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earance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标准》JGJ 76-2019
🗓️ 实施时间: 2020-03-0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统一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满足建筑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条文说明
1.0.1 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保障教育公平,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残障人士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是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因此,全社会应为残障儿童的学习、生活、康复训练提供条件,为培养残障儿童的生活自理和将来的生活自立创造良好的环境。
我国现有的多数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虽在某些方面考虑了残障儿童的特殊要求,但总体而言,在对特殊教育学校设计原则的掌握,对其特殊要求及使用功能的理解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6岁~14岁学龄残障儿童共计246万人,其中视力残障儿童13万人,听力残障儿童11万人,言语残障儿童17万人,肢体残障儿童48万人,智力残障儿童76万人,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学龄残障儿童中,63.19%正在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类残障儿童受教育的相应比例为:视力残障儿童79.07%,听力残障儿童85.05%,言语残障儿童76.92%,肢体残障儿童80.36%,智力残障儿童64.86%。
2003年,我国批准颁布了第一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的统一技术规范,至今使用已有十多年,儿童残障类型结构发生变化,教学方式和康复训练设施发展改进,特殊教育学校类型也发生改变。一些特殊教育学校建筑存在安全无保障、设施不健全、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不能较好地满足残障学生的特殊要求,极大地影响了残障学生的学习、生活、康复训练和健康成长。为确保特殊教育学校的建筑设计质量,营造适合残障学生特殊需要的学校环境,符合国家建筑方针,满足建筑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绿色及美观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筑设计,以及综合设置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职业学校、招收残障学生的普通学校及其他开展残障学生教育等机构的建筑设计。
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主要作为中小学教育阶段各类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规划与设计的依据,其适用范围也包括改建和扩建的特殊教育学校建筑及附设在普通中小学校和社会福利院中的特殊教育班的建筑。
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不含幼儿园及职业培训学校,但因早期干预更有利于特殊儿童的康复,职业培训更有利于特殊学生回归社会,故部分附设学前班与职业培训班的特殊学校及特殊教育机构,其设计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特殊教育的教学功能及校园安全需求,益于学生身心康复,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条文说明
1.0.3 残障学生由于身体某些机能的丧失或残缺,其生理、心理及行为特征所表现的特殊性,要求建筑设计必须突出强调使用中的安全性,避免可能发生的伤害,以此创造适合残障学生学习、生活、康复训练、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为其提供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条件。
1.0.4 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布点应以保障残障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益为基本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当地特殊教育发展的需求确定。
条文说明
1.0.4 特殊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普通学生制定的《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2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城市幼儿园面积定额》等相关规范与标准,对于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与建筑设计也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作用。特殊教育学校作为民用建筑的一个类型,其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等所规定的相关条文。且因不同地区气候条件、经济水平等因素存在差异,所以特殊教育学校的设计还应符合所在地区的规范和标准。此外,特殊教育学校的设计也需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号的相关条文。
特殊教育学校在进行规划与设计时,除考虑轻度及中度残障学生入学外,在设计上还应考虑重度及多重残障(如视力残障者同时伴有肢体活动障碍,听力残障同时伴有智力残障等)学生的入学需求,创造无障碍的康复学习活动环境。
1.0.5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5 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布点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服务半径以及当地特殊教育设施的历史沿革等多种因素相关,仅以人口密度为依据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显然无法适应各地的实际情况,因此特殊教育学校的规划布点应以保障残障学生尤其是残障儿童入学方便为原则,并综合各种因素确定。
术 语
2 术 语
2.0.1 特殊教育学校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
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开办的专门对残障学生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包含为视力障碍学生建设的盲校,为听力及语言障碍学生建设的聋校以及为智力障碍学生建设的培智学校等。
2.0.2 特殊教育班 special educational class
附设于普通中小学校、医疗康复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对盲、聋、智力残障等学生实施特殊教育的班级。
2.0.3 直观教室 visual association classroom
利用直观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感知教学,使学生对所学事物表象形成感性认识的教室。
2.0.4 唱游教室 music and game classroom
通过音乐和游戏培养学生对节奏、韵律的感受能力的教室。
2.0.5 多感官训练室 multi-sensory training classroom
应用视听互动训练系统对学生进行感官训练的教室。
2.0.6 情景教室 situational teaching classroom
模拟社会公共服务、家庭生活场景的教室,如:超市、医院、银行、车站、卧室、厨房等。
2.0.7 定向行走训练 mobility orientation training
对学生进行目标明确、安全、独立行走的训练。
2.0.8 律动教室 motor skills development classroom
通过音乐感受、舞蹈、体操、简单游戏等手段,训练学生的触觉、振动觉,发展动作机能的教室。
2.0.9 感觉统合训练 sensory integration training
利用综合训练器材,提升学生运动机能(大小肌肉控制、协调、灵活性等),培养学生感觉统合能力的训练。
2.0.10 特殊教育资源中心 special education resource center
为特殊教育设置的有康复保健、咨询指导、学习进修功能的机构。
2.0.11 普通教室单元 general education unit
由教学、教师办公、陪护、卫生间及阅览等功能空间组成的教学单元。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宜根据生源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聋校宜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
2 培智学校宜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条文说明
3.0.1 本条文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办学达到一定规模,其设施配置才能达到一定标准。依据调研资料建议:学前康复班盲校、聋校班容量宜为12人/班;培智学校班容量宜为8人/班,职教班容量宜为25人/班。
3.0.2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指标和规模宜根据学校的办学规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等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宜配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
条文说明
3.0.2 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项目时,除依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号)及地方标准外,还应考虑各地及不同类型学校的实际情况,结合办学特色及需求合理配置。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地对外开放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为当地残障人士提供康复、咨询指导服务。
3.0.3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应由普通教室、专用教学用房与公共学习用房、劳动技能与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康复训练与检测用房、体育用房、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用房等构成。各类用房构成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条文说明
3.0.3 本条文明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用房构成,未涉及用房面积。各类学校在具体设计中依据实际需求及办学特点可在满足基本用房构成的基础上,参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细化用房构成及各用房面积标准。
表3.0.3 用房构成


3.0.4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用房的空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考虑各用房功能变更、空间分割、合并的可能性;
2 盲校应采用直角空间,并保持各功能用房空间的连续性;
3 聋校宜采用视野开阔的空间组合;
4 培智学校宜根据教学活动的整体性,将教学、生活、活动、教师休息、陪护等用房组合为教学单元。
条文说明
3.0.4 在特殊教育学校明确用房构成后,具体设计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在进行具体的空间设计时,应考虑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对单一空间多功能性及空间组合灵活性的要求;
2 易于分辨的空间组合有助于盲生进行自我定位,连贯空间有助于盲生进行应急避难;
3 开放式空间有助于聋生获取更多的视觉信息;
4 校园空间作为培智生自理行为训练的环节,其空间组合应满足培智生行为的展开,使培智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有效展开活动。
3.0.5 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用房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4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不应设在五层及五层以上,其他用房层数可根据需要确定;
2 低年级盲生、培智生使用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和宿舍宜设在首层,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条文说明
3.0.5 本条文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要求基本一致,同时考虑到低年级盲生、培智生使用特点制定。
从残障学生的特殊需求及方便残障学生的使用考虑,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五层,且低年级盲生、培智生自主行动能力较差,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和学生宿舍宜设置于首层,不应超过三层,其他用房可不受此限制。另外,从物资运送、人流活动及学生特点等方面考虑,食堂、厨房及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宜采用单层设计。
