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建标184-2017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7-12-01

  前言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

建标184-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敬老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17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 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24日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 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的建设经验教训,在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建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施、配套设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政编码:100721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主编单位:中元国际(上海)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编制组成员:宫蒲光 冯亚平 刘 健 蒋玮 缪丽 刘伟 刘勇 杨光伟 曹放 王进 杜鹏 沈韧 沈立洋 唐琼 徐波 罗定元 官曾霞 徐晨 季春伟 王鹏飞 许娇丽 杜文忠

主要起草人:沈立洋 罗定元 许娇丽 周瑞佳 柳青 杜文忠 林群聪 朱峰 刘 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的建设,提高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及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又称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基本职能是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本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为敬老院。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服务,合理确定敬老院建设规模及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敬老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敬老院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敬老院建设项目。

第四条 敬老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及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与建设水平。

第五条 敬老院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供养对象在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经济适用、功能完善、设施齐全。

第六条 敬老院建设应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 敬老院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要充分体现国家对绿色、节能、环保、减排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敬老院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敬老院的供养对象为农村特困人员,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农村特困人员近三年平均数量及集中供养需求确定。

第十条 敬老院的建设规模类别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敬老院建设规模类别划分

注:年供养对象数量接近下限值的,其建没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下限值;年供养 对象数量接近上限值的,其建没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上限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入法确定。

第十一条 敬老院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施和配套设备构成。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由供养对象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敬老院各类用房

注:1 居室含卧室、卫生间及储物空间,宜设置阳台;值班室另含监控室;职工宿舍含职工休息室、卫生间。

2 当敬老院设置护理型床位时,护理型床位的相关用房设置应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规定。

3 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相应的功能用房。

第十三条 敬老院的场地包括院区道路、室外活动场、绿地、衣物 晾晒场、停车场、堆场等,临近基地的地方还应设置供养对象从事作业劳动的场地。绿地率和停车场地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的规划要求。

第十四条 敬老院的建筑设施和配套设备应包括供水、采暖、供电、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敬老院的选址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远离各类有毒有害污染源,与高噪声、高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二、地形平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三、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条件较好;

四、便于利用周边已有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敬老院总平面布局应按照功能进行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服务流线通畅。

第十七条 敬老院的建设用地应按照建设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9,绿地率不宜低于35%,宜有集中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宜为3㎡ /人~4㎡/人,衣物晾晒场地宜为30㎡~90㎡。

第十八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居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2h的日照要求。生活用房与活动用房、康复用房宜相对集中布置,供养对象生活单元的设置应以方便供养对象的生活起居和有利于管理为原则。

第十九条 敬老院院区内的供养对象人行通道应满足无障碍要求,院区内道路应满足消防和救护的要求。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敬老院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指标应按照规模类别和单床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类规模敬老院房屋总建筑面积及单床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类规模敬老院房屋总建筑面积及单床建筑面积

注:1 大于300床参照300床的面积指标下限执行。

2 同一类别内规模小的取面积指标上限进行建设,规模大的取面积指标下限进行建设,中间采用插入法计算;总规模越大,单床面积指标取值越小。

3 当设置护理型床位吋,护理型床位的单床建筑面积应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配可参照表4确定。

表4 敬老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配表(%)

注:1 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不应低于0.65。

2 表中比例为参考值,各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不突破总规模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施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的建筑特点应根据供养对象的身心特点和安 全、卫生、经济、消防、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入住供养对象供养水平的前瞻性,适当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及有关设施应按照功能性质合理 分区,并应符合建筑设计、无障碍设计、建筑节能等现行设计规范、 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的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建筑物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建筑为两层时,第二层的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宜设置无障碍坡道或医用电梯;建筑为三层及三层以上时,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应至少设置一部医用电梯。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的供养对象居室宜以双人间为主,适当设置 三人间与四人间。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的需要,并宜设置阳台。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居室应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房屋层高宜为3.0m~3.3m。

第二十八条 供养对象居室应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卫生间,卫生间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其地面应防滑、防渗漏、易清洗。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居室门净宽不应小于1.2m,居室门上宜设置观察窗,卫生洗浴用房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第三十条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敬老院建筑入口大门应设置门斗。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的出入口、入口门厅应设置坡道,平台、台阶、 坡道、楼梯等设置应符合供养对象使用要求。供养对象生活区走道净宽宜为1.8m~2.1m。

第三十二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应环保、温馨、实用;供养对象居住、活动区域的地面材料应防滑,宜采用有弹性的防滑材料;厨房、卫生间、浴室等公用部位应采用防滑地砖;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宜做成圆角或设置高1.5m的防撞护板;走道及楼梯扶手应方便供养对象抓握且应设置为双侧扶手,宜设置为上、下两层扶手;室内环境色彩宜以暖色、浅色为主。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的建筑外观和内部装饰应做到色调温馨,自 然和谐,简洁大方,感觉舒适。不同的楼宇、不同的功能用房要有不同的标识,便于供养对象识别记忆。

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院区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或围栏装置,形成院内供养对象相对独立的空间。围墙或围栏形式宜与所处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的供水宜就近利用乡镇供水系统,如采用自备水源,其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敬老院的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就近排入乡镇 污水管网。无乡镇或乡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第三十七条 敬老院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应集中供应生活热水或配 置制备生活热水的设施,生活热水宜采用太阳能、热泵、电加热或燃煤燃气锅炉制备。

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院区雨水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入渗、调蓄、收 集利用或设置雨水管、渠排水系统就近排放至农田灌溉沟渠、溪流、河道、乡镇雨水管网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采暖地区的敬老院应设置供暖设施,且宜采用集中 供暖,其公共浴室、活动室及供养对象居室宜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方 式。

第四十条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敬老院供养对象生活用房宜设置空调降温设备或采用其他降温措施。

第四十一条 敬老院的供电设施应能够满足照明和动力设备的需要,宜采用一回路供电外加自备电源的应急电源系统。

第四十二条 敬老院应在使用燃气设备的区域设置燃气泄漏报警 装置。

第四十三条 敬老院的电气线路宜埋管暗敷,并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其医护用房和浴室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第四十四条 敬老院宜根据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以及视频传输的需要,敷设安保、网络、通信等设备线路,并预留设备终端接口。

第四十五条 敬老院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存放和 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卫生安全的规定。

  第六章配套设备

第四十六条 敬老院配套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入住供养对象在生活照料、物质帮助、简单医护及作业劳动方面的基本需要以及管理要求,按建设项目规模分类设置。

第四十七条 敬老院设置护理型床位时,配套设备包括生活护理设备、医疗设备、康复设备、安防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配套设备推荐表如表5所示。

表5 敬老院配套设备推荐表

注:表中□为应设置,△为宜设置,○为可设置。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八条 敬老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本章所列指标可作为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参考依据,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四十九条 各类敬老院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6控制。

表6 各类敬老院投资估笪指标

注:1 总投资估算包括建安丁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基本预备费。

2  总投资估算不含征地费拆迁、青苗补偿、特殊场地处理、医疗康复设备等费用。

3  根据项目特征综合测算建安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为83%~87%,估算指标按中间值85%计算。

4  表中投资估算指标以《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并调整为2015年10月份市场价为计价依据。

5  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测算。

6  投资浮动参考各地区建设当期建造环比指标进行修正。

第五十条 各类敬老院建设工期可按表7控制。

表7 各类敬老院建设工期

注:1 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2  按照9015年所执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计算施工周期。各地不同,仅供参考。

第五十一条 敬老院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好用的建筑标准规范查询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