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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 GB/T 50844-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
Evaluation code for implement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
GB/T50844-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 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8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844-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6]136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进行了广泛调查分析,总结了近年来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经验,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分为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分类与指标、标准实施状况评价、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标准科学性评价、综合分析。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胡传海 王超 李大伟 陈国义 王勤芬 徐一琪 杨仕超 王芬 李军 黄金屏 蔚林巍 王美林 顾泰昌 张树君 朱军 李洪林 裴晓文 王洪涛 刘宏奎 毛凯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陈建平 王树波 张学森 林建平 韩迪 桑翠江 岳清瑞 张守健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的评价,推动和改进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工作,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评价。
1.0.3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应遵循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
1.0.4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 implementation evaluation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一段时间后,按标准化工作目的及工作要求,对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各项工作以及实施效果和科学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的过程。
2.0.2 评价类别 evaluation classification
按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目的和特点,将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划分若干性质不同的组成部分,同时每一部分能单独进行评价。
2.0.3 基础类标准 basic standard
指术语、符号、计量单位或模数等标准。
2.0.4 综合类标准 comprehensive standard
标准的内容及适用范围涉及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管理、检验、鉴定、评价和运营维护维修等工程建设活动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的标准。
2.0.5 单项类标准 single standard
指标准的内容及适用范围仅涉及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管理、检验、鉴定、评价和运营维护维修等工程建设活动中单一环节的标准。
2.0.6 标准的实施状况 standard implementation status
标准批准发布后,各级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推广标准、组织出版发行以及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安装、监理、检测、评估、安全质量监督以及科研、高等院校等相关单位实施标准的情况。
2.0.7 推广标准状况 standard promotion status
标准批准发布后,标准化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保证标准有效实施,开展的标准宣传、培训等活动以及标准出版发行等情况。
2.0.8 执行标准状况 standard application status
标准批准发布后,工程建设各方应用标准、标准在工程中应用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执行标准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标准的掌握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2.0.9 标准发布状况 standard release status
在相关媒体(包括网站及期刊)登出标准发布公告的情况。
2.0.10 标准发行状况 standard published status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标准发行网络采用各种形式为标准使用者提供标准的情况。
2.0.11 标准宣贯培训状况 standard publicizing and training status
标准化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宣传标准开展的各种形式的活动,以及培训机构开展的以标准为培训主要内容的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
2.0.12 管理制度要求 management system requirements
有关部门为加强管理,在制定的管理制度中对标准实施提出明确的要求。
2.0.13 标准衍生物状况 standard derivative status
有利于标准实施的教材(含讲义、培训资料)、指南、手册、软件、图集等出版物的发行情况。
2.0.14 单位应用状况 standard application status in unit
标准批准发布后,相关单位及时将标准纳入到质量管理体系中,并积极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选派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2.0.15 工程应用状况 standard application status in engineering
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在工程建设中有效贯彻执行的情况。
2.0.16 技术人员掌握标准状况 status of technical staff to master the standard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标准的内容,并能有效应用的情况。
2.0.17 经济效果 economic effect
标准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所产生的对节约材料消耗、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的影响效果。
2.0.18 社会效果 social effect
