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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2018(2024年版)

🗓️ 国家铁路局 实施时间:2018-09-01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Railway Passenger Station

TB 10100-2018

主编单位: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国家铁路局

施行日期:2018年9月1日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

(工程建设标准2018年第3批)

国铁科法[2018]54号

现公布《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2018)行业标准,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TB 10083-2005)同时废止。

国家铁路局

2018年6月11日

铁路旅客车站(以下简称“铁路客站”)是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交通体系中的重要节点,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自《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发布以来,我国已相继建成新型铁路客站1000余座,其中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300余座。这批新型铁路客站贯彻国家“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兼顾铁路运输、综合交通体系构建和城市发展等需求,努力追求交通建筑、时代要求和地域环境的有机结合,从设计理念、功能布局、建筑形态、技术创新、运营效果等方面实现了超越。北京南站、上海虹桥站、广州南站、武汉站等大型综合交通枢纽,拉萨站、延安站、苏州站、三亚站等具有浓郁地域特色的铁路客站,都成为铁路客站建设的代表作品,为进一步完善铁路客站建设标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本规范修订在全面总结我国近年来铁路客站建设、运营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结合打造现代综合交通枢纽、“零距离”换乘等要求,优化铁路客站功能布局,提高旅客出行质量及效率;坚持安全优先为原则,在原规范安全要求基础上,增加了跨线设施、结构设计、检修维护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为旅客安全提供保障;贯彻落实了国家绿色环保技术政策,为打造绿色铁路客站提供技术支撑;优化了技术参数,进一步提升了规范的科学性和技术经济合理性;拓展了规范涵盖范围,增强了规范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并将规范名称修订为《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

本规范由12章组成,包括总则,术语,总体设计,总平面,站房建筑,客运服务设施,结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与照明,客运服务信息系统,无障碍设施。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打造现代综合交通枢纽的设计理念,明确了“零距离”换乘的枢纽布局要求。

2.增加了“总体设计”章,加强了铁路客站系统性设计要求。

3.增加了铁路旅客车站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4.“选址和总平面布置”与“车站广场”两章合并为“总平面”章,完善了城市交通配套设施要求。

5.增加了安检、实名制验票等作业区域要求以及中转换乘旅客流线组织要求。

6.修订了集散厅、候车区(厅、室)的规模控制指标,增加了站内商业设施规模要求和站房总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

7.增加了铁路旅客车站检修维护设施的设计要求。

8.增加了地下车站、空间环境、装修与构造、建筑幕墙与金属屋面、建筑节能、电梯自动扶梯和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等内容。

9.删除了“消防与疏散”章。

10.增加了“结构”章,明确了“桥一建”合一、大跨屋盖等铁路旅客车站特殊结构设计要求。

11.将“建筑设备”章分为“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与照明”“客运服务信息系统”四章,并修订了相关内容。

12.增加了“无障碍设施”章。

本规范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邮政编码:300142),并抄送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乙29号,邮政编码:10003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技术总负责人:郑健、安国栋、吴克非。

主编单位: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周铁征、赵建华、杜爽、刘燕、卢瑛、侯凯、余洋、徐向辉、李桂萍、吕小征、夏天妍、赵世磊、孙红峰、孟然、揭蓓蕾、张佳璐、邢家勇、于凤凤、史月珍、唐虎、张建新、邹志胜、董城、朱建章、温静、陶然、冯世杰、樊艳、洪伟、李怜、马静波、冯敬然、赵畅、董志强、方健、郭瑞霞、贺涛、王莉、李茂生、李政、沈月荣、黄保民、郭卫东、马敏杰、李国富、吕轶娜、杨卫红、牟忠霞。

主要审查人:吴克非、韩志伟、曾会欣、俞祖法、桑翠江、李京、盛晖、金旭炜、李春舫、郭明、于世平、景德岩、叶年发、邱剑、陈强、李迎九、王哲浩、廉文彬、宁斐、王敏、陈军、杨思博、田杨、谭月仁、姜文星、刘瑜、樊刘昌、张敏、王玉、韩国兴、胡小勇、魏巍、王睦、张雅莉、王向东、叶頓、刘结平、巩云、鄢炜、郭旭晖、管亚敏、陈奇会、宋歌、薛峰、郑铎、戎华强、甘博捷、马治俊、单松堂、侯彬、张克意、李明国、毕庆焕、蒋金辉、李正涛、刘慧。

本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GB 50226-2007;GB 50226-2007(2011年版)。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铁路发展需要,统一铁路旅客车站设计标准,使铁路旅客车站设计符合安全可靠、先进成熟、便捷舒适、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旅客车站设计。

1.0.3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应按照适度超前、不过度超前的原则,从严控制建筑及站前广场规模。铁路客站规模应根据城市规模、城市规划、路网规划、功能定位、客流需求、站场规模、与其他交通设施衔接方式以及综合开发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1.0.4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应规模合理、功能完备、流线顺畅、标准适宜,为旅客提供方便快捷舒适的乘降环境。

1.0.5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应针对车站人员密集、与行车安全紧密相关等特点,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为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1.0.6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应遵循高铁快运快进快出的原则,畅通作业流线,减少货物站内停留时间,为高铁快运提供安全、便捷的作业条件。

1.0.7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要求,并应与城市的人文环境和自然景观相协调。

1.0.8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应符合交通建筑的功能特点,并体现地域特色、传统文化和时代特征。

1.0.9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应按照建设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及“零距离”换乘的要求,与城市轨道交通、公交汽(电)车、出租车等城市公共交通衔接顺畅,与航空港、长途汽车站、客运港口等城市对外交通合理布局。

1.0.10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应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1.0.11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12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语

2.0.1 铁路旅客车站(铁路客站)railway passenger station

办理铁路客运业务,为铁路旅客提供乘降功能的场所。一般由铁路客站站房、客运服务设施和城市配套设施(车站广场和城市交通配套设施)等组成。

2.0.2 铁路客站站房 railway passenger station building

为铁路旅客办理客运业务的公共建筑。主要由进站、出站集散厅,候车区(厅、室),售票用房,客运作业及附属用房,行包用房以及为旅客服务的商业用房等组成。

2.0.3 客运服务设施 facilities for passenger transport

铁路客站范围内为旅客服务的站台、站台雨棚、地道、天桥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检票口、电梯与自动扶梯、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等设施的统称。

2.0.4 站房平台 platform for station building

由铁路客站站房外墙向城市方向延伸一定宽度,连接铁路客站站房各个部位及进出口的平台。

2.0.5 集散厅 concourse

铁路客站站房内,对进站、出站旅客进行疏导的大厅。

2.0.6 最高聚集人数 maximum number of passengers gathered in waiting area(hall/room)

铁路客站全年发送旅客最多月份中,一昼夜在候车区(厅、室)内瞬时(8min~10 min)出现的最大候车(含送客)人数的平均值。

2.0.7 高峰小时发送量 number of passengers dispatched during peak hour

铁路客站全年发送旅客最多月份中,日均高峰小时旅客发送量。

2.0.8 设计行包库存件数 design number of baggages

设计年度内最高月的日均行包库存件数。

2.0.9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passenger guidance system

由导向要素构成的引导人们在公共场所进行有序活动的标志系统。

2.0.10 绿色铁路客站 green railway passenger station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旅客和工作人员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以及自然和谐共生的铁路客站。

2.0.11 地下铁路客站(地下车站) underground railway passenger station

全部或部分铁路客站站房、客运服务设施位于地面以下的铁路客站。

2.0.12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le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13 高铁快运 CRH Express

依托动车组列车资源,为客户提供的小件物品全程运送服务。

3 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铁路客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铁路运输需求,与所在地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协调。

2 满足旅客出行需求,宜设在中心城区或者靠近城市建成区,距离中心城区宜在半小时以内。同时,城市应配备完善的交通配套设施。

3 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既有建筑物分布情况、土地资源开发和城市发展等因素比选确定。

4 与其他交通方式相协调,且有利于旅客快速集散。

3.1.2 铁路客站应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合理进行综合开发。

3.1.3 铁路客站站房、客运服务设施、城市配套设施等应统一规划、系统设计。

3.1.4 铁路客站的建筑物临近铁路线路设置时,应符合铁路建筑限界要求。

3.1.5 线间立柱建(构)筑物宜采取相应的保护、防撞措施。

3.1.6 铁路客站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中小型铁路客站的评价等级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绿色铁路客站评价标准》TB/T 10429规定的一星级,大型铁路客站的评价等级不应低于二星级,特大型铁路客站的评价等级不应低于三星级。

3.1.7 铁路客站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3.1.8 铁路客站站房、客运服务设施应设置检修维护设施。检修维护设施应连续贯通,安全可靠。

3.1.9 铁路客站站房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机电设备系统宜按功能分区分开设置。

3.1.10 地下车站布局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应与地面建筑、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等相协调,其通风、照明、卫生、防灾等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3.1.11 铁路客站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车站智能化水平和旅客服务水平。

3.1.12 铁路客站应积极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车站全寿命周期的信息化、智能化和可持续化。

3.2 车站规模

3.2 车站规模

3.2.1 铁路客站的规模应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或高峰小时发送量按表3.2.1-1和表3.2.1-2确定。

3.2.2 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应满足客流运输、旅客服务需求,根据铁路客站最高聚集人数,按下列指标计算确定:

1 小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5m²/人~12m²/人,可根据城市规模按表3.2.2-1确定。高速铁路小型客站站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0㎡。

2 中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7m²/人~15m²/人,可根据城市规模按表3.2.2-2确定。  

3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9m²/人~20m²/人,可根据城市规模按表3.2.2-3确定。