3.0.6 特殊教育学校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安全设计应包括环境安全、防灾避难、消防设计、安防设施、通行安全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生主要使用的建筑物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2 学生主要使用的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校园规划及各专业设计应符合封闭式管理的要求。
条文说明
3.0.6 残障学生与同龄普通学生相比对环境安全性的要求更高,更应重视安全设计,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中关于校园安全设计方面的原则和要求,对于特殊教育学校尤为重要,应严格执行。
3.0.7 特殊教育学校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选址、用地与总平面
4.1 选 址
4.1 选 址
4.1.1 特殊教育学校应选择在城市公交直达、市政基础设施完备的地段。
条文说明
4.1.1 由于残障学生身心发展的特殊性,环境对学生的影响十分突出,因此校址选择对于特殊教育学校尤为重要,应综合考虑校园所在地区环境、校园周边环境及校园内部环境予以确定。
特殊教育学校选址应避免偏僻、闭塞地区,远离城市建成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应有公交车直达,这不仅是正视特殊教育、尊重残障学生的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学校利用城镇各种公用设施获得社会各方支持,为残障学生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此外,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也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使用,能有效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
4.1.2 特殊教育学校不应建设在自然灾害风险高及有污染源的地段,校址应远离无防护设施的河流、池沼、断崖及陡坡等不良地质地带,宜选择地形规整、地貌平坦之处。
条文说明
4.1.2 特殊教育学校应具有安全、卫生、利于学生生活、学习、身心成长的校园周边环境。残障学生对各种灾害的感知和避难能力较弱,故校址选择应尽量避免自然灾害的影响并远离风险较高(如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陷、地裂、雷暴、洪涝、冲塌、飓风、海啸等灾难的地段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错位的部位)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此外,学校校址应远离物理、化学等污染源地段。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场区的防护距离随危险品的类别及储放规模而不同,需区别处理。磁干扰会对残障学生使用的医疗卫生设备、辅助设备(如电动轮椅、生物电控制假肢、助听器)等产生影响,故就此作出规定。
4.1.3 严禁热力管道、高压电线(缆)、油气管道等危险性管线及其通廊穿过或跨越特殊教育学校校园。
条文说明
4.1.3 热力主干管道、油气管道有爆裂隐患,高压电线(缆)、通廊危险性极大,故不得将校址选在城市管线通廊穿越区内,亦不得在已建成的学校校园内穿越或跨越,以确保校园安全。
4.1.4 校址宜邻近文教设施、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及公园绿地等。
条文说明
4.1.4 本条文规定有助于残障学生在接受学校康复教育的过程中,使用文教、医疗、福利及公园绿地等设施。
4.1.5 特殊教育学校校界处的噪声,昼间不应超过55dB(A),夜间不应超过45dB(A)。
条文说明
4.1.5 听觉是盲生外部沟通的重要方式,聋生在噪声环境中易产生耳鸣等不适感,故噪声对残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影响程度大于正常学生,因此特殊教育学校的声环境应优于普通学校;本条文规定的学校周界处噪声控制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限值要求,即昼间不应超过55dB(A),夜间不应超过45dB(A)。
4.2 用 地
4.2 用 地
4.2.1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室外教学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并宜预留发展用地。
条文说明
4.2.1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室外教学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等。其中,体育用地是指单独区划的用于师生体育锻炼的场地,包括体育课、课外活动使用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等。为满足学校校车、教职工自有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停车需求,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停车用地,停车数量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地区对于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和绿地率指标要求存在差异,指标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定。另外,随着特殊教育事业自身的发展,其对环境设施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在学校总平面设计时预留用地,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
4.2.2 室外教学用地宜包括游戏场地和康复训练场地。
4.2.3 康复训练场地宜包括体能训练场地、职业训练场地,盲校与培智学校应设置定向行走训练场地,培智学校应增设日常行为训练场地。康复训练场地面积不应小于4m2/人,且不应小于400m2。
条文说明
4.2.2、4.2.3 体能训练场地是帮助学生克服身体机能障碍、增强体能、培养生活自理能力的练习场地,如定向行走、辅助行走、平衡训练、协调训练、情景模拟等;职业训练场地是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场地。场地设置内容应根据学生的康复训练目的及学校所开设的职业技术培训内容确定。
一些学校由于用地限制没有单独区划康复训练场地,而结合体育场地或游戏场地综合设置,并通过课程安排错开训练时间,导致生均康复训练场地面积指标差异很大,考虑到残障学生的身体协调能力不及正常学生,故康复训练场地的生均指标在中小学校的课间操活动场地指标基础上适当扩大,参考原规范条文,确定为每人4m2,同时场地最小面积不应小于400m2。
4.3 总平面
4.3 总平面
4.3.1 特殊教育学校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与康复训练、生活服务、集中绿地等功能合理分区。盲校、培智学校的布局应流线简捷、标识明确。当特殊教育学校为综合类学校时,应按学生残障类型划分相对独立的教学及生活区域。
条文说明
4.3.1 合理的总平面布局是学校内各类活动安全、有效、便捷开展的重要保证,为方便学校的规划设计,将校园划分为教学区、体育与康复训练区、生活服务区和集中绿地区。教学区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活动与康复用房、办公用房及其相关场地。生活服务区包括学生及教工的宿舍、食堂、浴室、厕所、车库、单独建设的设备用房、垃圾收集设施和其他生活辅助用房。在总平面布置中,室内外体育与康复训练空间宜联系便捷,且应考虑体育与康复训练作为噪声源对教学空间的噪声影响,满足教室噪声控制的要求。
过于复杂的校内空间组合容易造成学生方向感的混乱,造成盲生和培智生的方向迷失,故强调校园布局的可识别性。此外,残障学生使用的室外空间应尽量布置在易于观察的区域,便于及时对学生各类行为进行识别,发现和处置危害残障学生健康和安全的情况。
4.3.2 教学用房与学生宿舍应安排在校内安静区域,并应有良好的日照与自然通风。普通教室和半数以上的学生宿舍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2h。
条文说明
4.3.2 教学用房与学生宿舍应布置在校内安静、日照充足且通风条件较好的区域。普通教室和学生宿舍的日照标准分别参照城镇中小学校及住宅建筑的相关日照标准确定。
4.3.3 室外运动场地与室外教学场地应兼作学校应急避难疏散场地。
条文说明
4.3.3 学校室外体育场地和教学场地还应兼做本校避难场地,建筑物与室外活动场地叠合设计会对避难场地造成安全影响,应避免发生。
4.3.4 室外运动场地与室外教学场地之间、高低年级学生活动区域之间宜适当分隔,避免相互干扰。
条文说明
4.3.4 由于特殊教育学校普遍有低龄儿童就读,出于安全考虑,要求其活动空间与高年级学生的活动空间适当分隔。将体育运动及室外教学区的不同场地组合或合并设置时,应采取措施使各类运动与训练活动互不干扰。
4.3.5 学生活动区域内不应有尖锐突起物,管井、变压器、室外空调机等应确保安装稳固和有效隔离。
条文说明
4.3.5 地面或空间上尖锐的突出物及松动的井盖、未加隔离的变压器、未牢固安装的空调室外机等设施可能对学生造成意外伤害。
4.3.6 特殊教育学校的交通组织及交通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校对外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主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出入口外应设有缓冲区域,车辆出入口与人行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2 学校停车场应满足自用车辆停放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宜设置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停车数量应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3 校园内人行、车行通道应合理分流,道路系统应简捷通畅,车行范围应控制在一定区域内,人行、车行道之间应采用平道牙连接;
4 校园内各建筑之间宜采用廊道相互连接,盲校、培智学校的主要建筑物之间应采用廊道或建筑体部连接;
5 校园内人行路面应采用防滑、透水铺装;
6 校园应根据学生残障类型设置易于辨识的标识系统。
条文说明
4.3.6 为保证学校交通环境的安全通畅,对学校的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作出规定:
1 学校周边应有便于安全通行及紧急疏散的校园外部道路,并宜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接;避开车流量较大的城镇道路是出于对学生出入学校的安全考虑,避免频繁的外部交通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或损害。特殊教育学校校门的尺度应根据学校的规模、人流通过量的多少等决定其出入口的大小,车行与人行的出入口必须分别设置,出入口应退城市道路红线5.00m以上,形成缓冲空间,并应在校门外设置车辆慢行、注意避让等指示牌,校园大门应保证安全,防止夹伤、碰伤事故的发生,校门的人行出入口应设置盲道,并应与城市道路的盲道相通。
3 本款基于安全考虑,强调人车分流,并主张校内交通以人行为主,车行限制在有限范围内,且校园内道路应创造安全、无障碍的通行环境。
4 设置有盖顶或围护结构的连接通道,可以保证残障学生在雨雪等天气情况下的通行便利,通道的设置不应影响消防车辆的通行;盲生和培智生雨天在外部行走不易辨别方向,故要求主要建筑之间设廊道或体部连接。
5 道路宽度、断面形式及路面铺装材料应根据学校的规模、道路性质及学生残障类型确定,人行道应采取防滑、透水或排水性良好的铺面材料。
6 校园内各交通设施(指校园内所有室内外水平及竖向交通设施,如室外道路、广场、停车场以及绿地、水域、运动设施内的交通空间和建筑内的走道、楼梯、电梯等),应根据学生残障类型,设置导向及标识系统。
4.3.7 校园周界应设置围护设施,且不应使用带有尖突物的围墙、围栏、绿篱等围护设施。
条文说明
4.3.7 为保证校园安全和学校日常教学秩序,校园边界应设置围护设施,且校园边界及内部采用的围护、分隔设施应避免对学生造成伤害。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应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学用房与公共学习用房、劳动技能与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康复训练与检测用房等。
条文说明
5.1.1 特殊教育学校依学校类型、规模、教学活动的要求和条件提供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每所学校宜分别设置上述各类用房,每类用房的具体组成则视各校不同情况而定。
5.1.2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区明确、易于识别;
2 综合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学生残障类型划分相对独立的教学空间;
3 聋校教学空间设计应减少视线障碍;
4 平面宜布置成外廊形式。
条文说明
5.1.2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组合应避免相互干扰,同时又要相互联系。
1 出于对残障学生使用方便的考虑,紧凑集中型优于疏松分散型,同时功能分区应明确、易于识别。
2 由于不同类型的残障学生在知识掌握、信息获取、问题理解、人际交流等方面个体差异较大,不同类型残障学生之间“以强欺弱”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不同的教学方式、生活习惯和工作特点对教学空间、生活空间及活动空间的要求有所不同,为提高综合学校的教学效果,改善各类型学生的学习环境,防止交叉影响,不同类型的残障学生教学、生活空间应有明确的区域划分。
3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2003规定“盲校、培智学校教学空间设计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是因有视力残障和智力残障的学生在辨向和行动上存在困难,若校舍采用弧形平面组合,易使学生在日常使用和紧急疏散时缺乏方向感,引发安全事故。经大量实例分析,此规定易造成校园建筑与场地关系较差、用地浪费及建筑形式呆板等一系列问题,限制建筑设计工作且影响学校实际使用,故作此修改。
4 目前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用房的平面布置有内廊式和外廊式两种基本形式,内廊式存在教室之间干扰较大、采光不足、通风不良等缺陷,为使特殊教育学校有良好的教学环境,教学用房在炎热及温暖地区宜采用开放式外廊布置形式,在寒冷及严寒地区宜采用封闭式外廊布置形式。
