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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通则 T/CECA 20003-2019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团体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通则

Code for engineering design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T/CECA20003-2019

批准部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施行日期:2020年02月01日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公告

中设协字[2019]141号

关于发布《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通则》为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CECA 20003-2019,  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门户网(www.chinaeda.org)公开,并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委托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2019年12月23日

前言

根据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一批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中设协字[2018]6号)文件的要求,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单位与专家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为新制订标准,共分14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设计文件、智能化集成、信息设施、信息化应用、建筑设备管理、公共安全、机房工程、综合管线、供电、防雷与接地、智能化工程实施、智能化工程运维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负责管理,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智能工程设计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汉口路151号,邮编:200002)。

本标准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设技(厦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息咨询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和源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讯飞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小安  邵民杰  王晔   郭安 徐亿  王东林  卢青峰  陈众励 陈琪  管清宝  连毅斌  熊江 李朝栋  蓝华  董维华  许晓峰 张月珍  马刚  朱石泉  倪捷 华建刚  黄正伟  戚明国  徐海英 张友国  李涛  吴国曾  刘爱莉 石磊  赵祎博  唐国宏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宜  谢卫  孙兰  黄文琦 蔡建清  万力  帅仁俊

1 总则

1.0.1  为加强与完善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和管理,提高智能建筑工程质量,优化智能化系统运维效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及通用工业建筑的智能化专项设计(本通则统一简称智能化设计)、管理工作。

1.0.3  智能化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安全舒适、技术先进、功能完善、使用便捷、管理高效、绿色节能和经济合理的要求。

1.0.4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具有适用性,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设计合同、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和要求,宜满足智能化工程造价评估、智能化工程招标、工程实施和运维等的要求。

1.0.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协同设计 synergistic design

通过计算机网络与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创建协作设计环境,使设计团队各成员围绕共同的设计目标与对象。按照各自分工,并行交互式地完成设计任务,实现设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最终获得符合工程要求设计成果文件的设计过程。

2.1.2  图层级协同  layer level collaboration

协同设计的高级方式,所有协同设计的工作在互提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图层过滤器对图层进行过滤,保留必要的图层,再进行协同设计。

2.1.3  通信接口与接口协议  communication interface and interface protocol

中央处理器和标准通信子系统之间的接口型式与通信双方对数据传输控制的规约。

2.1.4  信息接入系统  information access system

由业务节点接口(SNI)和用户-网络接口(UNI)之间的一系列传送实体(线路设施和传输设备)组成,为电信业务提供传送承载能力的系统。

2.1.5  虚拟交换  virtual switching

利用公众网络的资源来组成专用网络,为公众网络用户提供虚拟服务的特殊交换功能。

2.1.6  无源光网络  passive optical network

是一种点对多点的光纤传输和接入技术,下行采用广播方式、上行采用时分多址方式,可以灵活地组成树形、星型、总线型等拓扑结构。

2.1.7  内通系统  intercom system

内通系统是指建筑物内部通信系统,主要为建筑物业务办公、安防管理、物业管理等提供通话、广播、调度、联动控制等功能。

2.1.8  物联网  Internet of Things(IoT)

物联网是基于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电信网等信息承载体,让所有能够独立寻址的普通物理对象实现互联互通的网络。

2.1.9  人工智能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

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力与能力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型技术学科。

2.1.10  会议系统  conference system

集显示、发言、扩声、记录、表决、控制等功能为一体,为与会者提供充分的信息表达、交流、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2.1.11  远程视频会议系统  video conference system

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地方的个人或群体,通过传输线路及多媒体设备,将声音、影像及文件资料互传,实现远程即时且互动沟通的会议系统。

2.1.12  同声传译系统 simultaneous interpretation equipment system

系统可以实现演讲者在演讲的同时,内容被同声翻译成指定的目标语言,通过另外的声道传送给与会代表。

2.1.13  智能家居系统  smart home system

对家居生活设施通过智能家居控制设备实现本地和远程的智能控制和管理。

2.1.14  客房管理系统  smart guest room system

对客房设施通过客房控制器(RCU)实现本地和远程的智能控制和管理。

2.1.15  综合管线系统  comprehensive pipeline

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中用于连接各种设备及终端,预先构建完成的槽盒、导管与线缆的总和。

2.1.16  清标  review the tender

通过采用核对、比较、筛选等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分析和整理,找出其中明显的疑义和异常数据,为评审中出现的质疑内容提供基础资料的工作。

2.2 符号

2.2.1  AC(access controller)  无线接入控制器

2.2.2  AGV(automated guided vehicle)  自动导引运输车

2.2.3  AP(wireless access point)  无线访问接入点

2.2.4  B/S(browser/server)  浏览器/服务器架构

2.2.5  CATV(community antenna television)  有线电视系统

2.2.6  CCD(charge-coupled device)  电荷耦合元件

2.2.7  CRT(cathode ray tube display)  阴极射线管显示屏

2.2.8  C/S(client/server)  客户端/服务器架构

2.2.9  CMOS(complementary metal Oxide semiconductor)  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

2.2.10  DDC(direct digital control)  直接数字控制器

2.2.11  DLP(digital light processor)  数字光学处理器

2.2.12  DVR(digital video recorder)  数字硬盘录像机

2.2.13  EOC(ethernet over cable)  基于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网使用以太网协议的接入技术

2.2.14  EPON(ethernet passive optical Network)  以太无源光网络

2.2.15  FTTH(fibet to the home)  光纤到家庭用户

2.2.16  FTTO(fiber to the office)  光纤到公司/办公室

2.2.17  GE(gigabit ethernet)  千兆以太网

2.2.18  GPON(gigabit-capable passive optical Network)  吉比特无源光网络

2.2.19  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定时测距导航卫星全球定位系统

2.2.20  IP(internet protocol)  互联网协议

2.2.21  IPPBX(IP private branch exchange)  网络语音交换机

2.2.22  IP SAN(IP storage area network)  以太网存储域网络

2.2.23  IPTV(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  交互式网络电视

2.2.24  ISDN(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  综合业务数据网

2.2.25  ISPBX(ISDN private branch exchange)  综合业务数字网专用小型交换机

2.2.26  LCD(liquid crystal display)  液晶显示屏

2.2.27  LED(light emitting diode)  LED视频显示屏

2.2.28  MAC(medium access control)  强制访问控制

2.2.29  MCU(micro control unit)  微控制单元

2.2.30  MDF(main distribution frame)  总配线架

2.2.31  Mesh(mesh network)  网状网络

2.2.32  MMS(Streaming media server protocol)  流媒体服务协议

2.2.33  MPO(multi-fiber push on)  多芯光纤连接器

2.2.34  MTP(multi-fiber termination push on)  高性能多芯光纤连接器

2.2.35  NTP(network time protocol)  网络时间协议

2.2.36  NVR(network video recorder)  网络硬盘录像机

2.2.37  OAM(operation administration and maintenance)  操作、管理和维护

2.2.38  ODF(optical distribution frame)  光纤配线架

2.2.39  ODN(optical distribution network)  光分配网络

2.2.40  OLT(optical line terminal)  光线路终端

2.2.41  ONT(optical network terminal)  光网络终端

2.2.42  ONU(optical network unit)  光网络单元

2.2.43  PDP(plasma display panel)  等离子体显示屏

2.2.44  PLC(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  可编程逻辑控制器

2.2.45  PoE(power over Ethernet)  以太网供电

2.2.46  POL(passive optical LAN)  无源光局域网

2.2.47  PON(passive optical network)  无源光网络

2.2.48  POS(point of sale)  销售终端

2.2.49  PSTN(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  公共交换电话网络

2.2.50  PTP(picture transfer protocol)  图片传输协议

2.2.51  RAID(redundant arrays of independent disks)  冗余磁盘阵列

2.2.52  RCU(room control unit)  客房控制器

2.2.53  RTCP(real-time transport control protocol)  流媒体传输控制协议

2.2.54  RTP(real-time transport protocol)  流媒体传输协议

2.2.55  RTSP(real-time streaming protocol)  实时流传输协议

2.2.56  SAN(storage area network)  存储域网络

2.2.57  STB(set top box)  机顶盒

2.2.58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传输控制协议/因特网互联协议

2.2.59  UDP(user datagram protocol)  用户数据包协议

2.2.60  UPS(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  不间断电源

2.2.61  URL(uniform resource locator)  统一资源定位符

2.2.62  VAR(video assistant referee)  视频助理裁判

2.2.63  VLAN(virtual local area network)  虚拟局域网

2.2.64  VoIP(voice over IP)  IP语音

2.2.65  VxLAN(virtual extensible lan)  虚似扩展局域网

2.2.66  Wi-Fi(wireless-fidelity)  无线保真信号

2.2.67  WLAN(wireless local area network)  无线局域网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智能化设计应从建筑功能、使用需求和管理要求等出发,宜由需求分析、总体规划、设计标准、系统配置、文件编制、技术服务等环节组成。

3.1.2  智能化设计宜与建筑、结构、机电专业的设计同步进行,应与建筑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

3.1.3  智能化设计流程可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方对初步设计没有审查要求,且设计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时,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3.1.4  根据设计内容与深度可分为弱电设计、智能化设计和深化设计。

3.1.5  弱电(智能化基础)设计应包括信息接入系统、机房与弱电间的设置、布线系统的规划以及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设计文件编制。

3.1.6  智能化设计应包括智能化集成、信息设施、信息化应用、建筑设备管理、公共安全和机房工程等设计文件的编制,以及工程招标、施工、运维管理的配合工作。

3.1.7  深化设计应在智能化工程招标后,由中标的智能化系统集成商完成图纸的深化设计,深度应满足智能化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运维管理、工程量核算等要求。

3.1.8  智能化设计属于专项设计,应由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应提供有关基础文件和相应的设计配合工作。

3.2 智能化设计

3.2.1  根据建设目标、功能类别、地域状况、使用需求、运营和管理要求、投资预算等进行需求分析,确立设计标准。

3.2.2  根据需求分析和确定的设计标准对智能化各子系统的架构、配置等进行完整的分析,并形成设计方案及设计文件。

3.2.3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遵循有关规范的要求,满足设计深度的要求,提供规范、合理的设计文件。

3.2.4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3.2.5  参与施工配合,应对施工方进行设计交底、协调相关专业、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可参与系统的试运行和验收工作。

3.3 智能化工程实施

3.3.1  智能化工程实施宜由建设方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承包商负责项目的智能化系统施工、安装、调试、培训、服务等工作。

3.3.2  智能化工程实施应满足使用方的使用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原设计的设计原则,智能化系统承包商应根据中标产品对智能化系统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文件应得到建设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3.3  智能化工程施工应与建筑工程施工的其他各专业协调配合,与设备安装专业保持同步。在管线综合设计阶段之前完成深化设计,提供相应的槽盒信息,配合管线综合工作。在装修专业施工封板前完成隐蔽工程的安装工作,确保智能化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3.4 智能化工程运维管理

3.4.1  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智能化工程运营及维护系统应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监控和记录运行状态与参数、提供业务信息共享和辅助支持、应对突发事件。

3.4.2  智能化系统日常运行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运维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具备应有的运营操作和维护管理能力。

4 设计文件

4.1 一般规定

4.1.1  智能化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工程审批、工程招标、现场施工、使用管理和文档收编的要求。

4.1.2  智能化设计应根据设计流程的要求进行文件的编制工作。应对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系统进行专业评审或图纸审查工作。

4.1.3  方案设计阶段提供的设计文件应满足方案审批或报批的要求,同时满足工程造价估算的需求。对于招标阶段有方案设计招标文件要求的,应执行设计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1.4  初步设计阶段提供的设计文件应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要求,同时满足工程概算编制的需求。

4.1.5  施了图设计阶段提供的施工图文件应满足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现场施工,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招标的要求,同时满足工程预算编制的需求。

4.1.6  在智能化设计中采用特殊技术、系统和工艺时,应对技术、系统和工艺在该项目使用上的合规性进行评估。

4.1.7  当主体建筑运用BIM技术进行设计时,智能化设计宜将BIM应用到整个工程设计、施工、运营的全生命周期之中。

4.2 设计文件编制

4.2.1  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说明书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设计内容;

2  提供对应建筑功能业态的主要机房需求及系统配置表;

3  提供智能化工程造价估算。

4.2.2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说明书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设计范围及分工界面、设计内容、设计遗留问题;

2  设计图纸应包括目录、图例、系统图、典型区域终端点位及配线路由平面图、主要机房布置示意图;

3  提供选用的主要设备及材料清单。

4.2.3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施工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备安装和线路敷设等要求;

2  设计图纸应包括目录、总平面图、图例、各子系统的系统图、原理图、各系统平面图、机房布置图、弱电间布置图、设备安装详图;

3  提供相关系统配置点表;

4  提供选用的主要设备及材料清单。

4.2.4  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施工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备安装和线路选择敷设等;

2  设计图纸应包括目录、总平面图、图例、各子系统的系统图、原理图、各系统平面图、机房详图、弱电间详图、设备安装详图、非标产品制作图、线缆型号标注、设备编号;

3  提供各系统配置点表;

4  提供采购的全部设备及材料清单。

4.3 协同设计

4.3.1  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智能化专业协同设计文件体系宜与整个项目文件管理体系一致;

2  协同设计宜采用图层级协同,明确互提资料的有效信息,简化互提资料的处理过程。

4.3.2  专业之间的协同设计文件宜按功能划分为以下类型:

1  各专业共用的公共图纸文件;

2  向其他专业提供的资料文件;

3  仅供本专业使用的图纸文件。

4.3.3  图纸的绘制工作宜按照系统、类型进行图层级协同。设计文件图层管理应与打印样式输出相匹配。

4.3.4  图纸目录、设计图纸文件名与图号的编制应具有逻辑性、规律性和统一性。

5 智能化集成

5.1 一般规定

5.1.1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与集成信息应用系统,应根据工程的建设目标、功能类别、运营及管理要求等,确定所需构建的信息集成(平台),实现对智能化各子系统的集中监控、联动和管理。

5.1.2  系统应根据工程实际需求和条件选择部署方式,宜优先选择云的部署方式,并根据项目运行情况进行云服务资源扩展,并为智慧建筑、智慧城市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撑。

5.1.3  在智慧城市、智能建筑的建设中,智能化专业宜合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边缘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多元化的新技术手段,提供先进、可靠的技术支撑。

5.1.4  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宜对下列子系统进行系统集成:

1  通信系统;

2  信息网络系统;

3  无线对讲系统;

4  广播系统;

5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6  时钟系统;

7  布线系统;

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9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10  智能照明系统;

11  变配电管理系统;

12  电梯运行监视系统;

13  室外景观照明、水景控制系统;

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  安全防范系统;

16  动力、环境监控系统;

17  会议系统;

18  其他智能化专业子系统。

5.1.5  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对子系统的集成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及运营和维护需求等进行集成。

5.1.6  智能化集成系统功能应包括系统的基础功能和业务功能。

5.1.7  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的设计除应满足本项目建筑功能要求外,还应与总体规划相适应,考虑近远期发展规划。

5.2 系统设计

5.2.1  智能化集成系统宜采用C/S或B/S结构,通过接口实现对子系统、设备信息的监测、查询和控制。

5.2.2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包括硬件配置、软件设置、集成系统接口和协议等。

5.2.3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系统架构、硬件配置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进行配置。

5.2.4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软件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服务器、工作站应安装杀毒软件,配置防火墙等;

2  服务器应安装简体中文服务器版操作系统,工作站应安装简体中文企业版操作系统;

3  宜根据智能化集成系统需要安装数据库管理软件,并根据工程需要和数据容量选择数据库类型。

5.2.5  智能化集成系统宜采用网络进行互联互通,并为物联网技术运用提供条件。

5.2.6  智能化各子系统应提供开放及标准的接口和协议。

5.2.7  智能化集成系统通信接口应包括实时监控数据接口、数据库互联数据接口、视频图像数据接口等类别,并预留与智慧城市等应用的通信接口。

5.2.8  当主体建筑采用BIM技术设计时,宜建立基于BIM与GIS的三维可视化智能化集成(平台)。

5.3 系统功能

5.3.1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具有信息采集、分析处理、集中监控、报警管理、联动控制、远程访问、用户管理、运行日志等基础功能,宜根据工程需求设置模式管理、维保管理、能源管理、应急指挥等业务功能。

5.3.2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信息采集、分析处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通过通信接口,实现对集成的系统和设备进行信息的采集、转换、计算的功能;

2  应具有对缺失或异常数据进行查找、删除、补充、修改的功能;

3  应具有数据分析和展示功能,能够批量、定时、内容定制化地生成分析报告,宜具有数据备份、数据挖掘、数据孪生、AI智能分析的功能;

4  宜具有对建筑运行性能进行动态评价的功能;

5  宜具有设备定位、可视化管理的功能;

6  宜具有三维信息模型展示的功能。

5.3.3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集中监控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直观、美观的图形化用户界面,便于查看和操作;

2  应能够实时显示设备分布、运行参数、状态等信息,浏览各子系统运行参数与设置的参数,并进行相应的管理、控制,宜具有多系统信息展示功能;

3  应满足监控数据的时效性要求。

5.3.4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报警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有报警发生时,应能够实时地在监控界面上弹出报警、设备、位置等信息,报警信息宜按不同的报警级别采用不同的色标显示;宜支持APP移动端报警的功能;

2  应具有报警分级功能,通过预置策略和人工干预,实现事件报警分级分类处理;

3  应具有报警记录及查询、导出的功能。

5.3.5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并提供电子地图、联动预案,明确联动设备位置以及执行情况;

2  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随时设定联动控制策略。

3  宜具备自我学习、扩展联动内容、提高联动效果的能力。

5.3.6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远程访问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支持远程访问;

2  应对远程访问进行安全管控。

5.3.7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用户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用户管理、角色管理功能,实现不同用户对系统的差异性操作权限;

2  宜具有班次管理功能,能够制订人员班次、工种班次、班组交接计划等。

5.3.8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运行日志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用户操作日志;

2  应具有系统运行状态日志。

5.3.9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模式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模式配置、修改、记录的功能,实现系统全局一键式模式管理;

2  宜具有模式自动切换的功能,结合天气、节假日等情况自动切换运行模式。

5.3.10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维保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设备台账、备品备件台账,记录设备资产、维护情况等信息;

2  宜支持设备故障管理,建立故障知识库、故障原因及建议维修措施等;

3  宜支持预防性维护,自主制定维护计划;

4  宜具有工单管理的功能。

5.3.11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能源管理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能耗分类、分项统计分析功能,支持折线图、柱形图、饼图、条形图等多种汇总呈现方式;

2  应预置多种报表模板,提供完全用户定制化的报表,能够生成Microsoft/WPS、Excel、PDF等多种格式报告;

3  应具有能源报警、预警和事件管理的功能;

4  宜具有能源成本与目标管理、碳排放分析、节能目标分析、能耗评价与分析等功能;

5  应能对重要负荷进行秒级趋势监测,挖掘能耗产生原因;

6  宜具有帕累托分析、能耗热成像分析,及时发现异常用能区域和时段的功能。

5.3.12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应急指挥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应急预案,协助应急指挥者处理突发事件,对管辖区域内的物资和人员进行应急指挥调度;

2  应预留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信息互联互通的通信接口。

6 信息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信息设施系统应为智能建筑提供信息化应用的基础设施。

6.1.2  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通信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无线对讲系统、有线电视网络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及其他相关的信息系统。

6.2 信息接入系统

6.2.1  信息接入系统应提供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含本地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平等接入的条件,满足建筑(建筑群)有线和无线接入网的需求,并明确、建设方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实施界面。

6.2.2  宜提供电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智能电网四网融合的功能,建设资源共建共享的网络基础设施。

6.2.3  应提供宽带接入,根据业务需要和接入条件,可采用光纤、铜缆、HFC和无线接入等方式。

6.2.4  在建筑的地下一层或首层(无地下室建筑)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的进线间,进线间面积不宜小于10m2,并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含本地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等)信息管线接入与入口设施安装的需要。

6.2.5  在地下室(非最底层,除只有地下一层外)宜设置通信设施机房。机房面积和基础条件应根据当地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使用需求确定。

6.2.6  信息进线管宜从建筑物外两个共用互通的人(手)孔各引入一路进线管,并且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信息进线管应采用无缝钢管,规格宜采用DN50mm~DN100mm;

2  进线管的根数及管径应按引入电缆(光缆)的规格、数量确定,并预留今后发展的余量;

3  进线管入口处应采取防渗水等措施。

6.3 布线系统

6.3.1  应根据各类建筑的业务性质、使用功能、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地进行网络规划和布线系统设计。

6.3.2  系统应支持电话通信、计算机网络、Wi-Fi、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建筑设备监控、建筑能效管理、信息导引及发布、时钟、停车库(场)管理、智能照明、电梯运行监控、广播以及专业业务等系统的应用。

6.3.3  工作区的信息插座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支持各类智能化系统终端设备的接入;

2  信息插座的类型宜根据线缆传输性能、装饰要求选择相应底盒、面板和模块;电端口应采用8位RJ45模块通用插座,光端口宜采用SC、LC等光纤连接器件及适配器,工业环境中的信息插座宜带有保护壳体;

3  信息插座模块宜采用标准86系列面板,采用光纤模块的底盒深度不应小于60mm;

4  建筑内局部区域功能尚未确定时,配线子系统宜设置集合点。

6.3.4  配线子系统应由工作区内信息插座模块、信息插座模块至弱电间配线设备的水平线缆,以及弱电间内的配线设备、设备线缆和跳线等组成。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插座应根据支持的业务终端设备数量进行配置;

2  每一个信息插座配置一根水平线缆;

3  水平线缆根据传输带宽和传输距离的要求,宜采用6类或6A类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或多模光缆、单模光缆;当系统传输有保密要求或工业建筑设备制造等环境有防干扰要求时,应采用6A类及以上等级的屏蔽4对对绞电缆或光缆;

4  楼层配线设备水平侧(语音、数据)配线架应采用快接式配线架,配线架模块数量配置除应满足终端信息插座模块数量外,还应预留不小于10%的余量;

5  楼层配线设备主干侧(语音)配线架宜采用110配线架,配线架端口数量应不小于终端语音插座模块和大对数主干电缆的数量;

6  楼层配线设备主干侧(数据)光缆配线架应根据实际接入交换机的上联端口和线缆数量进行配置。

6.3.5  干线子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语音主干大对数电缆容量按语音4对水平电缆的实际使用容量(1对或2对)进行配置,并应预留不少于10%的线对容量;

2  数据主干线缆应根据交换机主干端口数量(预留不小于50%的余量)进行配置,每一电端口应配置一根4对对绞电缆,每一光端口应配置2芯或4芯光纤;

3  主干配线模块根据主干线缆容量进行配置。

6.3.6  建筑群子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群配线设备内线侧的配线容量应与各建筑引入的主干线缆容量相匹配,配线容量(ODF、MDF)应不小于进出光缆、大对数电缆芯数的总和;

2  建筑群配线设备外线侧的配线容量应与建筑群外部引入的主干线缆或入口设施容量一致。

6.3.7  跳线应根据配线模块端口的25%~50%,或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配置。配线容量较大、密度较高的配线机柜内宜采用软跳线或预端接线缆进行连接。

6.3.8  应根据终端信息点数量配置19″标准机柜,可按每200个信息点设置1台19″标准机柜。

6.3.9  传输距离长、数据传输容量大、保密性要求高的系统宜采用光纤到桌面。

6.3.10  采用基于光纤到户/光纤到用户单元/光纤到公共区域的宽带接入系统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光纤接入应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接入的需要,设置相应的设备间与设备安装空间;

2  居住建筑光纤入户工程,引入户内信息配线箱应采用单模光缆(碟型光缆);

3  建筑物光纤到用户单元工程,引入用户单元信息配线箱应采用单模光缆(碟型光缆),用户单元户内布线宜根据用户需要可实施二次布线设计。

6.3.11  机房内布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线系统应采用多模光缆、单模光缆、6类或6A类及以上等级;

2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光缆布线系统或采取其他相应的防护措施:

1)网络安全保密要求时;

2)安装场地不能满足非屏蔽布线系统与其他系统管线或设备的间距要求时;

3)建筑对电磁环境有要求时。

3  布线系统所有线缆的两端、配线架和信息插座应有清晰耐磨的标签;

4  系统中12芯及以上的主干光缆可采用MPO/MTP预连接光缆设备;

5  机房布线宜采用智能布线系统;

6  线缆与电力电缆或配电母线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根据机柜的容量和线缆保护的方式确定;

7  线缆宜采用开放式桥架敷设,桥架的高度不宜大于150mm,桥架的安装位置应与建筑装饰、电气、空调、消防等协调一致。当桥架敷设在机柜上方时,桥架的顶部距离天花板或其他障碍物不宜小于300mm。

6.3.12  通用工业建筑在高温、潮湿、电磁干扰、撞击、振动、腐蚀气体、灰尘等恶劣环境中应采用工业环境布线系统。

6.3.13  智能布线系统的功能应包括自动文档记录、发现和追踪设备迁移、集成CAD或MIB显示、电子工作单配发、故障报警的快速定位、及时告警和可视化管理。

6.3.14  局域网供电系统(PoE)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具有对IP电话、网络摄像机、无线AP、数据采集终端等设备进行以太网供电的功能;

2  通过对绞电缆线对传送信息和提供电源的,宜采用PoE交换机作为PoE供电设备;

3  PoE受电电压与标准功率应符合IEEE标准对受电设备的不同功率等级要求,供电功率宜为12.95W~71.3W;

4  采用PoE供电的布线系统宜采用6类及以上等级的布线系统;

5  采用PoE供电的布线系统敷设电缆线束根数不宜大于24根。

6.3.15  系统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等的有关规定。

6.4 无源光局域网

6.4.1  无源光局域网(POL)系统应支持IP电话、数据、图像及IPTV等传输基本业务的需要。

6.4.2  无源光局域网系统应由光线路终端(OLT)、光分配网(ODN)、光网络单元(ONU)和交换设备、出口设备、网络管理单元组成。

6.4.3  无源光局域网系统设计应根据应用需求、终端用户数和全程光链路损耗进行功能设计和架构配置。

6.4.4  系统管理设备宜根据系统规模分为台式机网管、服务器网管、云端服务器网管。

6.4.5  光线路终端(OLT)宜支持大、中、小等不同的规格,大规格及中规格宜支持插卡式,小规格宜支持插卡式和单机版两种形式。

6.4.6  光网络单元应根据支持的业务类型和功能要求确定配置和选型。

6.4.7  光缆选型,室外光缆宜采用G.652D型单模光纤,室内光缆宜采用模场直径与G.652光纤相配匹的G.657类单模光纤。

6.4.8  每个ONU接入光缆应根据用户分布情况配置,至少配置一条2芯光缆。

6.4.9  光纤连接器宜采用SC、LC和FC型。

6.5 通信系统

6.5.1  通信系统应支持语音、数据、图像及多媒体等多种通信业务。

6.5.2  通信系统主要包括用户电话交换系统、虚拟交换机、内通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和卫星通信系统等。

6.5.3  有线通信系统可采用本地电信业务经营者所提供的虚拟交换机,也可设置独立的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6.5.4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包括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PBX)、综合业务数字网专用小型交换机(ISPBX)、IP交换机(IP PBX)、软交换用户交换机等类型。

