则

1  总    则

1.0.1  为促进住宅产业化与设计建造技术发展,实现住宅厨房空间与相关家具、设备设施尺寸的协凋,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厨房及其相关家具、设备设施的设计和安装。

1.0.3  住宅厨房参数与相关尺寸应根据模数原理取得协调一致,相关家具、设备设施及其部件尺寸应符合工业化生产及安装的要求。

1.0.4  住宅厨房参数及相关尺寸协调,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 语

2.0.1  厨房参数 kitchen parameter

住宅厨房空间的净尺寸及推荐使用的数列。

2.0.2  基本模数 basic module

模数协调中的基本尺寸单位,其数值为100mm,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

2.0.3  分模数 infra—modular size

导出模数的一种,其数值是基本模数的分倍数,分别是M/10(10mm)、M/5(20mm)和M/2(50mm)。

2.0.4  厨房设施 kitchen facility

进行炊事活动所需的燃气、给水、排水、通风、电气等管路及附件。

2.0.5  厨房设备 kitchen equipment

炊事活动所需使用的燃气灶、洗涤池、排油烟机、冰箱等产品。

2.0.6  厨房家具 kitchen furniture

炊事活动所需的操作台和储存柜等产品。

2.0.7  厨房部件 kitchen element

组成厨房设备、设施或家具的基本单元。

2.0.8  公差 tolerance

厨房部件在制作、定位和安装时的允许偏差的绝对值。其值是正偏差和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

3 厨房空间尺寸

3  厨房空间尺寸

3.0.1  住宅厨房内部空间净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宜根据表3.0.1选用,并应优先选用黑线范围内净面积对应的平面净尺寸。

3.0.2  当需要对厨房内部空间进行局部分割时,可插入分模数M/2(50mm)或M/5(20mm)。

3.0.3  厨房室内装修地面至室内吊顶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200mm。

3.0.4  对于厨房空间的墙体,其厚度宜符合模数,并宜按模数网格布置。

3.0.5  厨房门窗位置、尺寸和开启方式不得妨碍厨房设施、设备和家具的安装与使用。

3.0.6  满足乘坐轮椅的特殊人群要求的厨房设计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的净宽不应小于2000mm,且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0mm。

2  满足乘坐轮椅的特殊人群使用要求的厨房地柜台面下方空间净宽度不应小于600mm,高度不应小于650mm,深度不应小于350mm。

3  厨房的室内装修地面到吊柜底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200mm。

4 厨房部件和公差

4.1 厨房部件的尺寸

4  厨房部件和公差

4.1  厨房部件的尺寸

4.1.1  厨房部件的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或是分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人体工程学的要求。

4.1.2  厨房部件高度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柜(操作柜、洗涤柜、灶柜)高度应为750mm~900mm,地柜底座高度为100mm。当采用非嵌入灶具时,灶台台面的高度应减去灶具的高度。

2  在操作台面上的吊柜底面距室内装修地面的高度宜为1600mm。

4.1.3  厨房部件深度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柜的深度可为600mm、650mm、700mm,推荐尺寸宜为600mm。地柜前缘踢脚板凹口深度不应小于50mm。

2  吊柜的深度应为300mm~400mm,推荐尺寸宜为350mm。

4.1.4  厨房部件宽度尺寸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4.2 厨房部件的公差

4.2  厨房部件的公差

4.2.1  厨房部件应根据部件大小和产品要求确定部件安装的精度。厨房部件的公差宜符合表4.2.1规定。

5 厨房设备、设施及接口

5.1 一般规定

5  厨房设备、设施及接口

5.1  一般规定

5.1.1  洗涤柜宜靠近竖向排水管布置,灶柜宜靠近排气道或排气口布置。

5.1.2  排气道及竖向管线的管井应沿着墙角布置。管线排列宜布置在厨房设备同一侧墙面或相邻墙面。

5.2 管道及接口

5.2  管道及接口

5.2.1  水平管道空间应位于橱柜及其他设备的背面,且应靠近地面处。管道空间的深度距墙面不宜大于100mm,高度范围应在自装修地面至700mm之间。

5.2.2  燃气管线与墙面的距离应根据不同管径进行设计,与墙面最小净距不应小于30mm。

5.2.3  厨房内的竖向排气道装修完成面外包尺寸宜为基本模数的倍数。进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5.2.4  以家具形式围合的洗涤柜、灶柜、操作柜,应预留相应接口。

5.3 照明及插座

5.3  照明及插座

5.3.1  厨房照明重点应在主要操作台面上。照明点宜在操作台区域、灶台和水池上方,厨房照明开关宜设置在厨房门外侧。

5.3.2  插座设置的高度应根据适用设备确定,且距室内装修地面的高度宜为300mm、1200mm、2100mm。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

JGJ/T262—2012

条 文 说 明

制 定 说 明

《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月11日以第124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厨房空间、设备设施系统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住宅厨房工程建设领域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取得了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  总    则

1.0.1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推进住宅工业化、产业化的发展,提高住宅的建造技术水平。住宅建筑的厨房空间是家具、设备设施及管道等较为集中的空间,遵循模数协调原则,实现尺寸配合,可保证厨房空间在功能、质量和经济效益方面获得优化,并使住宅的整个品质得到提升。

