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earance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3-2016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3-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6年9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6]13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要求,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在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9日
前言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安排,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地坛医院、广州第八人民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各级各类传染病医院现状情况,在总结我国传染病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案例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了本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即: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和设备配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有关单位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地坛医院
广州第八人民医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主要起草人:黄锡廖 辛春华 林向阳 涂路 刘颖 王健 刘强 吴翔天 曲怡然
主要审查人:黎定高 林琳 秦咸悦 万钧 陈立军 辛衍涛 金荣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染病医院建设,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传染病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流程科学、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总体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的改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并做好分期建设中的卫生安全防护。
第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传染病发病率和服务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九条 传染病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般为0.5: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250床以下、250床~399床和400床及以上。
第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医疗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用房。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医疗设备包括医疗诊断、检查和治疗等设备。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太平间、垃圾收集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传染病医院,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和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传染病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执行。
第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传染病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买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传染病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十六条 作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临床实习医院的传染病医院,其教学用房应按表3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表3 传染病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郡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十七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确定。
第十八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配置采暖供热系统,如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应按有关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条 传染病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宜设置在人口密集区域。
二、患者就医方便、交通便利地段。
三、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四、有比较完善的市政公用系统。
五、不应临近易燃、易爆及有害气体生产、贮存场所,不应临近水源地。
六、不应临近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贮存,家禽、家畜饲养、产品加工等企业。
七、不应临近幼儿园、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或场所。
在综合医院内设置独立传染病区时,传染病区与医院其他医疗用房的卫生间距应大于或等于20m。传染病区宜设有相对独立的出入口。
第二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卫生安全、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和应急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明确,科学组织人流物流,做到洁污分区、切断传染、擗免感染。
四、主要建筑物有良好朝向,建筑物间距应满足卫生、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要求。
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保证使用功能与传染病防护隔离卫生安全的前提下,建筑物应合理组合、适当集中。
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及室外活动用地、停车用地、堆晒用地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等。
第二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应设置足够的急救车及小型汽车停车位。停车场内应按院外院内车辆分区布置停车位。传染病医院宜设置专门的汽车冲洗消毒站。
第二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单独新建时,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1~2。
第二十五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传染病医院绿地率不官低干30%。
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设备配置
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不同规模等级以及当地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筑宜采用多层形式,用地特别紧张的医院可建高层。
第二十八条 传染病医院的各类用房及配套设施应保证建筑结构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规范的要求。传染病医院的门急诊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的结构及系统配置应具备今后改造的灵活性。
第二十九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医护人员和患者生理、心理健康,做到色彩明亮、线条简洁、防止积垢、便于清洁、有利消毒。
第三十条 传染病医院建筑物围护结构、屋面、外窗应使用气密性、防水构造良好的产品,门、墙角及走廊双侧及转角处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及当地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三十三条 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住院部等用房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棚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应采用防眩光吸顶灯。
