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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建标 146-2010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建标146-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1年2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制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国家法官学院分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015号)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国家法官学院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编制工作持续一年,编制组开展了细致的编制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修改上报等系列工作。编制组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精神,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多次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和召开座谈会,收集了全国各省法官培训机构建设相关资料,参考了国内同类培训院校的建设资料,吸取了经验和教训;在全面调查摸底、广泛听取意见和深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不断修订、完善标准方案,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包括总则,建设等级与项目构成,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建筑面积指标,主要建筑标准,管理和运行。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一号,邮政编码:10110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主要起草人:彭永和 杨阳 罗军怀 吕安 马胜军 张士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建设统一高效的法院教育培训体系,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与审判专业水平,满足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法官培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分院建设水平的国家统一建设控制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分院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的新建、改建与扩建工程。
国家法官学院专门分院按照培训的专业要求和培训任务,参照本建设标准建设。
第四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建设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五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应做到选址科学、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规模适当。
第六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应根据各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与队伍建设需要,按照法院工作人员全员培训原则,客观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与建设水平。也可以统一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建设。
第七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和行业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规模应根据同期实施的各类法定培训的人数之和确定。
第九条 项目建设等级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按照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总编制数确定的同期培训人员规模,分为三类。
一类分院建设项目:辖区内法院在职工作人员超过1.5万人;同期容纳700人以上的培训。
二类分院建设项目:辖区内法院在职工作人员在0.5万人至1.5万人;同期容纳450人以上的培训。
三类分院建设项目:辖区内法院在职工作人员不满0.5万人;同期容纳230人的培训。
第十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
房屋建筑项目由教学用房、办公用房、信息网络用房、生活用房、训练用房、辅助用房构成。
一、教学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阶梯教室、双语教室、研讨室、远程教育教室、大礼堂、音像资料编辑室、图书馆。
二、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医务室、传达室、值班室、档案室、行政会议室。
三、信息网络用房包括:校园网信息中心机房、远程教育机房、管理室、通信机房、UPS电源及灾备室、线路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设备维护及备品配件室。
四、生活用房包括:学员宿舍、专家公寓、单身教工宿舍、工勤人员宿舍、学员食堂、教工食堂、工勤人员餐厅、公共浴室、文体活动室。
五、训练用房包括:模拟刑事审判法庭、模拟民事审判法庭、模拟行政审判法庭、模拟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法庭、模拟调解室、模拟候审羁押室、模拟信访接待室、司法警察训练馆。
六、辅助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锅炉房、空调机房、门卫、仓库等设备用房。
第十二条 场地
场地包括室外器械训练场、室外球类运动场、室外田径场、停车场、绿化用地。
第十三条 建筑设备
建筑设备包括安防设备、给排水、暖通空调、供配电系统及设备。
第三章 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三章 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十四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一般宜建在省会(首府)城市。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选址
一、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地质条件较好、市政设施完备的市内行政区或市郊地段;
二、人文环境较好,能够共享高等院校资源以及社会文化资源的地段。
第十六条 校园规划应当按照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训练区四个区域的不同功能合理布局。