6.5.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与公用电话网的连接可采用模拟中继、数字中继、IP传输等多种中继方式。

6.5.6  用户电话交换机和电话终端之间可根据交换机类型及用户业务需要选择相应的配线形式或系统架构。

6.5.7  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宜由电话交换机、话务台、终端及辅助设备组成。

6.5.8  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实际安装内线分机的数量不宜超过交换机容量的80%。

6.5.9  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中继线数量宜按照用户交换机容量的10%~15%确定。

6.5.10  内通系统宜由内通交换机、服务器、用户终端及其他各种专用通信接口和相关设备组成,并可与广播系统、公网通信系统、无线对讲系统等系统连接提供各种需要的通信业务。

6.5.11  出租、出售型建筑,以及功能尚未确定的建筑物内宜采用本地电信业务经营者所提供的虚拟交换机。

6.5.12  自用办公、行政机关、金融、商场、旅馆、文化、医院、学校等建筑内宜设置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6.5.13  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港口客运站、核电厂的建筑内宜设置内通系统。

6.5.14  应根据用户侧的接入方式选择配置相应的终端设备,宜采用PSTN终端、ISDN终端、IP终端、内通终端等。

6.5.1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应解决建筑物内移动通信信号盲区问题,并预留向5G和更高移动通信技术标准扩展的条件;

2  应在建筑物地下室和超过100m高的建筑楼层或设备层内预留移动通信覆盖机房,并提供配电、照明、消防、接地、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等设施;

3  机房内的机柜布置、槽盒、线缆以及出入口控制、防盗、视频监控、消防、空调等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设计;

4  建筑内应设计预留移动通信覆盖系统的水平及垂直槽盒的位置;

5  系统宜采用合路的方式进行建设,将多家移动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信号传输频段整合到一套系统中进行传输;

6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规划、终端天线设置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设计;

7  禁止使用移动通信设备的场所应设置移动通信信号室内屏蔽系统。

6.5.16  卫星通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业务的需求设置卫星通信接收系统,并确定接收天线的尺寸、数量、方位角、基座、风荷载等,满足语音、数据、图像、多媒体等信息传输的需要;

2  卫星天线的位置宜设置在主楼、裙房屋顶或地面,接收方位上应无遮挡;

3  机房内应预留配电、照明、消防、空调、防雷接地等基础设施,以及预留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

4  天线至卫星通信接收机房连接的通信电缆长度不宜大于20m,并预留室外馈线接入卫星通信接收机房的管路;

5  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卫星通信接收天线应采取防止因地震、台风、雷电等因素导致设备或部件损坏及坠落的安全措施。

6.6 信息网络系统

6.6.1  应根据建筑的使用需求、运营模式、业务性质、应用功能及环境安全对系统进行网络规划和性能设计,网络规划宜设置为业务网和设备网等,并可根据需求增加其他种类的细分网络。当建筑规模较大、系统可靠性要求较高、有管理需要时,业务网可细分为内网、外网,设备网可细分为控制网、安防网等。

6.6.2  在信息网络内部可根据使用需求划分为多个逻辑隔离的子网,宜采用VLAN或VxLAN的技术,共用同一套网络设备进行信息交换。通过内部网段的逻辑隔离提高网络应用的安全性,利用内部的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6.6.3  通用工业建筑信息网络系统应根据使用需求设置业务网、建筑设施网和生产网等网络。

6.6.4  信息网络系统功能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各类用户完整的公用和专用的信息通信链路,支持建筑物内多种智能化系统端到端的信息传输;

2  宜采用有线和无线融合的组网方式,使建筑物内部没有网络盲区,并能够满足建筑物内部不同区域的应用需求;

3  应具有拓展建筑物内信息网络系统的业务功能,实现业务的增值服务;

4  业务应用对内网安全等级要求较高时,网络设计宜采用物理隔离或逻辑隔离的方式。

6.6.5  信息网络系统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业务网宜支持电话系统、办公系统、Wi-Fi系统、IPTV系统、会议系统、专业业务系统、物业办公系统等子系统的网络传输、信息交换等。

2  设备网宜支持视频监控系统、视频分析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客房控制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智能照明系统、电梯运行监视系统、广播系统等子系统网络传输、信息交换等。

6.6.6  信息网络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宜采用星型、分层架构设计,根据系统和管理需要采用核心层-接入层(偏平化星型结构)的两层网络架构或核心层-汇聚层-接入层(树型分层结构)的三层网络架构;

2  根据网络规划、系统性质、管理要求进行网络设计。关键设备应采用双节点冗余,关键链路应采用Trunk方式冗余备份或者负载分担,关键设备的电源、主控板等部件应采用冗余备份;

3  二层网络架构核心层-接入层宜采用千兆链路或万兆链路。三层网络架构核心层-汇聚层宜采用万兆链路,汇聚层-接入层宜采用千兆链路或万兆链路;

4  核心层设备应包括核心交换机、路由器、网络安全设备、服务器、存储、管理等设备;核心层交换机应支持电源冗余,支持万兆接口及千兆接口,支持设备在线监测机制(包括对主控引擎、背板、芯片和存储等关键元器件进行检测);核心交换机可采用单核心或双核心,核心交换机和出口设备宜采用冗余或容错设计,服务器群组采用多机虚拟化技术,存储设备采用双活设计,根据建筑物实际需求配置交换机端口数;业务网核心层设备应设置在通信网络机房,设备网核心层设备应设置在消防安防监控中心内;

5  采用无源光局域网系统中,核心交换机应支持与OLT上行端口的对接;

6  汇聚层交换机设备宜设置在汇聚机房或信息网络机房或弱电间内,下行连接多台接入层交换机,上行连接核心交换机;可采用单链路单汇聚、双链路双汇聚等形式;汇聚层交换机主要负责数据分组传输的汇聚、转发和交换;

7  接入层交换机设备宜设置在弱电间,通过汇聚交换机或直接与核心交换机连接构成网络;接入交换机主要负责用户数据流量的接入和隔离;

8  应进行网络可靠性设计,根据需要设置备份或形成环网;

9  网络的运维管理应设置网管平台,对系统网络的运行进行配置、监测和管理,可通过WEB、客户端、移动端等方式进行管理;

10  网络安全应设置网络安全设备,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行为管理、堡垒机、负载均衡、数据库审计、漏洞扫描等多种软硬件设备。

6.6.7  无线局域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线局域网由无线接入网和支撑系统组成。无线接入网可采用自治式和集中式两种组网方式,自治式组网方式由胖AP组成,集中式组网由瘦AP和AC组成。AP间的拓扑关系可相互独立,也可组成无线网状网络;

2  无线接入网设计应考虑室内覆盖和室外覆盖协同,无线局域网宜使用2.4GHz或者5GHz频段;

3  无线局域网支撑系统宜采用集中的认证、计费、网管等功能;

4  AP设备宜采用PoE直流供电或者集中交流供电的方式,采用PoE供电的信道长度不宜超过100m;

5  无线AP的点位设置应根据人员和设备接入的密度、覆盖范围、建筑结构进行合理布置;

6  无线AP可采用吸顶式、壁挂式、面板式等形式。

6.6.8  IPTV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通过IP承载网向用户提供交互式电视节目的直播、点播和时移播放等业务的功能;

2  IPTV系统宜由IPTV内容源、IPTV区域网业务系统和IPTV业务管理中心组成;

3  IPTV系统内容源应包括IPTV直播源和IPTV点播源,IPTV内容源宜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

4  IPTV区域网业务系统宜由中心业务节点和边缘业务节点组成。边缘业务节点为终端用户提供流媒体服务、用户EPG界面生成以及用户机顶盒的各种在线管理和服务响应;

5  IPTV业务管理中心负责各IPTV区域网的业务管理,向IPTV区域网的用户提供接入认证、授权、计费、账务和业务应用等信息;

6  IPTV系统应与宽带光纤接入网络建设协调融合,宽带光纤接入网宜采用PON技术建设,实现光纤到户/光纤到用户单元/光纤到公共区域,并提供IPTV电视信号节目;

7  PON系统可采用GPON/EPON方式建设,需要提供1000M以上带宽接入的宜采用10GPON技术;

8  前端机房宜设置汇聚交换机和OLT等设备,提供双向数据业务信号;每个OLT设备的覆盖用户数不宜大于1000户;OLT上行链路宜选用万兆以上;

9  IPTV系统设计还应符合《IPTV业务系统总体技术要求》YD/T 1823、《IPTV机顶盒技术要求  智能型》YD/T 2726的有关规定。

6.6.9  网络安全防护应确保支撑业务应用的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网络设备的安全,降低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风险,保障业务应用的正常运行。用户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确定自有网络安全等级并采取相应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6.7 无线对讲系统

6.7.1  无线对讲系统应满足建筑的运营维护、公共安全、防灾救灾等无线专网即时通信的需要。系统容量应满足建筑内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及工程维护等部门对无线对讲使用的需求。

6.7.2  无线对讲系统应采用150MHz或400MHz频段系统和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许可使用的频段,以提供建筑规划范围内可靠、稳定的即时对讲通信。

6.7.3  无线对讲系统宜由信源、分合路组件、应用功能服务器、信号分布传输网、对讲终端等组成。

6.7.4  无线对讲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线对讲系统应支持建筑内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及工程维护所需的多种通信模式,包括语音单呼、组呼、全呼、脱网呼叫及数据传输等通信功能;

2  系统宜具有消防、公安系统要求的350MHz和800MHz频段系统信号接入的功能;

3  系统应具有对对讲终端在线管理的功能;

4  系统应具有对系统中有源传输设备的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等监测的功能;

5  对讲机终端宜具有现场录音或系统本地录音、安保在线巡查的功能;

6  对讲终端宜具有与电话交换系统互联互通的功能;

7  在地下室停车库(场)及调频广播信号盲区的场所,系统宜具有将调频广播信号接入的功能。

8  安保人员使用的对讲终端宜具有室内定位功能,能够根据位置信息迅速调度附近安保人员。

6.7.5  无线对讲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覆盖末端天线信号电平应不高于+15dBm;

2  对讲机发起呼叫至接通所需的时间不大于100ms;话音质量为3级以下区域小于总区域范围的2%;

3  无线对讲在覆盖区内98%的位置,95%的时间,移动手持对讲机可接入网络;

4  室内无线对讲覆盖的边缘场强不应小于-95dBm,电气化机房区域边缘场强不应小于-85dBm;

5  在建筑物红线外500m的外泄电平应小于-105dBm;

6  覆盖区与周围各建筑内对讲机系统之间无互相干扰。

6.7.6  无线对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线对讲系统信源及对讲终端应兼容数字常规、数字集群及模拟通信方式;

2  无线对讲系统信源、分合路组件、应用功能服务器应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或消防控制室内,信源、分合路组件等设备宜安装在机柜内;

3  系统中的有源设备应设置在楼层弱电间或弱电竖井的机柜内或挂壁式安装,安装位置应易于操作;

4  系统覆盖区域扩容,应采用有源中继放大方式进行信号延伸覆盖。信号中继前级主干链路应采用星型网络结构,后端信号分布传输链路宜采用树型结构的射频传输。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或链路长度超过200m时,主干链路应采用光纤传输;

5  采用射频中继放大模式时,禁止采用级联模式作为信号延伸;

6  系统传输设计应满足信源并发时的(多载波)功率容量,且保证传输过程中信号频谱的质量;

7  大型、特大型的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客运站、通关口岸客运大厅、一级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大型场馆、特大型的封闭式地下空间以及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系统应具有消防、公安系统要求的350MHz和800MHz频段系统信号同时接入的能力,采用合路方式集约化建设,多通信系统共用信号分布传输的组网架构,实现物业、公安、消防对讲信号的共网覆盖;

8  无线对讲系统宜采用数字单站多载波常规或集群模式。建筑面积大于1000000m2或占地面积大于1km2的建筑工程,宜采用多站集群模式,以及室外基站覆盖与室内分布式系统相结合的模式;

9  无线对讲系统信号覆盖区域应包括:建筑内所有区域(包括消防楼梯、地下室、走廊、大楼周边、电梯、机电设备间、屋顶)以及建筑红线内道路、绿化等区域;

10  射频同轴电缆及无源信号分配器宜与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共用槽盒,或敷设在弱电系统电缆类型相同的槽盒中。不具有合适槽盒敷设时,可采用护套管保护明敷的方式。

6.7.7  无线对讲系统天线包括室内天线和室外天线。室内天线采用天线阵列的覆盖方式,室外天线采用多点天线的覆盖方式。

6.7.8  室内天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办公楼大堂、展馆、地下车库等半封闭的区域环境,天线有效辐射方向最大距离不宜超过35m;

2  室内走道、电梯厅、机房区域等封闭区域天线有效辐射方向最大距离不宜超过25m;

3  室内天线宜采用全向天线吸顶安装;

4  大空间区域及电梯井等区域,可根据实际环境选择高增益定向天线,采用壁挂安装方式,天线有效辐射方向最大距离不宜超过80m,水平辐射时天线安装高度不宜高于5m;

5  天线覆盖范围内信号直线传播路径上不宜超过3处隔断阻挡;

6  天线应设置在建筑公共区域,便于天线的维护,天线不得设置在金属吊顶内;

7  天线的设置需确保天线的有效辐射方向1m范围内不得有明显金属阻挡物;

8  在提供消防通信服务时,天线位置应在防火喷淋保护范围内,天线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

9  具备消防用途的无线对讲系统应接入消防用电。

6.7.9  室外天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线电平应根据实际覆盖范围进行计算,单根天线有效辐射方向上的设计覆盖最大距离不宜超过300m;

2  室外天线安装位置周围没有高大阻挡物,天线应尽量远离1.5m高以上金属物;

3  室外天线位置与微波天线应保持3m以上间距,避免设置在高压电缆的下方以及电视发射塔的强辐射范围内;周边没有大功率的发射设备,没有同频干扰或电气磁干扰;

4  室外天线应安装牢固,立杆式室外天线应安装在牢固的天线基础上,应具有抗击不低于36.9m/s强台风的能力及保护措施。

6.8 有线电视网络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6.8.1  应根据建筑物类型及功能需求设置有线电视网络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系统宜采用有线电视网络系统或其他系统方式进行建设。

6.8.2  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应采用广播式射频电视信号及互动式的网络传输。

6.8.3  电视信号节目源接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线电视网络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应向收视用户提供多种合法来源的电视节目,系统采用1000MHz双向网络传输,提供直播、点播、时移等基本业务功能,并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增值业务服务;

2  接收当地有线电视信号节目源宜采用4芯单模光缆,由室外引入进线间入口设施再接至电视光缆交接箱或接入有线电视前端机房;

3  卫星电视信号节目源,宜在屋顶设置室外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包括抛物面天线、馈源、高频头等设备),根据收视的卫星电视节目选择卫星天线数量和接收的方位角,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设置应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4  不具备接收有线电视网信号的建筑物可自设开路电视接收天线及前端设备系统,共用天线应朝向电视信号发射的方位,前方应保证无遮挡;

5  天线至前端的馈线采用高性能屏蔽同轴电缆,长度不宜大于20m。

6.8.4  前端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有线电视前端设备机房或分前端设备机房,卫星电视接收机房宜与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合建;

2  有自办节目要求的机房面积宜不小于15m2,机房位置宜靠近电视信号源接入的地方;机房内宜设置机柜放置播放、调制器、混合器、放大器、分配器、存储、监视器等设备;

3  当服务的用户终端数量大于2000个时,宜设有线电视分前端机房。

6.8.5  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宜采用光纤到户(FTTH)或光纤同轴混合网(HFC)的方式建设双向网络系统。

6.8.6  有线电视光纤到户(FTTH)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线电视光纤到户接入系统宜采用单纤或双纤方式承载广播电视系统与数据传输系统,光分配网(ODN)宜采用树型结构,采用一级分光或二级分光方式;

2  采用单纤方式承载时,ODN宜采用32户或64户为设计单元,ODN总分光比为1:32或1:64;

3  采用双纤方式承载时,数据传输通道宜采用32户或64户为设计单元,ODN总分光比为1:32或1:64;广播电视传输通道宜根据技术方案确定设计单元,ODN总分光比为1:256、1:512或1:1024。

6.8.7  光纤同轴混合网(HFC)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光节点所服务的用户数量不宜超过200户;

2  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分支分配结构、等功率电平分配或无源集中分配到户等方式;

3  有线电视系统分配网设备应采用具有双向传输和屏蔽功能的设备器件,传输电缆应采用高屏蔽的同轴电缆;

4  应采用集中供电方式,通过同轴电缆对光站、电缆放大器进行供电,供电电压宜为交流60V或90V。

6.8.8  电视用户终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终端输出电平应为69dBμV±6dBμV或根据当地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要求确定;

2  采用模数混合传输系统时,终端输出数字电视电平值应低于模拟电视电平值0~10dB。

6.8.9  设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共用天线、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应采取防止因地震、台风、雷电等因素导致设备或部件损坏及坠落的安全措施。

6.8.10  有线电视网络系统设计还应符合《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 50200的有关规定。

6.9 广播系统

6.9.1  广播系统宜包括业务广播、背景音乐和紧急广播等。

6.9.2  广播系统宜由管理/控制设备、功率放大器、扬声器、传输线路及设备、寻呼设备、传声器和其他信号源设备组成。

6.9.3  广播系统宜采用数字式广播系统,系统结构宜采用环型或星型网络结构,系统主干路由宜承载在设备网上,宜采用CobraNet、Dante、TCP/IP等数字音频传输协议。

6.9.4  公共广播控制主机宜设置在消防安保监控中心,业务性广播宜设置独立的专用广播室,根据建筑功能、管理要求也可设置广播分控室。

6.9.5  通用工业建筑的广播系统应按公共广播、生产广播和紧急广播进行设计,生产广播应按需求设置生产广播工作站及分区控制键盘。

6.9.6  广播系统中业务广播、背景音乐、紧急广播系统宜合并设置,共用末端扬声器,对管理有特别要求的业务广播系统和背景音乐系统也可单独设置。

6.9.7  广播系统应具有设备故障自动检测功能,实时检测系统内所有设备的运行状况,具有线路开路、接地、短路等告警功能。

6.9.8  消防紧急广播系统应设置应急电源,主电源与应急电源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s;应急电源电池容量应满足建筑物内人员消防疏散时间的要求。蓄电池应配置自动充电装置。

6.9.9  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广播主机、功放宜集中设置在控制机房内。功放也可以分散设置在各弱电间(对安装在弱电间内的功放应采用UPS供电,并满足建筑物内人员消防疏散时间的要求),分散设置时广播主机对功放宜具有远程管理的功能;

2  广播干线光缆宜具有两路不同路径的主干路由;

3  各弱电间宜设置广播接线箱;

4  系统广播回路应按建筑防火分区进行设置,广播播放区域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要求进行设定;

5  传输距离在3km以内时,广播线缆应采用多股铜芯电缆且符合相关消防规范对电缆防火的要求,广播线径应根据线路上的负荷、传输距离采用1.0mm2及以上的电缆,广播线缆应敷设在专用的广播槽盒或钢管内;

6  带音量调节开关的广播回路应采用3芯多股铜芯电缆且符合相关消防规范对电缆防火的要求,不带音量调节开关的广播回路应采用2芯多股铜芯电缆且符合相关消防规范对电缆防火的要求,连接扬声器时线缆应注意保持相位一致;

7  当广播系统有多种广播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广播系统宜预置地震广播模式。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声或实时指挥语声;

8  消防紧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9  非紧急广播系统的广播功率放大器,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广播扬声器额定功率总和的1.3倍;

10  用于紧急广播系统的广播功率放大器,其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广播扬声器额定功率总和的1.5倍;

11  广播功率放大器应设置备用单元,并应实现自动倒备功能。备用单元的额定功率应能满足主用单元中的输出功率;

12  公共场所的广播系统应具有根据环境背景噪声自动调节音量的功能,达到广播的声压级高出环境噪声15dB;

13  有独立扩声功能需求的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扩声系统。当发生火灾时,独立的扩声系统应被切断或强切到消防紧急广播系统。

6.9.10  广播扬声器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广播扬声器的灵敏度、额定功率,频率响应、指向性等性能应符合声场设计的要求;

2  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做到公共区域全覆盖,业务及功能区域应根据使用要求进行扬声器设置;

3  业务及背景音乐广播扬声器在公共区域的布置间距应按层高、扬声器辐射角度等因素来确定,宜按5m~10m距离进行设置;

4  消防紧急广播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扬声器距离不应大于12.5m;

5  酒店客房进门过道应设置不小于3W的紧急广播扬声器;

6  两个避难层之间的楼梯间内的扬声器回路应竖向连接,并设置为单独的广播回路;

7  避难区应设置单独的广播回路;

8  室内高大空间应结合建筑装饰采用集中与分散式相结合的方式配置扬声器;

9  室外广场应根据具体条件选择集中式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配置广播音箱,室外广播音箱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

7 信息化应用

7.1 一般规定

7.1.1  信息化应用系统应满足建筑物运营和管理的信息化需要,提供业务信息化应用的系统支持和保障。

7.1.2  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会议系统、时钟系统、客房管理系统、智能家居系统和专业业务系统等系统。

7.2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7.2.1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宜由控制中心(包含发布管理服务器、管理工作站)、网络传输和显示终端组成。

7.2.2  控制中心管理人员应对整个系统用户登录信息、内容和设备进行管理,并编排各类信息源、监控和管理终端设备。应采用集中或分散模式对各区域显示终端进行远程控制。

7.2.3  用户通过认证后登录管理平台,应对授权区域的信息内容具有编辑、管理和发布的功能。

7.2.4  终端设备宜包括多媒体控制器、信号传输器和各类显示设备,接收和执行控制中心的多媒体信息及指令,也可通过分控端软件自动按照时间表播出,并支持横屏、竖屏和分屏播放方式。

7.2.5  系统应基于TCP/IP协议网络传输,并应支持B/S或C/S的系统架构。

7.2.6  发布管理服务器应具有下列功能规定:

1  应能对所有显示终端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包括电源管理、设备及传输管理、时间校对、显示终端分组管理等;

2  应能通过WEB、客户端、移动端等方式,经用户账号校验登录到中心服务器,进行节目内容采集、编排、发布和管理等操作,节目通过网络传输到各显示终端进行本地存储及信息实时播放;

3  应能对终端进行电源管理功能,系统支持远程定时及手动开/关控制,支持多次开/关机设置,以及按周或每天方式进行时间控制。

7.2.7  显示终端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支持本地存储,网络中断的情况下也能正常播放;

2  应能提前预制节目单,支持自定义间隔时间或固定间隔时间(5min、30min、1h等),播放过程可精确到1s;

3  应支持分屏管理,自由分屏和固定分屏的功能;

4  终端设备宜支持断电重启功能;

5  应兼容LCD液晶屏、LED显示屏、PDP等离子显示屏、投影机、DLP(背投)、触摸查询机、大屏幕拼接墙及一体机等显示设备。

7.2.8  显示终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显示终端点位设计应满足公共区域用于向公众及业务管理提供信息公告显示、标识导引、多媒体信息发布的功能;

2  信息显示终端应具有公共信息及业务信息的接入显示功能;

3  信息查询终端应具有互动信息查询功能,提供自助查询服务;

4  应根据建筑物的业务和管理需要,布置信息发布显示屏或信息导引标识屏、信息查询终端等,并应与建筑、装饰结合根据现场环境选择相应设备终端的技术参数、设备尺寸及安装方式等;

5  电梯轿厢宜设置信息发布终端,并与电梯厂家配合预留屏体安装位置及传输线缆。

7.2.9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宜具有与其他系统信息共享的功能。

7.3 会议系统

7.3.1  会议系统应满足会议进行中显示、发言、扩声、设备管理等功能。

7.3.2  会议系统根据会场面积和使用要求宜分为报告厅、多功能厅、会议室和讨论室等类型。

7.3.3  会议系统宜由显示系统、发言系统、扩声系统、信号处理系统、同声传译、签到系统、文件分发系统、表决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摄像系统、录播系统、集中控制系统、环境监控系统及会务管理系统等组成。

7.3.4  会议系统的设计宜根据会议厅堂规模和实际使用需求选择配置相应的系统,宜预留与办公自动化系统连接的信息接口。

7.3.5  会议显示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显示系统宜由信号源、传输部分、信号处理设备和显示终端组成。显示亮度采用LED显示屏亮度应不小于300nit(或cd/m2),采用投影显示幕单元亮度应不小于800lm/m2,采用平板液晶显示屏单元亮度应不小于350nit(或cd/m2);

2  会议显示系统信号传输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信号源接入宜采用有线或无线的方式,无线可通过无线投屏器、Wi-Fi、蓝牙等方式进行信号接入;

3  采用投影显示的会议室宜采用电动投影幕和可升降式投影机。

7.3.6  会议发言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字会议发言系统宜由系统主机、主席机、代表机等组成;

2  会议发言系统分为有线与无线系统形式;有线系统可分为菊花链式和星型链接式;无线系统可分为红外线和射频形式;

3  会议发言系统根据使用要求、安装条件宜采用有线或无线,以及模拟发言系统或数字发言系统。

7.3.7  会议扩声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扩声系统宜由声源设备、传输部分、音频处理设备、功放和扩声设备组成;系统分为数字和模拟扩声系统;

2  会议扩声系统的扬声器应根据现场条件和扩声声场分析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并与建筑声学、装修设计等有关专业配合;

3  以语言扩声为主的会议场所,应设置左右主声道音箱,并根据现场声场情况宜配置辅助扬声器(包括在主席台上配置返听扬声器);

4  以音乐扩声为主的会议场所,扩声除设置左右主声道音箱外,还应设置低音、中置和环绕扩声系统;

5  会场观众席位置应提供足够声压级的直达声,当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充或辅助扬声器系统;

6  会场扩声应具有良好的语言清晰度和均匀的声压级,最大声压级(额定通带内的有效值)宜不小于93dB,语音清晰度STI宜不小于0.5,扩声频率范围宜为250Hz~8000Hz或更优。

7.3.8  摄像系统宜由图像采集、传输部分、图像处理、图像存储、图像显示和控制等部分组成;系统设计分为会场摄像系统和跟踪摄像系统。

7.3.9  会议表决系统宜由表决主机、传输部分和表决器等组成;系统设计分为有线和无线表决系统。

7.3.10  视频会议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视频会议系统宜由图像采集、传输部分、MCU控制单元和显示设备组成;

2  远程视频会议的场所应配置视频会议系统终端(含内置多点控制单元),视频会议系统图像采集摄像机分辨率宜不小于200万像素,显示设备应采用两块屏幕或大屏分屏的形式进行图像和资料显示:

3  可设置云视频会议系统,满足移动端视频会议的需求。

7.3.11  录播系统宜由信号采集设备、信号处理和存储设备组成,系统分为分布式录播系统和一体机录播系统。录播系统宜具有互联网直播的功能,在录播同时生成互联网链接,点击进入直播界面。

7.3.12  同声传译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同声传译系统宜由翻译单元、语音分配系统、耳机等组成;按传输方式分为有线和无线语言分配系统;无线语言分配系统又可分为红外线和射频形式的传输系统;

2  同声传译系统应满足参会人的发言、讨论、1+n语种翻译等会议功能配置的要求,同时系统具有对接收机数量进行扩充的功能。

7.3.13  集中控制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控制系统宜由中央控制主机、控制屏、电源控制器、灯光控制器、墙面控制面板等设备组成;按信号传输方式设计分为有线和无线传输控制方式;