二、内墙墙面选用耐擦洗、难积污、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墙体构造应牢固。
三、患者使用房间及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负压隔离病房墙面、地面及天棚以及门窗应选择无缝隙、气密性好的产品材料。
五、卫生洁具、洗涤池等建筑配件应选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排汽措施,楼地面排水应通畅且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布网。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冷热水系统设置应安全可靠。
第三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院内部各种用电负荷应根据其负荷级别采用相应的供配电方式。
第三十八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传染病医院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根据用房需求确定换气次数、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并保证各区域空气有序压力梯度。
第四十条 传染病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通信与信息网络、消防、安防及机电设备监控等智能化基础设施系统。
第四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的病房护理单元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当兼作探视系统时,宜具有探视预约审批、身份核实、探视时长控制等功能,并可实现探视者与病人的语音和视频双向互动。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三条 传染病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医用气体废气、废液应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四条 传染病医院应建设医院污水、固体污物的处理设施,医院污水的排放和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放与处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应根据传染病医院功能定位、所承担的任务和服务对象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二、设备装备水平应与传染病医院开展的业务范围、工作量及医疗人员的技术水平相适应。
三、设备配置要坚持成熟、实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2倍~3倍确定。负压病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放射检查室等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功能用房,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四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3-2016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近年来,各地均在开展传染病医院建设,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建设中规模不统一,差别较大。因此,制定本标准,对于规范和指导传染病医院建设,确保决策科学、投资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根据我国传染病医院的实际状况,参照国外传染病医院,并广泛征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以及建筑设计单位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也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决策、初步设计审查以及工程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 在我国,传染病医疗与防治的任务主要由两类机构承担。一类是专门的传染病医院,另一类是设在综合医院的传染病区。本建设标准的内容适应于传染病医院的新建项目。现有传染病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应综合考虑原有条件参照执行。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并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同时传染病医院建设应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改善病人的就诊和住院条件以及医护人员工作条件。
第五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当服从城乡建设与发展的全局,并与城镇已有卫生资源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确保配置合理。
第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避免见缝插针、盲目建设,提高科学合理性。对已有传染病医院进行改、扩建时也应事先对院区的建设条件,特别是周边环境条件包括环境安全、交通流线等进行必要的调研评估,做好项目前期策划。
第七条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传染病医院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本条明确了新建传染病医院规模的原则。
第九条 据统计国内传染病医院的日平均门诊量与急诊量较低,与编制床位的比例约为(0.5~1):1,这是因为综合医院内一般均设有传染病门诊,一些传染病病人在此初诊后再转诊至传染病医院。为提高传染病医院的利用率,提倡传染病医院兼负担周边居民的非传染病医疗服务任务,在此情况下日平均门诊量与床位编制的比例可放宽至1:1。
第十条 传染病医院规模以床位为单位,并以此核定配置其基本医疗设备、建筑面积和医护人员数。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规模较小,相关配置按其规模核定。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传染病医院的建设项目构成。根据传染病医院所需要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四大任务,按照科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传染病医院的房屋建筑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等七个部分组成。科研和教学设施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现有传染病医院的建筑面积差别较大。与综合医院相比较,传染病医院的门诊急诊部因日平均门诊量相对较小,门诊及医技科室面积比例亦相应小一些,但其住院部则因为洁污分区分流的要求,走道、缓冲前室等辅助面积相应增加,因而加大了住院部在医院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两者相比,传染病医院与综合医院的床均面积大体持平。本条亦提出了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床均建筑面积的参照标准。
第十三条 本条确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在传染病医院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现有传染病医院各部分面积占比数据进行调查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通过对现状调查资料的分析研究,并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确定预防保健工作人员的人均工作用房面积为20m2。
第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中专门从事科研工作人员数量不多,编制也少,但科研工作与临床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且大多数临床高级人员均有科研项目并定期进行科研工作。因此,本建设标准确定承担科研任务的传染病医院,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增加科研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其公用配套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与医院共用。在建设科研用房的同时,配套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中间实验动物室是医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建筑面积可另行增加。
第十六条 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传染病医院有三种类型,即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临床实习医院,因此本建设标准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确定了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大型医疗设备并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确定各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医院就诊的患者、探视的家属等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应综合考虑合理安排,大部分地方对医院建设停车场亦作专门规定。