第十七条 校园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功能区分区建设,互不干扰,相对独立。
二、教学区应布局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
三、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相邻的校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中的消防、日照等有关规定。
四、教学区与训练区应有合理的间距。室外田径场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五、校园内的交通应便捷,校园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上。
第十八条 校园绿地应与校舍建筑统一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 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章 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用地包括房屋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停车场用地、绿化用地四部分。
一、建筑用地
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建筑容积率不宜低于0.60。
二、运动场地
运动场地是指司法警察体能、队列、专业技能训练以及受训法官课外健身活动所需要的运动场地,包括室外器械训练场、室外球类运动场和室外田径场。各类运动场地面积设置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控制指标。
2)
三、停车场用地
停车场是指用于停放学员及教职工车辆的场地。宜按同期培训学员人数的10%配置(教职工停车场包含在内),用地面积及车均指标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2停车场用地控制指标表
四、绿化用地
绿化用地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绿地率不宜高于40%。
第二十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必须科学合理、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各类教室、宿舍、模拟法庭等项建筑的平均层数不低于4层,建筑覆盖率不小于20%;食堂、司法警察训练馆、大礼堂以及仓库等项建筑的平均层数不低于1.5层,建筑覆盖率不小于40%。
第五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房屋规划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3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3房屋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注:总面积指标中,同期培训人数一类分院以700人计算,二类分院以450人计算,三类分院以230人计算。
第二十二条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4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注:总面积指标中,各类分院计算的同期培训人数同表3。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5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5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注:总面积指标中,各类分院计算的同期培训人数同表3。
第二十四条 信息网络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6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6信息网络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注:总面积指标中,各类分院计算的同期培训人数同表3。
第二十五条 生活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7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7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注:总面积指标中,各类分院计算的同期培训人数同表3。
第二十六条 训练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8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8训练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注:总面积指标中,各类分院计算的同期培训人数同表3。
第二十七条 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分类指标不应超过表9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9辅助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注:总面积指标中,各类分院计算的同期培训人数同表3。
第二十八条 以上建筑项目与建筑面积,根据法院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与社会发展许可,单独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可酌情变动建筑项目或提高实际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在保证培训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同期培训规模及地方财力可能适当降低。
第六章 主要建筑标准
第六章 主要建筑标准
第三十条 建筑设计要考虑地域和环境条件,做到节能与环保,体现和谐文明与法院文化特色,满足法官培训的教学与研究需要。
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筑设计应与当地建筑风格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 建筑设备应采用节能低耗环保的系统和产品。
第三十二条 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第三十三条 建筑层高、建筑防火、楼梯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配套设施
应完善给排水、供冷、供热、强弱电、燃气等室外管线铺设工程配套设施。建筑物内应设置满足功能需要的公共厕所,并配备洗水盆和污水池,设置良好的通风排气设施。
第三十五条 室内环境
一、室内采光技术指标。室内采光应亮度均匀。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教室内直射阳光。
二、室内照明技术指标。遵照《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的相关标准,办公、教学、研讨、司法警察训练馆和其他用房照度应满足办公、教学、训练、学员生活等需要。