4 设有城市通廊、交通配套设施、站外综合开发和其他交通设施之间换乘区域的铁路客站,城市通廊、交通配套设施、站外综合开发和换乘区域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设有预留车场、位于风景名胜区和特殊新区规划的铁路客站以及地下车站,站房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2.3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汽(电)车站、社会车辆及出租车停车场等交通配套设施和站外综合商业设施面积不应计入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

3.2.4 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计算时,下列范围不应计入建筑面积:

1 高架候车厅下部开敞空间。

2 单独设置的跨越站场的旅客天桥、地道。

3 线侧下式铁路客站站房与基本站台之间的旅客通道。

4 站台上设于天桥及其出入口楼扶梯下部的行车、保洁等用房。

3.3 接口设计

3.3 接口设计

3.3.1 铁路客站应与城市交通配套设施在功能布局、流线组织、标高设计、空间形态等方面进行协调设计,并应与市政供热、供气、供电、给水排水、信息等相关工程进行协调设计。

3.3.2 铁路客站应与站场、路基、桥梁、隧道、接触网等铁路相关工程协调设计。

3.3.3 铁路客站的设备管线应统筹规划。室外设有多种地下管线时,宜设置地下综合管涵;室内各设备管线应相互协调,便于敷设和检修。

4 总平面

4.1 总平面布置

4.1 总平面布置

4.1.1 铁路客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客站流线与功能布局便于旅客乘降和疏解。

2 铁路客站与城市轨道交通、道路等连接顺畅。

3 功能布局、标高设计、交通组织、景观设计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4 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并留有发展余地。

4.1.2 铁路客站场地设计高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防洪、防涝标准规定,并应与当地控制性规划相协调。

4.1.3 铁路客站站房形式应根据线路条件、地形条件、站区规划、城市配套设施、综合开发和运营管理模式等因素确定。

4.1.4 铁路客站总平面流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客进站、出站和换乘流线应短捷。

2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的进站、出站旅客流线应分开设置。

3 旅客流线与车辆、行包和邮件流线宜相对独立,避免交叉。

4.1.5 铁路客站站房应设置站房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台长度不应小于站房主体建筑长度。

2 与车站广场衔接的平台宽度,特大型站不宜小于35m,大型站不宜小于25m,中小型站不宜小于10m。

3 采用立体交通布局的铁路客站,其平台应分层设置,每层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10m。

4.1.6 铁路客站应根据需要设置垃圾收集设施、转运站及垃圾转运跨线设施。

4.1.7 行包托取处附近应设置专用停车场,停车场与行包托取处之间应设置便于行包运输的通道。

4.1.8 铁路客站应设置内部停车场,其规模可根据使用需求和车站所在地停车场配建标准计算确定。

4.2 城市配套设施

4.2 城市配套设施

4.2.1 车站广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流线与车行流线应分别设置,并应有利于铁路客站内的交通组织和外部道路衔接。

2 地面应采用硬化防滑地面,并应满足排水要求。

3 季节性或节假日旅客流量大的铁路客站广场,应有设置临时候车设施的条件。

4 车站广场道路临近站房平台等人员密集场所时,应设置防冲撞设施。

5 车站广场上各类建(构)筑物不应影响站房建筑景观。

4.2.2 车站广场人行区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公交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及出租车载客区等交通设施相连通。

2 地面应高出车行道0.15m。

3 人行区域面积宜根据旅客车站最高聚集人数按1.83㎡/人计算确定。

4 设置座椅及其他相关服务设施。

4.2.3 车站广场应设置厕所,其最小使用面积可根据铁路客站最高聚集人数按每千人不小于25㎡或4个厕位确定。当车站广场面积较大时,厕所宜分散设置。

4.2.4 车站广场应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管理用房。

4.2.5 车站广场绿化率不宜小于10%,绿化和景观设计应符合功能和环境要求。

4.2.6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宜采用多方向进站、出站的布局形式,并宜采用立体交通方式。

4.2.7 铁路客站与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300m。

4.2.8 公交汽(电)车、出租车、社会车辆等城市交通配套场地规模应根据交通量确定,并适当留有余地。其中,出租车上客区和落客区应根据旅客流线分别设置。

4.2.9 小客车车道边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客车单位车道边长度宜为7m。

2 小客车车道边数量应依据小客车载客人数和平均停靠时间计算确定。其中,出租车平均载客人数宜按1.5人/车确定,小型社会车平均载客人数宜按2.5人/车确定;小客车落客时间宜按20s~40s确定,小客车上客时间宜按6s~26s确定。

3 小客车上客区车道边布置长度尚应满足车道边通行能力与交通组织和管理的需求。

5 站房建筑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铁路客站站房内应按功能分为公共区、办公区和设备区,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宜采用开敞空间布局,旅客流线应顺畅、有序。公共区的安全疏散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办公区宜集中设置,并应设置与公共区联系的通道。

3 设备区宜远离公共区集中设置,并宜利用建筑空间。

5.1.2 铁路客站旅客流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特大型铁路客站旅客进站流线、出站流线和换乘流线应相对独立设置,中型铁路客站宜相对独立设置,小型铁路客站可合并设置。

2 旅客进站流线可按购票、实名制验票、安检、候车、进站检票等作业环节进行设计。

3 旅客出站流线上应设置出站检票设施。

4 旅客中转换乘流线宜按站内换乘进行设计。

5.1.3 铁路客站进站、出站通道和换乘通道及楼梯宽度除应满足旅客高峰通过能力的需要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5.1.4 线侧式铁路客站站房的进深应满足旅客进站作业要求。

5.1.5 办理行包、高铁快运的铁路客站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用房、场地及配套设施,并应方便旅客办理行包、高铁快运业务。行包、高铁快运货物流线宜与旅客流线分开设置。高铁快运用房面积应根据高铁快运作业需求和客站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5.1.6 办理行包、快运的铁路客站应设置相应的库房、场地及配套设施,并应方便旅客办理行包、快运业务。行包、快运货物流线应与旅客流线分开设置。

5.1.7 铁路客站站房检修设施应满足建筑物检查、维护的要求并保证作业安全。当采用移动检修设备时,应预留通行条件、作业空间及地面荷载条件。

5.1.8 铁路客站站房设计应积极推广采用BIM技术搭建整体建筑信息模型,优化建筑功能,并进行专业协同设计,增强相关专业间的协调配合与系统优化。

5.2 集散厅

5.2 集散厅

5.2.1 铁路客站站房应设进站、出站集散厅。小型铁路客站站房的进站集散厅宜与候车区(厅、室)合并设置,进站集散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出站集散厅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0㎡;进出站厅合并设置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0㎡。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进站、出站集散厅应按高峰小时发送量确定其使用面积,进站集散厅使用面积应按不小于0.25㎡/人计算确定,出站集散厅使用面积宜按不小于0.2㎡/人计算确定。

5.2.2 进站集散厅应设置问询、小件寄存等服务设施,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宜设自助存包柜。出站集散厅内应设置旅客厕所和检补票室。

5.2.3 铁路客站站房应在进站集散厅等主要旅客入口处设置安检区。安检区的使用面积应根据安检设备设置数量、布置方式及安检作业要求综合确定,且每处安检区最小使用面积应满足设置两组安检设备的要求。

5.2.4 进站集散厅应设置实名制验票口。

5.3 候车区(厅、室)

5.3 候车区(厅、室)

5.3.1 候车区(厅、室)总使用面积应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按不小于1.2㎡/人计算确定。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候车区(厅、室)的使用面积应在计算结果基础上增加5%。

5.3.2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宜根据客运需求设置软席候车区。软席候车区候车人数,客货共线铁路可采用最高聚集人数的4%,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可采用最高聚集人数的10%;使用面积应按不小于2㎡/人计算确定。

5.3.3 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应设置无障碍候车区,小型铁路客站应在候车区内设置轮椅候车席位。无障碍候车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障碍候车区宜邻近进站检票口及无障碍电梯。

2 无障碍候车区候车人数可采用最高聚集人数的4%,使用面积应按不小于2㎡/人计算确定。

5.3.4 铁路客站可根据需要设置商务候车室。商务候车室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单独出入口和直通车站广场的车行道。

2 设置独立的实名制验票和安检设施。

3 设置厕所、盥洗间、服务员室和备品间。盥洗间应设盥洗用热水。

5.3.5 普通候车区(厅、室)座椅的排列方向应有利于旅客通向进站检票口,座椅间走道净宽不得小于1.3m,并应满足军人(团体)候车的要求。

5.4 售票用房

5.4 售票用房

5.4.1 售票用房应由售票厅、售票室、票据库、办公室等组成。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应设进款室,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应设总账室。

5.4.2 售票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售票用房应设置在铁路客站站房进站口附近,中型、小型铁路客站售票用房可设置在铁路客站站房候车区附近。

2 铁路客站可根据需要设置自动售(取)票机,必要时可设置独立的自动售(取)票厅。

3 售票厅应设置公安制证窗口。

4 售票办公区内应设置售票人员专用厕所。

5.4.3 售票窗口数量应根据窗口售票设备数量确定,且每个售票厅宜预留1~2个售票窗口。

5.4.4 售票窗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售票窗口的中心距宜为1.6m,靠墙售票窗口中心距墙边不应小于1.2m。

2 售票窗台面至售票厅地面的高度应为1.0m。

3 无障碍售票窗口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2.0.6条的规定。

5.4.5 售票厅内自动售(取)票机应集中设置,并宜采用嵌入式安装,其设置空间应满足旅客排队购票和维护要求。

5.4.6 售票厅进深,特大型站不宜小于13m,大型站不宜小于11m,中、小型站不宜小于9m。

5.4.7 售票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售票窗口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2 售票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4㎡。