标准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所产生的对工程安全、工程质量、人身健康、公众利益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影响效果。
2.0.19 环境效果 environmental effect
标准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所产生的对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效果。
2.0.20 可操作性 practicality
标准中各项规定的合理程度,及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方便、技术措施可行的程度。
2.0.21 协调性 coordination
反映标准与国家相关政策、相关标准协调一致的程度。
2.0.22 先进性 advancement
反映标准符合当前社会技术经济发展需求、技术成熟、条文科学、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应包括下列工作:
1 确定评价类别和评价指标;
2 确定调查方式,拟定调查问卷和调查大纲;
3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调查;
4 评价及综合分析,编制评价报告。
3.0.2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应包括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三类评价,评价类别和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评价类别和指标
3.0.3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应根据被评价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需要,选择实施状况评价、实施效果评价和科学性评价中一类或多个类别进行。
3.0.4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状况评价宜在所评价标准实施满1年后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宜在所评价标准实施满3年后进行;工程建设标准科学性评价宜在所评价标准实施满2年后进行。
3.0.5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应组建评价工作组,由评价工作组开展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的人员构成和数量应根据所评价标准的内容和评价工作量确定。
3.0.6 调查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宜采用抽样调查方法,调查方式应由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指标选择抽样问卷调查、专家调查、实地调查等方式或其他方式。调查工作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 采用抽样问卷调查,评价工作组应根据所评价内容编制调查问卷,根据评价类别,在使用所评价标准的全部单位、个人和工程项目中,确定调查目标群体,采用分板块抽样方法确定调查对象,发放问卷进行调查,问卷返回的数量应能够保证评价结论的准确性;
2 采用专家调查,评价工作组应根据所评价内容拟定调查提纲,选择专家进行调查。专家应有合理的规模,所选择的专家应熟悉所评价的工程建设标准,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3 进行实地调查,评价工作组应根据所评价内容拟定调查内容和目标,应选择典型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进行调查。实地调查对象要有代表性,数量应能够满足评价的需要;
4 采用其他调查方式,评价工作组应根据评价内容进行充分论证,确定调查方式,并制定详细的调查大纲和调查方案。确定调查的范围和对象应能满足评价的需要。
3.0.7 各项指标的评价结果分为甲、乙、丙、丁,各类别的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
3.0.8 指标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价工作组应按本规范第5、6、7章的要求,依据通过调查取得的信息对指标进行评价,按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结果。
2 当评价资料难以全面、客观反映所评价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状况时,应进行补充调查。
3 对评价等级确定有争议时,评价工作组可组织专题论证,进行深入分析后确定等级。
4 评价等级应根据指标评价结果按本标准的要求确定。
3.0.9 类别评价应在指标评价完成后,将指标评价结果对应的分值进行加权计算,按计算分值确定类别评价结果。
3.0.10 在评价过程中,如所评价的标准进行了修订或局部修订,评价工作组应分析论证所评价标准修订的内容对已收集的评价资料和评价结果产生的影响,当影响评价结果时,应进行补充调查,重新确定评价结果,最终评价结果应能反映所评价标准修订后的实施状况。
3.0.11 完成评价工作后,评价工作组应进行专项分析和综合分析,并起草评价工作报告。
4 分类与指标
4 分类与指标
4.0.1 根据被评价标准的内容构成及其适用范围,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基础类、综合类和单项类。
4.0.2 对基础类标准,一般只进行标准的实施状况和科学性评价。
4.0.3 对综合类及单项类标准,应根据其适用范围所涉及的环节,按表4.0.3的规定确定其评价类别与指标。
表4.0.3工程建设标准涉及环节及对应评价类别与指标
注:“√”表示适用于本规范对相应指标进行评价;
“—”表示不适用本规范对相应指标进行评价。
5 标准实施状况评价
5.1 一般规定
5 标准实施状况评价
5.1 一般规定
5.1.1 标准的实施状况评价应按本标准第4.0.3条的规定,分别评价推广标准状况和执行标准状况后,综合各项评价指标的结果得出实施状况的评价等级。
5.2 推广标准状况评价
5.2 推广标准状况评价
5.2.1 对基础类标准,应采用评价标准发布状况、标准发行状况两项指标评价推广标准状况。对单项类和综合类,应采用标准发布状况、标准发行状况、标准宣贯培训状况、管理制度要求、标准衍生物状况等五项指标评价推广标准状况。
5.2.2 推广标准状况评价应按表5.2.2规定的评价内容进行。
表5.2.2推广标准状况评价内容
注:*理论销售量应根据标准的类别、性质,结合评价区域内使用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估算得出。
5.2.3 推广标准状况各项指标的评价结果应按表5.2.3-1和表5.2.3-2的规定确定。
表5.2.3-1推广标准状况指标评价结果划分标准
表5.2.3-2推广标准状况指标评价结果确定标准
5.3 执行标准状况评价
5.3 执行标准状况评价
5.3.1 执行标准状况应采用单位应用状况、工程应用状况、技术人员掌握标准状况等三项指标进行评价。
5.3.2 应用状况评价应按表5.3.2规定的评价内容进行。
表5.3.2应用状况的评价内容
注:*执行率是指被调查单位自所评价的标准实施之后所承担的项目中,应用了所评价的标准的项目数量与所评价标准适用的项目数量的比值。
5.3.3 各项指标的评价结果应按表5.3.3的规定确定。
表5.3.3应用状况指标评价结果划分标准
注:*对于有政策要求在工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无论强制性还是非强制性执行率均应达到100%方能评为“丙”及以上等级。对此类标准实施率达到100%并在工程中能准确、有效使用评为“甲”。
5.4 实施状况评价
5.4 实施状况评价
5.4.1 各项指标评价结果的分值应按表5.4.1-1的规定确定。
表5.4.1-1指标评价结果对应分值表
管理制度要求和标准衍生物状况评价结论的分值应按表5.4.1-2的规定确定。
表5.4.1-2指标评价结论对应分值表
5.4.2 标准实施状况值宜按下式计算:
(5.4.2)
式中:
Qs——标准实施状况分值;
