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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标准 CECS 326:2012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标准

Standard for safety assessment of existing residence in village and town

CECS326:2012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3 年 1 月 1 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122号

关于发布《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1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1]111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标准》,经本协会建筑物鉴定与加固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326:2012,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1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1]111号)的要求,编制组对我国既有村镇住宅结构现状进行了调研,开展了相关试验研究,吸收了我国既有建筑和村镇建筑安全性评定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工程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的适宜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子单元和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等。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推荐给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鉴定等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采用。

本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物鉴定与加固专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邮政编码:200032,E-mail:wzllzw@163.com)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长安大学

同济大学

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蒋利学  李向民  徐福泉  王毅红  张伟平 李东彬  王卓琳  葛学礼  朱立新  曾宏 郑士举  郑乔文  许清风  曾银枝  于文 张彦辉

主要审查人:王庆霖  高小旺  程绍革  贾抒  苏经宇 王孔藩  王旭东  曾德民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的技术管理,适应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使用和改造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农民自建的层数为一、二层,采用砌体结构、木结构、生土结构和石结构的既有村镇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评定。其他村镇建筑的安全性评定也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地震、洪水、爆炸、火灾等各种偶然作用后,以及特殊地基土地区或特殊环境中的既有村镇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既有村镇住宅建筑    existing residence in village and town

已建成且投入使用二年以上的村镇住宅。

2.1.2  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评定方法    assessment method based on structural state inspection

主要根据房屋结构损坏状态检查和结构体系与构造合理性检查进行评定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的方法。必要时进行结构验算。

2.1.3  评定单元    assesement system

可以独立进行安全性评定的结构单元,一般以一幢独立的村镇住宅作为一个评定单元。

2.1.4  子单元    sub-system

评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可按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划分为二个子单元。

2.1.5  构件    member

基本评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2.1.6  主要构件    primary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工作的构件。

2.1.7  次要构件    secondary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2.1.8  目标使用年限  target working life

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所期望的后续使用年限。

2.1.9  砌体结构 masonry structure

由块材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是砖砌体、砌块结构的统称。主要包括普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承重结构,局部可能采用混凝土构件承重。

2.1.10  木结构    timber structure

由木柱、木梁、木屋架等木构件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砌体墙或石墙作为围护墙的结构。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结构。

2.1.11  生土结构  raw soil structure

由生土墙作为主要竖向承重构件的结构。主要指土坯墙或夯土墙结构。

2.1.12  石结构    stone structure

由石砌体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结构。主要指料石和平毛石砌体承重结构。

2.2 符 号

2.2  符    号

2.2.1  结构性能和作用效应

R——结构构件的抗力;

S——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l0——构件的计算跨度;

h——房屋的层高。

2.2.2  安全性等级

a、b、c、d——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A、B、C、D——子单元或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2.2.3  计算参数

ppij——第i层j(a、b、c、d)级主要构件的综合比例;

psij——第i层j(a、b、c、d)级次要构件的综合比例。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村镇住宅建筑进行安全性评定:

1  房屋结构出现明显损坏或变形,房屋使用安全性可能受到影响时。

2  房屋改建、扩建前。

3  房屋受到相邻工程施工影响时。

4  房屋在经历地震、洪水、爆炸、火灾、风灾、雪灾等各种灾害后。

5  遇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性评定的情况时。

3.1.2  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

2  初步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评定方案:根据委托评定的目的和要求,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确定评定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制订评定方案。

4  检查检测: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调查、检查和检测。

5  安全性评级:对调查、检查、检测的数据和成果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安全性等级。

6  处理建议:根据评定结论,提出修缮、加固或其他处理措施建议。

7  出具报告。报告应全面反映调查、检查、检测的成果,以及评定结论和建议。评定报告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1.3  在进行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时,应进行下列内容的调查:

1  房屋建造年代。

2  房屋所在场地的河道、山坡、采空区等地质环境状况。

3  房屋建造时的设计与施工情况。

4  房屋使用、修缮和改造历史。

5  房屋经历的灾害情况。

3.1.4  在进行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时,应进行下列内容的检查和检测:

1  宜在现场测绘或复核的基础上,绘制基本的建筑、结构图纸。

2  应经检查和检测,确认房屋的基础做法和基本结构体系,掌握房屋的承重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连接构造等基本情况。

3  宜检测承重结构材料强度,当需进行结构验算时,应检测承重结构材料强度。

4  应调查楼、屋面结构构件是否存在明显的超载情况。

5  应检查和检测结构构件老化和损坏状况。

6  应检查和检测结构构件变形状况。

7  应检测房屋倾斜和不均匀沉降状况。

3.1.5  在进行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时,应确定评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并采用不同的安全性评定方法。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村镇住宅建筑的使用历史、当前技术状况、评定目的、业主的期望及其加固修缮投入意愿等因素综合确定。确定目标使用年限和评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施工较规范且已服役时间较短的村镇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评定,目标使用年限可取不超过30年~50年。此时,安全性评定方法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执行。

2  改建、扩建前的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目标使用年限可取不超过20年。此时,应采用结构状态检查结合结构验算的评定方法,除符合本标准第3章至第5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3  其他情况下的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目标使用年限可取5年~10年。此时,可按本标准第3章至第5章的规定采用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评定方法。

3.1.6  采用本标准进行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的人员宜具有土木工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知识水平和相关工作经验,并经培训。

3.2 评定方法和评级标准

3.2  评定方法和评级标准

3.2.1  村镇住宅建筑的安全性应按下列层次进行综合评定:

1  构件安全性等级评定。

2  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房屋分为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二个子单元,在构件安全性等级评定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3  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宜将一幢房屋划分为一个独立的评定单元,根据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综合评定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3.2.2  构件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评级标准评定:

1  基本完好(含完好),基本符合(含符合)使用安全要求,不影响承载,不必采取措施的构件,安全性等级评为a级。

2  轻微损坏,略低于使用安全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承载,可不采取措施的构件,安全性等级评为b级。

3  中等损坏,不符合使用安全要求,明显影响承载,应采取措施的构件,安全性等级评为c级。

4  严重损坏,严重不符合使用安全要求,严重影响承载,应及时或立即采取措施的构件,安全性等级评为d级。

3.2.3  子单元和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评级标准评定:

1  基本未发现结构性损坏,且结构体系和构造基本合理,基本符合(含符合)使用安全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不必采取措施的子单元和评定单元,安全性等级评为A级。

2  有轻微的结构性损坏,或结构体系和构造稍有不合理,略低于使用安全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承载,可不采取措施的子单元和评定单元,安全性等级评为B级。

3  已发生中等程度的结构性损坏,或结构体系和构造明显不合理,不符合使用安全要求,明显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的子单元和评定单元,安全性等级评为C级。

4  已发生严重的结构性损坏,严重不符合使用安全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子单元和评定单元,安全性等级评为D级。

4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4.1 一般规定

4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单个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根据构件的材料种类分别进行。

4.1.2  单个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包括连接构造、裂缝损伤、变形等项目。

4.1.3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柱基应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条形基础应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长度为一构件。

2  墙体应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一构件。

3  柱应以一层高、一根为一构件。

4  梁、檩条、搁栅等应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  板应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  屋架、桁架等应以一榀为一构件。