5.1.3 专用教学用房及生活技能训练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用教学用房内应设置储存和展示空间;
2 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宜分别设置准备、示范、操作与储存空间。
条文说明
5.1.3 专用教学用房及生活训练用房的设计要充分考虑特殊教育的教学特点,各地可根据实际条件,结合学校教学及其辅助用房的整体设计,按照不同用房使用功能的需求,妥善设置相关辅助用房。
1 专用教学用房内沿侧墙或后墙布置存放或展示空间时需保证其与课桌之间的正常通行宽度符合相关规定,储存或展示器具应与建筑结构采取固定措施,防止地震等突发灾害对室内人员造成间接伤害,若储存或展示器具的材质选用玻璃,应为安全玻璃且强度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
2 各类型残障学生在使用专用教学用房及生活训练用房时,首先应确保其行走及活动过程中的无障碍,电缆槽、地面插座等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因液体侵入、导体或用手碰触引发的安全事故,此外,电缆槽等的铺设需注意地面材料因施工原因产生的防腐防潮问题。严寒地区的教室、实验室的地面宜采用热工性能好的地面材料。由于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教学内容的自身特点,加之生活训练用房所需教学工具、模型及设备等不尽相同,故宜分别设置准备、教师讲解及示范、学生操作及体验和储存空间。
5.1.4 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外廊的教学用房宜设置窗户,其开启方式应保证学生的使用和通行安全;
2 门上宜设置观察窗;
3 房间楼地面应与走道持平,并应采用防滑材料;
4 盲校和培智学校的教学用房不应设置高出地面的讲台。
条文说明
5.1.4 各类构造设计应满足残障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的安全和无障碍环境,并应根据学生的残障类型创造补偿其生理缺陷的外部条件。
1 教学及其辅助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0.80m,并不宜高于1.00m,教室、实验室靠外廊一侧应设窗以保持视线畅通,有助于日常安全巡视,距地面2.00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走廊的使用和通行安全,教室、实验室的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m,风沙较大地区的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普通教室及专用教室等宜设防风沙窗,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内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洗玻璃方便与安全,夏热冬暖地区的教室、实验室、风雨操场的窗下部宜设置可开启的百叶窗。
2 教学及其辅助用房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有通风要求房间的门均应设可开启的上亮,盲校、培智学校的各种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用房严禁设置门槛。盲校房间名称应在门扇的中部设置盲文标牌,其高度宜为距地面1.20m~1.40m,此外还应有中文名称标牌,门宜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设置固定门扇的定门器。
3 防滑的地面材料,如3mm~5mm的塑胶,可降低噪声,减少盲生和培智学生的听力干扰,防止摔伤和磕碰。
4 盲生和培智学生通常存在一定的行为障碍,高出地面的讲台会带来安全隐患,另外,由于学生的注意力不易保持,老师站在高出地面的讲台上的一些举动可能会分散学生的注意力。
5.2 普通教室
5.2 普通教室
5.2.1 普通教室应与卫生间、教师办公空间等有便捷联系。盲校、聋校宜采用普通教室单元形式,培智学校应采用普通教室单元形式。
条文说明
5.2.1 普通教室单元除基本教学空间以外,还包括与其功能关系密切的班主任办公空间、陪护空间、卫生间、活动空间、图书角等。根据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特点,上述功能空间结合在一起设计能够在满足教学要求的基础上提高空间利用率。培智学校的教学特点要求普通教室必须兼具综合性功能,因此应采用普通教室单元形式,相对于普通教室所增加的面积可在相应功能房间的面积中折减。
5.2.2 普通教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教室的教学设备及设施配置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普通教室教学设备及设施配置

2 聋校宜设置上下或左右推拉黑板,并应在教室前方醒目处设提醒装置。
3 培智学校宜在前排或讲台外侧设辅助显示设施。
条文说明
5.2.2 普通教室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用具柜、窗帘盒、银幕挂钩、广播音箱、挂衣钩、雨具存放处等,这些设施都是学生在教室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为适应残障学生的使用特点,教室后墙面宜设张贴通知和学生作业用的陈列板、书柜,盲校陈列板宜用木制,以便于张贴盲文通知。除此以外,普通教室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普通教室的教学设备及设施配置参考了现行行业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 0403、《义务教育阶段聋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 0404和《义务教育阶段培智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 0405中的相关规定,并将标准进行了适度提升。
2 聋生以眼代耳,为其学习带来巨大困难,故教室的黑板应设置成可上下、左右推拉或多层的能够存放大量信息的黑板。教室内前墙应设置色彩灯泡,通过亮灯、灭灯、有规律闪烁等变化传达上课、下课、集合、紧急疏散等各种信息,条件较好的学校可利用电视,通过文字、图像传达信息,也可用振动方式传达信息,但需注意避免噪声污染。
3 培智学校的部分学生存在肢体行为障碍(例如脑瘫学生等),为避免这部分学生因身体条件限制难以看到黑板,可为他们在前排或讲台外侧设置独立的小屏幕等辅助显示设施与黑板同步提供教学信息。
5.2.3 教学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培智学校普通教室应设置镜子,并应确保使用安全。低年级普通教室沿墙应设置存放玩具或模型的橱柜或格架,并应与墙面连接牢固。
2 盲校普通教室的单人课桌平面尺寸不宜小于0.80m×0.50m,课桌的左右及前缘应设高为0.015m的凸缘;聋校普通教室的单人课桌平面应为梯形,其尺寸宜为上宽0.50m~0.55m,下宽0.60m,深0.40m;培智学校普通教室的单人课桌平面尺寸不宜小于0.60m×0.40m。课桌椅的高度宜可调节。
3 课桌排距不应小于0.90m,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0m,端部与墙面及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
4 教室最前排课桌前缘至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20m,最后排课桌后缘与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当沿后墙设有橱柜或水池时,其外边缘与最后排课桌后缘间距不应小于2.00m。
5 低视生课桌桌面的坡度应可调节,并应配置放大阅读设备。
条文说明
5.2.3 普通教室教学设施的设计应考虑各类学校教学特点和要求,利于残障学生使用:
1 对培智学生来说,镜子不仅用于整理仪表,更是进行自理能力训练的重要工具,镜子的设置应确保安全,镜面需做防爆处理。培智学生智力发展迟缓,尤其小学低年级学生在文化课的学习方面有一定困难,故教学应结合生活、游戏进行,在游戏中培育和启发智力,因而在其使用的普通教室中要有游戏活动的空间和摆放玩具或模型的橱柜或格架,考虑到安全因素橱柜或格架等均需与墙面牢固连接。
2 为使残障学生出入座位方便,各种类型学校的普通教室一律采用单人课桌椅,参照国家标准《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GB/T 3976-2014,单人用桌面宽度0.60m,桌面深度0.40m。培智学校课桌的平面尺寸取其值;由于盲文书籍较大,盲校课桌的平面尺寸应适当放宽,不宜小于0.80m×0.50m,且为便于视力残障学生掌握放于桌面的书等用具,盲校课桌左右及前缘应做成凸棱外缘;根据聋校特殊教育标准,聋校的课桌布置形式为圆弧形,桌面为梯形的平面有利于拼接,可采用上宽0.55m、下宽0.60m、深度0.40m的直角梯形与上宽0.50m、下宽0.60m、深度0.40m的等腰梯形进行拼接。又因残障学生身体发育状况和入学年龄不尽相同,同班同学身体尺度存在差异,因此课桌椅宜使用可调节尺寸的设计。
3 根据使用的功能要求,条文对课桌间前后距离、纵向走道及靠墙尺寸做了规定。
4 条文对课桌最前排与黑板的距离,最后排与后墙的距离作出相应规定,因教室普遍采用投影仪,为保护学生视力,将最前排课桌的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 76规定增加了0.20m。
5 盲校普通教室沿后墙应设置学生自用的书柜或书架,使盲生有存放书籍的空间,低视生课桌桌面的坡度应可调节,并应设放大阅读设备(如低视力阅读机),室内应配备遮光设施。
5.2.4 盲校、聋校低年级普通教室宜附设置卫生间,培智学校应附设置卫生间。不带卫生间的普通教室宜设置洗手盆或水池。
条文说明
5.2.4 为方便盲校、聋校学生适应学习环境及培养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应在普通教室内或与普通教室相邻处设置卫生间,同时设置专用大小便器。无障碍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执行。考虑到残障学生保持双手清洁的必要,未设计卫生间的普通教室宜设置洗手盆或水池等盥洗设备。
5.2.5 普通教室单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师办公空间应设置写字台及存放文教具、生活用品的空间;
2 陪护空间生均面积不宜小于0.6m2,且不宜大于6.0m2;
3 卫生间应设置冲洗设施、护理人员协助的空间,并应配备拉杆、扶手、挂钩等辅助设施;
4 普通教室宜设置图书角。
条文说明
5.2.5 普通教室单元包括教学空间、班主任办公空间、陪护空间、卫生间及图书角等,教学空间以外的其他部分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培智学校的学生必须时刻处于班主任的看护下,因此要在普通教室内设置班主任办公空间,并保证其家具的配置能满足教师备课的需要,办公空间的位置应能保证教师的视线顾及整个教室。培智学校班级的教师配置通常有班主任和生活老师,因此办公空间的面积宜满足2人使用。
2 在当前的特殊教育模式下,陪护现象比较常见,因此在普通教室设置陪护空间很有必要,在教室面积受限时可将陪护空间设置在普通教室外近邻处,并设置坐凳及扶手,陪护空间应不影响教学使用,设置在室外时应避免分散学生注意力。
3 卫生间内需设置洗池(儿童大小便失禁后脏衣物的洗涤等)、小浴池或淋浴设施(失禁后儿童身体的清洗等),大小便器两侧应有一定宽度作为护理人员活动的空间,无障碍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执行。
4 建议在普通教室内单独设置图书角,可用家具划分出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在普通教室内设置图书角后公共图书室的面积可相应折减。
5.3 专用教学用房与公共学习用房
5.3 专用教学用房与公共学习用房
5.3.1 专用教学用房应设置在专用教学区或普通教室附近,公共学习用房应位于教学区的适中部位,便于共同使用。专用教学用房应与其辅助用房设门相通,门洞的宽度不应小于1.00m。
条文说明
5.3.1 为方便残障学生使用,专用教学用房应设置在专用教学区内或安排在使用频率较高的普通教室附近,公用学习用房应位于教学区的适中部位。
5.3.2 美工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漫射天然采光;
2 使用面积宜为5m2/生;
3 应设置不少于2个龙头的水池及工作台;
4 沿墙应设置存放和陈列美术模型及展示学生手工作品的橱窗或展台,墙上应设挂镜线。
条文说明
5.3.2 美工教室兼美术和手工教学,材料、工具较多,必须有专门房间储藏,北向或顶部采光能获得均质光线,便于美术教学时保持模型的光影效果,利于学生捕捉写生对象的形象特征,面积应满足学生采用画凳或画架作画时所需空间,根据调研结果及在校师生经验总结,学生写生时的座椅为画凳时,所占面积宜为4m2/生,用画架时所占面积宜为5m2/生,能够避免互相干扰,室内应设置2个~3个龙头的水池及摆放工具的工作台,在教室前后墙均应设置电源插座并应设有窗帘盒、挂镜线等。
5.3.3 计算机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台布置宜采用显示屏平行于黑板的方式;
2 盲校计算机教室前后排桌距不应小于1.20m,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
3 培智学校课桌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应留有陪护座位。
条文说明
5.3.3 显示屏平行于黑板能有效避免屏幕反光,桌面摆放计算机使空间相对拥挤,并产生热量,故针对盲校和培智学校将走道和前后距离适当放宽,培智学校学生使用电脑有一定难度,接触带电设备也存在一定危险,一般要考虑家长陪护,所以应留有陪护座位。
计算机教室应按每人一机配备,数量取班级额定人数上限,室内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当采用计算机台设于教室中部布置形式时,其楼(地)面下部应设暗装电缆槽或活动地板。
5.3.4 实验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校双人用化学实验台尺寸应为2.00m×0.60m,含0.40m×0.60m水池;聋校、培智学校双人用化学实验台尺寸应为1.60m×0.60m,中部含0.40m×0.60m水池;实验台左右及前缘均应设高度不小于0.05m的凸缘;
2 盲校化学实验台应采用面向黑板的U形布置,最前排实验台侧缘距黑板不应小于2.00m,实验台距墙不应小于1.00m,沿后墙设置实验器材橱柜时,实验台距橱柜不应小于1.50m。
条文说明
5.3.4 原规范对物理、化学及生物实验室都有规定,但在实际调研中发现特殊教育学校设实验室很少,如有设置也和普通中小学类似,故本次编写不再重复相似内容,统一要求参考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执行,但对与特殊教育相关的座椅尺寸构造及布置进行了有利安全和使用的规定。