αi——各类状况在标准实施状况中的权重系数(按表5.4.2确定);
Si——推广标准状况和执行标准状况各指标评价结果对应的分值;
A——管理制度要求评价结果对应的分值;
B——标准衍生物状况评价结果对应的分值。
表5.4.2权重系数α取值表
5.4.3 标准实施状况的评价等级应按表5.4.3的规定确定。
表5.4.3标准实施状况评价等级分值表
注:各区间分值不包括下限,Qs的分值取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6 标准实施效果评价
6 标准实施效果评价
6.0.1 实施效果评价应按本规范第4.0.3条的规定,采用相应的评价指标进行评价。综合类标准宜将所涉及每个环节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环境效果分别进行评价,再综合确定所评价标准的实施效果。
6.0.2 实施效果评价应按表6.0.2规定的评价内容进行。
表6.0.2实施效果的评价内容
6.0.3 实施效果各项指标的评价结果应按表6.0.3的规定确定。
表6.0.3标准实施效果指标评价结果划分标准
6.0.4 各项指标评价结果对应分值应按表6.0.4的规定确定。
表6.0.4指标评价结果对应分值表
6.0.5 标准实施效果分值宜按下式计算:
(6.0.5)
式中:
Qx——标准实施效果分值;
αi——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环境效果在标准实施效果中的权重系数应按表6.0.5确定;
Si——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环境效果评价等级对应的分值。
计算综合类标准的实施效果分值时,应将综合类标准所涉及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管理、检验、鉴定、评价和运营维护维修等各环节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环境效果的评价结果的分值对应进行算术平均后,采用公式(6.0.5)进行计算。
表6.0.5权重系数α取值表
6.0.6 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价等级应按表6.0.6的规定确定。
表6.0.6标准实施效果评价等级分值表
注:各区间分值不包括下限,Qx的分值取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7 标准科学性评价
7 标准科学性评价
7.0.1 综合类标准和单项类标准的科学性应按本规范第4.0.3条的规定,采用相应的评价指标进行评价。综合类标准宜将所涉及每个环节的可操作性、协调性、先进性分别进行评价,再综合确定所评价标准的科学性。
7.0.2 基础类标准的科学性评价应按表7.0.2规定的评价内容进行。
表7.0.2基础类标准科学性评价内容
7.0.3 单项类和综合类标准的科学性评价应按表7.0.3规定的评价内容进行。
表7.0.3单项类和综合类标准科学性评价内容
7.0.4 基础类标准科学性评价等级应按表7.0.4的规定确定。
表7.0.4基础类标准科学性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7.0.5 单项类和综合类标准科学性的指标评价结果应按表7.0.5的规定确定。
表7.0.5单项类和综合类标准科学性指标评价结果划分标准
7.0.6 单项类和综合类标准科学性指标评价结果对应分值应按表7.0.6的规定确定。
表7.0.6单项类和综合类标准科学性指标评价结果对应分值表
7.0.7 标准科学性分值宜按下式计算:
(7.0.7)
式中:
Qy——标准科学性分值;
αi——可操作性、协调性、先进性在科学性中的权重系数应按表7.0.7确定;
Si——可操作性、协调性、先进性评价等级对应的分值。
计算综合类标准的分值时,应将综合类标准所涉及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管理、检验、鉴定、评价和运营维护维修等各环节的可操作性、协调性、先进性评价等级的分值分别对应进行算术平均后采用公式(7.0.7)进行计算。
表7.0.7权重系数α取值表
7.0.8 标准科学性评价等级应按表7.0.8的规定确定。
表7.0.8标准科学性评价等级分值表
注:各区间分值不包括下限,Qy的分值取整数,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8 综合分析
8 综合分析
8.0.1 综合分析应在实施状况评价、实施效果评价、科学性评价得出结论的基础上,分类进行全面剖析、总结、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实施改进措施。
8.0.2 进行两类及以上评价宜按下式计算综合分值,并按表8.0.2-2确定综合评价等级。
T=αsQs+αxQx+αyQy (8.0.2)
式中:
T——综合分值;
αs、αx、αy——实施状况、实施效果、科学性权重系数,按表8.0.2-1确定;
Qs、Qx、Qy——标准实施状况、标准实施效果、标准科学性分值。
表8.0.2-1权重系数α取值表
表8.0.2-2综合评价等级分值表
8.0.3 应对各评价类别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专项分析:
1 对于评价等级为“优”的评价类别,要总结经验,当有个别指标未达到“甲”的要求,应分析其原因;
2 对于评价等级为“良”的评价类别,要全面分析,提出推动标准实施工作中注意的问题,以及需保持的经验做法,对未达到“乙”的个别指标,应分析原因;
3 对于评价等级为“中”的评价类别,要逐指标分析原因及各指标间的关联影响,提出改进措施;
4 对于评价等级为“差”的评价类别,要逐指标分析原因,要结合评价区域的经济、自然条件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等,分析标准实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8.0.4 当进行了两个及以上类别评价时,在完成第8.0.3条规定的专项分析后,按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析:
1 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进行全面总结;
2 综合评价等级为“良”,在分析所评价的类别之间存在的关联影响的基础上,提出应注意的问题;
3 综合评价等级为“中”,在分析所评价的类别之间存在的关联影响的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具体措施;
4 综合评价等级为“差”,要分析其他因素对标准实施的影响,提出改进的具体措施。
8.0.5 评价工作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所评价标准概况;
2 评价工作组组成及工作情况;
3 调查方式的确定及调查情况;
4 评价过程及结论;
5 专项分析结果;
6 综合分析结果。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
GB/T50844-2013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GB/T 50844-2013,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5日以第158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管理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技术评价方法,通过问卷调查、专家座谈以及统计分析等方法,取得了评价指标权重系数的值。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制定标准,解决标准的有无问题和标准水平的高低问题,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实施标准则是标准化工作的目的。