4.1.4  构件单个项目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可采用安全性等级由低到高的次序筛选,即先选d级,若不符合d级再选c级,依此类推。若相应项目仅规定d级,或仅规定d级和c级,而又不符合d级和c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评定为a级或b级。单个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连接构造、裂缝损伤、变形等不同项目评定结果的最低等级确定。

4.2 砌体构件

4.2  砌体构件

4.2.1  砌体构件应重点检查砌体的连接构造,纵横墙交接处的咬合、拉结和裂缝状况,以及承重墙、柱的裂缝和变形状况。应量测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了解其发展情况。

4.2.2  砌体构件连接构造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或砌筑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开裂、变形、错位、松动或其他损坏,且损坏较严重时,应评定为d级。

2  连接或砌筑方式不当,构造有明显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开裂、变形、错位、松动或其他损坏,但损坏尚不严重时,应评定为c级。

3  连接或砌筑方式不当,构造有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但未造成损坏时,应评定为b级。

4.2.3  砌体构件裂缝损伤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表4.2.3的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的最低等级。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裂缝损伤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表4.2.3砌体构件裂缝损伤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4.2.4  砌体构件变形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施工不当或受力变形引起的墙、柱侧向变形,其层间位移大于层高的1/150,或二层房屋的顶点位移大于总高的1/200,或已出现宽度超过0.3mm的水平裂缝时,应评定为d级。

2  因施工不当或受力变形引起的墙、柱侧向变形,其层间位移为层高的1/200~1/150,或二层房屋的顶点位移为总高的1/300~1/200时,应评定为c级。

3  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变形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4.3 混凝土构件

4.3  混凝土构件

4.3.1  混凝土构件应重点检查柱、梁、板的连接构造、受力裂缝和钢筋锈蚀状况,以及构件变形等。

4.3.2  混凝土构件连接构造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开裂、变形、错位、松动或其他损坏,且损坏较严重时,应评定为d级。

2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明显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开裂、变形、错位、松动或其他损坏,但损坏尚不严重时,应评定为c级。

3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但未造成损坏时,应评定为b级。

4.3.3  混凝土构件裂缝损伤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表4.3.3的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的最低等级。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裂缝损伤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表4.3.3混凝土构件裂缝损伤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4.3.4  混凝土构件变形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表4.3.4的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的最低等级。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变形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表4.3.4混凝土构件变形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注:l0为构件的计算跨度。

4.4 木 构 件

4.4  木  构  件

4.4.1  木构件应重点检查连接构造、腐朽、虫蛀、材质缺陷、裂缝、构件变形与失稳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等。

4.4.2  木构件连接构造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和铁件锈蚀、连接失效等损坏,且损坏严重时,应评定为d级。

2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明显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和铁件锈蚀等损坏,但损坏尚不严重时,应评定为c级。

3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但未造成损坏时,应评定为b级。

4.4.3  木构件裂缝损伤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表4.4.3的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的最低等级。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裂缝损伤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表4.4.3木构件裂缝损伤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4.4.4  木构件变形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表4.4.4的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的最低等级。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变形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表4.4.4木构件变形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注:l0为构件的计算跨度,h为房屋的层高。

4.5 生土构件

4.5  生土构件

4.5.1  生土构件(生土墙)应重点检查连接构造、纵横墙交接处的咬合、拉结和裂缝状况,屋架、檩条、大梁下方墙体的裂缝状况,生土墙变形和其他裂缝状况。应量测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了解其发展情况。

4.5.2  生土墙连接构造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或砌筑(夯筑)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开裂、变形、错位、松动或其他损坏,且损坏较严重时,应评定为d级。

2  连接或砌筑(夯筑)方式不当,构造有明显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开裂、变形、错位、松动或其他损坏,但损坏尚不严重时,应评定为c级。

3  连接或砌筑(夯筑)方式不当,构造有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但未造成损坏时,应评定为b级。

4.5.3  生土墙裂缝损伤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表4.5.3的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的最低等级。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裂缝损伤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表4.5.3生土墙裂缝损伤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4.5.4  生土墙变形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施工不当或受力变形出现的墙体侧向位移,其位移量超过层高的1/200时,应评定为d级。

2  因施工不当或受力变形出现的墙体侧向位移,其位移量为层高的1/300~1/200时,应评定为c级。

3  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变形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4.6 石 构 件

4.6  石  构  件

4.6.1  石构件应重点检查石墙、柱、梁、板的连接构造,纵横墙交接处的咬合、拉结和裂缝状况,石砌体承重墙体的裂缝和变形状况。应量测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了解其发展情况。

4.6.2  石构件连接构造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或砌筑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开裂、变形、错位、松动或其他损坏,且损坏较严重时;或石楼板净跨超过4m,或悬挑超过0.5m,且已发生明显挠度变形时,应评定为d级。

2  连接或砌筑方式不当,构造有明显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已导致构件或连接部位开裂、变形、错位、松动或其他损坏,但损坏尚不严重时;或石楼板净跨超过4m,或悬挑超过0.5m,但尚未发生明显挠度变形时,应评定为c级。

3  连接或砌筑方式不当,构造有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缺陷),但未造成损坏时,应评定为b级。

4.6.3  石构件裂缝损伤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表4.6.3的规定,并取各评定项目的最低等级。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裂缝损伤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表4.6.3石构件裂缝损伤的安全性评级标准

4.6.4  石构件变形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施工不当或受力变形出现的墙、柱侧向位移,其位移量超过层高的1/200时,应评定为d级。

2  因施工不当或受力变形出现的墙、柱侧向位移,其位移量为层高的1/300~1/200时,应评定为c级。

3  发现其他明显影响安全的变形时,宜根据其严重程度评定为c级或d级。

5 子单元和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5.1 一般规定

5  子单元和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应以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结构状态评定为基础,结合结构体系与构造合理性的判断,经全面分析后综合评定。

5.1.2  子单元和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考虑下列因素:

1  结构体系与构造的合理性。

2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3  各构件在子单元中的重要性。

4  各类构件在子单元中所占比例。

5  有损结构安全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7  构件破损带来的经济损失。

5.1.3  木结构村镇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评定,不考虑围护结构安全性的影响。若需要单独评定围护结构的安全性等级时,可按附录C的规定执行。

5.1.4  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安全性等级的评定结果,按较低等级确定。

5.2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5.2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5.2.1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按地基和基础二部分进行综合评定。

5.2.2  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及其与上部承重构件连接处的裂缝、位移等情况,房屋的沉降、不均匀沉降、倾斜及其稳定状况,上部承重结构的裂缝状况等。

5.2.3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地基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房屋相对倾斜率不超过0.4%,地基沉降基本稳定,且房屋未发现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时,评定为A级。

2  当房屋相对倾斜率不超过0.7%,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但不符合本条A级条件时,评定为B级:

1)地基沉降速率连续2个月不超过2mm/月。

2)地基无明显水平位移(滑移)迹象。

3)上部砌体承重墙或石承重墙的沉降裂缝宽度不超过2mm。

4)上部生土承重墙的沉降裂缝宽度不超过10mm。

5)上部现浇混凝土构件连接部位无明显沉降裂缝。

6)楼屋盖的预制混凝土、木或石构件连接部位无明显滑移或挤压、裂缝、变形等损坏迹象。

3  不符合本条A、B和D级条件时,评定为C级。

4  当地基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房屋相对倾斜率大于1%,且同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评定为D级:

1)地基沉降速率连续2个月大于4mm/月,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向。

2)上部砌体承重墙或石承重墙出现多条沉降裂缝,最大裂缝宽度超过10mm。

3)上部生土承重墙出现多条沉降裂缝,最大裂缝宽度超过30mm。

4)上部多处现浇混凝土构件连接部位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沉降裂缝。

5)多处楼屋盖的预制混凝土、木或石构件连接部位滑移超过10mm,或发生明显挤压、裂缝、变形等损坏迹象。

当地基不稳定出现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位移速率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的迹象时,评定为D级。

5.2.4  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可在核实相关地质条件、设计和施工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房屋的沉降变形、裂缝损伤状况和工程经验进行综合评定。有必要单独评定基础的安全性等级时,可通过开挖检测基础损坏状况,先根据基础的材料种类按本规程第4章的相应规定评定单个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再根据各种安全性等级的基础含量(比例)按下列规定评定:

1  若不含c级和d级基础,且b级基础含量不大于30%,则安全性等级评定为A级。

2  若不含d级基础,且c级基础含量不大于10%,则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级。

3  若c级和d级基础含量之和不大于50%,且d级基础含量不大于15%,则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级。

4  若c级和d级基础含量之和大于50%,或d级基础含量大于15%,则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级。

5.2.5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地基和基础安全性等级的评定结果,按较低等级确定。

5.3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5.3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5.3.1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重构件、结构体系与构造二部分进行综合评定。

5.3.2  上部承重结构中各类承重构件应区分为主要构件和次要构件,主要构件包括墙、柱、主梁和屋架等,次要构件包括次梁(含搁栅、檩条等)和楼板等,并分别按式(5.3.2-1)、式(5.3.2-2)计算每层各安全等级的主要构件和次要构件的综合比例:

式中:ppij、psij——分别为第i层j(a、b、c、d)级主要构件与次要构件的综合比例;

nwij、ncij、nbij、nrtij——分别为第i层j级墙、柱、主梁和屋架的数量;

ngij、nsij——分别为第i层j级次梁(含搁栅、檩条等)和板的数量;

nwi、nci、nbi、nrti——分别为第i层墙、柱、主梁和屋架的总数量;

ngi、nsi——分别为第i层次梁和板的总数量。

5.3.3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承重构件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单层房屋,应根据各安全等级的主要构件和次要构件的综合比例按表5.3.3的评级标准评定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并取两者的较低等级。对于体型极小的单层房屋,当其主要构件数量不超过7个时,出现一个d级构件即应将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级。

2  对二层房屋,应沿竖向划分为二个单层子结构,按本条第1款评定各单层子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按各单层子结构的较低安全性等级确定。

表5.3.3单层房屋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按承重构件评定的评级标准

5.3.4  结构体系与构造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房屋层数、层高与开间、结构布置、承重构件截面、材料强度、整体性构造措施、局部构造措施等综合评定。

5.3.5  房屋的层数、层高与开间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可认为其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1  房屋适用的最大层数和层高宜符合表5.3.5的规定。

2  土坯墙和夯土墙房屋的开间不宜大于3.5m,其他各类结构的开间不宜大于4.2m。

表5.3.5本标准适用的各类结构的最大层数与层高

5.3.6  房屋的结构布置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可认为其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1  墙、柱不宜采用两种不同材料的砌体、石材或生土构件;混凝土柱与木柱不宜混合采用,但可分别与其他材料的墙体组合采用。

2  砌体结构、生土结构和石结构宜采用横墙承重体系或纵横墙混合承重体系;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宜闭合。

3  生土结构房屋每开间宜有横墙,不宜采用土搁梁结构。

4  大梁、屋架不应架设在门窗洞口上方;跨度大于6m的屋架或大梁,不宜由独立砌体柱(含石柱)支承。

5  屋架不应采用无下弦的人字屋架,三角形木屋架的中央高度与跨度之比不宜小于1/5。

6  墙体布置圈梁时,圈梁在平面内应形成封闭的整体。

5.3.7  房屋的承重构件截面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可认为其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1  普通砖、多孔砖墙厚度不应小于180mm,混凝土小砌块墙厚度不应小于190mm,普通砖空斗墙和蒸压砖墙厚度不宜小于240mm,独立砖柱(或砌块柱)截面不宜小于240mm×370mm。

2  混凝土柱截面不宜小于250mm×250mm。

3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

4  生土外墙厚度不宜小于400mm,内墙厚度不宜小于250mm。

5  平毛石墙厚度不宜小于350mm,料石墙厚度不宜小于220mm,毛、料石柱截面边长不宜小于400mm。

6  无横墙连接的纵墙窗间墙宽度,对砖和砌块墙不宜小于600mm,对生土墙和石墙不宜小于800mm。

5.3.8  房屋的承重构件材料强度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可认为其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1  普通砖、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混凝土小砌块不宜低于MU5,蒸压砖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

2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对普通砖、多孔砖和石墙不应低于M0.4,对混凝土小砌块和蒸压砖墙不应低于M1。

3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5.3.9  房屋的整体性构造措施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可认为其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1  在可能造成风灾的台风地区和山区风口地段,山墙宜采用硬山,屋面宜采用短出檐或封闭出檐,檩条与椽条、椽条与望板、檩条与屋架或山墙、门窗框与墙体之间应有可靠的锚固措施,瓦面宜加压砖或座灰。

2  木屋架应有木望板满铺连接或隔开间设置一道竖向支撑,屋架下弦跨中部位应设置纵向通长水平系杆;楼面木格栅之间宜设置剪刀撑。

3  楼盖、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应符合表5.3.9的规定,门、窗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180mm。

表5.3.9楼盖、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

4  各类砌体、生土与石结构中,屋架和大梁下宜设置垫块。

5  屋架与大梁的跨度大于或等于下列数值时,其支承处宜设置壁柱,或采取其他加强措施:对240mm厚普通砖墙、多孔砖墙和蒸压砖墙为6m,对180mm厚普通砖墙、多孔砖墙、190mm厚混凝土小砌块墙和240mm厚空斗砖墙为4.8m,对料石墙为4.8m。

6  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接;砖柱不应采用包心砌法;纵横墙连接部位应咬槎良好(夯土墙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不应被烟道等竖向孔道削弱,设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应设置拉结钢筋;后砌砖墙与原有砖墙应有搭接或其他可靠连接措施。

7  空斗墙不应采用不含水泥的砂浆砌筑,沿竖向不得采用整层全斗砌法,沿水平方向应采用每隔一块斗砖砌一至二块丁砖的砌法,空斗墙与实心砌体的竖向连接处应相互搭砌,纵横墙交接部位、屋架或大梁支承处、壁柱或门窗洞边、楼屋盖下、室内外地坪上下部位一定范围内宜实砌。

8  混凝土小砌块墙的纵横墙交接部位、壁柱或门窗洞边、屋架或大梁支承处的一定范围内,宜用灌孔混凝土沿墙全高将孔洞灌实。

5.3.10  房屋的局部构造措施符合下列各项规定时,可认为其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1  各类承重构件的连接构造合理,锚固连接方式正确,无松动变形或其他损坏。

2  围护墙与主体结构构件间宜有可靠的拉结措施。

3  木柱柱脚以及砌体墙(柱)和生土墙根部应有防潮措施。

5.3.11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结构体系与构造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结构体系与构造符合或基本符合本标准第5.3.5条~第5.3.10条规定时,安全性等级评定为A级。