3 售票室与公共区之间不应设门。

4 售票室内除无障碍售票窗口工作区域外,其余地面宜高出售票厅地面0.2m,并应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

5 售票室应设置防盗设施。

5.4.8 票据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型和小型铁路客站票据库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每处售票用房应设置一间不小于30㎡的票据库。

2 票据库应有防潮、防鼠、防盗和报警措施。

5.5 其他服务设施

5.5 其他服务设施

5.5.1 问询处、综合服务台可根据需要设置在集散厅或候车区。

5.5.2 铁路客站站房应根据车站规模和旅客进站、出站流线设置站内商业设施。小型铁路客站站内商业规模宜为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的2%~4%,中型铁路客站站内商业规模宜为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的4%~8%,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站内商业规模宜为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的8%~10%。有商业发展潜力的车站亦可根据需要确定商业规模。站内商业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的有关规定。

5.5.3 旅客厕所的设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标志应方便旅客识别。

2 侯车区(厅、室)内厕位数(不含站位)宜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按每百人2.5个计算确定,男厕位(不含站位)与女厕位比例应为1:2。男厕位(不含站位)数量不应少于3个,女厕位数量不应少于4个。出站厅男厕位(不含站位)数量不应少于1个,女厕位数量不应少于2个。每个厕所应至少设置1个坐位,男厕所应设置不少于蹲位、坐位数量之和的站位。

3 厕位数宜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按每百人2.5个计算确定,男、女厕位比例应为1:2,且男厕所大便器数量不应少于3个,女厕所大便器数量不应少于4个。每个厕所应至少设置1个座便器。男厕所应设置与大便器数量相同的小便器。

4 厕所隔间应设承物台、挂钩。

5 男女厕所宜分设盥洗间,盥洗间应设面镜,水龙头数量应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按每150人设置1个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3个。

6 候车区(厅、室)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厕所的距离不宜大于50m,大型、特大型站厕所应分散布置。

7 厕所隔间长度不应小于1.5m,宽度不应小于1.0m;双侧厕所隔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0m;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或小便器的净距不应小于2.0m。

8 厕所平面布置应满足私密性要求。

9 设有旅客换乘区域的站房,旅客换乘区域应根据换乘客流量设置厕所和盥洗间。

10 无障碍厕所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2.0.11条的规定。

11 厕所内应设独立的清扫间。

12 厕所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的规定设置第三卫生间。

5.5.4 铁路客站站房应单独设置旅客用开水间,开水间应与卫生间隔离设置。

5.5.5 铁路客站站房应设置母婴服务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大型、中型铁路客站应设置独立母婴室,宜设置母婴候车区;小型站宜设置独立母婴室。

2 母婴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

3 母婴室应具有保护哺乳私密性的设施,地面应防滑。

4 母婴室应配置婴儿护理台、洗手盆、婴儿床、座椅等设施,宜配置恒温空调、呼叫设备。

5.6 客运作业及附属用房

5.6 客运作业及附属用房

5.6.1 客运作业用房宜根据使用需要设置客运值班室、检补票室、公安值班室、综控(广播)室、上水工室、卸污工室、开水间、安检室及与运营有关的其他房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补票室应设在候车区(厅、室)、出站口、检票口附近,其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按不小于2㎡/人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10㎡。存放票款、票据的检补票室应有防盗设施。

2 上水工室和卸污工室应分别设置,其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按不小于3㎡/人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8㎡。

3 铁路客站内旅客相对集中处应设置公安值班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5㎡。

5.6.2 铁路客站应根据需要设置交接班室、间休室、更衣室、职工活动室、浴室、就餐间、清扫室(含工具间)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应设交接班室,其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按不小于1㎡/人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30㎡。

2 间休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的2/3按不小于4㎡/人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20㎡。

3 更衣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按不小于1㎡/人计算确定。

4 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宜设置职工活动室、浴室、就餐间等生活用房。

5 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的旅客公共区宜设置清扫工具间。采用机械清扫时,应设置清扫设备存放间。

6 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应在行包及职工工作场地附近设置厕所和盥洗间。

5.6.3 客运管理办公用房宜包括站长室、车站会议室、办公室、备班室、备品室等,办公用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规定。

5.6.4 铁路客站应根据需要设置技术作业用房。技术作业用房应分类集中设置,并应避免强弱电相互干扰。

5.6.5 高速铁路及城际铁路客站综合监控室宜与行车室合设,并宜临近消防控制室设置。小型铁路客站综合监控室可与检票室合设。

5.6.6 铁路客站应设禁止携带物品暂存间。

5.7 行包用房

5.7 行包用房

5.7.1 客货共线铁路客站宜设置行李托取处,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的行李托运和提取应根据旅客进站、出站流线分开设置;中型铁路客站的行李托运处与提取处可合设;小型铁路客站可设行李托取点。

5.7.2 办理行包业务的铁路客站应设置行包通道,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的行包库宜与跨越线路的行包地道相连。办理高铁快运业务的特大型、大型客站应设置综合物流通道,中型客站宜设置综合物流通道或货运电梯。综合物流通道和货运电梯应与高铁快运用房、停车区相连,其尺寸、荷载等设计参数宜根据高铁快运的载运工具确定。

5.7.3 行包用房主要组成应符合表5.7.3的规定:

5.7.4 行包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的始发、终到和中转行包库区宜分别设置。

2 线下式行包库和多层行包库应设置垂直升降设施,垂直升降设施应能容纳一辆行包拖车。

3 特大型铁路客站行包库各层之间应有供行包拖车通行的坡道。铁路客站行包作业区之间以及作业区与站台、广场之间有高差时,应留有供小型搬运设备通过的坡道。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净宽度,有栏杆时不应小于3m,无栏杆时不应小于4m。

4 特大型铁路客站行李提取厅可设置行李传送带。

5.7.5 行包库使用面积应根据行李和包裹数量计算确定。

5.7.6 设计行包库存件数2000件及以上的铁路客站宜预留室外堆放场地,场地应有防雨设施。

5.7.7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宜设无主行包存放间,其使用面积可按设计行包库存件数的1%确定,且不宜小于20㎡。

5.7.8 行包库内净高不应小于4m。采用机械作业的行包库应满足机械作业要求,其门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应小于3m。

5.7.9 行包库宜设高窗,并应加设防护设施。

5.7.10 行包托运厅、提取厅使用面积及托取窗口数量不应小于表5.7.10的规定。

5.7.11 行包库与行包托运厅、提取厅应设置不小于1.5m宽的通道,通道应有可开闭的隔离栅栏门。

5.7.12 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应根据需要设置行包安检仪。

5.7.13 行包作业区域及行包通道两侧的墙体、柱面均应采取防撞措施。

5.8 空间环境

5.8 空间环境

5.8.1 铁路客站站房内空间应通透、开敞、明亮,尺度应满足不同空间功能需求。

5.8.2 铁路客站站房主要空间设计应具有视觉引导作用,方便旅客识别与疏散。

5.8.3 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采光、通风、保温、隔热、隔声、污染物控制等室内环境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8.4 铁路客站站房公共区宜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采光设计应采取减少炫光的措施。

5.8.5 铁路客站站房室内声学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面积在50000㎡及以上或平均高度在18m以上的铁路客站站房,宜进行声学设计。

2 主要噪声与振动源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的措施,有噪声和振动的设备房屋应采取隔声、吸声和隔振措施。

3 铁路客站站房公共区声学环境500 Hz频率混响时间宜符合表5.8.5的规定。

5.9 内部装修与构造

5.9 内部装修与构造

5.9.1 铁路客站站房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建筑形式相协调。

2 安全、耐用、经济,便于检修和维护。

3 采用防火、防腐、环保、易清洁的材料。

4 导向标志、商业广告、消防等设施,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强弱电等终端设备应与室内装修结合设计、统筹布置。商业广告不应干扰铁路客站站房内各种标志的布置。

5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规定。

5.9.2 室内公共空间的墙面、柱面阳角宜采用圆角处理,墙面1.80m以下宜采用抗冲撞材料饰面,玻璃幕墙距地面0.10m处应设置防撞栏杆。

5.9.3 临空处栏板设置高度不应小于1.30m,扶手高度应为1.10m。采用玻璃栏板时,应采用钢化夹胶玻璃,距地面0.10m处应设置防撞构造。

5.9.4 玻璃隔断应采用钢化夹胶玻璃,底部应设置防撞设施,距地面0.10m处应设置防撞构造。

5.9.5 楼梯、自动扶梯栏杆以及栏板应安全、可靠,端部不应出现棱角。

5.9.6 吊顶与主体结构必须有安全可靠的连接措施。

5.9.7 铁路客站站房地面应耐磨、防滑、耐腐蚀、易清洗。防滑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的相关规定。

5.9.8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站房吊顶应设置检修通道和人孔;中、小型铁路客站站房宜设置可拆卸吊顶。

5.10 建筑幕墙与金属屋面

5.10 建筑幕墙与金属屋面

5.10.1 铁路客站幕墙设计应遵循安全、实用、美观的原则,并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

5.10.2 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易受撞击的幕墙部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撞设施。

5.10.3 铁路线路上方外墙不宜装设石材和玻璃幕墙。必需装设时,应在幕墙下方设挑檐、防冲击棚等防护设施。

5.10.4 旅客主要通道上方及铁路线路上方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且不应采用倒挂(贴)石材、面砖等材料。

5.10.5 金属屋面设计应根据风、雪荷载,结构体形,热工性能,屋面坡度等情况,采用相应的金属板板型及构造系统。

5.10.6 金属屋面玻璃采光顶宜设置金属防坠网或其他防坠落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的规定。