第十九条 目前,冬季采暖已不仅限于寒冷地区,但也并非所有医院都需要采暖设施。医院建设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采暖方式的不同,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四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二十条 传染病医院选址应特别注意环境保护要求,尤其要注重院区污、废水排放,医疗废弃物的处置等,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安全。同时,还应考虑传染病医院内环境与院区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以及是否方便病人就医、就近利用市政原有设施等综合因素。
第二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规划应坚持卫生安全、布局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并预留可扩展建设空间,该空间也可以提供作为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时搭建临时应急设施之用。后勤保障部门宜靠近使用负荷中心,缩短管线节约能耗。
传染病医院建筑与院区外建筑的卫生间距应大于或等于20m。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建筑与医院其他建筑间的卫生间距应遵守同样规定,传染病区宜设有相对独立的出入口。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了传染病医院建设用地包含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为适应发展需要,各地城市规划交通部门相继制定了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医院停车位标准。无论是新建或改扩建传染病医院均需满足相关规定。为满足院区卫生防护要求,宜在院区设置汽车出入冲洗消毒场。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传染病医院良好的环境质量,本建设标准通过对现有传染病医院调研资料的综合分析,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需要和图例测算,确定了传染病医院建筑密度和建设用地容积率。
第二十五条 传染病医院要求有足够的绿化用地,为病人和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康复和工作环境。绿地空间对医院的功能分隔、卫生防护、空气净化、减少污染和营造微小气候,都具有重要作用。本条针对新建院区,改、扩建项目提出了绿地率要求。
第五章 建筑标准和设备配置
第二十六条 建筑标准应遵循经济适用、卫生安全、美观的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理气候包括项目建设地段条件情况各不相同,建筑方案与标准应针对项目所在不同地区的气候特点、承担医疗任务的不同规模等级、经济技术水平等区别对待合理确定。
第二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宜采用多层建筑,不仅可以节约投资,方便病患者户外活动,亦有利于应急时紧急疏散,如因用地紧张,采用高层方案时,需考虑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传染病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场所,其结构安全相当重要。医院内务类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医疗设备、医疗技术与装备更新速度很快,门诊、医技等功能用房的重新布置与改造几率较高,医院建筑结构及系统配置要具备改造的灵活性。
第二十九条 传染病医院的装修及构造节点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应考虑医护人员和病人的生理、心理特点,运用色彩、图案、材质等形成优美空间,医疗构造节点要简洁、少缝,防止积垢,便于清洁,有利消毒。
第三十条 传染病医院建筑外围构造设计(包括屋面外墙、外门窗以及构造节点)应注意其热工及防水性能、节能与防渗漏。用水房间如厕所、浴室、备餐开水间等应注意防水防潮设计,医院中由于大量使用各种推床、轮椅、推车,转角处墙角、门角等应采用防碰撞构造节点。
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建设应按照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在院区内患者活动区域范围内,包括出入通道、电梯、卫生设施等处设置专用入口坡道、走道扶手、卫生洁具助拉手、电梯低位按钮等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二条 医疗建筑能耗较高,系统设计及配置应严格遵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确保降低运行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条对传染病医院中各医疗功能用房的室内装修提出了包括易清洁、耐腐蚀等一般性要求。
负压病房、负压手术室为传染病医院中采取特殊气流控制的部门,由于气流组织有特殊要求,以上房间的门窗要求选用气密性好、构造严密的产品。墙面天棚应注意缝隙严密,避免透气漏风,影响负压效果。
第三十四条 本条所列的几类用房,在使用过程中常年遭受蒸汽和水的侵扰,屋顶和墙面潮湿不干、腐蚀严重,甚至发霉、破损、脱落,加之地漏安装不规范,使得地面长期积水发生渗漏,影响工作,造成污染。为此,本条明确提出要从设计施工阶段就应解决蒸汽排放和楼地面的排水与渗漏问题。
第三十五条 实践证明,对蒸汽、冷热水和冬季供暖采用分区专线布网供应,既便于日常的维修与管理,又可以节约能源。由于医院建筑内的管道种类多、线路长,遇有较大故障就要凿墙断壁,甚为不便,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有利于日常的维修、保养和今后改造。
不少医院的室外管沟不但低矮狭窄,且由于没有采取防水措施,沟内积水严重,不仅腐蚀管线,也不利于维修。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渗入,以便于维修、改造和通风。
第三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生活用水水质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以避免产生水质污染;冷、热水系统设置应合理,确保传染病医院生活用水安全可靠。
第三十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供电应参照综合医院设计标准,一般情况下引入双重市政电源供电,有特殊困难的地区或经技术经济比较更合理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引入一路市政电源、自备一路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的方式供电。
第三十八条 由于传染病医院工作性质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防火和消防工作尤为重要。因此从设计、建设到使用、管理,每个环节都应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并应制订突发火灾时的紧急灭火和疏散方案,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由于传染病医院多数功能房间都有通风换气量和区域压力梯度要求,必须设机械通风才能满足。
第四十条 本条明确了传染病医院智能化系统的配置应与其建设的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相一致,而通信与信息网络、消防、安防及机电设备监控则是必备的基础设施系统。
第四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的病房护理单元应设置视频监视系统,主要用于限制区的医护人员对隔离区的病人进行远程监护,并实时录像。当兼作探视系统时,可在护士站对探视预约、探视时长控制、探视人员与病人的身份确认等进行统一管理,并可实现探视语音和视频的双向互动。
第四十二条 医院标识要完善、简洁、清晰、内容明确,而且要有无障碍标识。
第四十三条 医院在建设液氧站或制氧机房以及架设管线时,要留有未来发展余地;负压吸引泵站、手术麻醉废气系统的废气、废液需应经过处理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四条 医院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传染病医院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做到与医疗用房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保证医院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确保医院安全。
第四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传染病医院设备配置的原则。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投资估算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根据近期进行的传染病医院工程建设投资测算,其工程造价与同地区的一般民用住宅相比要高出1倍~2倍左右,主要原因是传染病医院建筑要求有严格的洁污分区与分流,交通面积增加,洗手盆池等卫生设施较多,在设有中央空调的传染病医院中,一些医疗用房如负压病房、ICU等,比综合医院有特殊之处,以上多种因素均相应增加了建设投资。
第四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传染病医院应进行经济评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