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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 JGJ/T 469-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ssembled steel structure housing

JGJ/T469-201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8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第15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469-2019,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6月1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集成设计;5.结构系统设计;6.外围护系统设计;7.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8.内装系统设计;9.部品部(构)件生产、施工安装与质量验收;10.使用、维护与管理。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8号;邮政编码:100037)。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清华大学 同济大学 天津大学 山东建筑大学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宝钢钢构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北新建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德坤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弘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谊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善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通钢构有限公司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东卫  王明贵  党保卫  郁银泉 董春  杜志杰  孙绪东  罗永峰 王喆  韩林海  陈志华  贺明玄 周学军  顾军  朱华  戴立先 陈振明  储德文  杨强跃  尹卫泽 宋传新  李渤生  阮海燕  丁大益 周观根  周雄亮  谢木才  王剑非 朱文伟  沈万玉  田朋飞  吴顺红 苏磊  任建国  温静  郝伟 李晓峰  刘霄  何晓微  尹国华 杨文侠  邓如才  郭剑飞  杨玉苹 王琼  王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范重  薛峰  冯远  张爱林 陈敖宜  陈禄如  查晓雄  张杰 孙彤  曾志攀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和新型生产建造方式转型发展的技术政策,规范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全寿命期的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使用、维护与管理等,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做到技术先进、质量优良、节能环保,全面提高钢结构住宅建筑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房屋高度不超过100m、主体结构采用钢结构的装配式多、高层住宅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使用、维护与管理。

1.0.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使用、维护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  assembled steel housing

以钢结构作为主要结构系统、配套的外围护系统、设备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品部(构)件采用集成方法设计、建造的住宅建筑。

2.0.2  建筑系统集成  integration of building system

以装配化建造方式为基础,统筹策划、设计、生产和施工等,实现住宅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的设计、生产、建造过程。

2.0.3  集成设计  integrated design

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的设计方法和过程。

2.0.4  协同设计  coordination design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中通过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等专业相互配合,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满足建筑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等要求的一体化设计方法和过程。

2.0.5  部(构)件  components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

2.0.6  部品  parts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7  装配式内装  assembled decoration

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室内装修方式。

2.0.8  集成式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9  集成式卫浴  integrated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板)、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10  整体厨房  integral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炊事活动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配置整体橱柜、灶具、排油烟机等设备及管线。

2.0.11  整体卫浴  integral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洗浴、盥洗和便溺等功能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配置卫生洁具、设备及管线,以及墙板、防水底盘、顶板等。

2.0.12  整体收纳  integral cabinets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满足不同套内功能空间分类储藏要求的基本单元模块化部品,配置门扇、五金件和隔板等。

2.0.13  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assembled partition wall,ceiling and floor

由工厂生产的具有隔声、防火或防潮等性能且满足空间和功能要求的隔墙、吊顶和楼地面等集成化部品。

2.0.14  管线分离  pipe and wire detached from skeleton

将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不在建筑结构体中预埋设备及管线。

3 基本规定

3.0.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应满足安全、适用、耐久、经济和环保等综合性能要求。应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采用集成的方法进行一体化设计。

3.0.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标准化、部品部(构)件生产应工厂化、部品部(构)件安装应装配化、施工管理应信息化。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应实现全装修,住宅建筑的使用与管理应信息化、智能化。

3.0.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设计与建造应符合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规定,应以少规格、多组合为原则实现建筑部品部(构)件的系列化和住宅建筑居住的多样化。

3.0.4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结构、设备和内装等专业的协调,设计、建造、使用与维护宜采用建筑信息化模型技术,并宜实现各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3.0.5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应满足防火、防腐、防水和隔声等建筑整体性能和品质的要求。

3.0.6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用质量可靠、经济适用的材料和部品,并应选用技术成熟的施工工法进行安装。

3.0.7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宜遵循建筑全寿命期中使用与维护的便利性原则,设备管线与主体结构应分离,管线更换或装修时不应影响结构性能。

3.0.8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与建造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部品部(构)件,并应建立部品部(构)件工厂化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

4 集成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和《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JGJ/T 398的规定。

4.1.2  建筑设计应结合钢结构体系的特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空间应具有全寿命期的适应性;

2  非承重部品应具有通用性和可更换性。

4.1.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部(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规定;

2  钢结构部(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防腐措施,钢部(构)件防腐蚀设计应根据环境条件、使用部位等确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的规定;

3  隔声设计及其措施应根据功能部位、使用要求等确定,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4  热工设计、措施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以及建筑所属气候地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5  结构舒适度设计及其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规定;

6  外墙板与钢结构部(构)件的连接及接缝处应采取防止空气渗透和水蒸气渗透的构造措施,外门窗及幕墙应满足气密性和水密性的要求。

4.1.4  外围护系统与主体结构连接或锚固设计及其措施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及耐久性的要求。

4.1.5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标准化设计、部品工厂化生产和现场装配化施工的原则;

2  设备管线应采用与结构主体分离设置方式和集成技术。

4.2 模数协调

4.2.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规定。

4.2.2  厨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和《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的规定。

4.2.3  建筑设计应采用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数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间与柱距、进深与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水平方向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2  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垂直方向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3  梁、柱等部件的截面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

4  构造节点和部品部(构)件的接口尺寸等宜采用分模数数列nM/2、nM/5、nM/10。

4.3 平面、立面与空间

4.3.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套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大空间结构布置方式;

2  空间布局应考虑结构抗侧力体系的位置。

4.3.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

2  基本模块应采用标准化设计,并应提高部品部件的通用性;

3  模块应进行优化组合,并应满足功能需求及结构布置要求。

4.3.3  建筑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结构布置特点,满足内部空间可变性要求;

2  宜规则平整,宜以连续柱跨为基础布置,柱距尺寸宜按模数统一;

3  住宅楼电梯及设备竖井等区域宜独立集中设置;

4  宜采用集成式或整体厨房、集成式或整体卫浴等基本模块;

5  住宅空间分隔应与结构梁柱布置相协调。

4.3.4  建筑立面设计应采取标准化与多样性相结合的方法,并应根据外围护系统特点进行立面深化设计。

4.3.5  外围护系统的外墙应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饰面材料或部品,且应明确其设计使用年限。

4.3.6  外围护系统的外墙、阳台板、空调板、外门窗、遮阳及装饰等部品应进行标准化设计。

4.3.7  建筑层高应满足居住空间净高要求,并应根据楼盖技术层厚度、梁高等要求确定。

4.4 协同设计

4.4.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结构、设备与管线、内装修等集成设计原则,各专业之间应协同设计。

4.4.2  建筑设计、部品部(构)件生产运输、装配施工及运营维护等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各阶段协同的要求。

4.4.3  深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化图纸应满足装配施工安装的要求;

2  应进行外围护系统部品的选材、排板及预留预埋等深化设计;

3  应进行内装系统及部品的深化设计。

5 结构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规定。结构设计正常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2  结构设计的荷载、作用及其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5.1.3  结构设计应符合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工业化生产要求,部(构)件及节点设计宜标准化和通用化。

5.1.4  钢材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宜选用高性能钢材。

5.2 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

5.2.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结构体系可选用钢框架结构、钢框架-支撑结构、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钢框架-剪力墙结构或框筒结构等体系。不同结构体系的最大适用高度及最大高宽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的规定。

5.2.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结构体系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层或多层建筑宜选用钢框架结构,当地震作用较大,钢框架结构难以满足设计要求时,也可采用钢框架-支撑结构;

2  高层建筑宜选用钢框架-支撑结构体系或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结构体系。

5.2.3  钢框架-支撑结构可采用中心支撑或偏心支撑;钢框架-延性墙板结构的抗侧力构件可采用预制剪力墙板等延性构件。

5.2.4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结构体系可采用减震或隔震技术措施。

5.2.5  楼盖结构可采用装配整体式楼板,也可采用免支模现浇楼板。当房屋高度不超过50m且抗震设防烈度不超过7度时,可采用无现浇层的预制装配式楼板。

5.2.6  结构布置应与建筑套型、平面和立面设计相协调。不宜采用特别不规则的结构体系,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布置。

5.2.7  钢结构构件布置不应影响住宅的使用功能。

5.2.8  柱脚可采用外包式或埋入式。当地下室不少于两层,且嵌固端在地下室顶板时,延伸至地下室底板的钢柱脚也可采用铰接柱脚。地下室外围护墙体宜设置在柱外侧。

5.3 结构计算

5.3.1  在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下,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层间位移不宜大于层间高度的1/350,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中位移和风振舒适度的有关规定。

5.3.2  新结构体系、抗震设防9度的结构体系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并应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5.3.3  风荷载作用下的风振舒适度验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规定验算。

5.4 部(构)件与节点

5.4.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主要钢结构部(构)件系统应采用型钢部(构)件。当采用冷弯方形、矩形钢管部(构)件时,宜进行热处理。

5.4.2  结构构件不宜采用现场人工浇筑的型钢混凝土部(构)件。当采用钢管混凝土柱时,设计时应采取保证混凝土浇筑密实的措施。

5.4.3  钢框架梁柱节点连接形式宜采用全螺栓连接,也可采用栓焊混合式连接或全焊接连接。

5.4.4  钢结构部(构)件的长细比、板件宽厚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及《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的规定。