2  会议厅堂内照明、电动窗帘控制等环境控制宜采用集中控制系统进行管理;

3  音视频信号由音视频控制器进行控制,同时纳入集中控制系统进行集中管理;

4  会议厅堂内可设置人体感应器、空气质量探测器、光照度传感器等智能会议系统控制设备。

7.3.14  会务管理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会务管理系统宜将会议准备、管理和控制等功能集成到会务管理平台,满足屏幕显示控制、会议议程控制、设备管理、多媒体同步录制、直播、点播等会议功能;

2  会务管理平台宜具有会议预约、会议通知、会议信息发布、会议签到、会议录像资料管理等功能。

7.3.15  宜设置无纸化会议系统,实现会议签到、文件分发、文件上传、文件同步演示、批注修改、投票表决等功能。

7.3.16  会议公告系统宜在会议室门口设置显示屏,显示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进展等信息。

7.3.17  宜在报告厅和多功能厅的主席台、会议室会议桌旁、讲台位置等处预留信息插座、视频/音频等信号接口及电源插座或采用综合箱。

7.3.18  会议系统管理架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系统架构宜根据会议室数量、分布位置分为单个会议系统、综合会议系统;

2  单个会议系统宜采用本地设备控制和管理模式;

3  综合会议系统宜设置会议管理中心,系统采用网络架构,进行本地和会议管理中心二级控制管理模式。

7.3.19  设备间和控制室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小型会议室宜设置设备间,用于设置信号处理器、音响功率放大器、网络交换机、集中控制主机等设备。设备间面积应根据设备布置和操作空间进行确定,宜不小于2m2

2  大型会议室、报告厅及多功能厅等应设置控制室,控制室宜设置可开启的双层单向玻璃观察窗,观察窗高度宜为800mm,宽度宜不小于1200mm,窗底距地面宜为900mm,控制室面积应根据设备布置、操作台、维护空间等进行确定,宜不小于6m2

3  同声传译系统宜设置专用的译员室,译员室宜通过观察窗清楚地看到主席台的位置,单间译员室的室内空间宜按并排两个译员2.40m×2.30m×2.00m(宽×深×高)进行设置,译员室应具有良好的隔音性能;

4  设备间、控制室、译员室内宜铺设架空地板,应设置音视频接口、信息插座、配电箱、照明、电源插座、工作接地以及空调等设备;

5  系统设计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799、《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和《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635等有关规定。

7.4 智能家居系统

7.4.1  智能家居系统设计应根据居住建筑的功能类别、地域状况、居家需求、运营及物业管理模式、投资等因素综合考虑。

7.4.2  智能家居系统宜具有对家庭安防、智能照明、电动窗帘、空调、新风、地暖、供水及水质、环境监测、影音系统、家居健康、智能家电等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7.4.3  智能控制终端应具有对智能家居系统进行本地或远程的控制和操作的功能,智能控制终端宜采用移动控制终端、楼宇对讲分机、语音识别设备等。

7.4.4  智能家居系统宜采用总线型、树型、星型、环型等系统结构,并支持有线、无线、电力载波等不同传输方式。

7.4.5  智能家居系统宜采用TCP/IP、ZigBee、Bluetooth、Wi-Fi、LPWAN、UWB、Z-Wave、RF射频、Enocean、ModBus、KNX、Weave、Thread等协议。

7.4.6  智能家居箱宜设置在住户配电箱附近,安装在散热良好、便于维护、较为隐蔽的地方。

7.4.7  智能家居系统宜具备可靠的系统供电,智能家居系统控制单元、终端控制器等核心设备宜由住户配电箱提供独立回路供电。

7.4.8  智能家居系统控制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家庭安防宜具有对视频监控、入侵报警、求助报警、烟感、出入口控制、周界报警等设备进行显示、存储、控制、报警等功能,可通过智能家居APP进行显示和控制;

2  照明控制宜具有对客厅、主卧室等的灯光进行控制和调节的功能;

3  窗帘控制宜具有对餐厅、客厅、主卧室等窗帘进行电动调节的功能;

4  暖通控制宜具有对空调、新风、地暖系统进行控制和调节的功能;

5  对家庭供水系统、水质软化及水质过滤设备(包括滤芯维护)的控制和管理;

6  环境监测宜具有对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对超出安全值时发布告警信息,以及联动控制的功能;

7  影音控制系统宜具有对电视、音响、投影等设备进行控制的功能;

8  家居健康模块宜具有对家庭成员的血压、血糖、体重、心率等数据进行采集、健康数据分析,并上传到控制终端进行显示的功能;

9  宜具有对智能家电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10  在采取有效安全管控措施前提下,宜具有对无线智能门锁进行控制和状态显示的功能;

11  宜具有对住户用水、用电、燃气、采暖等整体能耗数据和空调、热水器、冰箱、洗衣机、电饭煲、燃气灶等单一能耗设备的数据进行采集,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功能;

12  智能家居系统控制单元、控制终端等核心设备应支持密码、口令、短信验证、号码绑定等多种身份接入认证方式,防止非法操作。

7.4.9  智能家居系统的设计除设置智能控制终端外,还应设置就地控制面板,面板宜采用一体化面板的形式。

7.4.10  宜建立家庭私有云和云管理平台,通过虚拟化桌面实现智能家居可视化管理。

7.4.11  智能家居系统宜与智慧社区管理平台进行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7.4.12  在养老社区设置的智能家居系统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7.5 客房管理系统

7.5.1  客房管理系统宜采用客房控制器构成的专用管理网络,并对酒店客房状态、宾客需求、服务请求以及空调、用电系统等进行实时监测和智能控制,对客房设备及内部资源进行实时控制、分析。

7.5.2  客房管理系统宜具有对空调、智能照明、窗帘、节电控制、保险箱状态、电视、音响、服务等系统的智能化管理和控制的功能。

7.5.3  服务功能宜包括勿扰、清理、呼叫、求助、退房、请稍后等的功能请求。

7.5.4  系统宜采用TCP/IP以太网、RS485总线、CAN总线等网络架构。

7.5.5  当采用TCP/IP以太网网络架构时,需根据酒店管理公司要求,系统可承载在业务网或设备网上进行传输。

7.5.6  客房控制器宜设置在靠近客房配电箱的壁橱内。

7.5.7  客房管理系统应通过固定或移动终端对客房内的系统进行控制或可视化集成管理。

7.5.8  客房应设置独立或联网型电子门锁,并对门的状态进行监测。采用独立电源的电子门锁应具备低电量提醒功能。

7.5.9  客房内宜设置空调温控器与窗户状态的联动,在开窗通风的情况下信号触发空调暂停工作。

7.5.10  客房管理系统应与酒店管理系统联网,实时监控客房状态。

7.6 时钟系统

7.6.1  时钟系统应能接收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或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基准信号,并应向各类型的时钟终端及相关子系统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信息。

7.6.2  应根据系统架构、授时精度选用相应的接口形式,宜采用RS422/RS485串行接口、NTP网络接口、PTP网络接口。对应NTP网络接口,授时精度误差要求小于10ms;对应PTP网络接口,精度误差要求小于200ns。

7.6.3  时钟系统宜由信号接收设备、母钟、监控单元、授时设备(信号分配单元)、信号传输及子钟组成。当系统规模较大时,可设二级母钟或其他时钟信号转送设备。

7.6.4  时钟系统母钟一级时间同步设备应能同时接收2个以上的标准时钟信号。当优先接收的一种信号发生故障时,应自动接收其他信号并自动校时。

7.6.5  时钟系统应配置主用和备用母钟,并应实时监控和显示主、备母钟的运行状态。

7.6.6  母钟应配置独立的时钟发生器,常规高稳晶振走时累计误差应不大于1ms/d。当接收时间信号发生故障时,母钟应以内部时钟独立工作。

7.6.7  子钟内应配置独立的时钟发生器,常规高稳晶振走时累计误差应不大于0.05s/d。当接收母钟校时信号发生故障时,子钟应以内部时钟独立工作。

7.6.8  采用PTP网络接口时钟系统,应根据精度、守时等要求选择高稳晶振或者铷钟。

7.6.9  时钟系统宜划分独立网段进行信号传输,或采用RS422/RS485串行接口进行连接。

7.6.10  大型系统宜设置一个一级母钟和多个二级母钟组成的系统。中小型系统宜设置一套母钟系统。

7.6.11  单个母钟所带子钟数量不宜大于200个。

7.6.12  采用RS422/RS485串行接口连接的一条链路上的子钟数量不宜大于20个。

7.6.13  子钟时间显示设备可采用机械指针式、数字显示屏或结合信息发布屏进行显示的方式。

7.6.14  根据建筑功能及业务需求,应在公共场所、业务用房、大堂、服务台等处设置子钟,并应根据所在区域空间环境条件,选择子钟的技术指标、尺寸、时区、显示形式、终端外形尺寸、安装方式及供电等。

7.6.15  时钟系统应对有时间要求的智能化各子系统进行授时,实现各子系统的时间同步。

7.7 专业业务系统

7.7.1  应根据各类建筑类型、业务和管理需求提供相应的专业业务系统。专业业务系统应满足建筑特定功能的应用,提供业务运营、服务、管理及运维的技术支撑。

7.7.2  通用工业建筑专业业务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生产和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需求。

7.7.3  应明确智能化系统与专业业务系统的设计分工和界面。

7.7.4  专业业务系统应由专业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智能化设计应负责主体设计的配合和协调工作,提供满足专业系统要求的基础布线系统。

8 建筑设备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电梯运行监控和电梯对讲系统。

8.1.2  建筑设备监控应满足对建筑物的设备监控及绿色、节能、环保、健康的使用需求,同时宜满足智能运维管控的功能要求。

8.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采用分布式系统,集中监控—分散采集控制的原则。

8.1.4  建筑分类、分项能耗数据采集宜采用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也可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直接采集或采用两者结合的方式。

8.1.5  系统存在多个数据库时,应设置时钟同步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数据保存时间不应小于2年,并可导出到其他存储介质。

8.1.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信息采集、分析处理、集中监控、报警管理、模式管理、联动管理、远程访问、用户管理、运行日志、信息可视化等功能。

8.1.7  应根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运维管控模式进行系统设计,系统设计可以采用云部署方式。

8.1.8  建筑设备管理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关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为智能化集成系统提供设备监测参数、报警信息、操作信息和能耗累计数据;

2  可接收智能化集成系统发出的运行和操作指令进行设备控制,并记录指令信息。

8.1.9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为其他智能化系统提供设备监测参数、操作信息和能耗累计数据等信息。

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8.2.1  建筑设备监控的范围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冷热源、空调及通风、给水和排水、公共照明、供配电、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步道、电动遮阳、电动窗、电加热、电伴热、小型气象站等系统;

2  建筑物内具有联网功能建筑设备的监控;

3  对室内外空气质量、水质的监测等;

4  对电气安全的监测等。

8.2.2  建筑设备监控的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根据系统规模、实时监控点数(硬件点和软件点)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系统;

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功能要求及选用产品的特点,采用三层、两层或单层的网络结构;

3  大型系统宜采用三层或两层的网络结构,三层网络结构由管理、控制、现场三层结构组成;

4  中、小系统宜采用两层或单层的网络结构,由管理、现场二层结构组成,或现场控制的单层网络结构;

5  管理层应采用C/S或B/S的系统架构,宜利用云平台实现可视化管理;

6  控制层应采用网络型或总线型的系统结构,采用网络型传输时系统宜承载在设备网上;

7  管理层与现场控制器可通过网关、网络控制器、TCP/IP网络、扁平化无中心网络等进行连接;

8  现场控制器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也可以采用无线传输方式,无线传感器、无线控制器通过无线网络接入监控系统或云平台;

9  当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冷热源系统、给水及排水系统、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步道系统、电动遮阳、电动窗等采用自成体系的控制装置时,应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0  建筑设备监控平台宜具有信息采集、分析处理、集中监控、报警管理、模式管理、联动管理、远程访问、用户管理、运行日志、信息可视化等基础功能;同时宜具有运行模式、维保、能耗分析、运行后评估、安全等管理功能。

8.2.3  建筑设备监控的功能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源系统宜采用群控的方式通过通信接口接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采用直接数字控制器(DD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或兼有DDC、PLC特性的混合型控制器(HC)的方式进行控制,宜在冷冻机房控制室设置冷源系统工作站;

2  大型冷源系统或区域能源站宜采用PLC控制,并根据重要性在处理器、电源、总线等方面考虑冗余配置;

3  冷源系统控制应具有对冷水机组/热泵、水泵、冷却塔风机等设备的启/停(顺序控制)、运行状态、参数监测、故障报警、手自动、远程控制等的控制和监测;冷冻水进/出水温度、冷却水回水温度监测,以及流量和压力的监测;变频器频率控制及频率反馈;

4  冰蓄冷系统应能监测蓄冰槽进出口乙二醇溶液的温度和流量、蓄冰量,以及制冷机、蓄冰装置的进、出口温度和流量;应能对冰蓄冷系统换热器的防冻保护装置进行监视;应具有负荷预测下的优化控制功能;

5  对地源热泵系统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宜设置地温场监测系统;

2)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应进行换热区水温监测,必要时增加水质监测;

3)当采用地下水地源热泵时,应能监测地下水的抽水量和回灌量;

4)应设置地源侧水系统温度超限及循环液泄漏报警功能;

5)间接换热的污水源热泵系统的换热器一次、二次侧进出口处均应设置压力传感器。

6  寒冷地区冷却塔的防冻保护设备进行监控;

7  热源系统应具有运行状态、参数监测、故障报警,以及供回水温度、流量和压力的监测;

8  换热机组应具有启/停的顺序控制,一、二次侧的供、回水温度/蒸汽温度的监测,一、二次侧的供、回水压力/蒸汽压力的监测,循环水泵和补水泵的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故障报警及频率信号反馈,电动调节阀的阀门调节、阀位信号反馈等的控制和监测;

9  生活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应由生活热水的温度或时间联锁装置控制泵的启停;

10  空气处理机组(风机、水阀、风阀等设备)应具有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故障报警、手自动状态、风机、过滤器的压差报警及风口温湿度等的控制和监测。水阀的比例调节、阀位信号的反馈。风阀的变频调节及频率反馈、阀位信号的反馈;

11  对带有转轮热回收装置的空调机组,还应监控机组的新风、排风温度;转轮传送电机的工作、报警状态等;通过不同季节对比新风、排风温度的高低,控制各电动风阀的开、关或控制转轮的转速;

12  在人员密度变化较大的场所、大空间办公区域等,宜设置CO2传感器,根据室内CO2浓度值进行新风量调节;

13  送排风机组应具有启/停控制、运行状态、手自动、故障报警、新风/送风/回风温度的监测;

14  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应具有防冻报警和自动保护的功能;

15  地下室停车库送排风机应具有定时启停和台数控制的功能,或根据车库内的C0浓度进行自动控制运行;

16  对于变配电室等发热量和通风量较大的机房,宜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室内温度进行送排风监测和控制;

17  风机盘管应设置温度控制器,采用就地控制或联网控制的方式;

18  对健康品质有要求的或有健康建筑评定星级目标的应进行空气质量、水质等环境参数监测,确定空气质量、水质、光照度等监测指标及联动控制要求。各指标监测点就近接入现场控制器,监测点对与机电设备有联动关系的宜接入同一现场控制器;

19  对建筑内电气安全要求较高的工程可对SPD、ATSE、智能疏散照明系统等实施监测,同时配置系统工作站;

20  生活给水自成联锁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生活水箱、转输水箱的高/低水位、生活水泵的运行状态、故障报警进行监测;

21  排水自成联锁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集水井的高/低水位、污水泵的运行状态、故障报警进行监测;

22  应具有对供配电系统的高压侧工作状态、故障报警等进行监测。对低压侧各主干线的开关状态及电流、电压、频率、有功功率、功率因数、用电量进行监测和记录。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通过通信网关读取变配电管理系统相关参数;

23  对柴油发电机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短路跳闸进行监测;

24  室内(电梯厅、公共走道、地下室停车场)公共照明,宜采用分区时间表和场景等进行启/停控制。室外照明宜采用时间程序和照度等进行启/停控制;

25  应具有对航空障碍灯的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短路跳闸进行监测。

8.2.4  自成控制系统的设施宜通过通信接口(通信协议、数据格式)接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主要包括以下系统:

1  冷源系统的控制和监测;

2  热源系统的监测;

3  热交换机组的监测;

4  变冷媒流量多联机空调系统(VRF)的监测;

5  地板辐射系统的监测;

6  冷凝器胶球在线清洗系统的监测;

7  冷热水系统的自动补水定压装置的监测;

8  自动加药水处理系统的监测;

9  智能照明系统的控制和监测;

10  光伏发电系统的监测;

11  屋面融雪系统的监测;

12  雨水回收系统的监测;

13  电动遮阳系统的控制和监测;

14  电动窗系统的控制和监测;

15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步道系统的监测;

16  室外泛光照明、景观照明的监测;

17  小型气象站的监测;

18  智能灌溉系统的控制和监测;

19  其他系统等。

8.2.5  应对建筑红线内的吸水、蓄水、渗水、净水情况进行监控,提供区域防洪排涝减灾等的监管功能。

8.2.6  通用工业建筑中生产车间应根据生产环境控制、能源供应、环保等的要求进行设计。

8.2.7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编制建筑设备监控点表。

1  应根据系统的监控策略,确定设备模拟量输入/输出、数字量输入/输出及通信接口的数量;

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现场控制器,各类输入、输出点均应预留不小于10%的余量;

3  监控软件应依据软硬件点的数量进行选择。

8.3 智能照明监控系统

8.3.1  智能照明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监控系统应采用分布式模块化结构;

2  控制模块应具有自动、手动控制及线路电流检测的功能;

3  室内照明根据照明回路宜采用分区时间表和场景模式等控制方式;室外环境照明宜采用时间程序和照度等控制方式;

4  应采用自成体系的照明监控系统,并通过标准通信接口纳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8.3.2  智能照明系统对应急照明系统进行控制时,其系统设计、系统供电、线路选型、线路敷设及工作时间等应满足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8.3.3  当重要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对照明有联动控制需求时,照明监控系统应配置相应的功能。

8.3.4  具有自然采光条件且在一定时间内满足照度要求的场合,智能照明系统应具有根据采光照度变化控制照明回路,采用时间表和光亮度传感器等方式自动进行控制。

8.4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8.4.1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应采用分类和分项计量方式对建筑物的能耗进行实时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

8.4.2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宜由前端数据采集器、网络传输、管理设备组成。

8.4.3  能效管理系统宜采用网络型或总线型以及网络型+总线型的系统架构,应根据前端数据采集器的数量及位置分布进行系统架构设计,采用网络型传输时系统宜承载在设备网上。

8.4.4  前端数据采集器宜采用总线型连接,连接前端数据采集器不宜超过32个,传输距离不应大于1200m。

8.4.5  管理设备宜设置在消防安保控制室或物业管理办公室。

8.4.6  能效监管系统的监管对象宜包括电量、水耗量、燃气量、集中供热/供冷量及其他能源的用量,并具备计量、统计和分析的功能。

8.4.7  通用工业建筑中能效监管系统除常规分类、分项计量外,还宜对蒸气、压缩空气、氮气、热水、天然气及电能等能源进行计量、统计和分析。

8.4.8  能效监管系统分项能耗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效监管系统用电分项宜按照空调用电、照明插座、动力用电、特殊用电等进行划分;

2  能效监管系统用水分项宜按照生活用水、消防用水、食堂用水及保洁、绿化用水等进行划分;

3  能效监管系统燃气分项宜按照燃气锅炉、燃气灶具等进行划分;

4  能效监管系统集中供热/供冷量分项宜按照建筑功能区域进行划分;

5  其他能源应用量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划分。

8.4.9  能效监管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1  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互为关联和共享;

2  分类、分项能源数据采集计量;

3  能耗数据统计与分析;

4  能耗实时监测与管理;

5  能耗成本预算与分析;

6  能效评估;

7  满足使用级、管理级及决策级二级能源管理模式。

8.4.10  电能管理系统、空调VRV系统等宜采用通信接口接入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8.4.11  能源计量器具宜采用标准数字通信接口,其通信协议应与系统兼容,当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通信协议时,应配置网关或通信协议转换设备。

8.4.12  管理工作站宜设置在消防安防监控中心。通用工业建筑的管理工作站宜设置在生产管理室或消防安防监控中心,系统宜与企业信息化系统进行联网,并宜配置接入城市或上一级建筑能效监管平台的通信接口。

8.4.13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设计应编制建筑能效监管计量点表。

8.4.14  系统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以及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8.5 电梯运行监控系统

8.5.1  电梯应设置电梯运行监控系统,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设置时,应设置电梯群控系统,电梯运行监控系统包括对垂直升降梯和自动扶梯的监控。

8.5.2  电梯运行监控系统宜由管理主机、信号传输网络、现场采集设备组成。

8.5.3  监控系统宜采用网络型或总线型以及网络型+总线型的系统架构,采用网络型传输时系统宜承载在设备网上。

8.5.4  电梯运行监控系统应能接收火灾报警系统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强制所有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并应将电梯运行状态的反馈信号送给消防控制室进行显示。

8.5.5  电梯运行监控系统宜纳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监控系统宜采用通信接口或无源干接点对电梯的状态进行监控。

8.5.6  对垂直升降梯的监测宜包括速度、行驶方向、负载、停层、门状态、运行/检修状态、故障报警等设备实时数据。

8.5.7  对自动扶梯的监测宜包括速度、行驶方向、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等设备实时数据。

8.5.8  管理主机宜设置在消防安防监控中心或物业管理办公室,系统可以只监不控,也可以“有权限”地控制,并应具有主动报警功能。

8.6 电梯对讲系统

8.6.1  电梯对讲系统应由管理机、联网设备、对讲分机、应急电源等组成。

8.6.2  管理机宜设置在消防安防监控中心或物业管理办公室内。管理机应能与电梯轿厢内、电梯机房、轿厢顶部、电梯井道底坑的对讲分机进行对讲。

8.6.3  对讲系统应独立设置,系统采用链式或星形结构。

8.6.4  对讲系统宜采用网络型,网络型对讲系统宜分为全数字系统与半数字系统,网络传输时宜承载在设备网上。

8.6.5  对讲系统使用的电源应是独立于电梯运行电源之外的电源。应预留消防安防监控中心(或物业管理办公室)至电梯机房各自电梯的管线或槽盒,并预留适当备用线缆。

8.6.6  系统设计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的相关规定。

9 公共安全

9.1 一般规定

9.1.1  公共安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和智能安全保障系统组成。

9.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包括火灾探测与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9.1.3  安全防范系统宜由安全防范管理平台和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周界报警、访客管理、防爆安全检查、楼宇对讲、停车库(场)管理及应急响应等系统构成。

9.1.4  安全防范系统宜采用安防网或设备网的虚拟专网(VPN)方式。传输网络宜采用以监控中心为汇聚/核心点(根节点)的星型/树型传输网络拓扑结构。

9.1.5  公共安全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规模与性质、防护等级、环境条件、管理要求及建设标准等因素进行设计。

9.1.6  系统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CB 50348及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由火灾探测器、报警装置、联动输出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装置组成,且应具有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条件。

9.2.2  应根据建筑规模、功能要求设置相应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2.3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紧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

2  火灾报警控制器、防火门监控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应急照明控制器、余压监控系统等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

3  应具有对气体灭火、细水雾、水炮、自动喷淋、消火栓、消防泵等灭火装置进行监视和控制的功能;

4  消防控制室与安防等系统合用控制室时,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且靠近出入口,并应与其他设备之间有明显间隔。

9.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2  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3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4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其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9.2.5  火灾报警系统设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根据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等要求进行设置;

2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  每个报警区域、防火分区或楼层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酒店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

4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且不应小于60dB;

5  消防紧急广播系统与背景音乐合用时,消防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广播优先权;

6  消防通信系统应设置专用电话网;

7  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且一个模块箱不应控制其他防火分区的设备,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中。

9.2.6  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且接收其联动反馈信号;

3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平时应处于自动启动状态;除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可以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上设置手动直接控制。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控制功能;

4  各受控设备的接口和协议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接口和协议相匹配。

9.2.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完整系统,其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报警回路;

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宜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灾声光报警器等组成;

3  建筑物内除长期明火燃烧的场所,其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均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4  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可燃气体的密度特性进行探测器位置设置;

5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9.2.8  防火门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内设置的防火门具有信号反馈功能时,其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2  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应设置在防火门的内侧墙面上,安装高度下底距地宜为0.9m~1.3m。

9.2.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宜由电气火灾监控器、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不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值宜为300mA~500mA;

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保护对象为1000V及以下的配电线路应采用接触式布置,保护对象为1000V以上的供电线路宜选择光栅光纤测温式或红外测温式。

9.2.10  消防电源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设置的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应不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2  系统具有监视电源过压、欠压、过流、断路、短路以及缺相等故障,并及时报警的功能。

9.2.1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或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9.2.1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对送风余压进行监控。

9.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消防紧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线路以及报警总线等传输线路应符合相关消防规范对电缆防火的要求。

9.2.14  线路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并应暗敷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其保护层不应小于30mm。

9.2.15  系统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9.3 安全防范管理平台

9.3.1  当主体建筑运用BIM技术进行设计时,宜建立基于BIM及GIS的三维可视化安全防范管理平台,各子系统通过通信接口接入管理,进行实时监控和联动控制。

9.3.2  安全防范管理平台宜对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周界报警、访客管理、客流分析、防爆安全检查、楼宇对讲、停车库(场)管理等系统进行集成管理。

9.3.3  入侵报警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当发生报警时管理平台应能通过视频监控系统调看附近的视频图像,进行核实及采取进一步措施。

9.3.4  视频监控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时管理平台应能通过视频监控系统调看附近的视频图像,进行确认和应急指挥工作。

9.3.5  宜采用出入口控制系统对出入口控制、考勤、消费、访客、巡查、电梯控制等各种使用功能进行一卡通管理。

9.3.6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进行联动,当发生火警等需要紧急疏散时,人员应能不用进行凭证识读操作即可通过疏散通道上的安全出口,并在事后事件查询时应能回放出入口相关的视频图像信息。

9.3.7  电子巡查系统宜与视频监控系统、访客管理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当发生报警时,联动关闭访客管理通道闸机,弹出报警区域及附近的视频图像,实施人证比对。

9.3.8  周界报警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当发生报警时,管理平台宜能弹出报警区域以及与报警区域相邻摄像机的图像,便于进行确认和应急指挥工作。

9.3.9  楼宇对讲系统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9.3.10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等需紧急疏散时,自动打开车库出口的电动栏杆机,并在事后事件查询时应能回放相应出/入口相关的视频图像。

9.4 入侵报警系统

9.4.1  入侵报警系统应根据整体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设置或综合设置建筑物区域防护、空间防护、重点目标防护系统。

9.4.2  系统宜由前端探测器、前端传输设备、区域控制设备、区域传输设备及中心控制设备等组成。

9.4.3  系统传输宜采用有线传输为主、无线传输为辅的方式。有线方式传输宜采用分线制、总线制和网络型三种类型。系统宜自成系统独立运行。

9.4.4  区域控制设备(多防区报警模块、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弱电间内,报警控制器应具有驱动外围设备的功能。单防区控制设备宜设置在前端探测设备附近的吊顶内。