2  当结构体系与构造不符合本标准第5.3.5条~第5.3.10条规定,且按本标准第5.3.3条评定结果为A级、B级或C级时,可根据其不符合的程度及其引起结构损坏的严重程度,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级或C级。

3  当结构体系与构造严重不符合本标准第5.3.5条~第5.3.10条规定,且已引起结构中等程度损坏或严重损坏,按本标准第5.3.3条评定结果为C级或D级时,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级。

5.3.12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5.3.3条和第5.3.11条评定结果的较低等级确定。

附录A 安全性评定报告的要求

附录A  安全性评定报告的要求

A.0.1  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物概况。

2  评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  依据标准与资料。

4  现场检查与检测结果。

5  分析与评定。

6  结论与建议。

7  附件。

A.0.2  建筑物概况宜包括建筑物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建造时间、设计与施工单位(或个人)、层数、开间与层高、基础与结构形式、使用与修缮改造历史、现存图纸资料、现场检查检测日期等基本信息。

A.0.3  评定报告应说明各种现场检查、检测的方法、部位、结果等内容。

A.0.4  评定报告应介绍各级安全性评定的结果,分析损坏原因,明确评定结论并提出房屋和构件的处理措施建议,并说明评定采用的后续目标使用年限。

A.0.5  评定报告宜提供主要建筑图、结构图,应提供检测附图、照片等附件。

附录B 村镇住宅建筑改建、扩建前的安全性评定

附录B  村镇住宅建筑改建、扩建前的安全性评定

B.0.1  村镇住宅建筑改建、扩建前的安全性,除采用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方法评定外,尚应根据结构构件承载能力进行评定。

B.0.2  结构构件承载能力应通过结构验算确定。结构验算模型应准确反映结构现状和改建、扩建的需求,现有结构部分的各种截面尺寸、材料性能等参数应通过现场检测确定,检测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B.0.3  结构验算时的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楼、屋面恒、活荷载取值应经现场调查测算确定。

B.0.4  砌体结构、木结构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执行,生土结构和石结构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执行。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取1.0。

B.0.5  构件安全性等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根据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结果按表B.0.5的规定评定,取每一验算项目评定结果的最低等级作为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表B.0.5构件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的评级标准

注:R为构件的抗力,S为构件的作用效应,γ0为结构重要性系数。

B.0.6  构件连接构造、裂缝损伤和变形安全性等级评定的方法按本标准第4章执行,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承载能力、连接构造、裂缝损伤和变形的最低等级确定。子单元和评定单元安全性等级评定的方法按本标准第5章执行。

附录C 围护结构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附录C  围护结构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C.0.1  木结构村镇住宅中的围护结构,除按其材料种类根据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进行各项检查检测外,尚应重点检查围护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构造及其损坏情况。

C.0.2  围护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可根据其材料种类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进行评定。

C.0.3  围护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各种安全性等级的围护结构构件的含量(比例)按下列规定评定:

1  若不含c级和d级构件,且b级构件含量不大于50%,则安全性等级评定为A级。

2  若不含d级构件,且c级构件含量不大于30%,则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级。

3  若c级和d级构件含量之和不大于80%,且d级构件含量不大于30%,则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级。

4  若c级和d级构件含量之和大于80%,或d级构件含量大于30%,则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级。

C.0.4  局部混凝土框架结构中围护结构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可按本章第C.0.1条~第C.0.3条执行。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

条文说明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标准

CECS326:2012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我国现有村镇住宅面积超过200亿平方米,而村镇住宅的建设长期处于国家标准技术体系控制范围之外,总体情况是:地区差异大,建设投资少,无正规设计,施工质量差,结构体系不合理,建筑材料质量低劣,且缺乏正常维护,导致多数村镇住宅存在安全水准低、安全隐患大、使用状况差、防灾能力弱等特点,严重制约了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多数村镇住宅的使用功能和环境性能也落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农民自身的愿望,面临着更新改造的迫切需求。我国在既有建筑的安全性(或可靠性、危险性)评定方面已经出台了一些标准规范,如《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1999等。这些标准设定的安全水准差异很大,且均采用结构验算结合结构状态检查的方式评定既有建筑的安全性。鉴于我国既有村镇住宅的客观现状,很难直接采用这些标准进行安全性评定。为此,在调查我国村镇住宅的安全现状、开展相关试验研究、总结相关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现有相关标准提出了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的适宜方法,并制定本标准。

1.0.2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条件和历史传统差异很大,村镇住宅的结构类型复杂多样。从调查来看,多数村镇住宅为三层以下的农民自建房,典型结构类型包括砌体结构(含普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承重结构,局部可能采用混凝土梁柱承重)、木结构(含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承重结构)、生土结构(含土坯墙、夯土墙承重结构)和石结构(含料石和平毛石承重结构),楼屋盖多采用预制多孔板或木结构承重。除此之外,还有福建土楼、陕西窑洞、云南吊脚楼、西藏康房等地域特色十分明显但从全国来讲并不典型的村镇建筑,以及层数为4层~10层、建造标准较高的村镇住宅,如近年集中建设的村镇联建房,除自住外多数用于出租。因此,期望本标准适用于位于广大村镇地区的所有住宅并不现实。鉴于本标准主要采用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安全性评定方法,即以经验判断为主的简化方法,因此主要适用于层数不超过二层的、采用上述典型结构类型的农民自建房,层数为三层的农民自建房的安全性评定也可参考使用。上述地域特色明显的非典型村镇住宅的安全性评定方法尚需专门深入研究,本标准仅作参考。至于层数超过三层,或者建造标准较高的村镇住宅,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进行安全性评定。

除住宅外,我国农村也有少量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类建筑,其基本结构体系、承重材料、施工工艺等可能与村镇住宅相似,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等对这些村镇建筑进行安全性评定也有很大困难,这时也可按本标准进行评定。

结构可靠性包括安全性、正常使用性和耐久性,其中耐久性又体现为后续目标使用年限内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与现行设计标准的衔接性较好,理论较严密,结构完整,经实践检验,按其评定确能保证既有建筑的安全。这两本标准均采用结构验算结合结构状态检查的方式评定既有建筑的可靠性,其使用的前提条件是:房屋经过正规设计和施工且图纸资料基本完整(否则在无图纸资料的情况下,图纸测绘工作量大,对房屋的破损也较大,且限于现有结构检测技术水平,要查清节点构造、配筋等难度很大);结构主要承重材料的材料性能能准确检测;结构验算模型能准确反映房屋的现状。显然,上述三个条件对绝大多数既有村镇住宅评定来说难以达到:一般村镇住宅未经过正规设计和施工,很少保存完整的设计施工图纸;农村建材质量参差不齐,木材、石材、生土以及其他地方性材料缺乏简单适用但有精度保证的材性检测方法;村镇基层工程师和村镇建设从业人员在结构验算分析方面有一定难度。因此,本标准对量大面广的一般村镇自建住宅主要采用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安全性评定方法,即主要根据房屋结构损坏状态检查及结构体系与构造合理性检查评定村镇住宅安全性,必要时进行结构验算。从技术角度分析,一般村镇住宅采用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安全性评定方法需考虑的因素有:

1)村镇住宅一般体型很小,层数不多(一般不超过三层),结构布置简单规则,梁、板多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木材等简支构件。这种结构的评定对结构验算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直接凭经验进行判断相对较容易。

