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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建标149-2010

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建标149-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1年2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22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编制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小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前言

《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的要求,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会同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共同编制完成。

本标准主要针对县城以下建制镇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提出建设内容和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和部门共同审核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九章,包括:总则、工艺技术路线及建设规模、选址、工艺设计与技术指标、配套工程、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筑与建设用地、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经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粮科大厦7楼,邮政编码:10003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编制组成员:任树本、王文松、刘振峨、江细柒、黎定高、杨春松、杭世珺 王起 李成江 邓志光 张诵祖 赵利君

编写组成员:王文松 黎定高 杨春松 王琦 刘淑玲 靳俊平 龙卫泽 李元宁 刘树峰 刘东阳 梁雅斌 胡海金 林伯伟 陈会良 鲍洁 于明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确定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标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编制、评估和审核(含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应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节约投资、节约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政策和相关行业规定,并遵循因地制宜、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小城镇生活垃圾提倡分类收集,对混合垃圾应进行分拣,并分类处理。

第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建设规模为100t/d以下的垃圾填埋场和50t/d以下的垃圾自然发酵(堆肥)厂及垃圾焚烧处理厂。

第二章 工艺技术路线及建设规模

第二章  工艺技术路线及建设规模

第六条 小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分拣后,对不可利用的无机物宜就近简易填埋;对可降解的有机物应进行自然发酵或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理;对不可降解的有机物应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理。

第七条 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包括收运设施、处理和处置设施两部分。

第八条 收运系统的车辆应集中管理、统一调配。

第九条 处理处置工艺应根据技术经济综合比较,择优选择填埋、自然发酵(堆肥)、焚烧和其他适用工艺。

第十条 建设规模按日处理能力分级宜符合下列规定:

1.填埋:Ⅰ级日处理能力为50~100t/d;

Ⅱ级日处理能力为≤50t/d。

2.焚烧:日处理能力为≤50t/d。

3.自然发酵(堆肥):日处理能力为≤50t/d。

注:以上规模分级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第三章 选址

第三章  选址

第十一条 处理场(厂)的选址,应结合有关规划,具备基本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交通方便、运距合理,远离人口密集居住区,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低。

第十二条 场(厂)址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地震断裂带、活动的坍塌地带、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2.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3.洪泛区和泄洪道。

4.填埋库区和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5.拆迁量大或基本农田地区。

第十三条  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填埋库区与渗沥液调节池边界距人畜居住栖息地400m以上,但山区、丘陵地区如有天然屏障阻隔,距离可减少到300m。

3.填埋库区与渗沥液调节池边界距河流、湖泊50m以上。

4.山区、丘陵地区中的填埋库区上游汇水面积不宜超过0.3km2

5.自然发酵和焚烧厂应充分利用已建或拟建的垃圾处理基础设施。

6.场(厂)区防洪不低于城镇或附近地区防洪标准。

7.处置场(厂)服务年限(尤其是垃圾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0年。

第十四条  选址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场址候选和预选:通过踏勘对场地的地形、地貌、植被、地质、水文、气象、供电、给排水、覆盖土源、交通运输及场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推荐2个或2个以上场址。

2.场址确定:对预选场址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及环境比较,推荐拟定场址,对拟定场址进行地形测量、初步勘查和初步工艺方案设计,完成选址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场址。

第四章 工艺设计与技术指标

第四章  工艺设计与技术指标

第十五条  分拣后的无机物或无害化处理后的垃圾就近进行简易填埋,接收垃圾在倾倒过程中宜进行摊铺,达到一定高度时对其进行覆盖。

第十六条  卫生填埋场,填埋库区底部自然粘性土层厚度不小于2m、边坡粘性土层厚度大于0.5m、且粘性土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5cm/s时,一般选用自然防渗方式。

第十七条 不具备自然防渗条件的填埋场采用人工防渗,在库底及边坡设置防渗层,采用厚度1mm高密度聚乙烯(HDPE)土工膜或6mm膨润土衬垫(GCL)。库底膜上下铺设的土质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0.3m。库底膜上隔离层土工布不应大于200g/m2,边坡隔离层土工布不宜大于300g/m2。地质条件合适时也可采用垂直帷幕灌浆防渗。

第十八条  卫生填埋场应设置的工程措施有:

1.在对场地和边坡进行适当修整、满足防渗系统敷设要求的基础上,设置地下水和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填埋库区底部应有纵、横坡度,纵、横向坡度均不应小于2%;天然防渗的填埋场采用盲沟收集渗沥液,人工防渗的填埋场采用盲沟内设置穿孔管收集,渗沥液导出管(穿坝)宜设置2根。

2.渗沥液调节池容量应按多年逐月平均降雨量产生的渗沥液量与渗沥液处理规模综合平衡确定。渗沥液处理应优先考虑用于填埋场回灌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应设置独立的洪雨水截排系统,防洪标准应满足当地的设防要求,总库容量较大的填埋场,填埋区及防渗工程宜分区、分阶段建设。一期防渗层按3~5年考虑。

4.应设置填埋气体的收集导排系统,同时填埋作业区周围应设置蚊蝇消杀设施。

5.填埋场场内永久性道路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露天矿山道路三级标准设计,宜采用次高级路面;填埋区内临时作业道路采用中级路面。路面宽度一般3.5m,适当设置错车道。