5.10.7 金属屋面雨水设计重现期,大型及以上铁路客站应为100年,中小型铁路客站应为50年。金属屋面应设置溢流系统。

5.10.8 金属屋面应设置直通屋面的检修设施,无女儿墙或女儿墙(含屋面上翻檐口)低于500mm的屋面,应设置防坠落构件。

5.10.9 严寒地区金属屋面、采光顶檐口和集水、排水天沟处宜设置冰雪融化装置,且坡屋面和拱形屋面宜设挡雪板或挡雪架。严寒和寒冷地区金属屋面应采取防止积雪融化后在屋面檐口处产生冰棱的措施。

5.11 建筑节能

5.11 建筑节能

5.11.1 铁路客站站房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TB 10016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5.11.2 铁路客站站房应根据热环境分区确定能源设备机房的位置,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5.11.3 铁路客站站房主要功能区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系数面积比不宜小于60%,并应按式(5.11.3)计算:

5.11.4 铁路客站站房主要功能区应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加强自然补风。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与地面面积比值宜符合表5.11.4规定:

5.11.5 除严寒、寒冷地区外,铁路客站站房主要日照方向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当采取外遮阳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装置,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装置。

2 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及冬季日照。

5.11.6 铁路客站宜采用清洁能源,主要建筑材料宜就地取材。

5.11.7 铁路客站站房外墙保温宜采用外保温系统,并应采用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的保温隔热材料与构造措施。外墙热桥部位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

5.11.8 设置空气调节、供暖系统的铁路客站站房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门斗或双层门。门斗、双层门数量与外门数量比值宜符合表5.11.8规定:

5.11.9 铁路客站站房外门、外窗的气密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的相关规定。

5.11.10 铁路客站站房主要出入口采用全玻璃幕墙时,全玻璃幕墙中非中空玻璃面积不应大于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加权计算所得平均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要求。

5.12 口岸站

5.12 口岸站

5.12.1 口岸站应设铁路客站和口岸查验设施。

5.12.2 口岸站站房及客运服务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口岸站站房及客运服务设施应按出入境和境内分别设置。出入境与境内共用旅客通道时,应设置出入境旅客与境内旅客分开或隔离的设施。

2 出入境候车室可按多室设置。

3 出入境候车室及行包托运处的设置应符合查验机构监管要求。

5.12.3 口岸查验设施应包括边防、海关、检验检疫设施,查验流程可根据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的布置标准和实际查验需要设置。

5.12.4 口岸站可设置免税商店、货币兑换、邮政、旅游咨询、接待和小型餐饮等设施。

5.12.5 边境地区口岸站广场应设置升挂国旗的旗杆。

5.13 地下车站

5.13 地下车站

5.13.1 地下车站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规划、线路敷设方式、周边环境及城市景观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5.13.2 地下车站设计在满足功能及客流需求的同时,应采用保证乘降安全和管理方便的通风、照明、卫生、防水、防灾等措施。

5.13.3 地下车站建筑面积应包含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并宜按主体工程与附属工程分别计列。

5.13.4 地下车站公共区、办公区和设备区宜设置于地面,办公区与设备区的布局应紧凑,主要办公区应集中布置;消防泵房宜设置在办公区或有人值守设备区内的主通道或消防专用通道旁。

5.13.5 设置在地下站台两端的设备区与无人值守办公区,可伸入站台计算长度内,但伸入长度不应大于一节车厢的长度,且设备区、无人值守办公区端部与楼梯口、自动扶梯口或通道口的距离不应小于8m。

5.13.6 地下车站标高设计应结合系统功能、施工工法、地质条件及设备工艺等要求综合确定。

5.13.7 地下车站建筑主要部位净宽和净高不应小于表5.13.7-1和表5.13.7-2的规定。

5.13.8 地下车站出入口的设置应有利于客流吸引和疏散;风亭设置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尚应满足规划、环保和城市景观等要求,地下车站出入口、风亭及冷却塔等附属建筑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相关规定设计。

5.13.9 地下车站的地面出入口、安全出口、风亭等开口部位的设计标高除应满足规划控制标高要求以外,尚应满足城市或区域的防积(洪)水位标高要求。当确实无法满足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淹措施。

5.13.10 自动扶梯及电梯的安装位置应避开土建结构的诱导缝和变形缝。

5.13.11 地下车站轨顶风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结构耐久性应与主体结构一致;线路上方其他构件连接固定必须牢固可靠。

6 客运服务设施

6.1 站台、雨棚

6.1 站台、雨棚

6.1.1 铁路客站站台长度、宽度、高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TB 10099的规定。

6.1.2 站台出入口或建筑物边缘至靠线路侧旅客站台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3.0m,困难条件下,中、小型站不应小于2.5m;改建既有站侧净距不应小于2.0m。

6.1.3 旅客站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应采用刚性防滑地面,并应满足通行车辆的荷载要求。

2 站台地面横坡不应大于1%。

3 旅客列车停靠的站台应在全长范围内设置宽度为0.10m的安全警戒线。

4 通行高铁快运车辆的站台应满足车辆作业要求。

6.1.4 旅客站台雨棚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客站台应设置雨棚,雨棚长度宜与站台长度一致,小型站的雨棚长度可根据客运量和需要确定。

2 雨棚形式及高度应满足防飘雨、飘雪要求。线间立柱雨棚屋面的开口宽度和檐口高度应根据防飘雨、飘雪的要求确定。

3 雨棚各构件与线路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规定。

4 通行消防车的站台,雨棚悬挂物下缘至站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00m。

5 旅客和货物进站、出站流线上的雨棚应连续设置。

6 地道出入口处无站台雨棚时,应单独设置雨棚,并宜采用封闭式,其覆盖范围应大于地道出入口,且挑出长度不应小于4.00m。

7 中型、小型铁路客站宜采用站台立柱雨棚;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可采用线间立柱雨棚,雨棚应与站房建筑形式相协调。

6.1.5 旅客站台栏杆(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客站台边缘栏杆(板)高度不应小于1.30m,临空高度大于12m时,栏杆(板)高度不应小于2.20m,栏杆(板)距站台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有空隙,当栏板不直接落地时,可设宽0.15m、高0.10m的挡台。

2 站台端部(垂直于线路方向)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30m。

3 线侧平式站房与站台相接时,临站房一侧外边缘栏杆(板)高度不应小于2.20m。

6.1.6 旅客站台宜结合楼扶梯集中设置客运工作间及保洁用房,并应设置水电设施。

6.1.7 旅客站台可设置座椅。

6.1.8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基本站台应设置通向跨线设施的楼梯、电梯和自动扶梯。

6.2 跨线设施

6.2 跨线设施

6.2.1 旅客进站、出站通道设置应根据旅客流量、铁路客站站房功能布局及进出站流线等情况综合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TB 10099的有关规定。

6.2.2 旅客进站、出站通道宽度和高度应计算确定,且净宽和净高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6.2.3 旅客天桥、地道通向站台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客天桥、地道通向站台宜设双向出入口。高速铁路和客货共线铁路旅客站台出入口宽度应符合表6.2.3-1的规定;城际铁路旅客站台出入口宽度应符合表6.2.3-2的规定。出入口设有自动扶梯或升降电梯时,其宽度应根据升降设备的数量和要求确定。

2 既有铁路客站改建时,可利用既有旅客进站、出站通道,并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6.2.4 铁路客站应根据行包、邮件、餐饮物料配送、垃圾转运以及保洁机具和维修设备作业需要,设置通往站台的作业地道。作业地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不应少于1处,有始发终到客车作业的中型站可设置1处。

2 地道净宽不应小于5.2m,净高不应小于3.0m。

3 地道通向各站台均宜设一个出入口,出入口宜设置在站台的端部,其净宽不应小于4.5m。受条件限制,且出入口处设有导向标志系统时,其宽度不应小于3.5m。

6.2.5 旅客天桥、地道通向站台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不宜小于20m。

2 中、小型铁路客站不宜小于15m。

3 当自动扶梯相对布置时,其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自动扶梯工作点间距相关要求。

6.2.6 天桥、地道出入口阶梯和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客用天桥、地道出入口阶梯单独设置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4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2m;旅客用地道、天桥阶梯与自动扶梯并行设置时,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每段阶梯不应大于18步,直跑阶梯平台宽度不宜小于1.50m。

2 旅客用天桥、地道采用坡道时应有防滑措施,且坡度不宜大于1:8。

3 行包地道出入口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起坡点距主通道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

4 地道主体与出入口相接位置宜采用圆角处理。

6.2.7 地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上地道出入口处地面应高出站台面0.02m,并采用缓坡与站台面相接。

2 地道应设置防水及排水设施。

3 自然通风条件不良的地道应设置通风设施并采取防潮措施。

6.2.8 旅客用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桥应设有顶棚。严寒和寒冷地区应采用封闭式,其他地区两侧宜设置安全围护结构。

2 天桥栏杆(板)或围护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2m。桁架式天桥栏杆(板)或围护应设置在桁架内侧。

3 天桥两侧采用玻璃窗采光时,玻璃应采用钢化夹胶玻璃。落地玻璃窗应采取防撞措施。

4 天桥设计应在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美观。

6.2.9 位于线路上方的建(构)筑物应形式简洁、连接安全可靠,且不应采用装饰性构件,并应预留检修维护条件。

6.2.10 高架候车厅和旅客用天桥采光窗、玻璃幕墙开启扇严禁设置在高速铁路正线上方。

6.3 检票口

6.3 检票口

6.3.1 进站、出站检票口设置数量应根据旅客流量、检票口通过能力、候检时间等因素计算确定。

6.3.2 设置自动检票机的铁路客站,每组自动检票机旁应设人工检票口。

6.3.3 进站检票口与直对的疏散门或通向站台楼梯踏步的距离不宜小于4m,与自动扶梯工作点的距离不宜小于7m。出站检票口与直对的疏散门或楼梯踏步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与自动扶梯工作点的距离不宜小于8m。地下车站出站检票口与出入口通道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5m。