5.4.5  节点设计应与建筑设计相协调,不宜采用不利于墙板安装或影响使用功能的节点形式。

5.5 结构防护

5.5.1  钢结构的防火材料宜选用防火板,板厚应根据耐火极限和防火板产品标准确定。

5.5.2  当采用砌块或钢丝网抹水泥砂浆等隔热材料作为钢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层时,保护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的规定。

5.5.3  钢管混凝土柱的耐火极限计算及其排气孔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的规定。

5.5.4  防腐涂料品种和涂层方案应根据住宅室内环境确定。

6 外围护系统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系统的性能应满足抗风、抗震、耐撞击、防火等安全性要求,并应满足水密、气密、隔声、热工等功能性要求和耐久性要求。

6.1.2  外围护系统设计内容应包括系统材料性能参数、系统构造、计算分析、生产及安装要求、质量控制及施工验收要求。

6.1.3  外围护系统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适应,并应明确配套防水材料、保温材料、装饰材料的设计使用年限及使用维护、检查及更新要求。

6.1.4  外围护系统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热工性能参数应满足钢结构住宅所在地节能设计要求。当相关参数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外围护系统热工性能的综合计算。

6.1.5  外围护系统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保温断桥构造措施。

6.1.6  外围护系统的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使用要求确定,其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6.1.7  外围护系统中部品的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1.8  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气候条件选用构造防水、材料防水相结合的防排水措施,并应满足防水透气、防潮、隔汽、防开裂等构造要求。

6.1.9  窗墙面积比、外门窗传热系数、太阳得热系数、可开启面积和气密性条件等应满足钢结构住宅所在地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6.1.10  外门窗框与门窗洞口接缝处应满足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性要求。

6.1.11  外围护系统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满足抗风、抗震等安全要求,连接件承载力设计的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

6.1.12  连接件应明确设计使用年限。

6.1.13  计算外围护构件及其连接的风荷载作用及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计算外围护系统构件及其连接的地震作用及组合,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的规定。

6.1.14  外围护系统墙体装饰装修的更新不应影响墙体结构性能。外挂墙板的结构安全性和墙体裂缝防治措施应有试验或工程实践经验验证其可靠性。

6.2 材料与部品

6.2.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外墙围护系统的外墙板应综合建筑防火、防水、保温、隔声、抗震、抗风、耐候、美观的要求,选用部品体系配套成熟的轻质墙板或集成墙板等部品。

6.2.2  外围护系统的材料与部品的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室内侧材料与部品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规定。

6.2.3  外墙围护系统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的规定。

6.2.4  外围护系统的钢骨架及钢制组件、连接件应采用热浸镀锌或其他防腐措施。

6.2.5  外门窗玻璃组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6.2.6  外门窗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的规定;设计文件应注明外门窗抗风压、气密、水密、保温、空气声隔声等性能的要求,且应注明门窗材料、颜色、玻璃品种及开启方式等要求。

6.2.7  外围护系统的防水、涂装、防裂等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围护系统的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的规定,并应注明防水透汽、耐老化、防开裂等技术参数要求;

2  屋面围护系统的材料应根据建筑物重要程度、屋面防水等级选用,防水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规定;

3  坡屋面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的规定;

4  种植屋面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的规定。

6.2.8  建筑密封胶应根据基材界面材料和使用要求选用,其伸长率、压缩率、拉伸模量、相容性、耐污染性、耐久性应满足外围护系统的使用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硅酮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和《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

2  聚氨酯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氨酯建筑密封胶》JC/T 482的规定;

3  聚硫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聚硫建筑密封胶》JC/T 483的规定;

4  接缝密封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密封胶分级和要求》GB/T 22083的规定。

6.2.9  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材料、防火封堵材料等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的规定。

6.2.10  保温材料及其厚度、导热系数和蓄热系数应满足钢结构住宅所在地现行节能标准的要求。

6.3 外墙围护系统

6.3.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外墙围护系统宜采用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部品,并应按非结构构件部品设计。外墙围护系统立面设计应与部品构成相协调、减少非功能性外墙装饰部品,并应便于运输安装及维护。

6.3.2  外墙围护系统可根据构成及安装方式选用下列系统:

1  装配式轻型条板外墙系统;

2  装配式骨架复合板外墙系统;

3  装配式预制外挂墙板系统;

4  装配式复合外墙系统或其他系统。

6.3.3  外墙板可采用内嵌式、外挂式、嵌挂结合式等形式与主体结构连接,并宜分层悬挂或承托。

6.3.4  外墙围护系统部品的保温构造形式,可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外墙夹芯保温系统构造、外墙内保温系统构造和外墙单一材料自保温系统构造等。

6.3.5  外墙外保温可选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材,其材料及系统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保温复合板通用技术要求》JG/T 480和《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 287的规定。

6.3.6  外挂墙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部(构)件及其连接的承载力与变形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外挂墙板及其接缝不应损坏或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

2  当遭受设防烈度地震影响时,节点连接件不应损坏,外挂墙板及其接缝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3  当遭受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时,外挂墙板不应脱落,节点连接件不应失效。

6.3.7  外墙围护系统设计文件应注明检验与测试要求,设置的连接件和主体结构的连接承载力设计值应通过现场抽样测试验证。

6.3.8  设置在外墙围护系统中的户内管线,宜利用墙体空腔布置或结合户内装修装饰层设置,不得在施工现场开槽埋设,并应便于检修和更换。

6.3.9  设置在外墙围护系统上的附属部(构)件应进行构造设计与承载验算。建筑遮阳、雨篷、空调板、栏杆、装饰件、雨水管等应与主体结构或外围护系统可靠连接,并应加强连接部位的保温防水构造。

6.3.10  穿越外墙围护系统的管线、洞口,应采取防水构造措施;穿越外围护系统的管线、洞口及有可能产生声桥和振动的部位,应采取隔声降噪等构造措施。

6.4 屋面围护系统

6.4.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屋面围护系统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建筑造型、重要程度、使用功能、所处环境条件确定。屋面围护系统设计应包含材料部品的选用要求、构造设计、排水设计、防雷设计等内容。

6.4.2  当屋盖结构板采用钢筋混凝土板时,屋面保护层或架空隔热层、保温层、防水层、找平层、找坡层等设计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规定。

6.4.3  采用金属板屋面、瓦屋面等的轻型屋面围护系统,其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和变形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材料选用、系统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和《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的规定。

7 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7.1.2  设备与管线系统应综合设计、合理选型、准确定位。

7.1.3  设备与管线系统宜与主体结构分离,且不应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7.1.4  设备与管线设计宜采用集成化技术,宜采用成品部品。

7.1.5  公共管线、阀门、检修配件、计量仪表、电表箱、配电箱、智能化配线箱等应设置在公共区域。用于住宅套内的设备与管线应设置在住宅套内。

7.1.6  设备与管线穿墙体、楼板、屋面时,应采取防水、防火、隔声、隔热措施。

7.1.7  设备与管线安装应满足结构设计要求,不应在结构构件安装后开槽、钻孔、打洞。

7.1.8  在具有防火及防腐保护层的钢构件上安装管道或设备支吊架时,不应损坏钢结构的防火及防腐性能。

7.1.9  设备与管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的规定。

7.2 给水排水

7.2.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节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规定。

7.2.2  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同层排水管道为降板敷设时,降板范围宜采取防水及积水排出措施。

7.2.3  当采用集成式或整体厨房、卫浴时,应预留给水、热水、排水管道接口,管道接口的形式和位置应便于检修。

7.2.4  当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时,集热器、储水罐等应与主体结构、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设计。

7.2.5  管材、管件及阀门设备应选用耐腐蚀、寿命长、降噪性能好、便于安装及更换、连接可靠、密封性能好的部品。

7.3 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

7.3.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供暖通风、空调方式及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当地气候、能源及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确定。

7.3.2  建筑的新风量应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并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7.3.3  建筑室内设置供暖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干式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

2  当室内采用散热器供暖时,供回水管宜选用干法施工,安装散热器的墙板部(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  同层排水架空地板的卫生间不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

7.3.5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倒流的机械排风系统。

7.3.6  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冷热输送管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并应采取防结露和绝热措施。冷热水管道固定于梁柱等钢构件上时,应采用绝热支架。

7.3.7  通风及空调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预留接口位置。

7.3.8  设备基础和部(构)件应与主体结构牢固连接,并应按设备技术要求预留孔洞及采取减振措施。供暖与通风管道应采用牢固的支、吊架,并应有防颤措施。

7.3.9  燃气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7.3.10  厨房、卫浴设置水平排气系统时,其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避风、防雨、防止污染墙面等措施。

7.4 电气和智能化

7.4.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电气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05、《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的规定。

7.4.2  电气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与管线宜与主体结构分离;

2  电气和智能化系统的主干线应在公共区域设置;

3  套内应设置家居配电箱和智能化家居配线箱;

4  楼梯间、走道等公共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并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

5  套内应设置电能表,共用设施宜设置分项独立计量装置;

6  电气和智能化设备应采用模数化设计,并应满足准确定位要求;

7  隔墙两侧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不应直接连通设置,管线连接处宜采用可弯曲的电气导管。

7.4.3  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雷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并应按防雷分类设置防雷设施。电子信息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规定。