2)采用结构验算结合结构状态检查的方法评定结构安全性虽然从理论上分析比较严密,但经常发生两种方法所得结论互相矛盾的情况,如根据结构验算结果,结构的安全性并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但实际结构并未表现出与之相对应的危险或损坏迹象,这时必须对这种矛盾现象进行必要的审核和解释,即验算结果必须经过“似然性检验”,如果这个工作做不好,则无法得出客观、正确、科学的评定结论,造成误判以及由此引起的不必要损失。当前由专业人员进行的既有建筑安全性评定工作中,这个矛盾十分突出。如在既有村镇住宅的安全性评定工作中主要采用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评定方法;则可以避免这类矛盾的发生。

3)采用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评定方法评定既有村镇住宅建筑的安全性带来的风险是,可能漏判一些实际安全性确实不足但尚未表现出损坏状态的构件,从而使评定结论偏于不安全。这种情况只有通过提高评定者的经验和认识水平来解决,当然,通过减小评定的后续目标使用年限(增加评定的频率)也有助于降低这种风险。

可见,在一般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中采用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评定方法,既是客观条件所迫,也有现实的可能性。当然,在遇到对局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有怀疑,但又无法通过检查其结构状态来判断时,可进一步采用结构验算的方法来评定。

1.0.3  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安全性评定方法只能评定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结构的安全性,而不能判定各种偶然作用下的安全性,当然,这个正常使用条件已考虑正常的风荷载和雪荷载。本标准不能适用于地震、洪水、爆炸、火灾等各类偶然作用下的村镇住宅的安全性评定,即抵抗各种尚未发生的偶然作用能力的评定。这些偶然作用发生后的既有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仍可按本标准执行,但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另外,湿陷性黄土、膨胀岩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基土地区,以及有侵蚀性介质、地质灾害(如泥石流)等特殊环境中的村镇住宅的安全性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  术语和符号

本章参考了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等,给出了相关术语、符号及其解释。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对既有建筑(已有建筑)的定义是:已建成二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安全性评定方法实质上是一种基于已有实践检验的经验判断法,判断的依据主要是结构当前的使用状态,如果房屋服役时间过短,则其经历各种作用和环境的检验不充分,结构的性能无法充分体现在当前的使用状态中。反过来说,房屋已有服役时间越长,用这种方法评定的依据越充分。因此本标准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要求安全性评定前房屋有二年以上的服役期。若村镇住宅建筑在安全性评定前的服役期不足二年,则其安全性评定必须在大量现场检测工作的基础上采用更可靠的方法。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列举了需要进行安全性评定的几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房屋已经发生损坏或变形(包括由于设计或施工缺陷、自然老化等房屋自身或环境因素引起的损坏或变形,以及地震、洪水、爆炸、火灾、风灾、雪灾等自然或人为灾害引起的损坏或变形)时,以及房屋受到相邻工程施工影响时,农民出于担心房屋安全的原因才有对村镇住宅进行安全性评定的意愿。既有村镇住宅改建、扩建前则应进行安全性评定,以评估改造的可行性,确保改造后的房屋安全。

另外,遇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性评定的情况时,如业主有房屋安全性评定的需求时,房屋转让或出售前,上次评定确定的目标使用年限结束后,也应进行安全性评定。

3.1.2  本条规定了村镇住宅建筑安全性评定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应遵照执行。对于时间紧迫或房屋体量很小、结构简单等情况,也可适当简化程序,如在受理委托时可直接确定评定的范围、内容和方法,省略初步调查、制定评定方案等步骤。

3.1.3、3.1.4  规定了现场调查、检查、检测的内容。这些工作成果的详细和准确程度对评定工作的质量有重要影响,故工作应尽量细致、深入。材料强度检测不一定用于结构验算,对于了解房屋的施工质量、分析房屋损坏原因、评定房屋或构件的安全性也是十分有益的,因此宜检测材料强度。

3.1.5  新建建筑设计时需确定设计使用年限,设计应确保在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所设计房屋的安全性、正常使用性和耐久性满足要求。一般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临时性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与新建建筑设计工作相似,既有建筑安全性评定时也需明确后续目标使用年限,确保安全性评定作出的结论在后续目标使用期内有效。一般情况下,仅对结构的当前状态进行安全性评定是失去意义的。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是十多年前制定的,未明确目标使用年限方面的规定。但在荷载取值时,也规定当后续目标使用年限不同时(10年、20年、30年~50年等),可考虑对楼面活荷载、雪荷载和风荷载适当予以折减。《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2008明确规定:评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建筑的使用历史、当前技术状况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计划,由委托方和评定方共同商定:如评定对象建成使用时间较短、环境条件较好或需要进行改建、扩建,目标使用年限可考虑取较长时间,20年~30年;如评定对象已使用时间较长、环境条件较差、需再维持很短时间即进行维修,目标使用年限可考虑取较短时间,3年~5年;对于其他情况,目标使用年限一般可考虑不超过10年。《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1999未规定后续目标使用年限,但与之相对应的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包括非局部危房和整幢危房),应在评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个规定相当于约定了危险房屋评定的后续目标使用年限为1年。

后续目标使用年限是与安全性水准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后续目标使用年限越长,则在该年限内遇到各种极端荷载作用的可能性越大(荷载作用取值越大),结构耐久性要求也越高,因此要求的安全性水准也越高,反之则要求的安全性水准越低。可通过设置不同的后续目标使用年限来调整评定的安全性水准。从这个概念分析,可靠性鉴定的安全性水准略低于新建建筑设计,而危险房屋评定的安全性水准又明显低于可靠性鉴定。考虑到我国村镇住宅情况十分复杂,应根据房屋的不同情况和评定的目的,确定不同的安全性水准和后续目标使用年限,并采用不同的评定方法:

设计、施工较规范且已服役时间较短的村镇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评定,有条件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等较全面、严格的评定方法,这时可采用较长的目标使用年限(不超过30年~50年)。

本标准将一般村镇住宅建筑评定的安全性水准设置在低于现行可靠性鉴定标准而高于现行危房鉴定标准的水平,故一般村镇住宅安全性评定的后续目标使用年限取5年~10年,当评定对象结构体系较合理、使用时间较短、环境条件较好时取高值,评定对象结构体系不合理、使用时间较长、环境条件较差时取低值。对于一般村镇住宅,可按本标准采用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安全性评定方法,在遇到对局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有怀疑,但又无法通过检查其结构状态来判断时,可进一步采用结构验算的方法来评定。

村镇住宅建筑需要进行改建、扩建时,若将后续目标使用年限定得过短,则与业主期望及相应投入严重不匹配,故这种情况下后续目标使用年限可取10年~20年。由于改建、扩建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条件,仅采用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评定方法评定安全性依据不足、风险很大,尚需进行结构验算和改建、扩建可行性的分析。

显然,目标使用年限是调节安全性评定所采用的安全性水准的重要手段。对基础条件较好的房屋,尽量采用最全面、严格的评定方法(如《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方法),采用较长的目标使用年限(不超过30年~50年),其对应的安全性水准也较高。对基础条件较差且不改变结构现状的房屋,可采用简化方法即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评定方法,采用较短的目标使用年限(5年~10年),其对应的安全性水准也较低。对基础条件较差但需改变结构现状的房屋,可采用结构状态检查结合结构验算的评定方法,采用适中的目标使用年限(10年~20年),其对应的安全性水准也适中。

