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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 建标 147-2010
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
建标147-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1年2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22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编制的《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在收容教育所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前 言
《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负责编制的。
本建设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选择全国12个有代表性的收容教育所进行实地考察,组织所领导和有关人员座谈,总结近年来收容教育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反复修改补充形成送审稿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五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选址及规划布局,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杜山 徐文海 赵亚许 程元霞 舒频 冯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收容教育所建设,提高收容教育所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确保使用功能,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收容教育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收容教育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收容教育所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建设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面积。
第四条 收容教育所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和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和行政强制教育场所“人文关怀”的建设理念,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文明,满足收容教育所管理、教育、治疗等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收容教育所建设应根据安全防范的特殊要求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收容教育所建设项目应纳入政府的投资计划。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划拨名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 收容教育所建设应根据现行工作机制结合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实行统一规划,一次建设;必要时也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八条 收容教育所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定额的规定,并满足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第九条 收容教育所建设规模以设定被收容教育人数为依据确定。
第十条 收容教育所建设,应由设置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治安状况等因素,报请省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按建设规模分为四类(详见表1)。
表1 收容教育所建设规模
所型 | 设定在所被收容教育人数 |
小型收容教育所 | 不足200人 |
中型收容教育所 | 200人至499人 |
大型收容教育所 | 500人至799人 |
特大型收容教育所 | 800人以上 |
注:小型收容教育所建设规模按200人设置,特大型收容教育所建设规模不宜超过1000人。
第十二条 收容教育所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包括房屋建筑、场地以及有关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房屋建筑由收容室、医疗、教育、文体活动、劳动技能培训、行政管理、生活保障等功能用房及附属用房组成。
收容教育所各类用房详表见附录。
第十四条 收容教育所场地应包括被收容教育人员体能锻炼、劳动、车辆停放、绿化等。
被收容教育人员户外体能锻炼场地,应具有球类活动、器械锻炼等设施,并能满足队列操练、升旗仪式的需要。
第十五条 收容教育所的配套设施应包括通信、信息、技防、电教、供电、给排水、消防、暖通等建筑设备和交通工具及基本医疗等配套设施。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收容教育所选址条件:
一、避开人口密集区及对公共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二、交通、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设施较好的地区;
三、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且足以危及安全的地区;
四、与各种污染、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压电线和电磁辐射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第十七条 收容教育所规划布局应与管理模式有机结合。收容教育所周界应设置围墙,房屋建筑与周界围墙的间距不应小于6m;房屋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当地宿舍日照、防火等规定。
第十八条 收容教育所应按照功能要求和被收容教育人员的活动范围,分别设置封闭区和半封闭区。收容、医疗、教育、文体活动、劳动技能培训等用房及相关场地宜分别设置在封闭区内;行政管理、生活保障及有关附属用房宜设置在半封闭区内。
第十九条 收容教育、劳动技能培训应分别设置男、女区。
第二十条 收容教育所内部道路应与城市道路或公路连接,并符合消防、救护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行政办公区应置于收容教育所的主出入口处,并按照当地行政规划的规定和满足停车、绿化和通道的需要规划布局。
第四章 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第四章 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第二十二条 收容教育所各类用房建筑面积应以设定的收容教育人数乘以指标数确定。
第二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为:小型所27m2、中型所26m2、大型所24m2、特大型所23m2。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4%~6%。
本条规定的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地方财力可能适当降低。