标准得不到实施,标准确定的目标就不可能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得到实现,标准化的作用就没有了发挥的可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现,国家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强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过程中,批准发布了大量的标准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项标准有没有实施、怎样实施、实施总体效果如何、对经济与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标准中还有什么问题需要改进等问题,还没有一个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评判依据。因此,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规范》,规范标准实施的评价行为,对于加强和改进标准化工作,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对工程建设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0.2 工程建设标准是我国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的特性决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存在有别于其他标准的特点,首先,工程建设标准涉及面广,涉及了房屋、铁路、公路、水利、石化等多种类型工程,同时为保证工程整体效果还涉及了规划、设计勘察、施工等多个环节;其次,工程建设标准综合性强,标准中各项规定即要考虑技术水平,也要考虑经济条件和管理能力;第三,工程建设标准政策性强,直接涉及了资源、环境、公众利益等,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深远影响;第四,工程建设标准受自然环境影响大,要考虑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差别大的特点。另外,从实施评价的角度看,工程建设标准与其他标准(包括产品标准)相比,在标准内容、标准化对象、标准实施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别,这就决定了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状况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方法,与对其他类别标准实施状况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在本规范从工程建设标准自身特点出发制定的,适用范围仅仅是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评价,包括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1.0.3 遵循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是保证评价结果正确性的重要条件,这是一般开展评价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工作而言同样需要坚持。
2 术 语
2 术 语
2.0.3~2.0.5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分类有一套成熟的方法,本规范的分类是从方便实施评价工作开展的角度进行的,这种分类保证对每一类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评价所采用的评价方法和评价内容是相同的。
工程建设活动由多个环节的工作组成,一般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检验、鉴定评价及运营维护维修等,不同环节的工作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而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也是针对各环节的工作,各环节之间不同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体现在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当中。因此,在进行标准类别划分时,更主要地关注了该项标准的内容构成及适用范围,并据此进行了分类,主要在于:一项工程建设标准,其内容构成及适用范围都明确了其会涉及的工程建设活动中某一或某些环节,并通过实施阶段在这一或这些环节中发挥相应的作用,达到相应的标准化效果;要实现对一项标准实施阶段的全面评价,所采取的评价方法及规则必然应涵盖并紧紧围绕标准实施阶段其发生作用的各环节。由此,标准的内容构成及适用范围、标准实施阶段所涉及环节、评价方法及规则之间建立起了相应的关联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评价活动的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针对性地明确相应的规则。
另外,各行业、各部门、各专业领域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均包含有此三类标准,且仅包括此三类,亦即所有工程建设标准,无论其处于或归属哪个行业、哪个领域或部门,均可归并至此三类中的一类。如此分类,不仅可以涵盖所有工程建设标准,确保评价的普遍适用性,并针对性地按类别分别设定相应评价方法和规则;同时也因对同类标准采用同一的方法和规则,从而使不同行业、部门或领域的同类标准的实施评价结果间能够更加客观地相互类比。
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将工程建设标准划分为综合标准、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其中,综合标准、基础标准与本规范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在名称上相同,但综合标准的内涵有很大的区别,基础标准的内涵基本一致。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确定的综合标准是指涉及质量、安全、卫生、环保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目标要求或为达到这些目标而必需的技术要求及管理要求,而本规范中确定的综合类标准是指内容及适用范围涉及多个工程建设环节的标准。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规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主要工作内容,也反映了评价思路和方法。针对一项标准,评价方法会有很多种,这与评价目的是紧密结合的。本规范在起草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对各种评价方法进行了全面分析,最终确定以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有效实施作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的主要目的,同时将对工程建设标准有效实施会产生影响的标准实施效果和标准科学性也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在方法上,以评价指标的量化分析为基础,通过综合分析全面反映所评价标准的实施情况。
本条规定的工作内容正是基于评价目的和评价方法的选择确定的,也是评价过程中的四个关键环节,相互衔接、缺一不可,是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准确性的必要工作过程。确定评价类别和评价指标要根据评价的目的,按本规范第四章的要求选择评价类别和指标,在评价过程中,要评价针对类别设定的全部指标。