2  防雷引下线和共用接地装置应利用建筑及钢结构自身作为防雷接地装置。部(构)件连接部位应有永久性明显标记,预留防雷装置的端头应可靠连接。

3  外围护系统的金属围护部(构)件、金属遮阳部(构)件、金属门窗等应有防雷措施。

4  配电间、弱电间、监控室、各设备机房、竖井和设洗浴设施的卫生间等应设等电位连接,接地端子应与建筑物本身的钢结构金属物连接。

8 内装系统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内装系统设计、部品与材料选型应符合抗震、防火、防水、防潮与隔声等规定,并应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要求。

8.1.2  内装系统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的原则,并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进行集成设计。

8.1.3  内装系统设计应满足内装部品的连接、检修更换和管线使用年限的要求。

8.1.4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宜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集成化、模块化的内装部品进行装配式内装设计。

8.1.5  内装系统设计应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8.1.6  内装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程》JGJ 36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规定。

8.1.7  内装系统设计时,对可能引起传声的钢构件、设备管道等应采取减振和隔声措施,对钢构件应进行隔声包覆,并应采取系统性隔声措施。

8.2 内装部品

8.2.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阶段应对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等集成化部品、集成式或整体厨房、集成式或整体卫浴和整体收纳等模块化部品进行设计选型。

8.2.2  内装部品应与套内设备与管线进行集成设计,并宜满足装配式装修的要求。

8.2.3  内装部品应具有标准化和互换性,其内装部品与管线之间、部品之间的连接接口应具有通用性。

8.3 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8.3.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应采用免抹灰的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并宜选用成品墙板等集成化部品进行现场装配。

8.3.2  隔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隔墙应选用轻质隔墙,且应满足防火、隔声等要求,卫生间和厨房的隔墙应满足防潮要求,其与相邻房间隔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2  分户墙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3  隔墙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规定;

4  墙体应经过模数协调确定基本板、洞口板、转角板和调整板等隔墙板的规格、尺寸和公差;

5  构造设计应便于室内管线的敷设和维修,并应避免管线维修更换对结构墙体造成破坏;

6  不同材质墙体间的板缝应采用弹性密封,门框、窗框与墙体连接应满足可靠、牢固、安装方便的要求,并宜选用工厂化门窗套进行门窗收口;

7  隔墙应设置龙骨或螺栓与上下楼板或梁柱拉结固定;

8  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地区的内嵌式隔墙宜在钢梁、钢柱间设置变形空间,分户墙的变形空间应采用轻质防火材料填充;

9  隔墙上布置空调、电视、画框等常用部位应设置加强板或可靠固定措施。

8.3.3  装配式吊顶设计宜选用成品吊顶部品进行现场装配,吊顶内管线接口、设备管线集中的部位应设置检修口。

8.3.4  楼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

2  外围护系统与楼板端面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隔声材料填塞;

3  钢构件在套型间和户内空间易形成声桥部位,应采用隔声材料或混凝土材料填充、包覆;

4  楼地面宜采用干式工法施工,也可采用可敷设管线的架空地板的集成化部品;

5  架空地板系统宜设置减振构造;

6  架空层架空高度应根据管径尺寸、敷设路径、设置坡度等确定,并应设置检修口;

7  地板采暖时宜采用干式低温地板辐射的集成化部品。

8.4 厨房、卫浴和收纳

8.4.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集成式厨房或整体厨房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房部品宜模数化、标准化、系列化;

2  部品应预留厨房电器设施设备的位置和接口;

3  给水排水、燃气管线等应集中设置、合理定位,并应设置检修口;

4  应设置热水器的安装位置及预留孔,燃气热水器应预留排烟口。

8.4.2  集成式卫浴或整体卫浴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浴部品宜选用模数化、标准化、系列化部品,可采用干湿分离的布置方式;

2  宜统筹考虑设置洗衣机、排气扇(管)、暖风机等;

3  给水排水、通风和电气等管道、管线应在其预留空间内安装完成,预留的管线接口处应设置检修口;

4  应进行等电位连接设计;

5  应符合干法施工和同层排水的要求;

6  采用防水底盘时,防水底盘的固定安装不应破坏结构防水层。

8.4.3  收纳空间设计宜选用标准化、系列化的整体收纳部品。

9 部品部(构)件生产、施工安装与质量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部品部(构)件生产应具有国家现行产品技术标准或企业标准以及生产工艺设施;生产和安装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

9.1.2  部品部(构)件应在工厂生产制作。部品部(构)件生产和安装前,应编制生产制作和安装工艺方案。钢结构和墙板的安装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

9.1.3  部品部(构)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前,应根据施工图的内容进行施工详图设计。

9.1.4  部品部(构)件生产、安装、验收使用的量具应经过统一计量标准标定,并应具有统一精度等级。

9.2 部品部(构)件生产

9.2.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部品部(构)件制作用材料应具有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其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应满足部品部(构)件国家现行产品标准或专项技术条件的要求;涉及安全、功能、节能、环保的原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

9.2.2  钢支撑制孔应在节点板和斜杆制作完成后采用配模套钻工艺制作,首件部品应在工厂进行实体预拼装,拼装后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2的规定,其质量稳定后可采用实体预拼装或数字化虚拟预拼装的方法。

表9.2.2钢支撑工厂实体预拼装后尺寸允许偏差

9.2.3  柱-梁焊接连接节点的过焊孔宜采用机械切削加工和锁口机加工,梁下翼缘的焊接衬板宜割除且反面应清根、补焊。

9.2.4  外墙板制作前应进行排板布置设计,布板板型中的前三类规格的数量应超过同类板型50%以上;当采用外挂大墙板时,板单元应以单门或单窗为中心、以其开间为宽度、以建筑层高为高度。

9.2.5  每个部品部(构)件加工制作完成后,应在部品部(构)件近端部一处表面打印标识。大型部品部(构)件应在多处易观察位置打印相同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部品部(构)件规格与编号、部品部(构)件长度与重量、日期、质检员工号及合格标示、制造厂名称。

9.2.6  按照国家现行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生产的部品部(构)件出厂,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及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9.2.7  墙板出厂验收的几何偏差应符合表9.2.7的规定,并不得有损伤、裂缝和缺陷。

表9.2.7墙板出厂验收的几何偏差

注:表中L为板的长度。

9.3 部品部(构)件施工安装

9.3.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部品部(构)件安装现场应设置专门的部品部(构)件堆场,应有防止部品部(构)件表面污染、损伤及安全保护的措施,并不得暴晒和淋雨。

9.3.2  原材料或部品部(构)件进场后应进行检查和验收。

9.3.3  部品部(构)件安装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1.2条的规定外,尚应进行施工阶段结构分析与验算以及部品部(构)件吊装验算;施工用临时支撑的拆除应在结构稳定后进行。

9.3.4  当在混凝土中安装预埋件和预埋螺栓时,宜采用定位支架将其与混凝土结构中的主钢筋连接,并应在混凝土初凝前再次测量复校。

9.3.5  钢结构安装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与顺序进行施工,并宜进行施工过程监测。

9.3.6  预制楼板安装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按照产品说明书施工。

9.3.7  内隔墙安装应根据排板图、施工作业指导书或安装指导说明书的要求施工。

9.3.8  当采用集成式或整体厨卫时,应按安装指导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9.4 质量验收

9.4.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9.4.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分部工程应按表9.4.2划分,相应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应按表9.4.2所列的工程验收标准确定。国家现行标准没有规定的验收项目,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制定验收要求。

表9.4.2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

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标准

续表9.4.2

9.4.3  部品部(构)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部品,用于同期施工且属于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进行进场验收。

9.4.4  建筑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表9.4.4的规定;

表9.4.4建筑主体结构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2  检验批可根据建筑装配式施工特征、后续施工安排和相关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3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且宜分层或分段验收;

4  子分部工程验收分段可按施工段划分,并应在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按实体和检验批验收,且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5  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程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6  分段验收段内全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且结构实体检验合格,可认定该段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9.4.5  主体结构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柱的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5-1的规定;

表9.4.5-1建筑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柱的支承面、

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

注:L为轴线间距。

2  柱子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5-2的规定;

表9.4.5-2柱子安装的允许偏差

注:H为单层柱高度;h为多节柱中单节柱的高度。

3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

9.4.6  外围护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一个分部工程验收,该分部工程应包含外墙、内墙、屋面和门窗等若干个分项工程。

9.4.7  外围护墙体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围护墙体部品部(构)件出厂应有原材料质保书、原材料复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其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  外挂墙板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4.7-1的规定;

表9.4.7-1外挂墙板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续表9.4.7-1

3  内隔墙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4.7-2规定。

表9.4.7-2内隔墙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9.4.8  墙体、楼板和门窗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测墙体、楼板的隔声参数数值以及楼板的自振频率;

2  应实测外墙及门窗的传热系数;

3  上述实测数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9.4.9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检验批应质量验收合格且质量验收文件齐全;

2  观感质量验收应合格;

3  结构材料进场检验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9.4.10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可评定为合格,否则应评定为不合格:

1  分部及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10 使用、维护与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定和住宅设计文件注明的设计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制定“住宅使用说明书”。

10.1.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向用户销售、交付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

10.1.3  “住宅使用说明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定外,尚应包含下列内容:

1  主体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的构成、功能以及使用、检查和维护要求;