6.3.4 进站、出站检票口应满足安全疏散及无障碍通行要求。

6.3.5 进站、出站检票口附近不应设置座椅及其他影响排队验票的设施,且进站检票口前供候检排队区域长度不宜小于15m,出站检票口不宜小于7m。

6.3.6 检票口宜根据换乘流线需要采取双向进站、出站检票措施。

6.4 电梯与自动扶梯

6.4 电梯与自动扶梯

6.4.1 旅客进站、出站通道上宜设置电梯、自动扶梯。水平换乘距离大于300m的换乘通道宜设置自动人行道,自动人行道倾角不应大于12°。

6.4.2 室外运行的自动扶梯宜设顶棚和围护设施,电梯、自动扶梯应设置排水设施。

6.4.3 自动扶梯应采用公共交通型,并应具有变频调速功能。自动扶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旅客进站、出站通道上的自动扶梯,与楼梯并排设置时,倾角宜采用23.2°;单独设置时,倾角可采用23.2°或27.3°。

2 自动扶梯额定速度宜为0.5m/s。

3 梯级深度不应小于0.38m,水平梯级踏面不应小于3级。

6.4.4 自动扶梯工作点与前方影响通行固定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8m;两台相对布置自动扶梯工作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6m。自动扶梯与楼梯相对布置时,自动扶梯工作点与楼梯第一级踏步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6.4.5 电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用电梯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兼做物流通道时,其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600kg。

2 客用电梯额定速度宜为1m/s,且不应小于0.63m/s。

3 客用电梯门宜采用双扇中分门,宽度不应小于1m,且不应朝向铁路线路方向。

4 货运电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4.6 自动扶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0m,也不应大于1.10m。提升高度12m及以上的自动扶梯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4.7 自动扶梯与站台交界处地面宜高出站台面0.02m,且应采用缓坡与站台面相接。

条文说明

6.4.1 自动人行道倾角依据《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2011第5.2.2条要求确定。

6.4.3 关于自动扶梯的说明:

1 条文中旅客进站、出站通道指设置在旅客进站流线、出站流线和换乘流线上的客流通道,一般包括集散厅通往候车区(厅、室),候车区(厅、室)通往站台,站台与天桥地道间的通道,不包括站房内通往站内商业设施等附属设施的通道。

23.2°视倾角扶梯初期投资与标准倾角扶梯比较增加10%~15%,但23.2°视倾角的扶梯是路内大量采用的产品,与并行的楼梯角度协调性较好。考虑视觉效果,推荐与楼梯并行的扶梯采用23.2°视倾角。

2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25.1.15条规定中有0.5m/s和0.65m/s两种额定速度。由于铁路旅客大多携带行李,考虑安全因素,本款采用较低额定速度。

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第5.3.2.2.2条和第5.7.2.1条要求,一个梯级深度不应小于0.38m,水平移动距离不应小于0.8m,考虑铁路旅客携带行李等因素,本款要求水平梯级踏面不少于3级。

6.4.4 本条依据《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10621-2014第20.2.9条制定。

6.4.5 本条参考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有关要求制定。考虑铁路客站人员较多,且大多携带行李。因此,适当提高了客用电梯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

6.4.6 本条依据《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GB16899-2011第5.5.2.1条制定。考虑铁路客站人员较多和安全因素,提高了扶手最低高度的要求。提升高度过高的自动扶梯容易给旅客带来恐惧心理。经调研,铁路客站扶梯常见11.5m提升高度,大部分未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为易于操作并减少提升高度过高给旅客带来的恐惧心理,采用12m提升高度作为设置安全措施的分界线。目前自动扶梯较常见的安全措施是增加防护栏杆。

6.4.7 自动扶梯与站台交界处地面高出站台面0.02m,主要是为防止站台面飘落的雨水或融化后的雪水流入自动扶梯内部。

6.5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6.5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6.5.1 铁路客站应设置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向系统应设置在车站广场、站房、站台、天桥、地道、城市通廊等部位。

2 导向系统可采用静态或动态标志。

3 导向系统的设置应安全、规范、系统、醒目、连续、易于辨识。

4 不同功能的导向系统应互相区别和易于辨识,当受空间条件限制时应满足主要功能要求。

5 导向系统应与市政导向系统协调并衔接。

6 静态标志与动态标志应协调设置,导向系统与室内外装修应协调设置。

6.5.2 铁路客站应设置旅客进站和出站动态标志。进站动态标志应设置在进站口、候车区(厅、室)、售票厅、进站通道、站台等旅客进站流线区域;出站动态标志应设置在出站通道及出站集散厅等旅客出站流线区域。

6.5.3 铁路客站导向标志应设置在通向目标的主要流线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站导向标志应自车站广场范围内的公交汽(电)车站、出租车站、停车场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开始,沿旅客进站流线至进站口、候车区(厅、室)、售票厅、检票口、站台等区域进行设置。

2 出站导向标志应自站台开始,沿旅客出站流线至出站通道、出站口等区域进行设置。

3 在道路和通道需要作出方向选择的节点处、换乘区应设置导向标志。设置位置和间距可根据标志设施版面大小、光线和照度、空间环境、观察距离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的相关规定。

6.5.4 铁路客站应在下列场所设置位置标志:

1 车站广场、车站范围内的公交汽(电)车站、停车场、出租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配套设施。

2 售票用房、自动售(取)票机、进站口、出站口、行包托取处、候车区(厅、室)、检票口、站台等客运服务设施。

3 国境(口岸)站的海关、边防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等联检设施,免税店等。

4 站房公共区的问询处、公安值班室、小件寄存处、厕所、母婴服务设施、公用电话、饮水处、自动取款机、商业服务设施等旅客服务设施。

6.5.5 铁路客站宜在旅客进站和出站集散厅、换乘区设置车站总平面示意图,各进站层宜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相应楼层的平面示意图和信息索引标志。站房售票厅、进站口、候车区(厅、室)、换乘区宜设置提示旅客的信息标志。

6.5.6 站台站铭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雨棚的站台每侧至少应设置2个垂直于线路方向的悬挂式站铭牌和2个平行于线路方向的附着式站铭牌。

2 无雨棚的站台每侧至少应设置2个平行于线路方向的柱式站铭牌或框架式站铭牌。

3 站铭牌应醒目、坚固,与基体连接牢靠。

6.5.7 除仅停靠始发动车组列车的站台外,其他停靠动车组列车的站台应设置动车组车厢位置地面指示标志。

6.5.8 铁路客站应面向广场设置站名标志,其位置、字体、大小应满足车站周边旅客识别需求,并应与车站建筑相协调。

6.5.9 铁路客站无障碍设施应设置无障碍标志,并应在进站流线和出站流线上设置相关导向标志,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和《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的相关规定。

6.5.10 在站台的醒目位置,站台安全护栏处,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楼梯、自动扶梯处、标高变化处等存在潜在危险的处所,应设置安全标志,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相关规定。

6.5.11 铁路客站室内应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6.5.12 静态标志的图形符号及相关要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静态标志可由图形、符号、文字或其组合形式表示。

2 静态标志的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3 静态标志中文字、图形的构成和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GB/T 20501的相关规定。

6.5.13 公共信息导向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向设施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悬挂式、摆放式、柱式、台式、框架式、地面式等。

2 导向设施依附的基体应能承受标志设施荷载,且导向设施及其与基体的连接应满足相关安全要求。

3 导向设施不应采用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材料。灯光型标志设施的材料应具有防火性能,电气材料应具有绝缘性能。

4 静态标志设施设置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悬挂式和悬挑式标志设置在室内时,其下边缘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2m;设置在室外时,其高度应根据下部的通行要求确定。

2)附着式导向标志设施的上边缘与安装处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m。

3)附着式位置标志设施的上边缘与安装处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1.6m,当需要在较远距离被识别时,附着式位置标志设施的下边缘与安装处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m。

4)其他形式标志设施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的相关规定。

5 地面导向标志材料的耐磨、耐候、易清洁和防滑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16311的相关规定。

6 室外安全标志及导向标志宜采用反光材料或自发光材料。

7 导向设施应便于检修。

7 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结构设计应采用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施工方便的结构体系。

7.1.2 地下车站、“桥一建”合一车站中承轨层及其下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其他铁路客站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7.1.3 结构抗震设防类别和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桥一建”合一车站、跨线高架站房、最高聚集人数为6000人及以上的站房结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2 雨棚、天桥等跨线设施及金属屋面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线间立柱的雨棚、天桥等抗震设防类别应为重点设防类,站台立柱的雨棚抗震设防类别宜为标准设防类。

7.1.4 结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桥一建”合一车站、跨线高架站房、最高聚集人数为6000人及以上站房的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结构构件应按100年进行耐久性设计,使用期间可更换且其更换不影响运营的次要结构构件可按50年进行耐久性设计;其他铁路客站应按50年进行耐久性设计。

2 临时结构宜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结构特点确定耐久性设计年限。

7.1.5 站房金属屋面、站台雨棚、天桥等建(构)筑物的基本风压、基本雪压重现期宜为100年。

7.1.6 结构遭遇火灾、飓风、爆炸、撞击等偶然作用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结构分析,必要时应进行抗连续倒塌设计。