6.监测井不宜少于2座,上下游各一座。

7.坝体工程应结合当地工程地质条件,遵照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坝体结构型式,就地取材。

8.一般不专设防火隔离带。

第十九条 填埋场主要工艺设备应根据日处理量和作业区、卸车平台的分布设置,参照表1选用。

表1填埋场工艺设备选用表(台)

注:卫生填埋机械使用率不得低于75%。

第二十条  自然发酵处理以无害化为主。主体工程宜包括前处理设施、发酵设施和后处理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自然发酵一般采用静态好氧发酵工艺,包括仓式静态好氧发酵和条垛好氧发酵工艺、兼氧型条垛发酵工艺。

第二十二条  自然发酵可结合农业废弃物及人畜粪便进行混合发酵或设置沼气池,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有条件的城镇,也可采用厌氧发酵和填埋相结合的工艺。

第二十三条  焚烧厂不设置前处理设施,不接收未分拣的混合垃圾。

第二十四条  焚烧厂宜建设一条生产线,适当考虑余量。

第二十五条 采用焚烧处理,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40km范围内不宜建设2座焚烧处理设施。

第五章 配套工程

第五章  配套工程

第二十六条  垃圾处理场(厂)用电由当地电网供给,用电负荷等级宜按三级负荷设计。

第二十七条 垃圾处理场(厂)用电有条件时可由邻近变电所低压供电。需设变电设施时,宜采用杆上变压器形式,一般不设土建变电所。变压器宜采用油浸变压器。

第二十八条  变压器采用高压熔断器保护,10kV开关采用高压负荷开关,低压开关柜宜采用固定开关柜。

第二十九条 生产用电设备的控制与连锁应遵循简单实用的原则,不宜设置PLC等复杂控制。

第三十条  静态好氧自然发酵仓内照明按防爆标准设计。

第三十一条  垃圾处理场(厂)生活用水宜就近使用市政供水,也可因地制宜采用其他水源。

第三十二条 场(厂)区内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要求。一般不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场外道路车行道宽度3.5m,适当增加错车带,路面结构宜采用次高级路面。

第三十四条 附属建筑宜设置必要的采暖、通风设施。

第三十五条 宜设置地磅计量和洗车等设施。一般不设置化验、检验、维修和加油等设施,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六条 垃圾处理场(厂)生产及作业区内应有防尘、除臭、灭蝇、灭鼠和消毒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场区建(构)筑物中甲烷含量不得超过1.25%(体积百分比)。

第三十八条  垃圾处理场(厂)区内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测设施及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配电间应有高压警示标牌。

第三十九条  垃圾自然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可进行焚烧、填埋;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

第四十条 焚烧处理厂垃圾储坑中的渗沥液直接喷入焚烧炉焚烧处理,自然发酵渗沥液采用回喷到堆体或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第七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七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四十一条 建(构)筑物应经济实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不应进行特殊装修。

第四十二条  自然发酵、焚烧厂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200m2;填埋场控制为:Ⅰ级50~200m2,Ⅱ级50~100m2

第四十三条  自然发酵、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控制在10000~15000m2以下,填埋区占地宜达到每平方米填埋5~10m3垃圾。

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四十四条  垃圾焚烧厂宜采用三班制,其他垃圾处理场(厂)宜采用单班制。

第四十五条 垃圾处理场(厂)不设专职管理人员。填埋场宜设3~10人,自然发酵厂宜设4~10人,焚烧厂宜设5~15人。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六条 新建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评估、审批(含核准、备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照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以及价格变化的情况,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四十七条  新建卫生填埋场每立方米库容投资估算参照表2执行。

表2新建卫生填埋场投资估算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指标低值,建设规模小的取指标高值。

2.在填埋场场址状况相近的条件下,总库容较大的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较低。

3.指标中不包括收运系统、独立渗沥液处理设施、征地拆迁、临时占地、各项赔偿和场外工程投资。

第四十八条 新建自然发酵厂投资估算指标可控制在5~8万元(t/d)。

注:1.对于全封闭自然发酵系统和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高的自然发酵系统取上限。对于敞开式自然发酵系统和机械化水平低的自然发酵系统取下限。

2.建设规模大的取指标低值,建设规模小的取指标高值。

3.指标中不包括收运系统、独立渗沥液处理设施、征地拆迁、临时占地、各项赔偿和场外工程投资。

第四十九条 新建焚烧厂投资估算指标可控制在40~60万元(t/d)。

第五十条 处理场(厂)建设工期指标控制在6~12个月。

注:所列工期从破土动工计,至工程竣工止,不包括非正常停工。

第五十一条 新建填埋场运行费用可按下列指标控制,50~100t/d,20~40元/t;≤50t/d,40~50元/t。

注:所列费用不含折旧费。

第五十二条  新建自然发酵厂运行成本指标控制在15~50元/t。

注:1.指标不包含折旧费。

2.指标不包含自然发酵残余物处理所需设施运行费用。

3.对于敞开式自然发酵系统和机械化水平低的垃圾自然发酵系统取下限。

第五十三条  新建焚烧厂运行费用可按60~150元/t控制。

第五十四条 处理场(厂)工程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评价。

附录 名词解释

附录  名词解释

1.小城镇生活垃圾:集约化乡镇所在地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生活废弃物,以及街道清扫、商店学校等产生生活废弃物的总称。