第二十四条 收容教育所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宜参照表2确定。
表2 收容教育所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m2/人)
注:各类功能用房中收容室、医疗、教育、文体活动用房建筑系数为0.65,其他用房建筑系数为0.70。
第二十五条 收容教育所建设用地应在满足各项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坚持科学节约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收容教育所建设用地包括:
建筑用地:建筑密度宜为27%~33%,容积率不高于1.2,其中绿地率不低于30%。
训练活动场用地:3.3~4.0m2/人。
停车场用地:停车位按25~30m2/辆计算,数量不少于配备车辆数的500%。
劳动技能培训等其他用地未列入,可另行报批。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七条 收容教育所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收容教育所管理和使用功能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二十八条 收容教育所封闭区围墙高度宜为4.5m,半封闭区围墙或通透栅栏高度宜为2.5m。
第二十九条 收容教育所封闭区内房屋建筑,宜采用低层或多层建筑,并宜采用砌体或框架结构。
收容室底层地面宜用混凝土浇注。
第三十条 收容教育所收容室层高宜为3.6m。
第三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收容室内宜设置衣物柜、卫生盥洗及晾衣设施,也可在收容教育区内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及晾衣间(场)。
第三十二条 收容教育所各功能区建筑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3m;收容教育区的管理通道净宽应为2.4m;通道外侧窗和收容室采光窗均应设置金属防护栅栏,金属防护栅栏机械强度不应小于18圆钢,横向净距不应大于120mm,纵向净距不应大于400mm。
第三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收容室门净高不应低于2.0m,净宽不应小于1.1m,并宜采用金属门。
第三十四条 收容教育所家属会见室宜按开放式管理的要求设置,并设置会见座椅、候见席和卫生间;询问室应按单间设置,每间使用面积宜为12m2。
第三十五条 收容教育所民警食堂和被收容教育人员厨房餐厅应分别设置。
第三十六条 收容教育所应有专门的安防系统控制中心设备用房,并符合防尘、防潮、防静电和吸声的要求;各功能区(含技能培训场所)值班室和相关人员的办公室均应敷设监控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所需的线路管道。
第三十七条 收容教育所医疗技术用房应参照《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设置。
第三十八条 收容教育所劳动技能培训用房应包括操作间、库房、值班室、卫生间、广播室等,并按照培训对象或培训项目和管理要求进行布置。
第三十九条 收容教育所教室,参照成人教育普通教室的要求设置。
第四十条 收容教育所建筑外观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做到自然和谐、美观大方;收容室和技术用房的内装修应满足安全、卫生要求,其他用房按普通等级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宜采用双路供电。电力负荷应满足照明和设备用电需要;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发电机。
第四十二条 收容教育所给水应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饮用水标准;污水排放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
第四十三条 收容教育所建筑应符合所在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可充分利用太阳能或其他清洁能源。
采暖区的收容教育所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
第四十四条 收容教育所的一般用房、走廊和楼梯间等应采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条件时应有机械通风换气装置;医疗用房应有空调设备。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25℃的地区,收容室和行政管理用房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条件。
第四十五条 收容教育所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收容教育所房屋建筑抗震要求,应符合当地建筑抗震设防烈度要求。
附录 收容教育所各类用房详表
附录 收容教育所各类用房详表
收容教育所各类用房详表
说明:√表示应具备。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条文说明
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着重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场所。
收容教育所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为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防止性病蔓延,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993年9月4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收容教育所的设置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之后,公安部分别下发了贯彻意见,强调收容教育所的建设,是巩固打击卖淫、嫖娼活动成果,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的重要措施,并于1998年下发了《收容教育所建设规范》。但多年来,由于多种原因,收容教育所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房屋简陋,设施不配套,建设中主观随意性大,或功能不全,或盲目追求规模和档次,贪大求全,造成浪费。因此,亟待出台新的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容教育所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收容教育所的职能作用。
第二条 本条明确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过程中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组织了专家论证,标准内容和定位充分考虑到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尽可能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收容教育所建设工程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收容教育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要求编制的。
第四条 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在建设时,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原则以及总体要求。