7.1.7 铁路客站与城市轨道交通、市政配套工程的结合部位,应在结构体系布置、沉降控制和荷载传递等方面进行协调设计。

7.1.8 特大型铁路客站站房结构宜进行整体结构健康监测,复杂的大型铁路客站站房结构可进行整体结构健康监测。站房结构中处于恶劣环境下易受腐蚀或长期承受交变荷载作用的重要构件可进行局部结构健康监测。结构健康监测内容应根据站房结构重要部位的风险分析确定。

7.2 荷载与作用

7.2 荷载与作用

7.2.1 永久荷载与作用应包括结构构件、围护构件、面层和装饰、固定设备、长期储物自重,土压力,静水压力和水浮力,混凝土收缩和徐变作用,基础变位产生的作用,预加应力及其他需要按永久荷载设计的荷载。

7.2.2 可变荷载应包括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设备荷载、积灰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温度作用(均匀温度、梯度温度,严寒及寒冷地区冻胀力)、列车相关荷载、汽车荷载、活载引起的土侧压力、人群荷载、流水压力、冰压力、施工荷载等。

7.2.3 偶然作用应包括爆炸、撞击、火灾及其他偶然出现的作用。

7.2.4 列车相关荷载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铁路工程设计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7.2.5 抗震设防烈度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

7.2.6 旅客站台人群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为3.51kN/㎡,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分别应为0.7、0.6、0.5。

7.2.7 体型复杂的铁路客站宜通过风洞试验确定设计风荷载。轻型金属围护结构宜进行抗风揭试验。

7.3 材料

7.3 材料

7.3.1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久性按50年设计的主体结构,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40。

2 耐久性按100年设计的主体结构,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5,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

3 承轨层及其下部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40。

7.3.2 钢筋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轨层及其下部结构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宜采用HPB300、HRB400或HRB500钢筋,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桥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2的规定;其他结构宜采用HPB300、HRB400、HRB500、HRBF400、HRBF500钢筋,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2 预应力钢筋宜采用预应力钢丝、钢绞线、预应力螺纹钢筋。

7.3.3 承轨层及其下部结构宜选用Q235q等级D及Q345q、Q370q、Q420q等级D、E的低合金桥梁用结构钢,其他结构的钢材宜选用Q235等级B、C、D碳素结构钢及Q345等级B、C、D、E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有可靠依据时可选用其他钢种和钢号。

7.4 特殊结构

7.4 特殊结构

7.4.1“桥一建”合一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轨层及其下部结构构件应同时符合铁路桥梁与民用建筑相关标准的规定。

2 对于列车运行速度大于160km/h的客运铁路正线、列车运行速度大于120km/h的货运铁路正线及运行双层集装箱列车、重载列车的线路,不宜采用“桥一建”合一结构。

3 结构应按空间体系进行整体分析,必要时尚应对特殊受力部位进行分析。当“桥一建”合一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的不同阶段有多种受力情况时,应分别进行结构分析,并确定其最不利作用组合。

4 承轨梁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列车荷载应按动荷载最不利布置,采用最大影响线的方式进行加载分析。

2)客货共线铁路在中一活载作用下,梁体竖向挠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桥涵设计规范》TB 10002的规定;城际铁路在ZC荷载作用下,梁体竖向挠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际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3的规定;高速铁路在ZK荷载作用下,梁体竖向挠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1的规定。

3)在列车摇摆力、离心力和风力作用下,梁体水平挠度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桥涵设计规范》TB 10002的规定。

5 抗震设防烈度7度(IV类场地)、8度及以上地区结构的承轨层梁、柱构件应进行抗震性能化设计。

6 结构宜进行车桥耦合动力响应分析。

7.4.2 大跨屋盖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设计应结合建筑方案、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装方式等因素确定结构方案。

2 非常用形式以及跨度大于120m、结构单元长度大于30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的大跨屋盖结构设计应进行专项论证。

3 结构及其支承结构选型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及其支承结构应具有有效的传力途径。

2)结构及其支承结构应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且布置宜均匀对称。

3)结构布置宜避免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的薄弱部位,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提高其承载能力的措施。

4)下部支承结构不应使大跨屋盖结构产生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

4 结构应进行重力荷载及风荷载作用下的位移、内力计算,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地震作用、温度变化、支座沉降及施工安装荷载等作用下的位移、内力进行计算,满足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要求。

7.4.3 超长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计算分析应考虑温度作用和混凝土材料收缩等间接作用对结构受力的影响。

2 超长混凝土结构应采取预加应力或增配钢筋的措施。

3 超长混凝土结构宜采用低收缩混凝土材料,也可采取跳仓浇筑、后浇带等措施。

7.5 地下车站结构

7.5 地下车站结构

7.5.1 地下车站结构形式和施工方法应根据站址工程条件,经技术经济比选确定。

7.5.2 地下车站结构的净空尺寸除应满足铁路建筑限界要求外,尚应计入施工误差、结构变形及后期沉降的影响,轨行区范围内还应计算空气动力学的影响。

7.5.3 地下车站结构应按最不利荷载组合进行设计,并按勘察单位提供的抗浮水位进行抗浮稳定性检算。

7.5.4 地下车站结构形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形式应与所采用的施工方法相适应。

2 明挖法、盖挖法施工的地下车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型钢(钢管)与混凝土混合结构。地下连续墙及灌注桩支护结构宜作为主体结构侧墙的一部分与内衬墙共同受力,墙体的结合方式可采用叠合式或复合式构造。

3 采用矿山法施工的结构应采用复合式衬砌结构,其断面形状、支护和衬砌参数应根据围岩条件、功能要求、施工方法、断面尺寸、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确定。

7.5.5 地下车站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宜建在密实、均匀、稳定的地基上。当铁路客站处于软弱土、液化土或断层破碎带等不利地段时,应分析其对结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2 结构布置宜简单、对称、规则。

3 结构应按照施工和使用阶段分别进行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计算,钢筋混凝土结构尚应进行抗裂检算。当计入地震作用或其他偶然荷载作用时,可不检算裂缝宽度。

4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计算裂缝宽度允许值应根据结构类型、功能要求、所处环境和防水措施等因素确定。

5 地下车站结构遇有下列情况,应对其纵向强度和变形进行分析:

1)覆土荷载沿纵向有较大变化。

2)结构直接承受建(构)筑物较大局部荷载。

3)地基或基础形式沿纵向有显著差异。

4)结构沿纵向有不均匀沉降。

5)地震作用。

6 当变形缝间距较大时,地下车站结构应考虑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的影响。空间受力作用明显的区段宜按空间结构进行分析。

7 装配式构件应考虑制作、安装、运输以及施工要求。

8 采用矿山法施工的地下车站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的规定。

7.5.6 地下车站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主体结构不宜设置变形缝。设置变形缝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变形缝两边结构不产生影响行车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沉降差。地下车站主体结构和出入口通道等附属结构的结合部位应设置变形缝。

2 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10005的规定。

3 后砌隔墙等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临轨行区侧隔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7.5.7 地下车站结构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防水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规定的一级标准。

2 防水措施应根据结构形式及施工方法确定,并应采取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措施。

3 主体结构防水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300mm。

4 围护结构或初期支护与主体结构之间应设置附加防水层,防水层种类和敷设方式应根据环境条件、结构形式、防水等级、施工方法等确定。

7.6 基础

7.6 基础

7.6.1 基础应结合建筑场地地质状况、上部结构类型和荷载特点、施工条件、使用要求等进行设计,并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及沉降控制要求。

7.6.2 采空区、不良地质、抗震不利等地段的结构基础,应采取可靠措施避免地基失稳。

7.6.3 基础设计应考虑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

7.6.4 与铁路客站结构分离的独立桥梁与相邻结构共用基础,应进行整体基础沉降和沉降差计算分析,满足列车运行对变形的要求。

7.6.5“桥一建”合一结构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等级不应低于乙级。

2 基础变形应符合铁路桥梁与民用建筑相关标准的规定。

3 基础形式为桩基础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要求进行基桩检测。

7.7 深基坑

7.7 深基坑

7.7.1 铁路客站深基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路客站与城市轨道交通、市政配套工程相结合时,应统筹考虑基坑方案,并宜将基坑与结构、基础结合设计。

2 基坑安全等级和技术标准应综合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站房总体工程筹划、既有线过渡方案、周围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确定。

3 支护结构应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计算及验算要求。

4 基坑应根据支护结构正常使用和周边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相应变形控制指标。

5 基坑降水和监测应进行专项深化设计。

7.7.2 基坑安全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安全等级应根据开挖深度、支护结构失效对周边环境影响程度、与铁路营业线位置关系等确定。

2 基坑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相关规定。当既有铁路路基外边缘与基坑开挖外边线间距离小于两倍基坑深度时,基坑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7.7.3 基坑分析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水平荷载除水、土压力外,还应包括既有铁路路基荷载、列车和轨道荷载引起的水平荷载、分期施工站房工程中先期站房超载对后期基坑引起的水平荷载等。

2 既有铁路路基荷载可采用地面超载形式施加于支护结构上。

3 列车和轨道荷载可换算为土柱荷载施加于支护结构上。

7.7.4 基坑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开挖应充分利用时空效应,先撑后挖,平衡对称,严禁超挖。

2 基坑侧壁回填宜利用基坑开挖土方,回填土技术指标应满足路基、房屋建筑等工程技术要求。

7.7.5 基坑风险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等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工程风险控制方案和应急预案。

2 临近铁路营业线时,应制定专门监测方案,对路基、轨道变形进行实时跟踪监测。

3 根据临近既有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基础形式及保护要求,应采取有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