2.分类收集:将垃圾中的各类物质按一定的类别收集的行为过程。

3.简易填埋:分拣后的无机物(以渣土及砖石为主)或无害化后的生活垃圾进行简单处置的过程。在处置这部分垃圾的过程中应设置必要的工程设施,如:填埋库区四周设置简易的截洪沟,设置必要的垃圾坝和填埋机具;在填埋作业过程中采取必要的覆土及灭蝇措施等。

4.简易截洪设施:指在填埋区外围坡地沿等高线开挖或砌筑的雨水导排水沟,用以拦截及排泄填埋库区上游坡面或填埋库区外部汇水,不采用内衬干砌或浆砌石形式的水沟。

5.自然发酵:指对分类或分拣后有机物含量高的生活垃圾,在自然堆放条件下进行好氧、厌氧或兼氧的生物降解过程。

6.静态好氧自然发酵:生活垃圾在有氧和处于静态条件下完成生物降解的过程。

7.仓式静态好氧自然发酵:生活垃圾处于密闭的建筑物内,在有氧和处于静态条件下完成生物降解的过程。

8.条垛自然发酵:生活垃圾堆成条状,在有氧条件下完成生物降解的过程。

9.填埋库区:填埋场中用于填埋垃圾的区域。

10.垃圾坝:由粘土、石渣和块石等建筑材料筑成,起到阻挡垃圾形成填埋场初期库容的堤坝。随地形不同,有些填埋库区需要设置垃圾主坝和若干垃圾副坝。

11.人工合成衬里:利用人工合成材料铺设的防渗层衬里,如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等。采用一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单层衬里;采用两层人工合成衬里铺设的防渗系统为双层衬里。

12.盲沟:位于填埋库区底部或填埋体中,采用高透水性材料导排渗沥液的暗渠(管)。

13.调节池:在渗沥液处理系统或渗沥液排出场(厂)外前设置的具有均化水质、调蓄水量功能或兼有渗沥液预处理功能的构筑物。

14.填埋气体:填埋体中有机垃圾分解产生的气体,主要成分为甲烷和二氧化碳。

15.覆盖:采用不同的材料铺设于垃圾层上的实施过程,根据覆盖的要求和作用的不同分为日覆盖、中间覆盖和最终覆盖。

16.填埋场封场:填埋作业至设计终场标高或填埋场停止使用后,用不同材料进行覆盖的过程。

17.帷幕灌浆:在相对具有隔水层的地质构造中,将一定比例的浆液以适当的压力灌入地基孔隙或裂缝中,以减小透水层渗流量的工程措施。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条文说明

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标准编制的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人口迅速增长,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相应增加,而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十分滞后,城镇生活垃圾基本未得到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日趋严重。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小城镇环境质量,需要加快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

由于我国小城镇综合条件差异较大,大部分地区经济水平不高,工业污染少,环境容量较大;部分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环境容量小;而大多数小城镇生活垃圾灰分大(无机物多)、夏季含水率更高。本标准是针对我国小城镇生活垃圾成分特点及经济水平总体不高的现状制定的。

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针对城市而言,参照了发达国家类似项目的建设标准制定,要求相对较高,附属设施齐全。如:焚烧项目,要求设施齐全,自动化水平较高;自然发酵项目,以自然发酵产品的利用为目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农用肥标准,处理设施相应齐全且自动化水平较高;卫生填埋场,防渗要求高,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标准。我国大多数小城镇垃圾产量少、经济水平不高,如按该建设标准建设,小城镇垃圾处理项目投资大、运行成本高,无法实现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针对小城镇特点,适当调整现行标准,制定专门适用的建设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条  本条阐明标准的用途。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投资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为工程项目的建设提供应遵循的原则,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条规定小城镇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状况。我国小城镇经济发展水平总体较低,因此,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应做到经济合理、简单实用,确保“建得起、能运行”,发挥项目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四条 本条是小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处置的总体原则。由于我国小城镇垃圾产量小,无机物含量高,因此在源头将垃圾分类收集或混合垃圾就地分拣易于实现,在此基础上分类处理,以减少运输量和运输费用,降低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

第五条 本条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中的小城镇是指县城以下建制镇。农村集镇、大型工矿居民点、农场居民点、村级或其他居民点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执行,人口较少的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建设规模为100t/d以下的填埋场和50t/d以下的自然发酵、焚烧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亦可参照执行。

全国小城镇2万人以下的镇占90%左右,其生活垃圾产量远低于50t/d,考虑到分拣后不同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可能,因此本标准确定填埋场在100t/d以下,自然发酵、焚烧处理厂在50t/d以下。

第二章 工艺技术路线及建设规模

第二章  工艺技术路线及建设规模

第六条 本条是对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处置工艺作出的原则性规定。

由于以渣土、砖石等无机物为主的垃圾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小,采用就近填埋处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对可降解的有机物进行自然发酵,实现无害化,可减少末端处理量、运输量和运输费用,降低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

对于原生垃圾有机物含量较高(50%以上)的小城镇生活垃圾,也可选择直接自然发酵无害化处理后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

部分地区如果垃圾产量较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不易实现分拣,其混合垃圾可选择集中卫生填埋,但要严格控制,需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第七条  本条是说明项目的建设内容。收运设施应在纳入收集范围的城镇统一设置,其中包括垃圾箱(桶)、转运站、收集运输车辆等。处理处置设施应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填埋、自然发酵、焚烧等工艺技术。