收容教育所建设作为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遵循国家关于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收容教育作为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此其设施建设必须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全国人大《决定》和国务院《办法》分别规定:“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并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学习劳动技能,增强劳动观念”。因此,收容教育所的功能和设施必须满足收容教育工作任务,即:对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管理,保障安全,组织被收容教育人员从事适当劳动,对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法制、道德等教育,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对其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等,由此确定收容教育所设施建设总体要求“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文明”。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强调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本条根据收容教育所的性质和任务及对周边环境的特殊要求,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收容教育所建设纳入城市规划,确保收容教育所安全。
第六条 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建设的投资渠道。
国务院《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地方计委、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故其投资和建设用地应由政府解决。
第七条 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建设的基本要求。
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为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要求,收容教育所基础设施要不断加以完善。在建设时为避免重复投资或因场地过小,造成搬迁的浪费和以往规划设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收容教育所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既要满足近期工作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要求,故宜统一规划一次建设。考虑到一些地方资金投入困难等方面的原因,允许在一次规划的前提下,分期建设。
第八条 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建设标准与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第九条 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建设规模的设定。
收容教育所各项设施均与被收容教育人数的多少直接有关。因此,以设定的被收容教育人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条 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及审批程序。
国务院《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据此,本建设标准明确收容教育所建设规模,先由设置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根据管辖区人口数、经济发展水平及治安状况等因素提出意见,报请省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再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从实践看,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收容教育工作情况掌握比较具体,又有专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经过省级公安机关的审核把关,可以有效地防止投资的盲目性。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建设规模的分类。规模分类是参照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等级评定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要求划分的。
200人以下的小型所按200人规模设置,是为了确保其基本功能和设施的完善,以避免因规模过小而不具备工作条件;特大型所的规模不宜超过1000人,也是根据方便管理,有效使用各项设施提出的。
第十二条 本条阐明收容教育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组成部分。
国务院《办法》第六条规定:“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收容室以及教育、劳动、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办公区、收容教育区、劳动生产区、医疗区等,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和教育、文体活动器材及交通、通讯设备。”本条所列工程项目是符合上述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的房屋建筑项目组成。其中:
一、收容室:即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寝室。
二、医疗用房:是对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疾病治疗的用房。
三、教育用房:是被收容教育人员集体学习、借阅图书资料和对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个别教育、心理矫治、法律咨询等用房。
四、文体活动用房:指被收容教育人员在室内进行文娱体育活动的用房。
五、劳动技能培训用房:是被收容教育人员从事室内劳动技能培训而单独设置的用房,包括操作间、库房、值班室和卫生间等。这是根据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的需要而提出的。
六、行政管理用房,其中:
出入所接待厅,是办理入所、出所手续,进行安全、健康检查和信息资料采集的用房。
会见室,是被收容教育人员与其家属会见的用房。
备勤用房,是指民警、职工备勤休息的用房。
询问室,是案件承办单位询问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用房。
接待(会议、档案)室,用于接待办案等单位、召开会议和存放档案的用房。
后勤仓库,是统一保管被收容教育人员非生活必需品的用房。
七、生活保障用房:是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生活卫生、后勤保障以及收容教育所民警和职工生活保障的用房。
八、附属用房:是指收容教育所的车库、设备用房、公共卫生间等。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主要场地设施。