9.4.5  入侵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  根据管理需要,系统除应具有本地报警功能外,还应具有异地报警及向110报警的相应接口;

2  系统在撤防状态下(除手动报警外),不应产生报警;

3  报警装置应设置为24h不可撤防模式,报警发生后系统应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4  系统应具有自检、故障报警、防拆报警等功能。

9.4.6  前端探测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端探测设备的灵敏度、探测距离、覆盖面积应能满足防护要求;应根据防护要求和设防特点,选择不同技术性能的入侵报警探测设备;

2  报警区域应按不同目标区域相对独立性划分;当防护区域较大、报警点分散时,宜采用带有地址码的探测器;

3  禁区应设置不同探测功能的探测设备,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声音复核装置,通向禁区的出入口、通道、通风口、天窗等与外界交界的场所均应设置前端探测设备和其他防护装置,实现立体交叉防护;

4  出入口、重要通道、临近室外的商铺等宜设置入侵探测器;

5  财务出纳室、重要物品库房、生活水泵房、水箱间、变电所、通信网络机房、燃气设备房等重要房间及重要部位应设置前端探测或报警装置,并具有独立布撤防功能;

6  住宅小区一层、二层、顶层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及入户门应设置前端探测设备,卧室、起居室应设置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7  每个(对)前端探测设备宜设为一个独立防区,较小区域的多个前端探测设备可设为一个独立防区;

8  防护对象应在前端探测设备的有效探测范围内,前端探测设备覆盖范围内应无盲区,覆盖范围边缘与防护对象间的距离宜大于5m;

9  前端探测设备的防护区域内,不应有影响探测的障碍物;

10  重要部位应具有报警及现场声音复核功能;

11  紧急报警按钮的设置应隐蔽、安全和便于操作,并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12  接待处、收银台、财务出纳室、重要物品库房等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应根据实际需要采用脚踏或按钮式等报警设备;

13  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客房及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应设置求助报警按钮和声光显示装置,无障碍停车位宜设置求助报警按钮;

14  求助报警按钮安装高度应为距地0.4m~0.5m;声光显示装置应安装在门外的上方或侧上方。

9.4.7  中心控制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心控制设备应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属于禁区;

2  系统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编程设防和撤防,应能显示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3  紧急报警装置的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s,其他类型入侵探测装置、求助报警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4  入侵报警系统设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不应小于360d。

9.4.8  系统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的有关规定。

9.5 视频监控系统

9.5.1  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监控区域合理布局、有效覆盖、图像清晰、控制有效的基本要求。

9.5.2  系统设计宜采用数字高清、流媒体网络传输、云存储、AI智能分析、智慧物联、集成及云平台等的信息网络技术。

9.5.3  视频监控系统宜由前端设备、传输网络、控制/显示/记录管理等设备组成。

9.5.4  网络型数字视频监控系统的传输宜承载在设备网或安防专网上。前端网络摄像机也可通过无线方式接入有线网络系统。

9.5.5  大型系统或高风险防护对象的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专用传输网络。

9.5.6  数字视频信号的传输应根据系统性能要求选择线缆,网络摄像机与接入层交换机之间宜采用6类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或更高性能的电缆。模拟摄像机宜采用同轴电缆或光纤进行传输。

9.5.7  视频监控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管理需要,系统除应具有本地报警功能外,还应具有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公安提供视频图像及声音信息的接口;

2  在建筑物内的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及重要部位以及室外重要公共场所设置前端摄像机,系统应具有视频实时监视、前端存储控制、图像有效记录、检索和回放的功能;

3  系统的画面显示应能任意编程,能自动或手动切换,画面上应有摄像机的编号、部位、地址和时间、日期显示;

4  具有联动控制功能,当发生报警时,应能对报警现场的图像进行复核(特殊场所宜具有声音复核功能),并能自动切换到指定的显示设备上显示和自动实时录像;

5  数字系统前端设备与监控中心控制设备之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不应大于2s,视频报警联动响应时间不应大于4s;

6  视频监控系统宜具有多级主机(主控、分控)管理功能,系统宜具有网络管理、自诊断功能;

7  系统宜具有对视频区域内的视频图像(包括人脸识别、车牌识别、逆行/测速/违停、滞留、越界、物品遗留或丢失、人群密度高发、防抖动、透雾等)进行智能分析及时发出告警信息的功能。

9.5.8  数字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H.264编码方式下系统传输的图像质量不宜低于720P(1280×720),单路图像占用网络带宽不宜低于2Mbit/s;

2  在H.265 High Profile编码方式下系统传输的图像质量不宜低于1080P(1920×1080)全高清视频,单路图像占用网络带宽不宜低于1.5Mbit/s,并支持4K(4096×2160)和8K(8192×4320)超高清视频图像传输;

3  视频编码设备应采用主流编解码标准,宜使用AVS、ITU-T、H.264、H.265、MxPEG、MxPEG+、JPEG、SVAC等标准。并根据需要支持ITU-T G.711/G.723.1/G.729音频编解码标准;

4  视频解码设备、记录存储设备应具有以太网接口,支持TCP/IP协议,宜扩展支持SIP、RTSP、RTP、RTCP等网络协议;

5  系统的带宽设计应能满足前端设备、用户终端同时接入监控中心的带宽要求,并留有余量;

6  系统需要与其他网络互联时,应具有保证信息安全的措施。

9.5.9  数字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和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彩色CCD或CMOS摄像机,单画面像素不应小于720P(1280×720),单路显示帧率不宜低于25fps;

2  系统峰值信噪比(PSNR)不应低于48dB;

3  图像画面灰度不应低于10级;

4  音视频记录失步不应大于1s。

9.5.10  摄像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公共场所宜采用720P以上摄像机,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应采用1080P以上摄像机,根据需要也可采用超高清摄像机;

2  摄像机应设置在便于目标监视且不易受外界损伤的位置;摄像机镜头宜顺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当必须逆光安装时,应选用具有逆光补偿功能的摄像机;

3  监视场所的最低环境照度,宜高于摄像机最低照度(灵敏度)的50倍;

4  设置在室外或环境照度较低的彩色摄像机,应选用低照度或采用带补光照明装置的摄像机,其灵敏度不应大于0.5lx(F1.4);

5  宜优先选用变焦、定方向、固定/自动光圈镜头的摄像机,需大范围监控时可选用带有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

6  应根据摄像机所安装的环境、监视要求配置适配的云台、防护罩;安装在室外的摄像机必须加装能适应现场环境的多功能防护罩及防雷措施,采用墙壁安装或立杆安装;

7  安装在室内有吊顶的走廊、门厅(大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电梯轿厢等公共场所的摄像机宜采用半球型摄像机;

8  商业零售、展厅、多功能厅、报告厅、会议室、集中收银台、重要物品库房、消防安防监控中心、重要设备机房等区域的摄像机宜采用半球型或枪式摄像机;

9  安装在停车库(场)出入口、地下室停车库、楼梯间、充电桩、室外广场、室外停车场、周界围墙、停机坪等区域宜采用枪式摄像机;

10  建筑物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服务台、接待处、收银台、办票柜台、售票处、人员安检处、通道闸机口、检票口处应设置人脸识别摄像机;室内外明暗交界处的摄像机应采用具有宽动态功能的摄像机;公共活动场所、商场大厅等处宜设置人员密度智能分析摄像机;

11  电梯轿厢内应采用广角摄像机,吸顶安装在电梯操作面板的上方;

12  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间)、功能转换层应设置枪式摄像机,宜具有声音复核功能;

13  在收银区(台)、接待处、服务台、中控室的摄像机应具备声音复核功能;

14  安装在室内较高空间的出入口、大堂及室外广场等处宜采用能覆盖更广区域的全景摄像机;

15  安装在室外门厅、周边广场、围墙等区域的摄像机,其外壳防护等级宜不低于IP54;需要水平180°旋转、上下±90°旋转的宜采用球形摄像机进行监视;

16  在高铁站前广场、汽车客运站广场、室外大型停车场、大型码头、大型展厅等场所宜采用全景拼接摄像机、超高清摄像机,并搭配云台摄像机或可进行水平360°旋转的快球;

17  摄像机安装高度,室内宜距地面2.2m~2.8m,室外宜距地面3.0m~10m。

9.5.11  摄像机镜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以及成像器件的靶面大小共同确定;

2  监视视野狭长的区域,可选择视角在30°以内的长焦(望远)镜头。监视目标视距短而视角较大时,可选择视角在65°以上的广角镜头;景深大、视角范围广且被监视目标为移动需要遥控监视时,宜选择自动光圈、变焦遥控功能的镜头;有隐蔽要求或特殊功能要求时,可选择针孔镜头或棱镜头;

3  在光照度变化范围相差100倍以上的场所,应选择自动电子快门、自动光圈的镜头。

9.5.12  视频监控系统应设置监控中心,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并可根据需要设置监控分控室。监控中心内应设置操作台、控制设备、显示设备、存储与交换设备、电源设备等的布置。

9.5.13  通用工业建筑视频监控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监控和生产管理监控的不同需求进行设计。用于运营、生产管理等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监控摄像机,生产管理监控摄像机点位布置、设备选型应结合工艺生产线、重要设备及工段、物流线路及环境状况等因素进行设计。宜设置生产管理的监控室,实时监视管理生产情况,并宜与消防安防监控中心联网。

9.5.14  显示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设备应选用专用监视器,宜采用彩色监视器、液晶拼接屏、小间距LED屏、液晶平板显示器、背投影显示器等;

2  彩色液晶平板显示器宜采用30in~55in显示设备。显示设备最佳视距宜在3倍~5倍的显示屏尺寸之间,或监视屏幕墙高的2倍~3倍距离之间;

3  应设计比摄像机清晰度高一档的显示设备,显示分辨率应不小于1920×1080,宜考虑超高清图像画质的显示;

4  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满足现场摄像机数量和管理使用的要求,并合理确定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

5  电梯轿厢内摄像机的视频信号,宜与电梯运行楼层字符叠加,实时显示电梯运行信息。

9.5.15  记录存储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频监控系统应根据安全管理要求、系统规模、网络状况,选择采用分布式存储、集中式存储或混合存储方式;

2  视频存储设备宜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DVR)、网络硬盘录像机(NVR)、存储域网络(SAN)、以太网存储域网络(IP SAN)、云存储等存储模式。视频存储设备宜采用RAID(冗余磁盘阵列)技术;

3  摄像机宜具有前端存储功能,断网时前端存储,网络恢复时自动上传图像信息的功能;

4  存储设备应具有记录和回放全双工、报警联动、图像检索及视频丢失报警等功能;

5  应采用动态视频存储,每路存储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20P,记录图像速率应不小于25fps;

6  图像记录设备存储容量可根据录像质量要求、摄像机码流(编码方式)、记录视频路数、信号压缩方式及保存时间确定;

7  防泄密部门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60d;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90d;其他目标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应少于30d;

8  视频存储对于使用频率低的“冷数据”应采取高存储密度、低能耗、低空间占用的存储策略。

9.5.16  前端摄像机宜由安防监控中心集中供电;前端摄像机设备距控制中心较远时,可就地供电;网络摄像机可采用POE(以太网供电)方式;人员出入口、底层大厅、财务室、重要库房等重要部位网络摄像机应采用独立供电。

9.5.17  系统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8、《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的有关规定。

9.6 出入口控制系统

9.6.1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需要控制的各类出入口,按各种不同的通行对象及其准人级别,对其进、出实时控制和管理,并具有报警功能。

9.6.2  系统宜由前端识读和执行装置、传输部分、处理与控制设备、显示记录和管理设备组成。

9.6.3  前端识读设备根据出入口控制要求宜采用密码、感应卡片、人脸识别、生物识别、电子设备等类型。

9.6.4  系统按其管理和控制方式应分为独立控制型、联网控制型。联网控制型系统根据系统结构应分为网络型、总线型和网络型+总线型。

9.6.5  前端识读设备数据传输宜采用TCP/IP协议、RS232、RS485协议或Wiegand协议。

9.6.6  网络型系统宜承载在设备网或安防专网上进行传输。

9.6.7  出入口控制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对各种识读方式具有授权的功能,使不同级别的目标对各个出入口有不同的出入权限;

2  应能对系统操作(管理)员的授权、登录、交接进行管理,并设定操作权限,使不同级别的操作(管理)员对系统有不同的操作权限;

3  系统能将出入事件、操作事件、报警事件等进行记录存储,存储时间应不小于180d;

4  系统宜具有访客预约、安全管理、系统自检等功能。

9.6.8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消防安防监控中心、通信网络机房、变配电所、水泵房、水箱间、新风机房、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锅炉房等设备机房,以及住宅单元楼、大楼屋顶等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2  园区、住宅小区等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3  高层或超高度办公建筑宜在首层电梯厅内设置电梯目的选层操作面板;

4  办公建筑大堂电梯入口宜设置通道闸机,采用读卡器或人脸识别等设备进行识读,并宜与梯控、选梯进行联动;

5  旅馆建筑电梯内宜设置电梯读卡控制;

6  安全出口疏散门宜由建筑专业结合防火门的型式设计消防锁,当使用方有明确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时,也可采用出入口控制装置;

7  限制区与非限制区之间的通道门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8  弱电间、配电间、电梯机房等设备(间)机房宜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

9  对进、出都有控制要求的出入口应设置双向识读设备;

10  安防防护等级较高的区域宜设置生物识别或刷卡密码双认证功能的识读设备;

11  对速通门等通行效率要求较高的场所除支持常规识别方式外,宜支持人脸识别等无感识别方式;

12  应根据建筑物房门材质、形式选择相应的执行设备;

13  执行部分的电缆应设置在该出入口所对应的受控区内,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外的部分应封闭保护;

14  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发生火警或需要紧急疏散时,人员应能不用进行凭证识读操作即可通过疏散通道上的安全出口;

15  应根据建筑类型、行业要求、管理方式确定断电后开锁/闭锁的控制。

9.6.9  线缆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识读设备与执行设备之间的线缆宜采用多芯屏蔽双绞线;

2  门磁开关、出门按钮与控制器之间的双绞铜芯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宜小于0.5mm2

3  执行设备与控制设备之间的双绞铜芯绝缘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不宜小于0.75mm2

9.6.10  系统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CB 50396的有关规定。

9.7 电子巡查系统

9.7.1  电子巡查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对安保巡查人员巡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察看、记录,并能对意外情况进行及时报警。

9.7.2  系统有离线式和在线式两种形式。对巡查管理有即时性要求的,应采用在线式巡查系统,系统通过管理终端实时查阅巡查人员的到位情况和路线情况。

9.7.3  离线式巡查系统宜由巡检器、识读器、巡检点和管理主机组成。

9.7.4  当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时,巡查人员宜配备无线对讲系统,并且在到达每一个巡查点后,立即与安防监控中心做巡查报到。

9.7.5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可利用出入口管理系统的IC卡、无线对讲系统的手持终端、智能手机等方式实现实时在线巡查。

9.7.6  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具有在巡查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时,及时报警的功能。

9.7.7  巡查点应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前室、电梯厅、停车库(场)、重要的设备机房门口、重点防范部位附近、主要通道及其他需要设置的地方。

9.7.8  电子巡查系统应具有对安保人员的巡查路线进行重新规划的功能。

9.7.9  巡查点的数量应根据现场需要确定,巡查点的设置应以不漏巡为原则,安装位置应尽可量隐蔽,安装高度离地1.3m~1.5m。

9.7.10  系统应具有对巡查人、巡查路线、巡查时间、报警事件等进行记录存储的功能,电子巡查系统存储时间应不小于180d。

9.8 周界报警系统

9.8.1  周界报警系统应具有对封闭区域场所的边界进行安全防范的功能。

9.8.2  周界报警系统宜采用主动红外对射、微波对射、视频入侵探测、泄漏电缆、振动电缆(光纤)、张力式围栏、脉冲式电子围栏等防范方式。

9.8.3  周界设置前端探测设备时,应构成连续无间断的警戒线(面),周界的每一个独立防区长度不宜大于150m。

9.8.4  主动红外对射报警系统宜由主动红外光发射器和接收器组成,发射器和接收器应交叉安装,避免盲区,实际防范距离应不大于探测设备标称距离的70%。

9.8.5  微波对射报警系统是由微波收发器组成,微波对射安装在围墙内侧或者外侧离顶端约0.5m的位置。

9.8.6  视频入侵探测系统采用视频分析报警功能设定防区边界,监视区域距离不宜大于50m。对周界报警系统进行加强防范以及对无实体围墙或无阻挡作用的周界进行防护。

9.8.7  泄漏电缆报警系统采用敷设两根平行泄漏电缆的方式,两根泄漏电缆的间距应不小于1m。

9.8.8  振动电缆(光纤)报警系统采用单根(单边)探测电缆,探测电缆长度不应大于200m,控制主机应具有单点触发报警和多点触发报警的功能。振动电缆探测精度不应大于±2m。

9.8.9  张力式围栏报警系统由报警控制器(主机)和张力围栏两部分组成,张力围栏应设置在围墙上。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场所宜采用张力式围栏。

9.8.10  电子围栏报警系统由脉冲发生器和前端带脉冲电的电子线缆组成,当入侵者攀爬、剪断电子围栏导致脉冲回路断路和短路时,触发主机报警。

9.8.11  采用电子围栏报警方式防范的周界报警系统,在封闭区域的出入口处宜设置独立防区的主动红外对射方式进行防护。

9.8.12  对没有实体防护或者防范级别较高场所的周界报警系统,宜采用多种周界报警方式组合。

9.8.13  当周界报警触发时,系统应可联动模拟电子地图或软件电子地图,直观显示报警具体位置,并应具有声光报警的功能。

9.8.14  周界报警装置需要灯光照明时,两灯之间距地面高度1m处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20lx。

9.8.15  复合式周界报警系统,具有声光警示、广播、监控、照明等功能,宜实现联动及进行系统集成。

9.8.16  周界报警系统应具有对设防、撤防、报警、故障、处理等进行记录存储的功能,存储时间不应小于360d。

9.8.17  系统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的有关规定。

9.9 访客管理系统

9.9.1  访客管理系统采用识别、读卡、摄像、手写、RFID及打印等技术设备,系统宜由访客管理终端(或访客一体机)、服务器、工作站组成。

9.9.2  访客管理终端宜设置在大堂通道闸机或服务台的附近。

9.9.3  访客管理系统宜具有网上预约与认证,现场自助登记,通过人脸识别、二维码、二代身份证或其他识别技术获取通行权。

9.9.4  对外来访客有管理要求、区域控制的,可根据管理需求设置访客定位功能。在控制区域设置的定位系统对访客的访问路线及访问时长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记录。

9.9.5  访客管理系统应能准确、翔实、快速、安全地判定和记录访客人员的身份信息、图像信息、携带信息和多种方式信息查询的功能。

9.10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

9.10.1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宜由探测设备、服务器、工作站组成。

9.10.2  探测设备宜采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或成像式人体安全检查设备)、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痕量炸药探测仪、危险液体检查仪、车底成像安全检查设备等。

9.10.3  对安全措施有要求的旅馆建筑内,宜采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对客人携带物品,以及采用车底成像安全检查设备等设施进行防爆安全检查。

9.10.4  在文化、博物馆、观演、会展、体育(场)馆内对观众携带物品应进行防爆安全检查。

9.10.5  在交通建筑内对旅客携带物品及行包托运应采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或成像式人体安全检查设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痕量炸药探测仪、危险液体检查仪、X光机等进行爆炸物探测、危险品检查。

9.10.6  在交通建筑、博物馆、会展、体育(场)馆、通关口岸等建筑内应安装防爆罐。

9.10.7  重要场所的地下车库入口或道口处应设置车底成像安全检查设备。

9.10.8  安全检查信息存储时间不应小于90d。

9.11 楼宇对讲系统

9.11.1  楼宇对讲系统应满足访客与住户之间实时双向通话,并宜具备可视的功能。

9.11.2  楼宇对讲系统宜由门口机、室内分机、传输控制设备、管理主机等组成。

9.11.3  楼宇对讲系统按传输方式可分为总线型、网络型,网络型对讲系统分为全数字系统与半数字系统。

9.11.4  网络型对讲系统宜承载在设备网上进行传输。

9.11.5  楼宇对讲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具有选呼、对讲、监视、电控开锁、求助报警、信息存储和管理等功能;

2  系统图像采集摄像机分辨率不宜低于720P,室内可视分机能够清晰分辨访客的面部特征,宜具有逆光补偿功能;

3  门口机应提供照明和可见提示,以便来访者在夜间操作;

4  系统宜与电梯联动,实现室内分机呼梯、停层等功能;

5  系统宜具有通过室内可视分机进行信息发布、信息查询等的功能;

6  系统宜具有留影留言功能,住户可通过室内分机对访客图像声音进行回放;

7  系统宜支持通过室内分机或移动终端对电控锁进行远程控制的功能;

8  楼宇对讲室内分机宜具有智能家居管理的功能。

9.11.6  楼宇对讲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口机的安装高度宜距地高于1.4m~1.5m,操作面板应面向访客;

2  室内分机宜设置在过厅或起居室内,安装高度宜为距地1.4m;

3  应根据建筑大门的形式选择相应的执行设备。

9.11.7  未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时,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宜接入楼宇对讲系统。

9.11.8  楼宇对讲系统宜与小区视频安防系统联网,住户可通过室内分机察看单元楼门口、小区活动场等场所的视频图像。

9.11.9  宜设置云对讲系统,采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实现可视对讲、控制开锁等功能。

9.11.10  楼宇对讲系统信息存储时间应不小于30d。

9.11.11  系统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 678的有关规定。

9.12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9.12.1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安全防范、物业管理的要求,对停车库(场)的车辆通行、停泊实施出入控制、监视、行车指示、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9.12.2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由出入口管理系统、车辆引导与反向寻车管理系统组成。

9.12.3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通过车牌及车型等视频识别技术,对进/出停车库(场)的机动车辆进行记录、认证、监控、收费和管理。

9.12.4  停车库(场)出入口管理系统架构:

1  停车库(场)出入口管理系统宜由入口部分、出口部分、库(场)分区引导以及管理中心四部分组成;

2  车辆引导与反向寻车管理系统宜由前端信息采集、发布及查询、管理中心部分组成。

9.12.5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具有开放性,具有与上一级智慧交通信息平台联网,实现停车库(场)信息及周边交通信息共享的功能;

2  具有与停车库(场)内机械停车库、立体停车库、AGV自动泊车等系统联网,实现停车库(场)预约停车/提车等功能;

3  出/入口部分的网络摄像机应具有对不同类型的车牌、车辆进行信息采集、识别的功能,系统支持免取卡、取卡等多种进出方式;

4  系统宜支持云平台管理功能,可通过APP或微信公众号等手段,实现车位预订、缴费、物业辅助运营的功能,具有停车库(场)停车数据分析、统计、维护、查询、打印等管理功能;

5  收费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支持根据不同时段、不同车型、不同用户组的收费标准,分别计费并输出相应报表,可打印相关缴费凭证;

6  停车收费方式应支持各种类型的移动电子支付,以及中央收费、出口收费等多种收费手段,并支持开具电子发票的功能。交通建筑的停车库宜具有ETC收费功能;

7  具有车辆引导与反向寻车系统的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采用超声波、视频引导、蓝牙等技术手段,实现引导或寻车的功能,查询终端应提供寻车路径。

9.12.6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部分由闸机(栅栏机)、对讲、地感线圈、网络摄像机以及入口剩余车位显示、出口计费显示等组成;

2  系统的出/入口部分应设置视频识别摄像机,视频识别摄像机分辨率应不小于200万像素,视频识别摄像机全天候车牌识别准确率不应小于98%;

3  系统应支持视频触发检测、地感线圈触发检测,以及视频与地感线圈共同触发检测模式;

4  快速道闸栅栏机起落杆时间应为1s~2s,普通道闸栅栏机起落杆时间应不大于3s;

5  停车库(场)内应设置动态的区域引导标识及空余车位数量显示屏;

6  大型停车库(场)宜设置车辆引导与反向寻车管理系统,根据投资和管理要求,可采用超声波、视频识别、蓝牙等技术;

7  超声波车位引导管理系统由超声波探测器、指示灯、数据采集器、控制器等组成,系统采用RS485总线型结构;

8  视频识别摄像机车位引导与反向寻车管理系统由视频探测器、网络传输、服务器、管理主机等组成,系统采用链式(手拉手)、环网或星型结构;

9  超声波车位引导系统与蓝牙结合可以实现反向寻车的功能;

10  采用环网和双链式结构的系统应选用支持RRPP协议的交换机;

11  寻车查询机宜设置在电梯间,供车主查询车辆位置和寻车路线;

12  系统应与消防及应急响应系统联网,当发生火灾及紧急事件时进行联动控制。

9.12.7  系统具有对停车数据、监控图像、收费信息、报警事件等进行记录存储的功能,存储时间不应小于60d。

9.12.8  系统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停车场(库)信息联网通用技术要求》GB/T 29745的有关规定。

9.13 应急响应系统

9.13.1  应急响应系统应以火灾报警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为基础,建立统一的集相关智能化子系统为一体的应急响应平台。

9.13.2  在建筑或园区内部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对外应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对接,做到统筹建设、相互协调、统一调度。

9.13.3  应急响应系统应实现报警、联动及处置的功能,并对管辖范围内的区域进行应急指挥调度。

9.13.4  应急响应系统应能对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进行就地实时报警、紧急疏散与逃生、紧急呼叫和导引;应能采取多种通信方式对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现就地报警和异地报警。

9.13.5  应急响应中心应与安防、消防等监控中心统筹建设,宜设置应急专用的会议室、操作室、维护室、设备间等工作用房。

9.13.6  应急响应系统宜建立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并与视频监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信息发布系统、紧急广播系统等协同工作,以提高应急指挥能力。

9.13.7  宜配置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信息互联的通信接口。

9.13.8  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及要求,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并定时进行演练。

10 机房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机房工程应满足智能化系统关键设备与装置的安全、稳定和可靠地运行,确保机房中系统设备的运营管理和数据信息的安全,为工作人员提供健康、便捷的工作环境。

10.1.2  机房工程包括建筑装饰、供配电、照明、防雷、接地、UPS不间断电源、精密空调、动力与环境监测、火灾报警及灭火、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布线、系统集成和电磁防护等。

10.1.3  应根据使用功能、建筑布局、业务性质、管理要求设置进线间、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应急响应中心等智能化系统机房。

10.1.4  用户电话交换机机房和信息网络机房根据使用和管理要求可合并设置为通信网络机房。根据三层网络架构的系统规划,机房也可设置为核心机房、汇聚机房。

10.1.5  消防控制室和安防监控中心宜根据管理要求合并设置为消防安防监控中心,或根据功能要求设置为监控室、设备机房、配线间、维修室和备品备件室等。

10.1.6  涉及数据中心机房工程的设计应参照《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10.2 机房及设备布置

10.2.1  机房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线间宜设在建筑物内地下一层(当建筑物有多层地下室时),靠外墙,便于线缆进出;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广播系统的主控设备宜集中配置在消防安防监控中心内,当集中配置时各系统设备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且相互间不应产生干扰。火灾报警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之间有明显间隔;