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实验室,在小学阶段作为自然教室,在中学阶段则作为物理、化学及生物实验室,各类实验室宜有较完备的电教设施;九班规模的盲、聋校均应设置两间实验室,其中一间作为化学实验室,实验室的准备室应与实验室相邻。
5.3.5 盲校语言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语言教室应采取隔声及吸声措施;
2 双人用课桌应在两侧设走道,应面向讲台成排布置,尺寸宜为1.70m×0.55m;
3 课桌间排距不应小于1.20m,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00m,课桌端部距墙不应小于0.80m。
条文说明
5.3.5 语言教室要求对声音的内容、大小、方向有很高的辨别性,故噪声干扰对教学影响很大,门窗应有密封措施,对墙面和顶棚进行吸声处理能有效消除背景噪声。课桌面向讲台成排布置能保持声音的方向性,上语言课时会戴耳机设备,耳机线与桌上设备相连,起身很不方便,所以不应采用跨座就位的方式。
语言教室楼(地)面下部应设暗装电缆槽或活动地板,教室照明应采用荧光灯,设于课桌顶部,应采用灯管垂直于黑板的布置方式,室内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并设有换鞋处。
5.3.6 盲校地理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课桌尺寸不应小于0.90m×0.60m,左右及前缘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05m的凸缘;
2 沿侧墙设置的橱柜距课桌端部不应小于1.20m,沿后墙设置的橱柜距课桌后缘不应小于1.50m。
条文说明
5.3.6 本条文规定了地理教室课桌平面尺寸及桌面特殊构造及教室平面展橱位置等的基本要求,课桌高度可根据适用班级的生源情况与课桌配套确定。
地理课的学习物品较多,需在桌上留出摆放空间,盲生用手触摸,物品容易掉落,所以课桌需适当放大,并设凸缘,同时,盲校室内应有存放地球仪的橱柜及陈列各种立体地图的空间,其位置可沿侧墙或后墙设置,橱柜与课桌的距离加大也是为防止橱柜上摆设物品被不小心碰倒。
5.3.7 音乐教室、律动教室及唱游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乐教室宜分别设置声乐教室和器乐教室;
2 律动教室及唱游教室的室内净高不宜小于4.00m,楼地面应为具有弹性的地板;唱游教室应采用高度大于1.80m软包构造墙裙;
3 律动教室及唱游教室内应在相邻采光面的墙上设通长镜子,并确保使用安全,上端距地不宜小于2.10m,下端距地不宜大于0.30m;应根据教学需求设置把杆,距墙不宜小于0.40m,距地高度宜为0.90m;窗台高度不应低于0.90m,并不应高于1.20m。
条文说明
5.3.7 音乐教室、律动教室及唱游教室应与其他教室相对隔离,否则应采用隔声门窗、墙面、顶棚吸声等措施。盲校达到九班及九班以上规模时,声乐教室和器乐教室应分设,利于同时上课并互不干扰。为保证有效进行教学活动,律动教室及唱游教室应有足够面积及规整的形状,室内避免设柱,净高也不应太低,且为保证游戏时的安全,避免儿童跌倒受伤,加之培养残障儿童的感知能力和协调能力,地面应采用柔性材料,有条件可采用不低于20cm的龙骨地板,并在每15m2地板下装置一个震动激力源,以增强地板弹性和震动感。培智学校学生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存在自我伤害的可能性,故特别要求采用软包等柔性材料墙面。
5.3.8 图书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书阅览室应包括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书库、目录检索和管理用房等,阅览室宜采用开架阅览形式;
2 阅览室的窗户应设遮光设施;
3 盲校图书阅览室应分别设置盲生阅览区、低视生阅览区及电子阅览区;
4 盲生4人用阅览桌尺寸不应小于1.60m×1.00m,长轴应垂直于采光窗,排距不应小于1.50m;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10m。
条文说明
5.3.8 图书阅览室可参照普通中小学校图书阅览室设计,阅览室应设计为大空间,以便于灵活布置,图书阅览室如设于楼层上时,应考虑楼板的负荷。
盲校包括盲生和低视生,阅览室应根据盲文、非盲文书籍、音响教材的配备设置相应的存储、阅览设施,还应设置用耳机听音的听音座位区(该区座位数应达到本室座位数的70%),低视生阅览室需设有低视力阅读器、书籍文字放大装置、放映、听音设施等,盲生阅读的盲文书尺寸较大(约0.30m×0.23m×0.05m,高、宽、厚),因而要求阅览桌的尺寸也应增大,故应将盲生阅览室及低视生阅览室分开设置,以满足不同设施需求。
5.4 劳动技能与生活技能训练用房
5.4 劳动技能与生活技能训练用房
5.4.1 劳动技能训练用房分为木工实习室、金工实习室、手工艺实习室及职业训练室等,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劳动技能训练用房应设置授课区、操作区、材料及工具存放区和准备室等。机械加工类实习室应设置在首层,盲生实习室不应设置于地下室。
2 机械设备周边必须设置安全护栏,设备电源应集中管理,机械启动开关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 材料、工具存放区不应占用安全通道及遮挡教室采光面,存放柜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并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 加工成品采用喷涂处理时,应保证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有振动或噪声的实习室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条文说明
5.4.1 劳动技能训练用房是针对特殊学生进行劳动与职业技术培训的场所,目的是帮助其掌握一技之长,尽早回归社会,不同类型的特殊教育学校,应设不同的职业训练课程及相应的训练用房,各类用房的建筑及结构形式应符合相应的训练及操作要求。
本条文规定了劳动技能训练用房应根据功能要求进行内部合理分区及相应的空间设置,尤其应保证操作时用电、用火的安全性,同时还应满足室内采光、照明及良好的卫生环境要求。授课区应设有黑板、讲桌、电教器材及座椅;学生操作区应有适合劳作用的工作台,工作台的布置应考虑操作间距及加工操作所需的采光与照明。在大型劳技教室中,应划出准备区或设置独立的准备室,其位置可靠近入口处,便于教师进行各种准备工作及精密、贵重的工具、仪器的存放。
加工类实习室内对于所产生的可燃、有毒有害废弃物,应配备相应装置进行及时清理,维护室内环境,消除火灾隐患。对于产生噪声及振动的训练用房,在布置时应尽量避免对其他功能用房的干扰。木材加工是木工实习室主要作业,及时对加工所产生的木屑、刨花、锯末等进行真空吸附处理,既可维护室内环境,又可消除火灾隐患。
推拿按摩是盲人自立的一项重要技能,按摩实习室既要满足理论学习的要求,同时还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按摩床以供学生临床实习,盲校按摩培训教室应设置讲台、课桌椅、人体模型、医疗器械、图书柜和电教器材等的存放空间。为保证盲生的安全,方便盲校进行勤工俭学活动,同时增加学生岗前实习的机会,应考虑将实习教室设在底层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以便对外营业。
5.4.2 生活技能训练用房可包括情景教室、家政训练室、烹调实习室、裁缝实习室等,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政训练室应设客厅、卧室、卫生间等,并应有满足护理人员使用的指导空间;情景教室宜设置成多功能空间,可结合走道、过厅等设置。
2 烹调实习室应设教师讲解及操作示范区、准备区、操作及品尝区、餐具及炊具存放区等。易产生明火、油烟或气味的实习室应设置消防及排烟排气设施。
3 裁缝实习室应设讲解、操作、剪裁、熨烫、更衣、展示及存储等空间。
条文说明
5.4.2 大部分残障学生在入学时缺乏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为帮助其自理、自立,特殊教育学校应针对学生的不同生理障碍状况,设置相应的生活技能训练用房。
情景教学室(角)是为帮助残障学生适应生活和社会环境而模拟设立的社会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场景,如超市、医院、银行、车站等,特殊教育学校可依据需要灵活设置。家政训练教室的设置是为帮助残障学生熟悉家庭生活环境和日常起居生活,除提供一般家庭起居的主要设置条件外,还应满足护理人员指导所需的空间要求。生活与劳动教室的设置是为帮助残障学生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同时也起到一定职业技术教育的作用,可展现学校特色选择烹调实习、裁缝实习等。
烹调实习教室在教师讲解及操作示范区应设操作台,操作台应设燃气灶、水源、电源等设施,示范区周边应留有宽裕空间供学生学习观摩,洗、切、配菜等加工场所应配有洗池、工作台等,学生操作区应设置炉灶及操作台,操作台应设燃气灶、水源、电源等设施,并有充裕的学生实习操作、教师指导等空间,学生品尝区应摆设餐桌及椅子,既便于品尝,也用于听讲讨论,其位置可设在讲解操作示范区与学生操作区之间,餐具应存放在沿墙的橱柜内,分类摆放整齐,室内燃气、电、给水排水管道线路应暗装,应有良好的通风及排风措施,对操作时产生的油烟、蒸汽应做到安全有效的排出,地面、墙壁、顶棚应采用易清洗、不积灰尘的材料,作为盲生使用的烹调实习教室,在灶前及洗池周边的地面应选用特殊材料或标志,以便盲生感知。
裁缝实习教室的教师讲解区应设黑板、电教设备、大讲桌(也作为讲解及示范剪裁的工作台)、缝纫机等;缝纫操作区应满足全班学生使用,缝纫机周边应留有教师指导空间,当使用电动缝纫机时,应合理安排电线的走线方式;剪裁工作区应设大工作台,供划线及剪裁工作使用;熨烫区应设工作台、熨斗、成衣模型、全身镜、电源、水池等设施,室内应设男女更衣室;展示及存储区应沿墙设置玻璃橱柜,存放加工工具、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
5.5 康复训练与检测用房
5.5 康复训练与检测用房
5.5.1 康复训练与检测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康复训练用房宜设置成可多功能使用的空间,不应紧邻普通教室;
2 康复训练用房应避免其活动所产生的噪声、振动、气味等对其他教学、生活空间的直接影响;
3 体育康复训练室、感觉统合训练室、多感官训练室宜成组布置,并宜设在首层;
4 内墙、楼地面、设备器具及家具表面、棱角及突出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 培智学校体育康复训练室应设卫生间。
条文说明
5.5.1 体育康复训练室、感觉统合训练室等康复训练用房易产生噪声,不宜设在普通教室附近,以免产生干扰。
康复训练用房种类较多,宜设置多功能康复训练用房,可根据办学条件及实际需求,设置如视觉功能训练室、水疗室、音疗室、蒙氏教室等康复训练教室。
残障学生在身体协调性、语言能力和自理能力等方面有比较明显的障碍,体育康复训练室、感觉统合训练室、多感官训练室宜成组布置,将残障学生的身体协调性、感觉统合训练和多感官训练等几项康复内容相结合,能互相促进,达到更好的康复效果。
5.5.2 体育康复训练室宜有独立出入口,宜采用明快、较鲜艳的色彩,1.20m以下墙面应采用柔性墙裙。
条文说明
5.5.2 康复训练的内容可分为上肢训练区、下肢训练区、肌力及耐力训练区、行走平衡能力训练区、协调功能训练区,室内应有器材储藏空间、一对一教学和小组教学空间。
培智学校康复训练内容主要根据现代康复医学作业疗法的原理,对肌力、耐力、关节活动度、柔韧性、协调性和灵活性等身体素质进行康复训练,同时包括知觉、认知等心理功能的恢复,因此其康复器材的配置与其他学校差别较大。按康复器材特点可分为大型器械区、小型器械区、软垫滚筒类器械使用区。好动、喜爱鲜艳颜色是培智学生的天性,宜采用明快、鲜艳的色彩设计。
盲校、聋校、培智学校的体育康复训练室仪器配备应分别参照现行行业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 0403、《义务教育阶段聋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 0404、《义务教育阶段培智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 0405。
5.5.3 感觉统合训练室长宽比不宜大于2:1,主要活动空间内不应有墙垛或柱子,1.20m以下宜采用软包构造墙裙,楼地面应铺设弹性地板。
条文说明
5.5.3 感觉统合训练室是利用各种感觉统合训练器材对学生的视觉、听觉、触觉、前庭觉及本体感觉施以刺激,以促成中枢神经形成有效感觉统合的场所。感统训练强调残障儿童的自主参与性,用有计划安排的游戏形式让学生在愉快环境中得到康复训练。
感统训练室内配置的器材有平衡功能统合训练器材、本体感觉统合训练器材、视觉统合训练器材、听觉统合训练器材、触觉统合训练器材,应设器材储藏室,满足大量的感觉统合器材的安放和使用需求。此类康复训练以游戏和活动为主,为满足学生安全和教学的需要,应注意细节做法,且感觉统合训练课上学生着装较少,教室应注意保温防潮。
聋校及培智学校感统教室训练器材及尺寸应分别参照现行行业标准《义务教育阶段聋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 0404、《义务教育阶段培智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 0405。
5.5.4 定向行走训练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训练空间应设含前进、转弯、警示、停止等行走标识及提示设施的盲道,其总长度不得小于9.00m;
2 应留有安置储藏柜的空间和休息座椅的区域;
3 对残障程度高的学生应留出一对一教学空间。
条文说明
5.5.4 定向行走训练是中国盲校教育基础课程之一,课程设置的基本要求是使学生的感知能力得到训练,形成正确的时间和空间概念,初步掌握定向行走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基本做到在室内、学校、常用公共设施等环境中安全、有效、自然、独立地行走,补偿其生理、心理缺陷,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
室内定向行走训练空间不一定全设在专用房间内,也可利用较宽的过厅、走廊等空间设置,盲生持盲杖完成前进、转弯,接受警示、停止等训练动作至少需行走约9m左右的距离。
定向行走教室中应留有安置定向行走训练器材(如语音指南针、盲杖、盲聋杖、手杖技能训练金属架、眼罩等)的储藏柜空间,还要设置供师生和陪护人员休息的座椅。
定向行走训练课程特点是课上与课外相结合,集中指导和个别矫正相结合,对残障程度高的学生,个别矫正教学训练通常一对一进行,需专用的教学空间。
5.5.5 语训教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听觉语训教室、听力检查室、无音室、操作室、个人训练室、小组训练室、观察室等;
2 应设置黑板、投影设施、镜子、存放教材资料的橱柜和教师及学生用桌椅等;
3 聋校集中式语训教室宜采用面向教师的半圆形布置,每生与教师交流有通信线路相通。