三、室内通风技术指标。室内可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调节冬夏季室内气温。
第三十六条 室内装修要求
室内装修应遵循简洁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35的要求,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一、楼面、地面:根据使用要求宜做易清洁楼面、防滑地面。文体活动室宜采用弹性地面。
二、室内墙面:司法警察训练馆墙面宜采用吸声材料。固定黑板应采用墨绿色或黑色无光耐磨材料制作。
三、模拟法庭装修,采用中级装修。
四、会议室装修,采用中级装修。
五、各类教室装修应满足教学需要,采用中级装修。
六、研讨室装修宜采用中级装修。
七、学员宿舍装修采用普通装修或中级装修。
八、学员食堂装修采用普通装修或中级装修。食堂装修及设施配置应符合各地区卫生防疫部门餐饮卫生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校舍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 各类教学用房、办公用房、信息网络用房、生活用房等房屋建筑项目,应根据不同的气候条件与工作需要,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未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可配置机械通风设施。
上述用房应按照人民法院网络建设与智能化管理规定,从法官培训教学与法官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第七章 管理和运行
第七章 管理和运行
第三十九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的管理与运行需设置教学管理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后勤管理机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的办公建筑应满足上述部门设置的需要。
第四十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工作人员编制总数主要根据学员培训规模确定。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工作人员中,管理人员不宜超过人员总数的40%,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宜低于人员总数的60%。工勤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用。
附录 名词解释
附录 名词解释
1.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国家法官学院的分支机构,承担本地区法院的全员培训工作及国家法官学院委托的培训任务。
2.国家法官学院专门分院承担高级司法警察等专门业务培训职责的国家法官学院分院。
3.法院全员培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法官培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政工行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每年需要参加相关职业培训的制度体系。
4.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 用于小班普通教学的教室。每间普通教室均应配备多媒体设备。
5.阶梯教室 用于合班教学的教室,一般可容纳150~200名学员。
6.双语教室 用于民族语言或外语授课的专门教室,宜采用语音教室布局,配备翻译系统,一般可容纳150~200名学员。
7.研讨室 用于学术研究讨论的专门教室,是实现案例教学培训方式的必备条件。
8.远程教育教室 用于学员参加远程培训的教室,宜配备计算机网络和视频会议网络。
9.大礼堂 用于进行大型会议、开学典礼、结业仪式的场所,应能够同时容纳全体参训学员及相应教职员工。
10.模拟法庭 用于模拟开庭和观摩实际审判的场所,是现场教学方式的主要场所。
11.音像资料编辑室 用于制作音视频课件的场所。
12.图书馆 供全体教职员工及受训学员查询阅览、研究处理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的场所。
13.司法警察训练馆 为解决司法警察学员在雨雪天进行体能训练、技能训练以及其他学员雨雪天锻炼需要而设置的专门场馆。
14.校园网信息中心机房 置放校园网信息系统主机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的用房。
15.远程教育机房 用于提供远程教育平台的设备机房。
16.管理室 用于有关学员培训、校园通信、网站、楼宇监控等信息综合管理的用房。
17.通信机房 置放程控机、配线、传输、信号覆盖等设备的用房。
18.音视频设备控制室 本端及远程音视频信息管理工作用房。
19.灾备室 安放灾难备份系统设备和管理工作用房。
20.UPS电源室 安放UPS电源设备的用房。
21.线路接入及管理室 运营商及专网接入设备用房和管理用房。
22.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 置放有线电视、数字电视设备和管理工作用房。
23.设备维护室 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用房。
24.备品配件室 信息系统备品备件的用房。
25.单身教工宿舍 从事培训教学、行政管理、学员管理工作的单身教职员工的基本生活用房。
26.工勤人员宿舍 从事后勤服务、校园保洁、设备管理等工勤人员的基本生活用房。
27.建筑用地 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28.运动场地 用于司法警察室外技能训练及受训学员课外活动的主要场所。
29.停车场用地 学员和教职员工交通工具的停放场所。
30.绿化用地 为美化校园、净化环境而设置的集中绿化场所。
31.管理人员 从事行政管理、学员管理的正式在编人员。
32.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
33.工勤人员 临时聘用的从事勤杂工作的劳务人员。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正确理解与使用相关用词,对相关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用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用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用词采用“宜”;反面用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文说明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建标146-2010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了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是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体系的核心部分,承担着培养、培训法院干警,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供智力支持的重要责任。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是国家法官学院的分支机构,承担本地区的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及国家法官学院委托的培训任务,是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培训基地、法官培训基地、司法警察培训基地、预备法官培养基地、法院其他专业人员培训基地、应用法学研究与国际法官交流基地。具体办学任务如下:
一、承担辖区内拟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领导干部的任职培训任务。
二、承担辖区内各级法官的任职、续职、晋级培训任务。
三、承担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任职、续职、晋级培训任务。
四、承担辖区内各级法院通过司法考试、拟任法官人员的预备法官培训任务。
五、承担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法院工作人员的任职与续职培训任务。
六、承担与审判实践密切相关的应用法学研究任务。同时,分院系我国法制建设和教育培训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承担着与国际法官或国际组织外事交流合作的相应任务。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是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主干阵地。切实加强人民法院教育培训基础工作,科学规范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建立统一高效的法院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提高法官及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本建设标准的制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2010 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法官培训条例》、《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第二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权威作用。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兼顾了不同地域法院设置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不同规模分院的需要。本建设标准系有关部门审批分院建设项目、确定建设水平、控制投资规模、进行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的法定依据。
第三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建分院要统筹规划,所建规模既要满足当前需要,也要兼顾未来发展。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分院的新建、改建与扩建工程。现阶段难以达到本建设标准的,要依据本建设标准规定,可以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
需要改建、扩建的分院应该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和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建设,严禁资源浪费。
国家法官学院司法警察分院等专门分院应根据培训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培训任务,参照本建设标准建设。其中,国家法官学院司法警察分院,应根据高级司法警察的训练特点和专项培训工作需要确定建设规模。
第四条 本条阐明了分院建设规划、设计和建造的原则。
分院建设是国家政法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保障分院建设资金,包括基本建设经费、维修改造建设经费、扩建经费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经费等。
分院作为人民法院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其新建或改、扩建要根据具体的项目需求,在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设计。
第五条 本条阐明了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的总体要求。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应落实“选址科学、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规模适当”的要求,解决好选址与建设问题,功能与设施问题,布局与规模问题,需要与发展问题。
第六条 本条阐明了确定分院建设规模与水平的基本原则。
分院建设规模与水平主要取决于教育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全员培训原则下的同期培训数量,是确定分院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
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是确定分院建设规模与水平的另一重要要素。分院建设要因地制宜,利用当地现有条件、设施和资源,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使建成后的分院各项功能齐全,同时经济适用。避免因盲目追求面积指标造成资源浪费。在处理培训需要和发展需要的关系时,既要有长远的规划,又要量力而行。不能一次建设到位的,可以根据轻重缓急分期完成,并留有改建和发展余地。
第七条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其他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项目作为国家政法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需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工程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项目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二章 项目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本条阐明了分院建设规模的确定标准。
分院的建设规模,应当根据分院所辖区域各类培训班次同期参训人员数量预先测算、科学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院领导干部任职培训以每年45天为期,处以上领导干部续职培训每年不少于15天,法官晋级培训以30天为期,法官续职培训每年不少于15天,新录用司法警察培训以2个月为期,警衔晋升以1个月为期,司法警察岗位培训以每年15天为期,预备法官培训以3个月为期,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12天。
根据以上培训人员分类培训期限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特点与审判工作需要,确定以下培训规模测算标准:
一、本建设标准以各类培训平均15天为限。
二、考虑到认可其他党政培训对法院培训的减免替代,以及网络培训方式的客观需要,确定各区域法院全员的三分之二为年度培训数字。