对基础条件较差且不改变结构现状的房屋,但业主期望目标使用年限不能过短时,也可采用适中的目标使用年限(10年~20年),这时需要做更全面、细致的检测、结构验算和评定工作,采用结构状态检查结合结构验算的评定方法。如果基础条件较差但业主期望目标使用年限达到3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房屋,如果无结构验算的条件,则可以每隔10年为一个周期评定安全性,仍采用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评定方法。

3.1.6  本标准的应用对象主要是基层设计与施工单位(如县设计室、乡镇施工队等)的技术人员,但既有建筑的安全性评定是一件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而既有村镇住宅主要采用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安全性评定方法,则更加依赖于评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因此,评定人员需要有最基本的学历、工作经验和教育培训的要求。

3.2 评定方法和评级标准

3.2  评定方法和评级标准

3.2.1  按构件、子单元和评定单元三个层次评定房屋安全性的方法和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等基本一致,本标准予以沿用。由于村镇住宅建筑体型较小,一般将一幢房屋划分为一个独立的评定单元,但当设置变形缝时,应以变形缝为界分为二个或多个评定单元分别评定其安全性。

鉴于村镇住宅的围护结构一般仅存在于木结构或局部混凝土框架房屋,且其失效不会引起严重的安全问题,故不参与评定单元的安全性评定。若需要单独评定围护结构的安全性等级时,可按本标准第5.1.3条和附录C的规定进行。

若安全性评定结论不涉及赔偿、补偿、诉讼等工作,仅以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为评定目的时,也可仅评定构件和子单元二个层次的安全性,不评定评定单元的安全性。

3.2.2  本标准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将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这些等级一般情况下是根据结构状态评定的,其对应的结构状态分别为基本完好(含完好)、轻微损坏、中等损坏和严重损坏。

3.2.3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安全性水准设置较高,从实际效果来看评定结论可能偏于保守(评定等级可能偏低);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的安全性(危险性)水准设置过低,使评定结论可能偏于冒进(评定等级可能偏高)。基于我国村镇住宅的安全现状,将既有村镇住宅建筑评定的安全性水准设置在低于现行可靠性鉴定标准而高于现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水平是切合实际的。

应该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子单元和评定单元的评级标准是宏观描述,评定为A级时,仍允许有个别次要构件需采取措施;评定为B级时,仍允许有少量构件需采取措施;评定为C级时,仍允许有部分构件应立即采取措施。

4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4.1 一般规定

4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4.1  一般规定

4.1.4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第4.2节~第4.6节各类构件安全性等级的筛选次序和方法。只有构件的损坏状态达到中等损坏(明显超过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但未接近或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严重损坏(接近或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时才可判断其安全性不足,故大多数情况下,本标准只能规定c级和d级的评级标准,而a级和b级无法明确区分。因此构件的安全性等级应按由低到高的次序筛选,若相应项目仅规定d级,或仅规定d级和c级,而又不符合d级和c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评定为a级或b级。

4.2 砌体构件

4.2  砌体构件

4.2.2  构件是否存在连接构造缺陷,应参考现行相关设计标准和工程经验来评定,其安全性等级应根据其与标准(或经验)的符合程度及其已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来评定。砌体构件常见的连接构造缺陷包括屋架和大梁下未设置垫块和扶壁柱、纵横墙连接部位未有效咬槎搭接、构造柱未设置拉结筋、砌体高厚比过大、空斗墙采用全高斗砌、纵墙空斗墙连接部位未实砌、砖柱采用包心砌法等,部分项目可参考本标准第5.3节的相关条文进行评定。

4.2.3  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规定的危险构件大致相当于本标准的d级构件。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对砌体构件、混凝土构件和木构件规定了b级和c级之间的界限,但未规定a级与b级之间及c级与d级之间的界限。本条参考这两本标准,确定了c级与d级构件的评级标准,部分项目还明确了b级的评级标准,对部分项目的评级标准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少量项目。具体说明如下:

1  砌体构件出现受压裂缝是其承载力不足的征兆。一般情况下,砌体构件的受压裂缝出现在大梁、屋架等集中荷载下,多出现多条贯穿连续几皮砖(砖块断裂)的竖向裂缝(局部受压裂缝一般由集中荷载作用点开始呈扩散状)。鉴于柱出现受压裂缝比墙更加危险,本标准将墙、柱受压裂缝的界限分开考虑,其中柱比墙严,也比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的规定严格。墙、柱局部受压裂缝的界限比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的规定严格。

2  砖过梁裂缝的界限参考了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并进一步明确了裂缝宽度的界限。

3  纵横墙连接部位的垂直裂缝是村镇住宅中常见的问题,主要与其施工时咬槎砌筑质量不可靠有关,裂缝在不同竖向压力下变形不一致、温差收缩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因素影响下进一步发展。本标准参考一般工程经验,以裂缝宽度达2mm且裂缝长度达层高的1/2为界分为c、d二级。

4  砌体墙的非受力裂缝一般因温差收缩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因素引起。本条参考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规定墙体出现一条宽度大于10mm或多条宽度大于5mm的非受力裂缝即评定为d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将非受力裂缝宽度大于1.5mm的砌体构件的正常使用性等级评定为c级,本标准将其宽度限值适当放宽,规定当墙体出现宽度不超过2mm的多条非受力裂缝,或一条宽度为2mm~5mm的非受力裂缝时,其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级。非受力裂缝情况介于b级和d级之间时评定为c级。

5  粘土砖风化和砂浆粉化是砌体结构中最常见的老化损伤,空斗墙因老化或局部意外受力引起的局部破损也较常见。本标准给出了这些损坏的评级标准。其中,风化和粉化引起的损伤以破损立面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及破损部位砌体截面削弱率来衡量,空斗墙破损以破损立面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衡量。

4.2.4  村镇住宅因施工不当或受力变形时,墙、柱可能发生侧向变形,这种情况在经正规设计与施工的房屋中不太会发生。本条参考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给出了统一的侧向变形评级标准。应该指出,这里的侧向变形是设计施工不当或受力变形引起的,应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整体倾斜变形区别开来,其评级标准也严于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整体倾斜变形。

4.3 混凝土构件

4.3  混凝土构件

4.3.2  混凝土构件的常见连接构造缺陷包括构件截面尺寸过小、预制构件搁置长度不足、钢筋锚固长度不足、钢筋保护层厚度过小等,部分项目可参考本标准第5.3节的相关条文进行评定。

4.3.3  本条参考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梁、柱的弯曲或弯剪裂缝宽度,以及非预应力板的弯曲裂缝宽度超过0.5mm即评定为d级构件,裂缝宽度为0.3mm~0.5mm时评定为c级构件;预应力板的弯曲裂缝应更严格控制。梁的剪切裂缝是一种脆性破坏征兆,应从严控制,以裂缝宽度0.2mm为界分别评定为c级和d级构件。

沿钢筋的锈蚀裂缝或保护层剥落、露筋是混凝土构件最常见的老化损伤。参考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c级与d级梁、柱的锈蚀裂缝裂缝宽度以1mm为界限。保护层剥落、露筋的程度以经验判断为主,未给出定量判断标准。板内钢筋均为直径较小的分布钢筋,其锈蚀裂缝宽度的限值比梁、柱更严格些。板锈蚀程度可以出现锈蚀裂缝、保护层剥落、露筋的面积占全板平面面积的比例来衡量,预应力预制板的控制比例比非预应力预制板或现浇板更严格些。