2  装修和装饰注意事项应包含允许业主或用户自行变更的部分与相关禁止行为;

3  部品部(构)件生产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主要部品部件宜注明检查与使用维护年限。

10.2 使用、维护

10.2.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业主或用户不应改变原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使用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

10.2.2  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严禁损伤主体结构和外围护结构系统。装修和使用中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应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方案,并应按设计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及验收:

1  装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楼面装修荷载或使用荷载;

2  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改变或损坏钢结构防火、防腐蚀保护层及构造措施;

3  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改变或损坏建筑节能保温、外墙及屋面防水相关构造措施。

10.3 物业服务

10.3.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宜做到下列服务:

1  应与业主共同制订“物业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

2  应建立对主体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和设备管线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制度;

3  应明确定期检查时间与部位,并应形成检查与维护记录。

10.3.2  物业服务单位应将钢结构住宅装饰装修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用户,并应在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进行检查督促。

10.3.3  物业服务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宜建立建筑、部品部(构)件、设备与管线等的管理档案。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8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9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10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11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12  《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

1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1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15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7

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

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1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19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2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2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

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24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25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26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27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28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

29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30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

31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05

32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

33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693

34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35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

36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

37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

38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39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

40  《硅酮和改性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

41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

4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43  《建筑密封胶分级和要求》GB/T 22083

44  《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33

45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

46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47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48  《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

49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

50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51  《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程》JGJ/T 251

52  《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2

53  《住宅卫生间模数协调标准》JGJ/T 263

54  《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 287

5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 304

56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

5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程》JGJ 367

58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JGJ/T 398

59  《外墙保温复合板通用技术要求》JG/T 480

60  《聚氨酯建筑密封胶》JC/T 482

61  《聚硫建筑密封胶》JC/T 483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

JGJ/T469-2019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JGJ/T 469-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6月18日以第159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工程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并通过系列试验研究等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技术参数。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生产、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当前国务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一系列政策与文件,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和新型生产建造方式的要求,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近年来,虽然我国积极发展钢结构住宅建筑,但其存在着建筑质量和性能不高、集成设计建造技术落后、部品部件采用比例较少和产业化程度较低等亟待解决的课题和技术瓶颈,与国际先进的生产建造方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实现建筑新型生产建造方式转型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产业化是发展我国绿色全寿命期建筑、促进住宅产业化转型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要实现工业化生产建造,必须有健全的产业链,从设计、生产、制造、运输、安装乃至使用过程等各个环节入手,针对每一环节的管理与机制落实相应的工业化生产、信息化管理技术和方法。

实现建筑新型生产建造方式转型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产业化是化解当前钢铁产能过剩的重大战略需求,更是我国建筑业实现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当前发展装配式钢结构住宅产业化正面临着重大机遇,其市场十分巨大,发展前景广阔。在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和新型生产建造方式转型发展的技术政策、切实推进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健康发展的过程中亟须规范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建设,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全面提高建设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钢结构的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集成设计建造的新建住宅建筑,采用钢结构的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可参考使用。其结构类型包括钢结构(柱可为钢柱,也可为钢管混凝土柱)、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但不包含冷弯薄壁型钢结构。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主要是考虑目前国内相关工程多在100m以下,同时也便于和其他标准相关规定相协调,另外,也考虑到低层建筑的特殊要求。当建筑高度不超过3层或超过100m时,可以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 术语

2.0.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是一个系统工程,由建筑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四大系统组成,是将预制的部品部(构)件通过模数协调、模块组合、接口连接、构造和工法等建筑的各系统集成的,在现场高效可靠装配,并实现主体结构、建筑围护、机电与装修一体化的、具有良好性能的住宅建筑整体。

2.0.2  根据国际钢结构住宅建筑科技发展新趋势,创新发展推动产业优化、集成技术先进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现代化建筑体系是推动发展方式转变的紧迫要求。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强调建筑由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以及内装系统这四个系统构成的建筑体系,以及各系统内部集成的生产建造过程。

建筑的结构系统是由结构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用以承受或传递荷载作用的部(构)件的整体;外围护系统是由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及其他部品部件等组合而成,用于分隔住宅建筑室内外环境的部品的整体;设备与管线系统是由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燃气等设备与管线组合而成,满足住宅建筑使用功能的部品的整体;内装系统是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等组合而成,满足住宅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的内装部品的整体。

解决好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围护结构问题既是保证建筑最终实现建筑工业化的基础工作,也是满足钢结构住宅产业化的必要条件。外围护系统对外观效果、防火、防水、保温隔热等有较高要求,是建筑体系的一项关键构成部分及重要集成技术,本标准从建筑物的系统集成的设计建造出发,将外围护结构及其部品统一归纳为外围护系统,提出了“外围护系统”的基本概念。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全装修和内装系统是推动我国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内装系统是指工业化生产的住宅内装部品集成装配建造方式为主,如整体卫浴、整体厨房、整体收纳、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和集成式设备及管线等单元模块化部品或集成化部品。内装部品具有如下特征:①非建筑结构体,相对独立;②工厂制造的集成产品;③标准化、系列化;④品牌型号,实现商业流通;⑤具有工业化产品的良好性能和价值。

2.0.3  在建筑体系系统集成的基础上,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强调建筑的集成设计,突出在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应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以及内装系统进行综合考虑,一体化设计。

建筑集成设计应创新装配式建筑设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并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

2.0.4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协同设计工作是工厂化生产和装配化施工建造的前提。协同设计工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应统筹规划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进行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室内装修等专业一体化的设计;②要运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建立信息协同平台,加强设计阶段的建设、设计、制作、施工各方之间的关系协同;③应加强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等专业之间的配合。

2.0.10  整体厨房是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模块化集成厨房产品的统称。

2.0.11  整体卫浴是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模块化集成卫浴产品的统称。根据生产工艺,常见整体卫浴产品组成分为:防水托盘材料(分为航空树脂SMC及玻璃钢FRP);墙壁材料/顶板材料(分为航空树脂SMC、镀锌钢板包覆树脂膜以及瓷砖或石材铺贴)。相比传统卫生间,整体卫浴具有防滑、防潮、防水、易清洁、安全卫生、施工方便和品质优良等优点。

2.0.12  整体收纳是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模块化集成收纳产品的统称。通常包括入户门厅、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功能空间部位多样化的收纳类型。

2.0.13  目前住宅建筑存在使用空间适应性差、装修拆改的安全隐患、住宅短寿化现象严重和资源能源浪费等突出问题。另外,后期管线维护和维修常常殃及其他住户,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改变了传统住宅设计建造模式,注重住宅建筑支撑体与建筑填充体相分离技术及其装配式内装技术等一体化的集成应用,提高工业化设计与部品应用水平。

从国外采用住宅产业化发展及工业化建造实践的经验来看,住宅通过采用主体结构与内装体相分离的方式,解决了住宅批量化生产中标准化与多样化需求之间的核心问题,既满足了居住需求的适应性,也提高了工程质量和居住品质,实现了节能环保,保障了建筑的长久使用价值。

3 基本规定

3.0.1  本标准推行装配式钢结构住宅是建筑工业化的一种生产建造方式转型,这种新型建筑生产方式具有工厂制造、现场装配的基本特点,目的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由于大量采用工厂化部品部(构)件,不仅要求部品或部(构)件集成化程度高,而且各环节、各工种应密切配合,安装一次到位,通过工业化的管理及现场集约化工序环节,既确保建设效率,又保证建筑产品质量。

常见的钢结构体系有钢框架(钢框架-支撑结构)体系、钢框架-抗震墙(钢框架-核心筒结构)体系、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体系、模块钢结构建筑体系等。楼板可采用钢筋桁架楼承板、桁架钢筋混凝土叠合板、预应力空心楼盖以及压型钢板组合楼板等。

与其相配套的可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整间板/条板、轻质混凝土复合外墙挂板/条板、预制混凝土夹芯保温外墙挂板/条板、复合夹芯保温外墙板/条板、拼装大板(包括薄板钢骨复合轻质板、轻集料混凝土与岩棉板复合墙板等)、现场组装骨架外墙(包括木骨架组合外墙、金属龙骨组合外墙等)等轻质、高强的外围护系统。

3.0.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建造方法要立足于建筑工业化,进行标准化的设计,少规格多组合,采用集成技术,便于工厂批量生产。各部品部件通过接口进行连接,在现场进行组装、干法施工。在设计、生产、施工和运维中均采用BIM技术,可以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要实现建筑全装修,避免毛坯房交房。

3.0.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标准化和多样化问题是其设计建造的核心原则和方法。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设计建造应基于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方法,实现居住产品的多样化,工程技术人员应给予足够的关注。

3.0.4  应积极采用建筑信息化技术,加强信息技术在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中的应用,推进基于BIM的建筑设计、生产运输、装配安装及使用维护等,促进工业化设计建造,努力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

3.0.5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设应在综合协调各专业的同时,满足建筑整体性能和品质的基本要求。装配式钢结构住宅是工业化建筑部品部(构)件的集成创新,各专业及其相关部品在设计安装时应相互协调,应避免在现场拆改等问题。

3.0.6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在于外围护系统的墙体部品,既要符合装配化、轻量化、功能性、安全性等需求,也要适应集成化设计、协同设计、装修一体化等方向。首先要有适用的工厂化生产的建筑墙板系统,其墙板的安装技术应与钢结构体系相配套。