三、每年按10个有效培训月(200个工作日)测算,平均每年举办13期法官培训班。
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分院建设规模的三个类别。
由于各地法院工作人员数量有别,培训任务差异较大,本建设标准将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分为三类,以同期培训人数作为分院分类的基本依据。
按照法院人数不同,法院工作人员人数在1.5万人(含1.5万人)以上的分院为一类分院;法院工作人员人数在0.5万人以上、不满1.5万人的分院为二类分院;法院工作人员人数不满0.5万人(不含0.5万人)的分院为三类分院。
依照本建设标准第八条确定的原则,三类分院的培训规模为:
一类分院同期培训700人以上,年度培训9100人以上;
二类分院同期培训450人以上,年度培训5850人以上;
三类分院同期培训230人,年度培训3000人。
对于法院人数超出本建设标准一类分院培训员额较多的分院建设,按实际培训规模需要,可以单独报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增加建设规模。
第十条 本条规定了分院建设项目的构成。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及其他有关标准,结合人民法院实际情况,将分院建设项目分为三个部分,即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在分院项目建设中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应统筹安排。
房屋建筑是开展培训活动的各类用房的总称;场地是开展司法警察室外技能训练、参训人员体育活动、停车场及绿地的各类用地的总称;建筑设备是保证培训工作正常开展的各类设施。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房屋建筑的构成。
分院房屋建筑根据培训需要由六类构成。
教学用房,是用于完成培训活动室内教学环节以及法官培训交流讨论的用房;
办公用房,是用于人员办公及培训管理需要的用房;
训练用房,是用于完成业务技能训练环节、室内实习环节的用房;信息网络用房,是用于安装、维护及管理校园信息化设备的用房;
生活用房,是用于满足参训学员和工作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用房;
辅助用房,是在培训过程中起运行保障作用的用房。
本条具体说明了各类用房构成的主要部分。各分院建设应保证上述用房需要。有特殊培训需要并有条件的地区,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有关用房的建筑面积或增设其他用房。
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分院的场地构成。
分院建设的场地由五部分组成:
室外器械训练场,是用于司法警察和有关受训人员体能、技能训练的场地;
室外球类运动场,是用于各类培训人员开展体育活动,同时满足司法警察体能训练要求的场地;
室外田径场,是用于满足司法警察体能训练、测试,以及其他受训人员体育活动的场地;
停车场,是受训人员车辆、教职员工车辆的停放场所;
绿化用地要符合教育文化基地建设需要。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建筑设备构成。
安防设备要满足校园安全监控、安防保卫的需要;
给排水系统及设备、暖通空调系统及设备、供配电系统及设备要满足分院教学、工作、生活正常运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水暖电气技术指标要求。
第三章 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三章 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十四条 阐明分院建设选址宜在省会(首府)城市,以方便开展培训工作,共享人文资源。
第十五条阐明分院建设选址条件。
分院建设是城市规划建设的一部分,其选址和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风格应与周围环境保持协调,体现地域特色和教学特色,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地理位置和便利的交通条件。
二、符合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人文条件。分院选址宜选在城市文化区域或高等学校集中区域,便于与其他高校的文化设施共同构成群体效应。
四、具有良好的自然环境条件,包括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选址应考虑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环保规定。
分院选址与建设用地应充分考虑南北地域、山地平原的不同用地情况与建设要求。
分院建设涉及城市规划、环保卫生、供电、供水、信息通讯等方面,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参数标准、指标定额的规定。
第十六条阐明分院建设分区布局的要求。
校园规划应合理布局,按照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分为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训练区四个区域,便于人员集中教学、分区训练、健康生活。
第十七条 阐明了分院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
本条在明确科学分区、布局合理的前提下,强调教学区、办公区不宜靠近主要交通干线布置,以减少交通、人流噪声干扰;生活区应合理建设各类配套设施,以保证生活便利;相邻单体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日照等要求。
为减少体育运动区噪声对教学用房的干扰,本条要求室外运动场地的长轴宜与教学用房的纵向轴线垂直布置。田径场、球场的长轴均宜南北向布置。
校内交通道路应根据师生的流向和机动车辆(含消防车)的通行要求布置,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校园主出入口不宜开向主要交通干道边,且主入口的外侧应留有人流缓冲区,并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八条 为保证校园环境与建筑物和谐布局、融为一体,建设良好的培训环境和优美的人文景观,本条要求在规划建筑物时,要统一规划和建设绿地。
第四章 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章 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分院建设用地的构成及要求。
一、建筑用地系指用于校园建筑物建设的基地。其面积在建筑容积率不宜低于0.60的标准下,按当地政府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计算建筑用地,公式如下:
建筑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
二、运动场地系指司法警察队列操练、技能训练与考核,以及其他受训学员体育锻炼与课外活动的主要场所。
运动场地应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受训学员课外活动需要,配备田径场、器械场、篮球场、排球场和网球场。球类运动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复用设置。