第八条  本条是收运车辆配置及管理的原则。为充分发挥收运车辆的效用,宜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考虑车辆配置,集中管理、调配。收集车辆以拖拉机、板车、三轮车为主,转运车辆宜采用自卸车。

第九条  本条指处理处置工艺类别,包括填埋、自然发酵(堆肥)、焚烧和其他适用工艺。分类或分拣后的无机垃圾和经过自然发酵无害化处理后的有机垃圾,选择填埋;分类或分拣后可降解的有机垃圾,选择自然发酵处理,以无害化为目的,不强调资源化利用和要求自然发酵成品的市场销售。热值大于5000kJ/kg的垃圾,宜考虑采用焚烧工艺。条件合适时可以采用上述工艺的组合,但应尽量简化处理处置方案,使处理处置设施具有可操作性,真正做到建得起、运行得起。其他适用工艺是指可靠的新的工艺技术路线。

第十条  本条是对项目建设规模进行等级划分。对填埋场建设规模作了分级定量规定,对自然发酵厂、焚烧厂的建设规模作了定量规定。

第三章 选址

第三章  选址

第十一条  处理场(厂)的选址应结合当地城镇规划和环境卫生规划要求。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应打破乡、镇的行政区划,要以县(或市)为单位进行规划,分片设置垃圾处理工程,服务半径至少20~30km,最大可达到50km。在同一个行政区40km运距范围内不应设置2座垃圾卫生填埋场,鼓励跨区建设。这样既有利于管理,又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更重要的是避免大面积的环境污染隐患。

因为垃圾处理场(厂)运行过程中散发气味、招惹蚊蝇等对环境的影响,因此与居住区应该有一定的防护距离,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控制距离大于500m;场(厂)址地质条件要求能够满足建(构)筑物的承载要求和垃圾堆体的堆载要求,主要是为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从经济角度考虑,必须结合交通运输、供电、给排水、土地征用、成品就近使用等综合因素。

第十二条  此条主要是为保证设施安全,防止污染扩散,指出场(厂)址选择应避开的区域。

第十三条  此条主要是选址要求。

1.主要是对居民和周围的环境影响。

2.考虑到填埋场的气味与蚊蝇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制定了距人、畜栖居点500m以外的要求。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少、垃圾产量小、无机物含量高,因此卫生防护距离适当放宽;在山区、丘陵地区,居住人在视觉上不能通视,居民心理产生的影响也相应减少,同时牲畜与蚊蝇的迁徙路线也相应加长,因此卫生防护距离可进一步减小。

3.主要是从安全的角度考虑,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4.上游汇水面积过大,会造成截洪、排洪费用增加;截洪沟断面的计算与众多因素有关,简化计算的结果,以填埋库区两侧均设截洪沟,一条截洪沟出水口的过水断面一般不宜超过0.5~1.0m2、由水力坡降决定的水流流速按1m/s考虑,利用Q=KFn公式反推算,K值一般在8~20之间,取中值14求得上游的汇水面积在0.14~0.21km2,由于地区不同、降雨量不同、截洪沟的水力坡降不同、流速不同,所以汇水面积上限值宜控制在0.3km2以 内。

5.从选址和经济角度考虑,更为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6.主要是考虑处理场(厂)防洪安全,避免洪水破坏造成二次污染。

7.垃圾处理设施选址相当困难,尤其是填埋场选址,受地形或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等限制条件较多,有的乡、镇选择不出合适的垃圾处置场地,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就无法解决。因此,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应打破乡、镇的行政区划,宜选择满足较长使用年限的场址。

第十四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垃圾处理场建设数量增长较快,大多数城镇非常重视选址,为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打下良好的基础;但目前还存在不能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选址的现象,尤其是小城镇,造成基建投资过大,甚至出现严重的二次污染。选址应由建设、规划、环保、环卫、设计、国土管理、水利、卫生防疫、地质勘察等有关部门参加,避免选址时对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与规划不了解,造成后期工作的反复,浪费资金和时间,因此本条对此作了规定。

第四章 工艺设计与技术指标

第四章  工艺设计与技术指标

第十五条  本条是解释简易填埋的做法及所接纳废物的条件。由于分拣后的无机物和无害化处理后的垃圾对环境影响小,采用简易填埋较为经济合理。

考虑分拣后的无机物中仍可能夹杂部分有机物、可燃物等成分,因此在处置这部分垃圾的过程中应设置必要的工程设施,如:在填埋作业过程中采取必要的覆土及灭蝇措施;设置简易的截洪沟和必要的垃圾坝、填埋机具等。

第十六条  据调查,有些粘性土其渗透系数可达到1×10-5cm/s,个别能达到1×10-6cm/s,一般S6级抗渗混凝土渗透系数(6.63×10-5cm/s)不到1×10-5cm/s,日本卫生填埋场相关标准要求为1×10-5cm/s。另外,根据部分老垃圾堆体搬迁对场底进行探挖得出的数据,一般渗沥液向场底渗透的痕迹只有0.3m左右。因此本标准规定采用自然防渗的条件是填埋库区自然粘性土层厚度不小于2m、库区边坡粘性土层厚度大于0.5m,且粘性土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5cm/s。