7.8 雨棚与站台墙

7.8 雨棚与站台墙

7.8.1 站台立柱雨棚的结构选型应根据其建筑形式及所处环境等因素确定。高风压、沿海、酸雨等地区的雨棚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7.8.2 有承轨层结构的铁路客站,承轨层上的站台层与承轨层外的站台墙之间的沉降差不应影响正常使用,可采取地基处理、设置过渡段、临时虚铺等控制沉降差的措施;有软土等不良地质的铁路客站站台墙应结合路基设计进行地基处理。

7.8.3 站台立柱雨棚的基础应与站台梁、路基挡墙、地道等结构协调设计;站房与基本站台间的连廊雨棚应结合站房、路基挡墙的结构布置协调设计。

7.8.4 雨棚与接触网、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标志牌等共用结构体系时,其结构布置、荷载、构造等应进行协调设计。

7.9 其他

7.9 其他

7.9.1 临近铁路线路的建筑物计入施工误差和结构变形后,必须满足铁路建筑限界的要求。

7.9.2 既有铁路客站改建时,功能变化区域的既有结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后续使用要求和使用年限确定改建设计方案。

7.9.3“桥一建”合一车站站台层、高架候车层、旅客天桥桥面舒适度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当跨越正线时,应考虑列车运行产生的振动和风压对结构舒适度的影响。

7.9.4 新建、改建铁路客站应考虑既有线路的因素,结构设计应满足各种边界条件,并应考虑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的不同受力工况。

7.9.5 钢结构应根据工程所处的大气环境选用材质,并应根据结构形式、防腐蚀设计使用年限、施工条件等进行防腐蚀设计,焊接、涂装等工序的施工环境应符合工艺要求。露天钢结构应采用耐候钢,除锈等级不应低于Sa2 1/2,防腐蚀涂层应采用耐候漆,防腐蚀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5年。

7.9.6 铁路客站建筑工程和站场、路基、桥梁等铁路相关工程结合部位施工时,应制定合理的施工工序。

7.9.7 大型钢结构吊装应制定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复杂和重要的钢结构应进行预拼装。大跨钢结构临时支撑结构的拆除顺序和步骤应通过计算分析确定,必要时应进行论证。

7.9.8 大体积与超长结构混凝土施工前,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其混凝土配合比应经过试配确定。

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方案应根据铁路客站站房建筑规模、周边环境、当地能源条件和国家节能减排及环保政策等综合确定。

8.1.2 铁路客站站房设备区空气调节系统应独立设置;公共区与办公区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

8.1.3 供暖、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和输配系统的风机、水泵等用能设备宜采用国家1级能效等级的产品和设备。

8.2 室内外空气设计参数

8.2 室内外空气设计参数

8.2.1 铁路客站站房各主要房间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8.2.2 铁路客站站房各主要房间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8.2.3 铁路客站站房采用通风系统时,公共区夏季室内空气计算温度不宜大于室外空气通风计算温度5℃,且不应大于30℃。

8.2.4 铁路客站站房内各主要房间空气调节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8.2.5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8.3 供暖

8.3 供暖

8.3.1 铁路客站站房冬季供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累年日平均气温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d的地区,铁路客站站房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

2 有供暖需求的设备用房及管理用房可采用局部供暖。

8.3.2 铁路客站站房热负荷计算应结合门斗及旅客流线确定。

8.3.3 严寒、寒冷地区铁路客站站房的售票厅、集散厅、候车区(厅、室)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

8.3.4 严寒地区铁路客站站房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热空气幕;寒冷地区铁路客站站房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热空气幕;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铁路客站站房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空气幕。

8.4 通风

8.4 通风

8.4.1 铁路客站站房的候车室、售票厅等房间宜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辅助设置机械通风;公共厕所应设置机械通风。其换气次数宜符合表8.4.1的规定。

8.4.2 无外窗办公用房应设置机械通风。

8.4.3 铁路客站站房内采用机械通风消除余热的电气房屋应设自动温控风机。

8.4.4 铁路客站站房内公共区域的餐饮操作间应设独立通风系统。

8.4.5 铁路客站站房厕所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系统,排出的气体应直接排至室外。

8.5 空气调节

8.5 空气调节

8.5.1 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的特大型、大型、中型站房和国境(口岸)站房应设空气调节系统,小型站房宜设空气调节系统;其他地区铁路客站站房可设空气调节系统。商务候车室和售票室宜设独立空气调节系统。

8.5.2 铁路客站站房内设备用房应根据工艺环境需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8.5.3 铁路客站站房内辐射热较高的区域,夏季可利用地板辐射供暖系统进行供冷,并应有防结露措施。

8.5.4 候车区(厅、室)、集散厅、售票厅等高大空间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形式。

8.5.5 设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铁路客站公共区宜设置空气净化装置。

8.6 其他

8.6 其他

8.6.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宜制定合理的设计运行策略。

8.6.2 供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在部分冷热负荷和部分空间使用时降低能耗的措施。

8.6.3 铁路客站站房候车区(厅、室)、售票厅等宜采取新风需求控制措施。

8.6.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能源计量器具,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和《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TB 10016的相关规定。

8.6.5 铁路客站站房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维修保养设施。

8.6.6 高架站房下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及管道不应设置在铁路线路上方,必需设置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6.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末端装置的形式及布置应与装修相协调。

9 给水排水

9.1 一般规定

9.1 一般规定

9.1.1 铁路客站给水系统应结合生产、生活、消防等用水及对水质、水压、水量要求进行设计。

9.1.2 铁路客站排水系统应按生活污水与雨水分流设计。

9.1.3 站房内应采用节水型卫生洁具及配件。

9.1.4 站房直饮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9.1.5 铁路客站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TB10010的有关规定。

9.1.6 高架站房下的给水、排水设备及管道不应设置在铁路线路上方,必需设置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寒、寒冷地区高架站房下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9.2 给水

9.2 给水

9.2.1 铁路客站给水水源宜采用城镇自来水,并应根据其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保证程度设置加压、贮水和水处理设施。

9.2.2 铁路客站宜根据用水性质采用循环用水和回用水。

9.2.3 站房内旅客用水量应按式(9.2.3)计算,旅客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不均匀系数应符合表9.2.3的规定。给水供应时间内的小时变化系数,客货共线铁路客站站房宜为2.0~3.0,城际、高速铁路客站站房宜为2.5~3.0。

式中

Q——站房内旅客用水量(m3/d)

a——用水不均匀系数;

H——铁路客站站房最高聚集人数(人);

qg——旅客生活用水定额[L/(d·人)]。

9.2.4 严寒和寒冷地区特大型、大型站房公共区盥洗间应供应热水。

9.2.5 客货共线铁路客站站房宜按1.0L/(d·人)~2.0L/(d·人)设置饮水设备,城际、高速铁路客站站房宜按0.2L/(d·人)~0.4L/(d·人)设置饮水设备。饮水供应时间内小时变化系数宜为1.0。

9.2.6 铁路客站中间站台两端宜设置保洁作业用给水设施。

9.3 排水

9.3 排水

9.3.1 铁路客站污水宜排入城镇排水管网。无条件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地区,排放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

9.3.2 中水回用及雨水综合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9.3.3 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设置溢流设施,同一系统的虹吸口应设置在同一水平面上。

9.3.4 铁路客站站房内公共场所生活污水排出管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加大一级。

10 电气与照明

10.1 一般规定

10.1 一般规定

10.1.1 铁路客站应统筹考虑车站通信、信号、客服、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监控、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梯与自动扶梯等用电设备及为旅客服务的商业设施等因素确定供电能力。

10.1.2 铁路客站电气与照明设计应选用安全可靠、经济适用、高能效的电力设备及灯具。

10.1.3 铁路客站可根据需要设置机电设备监控系统。

10.1.4 电气与照明设计应与建筑、结构及其他专业相协调,并与市政相关照明设计相协调。

10.1.5 铁路客站电气与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2 供配电

10.2 供配电

10.2.1 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的变电所宜设置在站房内。

10.2.2 铁路客站的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用电负荷分级和供电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的规定。

10.2.3 特大型铁路客站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重要的大型铁路客站和中型及以上的地下铁路客站宜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10.2.4 铁路客站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宜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或由照明灯具自带蓄电池和浮充电装置作为后备电源。

10.2.5 铁路客站设有光伏发电、热电联产等分布式发电系统时,其设备配置、主接线形式及运行方式应符合并网条件等电网要求。

10.2.6 铁路客站低压配电干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区域、同类别用电负荷宜合用配电干线。

2 广告及商业配套设施等需要另行核算成本的负荷与旅客运营负荷宜分回路供电。

3 公共区照明宜采用专用配电回路。

4 应急照明和消防负荷应采用专用配电回路。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的区域总配电装置处,可根据防火分区和建筑布局分出专用配电回路。

10.3 照明

10.3 照明

10.3.1 铁路客站站房照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可根据功能需求设置分区一般照明。

2 售票口、安检口、业务办理窗口、盥洗台等场所宜设置局部照明。

3 办公区、设备区应设置一般照明。

10.3.2 铁路客站站房照明种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办公区、设备区均应设置正常照明,灯具布置应有利于分组控制。

2 公共区以及与行车直接相关的信号设备、消防和报警设备机房等重要房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3 在影响航空安全的站房建筑物上,应根据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4 景观照明可根据需要设置。

10.3.3 灯具安装高度在6m及以下的场所,宜选用三基色T5或T8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灯。灯具安装高度大于6m的场所宜选用金属卤化物灯、发光二极管(LED)灯。