为适应司法警察女警800米跑与男警1500米跑的体能训练与考核要求,一类分院应建设4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二类分院、三类分院应建设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各类分院还应建设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各分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总规划面积指标的前提下增减运动场地项目或调整各类运动场地的面积。
三、停车场用地系指学员和教职工交通工具的停放场所。各类分院建设对停车场的规划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对于停车场面积的规定既要保证满足当前的需要,也要兼顾未来发展,更要注意因地制宜、节约投资和减少用地。根据建设用地地势条件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可以建设地下停车场。
本建设标准以同期在校参训学员人数的10%确定停车位,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每车位占地面积25m2。
四、绿化用地系指为美化校园、净化环境而布置的集中绿化场所,同时也是学员交流、师生交往的活动空间与休息空间。为了体现以人为本和绿色校园的理念,有效改善校园环境和周边小气候,同时考虑国土资源紧张的客观限制,校园绿地率不宜高于40%。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国家法官学院分院主要建筑的层数和建筑覆盖率。
为了科学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人员密度较大的区域和人员密度较小的区域分别规定了建筑平均层数和建筑覆盖率。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宜采用低矮建筑群布局,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为节约土地,可适当提高建筑层数和建筑覆盖率。
第五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分院建设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总指标。
我国大部分城市面临建设用地紧张情况,在进行分院建设时,一方面要考虑到分院是开展教育培训的场所,必须达到一定建设规模;另一方面要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和建设用地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要求建设过程中既要做到节约用地,也要做到满足教学的需求。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筑面积的计算,从实际开展培训的要求出发测算各类房屋使用面积,以平面利用系数(取值0.6~0.9)、同期培训人数为基准,确定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教学用房各个组成部分的面积指标。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国家法官学院新校区工程立项的批复》(发改投资【2003】1868号)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结合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分院应配备各类教学用房的具体内容和面积指标如下:
一、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是指用于小班普通教学的教室,应配备多媒体设备。每50名学员配置一间普通教室。其面积由教学模式、额定席位、桌椅尺寸及平面布置方式等因素决定。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及其他相关标准,结合法院工作人员培训开展的实际情况,每间普通教室的使用面积设置为80m2。
二、阶梯教室是指用于合班教学的教室,一般可容纳150名学员。由于参训学员一般年龄较大,需要设置较宽的通道,并配备软椅和较宽的桌子(可以放置笔记本电脑并配有电源插座),每间阶梯教室的使用面积设置为180m2。
三、双语教室是指用于以民族语言或外语授课的专门教室,宜采用语音教室布局,并配备翻译系统,一般可容纳50名学员。其面积是由额定席位、桌椅尺寸及平面布置方式等因素决定,设置为90m2。
四、研讨室是指用于学术研究讨论的专门教室,是实现案例教学方式的必备条件。为了保证研讨效果,以同期参加培训学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作为基数,额定席位15人确定研讨室数量。其面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规定的小型会议室标准确定,设置为每间30m2。
五、远程教育教室是指用于学员参加远程培训的教室,宜配备计算机网络和视频会议网络。
六、大礼堂是指用于进行大型学术交流、分院开学典礼及结业典礼,能够同时容纳全体参训学员及有关教职员工参加的场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会堂建设标准,确定大礼堂面积指标。
七、音像资料编辑室是指用于制作音视频课件的场所。三类分院培训量较小,制作课件的任务较轻,故不单独设置。
八、图书馆是供全体教职员工及受训学员查询阅览、研究处理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的重要建筑。图书馆以各种阅览室和书库为主,同时配套设置目录厅、出纳厅、内部业务用房等。其面积指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图书馆指标确定。
以上八类教学用房使用面积分类表参见附表1规定。
2)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办公用房各个组成部分的面积指标。
根据调研数据及实际需要测算,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学员与教职员工的比例为10:3.2。教职员工中行政管理人员与专职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占40%和60%。
一、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实施各种工作职能的用房,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处级人员办公室按照人均使用面积12m2计算,其他人员按照人均使用面积6m2计算。按照人员级别构成实际综合两项,处级人员占20%,人均使用面积为7.2m2。可根据学院规模大小按工作职能设综合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党支部办公室、学员管理办公室、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教学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外事交流管理办公室、财务办公室、总务办公室等。
二、医务室要考虑安放诊疗床、就诊桌、常用药品橱的需要,其面积根据学院规模确定。
三、传达室和值班室要满足校园门口警卫、信件收发、夜间值班的需要。
四、档案室系用于存放学员培训纸质档案的用房,使用面积根据培训规模确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应考虑预留发展的空间,一、二、三类分院档案室使用面积分别为180m2、130m2和90m2 。
五、行政会议室是用于召开学院部门会议或全体教职工会议的场所,是实施日常培训管理的重要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不同容量的行政会议室。