第十七条 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达不到自然防渗要求时,应采取工程措施,如铺设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等人工防渗材料等,以防止渗沥液对周围地下水的影响。标准明确了一般防渗层材料规格。为控制土工布的使用标准,合理降低项目投资,对土工布的选择也作了相应规定。

经论证,地质条件符合垂直帷幕灌浆防渗要求且经济合理时,可采用垂直帷幕灌浆防渗方式;其帷幕位置及深度视场址地质情况确定,防渗帷幕的单位吸水量宜小于0.01L/min·m。

第十八条 本条对卫生填埋场设置的工程措施作了规定。

1.应对场底和边坡进行适当的修整,以随坡就势为原则,满足防渗系统的敷设要求。

渗沥液渗入到填埋场底部后,通过防渗层上的碎石导流层汇集到底部的碎石导流盲沟,再流入集水井后用泵提升或通过管道以重力流形式直接流入污水调节池。填埋库区底部纵、横向坡度大于或等于2%,以便于渗沥液收集。

由于填埋场垃圾渗沥液是高浓度的有机废水,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因此渗沥液收集系统所用材料应具有抗腐蚀性,并能满足填埋场封场后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继续运行的需要。

填埋场封场后,渗沥液收集处理系统仍要继续维护和运行,并对水质进行监测,直到符合环保要求后,才能停止运行。

2.填埋场渗沥液与降水有着密切关系,由于受填埋场防渗和覆盖的影响,填埋场渗沥液的产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根据国内外填埋场运行经验和设计经验,填埋场渗沥液调节池容量计算步骤如下:首先根据多年(通常为20年)逐月平均降雨量计算出每个月的渗沥液产生量;然后扣除当月的处理量;最后计算出最大累积余量,该最大累积余量即为调节池最低调节容量。

垃圾渗沥液是高浓度有机污水,处理难度大。单独建设渗沥液处理站进行处理达标后直接排放,单位投资较大,处理成本较高,大多数小城镇技术经济条件难以承受。因此,渗沥液处理应优先考虑回灌和与污水处理厂相结合。在气候条件满足的地区应优先选择回灌,回灌可以改善渗沥液的水质,并能使垃圾堆体早日稳定。当渗沥液中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和总铅等重金属污染物浓度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表2规定浓度限值时,不得送往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雨、污分流是填埋场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填埋场产生的渗沥液主要是由于直接降水和周围汇水进入填埋场垃圾堆体而产生的。为减少垃圾渗沥液产生量,填埋场周围应根据需要建设截洪沟截除场区周围汇水,同时在填埋作业过程中对垃圾填埋堆体进行有效覆盖,减少雨水的直接入渗量。场底地下水或裂隙水应导出,以免对防渗层产生不利影响,避免地下水侵入垃圾体。截洪沟设计超高不应大于200mm。

为保证填埋场和排洪设施安全运行,且便于检修和维护,一般库区中垃圾填埋体(堆体)下部不宜布置排洪设施,如设置须经充分论证。

总库容量较大的填埋场(10年以上),填埋区及防渗工程宜分区、分阶段建设,以减少一次性投资,最大限度实现运行过程中的雨、污分流。一期防渗层按3~5年考虑。

洪雨水导排系统防洪应满足《防洪标准》(GB 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 50)有关条文要求,并结合填埋场分类确定防洪标准。

4.垃圾填埋气体主要成分为甲烷,据国内外的测试,填埋气体中的甲烷含量一般在30%~65%。这种气体不仅是影响环境的温室气体,而且是易燃易爆气体。填埋气体与空气混合,甲烷浓度达到5%~15%之间时遇火即会爆炸,国内外由于填埋气体的聚集和迁移引起的爆炸和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填埋气体对周围的安全始终存在着威胁,必须对填埋气体进行有效的控制,控制方法因地制宜,不宜采用集中和利用措施。

填埋场是蚊蝇的滋生地,对周围的环境和场内的工作人员造成极大的伤害,蚊蝇还是各种病菌的传播体,因此必须设置便携式、喷雾式设备对蚊蝇进行有效的控制。

5.填埋场场内永久性道路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露天矿山道路三级以上标准设计,宜采用次高级路面;填埋区内临时道路宜采用中级路面。路面宽度根据运输车辆计算确定,一般3.5m,适当设置错车道。

次高级路面包括:沥青贯入式、冷拌沥青碎(砾)石、沥青碎(砾)石表面处治和半整齐石块等面层类型。

中级路面包括:沥青灰土表面处治、水结(泥结)和级配碎(砾)石、不整齐石块等面层类型。

6.监测井是对填埋场周围地下水进行监测的设施,监测数据直接反映出填埋场对地下水污染程度,其位置视场址条件确定,宜布置在距防渗边界10~50m之间。

7.垃圾坝和截污坝是垃圾填埋场的重要构筑物,决定坝型的主要因素是地形、工程地质条件和筑坝材料。坝型主要有浆砌石坝、混凝土坝、堆石坝(石渣坝)和碾压式土石坝,浆砌石坝和混凝土坝对地基承载力要求较高,一般要以岩石作为地基;堆石坝(石渣坝)和碾压式土石坝对地基承载力要求较低。要根据就地取材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坝型。