4.3.4  本条参考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给出梁板挠度和柱侧向变形的分级标准。这里的柱侧向变形专指受力引起的变形,应与不均匀沉降引起的侧移区别开来。

4.4 木 构 件

4.4  木  构  件

4.4.2  木构件的常见连接构造缺陷包括屋架无下弦、屋架支撑体系不完善、榫卯连接松动、木构件截面过小、搁置长度不足、柱脚无防潮措施等,部分项目可参考本标准第5.3节的相关条文进行评定。

村镇住宅木结构往往采用榫卯节点相连,榫卯节点对于木结构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部位。如榫卯节点失效,或者榫头从卯口拔出尺寸过大,很可能引起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倒塌。在评定木结构连接构造缺陷引起的损坏时,若榫头从卯口拔出的尺寸超过榫长的1/4时可认为“损坏严重”,未超过榫长的1/4时可认为“损坏尚不严重”,分别评定为c级和d级。

4.4.3  木构件表层腐朽、心腐、虫蛀、斜纹理(或斜裂缝)等评级标准主要参考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木构件入墙部位明显潮湿时,将很快腐朽,因此评定为c级。

纵向干缩裂缝是木构件常见的损坏现象,严重时也会影响安全。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将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其截面高度的1/4~1/3的木构件(方材)的正常使用性定为c级。本标准只考虑干缩裂缝对构件安全性的影响,规定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其截面高度的1/2且已引起明显变形时,安全性评定为d级,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其截面高度的1/2但尚未引起明显变形时,安全性评定为c级。这里,挠度或侧弯变形达到本条规定的c级标准即可认为已引起明显变形。

4.3.4  各类水平木构件的挠曲变形和木柱侧弯变形的界限主要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确定,并根据其变形程度进一步明确区分为c级和d级;木柱侧弯变形可结合木材裂缝和横纹受压压密情况综合评定。屋架除控制挠度外,还应控制其出平面倾斜量,其变形限值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

4.5 生土构件

4.5  生土构件

4.5.2  生土墙的常见连接构造缺陷包括采用土搁梁结构、屋架和大梁下未设置垫块、土坯墙纵横墙连接部位未有效咬槎搭接、夯土墙未分层交错夯筑、墙体高厚比过大、墙根防潮措施不足等,部分项目可参考本标准第5.3节的相关条文进行评定。

4.5.3、4.5.4  主要参考现行《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生土构件(生土墙)的评级标准。干缩裂缝是生土墙中最常见的非受力裂缝,一般为竖向裂缝,通常宽度较大且多条同时出现,本标准根据工程经验确定了其评级标准。由于生土墙的受压裂缝、局部受压裂缝和干缩裂缝一般均为竖向裂缝,在根据生土墙裂缝评定其安全性等级时应特别注意区别裂缝。原因,否则可能产生误判。

4.6 石 构 件

4.6  石  构  件

4.6.2  石构件的常见连接构造缺陷包括灰缝不饱满、墙体高厚比过大、纵横墙连接部位未有效咬槎搭接、梁板跨度过大等,部分项目可参考本标准第5.3节的相关条文进行评定。

4.6.3、4.6.4  条文主要参考现行《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石构件的评级标准。石墙的非受力裂缝主要因不均匀沉降引起,其非受力裂缝评级标准与砌体构件基本保持一致。

5 子单元和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5.1 一般规定

5  子单元和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5.1  一般规定

5.1.2  本条主要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应该说明的是,村镇住宅可能位于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地裂、地陷、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暗坡边缘,浅层故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已经有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等,对处于这类特殊地质环境中的既有村镇住宅建筑的安全性评定,尚宜考虑特殊地质环境的影响。

5.1.4  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评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根据“最小值原则”,取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安全性的较低等级。

5.2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5.2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5.2.3  村镇住宅地基的安全性评定,主要从现有不均匀沉降和相对倾斜程度、沉降和水平位移速率、上部结构的裂缝损伤程度三个方面综合评定。应该指出,一般村镇住宅安全性评定时可不考虑沉降及水平位移速率,仅在对受周围工程施工影响的村镇住宅进行安全性评定时需要考虑。

不均匀沉降和相对倾斜程度方面。设计规范允许的地基不均匀沉降和相对倾斜程度,与不同地质条件及房屋的基础与结构形式有关,对村镇住宅常用结构类型,允许的相对倾斜率在0.2%~0.4%之间。考虑到村镇住宅的结构状况针对性较差,并尽量做到便于操作,相对倾斜率采用相对宽松的统一指标:以相对倾斜率不超过0.4%作为A级标准;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以相对倾斜率超过1%作为D级标准;中间再分成二档:相对倾斜率在0.4%~0.7%之间时为B级,在0.7%~1.0%之间时为C级。应该强调的是,这些相对倾斜率指标宜采用平均相对倾斜率,因为村镇住宅一般未设置沉降观测点,安全性评定时的不均匀沉降状况仅能通过测量勒脚线、窗台等相对高差或竖向棱线的相对倾斜率来反映,受施工偏差影响,这种测量的误差较大,采用多种方法、多个测位计算的平均相对倾斜率,可以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地基的不均匀沉降情况。

沉降及水平位移速率方面。由于各地地质状况差异很大,沉降是否稳定的判断标准差异也很大,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最近100天内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天相当于(0.3~1.2)mm/月时可认为沉降进入稳定阶段,A级标准规定的“基本稳定”大致与这个沉降速率相当。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沉降速率连续2个月超过4mm/月且短期无收敛趋势时评定为D级;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沉降速率连续2个月小于2mm/月时评定为B级,介于B级和D级之间时评定为C级。地基不稳定出现水平位移(滑移)的情况较为特殊和罕见,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位移速率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的迹象时评定为D级,无明显水平位移(滑移)迹象时评定为B级;有滑移迹象但未达到D级标准时评定为C级。

上部结构的裂缝损伤方面。上部结构形式不同,对地基沉降变形的反应也不同,因此上部结构的裂缝损伤应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地基沉降变形引起的上部结构裂缝损伤包括承重砌体墙、石墙和生土墙裂缝,现浇混凝土构件连接部位裂缝,预制混凝土、木或石构件连接部位滑移、挤压、裂缝、变形等。本条规定的墙体裂缝评定标准大致与第4章中各类构件的非受力裂缝相当,现浇混凝土构件的裂缝评定标准大致与第4章中混凝土构件的弯曲或弯剪裂缝相当。木结构或局部混凝土框架结构中填充围护墙裂缝、变形也是地基沉降变形的一个常见反应,在需要单独评定围护结构的安全性等级时也应考虑。

应该说明的是,地基的安全性不能按不均匀沉降和相对倾斜程度、沉降和水平位移速率、上部结构的裂缝损伤程度中的单个指标来评定,而应考虑上述因素综合评定,本条规定正是基于这个原则确定的。由于综合考虑的因素复杂,位于等级两头的D级、B级(包括A级)相对容易描述,而C级包含的情况千变万化,很难具体列出,只能笼统地规定“不符合A、B和D级条件时,评定为C级”。