以上五类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分类表参见附表2规定。
2)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信息网络用房各个组成部分的面积指标。
校园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校园局域网络、远程培训网络、电话通信、对外宣传网站、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多媒体设备系统等多个组成部分,应根据实际需要,并考虑预留发展的空间。
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根据分院信息化实施现状,八类信息网络用房使用面积参见附表3规定。
2)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生活用房各个组成部分的面积指标。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国家发改委对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工程立项的批复》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结合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各类生活用房的面积指标。
一、宿舍
根据人员规模确定数量及面积标准,按功能划分为学员宿舍、专家公寓、单身教工宿舍及工勤人员宿舍。每层学员宿舍、单身教工宿舍、工勤人员宿舍应设衣帽间、消毒间、公共卫生间,每间不低于15m2。
考虑到法官培训的实际需要,本建设标准以安排50%学员住单人宿舍、50%学员住双人宿舍为标准确定学员宿舍数量。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一类宿舍人均使用面积16m2(不含附设卫生间和阳台面积)的规定,确定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学员宿舍每间使用面积18m2。
专家公寓用于解决特聘专家、学者来院授课和学术交流期间临时住宿需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中关于留学生公寓的面积指标,规定专家公寓每套使用面积36m2。接待用房用于接待来院办事人员、教职员工家属临时住宿,按照工作需要,一类分院、二类分院、三类分院分别设置20间、15间、10间。
单身教工宿舍是从事培训教学、管理工作的单身人员住宿场所。单身教工数量以全体教职员工的20%比例计算,单身教工宿舍均为单人间。为满足受训学员食宿行等后勤保障工作、方便工勤人员住院服务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宿舍。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中相关指标确定宿舍大小,工勤人员宿舍为四人间。
二、食堂
参照《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结合分院在职教育的实际情况,根据就餐人员类别及服务级别不同,分设学员食堂、教工食堂、工勤人员餐厅。
各类食堂均包括就餐、初加工、烹调、备餐间、仓库、更衣室等区域,采用自助餐形式的还需包括取餐区域。
学员食堂就餐总人数按照同期培训人数的100%计算。教工食堂就餐总人数按照教职工总人数的110%计算,考虑工勤人员与管理人员工作时间的差异分为两个餐厅,餐厅容量考虑兼职教师临时就餐需求。
三、公共浴室
为满足全体教职工和工勤人员需要而设置公共浴室。一般设置40个浴位,每个浴位使用面积5m2。
四、文体活动室
为丰富学员课余生活,为学员提供良好的体育锻炼及休闲娱乐场所,各类分院在生活区设置文体活动室,安排乒乓球、台球、棋牌、卡拉OK等项目。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分类参见附表4规定。
2)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用房各个组成部分的面积指标。
训练用房是用于司法警察体能、业务技能训练,法官、预备法官审判业务技能培训,以及法院工作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的场所。
一、模拟法庭是指用于模拟开庭和观摩实际审判的场所,是现场教学方式的主要场所。按照不同案件的审判特点,应设置模拟刑事审判法庭、模拟候审羁押室、模拟民事审判法庭、模拟调解室、模拟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法庭、模拟信访接待室、模拟行政审判法庭。其面积根据《人民法庭建设标准》确定,旁听席容量宜控制在150~200人。对于建设规模有限的分院,可以一庭多用。
二、司法警察训练馆是为解决学员在雨雪天体能训练、技能训练、其他学员体育锻炼活动需要设置的室内训练场所。标准中只规定了基本面积。训练馆应设置队列训练场地、擒拿训练场地及器械区,并适当设置球类运动场地(一般宜设置篮球馆、网球馆、羽毛球馆),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室内游泳馆。
运动场地参考面积如下:健身房200m2;标准池游泳馆1500m2;短池游泳馆900m2;网球馆720m2;篮球馆608m2;排球馆322m2;羽毛球馆175m2。
训练用房使用面积分类参见附表5规定。
2)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辅助用房各个组成部分的面积标准。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中关于生活福利及附属用房面积指标的规定,结合分院行政用房的实际情况,按照培训规模确定辅助用房面积。辅助用房是校园运行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仓库和设备间,其面积可在总面积不突破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分类参见附表6规定。
2)
第二十八条 本条阐明了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的适用范围。
标准中规定的校舍建筑用房面积指标适用于一般分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考虑到我国各地区情况差异较大,对某些培训任务繁重、教育资源较好、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分院,既定建设规模无法满足培训需要。本建设标准对其面积指标作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允许其在单独报批后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建设面积实际控制的客观参考条件。
第六章 主要建筑标准
第六章 主要建筑标准
第三十条 本条规定了分院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
分院是开展教育培训的专门场所,建筑设计要适应地域和周围环境的要求,体现法院文化风格。少数民族地区建筑要考虑民族文化特色,体现民族传统风格。
分院建设要考虑教育培训的特殊需要,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比较完善的地点选址。要求校园周边环境安静,校园视野开阔、地势平坦,宜与高校区毗邻,便于共享文化教育资源。要提倡节约和环保要求,考虑时代特点和发展需要。要建立污水处理系统和中水回收利用系统,减少水资源的浪费。校园的垃圾处理要符合城市的先进卫生设备。校园周围要有防噪、减震、隔声设备,以减少对人员的伤害和对教学活动的干扰。避免分院建设在密集设置的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分院建筑内设备的总体要求。