1.0.2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城市及村镇住宅厨房设计中的设计参数选取,厨房空间与各部件、部件与部件之间的模数尺寸的协调,以及厨房家具、设备、管线的设计和安装。

1.0.3  解决居住建筑建设领域的工业化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在建设的各个环节实现系统的尺寸协调。本标准通过对住宅厨房空间尺寸、部件及其接口尺寸的模数协调,使住宅厨房建造能够更好地满足住宅的工业化生产及安装要求,促使住宅建设从粗放型生产转化为集约型的社会化协作生产。

3 厨房空间尺寸

3  厨房空间尺寸

3.0.1  本条规定了厨房内部空间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这为推进厨房空间与家具、设施、设备尺寸的模数协调提供了条件。

表3.0.1中提出的是住宅厨房设计中常用的厨房内部空间净尺寸及净面积(指装修后的净尺寸)系列。

本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住宅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但这个使用面积不包含管井和通风道面积,而本标准是包含了管井和通风道面积的。黑线范围内净面积所对应的尺寸为推荐尺寸系列,可以在单排、双排、L形以及U形四种布局中,提供较为舒适、经济的厨房空间(表1)。开间2200mm以上、进深3600mm~4100mm的厨房,面积较大,可容纳更多功能,适合于餐室型厨房、起居餐室型厨房及高档住宅厨房。

住宅厨房的平面布局应符合炊事活动的基本流程。本标准中所推荐的尺寸和净面积,是在住宅厨房设计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的操作顺序合理、有利于提高空间使用率及操作效率的尺寸系列。

3.0.2  本条所规定的局部分割时插入的分模数,是指用户对厨房空间进一步划分时所采用的隔断宜符合模数。为了使划分后的空间仍然符合模数协调要求,不对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产生影响,采用分模数对厨房内部空间隔断进行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3.0.3  规定净高的最小值有利于厨房设备、家具的合理布局,保证良好的自然通风及人们在厨房操作过程中的舒适性。

3.0.4  按模数网格设置厨房的墙体,有利于促进实现厨房内部空间与家具、设备及管线的模数协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出现墙体厚度为非模数的情况。当构成厨房空间的墙体厚度为非模数尺寸时,厨房空间与相邻空间之间可用中断区调整模数网格之间的关系,即可将墙体置于网格中断区内,以保证厨房内部空间及相邻空间符合模数尺寸要求(图1)。

3.0.5  厨房的门窗位置、尺寸及开启方式,直接影响空间的使用效率及舒适性,因此应尽可能地考虑空间使用的自由度,保证充足的有效空间。

3.0.6  通常情况下,无障碍空间除应考虑使用者有肢体障碍的情况外,还应考虑到盲人或有智力障碍的人群,以及由于年龄的增长出现各类生活不便的情况。而本标准中仅针对乘坐轮椅的肢体残疾人群对厨房空间的需求作出规定。

厨房设计中应为轮椅使用者留出足够的轮椅回转空间。本条规定了轮椅原地回转时所需的空间大小。在具体设计时,可将灶台、操作台下方空间凹进一定尺寸,以满足轮椅使用者的操作需求,并提供轮椅回转空间(图2)。

4 厨房部件和公差

4.1 厨房部件的尺寸

4  厨房部件和公差

4.1  厨房部件的尺寸

4.1.2、4.1.3  厨房家具、设备名称及尺寸如图3所示(包括操作台、洗涤台和灶台)。

4.1.3  本条所规定的厨房家具深度尺寸应包括台面板、灶具、烤箱等,只有手柄和开关可以凸出在外。

4.2 厨房部件的公差

4.2  厨房部件的公差

4.2.1  在设计中应考虑到公差的允许值,并处理在合理的范围中,以保证在安装接缝、加工制作、放线定位中的误差处于允许的范围内,满足接口的功能、质量和美观要求。表4.2.1参照日本《建筑部件的基本公差》A003-1963编制,以供参考。表4.2.1中部件尺寸指与部件定位和安装相关的空间尺寸,与此无关的尺寸不需要满足表中的公差规定。同时,不同用户对美观、经济,以及不同的设备产品对安装精度要求的不同,在具体建设与安装中,公差级别高低的选择根据具体要求确定。

5 厨房设备、设施及接口

5.2 管道及接口

5.2  管道及接口

5.2.2  燃气管线与墙面的距离应根据不同管径进行设计,当燃气管径≤DN25时,与墙面净距不小于30mm;当燃气管径在DN25~DN40时,与墙面净距不小于50mm;当燃气管径=DN50时,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70mm。

5.3 照明及插座

5.3  照明及插座

根据所使用设备的不同,合理地设置插座的位置,可减少电线穿绕,方便使用。一般来说,用于洗碗机、电冰箱的插座宜设置在距装修地面300mm的位置;微波炉、电饭锅、消毒柜、烤箱、开水壶等厨房小家电所需插座宜设置在居室内装修地面1200mm处;排油烟机、排气扇等的插座宜将用火安全性作为重要考虑要素,一般设置于距室内装修地面2100mm处。

好用的建筑标准规范查询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