5.2.4  由于基础检查均需开挖后方可进行,难度很大,一般情况下可用经验判断,当上部结构未发现明显的沉降缺陷时,可认为基础安全性不成问题,不必开挖检查基础。有必要单独评定基础的安全性等级时,如上部结构根部发生明显开裂、错位,估计基础可能受损时可通过开挖检查后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相比,本条规定的基础安全性评级标准中,B级允许的c级构件含量适当增加,以与B级的安全状态描述相一致;C级和D级允许的d级构件含量适当增加,同时控制c级和d级构件的总含量。各级含量的规定与上部结构中的主要构件含量基本一致。全数开挖检查有困难时,也可采用抽样开挖检查或关键部位开挖检查,并结合经验评定基础的安全性等级,而并非必须按本条规定通过各级基础含量(比例)的统计分析来评定。

5.3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5.3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5.3.1  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规定,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承重构件、结构体系与构造及结构侧向位移三部分进行综合评定。由于本标准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已在墙、柱的安全性中考虑了侧向变形的项目,故在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时,仅考虑按照承重构件和结构体系与构造二部分进行综合评定。

5.3.2、5.3.3  子单元安全性等级的界限主要体现为各级安全性等级构件的比例界限。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区分各种主要构件和次要构件再分别统计和评定,对村镇住宅而言,由于建筑体量小且各种构件种类繁多,分别统计分析不仅工作量大而且结果往往过于保守。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将各种构件赋予不同权重系数,然后在一个统一的公式中计算出各级安全性等级构件的比例。这个方法比较简单实用,但也有一些缺陷:①单一的比例系数无法区分危险构件集中分布与分散分布的不同,而前者的危险性明显大于后者;②当次要构件数量远大于主要构件时(村镇住宅中大量采用预制楼板、搁栅、檩条等数量巨大的次要构件,则这种情况很容易发生),其在统一公式中比重过大,容易淹没墙、柱、屋架等数量很少但对整体安全性影响很大的主要构件的影响。基于以上分析,可对上述两种方法取长补短,确定既有村镇住宅子单元基于构件安全性的评定方法:

为避免主、次构件数量差异过大引起的评定结果不合理,将上部承重构件区分为主要构件和次要构件,主要构件包括墙、柱、主梁和屋架,次要构件包括次梁(含搁栅、檩条等)和楼板,分别统计每层主要构件和次要构件中各等级的综合比例,其中,墙:柱:主梁:屋架的权重关系取为2:2:1:1,次梁和楼板的权重关系取为2:1,主要构件和次要构件分别控制各等级的比例。

对二层房屋,为避免低等级构件集中分布于同层带来的不利影响,先评定单层子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再根据各单层子结构的较低安全性等级确定结构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村镇住宅一般体量较小,同一轴线的主要构件数量很少,故不再控制同等级构件在轴线上集中分布的百分比。对单层房屋或二层房屋中的单层子结构,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相比,B级允许的c级构件含量适当加严,以与B级的安全状态描述相一致;C级和D级允许的d级构件含量适当增加,同时控制c级和d级构件总数的含量。

5.3.4  对既有村镇住宅安全性评定来说,由于不作结构验算,其结构体系和构造合理性评定显得更加重要。但该项评定很难给出明确的方法,主要根据评定者的技术水平和经验来评定,当然有关标准中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在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中,一般只有结构体系和构造合理性评定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很少有具体内容。考虑到基于结构状态检查的评定方法的特点及标准使用人员的实际情况,本标准有必要在结构体系与构造合理性评定方面作出更具体一些的规定。

结构体系与构造大致包括层数层高与开间、结构布置、承重构件截面、材料强度、整体性构造措施、局部构造措施等六个方面,本标准分别在第5.3.5条~第5.3.10条中参考有关标准给出一些基本的要求。

5.3.5  本标准适用的结构类型、最大层数与层高与现行行业标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基本一致。

考虑到村镇住宅的常规结构布置方式,要求土坯墙和夯土墙房,屋的开间不宜超过3.5m,其他各类结构的开间不宜超过4.2m。绝大多数村镇住宅的开间能满足这个要求。

5.3.6~5.3.10  条文参考了国家现行标准《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分别对结构布置、承重构件截面、材料强度、整体性构造措施、局部构造措施等提出了基本要求,当不同标准对相同内容有不同规定时,一般采用较低要求。

应该指出,我国村镇住宅的结构体系和构造十分复杂,结构布置、承重构件截面、材料强度、整体性构造措施和局部构造措施不限于条文所列内容,其他内容可参考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和工程经验进行其合理性评定。

5.3.11  村镇住宅结构体系与构造合理性的评定应参考现行设计标准,但不能仅以是否符合现行设计标准为依据,还要看其不符合标准是否引起损坏及其损坏程度。因此按本条进行结构体系与构造合理性评定时,应根据结构体系与构造不符合现行设计标准的程度、结构的损坏程度及两者之间的关联程度三个因素综合判断。

结构体系与构造合理性主要可根据本标准第5.3.5条~第5.3.10条进行评定,条文中未规定的内容可参考现行有关设计标准和工程经验进行评定。其不符合的程度,要结合不符合项目的数量多少、与标准要求的差距大小、不符合项目影响涉及面(影响结构整体、局部还是个别构件的安全性)等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经过正规设计与施工的村镇住宅,其结构体系与构造的合理性基本符合要求。

结构的损坏程度主要指根据构件损坏状况按本标准第5.3.3条评定的结构安全性等级。结构的损坏原因,一类来自房屋结构自身,主要是设计与施工不合理引起的结构体系与构造缺陷,另一类来自非房屋结构自身,如不合理使用或改造、环境作用、周边工程影响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洪水、爆炸、火灾、特大风灾、特大雪灾等偶然作用,还有可能是两者综合影响的结果。应在做好结构损坏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判断结构损坏与结构体系及构造不合理之间的关联程度。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结构体系与构造的评定等级比基于构件安全性的评定等级相差不会多于一级,特殊情况下也不会多于二级,这样规定是为了减少结构体系与构造合理性评定的随意性。

附录B 村镇住宅建筑改建、扩建前的安全性评定

附录B  村镇住宅建筑改建、扩建前的安全性评定

B.0.3  既有建筑由于经多次装修等原因,楼、屋面恒荷载可能比一般设计值(或经验值)大;由于既有村镇住宅可能局部用于生产、储藏等功能,活荷载也可能比一般设计值(或经验值)大,因此,既有村镇住宅结构验算时的楼、屋面恒、活荷载应经现场调查测算确定。当现场调查测算的楼、屋面恒、活荷载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时,应按现场调查测算值取值,否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取值。雪荷载和风荷载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为保证安全,楼面活荷载、雪荷载和风荷载不再根据后续目标使用年限调整。

B.0.4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的结构为临时性结构,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可取0.95,但考虑到本标准将目标使用年限为5年~10年的结构分为同一类结构,为确保安全,本标准将目标使用年限为5年~50年的房屋结构重要性系数γ0统一取为1.0。

B.0.5  为适当降低对村镇住宅结构验算精度的要求,村镇住宅构件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不再区分主要构件与次要构件,本条的分级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中次要构件的分级标准基本一致。

附录C 围护结构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附录C  围护结构的安全性等级评定

C.0.3  围护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根据各种安全性等级的围护结构构件数量占总数量的比例来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相比,B级允许的c级构件含量适当增加,以与B级的安全状态描述相一致;C级和D级允许的d级构件含量适当增加,同时控制c级和d级构件总数的含量。

好用的建筑标准规范查询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