3.0.2 本规范将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分为标准实施状况、标准实施效果和标准科学性三类,其中,又将标准实施状况再分为推广标准状况和标准应用状况两类。进行评价类别划分主要考虑到评价的内容和通过评价反映出的问题存在着差别,开展标准实施状况评价,主要针对标准化管理机构和标准应用单位推动标准实施所开展的各项工作,目的是通过评价改进推动标准实施工作;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主要针对标准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所取得的效果,为改进工程建设标准工作提供支撑;开展标准科学性评价主要针对标准内容的科学合理性,反映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3.0.3 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工作,目的是要改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本规范规定的三类评价,是为从不同方面反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情况划分的,可结合工作需要,选择一类进行评价或选择多个类别进行评价。
工程建设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水利、纺织、航天、石油化工、冶金、煤炭等类型的工程,这就决定了,工程建设标准化涉及面广泛,拥有十分庞大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按照工程建设的程序,又可分为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加固等多项环节。针对每一项环节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时,其标准的内容有一定的差别,标准应用的主体有所不同,促进标准实施的方式方法不同,以及体现标准实施效果的指标也会一定的差别,因此,评价工作必须考虑所评价的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
其次,评价应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需要,评价的目的就是要加强和改进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因此,评价工作必须要突出目的性,评价的结论要与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有机结合,根据需要来开展评价工作,另外,进行单项评价还是进行综合评价也要根据工作的需要来进行选择,单项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中的一项进行评价,综合评价是指在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分别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其评价结果,得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的综合结论。
3.0.4 本条作出被评价标准实施时间的规定,目的是要使开展评价工作时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能够完成,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效果和科学性通过一段时间的应用能够充分显现,确保评价结论的真实、客观,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规定评价标准实施状况的时间,主要考虑到标准批准发布之后,开展推动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包括标准出版、发行,标准宣贯,开展标准宣贯以及标准应用单位开展推动标准应用的各项工作。按照以往的经验,这些工作一般会在标准实施日期前完成,但有的可能滞后,比如标准的衍生物、社会机构开展标准培训、政府出台的一些管理措施等,还有的评价内容需要在标准实施后才能体现,如标准在所评价单位的应用情况、技术人员掌握标准的情况,因此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本规范规定,若评价标准实施状况,被评价标准实施时间为1年以上。
规定评价标准的实施效果和科学性的时间,主要考虑到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中应用,在建设过程中标准实施效果体现得不一定明显,特别是一些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的指标,只有在工程竣工后方能较为全面客观地评价标准实施效果。而标准的科学性,在标准的应用过程中就能够体现,只要能够调查标准在一定数量的项目中应用的情况,可以准确判定标准的科学性。目前,一般项目的建设周期在(2~3)年之间,因此,本规范将评价标准的实施效果和标准的科学性的被评价标准实施时间定为3年和2年。
3.0.5 评价工作组是具体承担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的临时性机构,是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评价结论准确性的关键,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本规范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工作应组建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人员构成要包括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人数要结合标准应用的范围、评价类别、评价工作所涉及的范围和时间要求等因素确定,即要保证评价工作质量,又要按期完成。
3.0.6 标准的实施涉及面广,获取某一项标准全部的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标准的科学性信息和资料有一定困难,故条文规定采用抽样调查法,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单位或工程项目进行调查,但有些情况的调查由于调查对象明确,数量少应该全数调查,比如,推广标准状况的调查。同时,本条还对问卷调查、专家调查及实地调研等三种调查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问卷调查是目前较为常用的调查方式,设计问卷是调查的关键,一般问卷要包括标题、问卷说明、主体问题和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等内容。在编制问卷时,标题要简明扼要,概括地说明调查主题,使被访者对所要回答的问题有一个大致的了解。问卷说明言简意赅,说明调查的意义、内容和选择方式等;对于需要被调查者自己填写的问题,应说明如何填写问卷。调查的主体问题要按照评价的指标拟定调研问题,所列问题应简单明确,同类问题排列一起,不带倾向性,主体问题主要适用选择性问题。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要根据需要列出调查内容。
抽样问卷调查主要适用于标准实施状况、标准实施效果和标准科学性等各类别的评价,在评价实施效果和科学性时,还应进行专家调查或实地调查,相结合进行评价。关键是合理“抽样”确定调查对象,以及回收的问卷应保证评价结论的准确性。进行抽样调查首先是确定目标群体,就是评价结论的代表范围,要根据评价类别在所评价标准实施所涉及的全部单位、个人和工程项目中确定。例如,评价《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应用状况,目标群体是所评价地区的主要从事混凝土结构设计的设计单位和结构设计人员,其他一些管理机构、监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也用到该标准,但不是主要的,可不作为目标群体。
本条规定的分板块抽样方法,是要先将目标群体分成几个板块,其后在各个板块进行简单随机抽样,每个板块的抽样数量不一定一致,但总体数量应能保证评价结论的准确性。板块应结合评价类别进行划分,例如,评价《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应用状况,可将标准应用单位按照资质等级、专业(指建筑设计院、市政设计院、工业设计院等)、所在区域(省内各市、县)等划分板块。评价《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实施效果和科学性,目标群体是所有混凝土结构工程,可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的用途、所在区域等划分板块。