条文说明
5.5.5 语言训练用房对聋生和培智学生进行听觉、语言训练,本条文规定了语训教室宜设置的功能房间及相应设施。聋校设置的语训教室其功能是利用电子设备对聋生进行语言训练,分为集体语训和个体语训两种。体系完整的语训教室包括的房间较多,可根据需要设置其中部分或全部用房,各房间宜成组布置。
个体语训室是教师对有残余听力的学生进行个别化听力和言语训练的场所;集体语训室是教师按小组对有残余听力的学生们进行听力和言语训练的场所。在实际调研中发现很多学校没有集体语训室或将集体语训室分隔成小间改为个体语训室使用,可见语言训练教室宜以个体训练室为主,且为满足教学要求,个体训练室宜10m2~15m2,可容纳2人~3人和一台语训器。
集体语言训练教室的布置,可将学生课桌围成半圆形面向教师,教师桌设集合型语训器形成主控台,以导线与各课桌学生用耳机相连,教师根据每个学生的听力损伤程度,调整到适于每生的频率及强度,进行语言训练。
5.5.6 心理辅导室应设置接待、心理咨询、沙盘游戏、宣泄等功能分区,应设在安静隔声、便于来访、出入隐蔽的位置。墙面应采用柔性材料,楼地面应铺设弹性地板,室内宜采用淡雅色调。
条文说明
5.5.6 接待、心理咨询和沙盘游戏区域根据不同情况可合设在一个房间内,宣泄室应单独设置,心理咨询室应避免噪声的干扰,达到一定的隔声标准(<40dB),且应设在便于来访,但人员出入不惹人注意的位置,避免给学生造成心理压力。
心理咨询包括个体咨询和集体咨询,个体咨询室指导教师与学生的座位可成L形摆放,室内宜配置无声计时器,有利于掌握和调整咨询时间,室内摆放可以直接抓抱的毛绒玩具或柔软物件,有助于放松学生心情,转移压抑感,团体心理咨询室内桌椅应方便移动,铺柔性地板,墙壁可接触范围内软包,室内宜配置多媒体影像设备及团体心理辅导活动器材。
沙盘游戏是借助沙盘,以游戏的方式呈现学生内心活动状态的互动方式,在游戏过程中产生创伤愈合的效果,宜与个体咨询室合并或设置在与个体咨询室临近的地方,沙盘一般包括沙箱、沙具、沙柜和细沙四样。
残障学生易产生不稳定情绪,设置宣泄室有助于将学生的负性情绪通过安全、合适的途径和方式排解、宣泄出来,结合指导教师的引导,达到心理健康,宣泄室以舒适、安全为前提,应配有宣泄器材(如宣泄人、宣泄墙和宣泄棒等)。
5.5.7 智力检测室应满足教师和学生一对一检测的需求,楼地面宜采用柔性材料,室内宜采用明快鲜艳的色彩,宜与心理辅导室相邻布置。
条文说明
5.5.7 智力检测室是进行智力检测的场所,由于培智生注意力不易集中,稳定性差,情绪紧张、压抑,因此空间不宜过大,房间供教师和培智生一对一检测使用。室内设置器材包括智力检测仪器、做圆角处理的桌子、重心较低且柔软材质的沙发、座椅、玩具等。
室内环境宜轻松愉快,房间色彩应靓丽活泼,楼地面宜采用柔性材料,学生可以坐在楼(地)面上增加其安全感,智力检测老师常由心理辅导老师兼任,因此智力检测室与心理辅导室宜合并或相邻布置。
5.5.8 视力检测室应设置自然采光、部分遮光和暗室等多种光环境。
条文说明
5.5.8 视力检测室用于盲生的视力检测,常与视觉功能训练室合用,可通过窗帘和百叶调节获得自然采光、部分遮光和暗室等多种光环境,视觉功能训练仪器配备应参照现行行业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 0403。
5.5.9 听力检测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听力检测室宜包括隔声室、控制室等;
2 隔声室应有一边长度不小于6.00m,控制室应紧邻隔声室,两者之间应设单向可视玻璃观察窗;
3 检测室应有良好的隔声性能,其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25dB(A),室内顶棚、墙面应采取吸声处理,楼地面应使用柔性材料。
条文说明
5.5.9 听力检测可对聋生的残障程度和康复训练情况作出评估,是康复训练和教学计划制定的重要参考指标。隔声室用于听力检测,一般不开窗以保证其隔声效果。由于语言测昕需要按不同距离测试,故隔声室应有一边长不小于6m,并应设置听力检测仪、扬声器、桌椅、镜子等,控制室应有足够的空间放置仪器和办公设备。
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用房
6.1 行政办公用房
6.1 行政办公用房
6.1.1 行政办公用房宜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与社团室、医务室、总务储藏间、修理间、门卫值班室、志愿者办公室等。
条文说明
6.1.1 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行政办公用房设置应结合学校类型、规模、管理方式等设定其用房组成,各种行政办公用房在设计中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便于集中使用与管理,并应考虑办公自动化的需要。
6.1.2 未采用普通教室单元形式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办公室应临近普通教室。
条文说明
6.1.2 教师办公室应靠近教室设置或设置于普通教室内,集中的教师办公室内宜设洗手盆、挂衣钩、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等。
6.1.3 医务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教学楼入口附近,并应方便救护车就近停靠,房间宜为南向,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2 宜附设卫生间或临近公共卫生间设置。
条文说明
6.1.3 医务室是为满足特殊教育学校师生日常卫生保健要求而设置的,一旦发生身体伤害或危急病症,在未送医院之前,先在校进行相应治疗,有条件的可设置简易的隔离室(或病房)。房间的大小应满足设置日常诊疗设备及检查身体等医疗活动的要求,在检查床的周围应设活动帷幔,保健室疏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20m,以保证担架和轮椅的自由出入。
6.2 生活服务用房
6.2 生活服务用房
6.2.1 生活服务用房包括宿舍、食堂、浴室、卫生间等。
条文说明
6.2.1 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生活服务用房的设置,应结合学校的类型、规模、管理方式等设定其用房组成。
6.2.2 学生宿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校、培智学校宿舍的居室使用面积应按不小于6m2/床计算,且应采用单层床;聋校宿舍的居室使用面积应按不小于4m2/床计算。
2 培智学校宿舍每层应设置公共盥洗室;每层宜紧邻学生居室设置教师值班室,且宜附设卫生间。
3 宿舍入口处应设值班室,并应面向入口门厅设观察窗。
条文说明
6.2.2 学生宿舍的设计应满足残障学生的基本起居要求,并以方便学校管理,保证学生安全为原则,男女生宿舍应分区设置,须符合防火与安全疏散要求,不宜与教学楼合建。居室内除床位外,还应留有面盆架和衣柜等的空间,每生应有独用的存储空间,盲生和培智生要求较大的回旋空间,且不能用双层床。由于学生时常需要帮助,所以提高了每床面积指标。宿舍应设方便的盥洗室及卫生间,地板应考虑防滑,卫生间和盥洗室可采用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但培智学校学生单独使用卫生间容易发生意外,以集中为宜,便于管理。培智学校的学生随时有可能情绪失控,对自己或同学造成伤害,包括在晚上睡觉后,故紧邻学生居室设置教师值班室,且附设卫生间,便于随时照看以保证安全。各宿舍楼应设管理员室,出入口附近应设有紧急避难用的引导示意图。储藏室、清洁用具室应接近管理员室设置,清洁用具室应设水池、拖布池等。
6.2.3 学生食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校及培智学校低年级应采用送餐到桌的就餐方式,桌间走道宽度应满足送餐车的通行;
2 综合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学生残障类型划分就餐区和购餐窗口,当采用窗口售饭方式时,窗口的设计应考虑轮椅学生的使用;
3 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条文说明
6.2.3 食堂规模应按学生全员计算,餐厅应设餐桌、洗碗池、每人固定位置的餐具存放柜,餐具存放橱柜、洗碗池的位置应结合学生就餐流程布置。学生用餐面积虽比教师用餐面积少,但由于残障学生行动不便,每生就餐面积取教师同等指标。盲校及培智学校低年级学生自我管理能力较差,故应采用送餐到桌的方式。调研中发现不同类型残障学生在购饭就餐时因无法及时避让,经常发生碰撞,造成饭菜倒撒,引起混乱,故要求将其分开就餐,至少盲生要单独分区。采用窗口售饭方式时,窗口的设置宽度及高度应照顾到轮椅学生的使用方便。就餐采用固定餐桌座位,可避免餐桌滑动引起饭菜倾撒。食堂内应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食堂兼作多功能厅使用时,应考虑餐桌的移动方便和餐桌的临时存放场所。
6.2.4 学生浴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培智学校浴室宜集中设置,浴室内应避免视线死角;
2 浴室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室内阳角宜倒圆角。
条文说明
6.2.4 学生浴室宜靠近锅炉房设置,盲校和培智学校使用的淋浴间应采用单管固定温度的温水喷淋,聋校的淋浴间喷淋宜采用足踏式开关或扳手式开关控制。培智学生自控力差或行为上有一定障碍,浴室内易滑倒,如热水未调好易烫伤,如果单独设置热水器时,让学生操作也易出危险,故培智学校浴室应集中设置,采用可实现统一调控热水温度的集中供水设施,便于老师对学生的管理和保障学生的安全。
6.2.5 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的布置、洁具的数量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有关规定;
2 相邻男女卫生间的相对位置应全校统一,出入口应分别设前室,并能有效阻挡视线,每间不应少于2个蹲位,宜分别设置蹲便器和坐便器;
3 卫生间应设大便器隔间,盲校、培智学校隔间宽度不应小于1.10m,隔间地面应通过结构降板与卫生间地面持平;
4 盲校的大便器隔间及小便器两侧应设置扶手,卫生间地面高度宜低于走道地面高度0.015m,并以斜面过渡;
5 普通教学单元中附设的卫生间应至少设置洗面盆、大便器、小便斗、手持式花洒的淋浴冲洗设施各一件。
条文说明
6.2.5 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有关规定,教师卫生间应与学生卫生间分设,布置在方便使用、较为隐蔽的部位。卫生间应有天然采光及自然通风条件,教学楼及学生宿舍内每层均应设置男女卫生间。由于学生较少,根据计算得出的蹲位可能少于2个,所以要求最少蹲位数不少于2个。盲校和培智学校卫生间隔间宽度较大,保证留有护理人员指导或协助所需空间,其余卫生间隔间可采用0.90m的标准。隔间门因突然向外打开可能对其他学生造成伤害,故建议内开。蹲便器安装必须保证地面无高差,所以结构要求降板。学生卫生间应符合无障碍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安全通行与疏散
7 安全通行与疏散
7.0.1 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通行和疏散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0.1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中有关建筑环境及安全通行与疏散设计的规定,特殊教育学校的无障碍通行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7.0.2 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疏散距离的规定。
条文说明
7.0.2 本条文为特殊教育学校建筑安全疏散的基本要求,防火分区及安全出口的设置、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及房间疏散门的设置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疏散距离的规定。
7.0.3 校园主要出入口及校园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校门的位置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应有5m以上的缓冲距离。
2 车行与人行的出入口应分别设置,其中人行出入口应设置盲道,并与城市道路的盲道相连接;当选用电动门时,应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3 校园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校园内应设置校车停放及接送学生上、下车的场所;应合理组织校园内的交通流线,避免人车干扰。
条文说明
7.0.3 校园主要出入口及校园内道路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确保学生出入校园时的人身安全,校门位置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应有5m以上的缓冲距离,避免视线死角并形成视野开阔的门前小广场;
2 为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车行与人行的出入口应分别设置,人行出入口应设置盲道,同时与城市道路的盲道相连接,当选用电动门时应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夹伤、碰伤及漏电等事故的发生;
3 为确保校园内建筑的消防安全,应根据总平面布局设置消防车道,同时应满足灭火救援的需要,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校园内前庭广场附近应设置校车停放及接送学生上、下车的场所,并达到无障碍通行的要求;应合理组织校园内交通流线,避免人车干扰,消除安全隐患。
7.0.4 建筑出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学生、教师使用的主要出入口与校园车行道间应有不小于5m的缓冲距离,应避免视线死角;
2 盲校、培智学校的建筑出入口不应设置弹簧门或旋转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同时应有提示标识;
3 建筑主要出入口应有无障碍设施,宜采用平坡出入口。
条文说明
7.0.4 为了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出入的安全与方便,建筑主要出入口与校园车行道间应有一定缓冲空间,不应存在视线死角;盲校、培智学校不应设置弹簧门或旋转门,以避免学生被门扇碰撞及影响日常通行和紧急疏散的要求;室内外有高差的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坡道出入口;主要出入口设置台阶时,应同时设置无障碍坡道。
7.0.5 培智学校教室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尽端。
条文说明