根据收容教育所承担的任务,收容教育所的场地设施,不仅要满足收容教育所本身的工作需要,同时也要为外单位和其他来所人员(包括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家属来所会见)提供条件,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体能锻炼场地,用于被收容教育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室外体育锻炼、队列训练等活动。
车辆停放场地,用于收容教育所本单位和外单位公务车辆的停放。
第十五条 本条阐明收容教育所的配套设施。
收容教育所的配套设施除建筑设施外,还应根据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配置管理、教育、安全、信息等相关的配套设施,其中交通工具包括警务用车、生活用车、转送用车等。这是保障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学习、生活卫生以及管理工作所必备的条件。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的选址条件。
收容教育所作为行政强制教育场所,为确保其安全,切实保障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收容教育所选址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规划布局的基本要求。
收容教育所的性质、任务及其管理模式、工作流程以及安全防范,是规划布局时需要考虑的几个方面。收容教育是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以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故对周界围墙的设置、建筑间距提出要求。
第十八条 本条阐明收容教育所布局分区的要求。这是根据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收容教育所等级评定办法》规定提出的。
第十九条 本条阐明收容教育所收容教育区和劳动技能培训区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条 本条对收容教育所内外道路交通提出要求。
为确保收容教育所道路畅通,执行应急方案,对内外交通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条阐明收容教育所行政管理区规划布局的要求。行政管理区是收容教育所的对外窗口和有关公务活动的主要场所。在规划时,应将办公用房、道路和停车、绿化等场地有机结合作出合理布局。
第四章 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第四章 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各类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方法。
收容教育所以人均面积指标乘以设定的被收容教育人数来计算各类用房的建筑面积,科学合理,便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综合建筑面积指标。
收容教育所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收容教育所各类功能用房的实际所需面积综合测算,并参照目前已建的收容教育所的水平而确定的。根据收容教育所的性质和任务,各类用房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略高于刑事羁押场所的指标(看守所为20~24m2/人),低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指标(25~28m2/人)。据统计,近年来已建成的比较规范的收容教育所,其房屋建筑面积基本达到或超过本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条具体列出收容教育所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便于测算,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类所分别按照200人、300人、500人、800人确定。其中:
一、收容室
收容室的确定依据: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4类居室6人间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和收容室应具备的功能及布局要求,并按单层床铺设置,测算得出人均使用面积为4.6m2,加上盥洗、卫生设备人均使用面积0.84m2。由此得出收容室人均使用面积指标为5.44m2。
收容室测算见附图1。
附图1 收容室测算图
注:1.衣物整理箱置于床下。
2.阳台面积未计。
3.使用面积32.6m2,床均面积5.44m2。
二、医疗用房
根据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等级评定办法》第15条规定“小型所设置医务室,中型以上所设置卫生所”的要求,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调查数据测算得出:
(一)接诊室(包括观察室及临时病房):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类所使用面积分别为60m2、75m2、105m2、150m2,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0.30m2、0.25m2、0.21m2、0.19m2。
(二)检查治疗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类所使用面积分别为55m2、60m2、85m2、110m2,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0.27m2、0.20m2、0.17m2、0.14m2。
(三)医护值班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类所使用面积分别为50m2、60m2、85m2、125m2,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0.25m2、0.20m2、0.17m2、0.16m2。
(四)化验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类所使用面积分别为40m2、50m2、60m2、75m2,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0.20m2、0.16m2、0.12m2、0.09m2。
(五)X光机室:小型所不设,中型、大型、特大型三类所使用面积分别为30m2、45m2、60m2,人均面积分别为0.10m2、0.09m2、0.08m2。
(六)消毒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类所使用面积分别为20m2、20m2、30m2、40m2,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0.10m2、0.07m2、0.06m2、0.05m2。
(七)药房: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类所使用面积分别为30m2、40m2、60m2、80m2,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0.15m2、0.13m2、0.12m2、0.10m2。
上述医疗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附表1。
附表1 医疗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m2)
三、教育用房
(一)教室(兼技能培训室):按照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等级评定办法》第13条“课堂教育每周不少于10课时”的规定,每50人设置一间。参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所列中等师范每人所占1.37m2的指标,考虑到被收容教育人员分批学习的特点和实际使用情况,按人均使用面积0.50m2计算。