10.3.4 铁路客站站房高大空间宜采用直接照明,灯具宜分组集中布置。

10.3.5 铁路客站站房内开敞式商业用房区域所在的公共空间照明设计,应从分区控制、照度控制等方面统筹考虑。

10.3.6 当正常照明为荧光灯、LED灯时,可采用部分荧光灯、LED灯作为应急照明;当正常照明为金属卤化物灯时,可采用卤钨灯或LED灯作为应急照明。

10.3.7 站台区域灯具设置应满足安装、检修及与接触网带电体的安全距离要求。

10.3.8 照明灯具应安装在符合受力条件的结构上,站房公共区灯具和光源固定应牢固,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10.3.9 照明灯具及其相关设备的设置位置和安装方式应满足后期维护要求,必要时可配备专用维护设备。

10.3.10 铁路客站景观照明应结合市政布局、建筑特征、地域文化确定设计方案,并应与其相邻建筑相协调。

11 客运服务信息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1 一般规定

11.1.1 铁路客站应设置旅客服务信息、客票、行包信息、门禁等客运服务信息系统。

11.1.2 客运服务信息系统应与铁路客站规模及运营管理模式相匹配。

11.1.3 客运服务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应在满足客运服务及运营管理等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建筑、结构、装修等统筹布置。

11.1.4 客运服务信息系统应根据需要预留发展条件。

11.2 旅客服务信息系统

11.2 旅客服务信息系统

11.2.1 旅客服务信息系统可设置集成管理平台、客运广播、综合显示、视频监控、时钟、旅客携带物品安全检查设备、信息查询、入侵报警、求助等子系统。

11.2.2 集成管理平台应具备对客运广播、综合显示、信息查询等集中管控功能。

11.2.3 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播系统应具备为旅客购票、进站、候车、乘车、出站等提供公共广播和为客运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广播的功能。

2 车站广场、售票厅、进站集散厅、候车区(厅、室)、站台、出站集散厅、办公区、商业区等应设置扬声器。

3 扬声器应根据建筑结构及装修形式、扬声器电气性能指标进行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6及本规范第5.8.5条的规定。

4 扬声器的外形、色调、结构及安装方式应与铁路客站环境相协调。

5 广播系统兼作消防广播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消防应急广播的有关规定。

11.2.4 综合显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显示系统应具备为旅客提供引导及资讯信息和为客运服务人员提供作业信息的功能。

2 售票厅、进站集散厅、候车区(厅、室)、站台、出站集散厅等旅客集中处,宜结合旅客进站、出站流线设置显示终端设备。

3 电子显示屏宜与时钟、静态标志等设施统筹设置。

4 电子显示屏的规格及安装方式应根据客运服务需求及建筑布局等因素确定,并应兼顾功能、美观和经济性。

11.2.5 视频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对客运服务作业场所等进行监视和为铁路客站工作人员提供现场情况的实时图像功能。

2 站前广场、售票厅、检票口、售票区、进出站集散厅、候车区(厅、室)、站台、楼扶梯、垂直电梯、通道、站台、办公区处应设置前端视频采集设备。

3 视频监控设备宜采用高清数字摄像机。

11.2.6 子钟宜设置在售票厅、进站集散厅、候车区(厅、室)、站台、出站集散厅等处。

11.2.7 车站应设置安检仪、安全门、手持金属探测仪、防爆罐、防爆毯等设备,根据需要可设置爆炸物测探仪及液体检测仪。

11.2.8 查询终端宜设置在售票厅、候车区(厅、室)、集散厅、问询处、车站综合服务台等处。

11.2.9 人侵报警系统探测器应设置于票据室、进款室等处;紧急报警按钮应设置在人工售票窗口、售票室通道及补票室等处。

11.2.10 现场求助设备宜设置在售票厅、进站集散厅、候车区(厅、室)、站台、出站集散厅等处。

11.3 客票系统

11.3 客票系统

11.3.1 客票系统应具备购票、取票、退票、补票、检票等功能,并宜具备挂失补办、换票、改签等功能,根据需要可具备实名制验证验票功能。

11.3.2 客票系统宜设置服务器及管理终端,并可根据需要设置窗口售票设备、自动售票机、自动取票机、自动检票机、补票机、实名制核验设备等。

11.3.3 窗口售票设备、自动售票机设置数量应根据铁路客站购票人数、终端售票速度、终端开放时间等因素确定。窗口售票设备、自动售票机每站不宜少于2台。

11.3.4 自动取票机设置数量应根据到站取票人数、终端处理速度等参数综合确定。

11.3.5 自动检票机设置数量应根据检票人数、终端处理速度、检票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每组检票口不应少于2台。

11.4 其他

11.4 其他

11.4.1 车站行包管理信息系统应设置行包管理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票据打印机、货签打印机及网络设备等。

11.4.2 行包服务信息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包服务信息系统应设置行包显示、行包广播、行包视频监控及行包安全检查设施等子系统。

2 根据运营管理模式,广播主机、控制及传输等设备可与车站旅客服务信息系统合设。

3 根据运营管理模式,视频存储、视频管理等设备宜与车站旅客服务信息系统合设。

11.4.3 车站信息机房、售票室、票据室、进款室、补票室等房屋应设置门禁系统,信息配线设备间宜设置门禁系统;车站重点办公房屋可根据需要设置门禁系统。

12 无障碍设施

12 无障碍设施

12.0.1 铁路客站无障碍流线应连续、完整,并应与市政交通无障碍设施衔接。

12.0.2 铁路客站无障碍设施范围应包括站房平台、站房公共区、客运服务设施等,并应满足行动障碍旅客购票、候车、进站、出站、行包托取的需求。

12.0.3 站房平台与车站广场地面间有高差时,应设缘石坡道或轮椅坡道。设置轮椅坡道有困难时,应采用无障碍电梯。设置无障碍电梯有困难的,可设置升降平台。缘石坡道和轮椅坡道应邻近与行动障碍旅客有关的设施和建筑的主要出入口。

12.0.4 集散厅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散厅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2 进站集散厅与候车区(厅、室)之间、集散厅与地面层之间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等升降设施。

3 出站集散厅内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等升降设施。

4 实名制验票区应至少设置1处低位窗口,验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9m。

12.0.5 候车区(厅、室)的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其轮椅候车席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椅候车席位宜邻近进站检票口及无障碍升降设施,并可分区集中设置。

2 每个轮椅候车席位的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x0.80m。

3 通向轮椅候车席位的通道应符合本规范第12.0.7条的规定。

4 轮椅候车席位处的地面应设置无障碍标志。

12.0.6 售票厅、行包托取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售票厅、行包托取处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2 人工售票窗口应至少设置1处低位窗口。

12.0.7 供行动障碍旅客使用的通道、走廊、厅(室)、跨线设施等应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无障碍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0m,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无障碍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供行动障碍旅客通行的检票口净宽不应小于0.90m,检票口栏杆内、外侧1.80m范围内地面应平整。

12.0.8 供旅客使用的楼梯、台阶应为无障碍楼梯、台阶,并应在距楼梯、台阶的起点与终点250mm~500mm处设置300mm~600mm宽的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楼梯、台阶宽度相同。

12.0.9 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以外的供行动障碍旅客使用的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2 坡面应平整且防滑。

3 坡道净宽不应小于2.0m。

4 坡道高度每升高1.5m应设长度不小于2.0m的中间平台。

5 坡道两侧应设置扶手,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设施。

6 距每段坡道的起点与终点250mm~500mm处应设置300 mm~600mm宽的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坡道宽度相同。

12.0.10 供行动障碍旅客使用的铁路跨线设施与各站台间应设置坡道或无障碍升降设施。无障碍升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应设置与站台相通的无障碍电梯。

2 中型铁路客站设置坡道有困难时,应设置与站台相通的无障碍电梯或预留电梯井道;预留电梯井道时,应设置无障碍升降平台或爬楼车等升降设施。

3 小型铁路客站设置坡道有困难时,应设置无障碍升降平台或爬楼车等升降设施。

4 改建铁路客站设置坡道或无障碍电梯有困难时,应设置无障碍升降平台或爬楼车等升降设施。

5 距无障碍电梯口250mm~500mm处应设置300mm~600mm宽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电梯口宽度相同。

6 无障碍升降平台或爬楼车等升降设施的呼叫控制按钮应设置在便于行动障碍旅客操作的位置。

12.0.11 旅客公共厕所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应设置专用无障碍厕所。

2 小型铁路客站宜设置专用无障碍厕所;困难时,应在公共厕所内设置无障碍厕位,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3 设置第三卫生间的铁路客站,第三卫生间应兼作专用无障碍厕所。

12.0.12 旅客站台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安全警戒线内侧应设置600mm宽提示盲道,提示盲道宜与安全警戒线等长。安全警戒线内侧提示盲道应与出站铁路跨线设施在站台上的楼梯出入口、坡道出入口、无障碍电梯口的提示盲道之间采用行进盲道相连。

2 井盖及水箅子的上表面应与地面平齐,水箅子上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0mm。

3 固定在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自动扶梯、楼梯下的三角区净高小于2.0m且旅客可以进入的区域,应设置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

4 站台盲道的防滑值(BPN)不应小于80。

12.0.13 自动扶梯、站场范围内的平过道严禁作为无障碍通道。自动扶梯应在距上下支撑点250mm~500mm处设置300mm~600mm宽的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自动扶梯宽度相同,并严禁与行进盲道相连。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执行本设计规范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

《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 16311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GB/T 2050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铁路桥涵设计规范》TB10002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

《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 10005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TB 10010

《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TB 10016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

《铁路桥涵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 10092

《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TB 10099

《绿色铁路客站评价标准》TB/T 10429

《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1

《城际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3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 255

《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 14

好用的建筑标准规范查询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