7.0.5 袋形走道属于只有一个方向疏散的走道,布置在走道两侧及走道尽端的房间,不利于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针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特点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确定培智学校教室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尽端,聋校、盲校教室位于袋形走道尽端时,必须符合消防规范有关安全疏散的要求。
7.0.6 盲校、培智学校学生经常出入的门厅、走道上不应设台阶,如有高差,应设无障碍坡道;盲校、培智学校的走道内墙两侧均应设置连续无障碍扶手,扶手端部应沿墙方向做成弧形连接,扶手宜选用耐久、防滑、易清洗、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条文说明
7.0.6 针对残障学生行动不便,门厅、走道等疏散空间中的踏步由于人员众多、情况复杂容易使人摔跤造成事故,为保障学生通行、活动的安全及轮椅生的通行,门厅和走道内不应设台阶,当有高差变化时,应采用坡道连接,所设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8,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房间出入口与走道有高差时,连接处应采用斜坡,其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9.00m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20m,坡道应采用无凸状物的防滑地面,兼作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应设置高低扶手,高扶手高度应为0.90m,低扶手高度应为0.65m,扶手应沿坡道及休息平台连续设置。
为便于学生的交通与疏散,盲校、培智学校的走道沿内墙应设置与墙牢固连接的连续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和收头处理应保障使用的方便和安全,扶手应安装牢固、便于抓握,应能承受大于100kg的重量,宜选用耐久、防滑、易清洗的材料。
7.0.7 盲校门厅、走道和出入口的地面上应设置引导学生通向各教学用房、卫生间及安全出口等的触感标识。
条文说明
7.0.7 为满足盲生的使用,在盲校门厅和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引导学生通向教学用房、卫生间、楼梯间及安全出口等的触感标识,以便学生顺利到达不同的使用空间,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走道沿墙宜做踢脚线,颜色应与地面相区别,以便于低视生辨识,引导低视生左右分行,避免碰撞。
7.0.8 教学用房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校、培智学校单侧走道不应小于2.10m;
2 盲校的内走道不应小于2.40m,培智学校的走道不应小于3.00m;聋校主要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80m。
条文说明
7.0.8 残障学生行动不便,大部分学生课间休息时,多利用走道活动,故本条文对走道的净宽度考虑了适当空间,走道宽度指沿内墙两侧的扶手间净距离,走道净宽不应小于条文规定,有条件的可适当放宽,以利于学生课间休息和活动。聋生手语交流需至少两人并行,故走道与通道的宽度应满足双向两人以上通行。行政教师办公用房的走道,使用人数较少,以疏散为主,其宽度满足防火规范即可,不必增加。房间开向走道疏散门在完全开启的过程中,不应影响或减少疏散通道的宽度,以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7.0.9 楼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双跑楼梯,不应采用直跑楼梯;
2 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11m,当大于0.11m时,应采用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3 梯段宽度不宜超过3股人流,盲校、培智学校楼梯梯段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
4 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面应平整防滑,踏步板边缘不得突出踢脚板;
5 宜在梯段两侧均设扶手;
6 楼梯顶层平直段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0m。
条文说明
7.0.9 特殊教育学校建筑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疏散楼梯设置数量的规定,以改善交通环境,满足学生的交通与疏散。在各种楼梯形式中,双跑楼梯在使用上较为方便、安全,宜采用,为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不慎摔倒而造成较大伤害,不应采用直跑楼梯。
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为保证疏散安全,楼梯梯段疏散宽度以一股人流0.60m的整数倍计算,结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的规定,行进中人体的摆幅为0~0.15m,计算每一梯段总宽度时可增加一次摆幅,但不得每股人流都计算摆幅,为避免盲生、培智生上下楼梯时发生相互碰撞,楼梯梯段应保证一定净宽(指扶手间的净距离),条文定为最小1.40m。
楼梯踏步采用螺旋形、扇形或正常楼梯坡度大于30°时,残障学生平时使用既不舒适也不安全,紧急疏散时会造成更大伤害,应禁止采用,踏板边缘突出踢脚板,易造成上楼梯时磕绊故不得采用。
为避免学生从楼梯井处坠下,楼梯一般不宜设楼梯井,有时由于消防或其他方面的需要,楼梯栏杆与栏杆之间须留一条缝隙,在这种情况下,缝隙(即楼梯井)的宽度必须加以限制,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0.11m,在具体设计中,如楼梯井的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在楼梯井处采用坚固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为避免学生攀登楼梯扶手而造成危险,室内楼梯的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0.90m,水平部分及室外楼梯的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20m,室外楼梯无墙遮拦,因此楼梯扶手的高度应较室内楼梯扶手高,以免疏散时冲出而发生危险。
7.0.10 盲校、培智学校楼梯间沿墙应设高低两道扶手,盲校楼梯沿墙扶手应与走道墙面扶手相连接,每层楼梯末端扶手应设置盲文楼层标识,楼梯间上下起步处的地面应设触感标识,梯段处应设置上下行分界线标识,主要教学活动空间、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阳角处均应做成切角或圆弧。
条文说明
7.0.10 针对盲校、培智学校学生在上下楼梯时行动不便的特点,实现学生无障碍通行的要求,在楼梯间沿墙两侧设置高低两道连续扶手,并在扶手末端设置盲文楼层标识,同时在楼梯间上下起步处的地面设置触感标识,楼梯梯段中间设置上行与下行的分界标识;盲校、培智学校的主要教学活动空间、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等的阳角处均应做成圆角,以便于学生顺利通行,避免人员拥堵、挤踏。楼梯扶手应选用耐久、防滑、易清洗的材料。
室外环境设施
8.1 室外运动场地及设施
8.1 室外运动场地及设施
8.1.1 室外运动场地及设施应包括田径场地、球类场地、运动器械场地等,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戏水池,运动场附近应设置卫生间、体育器材库和运动场地维护管理所需工具库房等设施。
条文说明
8.1.1 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空间除室内教育空间外,还应注重室外空间在学校教育发挥的重要作用,它是特殊教育学校硬件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功能由室外运动场地及设施、室外教学场地及设施、校园绿化以及室外其他设施等部分组成。室外空间应配合教学方式与方法、学生的特点而设置,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室外空间各部分的设置还应考虑学生残障程度的差异、身体成长变化等因素而使其具有较为广泛的适用性,同时应将使用上的安全性作为设计的重要条件。
学校室外运动场地的设置依据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课教学大纲,应充分考虑学校规模、条件及学生身体状况的差异性等因素,确保学生能安全地进行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运动场地应包括必要的田径项目练习场地和球类活动场地,9班~12班时应设置200m环形跑道、4股~6股的100m直跑道的运动场及1个~2个球类场地;18班~24班规模时尚需增设1个~2个球类场地。为了提高学生身体机能与体能素质,可在运动场地内或不影响其他活动的位置上设置固定的运动器械。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包含不同类型的残障学生,尤其是盲生和培智生使用的运动场,应根据不同需求设置并适当分隔,避免使用时相互影响。戏水利于促进特殊儿童的身心健康发育,有条件的学校可设戏水池。
考虑到残障学生的身体状况,运动场附近应有便利使用的卫生间,卫生间可独立设置,也可就近利用附近教学楼的卫生间。为便于运动场的使用及维护管理,在邻近运动场的位置应设置体育器材库及维修工具库,库房的大小及形式应结合运动场的规模、利用状况决定。
8.1.2 室外运动场地周边应设置绿化带或其他隔声设施,田径跑道与缓冲带之间不得有突起物,盲校的田径场在跑道的边线及弯道转弯处应设置地面触感标识。
条文说明
8.1.2 为避免运动场对周边居民或校舍的噪声干扰,应在田径、球类等运动场地周边设置绿化带或隔声墙等防噪声设施,为保障安全,田径跑道与缓冲带之间不得有突起物,盲校的田径场在跑道的边线及弯道转弯处应设置地面触感标识,提示边界位置。培智学校运动场要满足借助轮椅进行活动学生的使用要求。
8.1.3 应根据学生的特点确定需要设置的运动器械的种类、数量及位置。
条文说明
8.1.3 为提高学生身体机能与体能素质,可在运动场内设置固定的运动器械,其数量应充分考虑学生身体机能障碍的程度差异,满足学生身体成长发育阶段的要求,固定运动器械应集中设置在运动场内或不影响其他活动的位置。
8.1.4 运动场地周边和各项活动场地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0m的草坪隔离。
条文说明
8.1.4 运动场周边及运动场各项活动场地之间应留有较大空间设置草坪,起到安全保护和避免干扰的作用。
8.1.5 屋顶设置运动场时,周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0m、网孔径不大于0.05m且无法攀爬的防护网。当需要隔声时,应设置隔声板。
条文说明
8.1.5 屋顶作为运动场时,为保障安全,周边应设置防护网,并应采用防止振动所产生噪声干扰的构造,如对相邻空间或建筑产生干扰,需要隔声时,应设置隔声板。
8.1.6 当设置室外戏水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戏水池附近应设置安全监控设施;
2 戏水池水深不应超过0.25m,盲校戏水池周边地面距池边1.00m处应设提示边界的地面触感标识;
3 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所规定的游泳池水质标准;
4 戏水池所使用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必须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
5 水池池底及距离水池外沿1.00m范围内的地面应使用防滑材料铺砌。
条文说明
8.1.6 戏水对特殊学生的身心康复有促进作用,当设置戏水池时,为防止学生不慎掉入,发生意外,对戏水池的设置条件及其水深、水质、消毒剂及防滑性能等作出规定。
8.2 室外教学场地及设施
8.2 室外教学场地及设施
8.2.1 室外游戏场地包括游戏场地和固定玩具设施,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玩具设施应确保其使用的安全性。盲校游戏场地边缘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0m的草坪。
2 游戏场地地面宜采用弹性地面材料或草坪。
3 游戏场地周边宜设置12个座位以上的休息座椅。
条文说明
8.2.1 为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需要,配合多种教学方法,应尽可能设置独立的室外游戏场地,低年级的室外游戏场地包括能开展游戏活动的游戏区和设置固定游戏器具的玩具活动区,室外游戏场地的设计要求应满足:
1 固定游戏器具的设置应确保使用上的安全性,如滑梯的形式、材料及设置沙坑与滑梯相接等,盲校为防止学生在活动中误跑出场外,游戏场地周边应留出宽度不小于1.50m的草坪;
2 为避免学生游戏中跌倒受伤,游戏场地地面宜铺设塑胶、橡胶砖等弹性地面材料或草坪;
3 特殊儿童往往体质、耐力较差,活动时间长容易疲累,因此需在游戏场地周边设置休息座椅,特殊学校的班额一般为8人~12人,取其上限,至少设置12个座位以满足一个班级同学的休息需求。
8.2.2 室外康复训练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康复训练场地应根据学生身体特点决定场地的面积、形状及设置器械的种类等;
2 场地周边宜设置维护栏杆和12个座位以上的休息座椅,器械周边危险部位应设防止学生碰伤的保护措施;
3 盲校室外定向行走训练场地宜结合校园环境设置,室外定向行走训练场地应在边界内1.00m处设置提示边界的地面触感标识;
4 轮椅学生的康复训练场地可结合运动场地设置,场地一侧宜设扶手。
条文说明
8.2.2 室外康复训练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康复训练场地是为帮助学生克服身体机能障碍、增强体能,培养生活自理能力的练习场地,场地的大小、形状及所设置的健身器械类型应结合学校的规模、学生的身体特征等要素确定。从动静分区的角度来说,康复训练场地与室外运动场地都属于动区,就近布置不会造成互相干扰,且康复训练的一些项目可就近借用室外运动场地来完成。场地内应有较宽裕的训练空间、准备空间和器材存放场所,场地内简易、临时性设施应保证其安全性。
2 特殊儿童往往身体素质、耐力较差,训练时间长容易疲累,也容易对康复训练产生厌烦情绪,且一些重度残障儿童需要家人陪同上课,因此康复训练场地周边应设置休息座椅,供特殊儿童及陪护家长休息等候使用。特殊儿童往往防御危险的意识和能力较差,因此器械周边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 盲校室外定向行走训练场地宜结合校园环境设置,有条件的学校可模拟城市交通环境,利于盲生更快、更好地适应真实环境。训练场地周边应设置提示边界的地面触感标识,防止盲生误走出训练场地,并留出1.00m缓冲空间。