3  防护对象为高风险等级的建筑物,其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主控设备不应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宜设置在工程部或物业管理室内;

4  用户电话交换机机房、信息网络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楼层,宜设置于建筑(单体或群体建筑)的中心位置,并应与进线间、通信设施机房、弱电间等统筹规划;

5  机房不应设置在电磁干扰源、变压器室、电梯机房的楼上、楼下或隔壁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停车库出入口车道的上方;

6  机房不应设在水泵房、厕所和浴室等潮湿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布置。当受土建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7  机房应远离锅炉房等高热高温、易燃易爆、有振动、对抗震不利及危险场所;

8  重要设备机房不宜贴邻建筑物外墙(消防控制室及进线间除外);

9  与智能化系统无关的管线不应从机房内穿越;

10  机房面积应根据各系统设备机柜(机架)的数量及布局要求确定,并宜预留发展空间;

11  机房的背景电磁场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有关的规定。

10.2.2  机房的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网络机房、设备机房面积宜按下列方法确定:

A=KN        (10.2.2)

式中  A——机房使用面积(m2);

K——单机柜设备占用面积,可取2.5m2~4m2/机柜;

N——机房内设备的总机柜数;

2  监控室(区域)面积应为操作台、监控屏以及监看视距、操作维护等因素的面积之和;

3  消防安防监控中心面积宜为监控室(区域)、设备机房的面积之和;

4  维修室的使用面积宜按4m2/人~5m2/人进行计算。

10.2.3  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设备布置应根据系统运行特点及具体要求确定,机柜侧面和后面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Om;

2  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架)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2m;

3  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8m;

4  成行排列的机柜(架),其长度超过4.8m时,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m,局部可为0.8m;

5  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10.2.4  弱电间应独立设置,宜设置在工作区相对中心的位置,上下位置宜垂直对齐,应满足布线系统传输距离的要求。

10.2.5  弱电间面积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一台19"标准机柜的弱电间面积不宜小于6m2,并应根据实际机柜的数量增加弱电间面积,以满足设备布置和现场操作的要求;

2  弱电间内布置,机柜正面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8m,背后距墙不宜小于0.6m。

10.2.6  弱电竖井面积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弱电竖井面积不宜小于1.5m(宽)×0.8m(深);

2  弱电竖井内不应设置机柜,宜采用壁挂式机箱,安装高度宜为下底距地1.5m。

10.2.7  弱电间门宜采用丙级钢质防火防盗外开单扇门[900(宽)mm×2200(高)mm];弱电间门口应设置100mm高的防水门槛;弱电间宜铺设防静电活动地板,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00mm;弱电间内预留敷设垂直槽盒的楼板洞,洞口周围宜设置防水坎。

10.2.8  弱电间应设置通风系统,宜设置制冷空调及排水设施。

10.2.9  弱电间应设置配电、照明、接地系统,宜设置出入口管理系统等。

10.3 建筑与结构

10.3.1  机房土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形状比较规则、相对方正、便于设备布置,并应满足机房的工艺要求,机房净高不宜低于3.Om;

2  机房不应设置在变形缝位置上;

3  机房设备区不宜设置外窗。当机房设备区设有外窗时,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规定的8级要求或采用双层固定式玻璃窗,外窗应设置外部遮阳,遮阳系数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确定;

4  楼板载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信网络机房、消防安防监控中心等活荷载标准值不应低于5kN/m2

2)电池室活荷载标准值不应低于10kN/m2

3)进线间、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弱电间楼板活荷载标准值不应低于3.5kN/m2

10.3.2  机房装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墙壁和顶棚的装饰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并应减少凹凸面;

2  玻璃隔断宜采用不锈钢框防火12mm铯钾玻璃隔断;

3  机房门宜采用甲级钢质防火防盗外开双扇门[1200(宽)mm×2300(高)mm];

4  机房地面宜铺设防静电活动地板,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防静电地板高度要求:

1)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0mm;

2)作为电缆布线和空调静压箱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低于400mm。

5  楼板和地板应采取保温、防潮措施,地面垫层宜配筋,维护结构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10.4 空气调节

10.4.1  机房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系统和设备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气候条件、建筑环境、设备的发热量等因素进行选择;

2  空调系统宜设置备份设备。当无备份设备时,单台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15%~20%的余量;

3  监控室应设置新风,宜采用舒适性空调;

4  设备机房宜采用机房专用空调或精密空调,并应带有通信接口、通信协议,并满足动环监控系统接入的要求;

5  设备机房空调系统气流组织宜采用下送上回的方式。机房温湿度应满足机房环境指标要求;

6  应合理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置。

10.4.2  机房采用冷通道封闭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机房机柜宜采用封闭通道的气流组织方式,采用行级制冷空调水平送风进行冷却,设备机房内宜保持正压;

2  冷通道封闭宜采用模块化设计,以面对面的两列机柜为基础,可预先按需集成,集成包括:封闭冷通道(含通风地板)、标准机架、精密配电(含列头柜及电源预布线)、消防联动、天窗、出入口控制、照明、入侵报警、监控管理接口等组件,形成一体化模块结构。

10.5 机房照明与静电防护

10.5.1  机房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按照设备机房、监控室为500lx、辅助区为300lx进行设计,一般显色指数不宜小于80;

2  机房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节能灯具;

3  机房应设置备用照明,有人值守的房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备用照明可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10.5.2  机房静电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值应为2.5×104Ω~1.0×109Ω,且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2  工作台面宜采用导静电或静电耗散材料,其静电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防静电设计规范》GB 50611的有关规定;

3  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压接。当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20cm2

10.6 环境要求

10.6.1  电磁屏蔽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屏蔽室按其结构形式可分为可拆卸式和焊接式,建筑面积小于50m2宜采用拆卸式;

2  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电源线、通信线缆、通风窗等均应采取屏蔽措施;

3  电磁屏蔽室的壳体应对地绝缘,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装置和单独接地线的形式。

10.6.2  机房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机房内长期固定工作位置测量的噪声值应小于60dB(A);

2  机房设备区内的无线电骚扰环境场强在80MHz~1000MHz和1400MHz~2000MHz频段范围内不应大于130dB(μv/m);工频磁场场强不应大于30A/m;

3  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条件下,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不应大于500mm/s2

4  机房和辅助区内绝缘体的静电电压绝对值不应大于1kV。

10.7 动环监控

10.7.1  机房宜设置集中监控系统,对动力系统、环境系统、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等的运行状态及工作参数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历史数据和报警事件,提供诊断建议和远程监控管理功能以及Web浏览。监控内容包括配电、UPS、PDU、空调、温湿度、烟感、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漏水检测、照明等。

10.7.2  机房专用空调、精密空调、不间断电源、漏水检测系统等设备自带监控系统应通过接口接入动环监控系统。

10.8 给水排水

10.8.1  机房不应有与机房内设备无关的给水排水管道穿过机房,相关给水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智能化设备的上方。

10.8.2  安装细水雾灭火设施、空调机和加湿器的房间,地面应设置挡水和排水设施。

10.8.3  设备机房若采用精密空调,应设置给水口和排水口。

10.8.4  设备机房设置地漏时,应采用洁净室专用地漏或自闭式地漏,地漏下应加设水封装置,并应采取防止水封损坏和反溢措施。

10.9 灭火

10.9.1  有人值守的机房、监控室宜设置移动式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10.9.2  无人值守的机房、设备机房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10.9.3  机房采用冷通道封闭设计,通道的天窗应设置消防联动,当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打开天窗配合通道灭火。

10.9.4  凡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机房,应设置泄爆口,机房内应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10.9.5  机房灭火系统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10.10 机房工程设计界面

10.10.1  机房工程设计应与智能化系统、电气、空调、给水排水、机房装饰等专业对接,并根据工程施工标段进行划分,明确各方之间的设计界面。

10.10.2  机电专业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机房电源接入机房配电箱;

2  提供空调冷凝水排水口,精密空调补水给水口;

3  通风管道接进机房;

4  空调室外机的配电。

10.10.3  机房工程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机房装饰;

2  机房内供配电(市电、UPS配电)、照明;

3  机房内空调系统;

4  机房内信息接入系统;

5  机柜布置、线缆敷设;

6  机房内消防系统;

7  机房内安防系统;

8  机房内广播系统;

9  机房动环监控系统;

10  机房设备的防雷、接地系统。

10.10.4  机房工程承包商应按照设计文件及功能要求完成机房内设备采购、管线敷设、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等工作。

11 综合管线

11.1 一般规定

11.1.1  综合管线系统应支撑系统中用于连接各种设备及终端,预先构建完成的所有管道与线缆的总和。其中包括:垂直槽盒、水平槽盒和室外管沟等。

11.1.2  智能化系统工程中的垂直槽盒、水平槽盒和配管宜采用金属材料。

11.1.3  综合管线设计应采用集约化的设计原则,各子系统的路由应统一规划、分类设置槽盒,并应留有今后发展的余量。

11.1.4  综合管线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的有关规定。

11.2 综合管线系统

11.2.1  弱电间内垂直敷设线缆的金属槽盒宜按照各系统分别设置。平面中水平敷设线缆的金属槽盒宜根据系统线缆性质合并设置。

11.2.2  槽盒的选择应考虑强度、防腐和节能等因素。槽盒宜采用模压增强底(彩钢)电缆槽盒(无孔托盘)或热浸锌防腐层槽盒。

11.2.3  综合管线系统设计中宜预留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主干线缆路由和空间。

11.2.4  线缆敷设应根据线缆的实际数量确定槽盒的尺寸,其布放线缆的总截面利用率宜不大于40%。

11.2.5  在吊顶内弱电槽盒宜设置在强电槽盒的下面,与电力电缆平行敷设时间距不应小于0.13m,槽底宜为吊顶上0.1m。

11.2.6  当电缆槽盒并排布置横向深度不大于1.2m时,可单侧预留不小于400mm的安装空间。当电缆槽盒并排布置横向深度大于1.2m时,应在两侧预留不小于400mm的安装空间。

11.2.7  室内高大空间等不宜在吊顶内设置电缆槽盒的场所,可采用防水型地面线槽和地面出线盒的形式进行管槽敷设。

11.2.8  电缆槽盒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设置补偿装置,保护地线和槽盒内的线缆应留补偿余量。

11.2.9  电缆槽盒穿越建筑防火分区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11.2.10  穿过地下室人防区域的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的各种管线和预留备用管,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

11.2.11  抗震设计烈度为6级及以上的地区,当电缆槽盒重量大于等于150N/m时应采用抗震支架。

11.2.12  超大型、大型工程应单独绘制弱电槽盒平面布置图,标明具体槽盒尺寸、安装高度等。

11.2.13  建筑红线内室外埋地敷设的通信管线、安防管线、广播管线及其他智能化管线应采用分管敷设的方式,宜采用多孔高强度格栅管或梅花管,管顶至地面的埋深不应低于表11.2.13要求。

11.2.14  室外综合管线通过人井或手孔连接,人井或手孔采用共建共享的方式。

12 供电、防雷与接地

12.1 供电

12.1.1  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化系统机房供电负荷应与该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相同,同时还应设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宜采用UPS不间断电源装置;

2  不间断电源装置输出功率应满足智能化各子系统的电源供电,不间断电源装置可采用集中设置也可以分散设置,分散设置时宜设置电源集中监控系统;

3  正常电源与不间断电源装置之间采用自动切换开关时,自动切换开关应具有旁路功能,或采取其他措施,在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检修或故障时,不应影响电源的切换;

4  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

12.1.2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由充电器、逆变器、电池组、控制器等组成。

12.1.3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设备宜提供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不间断电源装置给机房设备供电宜采用在线式;

2  确定不间断电源装置输出功率时应留有余量。不间断电源装置的输出功率可按下式计算:

E≥1.2P     (12.1.3)

式中:E——不间断电源装置输出功率(不包含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kW/kVA);

P——智能化设备的计算负荷(kW/kVA)。

12.1.4  应急电源应满足用电设备连续供电时间和供电容量的要求,供电时间宜按照表12.1.4的要求进行设计。

12.1.5  进线间应设置配电箱,同时配置电力计量表,并满足信息接入设备、空调设备的用电需求。

12.1.6  通信网络机房(或用户电话交换机房、信息网络机房)、消防安防监控中心和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应设置电源配电箱和UPS配电箱。

12.1.7  弱电间应设置电源配电箱,电源可根据供电可靠性要求不同采用市电或UPS不间断电源装置供电。

12.1.8  会议系统供电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扩声系统设备不宜与可控硅调光设备、动力设备共用一个电源变压器;当使用同一变压器供电时,应采用独立的回路供电;

2  会议室应设置专用配电箱,配出回路应满足实际设备负荷的要求,并应留有余量;

3  特别重要的会议室应设置应急电源,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根据使用方需求进行设计。

12.1.9  布线系统中每个工作区宜配置不少于2个单相交流220V/10A的电源插座。

12.1.10  室外总体上应提供室外摄像机、室外大屏幕显示、室外车辆道闸等的设备用电。

12.2 防雷与接地

12.2.1  防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可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和价值,选择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2  电缆架空进出建筑物时,应加装防浪涌保护装置,并将铠装光缆和光缆的加强钢芯、电缆金属外护层及自承钢索接到接地网上;埋地进出时,光缆金属加强芯或电缆金属外皮应与接地网相连;

3  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槽盒、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4  设置在室外的报警探测器、摄像机、出入口控制读卡器、扬声器、接收天线、车库管理的闸机等终端设备应设置防雷保护措施;

5  卫星天线应设置在建筑物防雷保护范围内。当不在防雷保护范围内时,卫星天线应设置独立的避雷针,避雷针应与建筑物接地网相连。天线基础与屋顶避雷带在靠近的两处用40mm×4mm扁钢连接;

6  室外接入机房的电源线、信号线、馈线应设置防浪涌保护装置。

12.2.2  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化系统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各种接地的最小电阻值的要求。当采用单独设置接地体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接地线宜采用绝缘铜导线,接地主干线截面积不宜小于50mm2,接地干线截面积不小于25mm2,接地支线截面积不小于16mm2

2  宜在地下室最底层弱电间或共用接地点附近设置总接地端子箱,在各机房、控制室、设备间、弱电间内应设置接地端子箱;

3  等电位联结方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易受干扰的频率及机房的等级和规模确定,可采用S型、M型或SM混合型。

12.2.3  智能化系统的防雷与接地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的相关规定。

13 智能化工程实施

13.1 一般规定

13.1.1  智能化系统应根据工程的建设目标、基础条件、工程投资、工程设计、运营及管理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工程实施的相关工作。

13.1.2  智能化工程实施应包括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招标工作、深化设计、工程施工、系统试运行、竣工验收、工程培训、保修保障等阶段。

13.1.3  设计文件应符合编制招投标技术文件及工程量清单的深度要求,满足进行深化设计和实施的基本条件。

13.1.4  智能化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方(智能化系统集成商)承担。

13.1.5  由智能化系统集成商完成的深化设计,应根据建筑主体设计方提供的资料、图纸进行系统设计,深化设计应在与主体设计方案协调统一的条件下进行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图纸宜经过原智能化设计方审核确认。

13.1.6  通用工业建筑工程中智能化系统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工艺布局、智能制造、工业物联、大数据应用以及电磁辐射、污染、防爆、日常管理、应急预案等诸多因素,统筹设计实施,确保安全。

13.1.7  智能化系统集成商负责系统安装、调试,协助建设方完成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工作,在系统运行之后应对运维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

13.1.8  对于未进行清标的工程,签订合同前宜组织专项评审会,对于招投标文件范围内各系统工程量清单、设备选型、技术参数、系统功能、实施效果等进行论证和评估,对于图纸、清单、投标技术方案及报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并形成书面报告。

13.2 智能化工程招标文件编制

13.2.1  智能化工程招标文件编写应做到系统、完整、准确,技术成熟可行、公正合理,不存在矛盾、疏漏、含混不清的地方,使投标人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

13.2.2  招标文件宜由招标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投标者编制投标书时所需的全部图纸、文件资料和技术要求。

13.2.3  建设方应委托工程设计方或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单位,负责智能化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工作。包括技术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以便投标人编制有效的、准确的方案和报价,供评标使用。

13.2.4  编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应涵盖智能化设计所有系统技术指标和要求,以及引用的国内、国际有关现行标准和规定。技术要求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将可行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编列在技术规范中。

13.2.5  工程量清单应列出智能化系统所有的设备、材料数量,并应与设计图纸相符。

13.2.6  技术文件中不应指定产品品牌,定制化的产品或软件要写明用途、技术要求、功能、参数等。

13.3 智能化工程招标工作

13.3.1  建设方对智能化工程招标工作负有全部责任。

13.3.2  智能化工程招标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流程和要求清晰明确。

13.3.3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于技术、商务要求做出全面响应。

13.3.4  智能化工程宜采用总体招标,确保工程实施的协调性和质量水平,中标单位除劳务外严禁再次分包或转包。

13.3.5  特殊需要拆分招标的智能化工程,应按最少化原则,划清标段,智能化总承包商进行总体把控。

13.3.6  智能化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本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全部设备、软件系统、主材及辅材,以及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的附件等。大型工程或复杂的智能化工程招标,宜增加清标环节。

13.4 智能化工程施工

13.4.1  智能化工程施工应按审批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实施,由中标单位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工作。

13.4.2  智能化工程实施应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特殊系统的实施方案需要聘请行业专家予以评审、指导,必要时可请具有专业资质单位予以专项监理。

13.4.3  施工组织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  项目经理应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等负有全部责任;

3  项目经理更换,必须按程序或合同约定进行;

4  技术负责人应对实施方案负有技术责任;

5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先报审,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13.4.4  深化设计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化设计方应根据现有设计图纸及相关要求对智能化系统的环境条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智能化子系统满足深化设计及工程实施要求;

2  深化设计前应明确各项技术要素,并以会议纪要、专项论证、专家评审等形式予以书面确定,形成设计输入文件,作为深化设计的依据;

3  深化设计方编制的深化设计图纸及技术方案文档等技术文件,宜经原设计方设计人审定认可,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正式生效,准予实施;

4  不得任意更改机房、弱电间等位置、面积、布局、走线等,确需更改的,本着最小化原则,提请原设计方的相关专业进行相应变更程序;

5  不得任意增加、调整槽盒数量、规格、走向等,确需调整的,本着最小化原则,提请原设计方的设计人确认方案,并与相关专业进行管线综合。

13.4.5  工程施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中标单位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技术交底,确保工程实施工作的有序进行;

2  智能化工程施工例会应邀请智能化专业设计师或现场代表参加;

3  技术核定单应按发起、审核、会签、批准、发布的流程进行,并书面确认;

4  智能化工程实施中应按程序进行专业协调,解决专业间存在的问题;

5  复杂系统或专业化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应组织专题方案论证会;

6  重大工程智能化系统应根据工程特点组织专项验收,确保系统功能和工程质量与设计要求相符。

13.4.6  工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场设备及主要材料必须按程序和要求进行报验;

2  设备进场时应核对是否与图纸要求的数量、型号、参数等一致;

3  安装时应依据设计中的点位及排列图进行复核,并进行符合工程要求的永久性标识,要求与深化设计及竣工图相符;

4  设备的安装,宜尽可能靠近走线架,便于布线,其设备底部距地面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以后的日常操作及维护;

5  各分、子系统功能应进行测试,满足设计及运维管理要求,测试过程中应有总体设计方、专项设计方、建设方、总包方、监理方等代表参加或监督实施,确认功能无误并签字确认方为合格;

6  工业建筑智能化工程实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专门的实施及验收方案;

7  音视频系统应进行专项测试,对于系统要进行传输、延时、性能等指标测试,主观感受及各项主要技术指标测试结果均满足设计要求,才能予以验收;

8  智能化运维平台功能测试应由建设方、物业管理公司、总体设计方、专项设计方、总包方、监理方、顾问方等代表参加或监督实施,有软件开发项的,还应提供源代码或数据字典。

13.4.7  工程试运行、竣工及交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化工程宜组织专项竣干验收,按工程规模、性质和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方案;

2  所有竣工资料,除按工程竣工程序上报外,还应提供竣工图纸(含变更)、子系统点表、测试报告、分系统验收报告、平台功能测试报告、软件操作手册等相关资料并按序成册提交;

3  工程交接应提供系统信息编码规则、点位分布图表等资料,包括纸质资料、电子版资料等并由建设方委派专人签收;

4  软件光盘、加密狗、试音盘、产品说明书、遥控器、钥匙等物品,应统一编目,列表标明序号、品类、数量、用途等,交付建设方并签收;

5  工业建筑的智能化系统除完成上述工作,还应进行3个月~5个月试运行,确保各子系统功能满足工业生产自动化、智能制造等要求。

13.4.8  工程培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化工程竣工后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工程培训;

2  智能化工程应按工程规模、性质和特点,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

3  工程培训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管理的基本要求,按系统要求设置课程;

4  工程培训宜分为技术培训、管理培训、操作培训、维修培训等;

5  工程培训应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通过方能上岗。

13.4.9  工程保修保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智能化工程应按合同要求,提供保修、保养和保障,直至保修期结束;

2  工程保修范围应包括(除人为损坏外的)工程缺陷、设备和系统故障等,并应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响应;

3  工程保养项目应定时对特定设备进行保养、软件系统更新及修复等;

4  工程保障内容应按合同约定,在交接过渡期对于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时,提供技术和人员的保障;

5  工程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事项,可单独签订服务合同。

14 智能化工程运维管理

14.1 一般规定

14.1.1  智能化工程的运维管理应包括设施管理、空间管理、应急管理、业务支持管理等内容。

14.1.2  对已具备建筑信息模型(BIM)的项目,其智能化工程运维管理宜建立基于BIM和地理信息(GIS)的三维可视化管理平台,结合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以提高智能化工程的运维管理水平。

14.1.3  智能化工程的运维管理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4.2 智能化工程设施管理

14.2.1  智能化工程交付前,工程承包商应为使用方培训维修、保养人员。智能化工程交付后,使用方应根据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及时制定相关工程的管理、维修、保养计划和制度。

14.2.2  智能化工程的设施管理应从以下三个层面建立资产管理数据库:

1  根据设备分类、编码、位置等基础层面的设备台账管理;

2  根据作业指导书、作业安全书、故障体系等应用层面的作业体系管理和维修策略管理;

3  根据工作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协作层面的工单管理、物资管理、施工调度管理。

14.2.3  智能化工程运维的设备台账管理应记录资产的基本信息和设备状态。

14.2.4  智能化工程运维的维修策略管理宜分为预防性维修、日常性维修和故障性维修三种类型。

14.3 智能化工程空间管理

14.3.1  智能化工程空间管理应能通过可视化平台对工程所有区域进行统一划分,确保空间管理的有效性、使用率,并且在平台上对各个功能空间进行标注,便于统一管理。

14.3.2  智能化工程空间管理应将空间根据用途细化到房间或区域。

14.3.3  智能化工程空间管理应按空间规划和空间内的资产进行管理,在空间管理中通过内部计费方法,将所有空间的成本进行统计归集,然后分配到相应的成本中心,并从财务角度对空间类型进行一种结构化定义。

14.4 智能化工程应急管理

14.4.1  智能化工程应急管理应包括消防应急管理、防灾应急管理、事故应急管理和反恐应急管理等内容。

14.4.2  智能化工程应急管理应能在该工程任何一个部位出现险情时,通过管理平台提供相应的处置措施。

14.4.3  智能化工程应急管理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有人或无人值守运维工作的日常巡检、参数指标、状态监控和优化调节等进行观察和记录。无人值守运维工作可由管理软件、机器人、人工智能等手段进行管理;

2  设备正常的维护保养工作,预防性和预测性的维护工作;

3  设备故障时所进行的修理和更换工作;

4  突发事件的分析、响应和预案处理及预案的演练。

14.4.4  智能化工程应急管理系统应实现以下功能:

1  保存现有信息以实现灾难恢复计划,包括遗失资产的挂账及赔偿要求等资料;

2  将正常运作期间的信息做实时更新;

3  提供及时决策时所需的相关信息;

4  提供有关会议的详情,以利于保险覆盖。

14.5 智能化工程业务支持管理

14.5.1  智能化工程运维管理应能为业务系统提供支持和辅助服务的功能。

14.5.2  智能化工程业务支持管理应能为业务系统的通信设备及布线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提供服务,保证网络畅通及建立可维护的网络系统,便于业务系统的技术进步及企业自身的业务扩展,以及系统的升级,同时更新及保存实际的物理位置变化和控制图表,并能实现以下功能:

1  应编制和维护与网络物理位置相关的文档数据,缩短网络规划时间,解决遇到的网络问题;

2  应实现多余设备的再利用,延长与通信设备、数字化设备有关的设施使用寿命;

3  新员工或部门调整搬迁时,应能做到与相应部门的需求一致,避免网络方面的冲突;

4  应能提供相应业务支持数据报表。

14.5.3  智能化工程业务支持管理应能处理业务空间和业务资产信息,保持运维数据库和相关业务数据库的所有数据同步及更新。

14.5.4  智能化工程业务支持管理应具有租户管理功能,存储所有的租赁合同;租赁信息可在运维数据库的楼层平面图或列表视图中进行管理。

14.5.5  智能化工程业务支持管理应能为业务系统设备制定故障维护计划。

14.5.6  智能化工程业务支持管理应具有报表功能,将所有重要的数据进行存储,系统平台可从中获取最新数据和有价值的信息。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了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5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6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

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9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10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6

11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799

12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 50200

1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22

1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15  《无线通信系统室内覆盖工程设计规范》YD/T 5120

条文说明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团体标准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通则

T/CECA20003-2019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通则》(T/CECA 20003-2019),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2019年12月23日以第14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在智能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通则》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本条阐述了编制本标准的目的,以适应智能建筑工程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解决市场上一些设计上的不规范、表达不清楚、技术不确定、界面模糊以及工程设计质量不达标、设备运行效率低的问题。

1.0.2  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旅馆、文化、博物馆、观演、会展、教育、金融、交通、医疗、体育、商店等。

1.0.3  规定了智能化设计的基本原则、要求和关键要素。

1.0.4  2018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复函,同意在上海、深圳市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试点,同步开展建筑师负责制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试点期限为3年,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这就要求设计单位在完成初步设计时适当提高设计深度,以利于总承包企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能更好地体现初步设计的原则和意图。但对于智能化系统中部分设计内容建设单位要求不明确或当时还不具备设计条件的,以及需要与装修配合的,设计可以放到二次设计阶段中完成。

1.0.5  设计中应根据建筑类型还需参考相应的设计标准、规范等进行设计工作。国家现行的主要标准、规范有《智能建筑设计准》GB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4等。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6  清标是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用语。评标之前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并形成专门报告提交给评标委员会参考。

在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同一型号的设备或材料多处出现且报价不一致,按同类报价最低者计;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数额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2  智能化设计是民用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因此设计上应与主体设计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因为智能化设计工作的滞后而导致其他专业返工的情况。

3.1.5  这里指出了弱电设计工作的要求、工作内容。布线系统规划需要针对网络系统应用进行规划,明确网络系统是两层还是三层的架构,部署几个物理网络,各物理网络上承载哪些智能化子系统等。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设计文件编制,符合政府审批要求的智能化子系统的设计,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紧急广播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的设计文件编制。