8.防火隔离带和防飞散设施宜根据当地的条件确定是否设置。为节约用地,一般不专设防火隔离带。

第十九条 填埋场作业机械的配备应根据作业机械的能力和工程实际需要设置,并考虑一定的机械使用率和完好率。垃圾推铺、压实机械的合理工作范围不宜超过60m。考虑到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规模不大,一般不宜配置压实机。

第二十条 本条首先确定了自然发酵处理的基本原则,即对垃圾采取适当措施使生活垃圾中的有害物质达到国家(行业)现行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低成本的自然发酵处理工程具有较强的适用性。自然发酵处理主要以无害化为目的,其产品腐殖土(或营养土)可作为园林绿地、填埋场覆盖土、填坑或改良土壤用,不要求有市场出路。目前,国内能够正常运行的垃圾自然发酵厂较少,其重要原因是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收集的生活垃圾中虽然可自然发酵物的重量比例较高,但不可自然发酵物的体积比例特别是各种包装物比例不断增加,使得前处理难度加大,自然发酵处理成本逐步提高,自然发酵质量难以保证,自然发酵市场难以拓展。因此,小城镇生活垃圾自然发酵厂原则上接收分类收集或初步分选后含有机物达40%以上、不含热值较高的包装物类垃圾,并且以无害化为目的,不强调作为产品出售。其次规定了自然发酵厂建设项目的设施分类和项目构成。自然发酵处理的主体工程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前处理设施。

混合垃圾中的不可自然发酵物不仅会影响甚至破坏自然发酵系统各环节的装、卸料工序,还会影响和恶化自然发酵工艺条件,如阻碍通风和热量传递等,造成自然发酵成品质量下降,因此,需要对垃圾分拣,设置前处理设施。

前处理设施宜包括垃圾给料与输送、人工分选、人工和(或)机械分选,不设置破碎机。其设备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工艺要求。对于条垛好氧自然发酵工艺前处理应尽可能采用人工分拣;亦可不经分选(视产品用途确定);若无机物含量超过60%时可采用人工和机械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仓式静态好氧自然发酵工艺前处理工艺宜采用人工分拣或机械分选方式。

对于庭院有机垃圾或分类收集后的适宜自然发酵的有机垃圾,可不设置前处理设施。

前处理建(构)筑物包含垃圾受料区(斗)和机械设备作业区等。前处理工作环境应良好。垃圾受料区大小应根据贮存周期确定,其围护结构形式视地区条件,因地制宜,并应便于进场车辆卸料及前处理机械设备运行,受料区应有垃圾渗沥液导排设施和通风及事故通风设施。对于降水量大的或寒冷地区,宜采用半敞开式或封闭式的垃圾受料区。

前处理建(构)筑物整体结构上应具备防雨、防尘、除臭、防渗等功能。

2.发酵设施主要包括:与好氧发酵工艺相匹配的机械设备及相关建(构)筑物。

3.后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对发酵稳定后的自然发酵成品进行进一步处理所需的分选、输送等机械设备及相关建(构)筑物。后处理设施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合理配置,其建(构)筑物必须具有防雨功能,以及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和必要的工作通道。

第二十一条  本条文规定了小城镇生活垃圾自然发酵工艺包括的类型。一般采用静态好氧发酵工艺,包括仓式静态好氧发酵和条垛好氧发酵工艺、兼氧型条垛发酵工艺,建设中应根据地方条件和垃圾处理规模及其特性选择适当的工艺。

自然发酵处理工艺有多种形式,按自然发酵物料对氧的要求分为好氧自然发酵、厌氧自然发酵技术;好氧自然发酵技术按发酵过程中物料的运动方式又可分为静态好氧自然发酵、动态好氧自然发酵技术;典型动态自然发酵系统有间歇式仓式动态好氧自然发酵、滚筒式好氧自然发酵等,动态自然发酵由于垃圾物料能够较好地混合并均匀发酵,发酵时间相对较短,发酵占地相对较少,但同时其投资费用和运行成本较高。小城镇生活垃圾产量小、经济发展水平低,不宜选用。典型静态自然发酵系统有静态仓式好氧自然发酵、条垛自然发酵等,静态自然发酵由于物料不能够较好地混合和均匀发酵,发酵时间相对较长,发酵占地相对较大,但小城镇生活垃圾产量小,占地相对较少,可以选择,同时,其投资费用和运行成本较低。因此,建议采用静态仓式好氧自然发酵、条垛自然发酵技术,推广应用兼氧型条垛自然发酵工艺。

1.仓式静态好氧自然发酵工艺:以无害化为目的,有条件的地区兼顾资源化利用,宜采用一次仓式好氧静态发酵工艺。

仓式静态好氧自然发酵工艺,占地面积较小,但工程投资、运行成本相对较高。适合人口密度较大,环境容量较小、且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

其发酵设施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装置,宜对发酵设施排出的气体进行收集及除臭处理,在偏远空旷和环境容量较大的地区,可不设收集及除臭处理装置;在经济条件比较发达和环境容量较小的地区可增加收集及除臭处理装置;当厂界距离居民区较近时,应采用强制通风并进行脱臭处理。发酵设施的进出料装置应按工艺技术要求配置,对易腐蚀的金属构件及设备等设施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对于降雨量大或气候寒冷的地区宜采用半封闭或封闭式的发酵设施形式。