在问卷调查工作中,要加强与被调查单位的联系和沟通,提高问卷回收率,按照抽样调查的理论,回收率如果仅有30%左右,资料只能作参考;50%以上,可以采纳建议;当回收率达到70%~75%以上时,方可作为研究结论的依据。因此,问卷的回收率一般不应少于70%,如果问卷回收率过低,需进行补充调查。
专家调查法是以专家作为索取信息的对象,依靠专家的知识和经验,由专家对问题作出判断、评估和预测的一种方法。适用于研究资料少、数据缺乏以及主要靠主观判断的问题,主要用于对标准实施效果和标准科学性评价。进行专家调查可采取发函征询意见和会议征询意见的方式。在实际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价过程中,采用专家调查法可参考德尔斐法的调查程序和专家人数要求。德尔斐调查法一般经过(3~4)轮反馈,第一轮,提供给专家一个或几个调查主题,专家围绕主题提出应调查的具体问题,组织者筛选整理,归纳合并,形成一个问题一览表;第二轮,把一览表再发给每位专家,要求专家作出判断,并阐明理由,组织者对专家的意见进行统计处理;第三轮,把统计结果作为反馈材料发给每位专家,要求专家在参考第二轮统计结果基础上重新作出判断;第四轮过程和第三轮过程相同。专家的人数一般在(10~50)人之间,选择的专家要熟悉所评价的标准,有丰富的工程经验。
实地调查法是一种深入现场,直接与被调查进行交流、沟通的调查方法。通过实地调查收集较真实可靠的材料,适用于不宜简单定量的研究问题,是目前较为常用的调查方法之一。主要用于标准应用状况评价和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所选择的企业和工程项目要具有代表性,数量上要确保调研的结果能反映总体的状况。为了提高实地调查的效率,一般在深入现场调查之前拟订调查大纲,在大纲中明确调查的目的,初步确定所要收集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实地调查的方式方法,对于所要收集的资料和信息,可列出资料和信息的名称及具体要求,在调查时提供给被调查单位及人员。实地调查的方式方法,可采取资料查阅和与相关人员座谈等多种形式。
除此之外其他调查方法也可以采用,但要由评价工作进行充分论证,包括可行性、实施方法、调查对象等等,还要制订调查大纲和调查方案。
3.0.8 对各项指标进行评价的依据是通过调查收集的评价资料,本条所规定的“评价资料难以全面、客观反映所评价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状况”,是指收集的评价资料较少,不能得出指标的评价结论,比如,问卷调查返回的问卷少,不合格的问卷较多,进行专家调查时,专家对于所调查的内容没有得出明确的结论,进行实地调查时,所调查的企业或工程项目不能准确反映所调查的内容等情况,必须进行补充调查,否则评价结论不准确,失去了评价的意义。
3.0.9 类别评价结果是在指标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得出的,将指标评价的结果按本规范的规定折算成对应的分值,再将类别中各项指标的分值进行加权计算,得出评价类别的分值,根据分值确定类别评价结果。
3.0.10 作出本条规定目的是保证评价结果适用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论评价工作进展到的什么程度,当所评价的标准进行了修订或局部修订,均应对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内容进行分析,再进一步分析对评价结果的影响,当确定对评价结果会产生影响时,要根据评价工作进展情况作出调整。如已经完成调查问卷和调查大纲的编制,要根据标准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情况进行调整。当已经完成实施情况调查时,要进行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可仅针对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内容进行,通过调查之后,再重新评价各项指标的结果。
4 分类与指标
4 分类与指标
4.0.2 基础类标准具有特殊性,其一般不会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实施状况、科学性进行评价,基本能反映这类标准实施的基本情况。
4.0.3 此条旨在明确各类标准的评价类别及指标。对单项类标准,针对单项类标准适用范围所涉及的工程建设环节,根据后续各章的规定,在表中相应环节,选定单项类标准的评价类别与指标;同样,对综合类标准,也将针对综合类标准适用范围所涉及的工程建设环节,根据后续各章的规定在表中选定相应的类别与指标。
本条规定对于涉及质量验收和检验、鉴定、评价的工程建设标准或内容不评价经济效果,主要考虑到这两类标准实施过程中不能产生经济效果或产生的经济效果较小。经济效果是指投入和产出的比值,包括了物质的消耗和产出及劳动力的消耗,而质量验收和检验、鉴定、评价等类标准的主要内容是规定相关程序和指标,例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规定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方法以及反映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的各项指标。实施这类标准,不会产生物质的消耗和产出,对于劳动力的消耗,只要开展质量验收和检验、鉴定、评价等项工作,劳动力消耗总是存在的,不会产生大的变化,在劳动力消耗方面也就不会产生经济效果,或者产生的经济效果很小。
本条还规定了对质量验收、管理和检验、鉴定、评价以及运营维护、维修等类工程建设标准或内容不评价环境效果,主要考虑这几类标准及相关标准对此规定的内容主要是规定程序、方法和相关指标,例如,《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 128-2009规定了各设备、设施、环境检测等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安全操作的要求。不会产生物质消耗,也不会产生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各种污染物,因此,对这类标准本规范规定不评价其环境效果。
5 标准实施状况评价
5.1 一般规定
5 标准实施状况评价
5.1 一般规定
5.1.1 将标准实施状况划分为推广标准状况和执行标准状况,是考虑到在标准实施过程中,不同主体对标准实施的任务不同,工作性质有很大差别,为便于评价进行了划分。
为便于评价,本规范第四章将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了分类,并明确了不同类别的工程建设标准的评价类别与评价指标。在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评价时,根据第4章规定的标准分类,明确标准的类别,选择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5.2 推广标准状况评价
5.2 推广标准状况评价
5.2.1 本条规定了推广标准状况评价的指标。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标准批准发布公告发布后,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络、杂志等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有计划地组织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同时,对于一些重要的标准,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以标准为基础的管理措施,相关管理机构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宣贯材料,社会机构编写在工程中使用的手册、指南、软件、图集等将标准的要求纳入其中,这些措施将会有力推动标准的实施。因此,本规范将这些推动标准实施的措施作为推广状况评价的指标。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基础类标准大部分是术语、符号、制图、代码和分类等标准,通过标准发布状况和标准发行状况的评价即可反映标准的推广状况。对于单项类和综合类标准,评价推广标准状况时,要综合评价各项推广措施,设置了标准发布状况、标准发行状况、标准宣贯培训状况、管理制度要求、标准衍生物状况等五项指标,对推广状况进行评价。