3.1.6  这里明确了智能化设计的内容。弱电设计与智能化设计是设计范围、设计深度、服务内容要求不同的两个层级的设计工作。弱电设计是基础内容的设计,目的是提供概念方案框架、土建条件、主干路由规划;智能化设计是在弱电设计之上更加广泛、深入的设计,属于专项设计,目的是通过专项方案规划、指导招标、施工;智能化深化设计是第三阶段的设计,是智能化系统集成商根据中标产品、结合建设方需求进行的深化设计,目的是直接用于备料、施工、调试及验收。这也是针对目前设计市场上普遍存在的设计单位智能化专业设计力量比较薄弱,有些根本就没有智能化:专业或存在强电专业代替弱电专业的现象,智能化设计方面也根本就达不到应有的设计深度。因此权宜之计就是将这方面的设计划分为两个层级来考虑,以满足不同设计工作的需要。智能化设计技术要求较高,通常应按照住建部深度规定的要求划分专项工作界面、明确责权,将智能化专项设计单独委托给具备资格、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

3.2 智能化设计

3.2.1  需求分析和确立设计标准需要对项目的基础资料进行收集和全面的分析,主要是针对以下方面的内容:

1)建筑面积、建筑层高、结构选型、使用功能、工艺要求、业务流程等设计资料;

2)机电专业(给排水、暖通、电气)设备的容量、控制策略及控制要求等设计资料;

3)装修设计资料;

4)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的智能化系统需求;

5)市政配套,通信及有线电视信号接入、通信设施机房、光缆布线等具体要求;

6)公安技防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要求;

7)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智能化系统的具体管理要求;

8)安保管理公司对于安全防范系统的具体管理要求;

9)交通顾问、停车场顾问公司对于车辆流向、停车管理的具体管理要求;

10)专业业务系统对于基础网络的要求;

11)设计顾问对于智能化系统设计的建议和意见;

1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智能化系统的具体管理要求;

13)其他方面的要求等。

3.2.2  设计方案及设计文件的形成实际上是一个研究的过程,里面有大量配合工作,需要提出满足设计要求的基础资料,提资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内容:

1)对建筑专业提资,根据设计策划和系统规划提供机房、弱电间的位置、面积、层高、门洞、装修、架空地板、电磁屏蔽以及线缆走向等要求;

2)对结构专业提资,根据智能化设备重量及槽盒走向提供楼板荷载、结构留洞、设备基础、预留进线管等要求;

3)对电气专业提资,根据智能化设备用电、照度及接地要求提供各机房的总用电、弱电间用电、不间断电源用电、终端设备的用电、机房和弱电间照明、接地等要求;

4)对给水排水、暖通、消防专业提资,根据智能化设备发热量、采用的空调形式等,提供机房、弱电间的通风、空调、补水、排水等要求;

5)管线综合拍图工作,即与建筑、给水排水、暖通、电气专业进行室内及室外总体的管线综合,根据装饰吊顶高度及其他管道布置,排布槽盒的安装位置和安装高度等要求。

3.3 智能化工程实施

3.3.2  根据建设部[1997]290号下达各省市文件要求,建筑物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由建筑物的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系统集成商在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下进行深化系统设计,同时当电气设备总包安装单位或弱电(各)系统集成商要求对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平面及各系统图进行调整时,需要原设计进行确认。

3.4 智能化工程运维管理

3.4.2  智能化系统技术含量高,运营操作、维护管理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有些项目重建设轻运维,使得很多系统的功能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甚至有些系统的正常运行都出现困难,因此需要对操作和运维人员加强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发放合格证)方能持证上岗。

4 设计文件

4.1 一般规定

4.1.2  智能化设计文件编制在满足主管部门审批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简化流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智能化设计的审查工作需要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及工程施工招标前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评审建议与消防评审同步进行;安全防范系统需要通过所在地区级及以上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的图纸审查;智能化设计施工图需要通过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

4.2 设计文件编制

4.2.1  方案设计文件编制:

1  工程概况中需要体现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类别、性质、功能、组成、面积、层数、高度以及能反映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指标;方案设计内容包括建筑智能化系统总体架构,各子系统的系统概述、功能、组成以及技术要点,并对各子系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等进行阐述。

3  造价估算是指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总投资造价。方案设计阶段投资估算采用单位指标法计算。估算以“单位面积造价”为基础,单位为“元/平方米”,单位面积造价根据建筑类型一般为经验值。

4.2.2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2  初步设计内容体现各子系统的功能要求、系统组成、系统结构、网络规划、系统的主要性能指标、系统点位配置标准、机房及弱电间位置。

3  初步设计设备及材料清单包括设备及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

4.2.3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1  施工说明中明确与市政相关配套部门及相关专业的技术接口要求、专业分工界面,各系统设备的安装方式、线缆敷设方式等;

2  系统图中明确系统结构、主要设备的数量、类型、设备位置以及设备之间的连接方式、线缆类型、规格、数量等,并且应该将系统相关弱电机房、弱电间、管井的基本对应关系表达清楚;

平面图中明确设备安装位置、线缆数量、线缆槽盒路由、槽盒规格、敷设方式,并宜按1:100或1:150比例进行绘制。

机房布置图中明确机房设备布置图、线缆槽盒路由、配电和空调的布置位置等,并按照1:50或1:30比例进行绘制。

弱电间详图中明确设备机柜、设备箱、楼板留洞、垂直及水平槽盒、接地、空调、门洞及门槛、架空地板等,并宜按1:50或1:30比例进行绘制。

对复杂的重要设备控制、安装节点要绘制安装详图。

总平面图中明确市政管线进线和室外管线的类型、规格、数量、走向、敷设方式、埋设深度或敷设的标高,室外人(手)孔规格、位置、编号,以及室外系统前端设备位置、规格以及安装方式等,按照1:500或1:1000比例进行绘制。

4.2.4  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的编制:

2  设计图纸根据建设方的要求,智能化各子系统可以独立成篇。机房详图除了机房布置图外,还需有地面装饰平面图、天花装饰平面图、墙面装饰平面图、槽盒路由平面图、照明平面图、空调平面图、配电平面及系统图、防雷接地平面图、动环监控系统图等。平面图中需标注已选用的电缆型号,对设备箱、机柜进行编号。

4.3 协同设计

4.3.1  根据工程性质、建筑规模、复杂程度和专业需要,确定协同设计方式,并据此确定设计团队成员的任务分工。

4.3.2  2  向其他专业提供的资料文件的以建立资料交换文件夹,其中包括绘图文件、阶段文件、文字说明、资料互提文件等,以便设计文件的共享、交换;

3  仅供本专业使用的图纸文件的以建立工程设计文件夹,其中包括绘图文件、计算书、来往文件、文字说明、研究及学习、资料文件等,作为内部的工程文件。

4.3.3  设计文件图层管理参照表1进行设计工作。

4.3.4  设计图纸文件名命名建议采用以下方法:

(1)文件名编排;

(2)智能化设计的专业码为ELV;

(3)工程有多个子项,且工程编号一致时,可采用子项码区别;当工程项目没有子项,则本项可省略;

(4)智能化设计图纸分类码参照表2所示进行图号编制;

(5)图纸目录编排,按先后顺序依次为:施工说明、总体图、图例、选用设备和材料表、系统图、原理图、平面图、机房布置图、设备安装详图;

(6)平面图纸在打印时,建议把建筑底图按60%~70%淡显打印,以便凸显智能化系统的槽盒、管线、设备和终端。

5 智能化集成

5.1 一般规定

5.1.4  系统配置是根据项目业务功能、物业运营及管理模式等应用需求,确定集成智能化子系统范围以及各子系统监测点位、控制点位,满足实用、规范、高效的监管要求。

5.1.6  系统功能要求是包括了对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基础功能要求(详见5.3),以及根据项目需求确定的业务功能要求。

5.2 系统设计

5.2.3  智能化集成系统通常采用的是三层网络架构,即设备层、网络层、管理层,各智能化子系统框图如图1所示。

5.2.6  表3罗列了集成平台与子系统的通信接口、通信协议及功能。

5.2.8  采用BIM、GIS及其他三维建模技术建立的三维空间信息模型,具有便捷、直观、准确的优点。为提升建筑物运维管理水平,在智能化集成管理系统设计、建设过程中,需整合已有的三维信息模型成果,更加有效地满足建筑空间、设备、能源、资产、消防、安防等多样化管理需求。

5.3 系统功能

5.3.3  3  监控的时效性要求对于重要模拟量信息响应时间要求≤2s,其他模拟量信息更新周期要求≤10s;开关量状态变化传送时间要求≤1s;视频传输时延要求<500ms。

5.3.4  系统具有报警知识库管理,知识库支持人为配置。在运行过程中,系统需根据事件影响自动将报警分为普通报警、一般报警、中级报警、严重报警等,实时显示报警设备、级别、时间、位置、类型等信息,推送相应的报警预案及处置措施。辅助运维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5.3.11

5  针对重要负荷系统由于变化快需要支持高采样周期秒级的能耗趋势监测,并生成逐时能耗曲线,辅助用户分析能耗异常原因。

6  能耗帕累托分析是按照帕累托分析法则,将所选时间期限内多位能源消费者(不同区域、设备、用户等)能耗从高到低进行排列,并根据所配置目标阈值标记线,确定构成整体能耗的主要部分;通过关注至关重要的部分,及时发现异常用能区域、设备、用户等。能耗热成像分析将所选时间期限内的某个能源消费者(区域、设备、用户等)能耗数据使用时间矩阵形式分块展示,并根据能耗大小匹配矩阵颜色,形成能耗热成像分析图;通过能耗热成像分析图快速定位能源消费者的使用模式,及时发现异常用能时段。

6 信息设施

6.2 信息接入系统

6.2.1  各通信设施机房分别设置也可以合并设置机房。进线间、通信设施机房的设计和实施界面,通常根据以下分工进行落实:

1)进线间、通信设施机房的土建、配电、接地、排水、基础消防设施等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2)进线间、通信设施机房内的机柜、桥架、线缆,以及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特殊消防措施、空调等设备由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设计、实施。

6.2.5  通信设施机房具体面积、层高、机房荷载、用电、空调、消防、接地、进线管管径与根数、人(手)孔尺寸等要求,需要征询电信业务经营者意见后进行设计。工程设计中可参考表4所示进行设计。

6.3 布线系统

6.3.1  布线系统设计需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类型与功能、缆线所在的场所、安装的方式等因素选用符合相应要求的缆线进行系统设计。

6.3.2  智能化系统终端根据网络规划设置在不同的物理网络中,即业务网或设备网里,在业务网中的终端设备会有电话机、电脑、无线AP等,在设备网中的终端设备会有摄像机、出入口控制器、显示屏、投影机、DDC现场控制器、能耗采集器、网络功放、区域报警控制器、照明控制器等。

6.3.8  19″标准机柜宽度通常采用600mm或800mm的规格,当采用水平理线方式时一般采用600mm宽机柜。当采用垂直理线方式时一般采用800mm宽机柜,其后门宜为双开门。

6.3.10

2  家居配线箱宜安装在门厅、套内走道、起居室、储藏间等便于维护的地方,并宜靠近入户进线管侧,采用低位安装时,箱体安装高度底边距地宜为500mm。

3  采用光纤到用户单元工程,通信接入光缆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设计、实施。非光纤到用户单元工程,通信光缆经进线间引至各通信设施机房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设计、实施;从各通信设施机房接入到通信网络机房或到楼层弱电间的光缆、大对数电缆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单位负责实施;从楼层弱电间到用、户单元区的光缆和电缆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

6.3.11

4  主干光缆的光纤容量较大时,通常采用MPO/MTP多芯预连接光缆设备。单个MPO/MTP连接器件可以支持12芯、16芯、24芯、32芯等。

5  智能布线系统电子配线架具有随时记录配线的变化,在发生配线故障时,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确定故障点,是保证布线系统可靠性和可用性的措施之一。但是否采用,需根据机房的重要性及工程投资综合考虑。

7  机房内的光缆通常采用专用的光缆槽道进行敷设。

6.3.12  在电磁干扰环境中,通常采用屏蔽型电缆。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设置的电缆,需全程穿硬质保护管或采用铠装型电缆。露天设置的设备、终端、桥架、金属保护管等需采取防雷电措施(含直击雷及感应雷),在设计中具体参见《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第5章及第6章的要求。

6.3.14

1  随着更大PoE供电标准的推出,PoE受电设备的范围越发广泛,如双波段、天馈、IP终端、音视频终端、呼叫终端、传感器/控制、POS终端、PoE照明等;

3  IEEE标准的PoE受电电压与功率等级要求见表5所示。

6.4 无源光局域网

6.4.2  无源光局域网系统架构如图2所示。

6.4.4  台式机网管管理的小型网络,设备台数在1台~100台;服务器网管管理的中大型网络,设备台数在101台~30000台;云端服务器网管管理的超大型网络,设备台数大于30000台。

6.4.6  光网络单元设备接口可以是以太网口、POTS口、Wi-Fi、RF口,支持数据、语音、无线网络、有线电视、视频监控等业务功能。

6.5 通信系统

6.5.4  IP交换机基于IP网络基础之上,是由通信服务器、网络交换机、网关等组成,适用于已有网络基础之上增加语音电话通信功能,可以在传统TDM时分电话交换机基础上通过IP网络拓展分支机构,做到有网络延伸的地方就有语音通信。也可以连接基于web界面的移动端的软电话,以及到固定终端的IP电话。基于IP的终端可以方便地实现语音、数据、视频融合的统一通信系统。

软交换用户交换机完全基于软件,通过各类通信协议来进行信令的控制和转发。结合各种中继网关、分机网关,灵活组建语音通信平台。

6.5.6  选择采用模拟接入、IP接入等方式的布线系统要求如下:

(1)当采用模拟方式时,布线系统采用交接配线及相应的接口,如图3所示;

(2)当采用IP方式时,布线系统采用网络构架及相应的接口,如图4所示。

6.5.7  用户电话交换机作为建筑物内物业管理的内部通话联系也经常被采用。

6.5.9  2000门及以下用户电话交换机与公用电话网端局间中继线和中继电路数量按照表6所示进行配置。

6.5.13  内通系统主要使用在一些特定功能性建筑内,一般是用在内部通信繁忙、内部通话质量较高以及多业务通信功能的建筑物内。

6.5.14  电话终端根据接入方式可以采用模拟话机、数字话机、DECT话机、PSTN终端、ISDN终端、IP话机、SIP话机、Web话机、H.323终端、软终端、Wi-Fi话机等。

6.5.15

2  移动通信覆盖机房需要按照集约化方式进行设计,机房面积根据覆盖区域面积、接入系统数量及话务量需求进行确定。机房面积与供电容量通常按照表7进行设计。

6.5.15

6  机房至天线的距离受信号传输的限制一般不超过200m,当超过200m时,需要增设远端机房或在弱电间内安装移动覆盖设备。

7  如音乐厅、剧院的演出场所和建筑物内的报告厅、多功能厅、会议室,以及学校的教室等进行室内信号屏蔽,以保证演出、会议、教学等交流活动正常进行,不受干扰。

6.6 信息网络系统

6.6.1  系统性能设计主要是指交换机类型、应用层级、端口结构、端口描述、扩展模块、传输速率、交换方式、背板带宽、包转发率、电源电压/功率等指标参数进行配置。

6.6.3  通用工业建筑中建筑设施网宜支持视频监控系统、视频分析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智能照明系统、电梯运行监视系统、广播系统等子系统网络传输、信息交换等。生产网是用于支持企业工业化生产使用的网络设施。网络设计采用物理隔离或虚拟局域网。虚拟局域网有助于控制流量、减少设备投资、简化网络管理、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6.6.4

2  在通用工业建筑业务系统的应用及物联网的各需求点,设置所需的有线及无线网络接入点,在网络接入点设计时需同时考虑覆盖范围及网络负荷。

6.6.6

1  大型、超大型系统通常是指超高层、综合楼、园区、大型交通枢纽等建筑物的网络系统,由于建筑物规模较大,系统传输距离较远,需要进行集中管理,因此采用中间汇聚层的三层网络架构;

3  设计需根据网络传输的重要性和管理要求,下行链路选择采用单链路或双链路;

4  设计需根据网络传输的重要性和管理要求,核心层设备的配置可以采用单引擎、双引擎、单电源、双电源,以及它们的组合;

7  设计中接入交换机至核心交换机通过双归属链路连接,接入交换机采用堆叠技术将多台接入交换机虚拟为一台,也可以采用直连、级联的形式。

6.6.7

1  无线局域网网络结构如图5所示。

5  无线AP天线的形式需要结合建筑物类型实际安装场所进行设置,通常按照如下要求进行设计。

1)在一个空间里只设置一个AP时,一般将AP安装在该区域的中间位置,最好设置在吊顶上;如果同一空间安装有两个AP,则尽可能将AP设置在两个对角上;

2)在办公大厅、走廊、电梯厅、办公室、室内大空间等通常采用普通型吸顶或壁挂式AP,根据面积大小设置一台或多台无线AP,无线AP设置的距离宜为10m~15m;

3)在酒店大堂、餐厅、宴会厅、大型会议室、活动展厅、候机厅、候客室、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根据面积的大小、座位人数通常采用高密集型AP内置天线阵列,采用壁挂式安装;

4)在学校宿舍、医院病房、酒店房间宜采用面板式AP或吸顶式AP,每个房间设置一台AP点,上联PoE交换机;

5)一般要求AP天线方向可调,安装AP的位置需确保天线主波束方向正对覆盖目标区域,以保证良好的覆盖效果;

6)在室外区域无线覆盖要考虑周围的环境因素,无线AP的设置需做好防雷、防水、工作温度等相关要求的控制,大功率AP采用配置独立单元供电;

7)室内停车场、通用工厂一般覆盖范围在50m2左右。

6.6.8

6  单PON口接入用户数一般要小于64户,以保证接入带宽;ODN网络当采用一级集中分光方式时,其分光器选用1:32/1:64分光;ODN网络当采用二级分光时,一级分光器选用1:4分光,二级分光器选用1:8/1:16分光。IPTV系统STB终端设备需考虑不同厂商的系统兼容性。IPTV系统FTYH接入示意图如图6所示。

6.6.9  网络安全防护建议普通建筑信息网络采用一级及以上等级保护标准设计,重要建筑信息网络采用二级及以上等级保护标准设计,网络安全防护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设计,主要有《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GB/T 25058、《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 22240、《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 25070、《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GB/T 28448、《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GB/T 28449等。

6.7 无线对讲系统

6.7.2  无线对讲系统400MHz(或150MHz)是用于大楼安保、保洁和物业管理部门使用的频段,350MHz和800MHz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的消防、公安专用频率。

6.7.5

2  话音质量标准为1~5级,5级为最高优秀,4级为良好,3级是语音无断续有杂音为合格。

6.7.6

1  集群是一种用于集团调度指挥通信的对讲通信系统。该系统具有的可用信道可为系统的全体用户共用,并具有自动选择信道功能。集群是资源共享、费用分担、共用信道设备及服务的多用途、高效能的无线调度通信系统;

2  信源是指由1个或若干信道机或基站组成信号中转设备组。信源设备用电量比较大,供电电源功率是设备额定功率的3倍;

7  消防、公安系统指为满足当地治安及救灾应急通信所需的消防及公安专用无线对讲系统。设置350MHz和800MHz频段系统满足公安、消防、国家安全部门专用通信以及机场、海关、边检、抢险救灾等指挥调度需要;

8  单站集群是由单个信源组成的集群对讲通信系统网络。多站集群是由若干个信源组成的集群对讲通信系统网络,各信源间互联互通,形成组网。

6.7.9  室外安装设备需要设置在建筑物防雷保护范围内或加装独立的避雷装置进行保护,天线馈线上需要设置防雷保护措施。

6.8 有线电视网络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6.8.1  有线电视系统建设应同时遵守地方性标准,如根据上海市相关要求,住宅建筑应建设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就是说即使采用其他系统获得电视节目满足观看需求,设计中有线电视网络系统还是要进行设计的,相当于地方性强制性条款。因此在设计上海地区项目时需要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执行,住宅建筑需按规定设计有线电视网络系统。其他类型的建筑一般采用有线电视网络系统或其他系统的方式进行建设。

6.8.3

3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主要由室外接收设备和室内接收设备(包括卫星电视接收机)等部分组成。天线接收来自卫星的下行信号,经高频头得到中频信号,送入卫星接收机,经过信号处理输出图像和声音信号。调制混合后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送给用户,目前一般只能实现单向传输。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框图如图7所示。

6.8.4

1  当有线电视系统需要对系统频道进行调整、编辑等功能要求时,前端机房需要考虑具有节目接收和处理、节目的播出、内容编辑和存储、视音频媒体资料库、网管等功能;

2  没有自办节目的需要设置单独的分前端机房,并设置相应的播放、控制、存储、监视和网络安全等播控设备。

6.8.6

1  广播电视光分配网(ODN)可根据网络设计实际情况选择1级或2级分光,在条件允许时也可以采用3级分光;数据传输光分配网(ODN)分光级数不超过2级;

2  单纤方式数字有线电视光纤到户如图8所示;

3  双纤方式数字有线电视光纤到户如图9所示。

6.8.7

2  电缆分配网络的拓扑结构除分配-分支方式外,还可以采用星型、分支-分配、集中分支分配等方式,典型的基于HFC+PON+EOC的有线电视接入系统如图10所示,典型的基于HFC+DOCSIS的有线电视接入系统如图11所示。

3  有线数字电视系统所有设备器件均需具有双向传输功能,各类设备、器件、连接器、电缆需要具有良好的屏蔽性,室外通常采用铝管外导体同轴电缆,室内通常采用四层屏蔽外导体同轴电缆。

6.9 广播系统

6.9.3  广播系统传输主干路通常承载在设备网上,并满足消防安全等级的应用要求。

6.9.6  了解管理公司具体使用的要求和规定,明确业务广播和消防紧急广播系统是合并设置还是分开来独立设置,以及业务广播设备控制室设置的位置,便于使用和管理。

6.9.8  因紧急广播系统是与消防系统联动使用,而消防疏散系统时间根据项目不同广播的时长会有不同的要求,有30min、60min、90min、120min不等,设计需根据具体要求进行设计。

6.9.9

1  当广播功放分散设置在各弱电间内时,需要向广播功放提供可靠的供电电源,若与消防紧急广播系统共用时,需满足紧急广播供电时间的要求。

5  广播传输导线截面根据传输距离、负载功率、额度传输电压等因素考虑,具体可按公式(1)进行计算:

式中  S——传输导线截面(mm2);

ρ——传输线材电阻率(Ω·mm2/km)

L——传输到最远扬声器距离(km);

P——回路中负载最大扬声器总功率(W);

U——额度传输电压(V);

γ——线路衰减(dB)。

6  由广播分接箱接至各音量调节开关一般是采用3芯多股阻燃或阻燃耐火铜芯电缆,由音量调节开关引至扬声器的线缆一般是采用2芯多股阻燃或阻燃耐火铜芯电缆。当线路回路上接有音量调节开关时,消防紧急广播信号应跳过音量调节开关进行扬声器全功率广播。

8  因着火区域可能随时间变化,所以在着火时需要对全楼区域进行广播,在不引起恐慌的前提下应合理引导人员疏散,因此不同区域的广播疏散警示语设置应有所侧重,至少区分如下区域:着火楼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着火区域上方楼层、着火区域下方楼层等。

12  这里所指的公共场所主要有:各建筑物的大堂;观演建筑的候播大厅;会展建筑的展览大厅;交通建筑中民用机场航站楼的候机厅和登机口、港口客运站的候船大厅、通关口岸的客运大厅、铁路旅客客运站及汽车客运站的候车厅;医疗建筑的候诊大厅;体育建筑的看台入口、回廊;商店建筑的商铺等人员经过或停留的环境嘈杂场所。

13  独立扩声的场所,如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报告厅、会议室、娱乐厅等,消防紧急广播需与公共广播系统合用,独立功能的扩声系统可以单独设置。

7 信息化应用

7.2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7.2.9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互联互通,可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主要有以下系统联网功能:

1)与车库管理系统、访客自助系统联网,实现反向寻车、自助访客登记等功能;

2)与会议管理系统联网,实现会议预定、会议室实时状态和管理等功能;

3)与电子政务系统联网,实现业务引导、叫号预约、示范展示、双屏交互交流等功能;

4)与机场航显系统联网,实现航班显示、转机引导、互动导购等功能;

5)与铁路到发显示系统联网,实现乘客资讯、车站引导、到发信息等功能;

6)与医疗显示系统联网,实现排队叫号、智慧导诊等功能;

7)与体育赛事显示系统联网,实现看台引导、赛事进展显示等功能;

8)与商店商业信息显示系统联网,实现商场促销、商品信息显示等功能。

7.3 会议系统

7.3.3  大型多功能厅、报告厅、剧场等场所还设有舞台机械系统、舞台灯光系统、舞台幕布系统、舞台督导系统、内通系统及其他配套系统。这些系统需要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公司进行专项设计。

7.3.5

1  会场显示屏的选择,当海拔高度大于2200m时,不得采用PDP显示器。

7.3.10

3  云视频会议是具有远程会议、日常办公、日常沟通、共享资料、活动培训等,集办公、会议等方式于一体的多功能协作平台的发展方向。例如云际视界等企业就是搭建云视频协作平台,早已突破原有的视频会议这一单纯功能。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移动设备开始进入商务办公领域,所以协同工作不再仅限于PC与PC之间,应该跟移动设备紧密结合。目前云视频会议支持手机、电脑等多形式接入,在移动商务时代,更为贴合应用需求。

7.3.13

4  在会议室设置人体感应器,可联动控制智能灯光,当会议室有人/无人时,自动开启/关闭会议室灯光;同时可配合会议预约系统,当会议即将开始或会议结束时,系统会根据系统设置提前开启/延时关闭相应音视频设备、窗帘、灯光等设备,实现会场自动化控制;

在会议室设置空气质量探测器,可以监测会议室空气质量,触摸屏实时显示数值,并根据系统设置联动空调新风,实现环境实时监测和联动控制;

在会议室设置光照度传感器,可以根据室外光强度平衡会议室照度,实现节能及提高会议场地的照明舒适度。

7.3.14

2  会议系统设置会务管理系统及会议预约,可依托于云计算与互联网,基于云会务,采用手机APP软件和WEB网站提供相应的会议辅助功能服务。

7.3.18

3  综合会议系统可以将各个不同的会议厅堂的视音频信号进行编解码,使会议厅堂成为“面对面”的可视会议,并可通过各种网络与远端会场构成“点对点”或“点对多点”的可视会议。

7.4 智能家居系统

7.4.1  智能家居系统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智能云端控制、综合布线技术、医疗电子技术依照人体工程学原理,融合个性需求,将与家居生活有关的各个子系统如安防、灯光控制、窗帘控制、煤气阀控制、智能家电、场景联动、地板采暖、健康保健、卫生防疫、安防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通过网络化综合智能控制和管理,实现“以人为本”的全新家居生活体验。

7.4.2  智能家居系统功能的良好实现,需要智能家居设施的优化配置,一般设计主要分为家居智能布线和网络设计、家居智能安防设计、家居设备智能控制设计三个方面。数字化、网络化的智能家居设施及综合管理的平台需具备标准化、产品化和操作界面友好的特点。