4 轮椅学生的康复训练场地一侧设扶手以方便其上下轮椅或扶行,此外,供脑瘫等有肢体障碍的学生使用的康复训练场地一侧也宜设扶手,以方便其扶行。
8.2.3 当设置室外职业技术训练场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训练场地的位置宜临近职业技能训练用房;
2 场地应包括较宽裕的训练空间、准备空间和器材存放场所,场地内的简易、临时性设施应保证其安全性。
条文说明
8.2.3 为配合高年级学生就业需求,如汽车维修等,学校可设置独立的室外职业技术训练场地,当设置室外职业技术训练场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职业训练场地的大小、形状取决于开设的职业技术培训的内容。从使用方式上应是培训教室向室外的延伸,因此训练场地应邻近职业技术用房,便于管理和使用。
2 根据职业训练内容的需要可划分准备、训练空间和训练器材存放场所,场地内的简易、临时性设施应与周边空间环境相协调,并确保其安全性。
8.3 绿化景观
8.3 绿化景观
8.3.1 校园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校园内绿化应结合学校所在地区气候和土壤特性,满足观察植物生态的需要,选择无刺、无毒且易于管理的树木、花草等,遵循生物多样性的配置原则。盲校、培智学校应选择有利于促进学生触觉及嗅觉敏感度的植物种类。
2 校园周边种植的树木,应成为区域景观组成部分;校舍周边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教室的采光和通风。
3 校园中的树木应结合所选树木的树形、高低、体量,进行点、线、面结合与常青、季青结合的立体配置,形成丰富的校园生态空间环境。
条文说明
8.3.1 校园内的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园内绿化应考虑校园整体的绿地规划与设计,为残障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校园内绿化应结合学校所在地区的气候和土壤特征,选择无刺、无毒、不易滋生害虫、易存活管理的树木、花草品种,种植配置需遵循符合生物多样性的原则。盲校、培智学校应选择有利于促进学生触觉、嗅觉等感官敏感度的植物种类,帮助其提高认知能力。
周边种植的树木不宜选择高大乔木,以免影响教室采光和通风。
中的树木应根据树形、高低、体量与常青、季青的不同,在校园空间中进行点、线、面结合的立体配置,形成丰富的校园生态空间环境。
8.3.2 设置动植物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动植物园地的水池深度不应大于0.25m,水池和饲养小动物棚舍周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90m的护栏;
2 盲校设置动植物园地或水池时,边缘外侧1.00m处地面应设置提示场地边界的触感标识。
条文说明
8.3.2 结合植物种植和小动物的养殖是提高特殊学生认知能力的有效教学活动,为防止学生跌入水池或被小动物咬伤的意外,对水深和小动物棚舍的周边防护作出规定。
8.3.3 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屋顶绿化,当设置屋顶绿化时,周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3.00m、网孔径不大于0.05m且无法攀爬的防护网。
条文说明
8.3.3 屋顶绿化既能作为建筑景观,又能对建筑起到保温隔热的节能作用,还可改善校园微气候环境,因此有条件的学校可充分利用建筑屋顶作为校园绿化用地,并可结合农艺、劳技等课程所需的动植物园地和苗圃花房等综合设置,但屋顶周边应设置安全防护网。
8.4 其他室外设施
8.4 其他室外设施
8.4.1 校园前庭广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校园前庭广场可运用多种设计手法,创造一个良好的广场环境;
2 校园前庭广场应规划好人流与车流的行走路线,防止流线交叉;应合理规划前庭广场内自行车和机动车停车场;
3 前庭广场应设置适合学生特点的简明、易懂的校园标识导向图,盲校应设置声音或触摸式导向图。
条文说明
8.4.1 特殊教育学校前庭广场是校园对外窗口的展示和组织通行流线的重要场所,本条对前庭广场的总体设计、流线组织设计作出规定。
室内环境
9.1 采光要求
9.1 采光要求
9.1.1 各类用房采光系数标准值及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表9.1.1的规定。
表9.1.1 各类用房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及窗地面积比

注:表中采光系数值适用于Ⅲ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应将表中的采光系数值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光气候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确定采光系数的平面依照各类用房的使用特点确定。
条文说明
9.1.1 特殊教育学校的光环境应优于普通学校,采光标准也应相应提高。考虑盲校多数学生具有光感,而聋校师生需要通过嘴形、面部肌肉运动、手语等方法传达信息授课与交流,应保障室内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因此本标准中盲、聋校教学用房、交通空间及卫生间等辅助空间的采光标准较普通学校同类房间相应有所提高。培智学校课堂教学的采光需求与普通中小学校相同,但考虑自闭症学生对不同空间光线的明显变化存在生理与心理上的不确定性应激反应,因而也适当提高了交通空间及卫生间等辅助空间的采光标准。行政办公用房的采光标准与普通学校相同。
本标准中规定采光系数的平面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具体使用特点确定。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图书阅览室、语训教室、检测用房、心理辅导室等规定为课桌面、实验台面;劳动技能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用房规定为操作台面;律动教室、唱游教室、多功能活动室、康复训练用房等以游戏、活动为主的房间规定为地面;行政办公用房规定为办公桌面;走廊、楼梯间、卫生等交通、辅助空间规定为地面。
本标准中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和窗地面积比参照《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中相关要求确定,窗地面积比只作为采光设计初步估算使用,不能作为采光设计的最后依据,采光窗的尺寸应由采光计算确定。
9.1.2 侧窗采光房间的顶棚、墙面应采用浅色装修,盲校的走廊、楼梯间地面颜色应避免与墙面相近。除律动教室、唱游教室、体育康复训练室外,主要教学用房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应符合表9.1.2的规定。
条文说明
9.1.2 特殊教育学校每班人数较少(通常为8人~12人),教室面积较小(通常在54m2左右),所以房间内表面做浅色处理有利于提高采光效率。考虑盲生对光线的感知特点,应区分走廊、楼梯间等交通空间的地面与墙面颜色,避免有光感的盲生产生错觉而造成危险。相对于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室内各界面反射比的适当提高有利于残障学生的日常学习。教学用房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中相关要求确定。律动教室、唱游教室、体育康复训练室等房间中通常设置大面积的镜子,故对其墙面反射比不作要求,其他部位表面反射比应参照本标准表9.1.2。
表9.1.2 主要教学用房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值

9.1.3 各类用房应保证采光均匀,避免出现不舒适眩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1.3 由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普遍对光线变化的敏感度较高,不舒适眩光的出现会对室内环境舒适度、教学效果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强调在采光设计中应通过采取各种改善光质量的措施来确保采光均匀,避免产生不舒适眩光。不舒适眩光的计算及改善措施,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相关要求确定。
9.2 噪声控制
9.2 噪声控制
9.2.1 教学用房应针对学生的不同残障类型,通过平面布置和构造措施等方式创造良好的声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乐教室、唱游教室、律动教室等用房应避免与有安静需求的教室相邻,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2 聋校、培智学校中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宜在其顶棚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的吸声材料,或在其墙裙以上墙面及顶棚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30的吸声材料。
条文说明
9.2.1 听觉是盲校学生感知外部世界最重要的方式,聋校学生在噪声环境中易产生耳鸣等不适感,噪声易使培智学生注意力分散甚至产生狂躁情绪,噪声对残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影响程度大于正常学生,因此,特殊教育学校的声环境应优于普通中小学校标准,室内良好的声环境可通过合理的平面设计和必要的构造措施来实现,并应结合残障学生类型灵活考虑。
封闭走廊、门厅等交通空间的顶棚及墙面设置吸声材料可有效地减低噪声沿交通空间的传播,提高教学用房之间的隔声性能,采用吸声性能较高的材料会收到更好的隔声效果。盲校学生在交通空间行走时会利用回声进行定位,故盲校室内封闭交通空间的吸声设计需要慎重考虑。
9.2.2 除听力检测室等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应单独处理外,各类用房内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条文说明
9.2.2 噪声会给残障学生造成交流不便和情绪的不良影响,教室是学生日常活动的主要场所,语训室、阅览室等房间需要保持安静的环境,因此此类用房应作为噪声控制要求较高的房间,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规定,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高于40dB(A),其他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封闭的交通空间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高于45dB(A),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一般包括听力检测及相关康复治疗的房间等,这类房间室内允许噪声级应更加严格控制。
表9.2.2 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

9.2.3 主要教学用房的隔声标准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条文说明
9.2.3 根据教学用房噪声控制要求的不同,对主要教学用房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作出相应规定。
表9.2.3 主要教学用房的隔声标准

9.2.4 教学用房宜采用规整形状,混响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条文说明
9.2.4 设计对混响时间的处理直接影响声音传播的清晰度,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对各类教学用房的混响时间作了明确规定,特殊教育学校设计应符合相关规定。规整房间的混响时间易于控制,易产生较大混响时间的特殊形状房间应采取检验与处理,以避免不利影响。
建筑设备
10.1 暖通空调
10.1 暖通空调
10.1.1 教学用房、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用房采用自然通风无法满足室内卫生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其通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有关新风量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1 良好的通风措施是保持房间卫生、保证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无论是从卫生还是节能角度考虑,自然通风都是首选方式,自然通风无法满足室内卫生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按照换气次数给出了宿舍通风量设计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则根据人员密度给出了教室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标准,设计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的功能房间如实验室、有烹饪功能的生活技能室等有特殊要求的教室还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10.1.2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供暖设施。
条文说明
10.1.2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需要设置必要的供暖设施才能保证学生对学习、生活环境的基本需求,设计可结合各地经济水平及资源情况,采取合理的供暖方式。低温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有较好的热舒适性,节能效果也比较显著,由于没有突出于房间内的供暖末端设施,还可避免对盲生、培智生产生安全隐患,在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推广应用。
10.1.3 校舍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校、培智学校的图书阅览室、普通教室及学生宿舍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宜低于20℃;
2 具有按摩功能的劳动职业技术教室供暖室内设计温度不宜低于22℃;