外围护系统必须坚持系统化、产业化思维,其设计深化、生产配套、安装施工、信息管理、服务维护等环节,要形成设计建造的整体技术解决方案。需要针对不同的要求、施工条件、造价预算等,选择适合的系统及其解决方案,可采用多系统、多组合墙体集成技术或部品,才能真正满足项目多样性需求。

外围护系统应遵循轻量化、干式工法的方向,连接技术尽量采用高强螺栓连接、卡扣件连接、模块式连接等新技术和新工艺,以提升装配化和效率为核心,并针对住宅建筑外围护墙体的防火、防水、防腐处理,以及节能保温隔热,宜采取结构性防护设计和措施。

3.0.7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主要特点是钢结构承重,外墙系统起围护作用,而装修是可改可换的,更换管线或二次装修时不应影响墙体的结构性能,同时也要求采用的外围护墙板既要耐久,也要与主体结构使用寿命相协调。钢材的耐腐蚀性差,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钢材腐蚀生锈。住宅一般没有酸、碱、盐等强腐蚀介质环境,不会对钢结构产生类似不利影响。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系统及内装系统均宜采用干法施工,在钢梁、钢柱处预留检修的可能性。

4 集成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还应符合老龄化及其无障碍设计原则。面对当今住宅大量建设和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应建立“将满足老龄化要求作为所有住宅一项基本品质”的基本观念,把对老年人的关怀和关注纳入常规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中,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良好的使用功能空间和条件。

4.1.2  设计应从建筑全寿命期和家庭全寿命周期的使用维护出发,宜优先采用大空间布置方式,既应提高居住空间灵活性与可变性,又要满足建筑后期维护维修等要求。

4.1.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性能不同于其他结构体系住宅的性能,其隔声设计应在易形成声桥的部位采用间接连接或隔声等措施;其热工性能设计时,外围护系统中设置的保温体系应闭合,钢梁、钢柱、楼板及外挑构件等热桥部位应进行结露点温度计算。

4.1.4  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梁柱在建造完成后,穿孔非常困难,且后期打孔对结构非常不利,因此管线穿梁需要提前留套管或留孔;为了便于管线更换与增加,设计之初有条件时应考虑管线分离;钢结构部(构)件宜选用具有装饰效果的防火板材包覆,与内装协同设计。

4.2 模数协调

4.2.3  本条中的M是住宅建筑模数协调的最小单位,1M=100mm,与其他标准相同。住宅建筑因下列情况而产生非模数尺寸与空间时,可对有关部位进行设计技术处理:

1  钢结构柱网采用中心线定位法,边跨和边开间的平面尺寸可采用非模数;

2  采用界面定位法时,钢结构柱网中心线为非模数;

3  在下层钢结构柱网采用中心线定位的情况下,钢柱截面随高度改变可采用非模数;

4  钢梁偏离轴线,可采用非模数;

5  为隐蔽钢梁、钢柱,内墙向一侧移动,可采用非模数;

6  受技术经济原因限制的楼盖高度可采用非模数;

7  专用体系的特殊构法,可采用非模数。

4.3 平面、立面与空间

4.3.1  在住宅建筑中,户型设计是建筑系统集成设计的基础,可进行系统集成设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去掉或优化南侧开缝,优化采光、通风,提升居住品质;

2  利用钢结构优势,将柱网设置在外墙和分户墙上,户内无柱,大空间灵活分隔;

3  通过模数化、模块化、部品化、序列化,实现了户型的多样化。

4.3.2  住宅的单元或套型的楼梯间、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应采用模块化设计方法,住宅套内用水空间宜集中布置,合理确定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并结合功能和管线要求优先选择整体厨房和整体卫浴等模块化部品,提高部品部件的通用性。

住宅共用管线和公共立管布置应集中紧凑,宜设置在共用空间部位的模块空间中;设计可采用户型模块化或单元模块化设计方法,模块之间的组合形式可灵活多样。

4.3.3  住宅平面宜简单规整,平面凹凸过多不仅不利于施工建造,也不利于节能环保;平面设计既要考虑结构特点,还要满足居住空间可变性。

设备管线的设计年限短于主体结构的设计年限,在保证建筑使用寿命的前提下,设备管线应能进行较为便捷的维护检修与更换,维修时间节点见表1。竖向管线宜集中设置在公共管井,管线阀门、检修配件、计量仪表、电表箱、配电箱、弱电箱等统一集中设置在公共区域,预留统一检修空间。户内给水分水器、排水集水器、热力分集水器、空调设备、新风设备等,预留合理的检修空间。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弱电干线等,不应设置在功能使用空间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中。一般应结合楼梯间等交通综合布置。

表1住宅设备管线维修时间节点建议

4.3.4  建筑立面设计中可以通过建筑体量、材质肌理、色彩等变化,形成丰富多样的立面效果。

4.3.5  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使用功能等,综合考虑其抗风性能、抗震性能、耐撞击性能、防火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隔声性能、热工性能和耐久性能要求,屋面系统尚应满足结构性能要求。

外墙系统应根据不同的结构形式选择适宜的系统类型,外墙系统中外墙板可采用内嵌式、外挂式、嵌挂结合等形式,并宜分层悬挂或承托。外墙系统可选用预制外墙、现场组装骨架外墙、建筑幕墙等类型。外围护系统应考虑基层墙体和连接件的使用年限及维护周期;外饰面、防水层、保温以及密封材料的使用年限及维护周期;外墙可进行吊挂的部位、方法及吊挂力;以及日常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要求。

4.3.7  含装修在内的楼盖技术层厚度为h1,普通钢结构住宅当h1≤250mm时,层高宜不小于2.8m;当250<h1≤350mm时,层高宜不小于2.9m;当h1>350mm时,层高宜不小于3.0m。

4.4 协同设计

4.4.1  协同设计的基础是模数与模数协调、标准化设计及通用化接口,并且各专业设计在策划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详图设计阶段等不同设计阶段均应在BIM平台上进行。

4.4.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应以工业化生产建造方式为原则,做好建筑设计、部(构)件部品生产运输、装配施工、运营维护等产业链各阶段的设计协同,将有利于设计、施工建造的相互衔接,保障生产效率和工程质量。

4.4.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设计除常规图纸要求外,还宜包括主体部(构)件、外围护系统部品和内装部品的施工图和深化设计部分。其图纸应整体反映主体部(构)件、外围护系统部品和内装部品的规格、类型、加工尺寸、连接形式和设备与管线种类及定位尺寸,设计应满足部品部(构)件的生产安装要求。

5 结构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5.1.2  本标准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基准期为50年,结构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同时,在使用期限内应对钢构件进行维护,或采取措施保证钢结构构件在使用期限内免维护。

5.1.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是一种工业化方式设计建造的建筑,应符合工厂生产、现场装配的工业化生产要求,做到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5.1.4  宜优先选用符合抗震要求的高性能、高强度钢材。

5.2 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

5.2.1  本条推荐的这些结构体系是经过大震考验的、国内外常用的钢结构体系,能够满足钢结构住宅建筑的需要。

5.2.2  本条给出初步设计阶段做方案设计的参考。值得注意的是,大开间不一定就是大柱网,应避免大柱网带来的“肥梁胖柱”。

5.2.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支撑种类较多,可根据需要,综合考虑适用性、技术和经济性进行选用。

延性墙板构件包括预制剪力墙板(预制钢筋混凝土板、钢混组合墙板和钢板剪力墙板)、带竖缝剪力墙板等。采用延性墙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围护墙体与抗侧力构件的统一。

5.2.5  本条给出了装配式楼板的几种选择和使用范围。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设计也可以采用传统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进行楼板设计时应注意预制板的侧边拼缝不是越小越好,间隙小了嵌缝材料不足以起到连接作用,且容易开裂。带钢边框的预制楼板宜吊顶。

5.2.6  建筑套型布置应充分考虑结构特点,建筑体型设计不应过于复杂。本标准中的“特别不规则结构体系”和“严重不规则结构体系”定义采用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3.4节的定义。

5.2.7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结构设计不宜采用隅撑等影响建筑功能的构件形式,梁下翼缘板件的局部稳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进行,不满足时可采用增加竖向加肋等措施。

5.2.8  地下室外墙设置在钢柱外侧是为了保护钢柱,使其在室内免遭室外环境的侵蚀。当另有专门保护措施时可除外。

5.3 结构计算

5.3.1~5.3.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结构计算按现行国家规范执行,是否需要计算风荷载作用下的位移舒适度,应该根据结构实际刚度情况按相关标准规定执行,当刚度较弱引起侧移较大时,应进行舒适性验算;当结构的刚度较大,侧向位移较小时,可不进行舒适度验算。在进行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填充墙板的对结构侧向刚度影响。

5.4 部(构)件与节点

5.4.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采用型钢部(构)件既节省加工、减少污染,而且构件质量能得到保证,也能提高工业化水平。对于冷弯方(矩)形管采用热处理后不仅弯折处钢材的力学性能得到改善,而且弯角处改变成直角(内圆外方),又利于结构节点设计。