7.4.3  智能家居系统充分结合网络有线传输的稳定和网络无线传输的灵活特点,满足高品质的人机接口交互方式,无线网络覆盖需要安全、稳定、高速。智能家居系统的移动控制终端可以是智能家居系统配套的平板电脑或语音识别器等设备。

7.4.8

2  照明的控制,包括离家模式、回家模式、定时开关等,照明控制可采用可控硅调光、0~10V模拟信号调光、开关量控制等方式。

6  环境指标监测包括室内的温度、湿度、光照、氧气浓度、二氧化碳浓度、PM2.5、甲醛等,联动控制新风量,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9  设计考虑预留对洗衣机、冰箱、微波炉、电饭煲、脱排油烟机、热水器、吸尘器、智能坐便器、智能晾衣架等设备的控制和监测的功能。

10  安全管控措施是指访问控制、控制指令保护、数据存储保护等安全措施,以确保不因措施失效而导致入户门被非法开启。提供远程遥控开锁和门、锁状态的监测。

7.5 客房管理系统

7.5.2  客房管理系统可参照表8所示进行设计,或根据酒店管理公司的具体要求进行设计。

7.5.9  从节能的角度考虑,开窗通风的情况下,为减少能量损失节约能源,使空调暂停工作,窗户关闭后空调自动重启。

7.6 时钟系统

7.6.3  二级母钟接收母钟的时间信号,母钟和二级母钟具有独立的高精度时钟发生器。当接收单元无信号时,母钟和二级母钟仍可以按照内部时钟独立工作。

7.6.5  母钟采用主、备配置,是为了当主母钟失效时,系统可以自动切换到备用母钟提供系统校时。

7.6.8  机场航站楼、电力系统考虑配置高稳精振,一级母钟±1μs/h,二级母钟±55μs/h。铁路系统考虑配置铷钟,局级±5μs/d,站级±20μs/d。

7.6.14  对于在运营过程中,需要产生大量分布数据采集、交换,同时对于信息的时序、时效有严格要求的建筑,如旅馆、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通关口岸、医院、体育场馆、展厅等建议设置时钟系统。

7.7 专业业务系统

7.7.1  根据建筑类型提供满足业务及功能的专业业务系统,如:

1)文化建筑中的专业视音频系统、业务系统等;

2)博物馆建筑中展藏品的安全防范系统、业务系统;

3)观演建筑中的视音频系统、广播电视工艺系统、电视转播系统、网络直播系统、电子表决系统;

4)会展建筑中的大屏信息显示系统、展位箱系统、业务系统;

5)教育建筑中学校的电子教学系统、电话教学系统;

6)金融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统、业务系统;

7)交通建筑:

a.机场建筑中空侧的智能化系统等,路侧航站楼内民航业务系统包括旅客离港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内部调度通信系统(包含登机口本地广播)、安全防范系统(禁区及与非禁区交接处)、机场信息集成系统;

b.铁路客运站建筑中的铁路信号系统、列车到发通告系统、旅客行包管理系统、售检票系统;

c.轻轨站运营监控系统、售检票系统、无线局域网(车站系统、轨旁系统、列车系统、数据汇聚和核心系统等)。

8)医疗建筑中的医疗专用信息系统、诊疗设备监控系统、排队叫号系统、病房呼叫系统、病房探视系统、手术室视频示教系统、婴儿防盗系统、远程医疗系统等;

9)体育建筑中的专业设施系统(信息显示及控制系统、场地扩声系统、计时计分及现场成绩处理系统、竞赛技术统计系统、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系统、售检票系统、电视转播系统和现场评论系统、标准时钟系统、升旗控制系统、储物柜管理、比赛设备(集成)管理系统、VAR视频助理裁判系统)等;

10)商店建筑中的商业运营系统、商业POS系统、客流分析系统等;

11)通用工业建筑中的为生产服务的业务系统和管理系统等。

7.7.2  信息化建设包括企业管理信息化、企业生产过程信息化、企业产品设计信息化等部分。

企业管理信息化分为生产应急指挥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供应链管理(SCM)系统、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和辅助决策支持(DSS)系统等;

企业生产过程信息化分为制造执行管理(MOM/MES)系统、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SCADA)系统、生产过程实时工序监控系统、设备联网系统等;

企业产品设计信息化分为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系统、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系统、计算机辅助制造(CAM)系统、计算机辅助测试(CAT)系统、计算机辅助工艺过程设计(CAPP)、产品数据管理(PDM)系统、虚拟产品开发(VPD)系统、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系统等。

7.7.4  专业业务系统由于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常规智能建筑设计中不太常遇到,因此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公司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以及符合相应行业标准的要求。

8 建筑设备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4  自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的通知》以来,不少地方纷纷制定了地方标准。例如:2010年江苏省出台了《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2012年6月上海市级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监测分平台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网上直报系统正式启动;2013年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标准》等。因而建筑分类分项能耗数据在许多地方设置有独立的采集系统。

另一方面,以能源合同管理为代表的控制与用能监测一体化的方式也很广泛。数据采集作为基础环节,一般不重复设置仪表,仅采集一次,通过信息互通或集成方式实现数据共享,同时实现多系统的应用需求。

8.1.5  系统存在多个数据库时,存在运算关系的数据库,只有时间同步的数据运算结果才会有效。另外,不同数据库采集数据频率可能存在差异,即使时钟同步,采集时间及频率不同也不能有效应用,因而,对不同系统各数据库的应用应有统筹规划。

8.1.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根据管理需求还可同时具备维保、能耗分析、运行后评估等管理功能。

8.1.7  系统设计可以采用云部署方式,可以自主管控的私有云、托管给第三方进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公有云等方式。

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8.2.2

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根据规模进行划分,可分为小型系统、中型系统和大型系统,如表9所示。

7  基于扁平化、无中心平台架构的BAS拓扑结构为新的一种系统架构,目前已经有示范工程。该架构的特点是:具备底层信息高效共享的能力,具备自识别、自组织、自协调的能力,具备易操作、易改造、易扩展的能力。在这个平台系统中,信息没有明确的功能之分,所有的数据都是平等的,可以应用于任何需要它的功能。

系统面向建筑空间分布,所有单元平等、无中心、标准化。将整个建筑以及机电系统看作由建筑子空间和大型设备组合而成,每一个建筑子空间和大型设备都对应一个“智能节点”  (Computing Process Node),简称CPN。CPN标准化设计,在建筑中即插即用。CPN之间依照空间关系或管网关系连接形成网络,支持网络并行计算,形成的网络取代传统集中式系统中的中央上位机。

CPN与本地控制器DCU或DDC通信连接,DCU连接本地的各类传感器、执行器和设备控制器。CPN集成管理本地的所有信息,综合处理和协调本地各类信息,可实现跨系统信息快速共享,同时不取代DCU以下的控制管理功能。

所有CPN按照空间或机电系统关联在一起,取代原来的建筑自动化系统中的上位机和通信网。对每个末端的DDC或DCU控制器来说,与其连接的CPN就如同是原来的上位机,从CPN处可以获得与全局协调控制的相关指令,同时还要向与其连接的CPN汇报自己的工作状态。

采用扁平化、无中心的架构构建新型建筑信息系统,服务于建筑运行控制、监测管理、安全防护等工作,具有设计施工简便、易于操作和理解、信息整合高效、系统稳定灵活等优点。

8.2.3

8  换热机组依据暖通工艺的提资要求,根据自带控制器的管控范围以及与上级冷热源系统的关系确定监控范围与方式。

22  系统监视需要考虑对电加热器、充电桩等设备的监控。

8.2.4  当设置智能化集成平台时,1~18个子系统可直接接入集成平台。

8.2.7  1  建筑设备监控点表需要根据各自建筑功能特点、监控策略进行控制点表的编制,可参考表10进行设计。

8.3 智能照明监控系统

8.3.1

2  采用带电流检测功能的智能照明控制模块,对于单灯功率较大的照明回路,可用于判断该回路各灯具是否正常工作的依据、有利于系统的维护。电流检测为控制模块内置功能,无需额外配置电流互感器等其他检测装置。

4  智能照明现在多为自成体系的完整系统,如果设置有集成平台,可直接通过通信接口接入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也有少数通过建筑设备监控系统DDC的方式进行照明控制,此时作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一部分再接入集成平台。

8.3.2  智能照明系统在应急照明应用过程中,出现过许多问题,例如:一般照明和应急照明合用一套智能照明系统,当一般照明配电箱消防切断电源时,影响了整个智能照明系统正常工作,造成应急照明强制启动失效,出现了安全隐患。因而,一方面应急照明不建议采用智能照明系统控制,另一方面如果使用了应急照明控制,须符合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8.3.4  自然采光条件的场合包括开窗或有光导管等场所。亮度传感器在一个朝向可设置一个或两个即可,各不同部位的灯具可选取不同的亮度值,并结合时间表按照功能进行自动开关控制。该控制方式对于照明节能可发挥重要的作用。

8.4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8.4.1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是指通过在建筑物内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用远程传输等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重点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8.4.2  管理设备是由能耗监测和统计分析软件、服务器、UPS电源等组成,网络传输是基于不同通信网络的数据采集器与管理设备之间提供通信和数据交换;前端数据采集设备由汁量器具、数据采集器等组成。

8.4.8

1  能效监管系统分类能耗中建筑用电可分为4分项,电量的4项分项是必分项,各分项可根据建筑用能系统的实际情况灵活细分为一级子项和二级子项,是选分项。其他分类能耗可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分项。

能效管理系统用电分项按照图12的规则进行划分。

1)空调用电是为建筑物提供空调、采暖的设备用电的统称。

冷热源是空调系统中制备、输配冷量的设备总称。常见的系统主要包括冷水机组、冷冻泵(一次冷冻泵、二次冷冻泵、冷冻水加压泵等)、冷却泵、冷却塔风机等和冬季有采暖循环泵。

空调末端是指可单独测量的所有空调系统末端,包括全空气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区域的排风机组、风机盘管和分体式空调器等。

2)照明插座用电是指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插座等室内设备用电的总称。

室内照明和插座是指建筑物主要功能区域的照明灯具和从插座取电的室内设备,如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若空调系统末端用电不可单独计量,空调系统末端用电应计算在照明和插座子项中,包括全空气机组、新风机组、空调区域的排风机组、风机盘管和分体式空调器等。

走廊和应急照明是指建筑物的公共区域灯具,如走廊等的公共照明设备。

室外景观照明是指建筑物外立面用于装饰用的灯具及用于室外园林景观照明的灯具。

3)动力用电是集中提供各种动力服务(包括电梯、非空调区域通风、生活热水、自来水加压、排污等)的设备(不包括空调采暖系统设备)用电的统称。

电梯是指建筑物中所有电梯(包括货梯、客梯、消防梯、扶梯等)及其附属的机房专用空调等设备。

给水排水是指除空调采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所有水泵,包括自来水加压泵、生活热水泵、排污泵、中水泵等。

通风设备是指除空调采暖系统和消防系统以外的所有风机,如车库通风机、厕所排风机等。

4)特殊用电是指不属于建筑物常规功能的用电设备的耗电量,特殊用电的特点是能耗密度高、占总电耗比重大的用电区域及设备。

8.4.13  建筑能效监管计量点表需要根据各自建筑功能特点、检测要求、管理策略进行计量点表的编制,可参考表11所示。

8.5 电梯运行监控系统

8.5.2  现场信息采集需与电梯厂家沟通,由电梯厂家提供预留的通信接口或无源干接点。

8.5.5  电梯运行监控系统接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通信接口通常是采用OPC或Modbus等标准通信协议。

8.5.6、8.5.8  电梯监控系统需要实时检测电梯运行状态,并提供运行情况、故障报警的分析报告等。

8.5.9  管理主机若纳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有权限”控制,需与电梯厂家签订“通信协议”,以便相关信号“合法、有序”的应用。

8.6 电梯对讲系统

8.6.1  管理机用于接收和处理轿厢内、轿顶、底坑、机房等分机的应急呼叫、维护通话和信息交流等,对讲时由使用者通报具体位置。

8.6.4  全数字系统管理机、轿厢主机、电梯分机均采用TCP/IP联网方式。半数字系统管理机与联网设备采用TCP/IP联网方式,联网设备与轿厢主机、电梯分机之间采用总线传输方式。

8.6.5  消防安防监控中心(或物业管理办公室)至电梯机房各自电梯的线缆需要采用金属管或槽盒进行保护,避免受到其他信号的“干扰”。预留适当“备用线”以便在电梯维修时使用。

9 公共安全

9.1 一般规定

9.1.1  智能安全保障系统包括重点人群管理系统、网络感知系统、公共安全保障系统,设计参考表12进行配置。

9.1.5  公共安全系统设计的管理要求需要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要求。

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三种形式。

1)区域报警系统属于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这种情况比较少,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场所也不多;

2)集中报警系统是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有一个消防控制室,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置了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系统组成总控与分控的形式。

9.2.4  这里规定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控制和信号模块的数量,是为了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及通信的畅通,降低系统运行的整体风险。

9.2.5  各类火灾报警系统设备还需根据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设置时,一般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且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要求是不大于30m;

2)区域显示器一般设置在出入口等明显便于操作的部位;

3)火灾声光警报器一般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

4)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一般不小于3W,其数量要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扬声器距离要求不大于12.5m;

5)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需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6)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设置电话插孔;

7)避难层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9.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常对以下系统进行消防联动控制: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包括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

2)消火栓泵系统的联动控制;

3)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

4)防、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5)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

6)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包括疏散通道、非疏散通道、防火卷帘门的联动控制;

7)电梯的联动控制;

8)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

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

10)其他相关的联动控制;

a.消防联动控制器具有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的功能;

b.消防联动控制器具有自动打开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等的功能,并开启相关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

c.消防联动控制器具有打开疏散通道上由出入口控制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的电动大门的功能,并具有打开停车场出入口挡杆的功能;

d.燃油锅炉房、日用油箱间设温感探测器,报警后,自动停供油泵,自动/手动关闭供油阀,开紧急泄油阀(泵),在房间外开事故排风机;

e.新风系统入口70℃电动防火阀动作后,向消防控制室报警并可联动停止新风机的运行;

f.卫生间70℃防火阀动作后,停止卫生间排气扇(停止屋顶卫生间用排风机)。

9.2.7

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独立组成完整系统,主要是目前应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功耗都很大,接入总线后对总线的稳定工作十分不利。

5  线性可燃气体探测器主要用于大空间开放环境泄漏可燃气体的探测,为保证探测器的探测灵敏度,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过大。

9.2.8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有常闭型和常开型。常闭型防火门有人通过后,闭门器将门关闭,不需要联动。常开型防火门平时开启,防火门任一侧所在防火分区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报警按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联动防火门关闭。防火门的故障状态可以包括闭门器故障、门被卡后未完全关闭等。

9.2.9  根据引发火灾的三个主要原因电气故障、违章作业和用火不慎来看,电气故障原因引发的火灾居于首位。通过合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以有效探测供电线路及供电设备故障,以便及时处理,避免电气火灾发生。

9.2.10  设置消防电源系统主要是检测消防电源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9.2.11  应急照明控制器主要是接收、显示、控制应急照明的工作。主要参照《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9.2.12  楼梯间及前室设置余压监控探测器,余压值超过规范要求最大值时,余压监控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给余压控制器,动态调整电动阀开启进行泄压,余压值降低至规范要求区间值时,余压监控探测器发出信号给余压监控控制器关闭电动阀停止泄压。余压监控控制器并联接入消防控制室内余压监控总机。

9.2.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线路,需保证火灾时,可以工作一段时间,通常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铜芯电缆。

9.2.14  线路暗敷设时,尽可能敷设在非燃烧体的结构层内,因管线在混凝土内可以起保护作用,能防止线路中断。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相对重要性,所以建议采用穿金属管保护。

9.3 安全防范管理平台

9.3.1  基于BIM的三维可视化安全防范管理平台有利于更为直观的、形象的、实时的监视各子系统现场整体实际情况,提高监控的综合性、有效性和实时性。

9.3.2  安全防范管理平台要求安防各子系统的集成需要具有开放性、兼容性,通过集成平台可以很好地实现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控制。

9.3.6  读卡器需要在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内,当非法通行或故障引起出入口控制系统报警时,视频能自动弹出对应画面并进行录像。

9.4 入侵报警系统

9.4.2  入侵报警系统组成结构如图13所示。

9.4.6

1  前端探测设备的选择一般根据环境和功能需求进行,不可盲目选用高灵敏和探测范围大的产品,以实用为原则;

6  对于全装修住宅小区各楼层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规范规定都要设置前端探测设备。

13  由于地下室车库相对人员稀少,残疾人士行动不是太方便,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及时求救,因此需要在地下室车库求助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器。

9.5 视频监控系统

9.5.5  所谓大型系统是指一个监控中心所管理的摄像机路数达到了750路以上时,建议设置独立的安防专网,以免在同一个设备网中传输突发大流量造成信号拥塞、丢包,使图像出现卡顿、花屏等现象。

9.5.6  采用网络摄像机的数字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布线的终端点可不接信息插座面板,末端预留长度0.5m线缆用RJ45头直接接入摄像机。末端线缆长度具体还需根据实际现场情况进行预留。

9.5.7

2  为了防止网络中断、设备故障、报警等状态,通常在前端设置视(音)频信息存储,存储时间一般不小于6h,存储图像的分辨率要求≥704×576,帧速≥25fps;

4  出入口控制系统读卡器建议设置在摄像机视频监控范围内,视频监控系统要求具备异常行为报警、联动弹出报警视频图像及记录的功能。

9.5.10  摄像机点位参考表13进行配置。

10  人脸识别摄像机一般采用前端分析方式,前端分析方式可以提高识别的效率。

9.5.11

2  根据不同场所选择相应的镜头。监视视野狭长,如走道、通道等场所;监视目标视距短而视角较大,如电梯轿厢等场所。

9.5.12  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内布置的设备比较多,通常还设有消防报警监视和联动设备、入侵报警设备、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讲主机、广播主机设备、车库管理设备、建筑设备控制主机等设备。在布置视频监控设备时还有考虑观看监视屏的距离,不能太近,因此机房面积不宜小于50m2,净高不宜小于3m。

安防监控中心可以分为监控室与设备机房。操作台、显示设备设置在监控室内;核心交换机、存储设备、功放、布线、电源等设备集中设置在设备机房。或采用联合设备机房的形式,集中设置建筑物内智能化系统的核心设备,如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存储设备、机柜、电源等设备。

安防监控中心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确保每周7×24h值守。

安防监控中心建议设置专用卫生间,保障监控人员正常的值守工作。

9.5.13  对生产线重要工段的物料流转状况进行监控,以及在特定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爆摄像机、高帧率摄像机、防腐蚀摄像机等。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内的防爆设备的选型要求及设计注意事项参见《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第5章的规定,以及《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 3836规范系列的相关要求。爆炸危险区设备同时需要参照《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的规定。洁净厂房设备同时需考虑防静电保护及接地,具体要求参见《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第9章第5节的规定。设置在腐蚀环境内的设备选型时,需按腐蚀介质选择合适的外壳材质及防护等级。生产管理监控系统设计参照《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的要求。安全防范监控和生产管理监控在共用传输层和管理层设备时,不同的管理部门需要分配相应的监看权限。

9.5.14

1  显示设备的选择一般要结合功能、机房要求等因素,现在使用比较多的是采用液晶拼接屏的形式,这样画面显示比较灵活,同时也可以把建筑设备运行状态、建筑能耗等的信息组合在一块大屏上分区域进行显示。

4  图像显示器最低配置数量一般不少于4块,显示尺寸不小于30in,当系统具有128路以上多路视频图像时,通常还要按不小于摄像机总数64:1的比例另行配置图像显示器。图像显示具有切换和轮巡的显示功能。

9.5.15

5  存储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存储容量(GB)=(摄像机码流(bit/s)/1024/1024/8)×CBR影响系数×60s×60min×24h×视频路数×天数。

码流计算参考:按H.264编码压缩计算,每台720P摄像机产生的存储码流约为2M计算,每台1080P摄像机产生的存储码流约为4M计算,每台4K摄像机产生的存储码流约为8M计算。CBR影响系数一般按1.1计算。

采用H.265编码压缩计算存储码流比H.264要减少一半。

9.5.16  部分地方技防规范要求采用非PoE供电,外接电源放置在弱电间内,采用AC(24±10%)和DC(12±25%)交直流自适应形式的供电方式。采用PoE方式供电的网络摄像机,供电距离不大于75m。

9.6 出入口控制系统

9.6.2  执行装置是指电控锁,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电磁锁:断电开门,符合消防要求。这种锁具适于单向的木门、玻璃门、防火门、对开的电动门;

阳极锁:断电开门,符合消防要求。它安装在门框的上部。与电磁锁不同的是阳极锁适用于双向的木门、玻璃门、防火门,而且它本身带有门磁检测器,可随时检测门的安全状态;

阴极锁:通电开门,适用于单向木门。安装阴极锁一定要配备UPS电源。因为停电时阴锁是锁门的。

部分产品的电控锁可以设置为断电开门或断电锁门,这需要根据具体使用要求进行设置。

9.6.3  生物特征识别主要包括指纹、掌纹、人脸面部特征、虹膜等方式。

9.6.4  系统选择和设备设置需根据建筑物类型进行设计,如旅馆、居住建筑通常采用独立控制型系统,其他类型建筑物基本上是采用联网控制型系统。

9.6.5  目前通用产品支持卡片识读设备的通信多采用Wiegand协议,支持二维码等识读设备的通信多采用RS232协议,支持指纹、人脸面部识别、身份证等数据传输信息量较大的识读设备通信多采用RS485、TCP/IP传输协议。

9.6.8  出入口控制系统控制点参考表14进行配置。

11  根据建筑房门的材质不同,选择相应的电控锁具,如,推拉门通常采用阳极电控锁、磁力锁、推拉门专用电控挂钩锁、自动推拉门机等。平开门通常采用阴极电控锁、磁力锁、自动平开门机等。

9.7 电子巡查系统

9.7.1  电子巡查系统的设计在技术方面需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实时性,保证巡查系统投资能够满足巡查管理的要求,做到经济实用、合理可控。

9.7.2  离线式巡查系统采用在巡检器内植入通信卡也可以实现在线的功能。巡查实时性要求高的建筑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其界定标准按公安部出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9.7.5  智能手机做为巡查终端一般选择具有NFC、蓝牙、拍照等功能的智能终端。

9.8 周界报警系统

9.8.7  对于采用泄漏电缆系统进行周界报警的,室外敷设两根平行泄漏电缆的间距不要太近,室外泥土埋深一般在10cm~20cm。

9.8.14  周界报警系统中设有视频监控摄像机进行联动协防的,应保证室外摄像机最低照度的要求。

9.9 访客管理系统

9.9.4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融合,各种外来人员流动性的日益频繁,也增加了安全隐患。为此设置访客管理系统,加强访客登记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并可做到信息的事后可查。

9.10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

9.10.2  安检设备主要出于公安反恐的要求,除了实体防护外,还有技术防范的要求,如在一些五星级的酒店对住店客人进行身份验证、信息录入,对进入的车辆要进行车底视频检查镜的探测,或使用警犬等防范措施。

9.10.6  在交通建筑中的通关口岸、入境大厅等处,除使用普通安检设备外,有的还需要设置人体温度探测、核辐射检测设备等要求。

9.11 楼宇对讲系统

9.11.1  访客对讲系统有利于规范住宅区的管理,防范管理外来人员的进出,具有提高住宅区的公共安全的功能。

9.11.2  门口机主要安装在小区出入口、单元楼的出入口等位置,系统具有选呼、对讲、可视、控制等功能。

9.11.3  全数字访客对讲系统管理机、门口机和室内分机、管理中心服务器通常采用TCP/IP联网方式;半数字访客对讲系统单数字访客对讲系统相对于半数字访客对讲系统与总线型访客对讲系统,具有组网方式更加灵活方便,符合今后智能建筑发展方向,建议根据管理要求、工程投资等因素优先选用。

9.11.5

2  这里对可视对讲系统图像采集分辨率进行限定,保证基本的传输画面质量。

4  结合智能建筑发展方向,访客对讲系统承担着访客与住户之间的通信,并用于确认访客进入住宅主体的安防保障。设置电梯联动的应用,完善访客到户的贴心及安全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呼梯:当访客/住户需要下楼时,可以呼叫电梯,能将电梯呼叫到住户所在的楼层。

停层:当访客/住户进入呼叫下来的电梯时,相应住户楼层的层号开放或被选中,将访客/住户直接送到相应目的楼层。

7  这里与电控锁的联动控制,识读方式可参考出入口控制系统相应内容进行设计。

9.12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9.12.4  1  停车库(场)出入口管理系统架构如图14所示。

停车库(场)车辆引导与反向寻车管理系统架构如图15所示。

9.12.5

3  视频识别摄像机具有对机动车号牌、军队车辆号牌、新能源车辆专用号牌等车牌识别的功能。

6  停车收费方式一般要支持微信、支付宝、交通卡、ETC等多种支付方式。

9.12.6

3  视频触发检测模式是采用动态运动目标序列图像分析处理技术,实时检测车道上车辆移动状况,发现车辆通过时捕捉车辆图像,识别车辆牌照,并进行后续处理。地感线圈触发检测模式,是一种基于电磁感应原理的车辆检测器。在车道的道路路基下埋设环形线圈。当车辆通过该线圈或者停在该线圈上时,车辆本身上的铁质将会改变线圈内的磁通量,引起线圈回路电感量的变化,检测器通过检测该电感量的变化来判断通行车辆状态。

7  超声波探测器通常是1对1安装在车位上方,指示灯安装在车位前方车道处,便于车主观察寻找空余车位。

9.12.6

8  视频识别摄像机可监测1-4个车位,安装在车位正前方,采用视频拍照的方式将获取的图像信息传输到服务器上,车位指示灯做相应的状态显示,车位指示灯通常采用红、绿两种车位指示颜色,红灯代表有车、绿灯代表无车。

9.13 应急响应系统

9.13.1  应急响应系统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在对于人员密集、安全等级要求较高以及出现安全事件影响较大的公共场所,如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医院、博物馆、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台(塔)、化工厂、核电站等建筑及园区建立具有承担地域性安全应急管理职能的机构,并有效地应对各种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防范保障。

9.13.2  应急响应系统对内设置应急指挥调度系统,集成视频监控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广播系统、无线对讲系统、联动控制系统等智能化子系统,对于建筑物或园区内部出现的紧急情况进行指挥和排险作业;对于建筑物和园区外部,通过对社会资源,如特种作业团队、特种车辆、专用物资、专业设备、通用及专用通信设备等的相互协调、统一调度及启动处置预案。

9.13.3  在建筑物或园区范围,进行应急响应系统的设计,确认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火灾等危险源种类及威胁方式,明确人员疏散、财产转移、现场保护等应急措施,必要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协调。

9.13.5  应急响应中心是应急指挥体系处置应急事件的核心,在处置应急事件时,应急响应中心的机房设施需向在指挥场所内参与指挥的指挥者与专家提供多种方式的通信与信息服务,监测并分析预测事件进展,为决策提供依据和支持。实现对各级各类突发应急事件的统一协调指挥,实现应急指挥调度数据及时准确、信息资源共享、指挥决策高效。同时,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应急响应系统作为重要的公共安全业务应用系统,将与各地区域信息平台互联,实现与上一级应急信息系统、智慧城市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应急响应系统是对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基础信息关联、资源整合共享、功能互动合成,形成更有效的提升各类建筑安全防范功效和强化系统化安全管理的技术方式之一,以统一的指挥方式和采用专业化预案(丰富的相关数据资源支撑)的应急指挥系统,才能满足新形势下应急响应的需要。