2.条垛好氧自然发酵工艺:结合城镇的经济水平,以实现无害化为目的,简化工艺,缩短流程,降低工程投资和运行成本。

条垛好氧自然发酵工艺,占地面积较大,但工程投资、运行成本均较低。适合人口密度较低、经济条件一般,土地资源较丰富的小城镇。

对于北方及南方经济较发达的城镇宜采用半封闭式的发酵设施形式。

发酵设施不设强制通风装置。

3.兼氧型条垛自然发酵工艺:采用人工简易插管导气,并且在条垛堆体表面上采用塑料等作简易封闭自然发酵,可适当缩短自然发酵周期,相应可节省占地、减少投资和运行成本。

采用仓式静态好氧和条垛好氧自然发酵工艺应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并保持5~7d。各种发酵设施的类型、结构与规模,应按工艺技术设计要求配置,应具有适宜的发酵工艺条件与生产作业环境。发酵设施必须设有渗沥液收集系统,渗沥液应集中收集作为物料调节用水,多余的渗沥液送至污水处理厂。

第二十二条 采用生活垃圾与农业废弃物及人畜粪便进行混合后自然发酵工艺,其操作简单、投资省、运行成本低,不仅能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还可以实现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有条件的城镇,可采取分区简易填埋与厌氧发酵相结合,此方式适用于平原或葫芦形谷地,即具有便于分区和轮流作业的场地。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焚烧效果,降低运行成本,焚烧设施原则上不接受热值较低、需增加辅助燃料的混合垃圾,以减少焚烧厂前处理设施,节约建设投资。

第二十四条 由于小城镇焚烧厂的规模比较小,为了节省建设投资,方便生产及维护检修等,建议只建设一条生产线。垃圾池或临时堆放场满足检修期间储存的需要,检修期间的未处理垃圾由设备预留余量解决。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从合理运输距离和大部分小城镇的密度考虑,采用40km范围控制建设规模。

第五章 配套工程

第五章 配套工程

第二十六条 小城镇垃圾处理工程规模较小,对供电可靠性要求不高,因此,按三级用电负荷设计可以满足需求。

第二十七条 由于处理规模小、用电负荷较小,有条件引接0.4kV低压电源,可以节省投资。如对建变电所市容要求不高时,宜采用简易形式,以节省初期投资,也便于维护。当利用现有建筑或投资较低时可采用土建变电站型式。

第二十八条 由于小城镇垃圾处理工程变压器容量较小,采用简易的保护方式,既对人员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也节省初期投资和便于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小城镇垃圾处理工程,由于规模小,设备简单,对运行维护人员要求不高,不宜采用复杂的控制方式,这也有利于降低初期投资和运行成本。

第三十条 由于某些原因长期停止鼓风则发酵方式由好氧变为厌氧,将产生沼气,可能达到爆炸极限,因此仓内照明按防爆场所设计。

第三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生活饮用水应满足国家生活饮用水的标准,但在个别地区饮用水尚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的标准,处理场(厂)生活饮用水标准可保持与该地区同等水平,否则,考虑饮用桶装水。

第三十二条  本条是场(厂)区防火要求。

1.垃圾填埋场:无加油设施时,综合楼是比较大的建筑物,当综合楼建筑面积在100m2以下考虑配置消防灭火器,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2.垃圾焚烧、自然发酵厂:可不建消防给水设施,因焚烧、自然发酵厂房比较小,火灾危险性分类可定为丁类,房间内配置适量消防灭火器,可以满足消防要求。

第三十三条 由于运输车次少,车行道宽度以满足车辆单向行驶和消防车辆所需单车道最小宽度而定;平原地区与山区的道路红线可有所不同;路面结构形式可根据城镇自身的道路路网标准确定。

第三十四条 视处理场(厂)规模和地区特点及经济等条件确定是否需设置采暖和通风设施以及采用何种设施。规模小、操作人员少、操作时间短时可采取局部采暖和通风措施。集中处理规模较大时,当处理场(厂)周围有热源可满足采暖要求,可不建锅炉房;当周围无热源采暖尽量用小型锅炉房解决(采暖地区)。根据当地情况选用燃料种类(燃煤、燃气或燃油)。生产辅助用房及附属建筑物宜以自然通风为主,当不满足相应要求时,采用机械通风设施。

第三十五条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化服务业不断完善和规范化,应尽量减少处理场(厂)内的辅助设施,避免建成小而全的建设项目,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减少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充分发挥社会化协作的功能。各项活动可委托当地有相应资质的部门来完成。

有条件的城镇可设置计量磅、简易洗车、简单化验设施,寒冷地区洗车场所应有维护结构。设置地磅计量设施便于区域性管理和处理设施的区域性建设。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六条 处理场(厂)是消纳城镇生活垃圾的场所,是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处理场(厂)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标准,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或现行国家标准执行,尽量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建(构)筑物和人员安全作出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针对填埋场沼气有起火、爆炸危险,应设置防火标牌;车辆出入应设置行车安全标牌和限速标牌;配电室应设置高压警示标牌等。

第三十九条 本条对自然发酵残余物的处置作出规定。自然发酵残余物可焚烧处理,也可直接简易填埋或堆放处置。由于焚烧接收的物料为分选后生活垃圾,因此,焚烧的炉渣按一般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进入焚烧厂的垃圾为分选后的生活垃圾,其中大部分为可燃物,含水量较少,因此产生的渗沥液可以喷入炉内进行燃烧处理。