5.4.2  现场手工作业的型钢混凝土构件不符合建筑工业化、装配化的要求,同时现场手工作业的型钢混凝土构件也不利于控制工程质量。

5.4.3  钢结构的焊接连接是国内外工程界普遍采用的技术,而国外较多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焊接连接技术与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都是可采用的,从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建造方式发展来看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

5.4.4  构件中的板件有可能局部屈曲,限制其高宽比、高厚比是有必要的。

5.4.5  应采用有利于墙板的安装和后期装修的节点形式,方便实用的节点是控制造价的重要因素之一。还应注意杆件支撑处的墙板难以安装,墙体功能不易满足,容易产生裂缝和声桥,给后期装修带来麻烦,设计施工与装修应一体化考虑。

5.5 结构防护

5.5.1~5.5.3  钢结构的防火与防腐设计按我国现行标准规范执行完全能够满足工程要求,再加上装修包裹材料的保护,耐久性是有保证的,国内外实际工程建筑证明只要保护层不被破坏,防护能够长期有效。建议采用防火板包裹的做法,装修方便,且现场施工环保。

5.5.4  钢材的除锈方法和除锈等级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这是涂装质量保证的前提。只要除锈彻底,涂装质量合格,钢结构的耐久性能够达到长效防腐。美国1931年建成的纽约帝国大厦等一大批高层钢结构工程实例证明,现行的防腐做法是可靠的,其原理是与空气隔绝、不被氧化,只要隔绝层(防锈漆)不被破坏,隔绝就有效,再加上外层的防火涂装和装修材料包裹,防腐不需要中途维修。

6 外围护系统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外围护系统包括屋面围护系统和外墙围护系统,系统设计应同时满足安全可靠、功能适用、稳定耐久等综合性能要求。

1  安全性能要求是指关系人身安全的关键性能指标;

2  适用性能要求是指作为外围护系统应该满足居住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

3  耐久性能要求直接影响外围护系统使用寿命和维护保养时限。

6.1.2  本条文是对设计文件提出的要求。其中,系统材料性能参数包括对外围护系统的性能指标及系统中所用材料的性能参数;系统构造至少应包含的内容有:外墙板及屋面板的模数协调要求,外墙板连接、接缝及外门窗洞口等构造节点,阳台、空调板及装饰件等连接构造节点等。

6.1.3  外围护系统中的结构构(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且不应低于50年;与结构构(部)件复合的防水材料、保温材料、装饰材料也应尽可能选用耐久性较好的材料,并注明其使用维护、检查及更新要求,为建筑长寿化和检查、维护更新创造良好条件。

6.1.5  钢是热的良导体,在钢结构局部温度低于露点温度时,空气中的水蒸气会凝结成液态水,导致该部位发生锈蚀。这些部位往往发生在外围护系统的热桥部位,以及钢结构的梁柱、金属连接件等与外墙围护系统交接的位置。外围护系统的防结露设计应确保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6.1.7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采用非承重外墙构件设计时,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建筑应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极限为1.0h;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应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极限为0.5h。

6.1.8  当外墙采用外保温技术施工前,宜在基墙、墙板外侧先进行第一道防水和防裂处理,可采用聚合物防水砂浆、防水界面剂、水泥基防水涂料等处理方法;点挂保温装饰板材时,也可内衬防水透气膜等处理方法。

6.1.10  门窗洞口与外门窗框接缝是节能及防渗漏的薄弱环节,接缝处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和保温性能直接影响外围护系统的性能指标。门窗框与墙体间的缝隙宜采用发泡聚氨酯填充;外墙防水层应延伸至门窗框,防水层与门窗框间应预留凹槽,应嵌填密封胶;门窗上框的外口应做滴水线;外窗台应设置不小于5%的外排水坡度。

6.1.11  适当提高外围护连接承载力设计要求,对提升外围护防风、抗震性能很有必要,也与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一致。对于外挂墙板,自重和地震作用均较大(还有放大系数),连接节点仅靠计算是不够的,还应按实际受力方向做相应的静力破坏试验,由于各节点不一定协同工作,要能保证仅用一个节点就能满足承载力要求。

6.1.12  外墙板与主体结构用预埋件、安装用连接件,应考虑环境类别的影响,可采用碳素结构钢、低合金结构钢或耐候钢等材料制作。所有外露金属件(连接件、墙板埋件和结构埋件)要在设计时提出耐久性防腐措施,明确工程应用的材质选择和防腐做法,并应考虑在长期使用条件下铁件锈蚀的腐蚀裕量。薄壁连接件也可以根据工程要求采用热浸镀锌、铝合金或不锈钢等材料制作。

6.1.13  外围护系统结构分析的计算模型应与实际构造相符合。结构分析的基本假定和简化计算,应有理论或试验依据。多点支承板可采用有限元模型分析计算。

6.1.14  外围护结构的墙体是钢结构住宅的关键技术,选择其墙板的必要条件是其耐久性。

外装修或房间重新装修不得影响墙体的安全性。外围护结构的墙板安装拼缝要有防止产生通缝的构造措施。另外,外墙挂板的连接节点要按幕墙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和试验。

6.2 材料与部品

6.2.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应根据当地材料生产、气候分区条件,选用质量可靠、技术成熟、经济适用的墙体、屋面材料及部品构成的建筑外围护系统。

可选用蒸压(砂)加气混凝土墙板、GRC墙板、轻骨料混凝土墙板、泡沫混凝土墙板、挤出成型水泥墙板和预制钢筋混凝土墙板等工厂生产的墙板。

设计选用时,应注意外墙板材和内墙板材选用要求的区别,外墙板材应有强度、刚度、连接等设计计算参数,并应同时满足耐水、耐候、耐冻等相关性能要求。

6.2.3  外墙材料应根据气候分区、使用年限、外观造型、节能要求,选用外围护材料及部品,确定建筑外围护的系统组成及系统构造。

6.2.4  应考虑建筑所在地环境类别、建筑使用部位的影响。热浸镀锌件的镀锌层,干燥环境下不宜低于180g/m2(双面);近海大气、工业化工大气、潮湿环境不宜低于275g/m2(双面)。不应采用电镀锌件。

6.2.8  密封胶种类较多,主要包括:硅酮密封胶、聚氨酯密封胶、聚硫密封胶、丙烯酸密封胶、环氧密封胶、丁基密封胶、氯丁密封胶、PVC密封胶等。对钢筋混凝土、金属等界面材料可按相对应的技术标准选用密封胶。

密封胶主要性能要求包括:断裂强度、粘结强度、断裂伸长率、抗老化能力、外观、保型性、保质期、固化时间等。

6.3 外墙围护系统

6.3.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此项要求在建筑方案、集成设计策划阶段应予以重视,也是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的要求。

6.3.2  装配式轻型条板外墙围护系统,一般在其外侧设置装饰板材或保温装饰一体板材,应满足装饰、防水、保温、防冷桥等要求。当单一外墙板材外挂满足要求时,也可采用外墙体单一材料自保温的装配式轻型条板外墙围护系统构造。

采用装配式骨架复合板外墙围护系统,外墙围护的结构骨架可采用钢结构、铝合金结构的材料,其钢材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要求,钢骨架构件应采用镀锌或其他有效防腐处理,铝合金结构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结构设计规范》GB 50429的规定。

采用装配式预制外挂墙板系统,宜区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外墙板技术方式,宜优先采用轻质材料或复合轻质大板与钢结构配合采用。

另外,还有一种薄灰浆干法砌筑的块体材料外墙系统,目前多采用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对砌块的要求是尺寸精度高(砌块尺寸偏差一般控制在2mm~3mm)、高温高压养护定型、吸水率小,配套专用粘结剂、界面剂、批土(专用腻子)使用。现场干法施工无须抹水泥砂浆找平,自保温性能好,防水防裂性能高。

工程经验表明,薄灰浆干法砌筑的块体材料墙体与钢结构配套时,其防水防裂、保温性能远优于其他砌体填充材料。

6.3.3  外墙板种类不同,安装连接方式也不相同,目前,主要的连接方式为内嵌式、外挂式、嵌挂结合式三种,设计施工时应根据外墙板的特点合理选择连接方式。

6.3.4  外挂墙板系统的经济性要求较高,外墙内保温系统构造可作为一种选择。

6.3.5  采用保温装饰一体化板技术或部品,相对于传统外保温做法,具有施工效率高、使用寿命长等优势。常见的有粘挂结合工法和点挂连接工法。

其系统性能应能适应基层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裂缝或空鼓,应能长期承受自重而不产生有害的变形,应能承受风荷载的作用而不产生破坏,应能耐受室外气候的长期反复作用而不产生破坏,在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下不应从基层上脱落,应采取防火构造措施,应具有防水渗透性能。

外保温复合墙体的保温、隔热和防潮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和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使用年限应不少于25年。

其主要技术参数包括:保温性能、抗风性能、抗冲击性能、耐冻性能、防水性能等。

6.3.6  此条文主要是针对外挂墙板的构造要求,一般采用固定支座与滑动支座或摇摆支座结合的构造,以满足结构层间变形要求;嵌入式墙体与柱之间宜采用留有变形缝隙的柔性连接构造。

6.4 屋面围护系统

6.4.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材料部品选用设计文件应注明找坡材料,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厚度、规格及其主要性能,保温层选用的材料、厚度、燃烧性能及其主要性能,接缝密封防水选用的材料及其主要性能等。