(二)图书阅览室:参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对中师、幼师设计要求,书库藏书量按每学生80~100册,每平方米藏书量400~500册计算,得出人均0.16~0.25m2;阅览室根据被收容教育人员借阅图书人次相对较少的特点适当减少面积。测算确定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图书阅览室使用面积分别为60m2、80m2、100m2、120m2,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0.30m2、0.27m2、0.20m2、0.15m2。
(三)电教室:根据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等级评定办法》“配有计算机、电化教育设施”的要求,参照《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关于电化教育室的面积指标和实际调研的数据确定,小型所使用面积为60m2,人均使用面积0.30m2。每增加100人增加使用面积15m2,中型所使用面积75m2,人均使用面积0.25m2;大型所使用面积105m2,人均使用面积0.21m2;特大型所使用面积150m2,人均使用面积0.19m2。
(四)心理咨询(矫治)室:按照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和《收容教育所等级评定办法》,收容教育所应通过“教育、心理矫治和性病治疗,使被收容教育人员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的要求和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来所帮教的规定,确定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的心理咨询(矫治)室使用面积分别为36m2、36m2、36m2、48m2,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0.18m2、0.12m2、0.07m2、0.06m2。
(五)管教(谈话)室:根据《收容教育所等级评定办法》关于“每名管教民警对分管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每人每月谈话教育不少于1次,对重点被收容教育人员不少于2次”的规定,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的管教(谈话)室使用面积分别为36m2、36m2、60m2、72m2,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0.18m2、0.12m2、0.12m2、0.09m2。
上述教育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附表2。
附表2 教育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m2)
四、文体活动用房
根据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和《收容教育所等级评定办法》有关被收容教育人员开展文体活动的要求,并对现有收容教育所设施调查,得出:健身房人均使用面积0.25m2,多功能活动室人均使用面积0.60m2。四类型所文体活动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均为0.85m2。
五、劳动技能培训用房
鉴于收容教育所室内劳动技能培训以手工为主,所需用房面积不宜过大。根据实地调研,操作间人均面积1.80m2,加上库房、卫生间、值班室等人均面积0.38m2,合计人均使用面积为2.18m2。
六、行政管理用房
(一)办公室: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四类所不同编制人数确定。其中:
主管局领导、所领导:按4~6人计算,平均每人使用面积12m2,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48m2、48m2、72m2、72m2。
职能科室:每间使用面积15m2,按四种类型所分设4~7个职能部门,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60m2、75m2、90m2、105m2。
集体办公室(兼更衣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60m2、90m2、120m2、150m2。
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办公室用房合计使用面积分别为168m2、213m2、282m2、327m2。
(二)出入所接待厅:根据其功能和人流的大小确定,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50m2、75m2、100m2、150m2。
(三)会见室:会见坐席(双向)每席2.4×2.5=6m2。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分别同时会见按10人、14人、16人、20人计算,会见室的使用面积分别为60m2、84m2、96m2、120m2。
(四)技术室(包括监控等技术用房):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54m2、72m2、90m2、108m2。
(五)备勤用房:根据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民警配备按被收容教育人数15%配备的规定,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2类居室人均居住面积8m2标准,按在编民警数的80%设置,分别得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备勤用房使用面积为162m2、255m2、453m2、756m2。
(六)询问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分别设置4间、5间、7间、10间,每间为12m2,即得出使用面积分别为48m2、60m2、84m2、120m2。
(七)值班室(包括大门出入口值班室、收容区、劳动技能培训区值班室、分控台设备用房),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72m2、96m2、120m2、144m2。
(八)接待(会议、档案)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48m2、60m2、72m2、84m2。
(九)警械库: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30m2、45m2、60m2、75m2。
(十)后勤仓库: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60m2、75m2、120m2、150m2。
以上行政管理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附表3。
附表3 行政管理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m2)
七、生活保障用房
(一)被收容教育人员伙房:满足操作、准备、主副食品储存(不包括严寒、寒冷地区储藏菜用房)等,符合有关设计规范对厨房功能要求,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80m2、120m2、160m2、200m2,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0.40m2、0.40m2、0.32m2、0.25m2。
(二)餐厅:参照其他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餐厅标准,每个被收容教育人员使用面积按不少于0.9m2计算。