5.2.2 本条针对各项指标,确定了评价内容,是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编制调查问卷和开展专家调查、实地调查的依据。
评价标准发布状况是要评价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在有关媒体发布的标准批准发布的信息的情况,评价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否及时在有关媒体转发标准发布公告,以及采取其他方法发布信息。及时发布的时限不能超过标准实施的时间。
在管理制度要求中规定的“以标准为基础”是指,在所评价区域政府为加强某方面管理制定的政策、制度中,明确规定将相关单项标准或一组标准的作为履行职责或加强监督检查的依据。
在估算理论销售量时,评价区域内使用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要主要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计的数量为依据,根据标准的类别、性质进行折减,作为理论销售量,一般将折减系数确定为,基础标准0.2,通用标准0.8,专用标准0.6。统计实际销售量时,需调查所辖区域的全部标准销售书店,汇总各书店的销售数量,作为实际销售量。或者在收集评价资料时,通过调查取得数据。例如,评价某一设计规范,可以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为基准,乘以折减系数定为理论销售量。当缺乏相关统计数据时,需选择典型单位进行专项调查,将所调查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全部数量乘以折减系数作为理论销售量,所调查单位拥有的所评价标准的全部数量作为实际销售量。
5.2.3 标准发布状况、标准发行状况及标准宣贯培训状况根据推广标准所开展的各项工作确定了“甲、乙、丙、丁”四类评价结果,应按划分标准的规定确定评价结果。管理制度要求和标准衍生物要求仅需确定评价结果,为“有”或“无”,其中管理制度要求是指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为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制定的管理制度中要求以某项标准为基础,一般以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印发的文件为准。
5.3 执行标准状况评价
5.3 执行标准状况评价
5.3.2 单位应用标准状况中,“质量管理体系”泛指企业的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措施的集合。进行单位应用标准状况评价时,要求标准作为单位管理制度、措施的一项内容,或者相关管理制度、措施明确保障该项标准的有效实施。“受控”是指单位通过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所评价的标准是受控文件。标准的宣贯、培训包括了被评价单位派技术人员参加主管部门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的宣贯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本单位组织开展的相关培训。
评价工程应用状况,首先要判定所评价标准的适用范围。其次,梳理被调查的单位应使用所评价标准开展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及相关管理工作范围,然后按本规范规定的抽样调查、实地调查的方法对该指标进行调查、评价。
标准执行率指所调查的适用所评价标准的项目中,应用了所评价标准的项目所占的比率。例如,评价《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时,统计被调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中适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项目总数量,作为基数,再分别统计所适用的项目中全面执行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项目总数量,和全面执行了非强制性条文的项目总数量,与项目总数量的比值作为执行率。
5.3.3 评价在工程中准确、有效使用可根据施工图审查的结果、工程质量检查结果以及实地调查的情况得出结论。
评价技术人员掌握标准内容的情况,可从技术人员参加相关培训、继续教育及工作成果的质量情况(包括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检查)等方面,针对被评价单位全体技术人员得出综合评价结论。
5.4 实施状况评价
5.4 实施状况评价
5.4.1 本条规定了个评价结果对应的分值,分值采用了10分制,具体得分由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的实际情况给出。分值可精确到小数后一位。
5.4.2 设定权重主要是考虑到各项指标对于评价标准实施的影响不同,为使评价准确反映标准实施的状况,设定了权重系数。本条规定的权重值是通过评价指标重要性问卷调查以及专家座谈讨论后,利用统计分析得出的数值。共发放问卷200余份,回收65份,有效问卷35份,问卷范围涉及了标准管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
为较为准确地确定权重,采用指标之间“两两”对比的方式编制问卷,由被调查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判定哪一项指标较为重要及重要的程度。在确定标准实施状况各项指标权重时,编制问卷时将每一项指标与其他5项指标相对比,并将重要程度分四档,用不同的数值表示,供被调查者选择,例如,比较标准发布状况和标准在工程中应用两项指标重要程度,在问卷中列出“标准发布状况975313579标准在工程中应用状况”,“1”代表同等重要,“3579”分别代表重要程度,由被调查者在数值上打“√”。将调查的结果运用统计学方法测算出每一项指标的权重。
当对标准实施状况仅进行部分指标评价时,权重取值可参考本条规定的指标权重值在全部指标中所占的比重,根据评价指标的数量重新确定权重值。
5.4.3 在确定标准实施状况等级时, 按照公式(5.4.2)计算分值,在对照表5.4.3所给出的区间确定评价等级。
6 标准实施效果评价
6 标准实施效果评价
6.0.1 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目的是促进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获得最佳资源、能源使用效率,因此,本规范设置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环境效果等三个指标评价标准实施效果,使得标准的实施效果体现在具体某一(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环境效果)因素的控制上。评价结果一般是可量化的,能用数据的方式表达的,也可以是对实施自身、现状等进行比较,即也可以是不可量化的效果。
评价综合类标准实施效果时,要考虑标准实施后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影响,分别进行分析,综合评估标准的实施效果。
6.0.2 在评价实施效果的各项指标时,可采用对比的方式进行评价,首先要详细分析所评价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方法和指标,再针对本条规定各项评价内容,将标准实施后的效果与实施前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所取得的效果,其中,新制定的标准,要分析标准“有”和“无”两种情况对比所取得的效果,经过修订的标准,要分析标准修订前后对比所取得的效果。