构造设计、排水设计、防雷设计要求应满足具有良好的排水功能和阻止水浸入建筑物内的作用,冬季保温减少建筑物的热损失和防止结露,夏季隔热降低建筑物对太阳辐射热的吸收,适应主体结构的受力变形和温差变形,承受风、雪荷载及雷电的作用不产生破坏,具有阻止火势蔓延的性能,满足建筑外形美观和使用的要求。

6.4.2  钢筋混凝土板可采用结构找坡,坡度不应小于3%;当采用材料找坡时,宜采用质量轻、吸水率低和有一定强度的材料,坡度宜为2%;所用材料及其构造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的规定。屋面热桥部位,当内表面温度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时,应加强保温处理措施。

6.4.3  当采用轻型金属(坡)屋面时,宜采用压型金属板+防水垫层的两道防水做法,轻型屋顶围护结构应根据分区环境分别组合,设置防水层、防水垫层(可结合设置反射层)、保温隔热层、隔汽层、通风层、吊顶层等以及防雷装置。

当采用轻型(坡)屋面时,应注重屋面热桥部位的处理,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宜外包覆盖在钢檩条上,屋檐挑出钢部(构)件应有保温隔热措施。屋面保温隔热材料应与外墙保温隔热材料连续且密实衔接。屋面围护系统保温隔热材料宜选用矿棉、岩棉、玻璃棉等不燃材料。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外围护引起的渗漏、结露将影响钢结构的耐久性能,考虑住宅钢结构维护的不便利性,应适当提高防水、防结露设计要求。

7 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设备系统的设计协同和管线综合设计是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的重要内容,其管线综合设计应符合各专业之间、各种设备及管线间安装施工的精细化设计以及系统性布线的要求,管线宜集中布置、避免交叉。

可以采用包含BIM在内的多种技术手段开展三维管线综合设计,各专业设备管线布置应相互协调,在满足住宅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尽量集中,少占套内空间,便于维修更换。

7.1.3  目前住宅建筑的设计,一般均将设备管线埋在楼板现浇混凝土或墙体中,把使用年限不同的主体结构和管线设备混在一起建造。若干年后,大量的建筑虽然主体结构尚可,但装修和设备等早已老化,改造更新困难,甚至不得不拆除重建,缩短了建筑使用寿命。因此提倡采用主体结构构件、内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三部分装配化集成技术,实现室内装修、设备管线与主体结构的分离。

7.1.4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设备与管线设计应与建筑设计相协调,遵循标准化、模数化的原则,采用设备管线的集成技术,如集成式厨房、卫生间的设备与管线集成设计,与内装系统相结合的设备与管线集成设计等。

7.1.5  由于居住建筑有着明确的产权划分,具有公共功能的设备及管线应设于公共区域,以便日常维护检修。用于本套住宅的设备与管线在维修更换时不应对其他住户造成影响。

7.1.8  结构构件应避免穿洞。如必须穿洞时,则应预留预埋孔洞或套管,不应在预制结构构件上凿剔沟、槽、孔、洞。

7.2 给水排水

7.2.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应避免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支管向下穿越至下层住户,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8.2.8条规定,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置在本层套内。同层排水分为降板及不降板两种方式,当采用降板方式时,降板区域内的管道渗漏或地面渗水易对钢结构本体造成腐蚀,极大缩短建筑寿命,同时也会对下层住户造成影响,因此,需考虑降板范围的下层防水及积水排出措施,当采用整体卫浴时可结合防水底盘的性能综合考虑降板范围的防水及排水措施。积水的排出宜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7.3 供暖、通风、空调及燃气

7.3.3  传统的湿式地暖系统产品及施工技术,其楼板荷载较大,施工工艺复杂,管道损坏后无法更换,而工厂化生产的装配式干式地暖系统的集成化部品具有施工工期短、楼板负载小、易于维修改造等优点,住宅建筑采用地面供暖辐射供暖系统时,宜采用干式地暖系统的集成部品或干式工法施工技术。

当采用散热器供暖系统时,散热器安装应牢固可靠,安装在轻钢龙骨隔墙上时,应采用隐蔽支架固定在结构受力件上;安装在预制复合墙体上时,其挂件应预埋在实体结构上,挂件应满足刚度要求;当采用预留孔洞安装散热器挂件时,预留孔洞的深度应不小于120mm。

7.3.4  整体式卫浴和同层排水的架空地板下面有很多给水排水管道,为了方便检修,不建议采用地板辐射供暖方式。有外窗的卫生间冬季有一定的外围护结构耗热量,而只采用临时加热的浴霸等设备不利于节能,应采用散热器供暖。

7.3.5  考虑到厨房及无外窗的暗卫生间的有效排风,在厨房及卫生间外窗关闭时或为无外窗的暗卫生间,需要通过门缝进行补风,其有效截面积应根据排风量进行计算,房间的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3次/h。

7.3.10  当前住宅建筑的厨卫排气系统设计大多采用设置竖向管道井的垂直且共用风道的竖向换气方式,存在使用串味、物权不清和不利于标准化模块化设计建造上的许多问题,根据国内外钢结构住宅的品质与建造经验,厨卫设置水平式排气系统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

7.4 电气和智能化

7.4.2  电气管线与建筑结构体分离是装配式住宅设备及管线设计的一个重要部分,宜将套内电气管线布置在套内楼板垫层内、吊顶内、隔墙空腔内及隔墙的面上等部位,不仅使设备及管线的敷设满足工业化施工建造要求,也可保证日常维修和后期更换的便捷性。

住宅建筑的公共能耗情况复杂,当未分项计量时,不利于物业管理,难以发现能耗不合理之处。为此,要求对公共的冷热源、输配系统、照明、其他动力系统等设置独立分项计量。这有助于分析住宅公共各项能耗水平和能耗结构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从而有效实施住宅公共节能。

电气和智能化设备的尺寸和定位宜与建筑模数相协调,尽量统一,做到设计美观、施工安装便捷。在工厂预制的墙板和楼板,由于不能现场剔凿,故要求设计精细化,预留孔洞和接线盒应准确定位。

8 内装系统设计

8.1 一般规定

8.1.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应考虑内装部品的后期维护及其物权归属问题,根据不同材料、设备、设施具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内装部品设计应符合使用维护和维修改造要求。

住宅建筑的部品连接与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应以使用年限较短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破坏使用年限较长部品为原则;第二,应以住户专用部品的维修与更换不影响共用部品为原则;第三,应以住户专用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影响其他住户为原则。

8.1.4  宜采用装配式内装建造方法,其建造方法具有5个方面优势:第一,部品在工厂制作,现场采用干式作业,可以全面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第二,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建设周期,节省大量人工和管理费用,降低住宅生产成本,综合效益明显;第三,采用集成部品装配化生产,有效解决施工生产的误差和模数接口问题,可推动产业化技术发展与工业化生产和管理;第四,便于维护,降低了后期的运营维护难度,为建筑部品的全寿命期更新创造了可能;第五,节能环保,减少原材料的浪费,施工的噪声粉尘和建筑垃圾等环境污染也大为减少。

我国现阶段基本采用传统的湿作业为主的装修方式,其装修方式粗放,材料消耗高,劳动效率低,装修品质差,亟须向采用干式方法施工的装修方式转变。要向装配式装修的方向发展,建筑内装体就宜采用干法施工工艺的建造方法。

8.1.6  住宅室内装修材料及施工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7、《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中关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应选用健康环保的材料及其施工工艺。

防火板材(如耐火石膏板、硅酸钙板、加气混凝土板等)可用轻钢龙骨、自攻螺钉固定于钢部(构)件上,也可用防火板材自身材料作定位龙骨,用耐火胶辅以栓钉粘结固定于钢部(构)件上。两种连接方法的空腔厚度(防火板内侧面至构件外表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0mm。

钢结构构件可采用喷涂防火涂料的方式进行保护。耐火极限高于1.50h的钢部(构)件应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当采用有机薄涂型防火涂料时,涂层厚度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消防相关规定。压型钢板参与组合楼板共同工作时,应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当符合相关规定时,也可采用薄型防火涂料。

8.2 内装部品

8.2.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装配式隔墙、吊顶和楼地面等集成化部品是内装实现干法施工工艺的基础,既可满足管线分离的设计要求,也有利于装配式内装生产方式的集成化建造与管理。

整体厨房、整体卫浴和整体收纳是装配式住宅建筑内装的核心部品,其制作和加工可全部实现装配化,采用现场模块化拼装完成的建造方式,有利于建筑内装的集成化建造。

8.3 隔墙、吊顶和楼地面

8.3.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装配式隔墙可选用下列隔墙系统类型:

1  装配式轻型条板隔墙系统;

2  装配式骨架复合板隔墙系统;

3  干法砌筑的块体材料隔墙系统。

8.3.2  采用装配式轻质内隔墙,既可利用轻质隔墙的空腔敷设管线,有利于工业化建造施工与管理,也有利于后期空间的灵活改造和使用维护。

装配式隔墙应预先确定固定点的位置、形式和荷载,应通过调整龙骨间距、增设龙骨横撑和预埋木方等措施,为外挂安装提供条件。

轻质隔墙施工过程中,应先将沿顶、沿地龙骨与楼板固定,然后,现场排布安装竖龙骨及贯通龙骨,以组成墙体骨架。

8.3.3  采用装配式吊顶,既有利于工业化建造施工与管理,也有利于后期空间的灵活改造和使用维护。电气管线敷设在吊顶空间时,应采用专用吊件固定在结构楼板上,在楼板应预先设置吊杆安装件,不宜在楼板上钻孔、打眼和射钉。