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在冬季需要供暖的地区,应充分利用集中采暖系统,可减少建设独立锅炉房及设备的投入和附属用房面积。提倡室内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为了提高办公效率,在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系统,采用分区或者集中空调系统。在建筑中要采用国家推行的节约能源、节约水源、减少碳排放的设备和材料。建筑设备选用时要充分利用太阳能设备。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建筑设计的抗震减灾要求。
在建筑空间设计、主体造型和安全防控方面,要布局合理、考虑周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建筑结构要确保安全、坚固、实用。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范要求。房屋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条规定建筑用房层高、建筑防火、楼梯设置的各项硬性技术指标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建筑结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行业法规,在建筑过程中要建立各种合理有序的工作制度,以确保建设过程的安全达标。建筑材料的抗震性能、抗自然灾害性能要符合国家的行业要求和标准。
建筑选用的材料要符合防火要求,建设项目要有防火设施,建筑项目在使用中要有消防栓、固定灭火器、消防通道、烟感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通道等防火设施。
楼梯设置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针对人员密集特点,楼梯的宽度、坡度和护拦设置要符合安全要求。楼梯拐弯处的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走廊要以直行为主,减少拐弯,不宜设踏步。其宽度要符合行业标准,并设有应急照明灯及指示标志。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走廊宽度,以便学员课间休息、活动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条阐明了分院建筑中配套设施的组成。
分院建设中水电气暖等配套设备要齐全,以满足分院的日常运行需要。所需配套设施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达到行业要求,并预留相应的发展接口。各类配套设施要与当地市政配套设施对接,利用当地市政资源,减少重复投资。各类建筑房屋内应设置满足功能需要的公共厕所,配备洗水盆和污水处理池,配备良好的通风和换气设备。
第三十五条本条阐明了室内采光、照明和通风技术指标。
室内采光要满足室内工作的需要。各项用房的建筑设计应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有关规定执行。分院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建筑与装修应参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0174-2008)有关规定。分院图书馆的建筑与装修应参照《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CJ 38-99)有关规定。要合理利用室内双侧的自然采光。自然采光要确保其安全有效,防止发生次生危害。窗户要采用白板玻璃,禁止使用有色玻璃。
室内照明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具体规定。室内照明要符合国家对办公、教学、研讨和其它用房照明的参数。
室内要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冬季换气设施,以保证室内的空气质量。根据需要,可设置强制性的机械排气设施。
为满足培训需要,各种教学用房、行政用房和学员宿舍均应接入法院专线网,教室应安装音频、视频终端,以满足远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的需要,便于学员开展网络学习。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分院建筑的装修要求。
各类用房的装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装修标准。装修费用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禁止超标装修,禁止选用非环保材料装修。
本建设标准要求各分院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与装修执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的有关规定。
本建设标准规定图书馆的建筑与装修应参照执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CJ 38-99)的有关规定。
本建设标准规定模拟法庭装修参照人民法院法庭装修标准,采用中级装修;会议室参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采用中级装修;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应满足教学需要,采用中级装修,并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研讨室应适当高于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采用中级装修;学员宿舍略高于普通高等院校留学生宿舍装修标准,采用普通装修或中级装修;食堂高于普通高等院校留学生食堂装修标准,采用普通装修或中级装修。
第三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分院校区建设要遵循无障碍要求,以安全、实用为本,体现人文关怀。
第三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分院建筑用房通风换气的卫生安全要求。
分院各类建筑用房通风换气的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指标,达到行业标准。配置空调等设备要合理布局,预留接口,防止出现反复施工。
第七章 管理和运行
第七章 管理和运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分院建设应当设置教学、行政、后勤等相关机构,以确保分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完成法院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任务。
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了分院工作人员的编制应当确保法院工作人员培训的需要,并按照实际培训需要配备管理干部、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勤杂工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