6.0.3 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规定了工程建设的技术方法和保证建设工程可靠性的各项指标要求,是技术、经济、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由于一项标准仅仅规定了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分环节的技术要求,实施后所产生的效果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标准也是一把“双刃剑”,方法和指标规定的不合理,会造成浪费、增加成本、影响环境,因此,本标准在确定评价结果中,考虑了单项标准的局限性和标准的“双刃剑”作用,以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为基准,规定了实施效果的评价结果。评价时要按照第6.0.2条的规定,以工程实例为基础,辅助进行相关效果测算,确定其“有利”或“不利”影响效果,在单项内容评价的基础上,再综合确定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
6.0.4 本条规定了个评价结果对应的分值,分值采用了10分制,具体得分由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的实际情况给出。分值可精确到小数后一位。
6.0.5 本条规定的权重系数,是本规范编制组采用调查的方式确定的,详细说明见本规范第5.4.2条文说明。
综合类标准要按照本规范第4.0.3条的规定确定标准涉及的环节,再分别评价标准对各环节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在此基础上,综合形成所评价标准的实施效果。
当对标准实施效果仅进行部分指标评价时,权重取值可参考本条规定的指标权重值在全部指标中所占的比重,根据评价指标的数量重新确定权重值。
7 标准科学性评价
7 标准科学性评价
7.0.1 标准的科学性是衡量标准满足工程建设技术需求程度,首先应包括标准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适合性,在纯技术层面还包括标准的可操作性、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和标准本身的技术先进性。
建设工程关系到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工程要消耗大量的资源,直接影响到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工程中要使用大量的产品作为建设的原材料、构件及设备等,工程建设标准必须对它们的性能、质量作出规定,以满足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的要求;同时,建设工程在规划、设计、建造、维护过程中也需要应用大量的设计技术、建造技术、施工工艺、维护技术等,工程建设标准也需要对这些技术的应用提出要求或作出规定,保证这些技术的合理应用。
工程建设标准的科学性评价就是要在以上这些方面进行衡量。在国家政策层面,对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节能与节约资源等方面都有相应要求,标准的规定应适合这些要求。
为使建设工程满足国家政策要求,满足社会生产、服务、经营以及生活的需要,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应该是明确的,能够在工程中得到具体、有效的执行落实,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所提出的指导性原则、技术方法等应该是经过实践证明可行的。
每一项工程建设标准都在标准体系中占有一定的地位,起着一定的作用,一般都是需要有相关标准配合使用或者是其他标准实施的相关支持性标准。因此,标准都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标准之间需要协调。
由于社会在进步、技术在不断发展、产品在不断更新,建设工程随着发展也需要实现更高的目标、更高的要求、达到更好的效果,更节约资源、降低造价,这样就需要成熟的先进技术、先进的工艺、性能良好的产品应用到工程建设中,标准需要及时地做出调整。所以,标准需要适应新的需求,能够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同时,标准的体系、每一项标准的框架也需要实时进行调整,满足不断变化的工程需求。
评价综合类标准科学性时,要考虑标准实施后对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影响,分别进行分析,综合评估标准的科学性,目的是做到评价全面、结果准确。
7.0.2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基础类标准主要规定术语、符号、制图等方面的要求,对基础类标准要求协调、统一,并得到广泛的认同,条文要简练、严谨,满足使用要求,因此,评价基础类标准的科学性,要突出标准的特点,评价时对各项规定要逐一进行评价。
7.0.3 进行标准科学性评价时,要广泛调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将所评价标准的各项指标要求和技术规定按照评价内容的要求逐一分析,再综合分析结果,对照划分标准确定评价结果。
7.0.6 本条规定了个评价结果对应的分值,分值采用了10分制,具体得分由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的实际情况给出。分值可精确到小数后一位。
7.0.7 本条规定的权重系数,是本规范编制组采用调查的方式确定的,详细说明见本规范第5.4.2条文说明。
综合类标准要按照本规范第4.0.3条的规定确定标准涉及的环节,再分别评价标准对各环节规定的可操作性、协调性和先进性,在此基础上,综合形成所评价标准的科学性。
当对标准科学性仅进行部分指标评价时,权重取值可参考本条规定的指标权重值在全部指标中所占的比重,重新确定评价指标权重值。
8 综合分析
8 综合分析
8.0.1 按照本规范第5、6、7章的规定进行评价,结果仅仅是反映实施情况优、良、中、差的等级,对于改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全面、准确实施,还需进行分析,指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改进措施。因此,本标准规定在指标、类别评价得出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目的是通过综合分析,为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工作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综合分析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针对评价的类别分析,既针对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的分析;第二部分以评价类别之间关联关系分析为主的综合分析。例如,评价了一项标准的实施状况和科学性,进行综合分析时,首先做好实施状况的分析和科学性分析,完成后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分析重点分析实施状况和科学性之间关联关系和相互影响。
8.0.2 本条规定的权重系数,是本规范编制组采用调查的方式确定的,详细说明见本规范第5.4.2条文说明。
8.0.3 专项分析应针对单一评价类别,如进行了两项及以上类别评价,应分别针对各评价类别进行专项分析。进行专项分析要注意,一是要以收集的评价资料为基础进行分析,回答为什么类别的评价等级是优、良、中或差。二是要对评价指标之间的关联影响进行分析,分析那些指标存在关联关系,影响有多大。三是要分析是否存在其他因素对评价结论产生影响,包括经济、自然环境、制度等。四是要以改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为目标,肯定好的经验做法,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
8.0.4 进行综合分析要注意,一是要在类别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二是关联关系要分析评价指标对其他评价类别的关联影响。三是要以关联关系分析为基础,综合提出相关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