9.13.7  由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社会影响面大、公共灾害受威胁突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在紧急状态下不便人流及时疏散。因此,为适应建筑物公共安全的实际需求和强化管理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威胁民生的恶性突发事件对人们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和巨大经济损失,提出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并配置与建筑物相应属地的上一级应急响应体系机构的信息互联通信接口,确保该建筑内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实时、完整、准确地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全局性可靠地对接,提升当遇到危及建筑与人员生命等重大风险时的及时预警发布和有序引导疏散的应急抵御能力,由此避免重大人员伤害或缓解危及生命灾害、减少经济损失。同时,使建筑物属地的与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体系相配套的地震检测机构、防灾救灾指挥中心监测到的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他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及预期警示信息,通过城市应急响应体系信息通信网络可靠地下达,起到启动处置预案、迅速的响应的保障。

9.13.8  项目情况不同,出现公共安全危害的种类千差万别,只有加强实战演练,才能在威胁出现时准备充分、应对得当,不会因准备不足造成更大的损失。

10 机房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机房工程是为智能化系统安全、可靠和高效地运行提供基础条件设施。

10.1.2  机房工程是由相关设施、系统组成的综合性工程,需要进行集约化建设、管理和集成。

10.1.4  工程设计中有些将电话交换机与网络核心设备集中设置(称为设备机房或联合设备机房),而将话务室、网管室与设备分开进行远程的维护和管理。

10.1.5  消防控制室和安防监控中心需要根据使用和管理要求的不同,二者可以合并设置为消防安防监控中心,也有将监控室单独进行设置,而将安防的交换、存储等设备与网络设备设置在一个机房里,这个机房整体的设计标准可以提高,安全性、可靠性也就更高了。

10.2 机房及设备布置

10.2.1

1  进线间设在建筑物内地下一层主要考虑与市政管线对接基本在同一个标高上;

4  由于地下室比较潮湿用户电话交换机机房不要设置在地下室。考虑到水淹、潮湿等因素机房不要设置在地下室最底层。考虑到防雷及温差变化大等因素机房不要设置建筑物的顶层。

8  机房的选择尽量远离建筑物外墙结构柱子(其柱内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减少雷击造成的电磁感应侵害。

10.2.2

1  服务器机柜通常采用深度为1m~1.2m的机柜。

3  消防安防监控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地进行系统规划和管理。对于受到条件限制机房,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也可以一室多用。

10.2.3

1  机房设备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机柜(架)、供配电设备、空调设备、给水排水设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等。业务网络设备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按照模块化的建设思路,根据机房的不同应用进行设备平面布置。

4  机房布置的各种间距要求,主要是从人员安全、设备运输、检修、通风散热等方面的考虑的。对于成行排列的机柜(架),考虑到实际中会遇到柱子等的影响,通道的宽度局部不可小于0.8m。

10.2.4  弱电间建议设置在靠近核心筒或纵向交通核位置,便于线缆进出方便,确保服务区内每个信息点的传输距离不超过90m。

10.2.5

1  弱电间设计中需要及时与电信业务经营者沟通5G部署的室分系统应用需求,尤其是对弱电间的空间占用、用电量等方面的需求。

10.3 建筑与结构

10.3.1

1  对于新建机房和层高较高的已有建筑,设备机房净高要求不小于3m,安防监控中心由于设有大屏显示,机房净高要求不小于4m。当利用已有建筑改建机房时,由于某些建筑层高较低,设备机房净高可适量降低,但也不要小于2.8m。在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还要综合考虑室内建筑空间比例的合理性,以及对建设投资和日常运行费用的影响。

2  规定变形缝不要穿过设备机房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主体结构的不均匀沉降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当由于设备机房面积太大而无法保证变形缝不穿过设备机房时,则必须控制变形缝两边主体结构的沉降差。

10.4 空气调节

10.4.1

1  电子信息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大量热,这些热量如果不能及时排除,将导致机柜或设备机房内温度升高,过高的温度将使电子元器件性能劣化、出现故障,或者降低使用寿命。此外,制冷系统投资较大、能耗较高,运行维护复杂。因此,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采用合理可行的制冷系统,对机房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节能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推进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助力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存量改造数据中心PUE不高于1.4,新建数据中心PUE限制在1.3以下。

2  机房内设备的散热量,通常以设备实际用电量为准。对设备机房内的电子信息设备的用电量不能完全掌握时,可参考所选UPS电源的容量和冗余量来计算设备的散热量。空调系统的冷负荷主要是服务器等电子信息设备的散热。电子信息设备发热量大(耗电量中约97%都转化为热量),热密度高,夏天冷负荷大,因此机房的空调设计主要考虑夏季冷负荷。

4  设备机房和监控室、辅助区的空调参数不同,需要分别设置不同的空调系统。

5  设备机房温湿度参考表15所示的环境指标要求进行设计。

6  设备机房专用空调的主机与室外机在安装高差和距离上都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在确定设备机房位置时,需要考虑机房专用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使电缆和冷媒管敷设线路尽可能的短。

10.4.2

1  设备机房维持正压可防止外部灰尘进入设备机房。设备机房与其他房间、走廊的压差一般不小于5Pa,与室外静压差一般不小于10Pa。

2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机柜的容量不断提高,设备的发热量将随容量的增加而加大,采用冷通道封闭设计方案可以有效降低能耗,保证电子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冷通道封闭采用模块化设计,包含配电、空调、监控、机柜及其结构系统以及若干个功能单元,均为标准化模块预制;设备机柜分两列放置,服务器安装上架后实现微模块冷通道的封闭,所有设备可灵活的在现场实现拼装,故微模块可作为一个独立的小型数据中心快速部署投入使用。

对于前进风/后出风方式冷却的设备,要求设备的前面为冷区,后面为热区,这样有利于设备散热和节能。当机柜或机架成行布置时,要求机柜或机架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的方式。机柜或机架面对面布置形成冷通道,背对背布置形成热通道,冷热通道隔离更有利于节能。机柜自身结构采用封闭冷通道或封闭热通道方式(如机柜采用垂直排风管方式)可以避免气流短路。

例如,设有12个机柜的设备机房,机柜采用800mm×1200mm冷通道封闭面对面布置,考虑UPS不间断电源装置、行级制冷空调等设备,机房面积大约需要在100mm2左右。

10.5 机房照明与静电防护

10.5.1

2  高效节能灯具通常采用荧光灯、LED灯等。照明灯具一般不会布置在设备的正上方,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小于0.7,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10.5.2

1  设备机房和辅助区中不使用防静电活动地板的房间,可铺设防静电地面,其静电耗散性能要求长期稳定,且不起尘。

10.6 环境要求

10.6.1

1  对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对商业信息有保密要求的建筑工程,通常采用设置电磁屏蔽室或采取其他电磁泄漏防护措施,电磁屏蔽室的性能指标需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2  对于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电源线缆都要通过电源滤波器进行处理,所有进入电磁屏蔽室的信号电缆也要通过信号滤波器或进行其他屏蔽处理,电源滤波器的规格、供电方式和数量需根据电磁屏蔽室内设备的用电情况确定,以防信息泄漏。

10.7 动环监控

10.7.1  机房的设备区内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并在机房进出门口、操作台、设备机柜等处设置监控摄像机,进行内部的防范和监控。机房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或采用双向出入口控制,有些重要的机房是禁区,需要严格把控。紧急情况时,出入口控制系统需要能接受报警联动信号,联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的门禁安全出口。

10.7.2  机房内设有空调设备可能发生水患,因此需要设置漏水检测和报警装置,并自带通信接口将信息上传给动环监控系统。

10.8 给水排水

10.8.1  对进入机房为本机房使用的给水管需要加装阀门,给水管道并采取防渗漏和防结露措施,以便在检修或出现故障时进行控制和处理。

10.8.2  挡水和排水设施用于空调冷凝水、加湿器的排水,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动作后的排水,防止积水。

10.9 灭火

10.9.1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可实现灭火和控制火情的效果,具有冷却与窒息的双重作用。

10.9.2  常用的气体灭火剂为七氟丙烷(HFC-227ea)和惰性混合气体,惰性混合气体的典型代表为IG-541。七氟丙烷的灭火机理是化学反应,惰性气体灭火机理是控制氧气浓度和窒息。气体灭火系统具有响应速度快、灭火后药剂无残留、对电子设备损伤小等特点。气体灭火系统自动化程度高、灭火速度快,对于局部火灾有非常强的抑制作用,但由于造价高,因此一般只有在重要的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内才会选择气体灭火系统。

10.10 机房工程设计界面

10.10.1~10.10.4  机房工程设计界面参考表16所示进行界面划分。

11 综合管线

11.1 一般规定

11.1.1  综合管线系统是智能化系统的基础设施,是各子系统正常运转的基础链路和共用通道。

11.1.2  智能化系统工程中槽盒和配管要求采用金属材料是出于屏蔽、抗电磁干扰的考虑,避免传输信号受到侵扰。

11.2 综合管线系统

11.2.1  考虑到建筑平面吊顶中管槽较多,有送排风管、水管、强电槽盒等,而且智能化设计中本身系统较多,不可能每个系统设置独立的槽盒,因此需要采用集约化原则将同种性质线缆合并设置在各槽盒中,从而减少水平槽盒的数量。水平槽盒宜分为通信槽盒、安防槽盒、广播槽盒、消防槽盒、楼控槽盒、无线对讲槽盒、车库管理槽盒等。

11.2.2  采用模压增强底(彩钢)电缆槽盒(无孔托盘)时,槽盒镀锌层厚度要求不小于26μm。采用热浸锌反腐层槽盒时,槽盒镀锌层厚度≥65μm(460g/m2)。垂直电缆槽盒内需要设有扎线架,便于固定线缆。

11.2.8  电缆槽盒、电线钢管在通过建筑物房中房时需要设置补偿装置,槽盒和钢管内的线缆也需要留补偿余量。

11.2.14  室外总体上综合管线敷设的要求,红线外的人(手)井、管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设计和实施,红线内的人(手)井、管孔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12 供电、防雷与接地

12.1 供电

12.1.1

2  采用UPS不间断电源装置不但可以全面改善供电质量,对整个智能化系统乃至网络数据起到全面保护的作用,还可确保市电断电和被人为破坏的特殊情况下,保证系统继续正常工作。

12.1.3

2  智能化系统向数字化、网络化方向发展,大多采用网络系统进行信息交换,因此对于电源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除需要提供该建筑物最高等级的正常市电供电外,还需设有UPS不间断电源装置作为后应急电源保障。

UPS不间断电源装置蓄电池容量计算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恒电流计算方法,另一种是恒功率计算方法。

(1)恒电流按公式(2)进行计算:

式中:C——蓄电池容量(Ah);

E——UPS输出功率(W);

T——电池后备时间(h);

Vbat——电池组电压(Vdc);

η——UPS电池逆变效率(0.90~0.95,根据机型选取);

K——电池放电效率(系数)。

K的选取按照表17:

按照计算结果,确定电池的Ah数。根据不同品牌电池选取合适的配置。

例如:某品牌新一代机架式高性能小容量UPS-ITA系列6kVA,电池组电压192Vdc(16节12V的电源串联),UPS电池逆变效率0.94,按满载4.8kW,后备时间2h计算。

C=4800×2/(192×0.92×0.7)=78Ah(估算值)选取12V85Ah的电池16节即可。若考虑电池使用随时间衰减等因素,在蓄电池容量选择方面可考虑再大一档的容量。

(2)恒功率按公式(3)进行计算:

式中:W——2V电池单体功率(W);

K——安全系数,取1~1.25;

P——负载额定功率(kW)

η——逆变器的效率,交流系统取0.95,直流系统取1;

N——2V电池单体串联数量;

α——电池温度系数(1/℃),当放电小时率≥10时,取α=0.006;当10>放电小时≥1时,取α=0.008;当放电小时<1时,取α=0.01;

t——实际蓄电池所在地最低环境温度。所在地有采暖设备时,按15℃考虑,无采暖设备时,按5℃考虑。

例如:某品牌UPS5000-E-50K-FM(2个25kW的功率模块),后备时间45min计算,直流电压384V即12V电池40节一组,UPS逆变效率1。

由恒功率计算公式得W=1×50×1000/1×40×6=208W/Cell。

根据某品牌6-FM-80E放电功率表得出终止电压在1.75V时后备45min的单Cell放电功率为118.8W/Cell,208/118.8=1.75。

所以某品牌UPS5000-E-50K-FM后备时间45min选用2组某品牌6-FM-80E蓄电池。

12.1.4  各智能化子系统对应急电源供电时间的要求是不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当行业规范、地方标准对应急电源时间有具体要求时,需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地方标准执行。当应急电源采用UPS不间断电源装置集中供电时,系统要根据各智能化子系统所需电源供电时间设置电源时序器进行控制,以满足各智能化子系统供电时间的需求。当设有应急发电机组时,UPS不间断电源装置集中持续供电时间可小于15min。表12.1.4内各子系统应急电源供电时间要求,并根据规范实时采用最新要求。

12.1.8

1  考虑到可控硅调光设备在工作时产生的谐波通过电源线路传播到扩声系统内,从而对扩声系统造成干扰,影响声音质量。采用不同的变压器供电,或采用变压器独立的供电回路供电能有效解决谐波干扰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加装滤波器来解决电源的干扰问题。

3  特别重要的会议室是指会议性质的重要性,如召开全国、地方两会的会议室、重要的国际性会议的会议室等。应急电源采用UPS不间断电源装置是提高会议电源可靠性的有效保障。

12.2 防雷与接地

12.2.1

2  光缆或电缆进出建筑物时所有金属加强芯或金属外皮,凡是金属的导体都需要与接地网相连,防止雷电波引入建筑物造成破坏。

6  电源线、信号线、馈线进出建筑物时要加装SPD装置进行防雷保护,同样是防止雷电波引入建筑物造成电子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

12.2.2

1  智能化系统接地采用共用接地系统,接地系统通常采用树干型结构,最终汇聚到总接地端子箱上。设备机房接地一般采用独立的接地导线直接接到总接地端子箱上。

3  采用M型或SM混合型等电位联结方式时,设备机房设置等电位联结网格,网格四周设置等电位联结带,并通过等电位联结导体将等电位联结带就近与接地汇流排、各类金属管道、金属槽盒、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进行连接。每台电子信息设备(机柜)采用两根不同长度的等电位联结导体就近与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

13 智能化工程实施

13.1 一般规定

13.1.1  智能化系统的建设目标和基础条件是智能化工程设计和实施的前提,需要完整、准确地把握,它决定了智能化工程实施方案的先进性、经济性、合理性;同时也决定了深化设计的准确性及实施运维效果,对智能化工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起着重大影响。而智能化工程面向不同使用方及业态的需求差异,使得定制化的要求也越来越多,设计及实施理应统筹考虑。

13.1.2  按照智能化于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对智能化工程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做了一些具体规定和要求,供智能化工程相关单位参考执行。

13.1.3  对智能化工程实施的前置条件做了相应要求,对于不符合后续工作要求的设计,需要补充完善或另行委托,以满足招标及实施条件。同时规范了建设单位、总体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的工作界面,避免职责不清、要求不明、标准不一的问题。

13.1.4  对于大型项目或复杂智能化系统工程,需要由具有相应系统设计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完成深化设计工作,避免后期因系统方案不完善、设计不完整、深度不够等引起返工甚至发生影响工期及质量等的事件,中小型智能化系统可先招标,由中标单位完成深化设计。

13.1.5  由于原设计单位对于整个项目负有设计责任,故要求智能化系统集成商完成的深化设计,需要经过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才能实施,避免出现颠覆性变更,对于智能化工程的功能、造价、工期、质量等造成重大影响。

13.1.6  通用工业项目建筑的种类较多,包括厂房、实验、设计、工艺、计量、检测、动力、物流等用房,对电磁干扰、环境噪声、空气污染、水污染等有防护要求的场所及部位,其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和实施,需进行统筹考虑,制定适合工业项目的特点,并满足日常管理、安全防护、安全生产等要求,且符合未来智能制造发展需求的方案。

13.1.7  智能化系统集成商先期完成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在满足建设单位功能预期的情况下,需充分考虑项目特点及要求,按照最优性价比的原则,选用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技术路线,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进行设计优化。然后进行项目实施等一系列工作。

13.1.8  智能化子系统众多,每个子系统涵盖的产品和品牌也很多,对于通用智能化系统,一般在技术文件中不能指定品牌及型号。除非关键性能指标、有特殊性的性能要求,其他厂家产品无法满足的,产品需要定制化的,需经专项论证确认无专门厂商提供类似产品的,否则不能按照定制化处理。复杂智能化工程要设置清标环节,保证项目的图纸、清单、设备的一致性、符合性和完整性,保护建设方的权益;未设置清标环节的项目,需要对中标单位的中标文件进行专项评审,评审会要由建设方组织召开,聘请5名及以上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中标文件的严谨性、符合性、实施效果等进行论证和评估,对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形成一致意见,并汇总形成报告。

13.2 智能化工程招标文件编制

13.2.1  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系列文件是工程实施的纲领性、法律性文件,是投标者编制投标文件、工程实施和工程竣工结算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做到系统、完整、准确,技术成熟可行、要求公正合理,消除矛盾、疏漏、含混不清的地方,方便投标人正确理解和把握,编制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投标文件。

13.2.5  工程量清单的设备、材料数量,请设计单位确认,避免遗失或错漏。大型或复杂系统内容较多,一般要聘请行业专家或机构进行专项论证及复核。

13.3 智能化工程招标工作

13.3.1  建设单位对智能化工程招标工作的全过程及结果负责,聘请咨询、设计、顾问、监理、代理等机构或个人的工作,并不能免除建设单位责任。

13.3.2  智能化工程招标工作一般可按以下流程进行:工程招标立项-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收集答疑问题-反馈答疑信息-收标书截止日收标书和投标保证金-开标并组织评标-投标文件澄清-评标报告-发布中标通知书-商务谈判-合同签订-退还投标保证金-进场施工准备等,特殊需要增减程序的,需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13.3.3  投标单位工作流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主要包括:查询招标信息-递交预审资料-购买标书-参加现场勘查-提出疑问-组织投标书编写-递交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澄清标书疑问-商务谈判-合同签订-退还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中标),对于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的商务和技术要求等事项,投标单位需要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招标单位有权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乃至做废标处理。

13.3.4  智能化工程招标为确保过程的公平性和实施交付的完整性,提出此项要求,避免因低价中标及层层转包而引起的质量、安全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13.3.5  特殊需要拆分招标的智能化工程,按最少化原则划分不同标段的界面、下作原则、协调机制等事项,并由智能化总承包单位总体负责管理和协调工作,避免因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协调不力而影响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从而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提高造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3.3.6  对于复杂项目评标,要由专业团队进行清标,并形成专门的清标报告提交给评标委员会参考,投标人修正投标文件中的错误及疏漏并书面予以确认(废标项除外),以保证招标的公平性,保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

13.4 智能化工程施工

13.4.1  施工组织设计是工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文件中一般包括:编制依据、项目基本情况、建设目标、组织机构、施工界面、实施方案、协调配合、施工计划、专业协调、现场管理、机具管理、质量控制、资料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卫生、成品保护、风险防控、应急预案、调试方案、试运行方案、培训、竣工验收、维护保养等内容,根据项目情况不同可进行调整或补充,中标后履行报审程序,通过后方可进场施工。

13.4.2  视频会议、指挥调度、融合通信、无线传输、网络安全、高清音视频、电磁屏蔽、软件定制化等特殊的智能化工程内容,需要专业的检测设备、技术流程、专业人员等才能完成指标测试和竣工验收的子系统,实施方案要聘请行业专家予以论证、评审、指导,也可聘请具有专业资质单位予以专项监理及验收。

13.4.3

1  施工前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备案,严格履行施工组织设计中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设计团队、管理团队、施工人员等认定程序,一旦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等签字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换;

2  项目经理对整个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等负全责,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报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进场履行职责;

3  项目经理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首先要求新经理到位,对全部资料和工作进行交接,且不能因此影响到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等事项;

4  技术负责人对于技术方案能否达到设计预期目标负责,所选系统指标及产品性能要满足设计要求,优先采用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的方案,系统应用有特殊要求的,需进行技术调研及方案比选,最终确定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技术验证。

13.4.4

1  工程实施前,智能化集成商要根据设计图纸及相关要求对智能化系统的环境条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智能化子系统满足深化设计及工程实施要求,如发现影响深化设计或实施的问题,可组织专题会议协商解决;

2  深化设计要求明确:系统功能、机房布置、设备选型、技术参数、路由统筹、管线综合、安装要求、安装大样、点位编码、接线排序、机柜排布、箱体定位、盘面接线、专业配合、条件复核、功能认定等要素,并以设计任务书、会议纪要、专项论证、专家评审等形式予以书面确定,形成设计过程文件,作为深化设计的依据;

3  智能化集成商组织专门的技术团队,对于招标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进行工程量、技术标准、功能要求、系统指标及产品参数等进行逐一核定并确认,编制符合国家设计深度规定的深化设计图纸及技术方案文档,经总体设计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13.4.5

1  签订合同后,中标单位收到图纸并进行技术核定,并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技术交底,主要解决设计图纸中的系统功能、技术规格、表述问题、错漏碰缺、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符、现场做法等事项,确保工程后续工作的有序进行;

2  智能化工程施工例会要有智能化专业设计师参加,便于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核定、安装配合协调、施工做法核定、变更洽商等事项;

4  专业协调主要解决本专业自身无法独立解决,需多个专业协调解决的工程问题,智能化工程实施中的专业协调包括:设计协调、施工协调、调试协调、运维协调等。按专业类型又可分为:综合性协调、多专业协调、专业间协调、专业内协调等;

5  对于复杂系统或专业化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要由智能化系统集成商牵头,相关厂家和技术人员做好协同配合,制定专门的调试方案。并召集建设单位、总体设计单位、专项设计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加。

13.4.8

1  智能化工程竣工后开始进行工程培训,按照合同约定的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人员、培训内容等执行,对培训考勤及过程等进行记录,对培训考核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  智能化工程培训工作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关系到智能化工程能否长期稳定运行。通常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和特点,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包括技术原理、管理流程、权限管理、故障排查、运维保养和注意事项等。

13.4.9

1  智能化工程按合同要求,一般要提供保修、保养服务直至保修期结束。复杂或重大项目,由于操作管理复杂,普通运维人员经过培训后也很难完全不依赖于集成商而独立管理和操作,因此集成商有必要提供人员和技术保障,具体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14 智能化工程运维管理

14.1 一般规定

14.1.1  设施管理、空间管理、应急管理、业务支持管理作为智能化工程的运维管理的四方面,涵盖了智能化工程运维管理各个方面。

14.1.2  利用信息模型(BIM)的三维可视化管理手段,有利于提高智能化工程的运维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14.2 智能化工程设施管理

14.2.3  智能化工程运维的设备台账管理,记录资产的基本信息,从采购价格、供应商信息到安装日期、使用维护过程中的具体信息等。具体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设备基本信息管理;二是设备位置信息管理;三是设备状态管理。其中设备状态管理的前提是对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基于设备特点及各异的实际情况,采取“大同小异”的管理办法。统一制定编码规则,编码规则不少于专业、子系统、组合类别、设备四级,并辅以位置属性,通过结构、位置二元属性的方法来描述具体的设备。

14.2.4  智能化工程运维的设备维修的三种类型,实施中需要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  预防性维修管理,主要来源于各专业检修规程,根据规程规定的标准工作和检修周期,由专业工程师导入系统,并为该工单设定工作所需时间、人力成本、物料需求,由系统按照日期自动派发工单,由责任班组完成检修活动。系统通过仿真计算维修计划、维修内容和维修预算,实时动态生成检修计划执行情况报表,有效地实现检修任务完成率的动态控制,提高了管理水平;

2  日常性维修管理,主要来源于设备日常保养、周期性检查或巡视发现的达到临界状态或已经超限的设备进行状态检修,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安排状态检修工作,对整个问题库实施报表管理,专业工程师或分管领导查看问题总共有多少,已经消除的有多少,已经纳入计划待处理的有多少等信息;

3  故障性维修管理,是维修管理一个重要的功能,授权全体职工发现现场设备故障后,均可通过系统创建故障工单,经专业调度扭转到责任班组处理,并记录发现问题时间、到岗处理时间、故障消除时间等主要节点时间,实现了对单例故障的全过程控制。同时对故障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系统可自动分析某类故障在某段时间的故障率。

14.3 智能化工程空间管理

14.3.2  最细颗粒度的空间是建筑物内的一个个房间或区域,统称为空间。这些空间是空间管理、空间规划和建筑空间设计的最小单位。

14.3.3  智能化工程空间管理通常按空间统计和空间里的资产进行管理分别具有以下功能:

1)智能化工程空间管理对空间统计管理:

a.分析各部门的空间库存信息;

b.产生空间库存与其毛面积、房间、服务面积、竖向及横向管线的关系;

c.提高的空间使用效率、降低占用成本;

d.根据空间收费及需求情况实现费用征收自动化管理;

e.链接建筑图与设施及基建数据,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f:优化空间使用分配及收费统计。

2)智能化工程空间管理对空间里的资产管理:

a.建立空间标准及设备手册;

b.建立家具及设备标准手册或财产卡;

c.实现搬动工作单的搬动统计;

d.实现设备分布报表;

e.建立标准的设备库存数量;

f.建立家具及设备报废数据;

g.建立员工搬动工作单;

h.建立搬动工作单表格。

14.4 智能化工程应急管理

14.4.2  智能化工程应急管理在某一个部位出现险情时,例如某一个位置发生火灾,管理平台能根据情况计算找到附近最近的灭火器,通知运维管理人员迅速拿到灭火器处置险情。

14.5 智能化工程业务支持管理

14.5.2

4  具体报表类型如下:

1)工作区的设备配置标准报表;

2)工作空间配置报表;

3)数据设备与外设报表;

4)空间插头分布情况报表;

5)网络设备与端口情况报表;

6)员工网段的网络设备情况表;

7)各网段的网络设备情况表;

8)服务器端软件清单;

9)员工与数据设备表;

10)使用电子设备表定位员工;

11)音视频接口及多重扩展表;

12)设备移动需求报表;

13)生成电信工作需求报表;

14)工作需求预订表:

15)关闭工作需求状态。

14.5.4  智能化工程业务支持可与任何类型的ERP系统,如SAP、Oracle或任何其他ERP或财务系统进行集成,为附加有财务信息的CAFM活动提供了技术控制功能,用于处理预算问题,将问题分配到成本中心,提供技术信息。如一个工作指令是否完成或一个租户使用了多少超过正常租赁合同之外的附加服务等。

14.5.5  智能化工程业务支持通过直观且独立的网络能够处理新的故障请求,并制定维护时间表,明确具体的维护设备、维护过程和维护进度等。

14.5.6  业务支持能生成格式化的报告并纸面打印输出、数据透视表的实时数据分析、从不同的维度或图形表对数据进行检查、用于跟踪具体活动发展和进程的趋势报告,并以此做出正确的决定。

好用的建筑标准规范查询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