在多雨的南方地区,采用回喷不能处理全部渗沥液又不具备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合并统一处理条件时,也可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将渗沥液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三级标准。

第七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七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四十一条 本条是处理场(厂)建筑标准的总原则。在满足工艺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应遵循节省材料、节约投资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城镇性质、周围环境及建设规模等条件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应进行特殊的装修。

第四十二条  处置场(厂)的管理用房、生活设施用房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并充分利用现有建筑,其建筑面积应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布置和节约投资的原则确定。

第四十三条  处理场(厂)建设用地应本着科学、合理、在满足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力求节约的原则。

填埋场场地由于地形条件的差异,以及填埋场的服务范围和垃圾特性的变化,很难统一计算出建设用地指标,总体上要求填埋场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内,一般要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最好15年以上),以便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内外填埋场的实践经验,填埋区一般要求每平方米占地可消纳5~10m3垃圾。

自然发酵、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10000~15000m2以下,不包含自然发酵成品深加工处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处理用地面积。

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

第四十四条 考虑焚烧厂需要连续运行,所以可采用三班制。而填埋场及自然发酵厂由于其工作可不连续运行,因此可采用单班制。

第四十五条 劳动定员可参照本条执行,应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到工作的性质,合理确定处理场(厂)的劳动定员,应以精干多能为原则,鼓励一人多职。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六条 本条是编制和使用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投资指标的原则。强调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编制投资估算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应结合具体工程量和当地实际定额水平以及地方经济等条件调整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条规定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

卫生填埋场的建设投资受填埋场占地面积、日处理规模、防渗方式、场地条件以及填埋场渗沥液处理状况等多因素影响。同等规模不同类型的填埋场,主要工程量的性质和大小会出现很大的差异,即便同一类型的填埋场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条件下工程量也会差别很大。一般来讲,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于需要采用大面积水平防渗的山谷型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较高;对于不需采用人工防渗的平原地区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较低。

按照卫生填埋场规模分类,对于采用人工衬层的填埋场和未采用人工衬层的填埋场投资指标见附表1,平原地区和降水量少的地区填埋场每立方米容积投资较低,山谷型和降水量多的地区填埋场每立方米容积投资较高;道路工程量小和降水量少的地区填埋场每立方米容积投资较低,道路工程量大和降水量多的地区填埋场每立方米容积投资较高。附表1系按近年来三峡库区工料预算价格及费率标准测算,由于各地建设条件的差异和工程本身的变化,本指标很难全部反映实际情况,仅作为计算投资估算的参考指标,各地使用时根据当地现行价格调整。由于填埋场占用土地费用各地区差异较大,附表1的估算指标中未包括填埋场用地的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也不包括场外工程投资。

附表2是现有小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同规模情况下各项投资比例,新建填埋场可参照执行。

附表1小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投资估算指标

附表2小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分项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

第四十八条 本条规定新建自然发酵厂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该指标是在目前我国现有自然发酵厂的调查数据的基础上,考虑了小城镇特点及所选自然发酵工艺而确定的,所列技术经济指标均针对采用国产设备而言。由于各地建设条件的差异和工程本身的变化,本指标很难全部反映实际情况,仅作为计算投资估算的参考指标,各地使用时可根据当地现行价格调整。由于自然发酵厂占用土地费用各地区差异较大,自然发酵厂外部条件也存在一定差异,在本估算指标中未包括自然发酵厂占用土地费用、场外道路及外部工程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本条规定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投资估算指标。该指标是在目前我国已建和在建的焚烧厂投资的统计数据的基础上确定的。

第五十条  本标准是根据处理场(厂)规模的大小所提出的建设工期控制指标。由于建设工期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施工条件等因素有关,在确定建设工期时,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条件合理确定,防止建设工期拖延,增加工程投资。

第五十一条  本条规定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费用指标,是根据小城镇填埋场建设标准,参照已建成的小城镇填埋场实际运行费用经验总结并适当考虑填埋场运行管理水平拟订的。

第五十二条  自然发酵厂的运行费用除受自然发酵处理工艺影响外,还受劳动力成本、电力和动力燃料价格、定员数、生产规模等因素影响。本标准是根据小城镇自然发酵工艺特点、参照现行自然发酵厂运行管理水平和平均价格水平,并适当考虑现有自然发酵厂实际运行的状况而制定。各地使用时可根据当地价格水平进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费用指标是参考现有的焚烧厂实际运行费用经验数据,并考虑焚烧废物为分类或分选后的可燃垃圾而确定的。运行费用包括原材料及燃料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修理费及其他费用,不包括灰、渣处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它是项目决策前可行性研究过程中,采用现代分析方法,对拟建项目计算期(建设期和生产期)内投入和产出诸多经济因素进行调查、预测、研究、计算和论证,比选推荐最佳方案,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济评价在垃圾处理场(厂)工程项目建设的应用,是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还缺乏系统的经验,尤其对于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目前,我国小城镇还没有普遍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已开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地区尚未达到处理成本的要求,因此处理场(厂)工程项目建设的效益主要表现为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可以通过设定处理收费,以维持其自身运行为基本目标,对项目进行财务评价。经济评价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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