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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 50858-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Standard method of measurement for landscape works
GB50858-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 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7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58-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4.2.1、4.2.2、4.2.3、4.2.4、4.2.5、4.2.6、4.3.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88号)的要求,为进一步适应建设市场计量、计价的需要,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E进行修订并增加新项目而成。修订过程中,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本规范“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是“工程量计算规范”之五,代码05。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31楼,邮政编码:210036),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项卫东 郎桂林 杨文娣 黄一勤 张秋枫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谢洪学 胡传海 王海宏 吴佐民 戴富元 张宗辉 刘 智 张丽萍 陶学明
本规范英文翻译:林清锦 舒 宇 郑玮皓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1.0.3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1.0.4 园林绿化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量计算 measurement of quantities
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
2.0.2 园林工程 landscapes works
在一定地域内运用工程及艺术的手段,通过改造地形、建造建筑(构筑)物、种植花草树木、铺设园路、设置小品和水景等,对园林各个施工要素进行工程处理,使目标园林达到一定的审美要求和艺术氛围,这一工程的实施过程称为园林工程。
2.0.3 绿化工程 plantation works
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植物种植工程。
2.0.4 园路 garden path
园林中的道路。
2.0.5 园桥 garden bridge
园林内供游人通行的步桥。
3 工程计量
3.0.1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 经审定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2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
3.0.3 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
3.0.4 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m2”、“m3”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株”、“丛”、“缸”、“套”、“个”、“支”、“只”、“块”、“根”、“座”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3.0.5 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
3.0.6 园林绿化工程(另有规定者除外)涉及普通公共建筑物等工程的项目以及垂直运输机械、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等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仿古建筑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电气、给排水等安装工程的项目,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的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市政道路、路灯等市政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的相应项目执行。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4.1.2 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相关规定编制。
4.1.3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5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5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7 本规范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在“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4.2.8 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4.3 措施项目
4.3.1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4.3.2 措施项目中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附录A 绿化工程
A.1 绿地整理
绿地整理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1的规定执行。
表A.1 绿地整理(编码:050101)
A.2 栽植花木
栽植花木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2的规定执行。
表A.2 栽植花木(编码:050102)
A.3 绿地喷灌
绿地喷灌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A.3的规定执行。
表A.3 绿地喷灌(编码:050103)
附录B 园路、园桥工程
B.1 园路、园桥工程
园路、园桥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1的规定执行。
表B.1 园路、园桥工程(编码:050201)
B.2 驳岸、护岸
驳岸、护岸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B.2的规定执行。
表B.2 驳岸、护岸(编码:050202)
附录C 园林景观工程
C.1 堆塑假山
堆塑假山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1的规定执行。
表C.1 堆塑假山(编码:050301)
C.2 原木、竹构件
原木、竹构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2的规定执行。
表C.2 原木、竹构件(编码:050302)
C.3 亭廊屋面
亭廊屋面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3的规定执行。
表C.3 亭廊屋面(编码:050303)
C.4 花 架
花架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4的规定执行。
表C.4 花架(编码:050304)
C.5 园林桌椅
园林桌椅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5的规定执行。
表C.5 园林桌椅(编码:050305)
C.6 喷泉安装
喷泉安装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6的规定执行。
表C.6 喷泉安装(编码:050306)
C.7 杂 项
杂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C.7的规定执行。
表C.7 杂项(编码:050307)
C.8 相关问题及说明
C.8.1 混凝土构件中的钢筋项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中相应项目编码列项。
C.8.2 石浮雕、石镌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附录B中相应项目编码列项。
附录D 措施项目
D.1 脚手架工程
脚手架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D.1的规定执行。
表D.1 脚手架工程(编码:050401)
D.2 模板工程
模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D.2的规定执行。
表D.2 模板工程(编码:050402)
D.3 树木支撑架、草绳绕树干、搭设遮阴(防寒)棚工程
树木支撑架、草绳绕树干、搭设遮阴(防寒)棚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D.3的规定执行。
表D.3 树木支撑架、草绳绕树干、搭设遮阴(防寒)棚工程(编码:050403)
D.4 围堰、排水工程
围堰、排水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表D.4的规定执行。
表D.4 围堰、排水工程(编码:050404)
D.5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计量单位、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应按表D.5的规定执行。
表D.5 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项目(编码:050405)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
《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5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8-2013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5日以第157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附录E进行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广泛征求了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和采纳历次审查会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审定,编制完成。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1.0.2 本条说明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无论是国有资金投资还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计量必须执行本规范。
1.0.4 本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2 中国古典园林是随着我国古代文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艺术构筑。中国园林的建造历史悠久,已逾3000年,园林的要素主要是山、水、物(植物、动物)和建筑。园林通常以游赏和休闲为主。
2.0.3 “绿化工程”是通过种植树木花草,以达到改善气候、净化空气、美化环境以及防止水土流失的功能与作用。绿化工程应注重环境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代表的是一种绿意盎然的景观。
2.0.4 “园路”是园林的组成部分,分为主路、支路、小路、园务路。其功能是组织空间、交通运输、引导游览、休憩观景;其本身也成为观赏对象。
2.0.5 “园桥”是园林的组成部分。园桥的基本功能是联系园林水体两岸上的道路。园桥是水面上联系交通的建筑,既有联系景点交通、组织游览路线、变化观赏视线的实用功能,又有美化、点缀山水景观,增加水面空间层次等美学功能。
3 工程计量
3.0.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3.0.4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工程量的有效位数。
3.0.5 对本条说明如下:
(1)本规范对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未列内容或未发生,不应另行计算。
(2)本规范附录工作内容列出了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机械移动、材料运输等辅助内容虽然未列出,也应包括。
(3)本规范以成品考虑的项目,如采用现场预制的,应包括制作的工作内容。
3.0.6 本条指明了园林绿化工程与其他“工程量计算规范”在执行上的界线范围和划分,以便正确执行规范。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4.1.2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规费项目清单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税金项目清单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1.3 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做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具体做法如下: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5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5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的表示方式: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其设置规定。
各位数字的含义是:一、二位为专业工程代码(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以后进入国标的专业工程代码以此类推);三、四位为附录分类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3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堆砌石假山,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3个不同单位工程的堆砌石假山工程量时,则第一个单位工程堆砌石假山的项目编码应为050301002001,第二个单位工程堆砌石假山的项目编码应为050301002002,第三个单位工程堆砌石假山的项目编码应为050301002003,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堆砌石假山的工程量。
4.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按附录中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但有些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又难以准确和全面的描述清楚。因此,为达到规范、简洁、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4.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中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7 本条既考虑了各专业的定额编制情况,又考虑了使用者方便计价,对现浇混凝土模板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编制,即: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一方面“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以现浇混凝土计量单位计量,与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一起组成综合单价;另一方面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以平方米计量,单独组成综合单价。对此,就有三层内容:一是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同一个标段(或合同段)中在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二是招标人若采用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必须按本规范所规定的计量单位,项目编码、项目特征描述列出清单,同时,现浇混凝土项目中不含模板的工程费用;三是招标人若不单列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不再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则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的工程费用。
4.2.8 本条规定本规范预制构件以现场预制编制项目,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规范项目相比,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模板的措施费用不再单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计入综合单价中,即成品的出厂价格及运杂费等进入综合单价。
4.3 措施项目
4.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措施项目也同分部分项工程一样,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
4.3.2 本条针对本规范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但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措施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清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