3 其他用房的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要求执行。
条文说明
10.1.3 由于身体特征差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日常活动量小于普通学校学生,因此,相对于普通学校供暖室内设计温度,本条文适当提高了设计标准,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设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设计标准。
10.1.4 当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的供暖系统应分区设置。
条文说明
10.1.4 学生宿舍和教室供暖负荷特性不同,分开设置供暖系统便于管理,有利于实现节能运行。
10.1.5 盲校、培智学校学生使用房间的散热器应设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10.1.5 由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灵活性较普通学校学生弱,为保护其安全、健康,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学生烫伤和碰伤。除散热器外,分体空调室内机、安装在通道及活动场所的空调室外机、通风风机等有可能对盲生、培智生产生安全隐患的设备均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0.1.6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25℃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降温设施;空调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6 降温措施包括集中、分体空调及设置电风扇等,设计可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及资源情况,灵活采取不同方式。设置电风扇时,应妥当安装,减少对教学的影响(包括对教室人工照明效果的影响、教学投影设备的影响等),同时还应避免给师生带来安全隐患。
10.2 给水排水
10.2 给水排水
10.2.1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有关标准要求设置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及相应设施。
条文说明
10.2.1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尤其是盲生和培智生生活能力和面临灾害时逃生能力较普通学校学生弱,因此校区的消防给水系统及相应的设施与设备应齐全。校内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供应全校学习、生活、消防用的蓄水池,其容量应根据全校人数等因素计算。严寒及寒冷地区,寒假期间,学校用房停止使用,为防止管道冻裂及管内存水变质,在给水进户管上应设泄水装置。
10.2.2 教学楼各层应设置饮用水供应点,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供水设施出水口水温不应高于40℃。
条文说明
10.2.2 本条文对学生、老师经常活动的场所明确提出设置饮水供应的要求,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生活能力较正常学生弱,供应温水可防止开水烫伤学生,水质要符合相关规定。
10.2.3 学生宿舍应供应生活热水,且宜采用单管系统,教学楼、食堂等其他建筑可供应生活热水。
条文说明
10.2.3 本条文要求宿舍供应生活热水,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教学楼等其他建筑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建设标准决定是否供应生活热水。
10.2.4 热水系统配水点前热水供水温度不宜超过50℃,且应设置防烫伤的控温、稳压装置。
条文说明
10.2.4 控制配水点出水温度防止烫伤,采用恒温龙头、恒温阀等是控温稳压的有效措施,且能减少调节水温带来的水量浪费。
10.2.5 卫生间、沐浴间等应选用方便学生使用的卫生洁具及配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校卫生间宜采用手动冲水水箱,并宜固定开关位置;
2 卫生间大、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冲洗阀或脚踏式冲洗阀,洗面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
3 应设地面防滑措施,墙上应设扶手。
条文说明
10.2.5 残障学生可能行动不便,宜采用具有自控装置、便于操作的水嘴和卫生洁具。培智生使用卫生间时,有可能需要他人帮助其冲洗,故要求设置淋浴冲洗设施。
10.2.6 盲校、培智学校的室内消火栓应暗装,并应采用安全玻璃门窗。
条文说明
10.2.6 由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灵活性较普通学校学生弱,为保护其安全、健康,选用消火栓箱安装型式和材质时应考虑避免学生碰伤的必要措施。
10.3 建筑电气
10.3 建筑电气
10.3.1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供配电、防雷接地及照明设计。
10.3.2 插座回路和功能用房的用电设施供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
条文说明
10.3.2 康复训练用房、职业技术训练用房、手工教室等功能用房有较多的用电设施,这些用电设施部分由插座取电,部分为设备直接接入,应当特别注意此类房间的用电安全。
10.3.3 建筑中敷设的电线电缆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型。
条文说明
10.3.3 本条为新增条文。
10.3.4 照明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统一眩光限制UGR、一般显色指数Ra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0;
2 美工教室宜设置局部照明;
3 聋校教室讲台处应加强教师面部照明,其垂直照度不应低于300lx;
4 低视生教室每桌均应设局部照明,并宜选用亮度可调灯具;
5 音乐教室、律动教室及唱游教室宜选用带防护网灯具。
表10.3.4 主要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

注:照度标准值为维持平均照度值。
条文说明
10.3.4 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等标准中对中小学校建筑的照明设计有较详尽的规定,本标准仅对特殊教育学校的特殊条文进行修改和补充。由于与《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10.3.3条内容相同,删除了本标准2003年版第8.6.4条,将本标准2003年版中建筑设计等章节内与照明有关的条文进行梳理后并入本条文。
1 表中各区域照度值参照《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第8.2.3条编写,并对盲校的餐厅、饮水处、厕所、走道、楼梯间等的照度标准进行了规定;
2 根据调研,特殊教育学校的手工教室因区域不同开设的课程有一定差异,部分学校设有十字绣、唐卡绘制、剪纸等课程,开展这类精细手工课程的手工教室需设置局部照明,手工教室是否设置局部照明应根据手工课程确定;
3 聋校的教学特点之一是看话,即通过辨别教师口形判断讲课内容,因此教师唇部应有较高的垂直照度和立体感;
4 低视生课桌面的局部照明宜采用可调光的灯具,以便适应不同的天气状况,地面应设走线槽,灯具照度不应低于100lx;
5 为避免训练时抛出的物品碰坏灯具发生安全事故,应设置顶灯防护网。
10.3.5 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识,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lx,灯具应采用电压等级不超过36V的电源供电。
条文说明
10.3.5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确保人员疏散,学校内疏散走道及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及疏散指示标识,为避免学生破坏灯具而触电,要求灯具采用电压等级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供电。
10.3.6 盲校室内照明开关应设置在房间门开启一侧墙壁上,并应设置上下按键式开关。
10.3.7 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盲校、聋校的小学生活动场所和培智学校学生活动场所的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应低于1.80m。
条文说明
10.3.7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防止学生将手指或细物伸入插座而触电,因此要求校园内插座采用安全型。考虑学生身高及智力因素,规定盲校、聋校的小学生活动场所和培智学校学生活动场所的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低于1.80m,以进一步避免意外触电事故发生。
10.3.8 聋校教室及走道应设置上下课指示信号屏或信号灯,上下课信号灯应采用不同颜色区分。
条文说明
10.3.8 聋校教室及走道处设置的上下课铃声或广播,主要提示教师及管理人员,需要设置信号灯或信号屏以指导聋生上下课。
10.3.9 当特殊教育学校为综合类学校时,上下课铃声、广播或其他提示装置应分别设置或控制。
条文说明
10.3.9 本条文对学校有不同类型残障学生时的上下课信号设置或控制进行了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2007年2月2日发)中规定盲校每课时一般为45分钟,聋校每课时一般为40分钟,培智学校每课时一般为35分钟,因此有不同类型残障学生的学校存在课时长度不同的情况,为避免和减少上下课信号的相互干扰,特制定本条。
根据调研,学校有不同类型残障学生时,教学及活动场所布置方式根据学校规模有一定的差异,部分学校将盲生、聋生、培智生的教学及活动区域完全独立,其上下课信号分区设置或控制,不会相互干扰,但部分规模较小的学校,将盲生、聋生、培智生的教学分楼层设置,共用活动场所,对于这类学校,上下课信号设置和控制可结合学校教学情况确定,尽可能减少相互干扰。
10.3.10 学生宿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
10.3.10 本条为新增条文。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在听力、视力、智力或感统协调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在火灾发生时,聋生不易察觉,盲生、智力或感统失调学生疏散相对缓慢,在学生宿舍,通常由一位生活老师负责多个学生(有的学校甚至是一层楼),在火灾状况下叫醒和疏散学生往往力不从心,易造成人员伤亡,本条要求在学生宿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便在火灾早期发现火灾,为人员疏散争取时间。
10.4 建筑智能化
10.4 建筑智能化
10.4.1 特殊教育学校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计算机网络系统、通信网络系统、视听教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有线广播及扩声系统等智能化系统设计。
10.4.2 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应急广播可兼作正常广播,教室均应设置扬声器,聋校应设置应急闪动信号装置。
条文说明
10.4.2 本条文在原2003年版标准第8.7.3条基础上修改而成。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均应设置应急广播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可兼作正常广播(如背景音乐、上下课信号等)。盲校和培智学校可通过广播系统指导学生及老师疏散,聋校除设置广播系统外(通知教师),还应在疏散通道、教学用房、食堂、学生宿舍等场所设置应急闪动信号装置,以通知学生及时疏散,做到学生除从教师和管理人员处获取灾害报警信息外,能直接接收警报信息。闪动信号装置可是闪动信号灯,也可是闪动显示屏。
10.4.3 特殊教育学校应设视频监控系统。
条文说明
10.4.3 监控系统能够有效帮助值班人员及时发现问题,特殊教育学校的公共区域不宜存在监控盲区,根据调研结果,特殊教育学校各出入口、公共走道、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厨房、餐厅及室外活动场所等处应安装摄像头。为避免心理辅导相关涉及个人隐私资料泄露,要求心理辅导室的视频信号不得接入安防监控系统。
10.4.4 学生宿舍大门或各楼层门处宜设置电控门锁,门锁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条文说明
10.4.4 根据调研,特殊教育学校的生活老师为防止学生自行出走,常将楼层大门加锁,当遇到紧急状况(如火灾)需要人员疏散时,由老师使用钥匙开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设置电控门锁能根据平时管理需要设置门的开关状态,通过与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状况下能够自动开启门锁。根据调研,培智学校经常出现自闭症学生玩弄电梯按键状况,为避免学生玩弄按键和进入电梯轿厢玩耍造成意外伤害,本条对门禁控制装置提出要求。
10.4.5 聋校学生宿舍床具应设置振动叫醒装置,并应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
条文说明
10.4.5 聋校学生起床需老师逐一叫醒,管理不便,在紧急状况下(如火灾)人工叫醒用时较长,不利于人员尽早疏散。
10.4.6 培智学校应设置求助报警系统,卫生间、浴室、寝室等应设置求助报警按钮。
条文说明
10.4.6 培智生更易发生意外,为保障其安全应在卫生间、浴室、宿舍等处安装求助报警按钮。
10.4.7 培智学校教室内的教师办公空间应设置电话及信息插座。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4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7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
8 《游泳池水质标准》CJ/T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