(三)民警食堂:按二级食堂标准,每个座位使用面积1.10m2,食堂餐橱比为1:1,即使用面积为1.10×2=2.20m2/人,按收容教育所的民警配备数为被收容教育人数的15%,加上工勤和外来人员,应不低于20%,同时就餐人数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分别以75%、74%、71%、70%计算,即得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66m2、97m2、156m2和246m2,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0.33m2、0.32m2、0.31m2和0.30m2。
(四)理发室和公用浴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的使用面积分别为50m2、60m2、80m2和100m2,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0.25m2、0.20m2、0.16m2和0.13m2。
(五)生活用品供应室:满足货物储藏功能要求,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的使用面积分别为38m2、48m2、60m2和80m2,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0.19m2、0.16m2、0.12m2和0.10m2。
以上生活保障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附表4。
附表4 生活保障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m2)
八、附属用房
(一)车库(含修理间):按配备车辆数计算,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100m2、144m2、200m2、280m2。
(二)设备用房:四类所分别设置3间、4间、5间、6间,每间使用面积为20m2,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60m2、80m2、100m2、120m2。
(三)公共卫生间:每间使用面积10m2,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60m2、80m2、100m2、120m2。
(四)警卫室(含值班监控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分别为30m2、45m2、65m2、85m2。
以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附表5。
附表5 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m2)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建设用地的原则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建设用地项目及其指标。
为确保收容教育所建设用地科学合理,节约土地资源,并适应各地土地资源,建筑风格等方面的差异,故本建设标准在建设用地时采取给定指标的方法,根据建设的规模,按实测算,便于操作。其中:
建筑用地:采用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加以控制。
训练活动场用地:小型所按照单个篮球场尺寸并适当增加辅助面积,计算得出600m2,人均面积3.0m2,中型、大型、特大型所按此指标测定。
停车场用地:考虑到收容教育所会见、办案等外来人员来往车辆频繁等因素,结合实际调查的数据,确定收容教育所应配备车辆加外来公务车(按本所车辆的500%左右)计算车位,每车位25~30m2计算。其他车辆车位(包括社会车辆)未予考虑。
劳动技能培训等其他用地:考虑到各地劳动项目不同,土地资源差异,故对种植业、养殖业等用地,不作硬性规定,由各地因地制宜另行报批。
附图2为收容教育所总平面示意图。
附图2 收容教育所总平面示意图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建筑标准确定的原则和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围墙的高度。
收容教育、劳动技能培训等封闭区的围墙高度不低于4.5m,是按照两人搭人梯难以攀登的要求确定的。
第二十九条 本条对收容教育所封闭区内房屋建筑结构提出要求,提倡采用低层和多层,既方便管理,又有利于节约用地。收容室墙体强度,是根据安全要求提出的。
第三十条 本条对收容教育所收容室层高提出要求。层高3.6m是根据必要时设置双层床和保证安全的要求测定的。
第三十一条 本条对收容教育所收容室的设置和室内衣物柜、卫生间和晾衣设施的设置提出要求。收容室内设置卫生设施有利于同室人员相互监督,防止管理上出现漏洞。但考虑到一些地方管理模式的不同,故允许在管理区内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盥洗室及晾衣间(场)。
第三十二条 本条对收容教育所各功能区建筑连接通道和收容教育区的内通道的宽度提出要求。
通道外侧窗和收容室采光窗设置金属防护栅栏及其间距,是为了确保被收容教育人员不发生意外和脱逃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本条对收容教育所收容室的门提出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条对收容教育所会见室、询问室设置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条对收容教育所餐厅和民警食堂的设置提出要求。
收容教育所被收容教育人员和民警分别设置餐厅、食堂,既有利于确保被收容教育人员的伙食标准,又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本条对收容教育所的技防、通信和信息设备用房及其安装所需的线路、管道的敷设和预埋提出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条对收容教育所医疗技术用房的设置标准提出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条明确收容教育所劳动技能培训用房的设置要求。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进行适当劳动,是全国人大《决定》和国务院《办法》以及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是收容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必须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为确保安全卫生,强调劳动技能用房单独设置,并自成一体。
第三十九条 本条对收容教育所教室的设置提出要求。
第四十条 本条对收容教育所建筑的内外装修及其标准作了规定。
收容教育所作为行政强制教育场所,建筑装修上强调满足管理使用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本条对收容教育所供电提出要求。
收容教育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为确保安全,防止因停电而发生事故,故提出不能确保正常供电的应自备发电机组。
第四十二条 本条对收容教育所的给排水及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提出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条对收容教育所的建筑节能和采暖提出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本条对收容教育所的通风、空气调节提出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条对收容教育所的建筑防火提出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本条对收容教育所的房屋建筑抗震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