8.3.4  宜采用工厂化生产的架空地板系统集成化部品,可实现管线与建筑结构体分离,保证管线维修与更换不破坏建筑结构体。同时,架空地板系统的集成化部品也有良好性能,可提高室内环境质量。

8.4 厨房、卫浴和收纳

8.4.1、8.4.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模块化部品主要包括整体厨房、整体卫浴和整体收纳等。整体厨房、整体卫浴和整体收纳采用标准化设计和模块化部品尺寸,便于工业化生产和管理,既为居住者提供更为多样化的选择,也具有环保节能优、质量品质高等优点。

工厂化生产的模块化整体厨房、整体卫浴和整体收纳单元部品,通过集成、一体化设计、装配式安装,集约实施标准化设计工业化建造,其生产安装可避免传统设计与施工方式造成的各种质量隐患、全面提升建设综合效益。

整体厨房、整体卫浴和整体收纳设计时,应与部品厂家协调土建预留净尺寸和设备管线的安装位置和要求,协调预留标准化接口,还要考虑这些模块化部品的后期维护问题。

厨房、卫浴等采用同层排水方式而进行结构降板的区域宜采用架空地板系统的集成化部品。架空地板内敷设给水排水或供暖管道时,其高度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长度、坡度进行计算。

9 部品部(构)件生产、施工安装与质量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对于非标部品部(构)件产品的生产,应制定专项技术条件与标准,并应经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生产和施工“按标准、有管理”进行,是推行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保证。

9.1.2  工厂化生产是推行建筑生产方式转型升级的基本要求,目的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要求一切按章法办事。

制作和安装工艺方案应包括采用的标准规范与其他依据、加工工艺设备、材料与外购件检验、加工工艺设计;安装工艺装备、施工工艺、施工场地布置;质量检验方法、质量保证体系、生产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安全生产措施与环境保护等内容。部品部(构)件生产过程及管理宜应用信息管理技术,生产工序宜形成流水作业。

9.1.3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部品部(构)件施工详图设计应同时考虑加工制作、运输以及吊装的要求,详图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详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及《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等的规定;

2  施工详图应根据生产条件、运输要求、现场施工条件确定构件分段、分节,并应根据建筑、机电设备等专业的要求设计构件构造;

3  施工详图内容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总说明、构件布置图、构件详图、节点详图、预埋及其他专业配件详图、临时连接设置、构件的重心、重量、吊点布置等;

4  施工详图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单位确认。

9.1.4  部品部(构)件生产、安装和验收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并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制作单位、安装单位和土建单位的计量器具宜互校。

9.2 部品部(构)件生产

9.2.1  这里的“专项技术条件要求”包括国家相关材料标准的要求和设计要求。

9.2.2  支撑与节点板的螺栓孔不易对中,推荐采用套钻进行钻孔。

9.2.3  震害表明,梁柱连接在下翼缘的焊缝容易破坏,原因是此处焊缝反面没有清根,有缺陷,采用磁衬板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当采用钢衬板时,若不割除清根,则应将钢衬板两边与梁焊接。

9.2.4  外墙板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板应放置在平坦、坚实、干燥的场地,且应有防雨、防水、防潮措施;

2  预制大板外墙板现场堆放应使用专门的放置架侧立放置;

3  现场复合墙板的覆面板应按不同规格、类别分别整齐堆放,每垛板最大高度不宜超过1.5m,上下垫块应垂直。

9.2.5  部品部(构)件标识应内容详细,便于运输、检验和管理,也便于各种生产过程索源。内部有重要零部件的部品部(构)件,应在标识内容中特别标明内部零部件的方位或外部连接方位,否则,可能会造成安装误差甚至错误。当需要标明部品部(构)件的运输和堆放要求时,就需要明确,否则会影响运输及堆放的可行性以及安全。

9.2.7  装配式墙体尺寸偏差应考虑安装时的调整要求,并应达到“清水墙面”的要求,免抹灰找平,既减少了抹灰找平工序、节约了成本,又避免了产生裂缝的风险,这是工业化装配式施工与传统“齐不齐一把泥”粗犷式施工的区别,应转变观念。

9.3 部品部(构)件施工安装

9.3.2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复验的材料或部品构件应按规定进行复验。

9.3.3  施工阶段结构分析验算包括临时支承结构和施工措施的设计、主体结构和临时支承结构的分析和验算,同时还应进行大型部品构件吊装的安全与变形验算。

9.3.5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质量涉及广大普通百姓民生,关乎广大百姓对钢结构的认知以及钢结构住宅的推广发展,因此,应重视且严格管控其建造质量。钢结构在施工安装期间,应进行施工过程监测以确保施工质量,主要监测内容包括:整体结构倾斜度、柱子的垂直度、柱子侧弯、梁和楼板的水平度以及梁的挠度。

9.3.7  内隔墙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施工前应编制排板图,应根据排板图进行放样弹线并标示门窗洞口位置。

2  采用灌浆料内隔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墙龙骨应符合设计要求;

2)覆面板和龙骨宜用平头自攻螺钉连接,自攻螺钉间距不宜大于150mm;

3)面板应从一端向另一端逐板安装,安装时应对准缝位,相邻面板间应留有不大于3mm的缝隙;

4)灌浆料的浇筑应编制专门的施工作业指导书,并应按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控制添加剂使用量、坍落度及浇筑高度。

3  条板内隔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从一端向另一端顺序安装,有门窗洞口时宜从洞口向两侧安装;

2)板上下及左右两端与主体钢结构件应采用U形钢卡连接;

3)H形构件的空腔部分应采用隔声材料填实,并宜用覆面板包裹隔声;

4)需要竖向连接的条板,相邻板材应错缝连接,错缝距应不小于300mm;

5)条板与主体结构交界处应留有10mm~20mm的调整间隙,且应用保温或隔声材料封堵填实。

9.3.8  厨卫设备安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厨卫的规格尺寸应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确定,并应同时确定排水方式及上下水的留洞尺寸以及电气插座、开关、灯的线盒标高及位置;

2  厨卫设备外边缘与墙边的距离宜取50mm~100mm;

3  施工前检查上下水的预留洞位置,偏差不得大于5mm;

4  厨卫部件验收合格后,可进行预拼装;

5  安装时,应先安装上下水管线,再安装卫浴底板,应从里向外依次安装立板,最后装顶板;

6  在接缝处应灌入密封胶,24h后宜进行渗漏试验,试验时应在底部注满水,24h无渗漏,可认为质量合格。

9.4 质量验收

9.4.1、9.4.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分部工程划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确定。本标准表9.4.2中第1~9项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要求,第10项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411的要求,结合两个标准,合并一起给出本表。

9.4.5  钢部(构)件安装和连接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本标准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05的规定一致。

9.4.7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围护墙体与主体结构连接中的锚栓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拉拔试验;各类连接方式均应按相应施工规范要求进行安装牢固性、防水性和气密性检查验收。

10 使用、维护与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设计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是贯穿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使用与维护的基本前提,尤其是装饰装修荷载和使用荷载的改变,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有直接影响。相关内容也是“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编制基础。

10.1.2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作出了规定。另外,针对住宅建筑的特点,提出了相应部品部件的质量要求。

10.1.3  本条文内容是保证住宅建筑的功能性、安全性和耐久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室内装饰装修的严禁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

10.2 使用、维护

10.2.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的使用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性能、适用性能和耐久性能密切相关,不得擅自改变。如确因实际需要作出改变时,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

10.2.2  为确保主体结构的可靠性,在室内装饰装修和整个使用过程中,不应对钢结构采取焊接、切割、开孔等损伤主体结构的行为。管线敷设,宜采用与主体结构和外围护系统分离的方式,避免主体结构和外围护系统的开槽、切割。

国内外钢结构住宅的使用经验表明,在正常维护和室内环境下,主体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一般不存在耐久性问题。但是,破坏建筑保温、外围护防水等导致的钢结构结露、渗水受潮,以及改变和损坏防火、防腐保护等,将加剧钢结构的腐蚀。在室内装饰装修和整个使用过程中,严禁对外围护系统进行切割、开槽、开洞等损伤行为,不得破坏其保温和防水做法。

装修施工改动卫生间、厨房、阳台防水层的,应当按照现行相关防水标准制定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并进行闭水试验。

10.3 物业服务

10.3.1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宜制订“物业检查与维护更新计划”进行物业的维护和管理,在发达国家已逐步成为建筑法规的明文规定。有条件时,应在住宅建筑的使用与维护中执行这一要求。

在物业管理单位的检查与维护中,尤其应注意外围护系统的损坏以及其他防水构造等,防止渗漏导致钢结构的严重腐蚀。

10.3.2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要求,业主或使用者在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并遵守相应的规定。

装修及使用中应严格禁止对主体结构、外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损坏。物业服务单位应在装修施工的过程中进行监督,并在施工完成后进行勘查。

10.3.3  本条是在条件允许时将建筑信息化手段用于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全生命期使用与维护的要求。

好用的建筑标准规范查询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