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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 32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
Standard for basic data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JGJ/T320-2014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5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320-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4月2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5号)和《关于同意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名称和编制单位的函》(建标标函[2009]5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住房公积金公共基础数据;5.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基础数据;6.个人住房贷款基础数据;7.项目贷款基础数据;8.住房公积金财务基础数据;9.住房公积金结算基础数据。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本标准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郝力 崔国盛 宋秀明 全河 吴旭彦 王志军 于秀江 金培荣 胡继新 张建忠 孙宏军 朱向东 秦司君 郭蔚 王艳慧 王博宇 王文斌 王新坤 王弋 叶枝林 李海臣 余川波 夏骏峰 邹江 方青 刘朔臣 陈彩林 贾邓 陈志刚 李有栋 徐长林 郑珊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宋唯 蒋景曈 王静 欧阳北辰 何华康 曲成义 司春晓 赵明慧 孙伟 陈小鹏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数据,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实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数据体系,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源的组织和利用水平,按照兼顾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现实和发展的需要,遵循必要、准确、完整、可扩展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建设中基础数据的创建、检索、存储、传输、共享和集成。
1.0.3 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的创建、检索、存储、传输、共享和集成,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 basic data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财务和结算业务的基本数据集。
2.0.2 个人住房贷款 individual housing loan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0.3 内部转移 internal transfer
在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一个缴存单位转移到另一个缴存单位的业务。
2.0.4 外部转出 external transfer out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转出至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业务。
2.0.5 外部转入 external transfer in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转入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业务。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应由公共、归集和提取、个人住房贷款、项目贷款、财务、结算6部分组成。
3.0.2 基础数据应有标识符,标识符应采用6位数字代码,且应保持唯一性。
3.0.3 标识符编码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1位数字表示分类代码,代码范围应为1~6;
2 第2~3位数字表示数据类别,代码范围应为01~99;
3 第4~6位数字表示顺序号,代码范围应为001~999。
3.0.4 标识符的分类代码和数据类别的分类方式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分类代码和数据类别
3.0.5 数据项代码应采用数据项名称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对于仅有两个汉字的数据项代码应采用全拼。
3.0.6 数据项应为描述业务要素信息的最小数据单元。
3.0.7 数据项内容应为对应业务要素的含义,凡数据项的语义能准确表达数据项内容的,均应以长横线“——"代替。
3.0.8 数据类型和数据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政务数据元 第1部分:设计和管理规范》GB/T 19488.1的规定。
3.0.9 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编码应为对应数据项的值域,其内容和形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相关规定。
3.0.10 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编码01~69号应为公共编码;70~98号应为自用编码,可根据实际需要定义和维护,不应与已定义的名称重复。
4 住房公积金公共基础数据
4 住房公积金公共基础数据
4.0.1 住房公积金公共基础数据应包含缴存单位信息、个人信息和政策信息。
4.0.2 缴存单位信息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缴存单位信息
4.0.3 个人信息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4.0.3个人信息
4.0.4 政策信息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政策信息
5 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基础数据
5 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基础数据
5.0.1 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基础数据应包含单位账户信息、单位业务明细信息、个人账户信息和个人业务明细信息。
5.0.2 单位账户信息应符合表5.0.2的规定。
表5.0.2单位账户信息
5.0.3 单位业务明细信息应符合表5.0.3的规定。
表5.0.3单位业务明细信息
5.0.4 个人账户信息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表5.0.4个人账户信息
5.0.5 个人业务明细信息应符合表5.0.5的规定。
表5.0.5个人业务明细信息
6 个人住房贷款基础数据
6 个人住房贷款基础数据
6.0.1 个人住房贷款基础数据应包含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信息、担保合同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信息、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登记信息。
6.0.2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信息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表6.0.2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信息
6.0.3 担保合同信息应符合表6.0.3的规定。
表6.0.3担保合同信息
6.0.4 共同借款人信息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共同借款人信息
6.0.5 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信息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表6.0.5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信息
6.0.6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应符合表6.0.6的规定。
表6.0.6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
6.0.7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登记信息应符合表6.0.7的规定。
表6.0.7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登记信息
7 项目贷款基础数据
7 项目贷款基础数据
7.0.1 项目贷款基础数据应包括建设项目信息、项目贷款借款合同信息、项目贷款抵押物信息、项目贷款账户信息、项目贷款业务明细信息、项目贷款逾期登记信息、资金封闭管理信息。
7.0.2 建设项目信息应符合表7.0.2的规定。
表7.0.2建设项目信息
7.0.3 项目贷款借款合同信息应符合表7.0.3的规定。
表7.0.3项目贷款借款合同信息
7.0.4 项目贷款抵押合同信息应符合表7.0.4的规定。
表7.0.4项目贷款抵押合同信息
7.0.5 项目贷款账户信息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表7.0.5项目贷款账户信息
7.0.6 项目贷款业务明细信息应符合表7.0.6的规定。
表7.0.6项目贷款业务明细信息
7.0.7 项目贷款逾期登记信息应符合表7.0.7的规定。
表7.0.7项目贷款逾期登记信息
7.0.8 资金封闭管理信息应符合表7.0.8的规定。
表7.0.8资金封闭管理信息
8 住房公积金财务基础数据
8 住房公积金财务基础数据
8.0.1 住房公积金财务基础数据应包含科目信息、总账信息、明细账信息、记账凭证信息、银行存款日记账信息、定期存款明细信息、国债明细信息。
8.0.2 科目信息应符合表8.0.2的规定。
表8.0.2科目信息
8.0.3 总账信息应符合表8.0.3的规定。
表8.0.3总账信息
8.0.4 明细账信息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表8.0.4明细账信息
8.0.5 记账凭证信息应符合表8.0.5的规定。
表8.0.5记账凭证信息
8.0.6 银行存款日记账信息应符合表8.0.6的规定。
表8.0.6银行存款日记账信息
8.0.7 定期存款明细信息应符合表8.0.7的规定。
表8.0.7定期存款明细信息
8.0.8 国债明细信息应符合表8.0.8的规定。
表8.0.8国债明细信息
9 住房公积金结算基础数据
9 住房公积金结算基础数据
9.0.1 住房公积金结算基础数据应包括银行结算流水信息、银行专户信息。
9.0.2 银行结算流水信息应符合表9.0.2的规定。
表9.0.2银行结算流水信息
9.0.3 银行专户信息应符合表9.0.3的规定。
表9.0.3银行专户信息
附录A 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编码
附录A 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编码
表A.1个人证件类型编码表
表A.2利率类型编码表
表A.3缴存单位销户原因编码表
表A.4单位账户状态编码表
表A.5归集和提取业务明细类型编码表
表A.6个人账户状态编码表
表A.7个人提取/销户原因编码表
表A.8提取方式编码表
表A.9冲账标识代码表
表A.10贷款担保类型编码表
表A.11贷款还款方式代码表
表A.12贷款类型编码表
表A.13房屋性质编码表
表A.14贷款风险等级编码表
表A.15贷款业务明细类型代码表
表A.16建设项目类型编码表
表A.17建设项目分类级别编码表
表A.18项目贷款发放方式编码表
表A.19项目贷款还本方式编码表
表A.20项目贷款抵押物类型编码表
表A.21项目贷款业务明细类型编码表
表A.22借贷方向编码表
表A.23项目贷款资金支付用途编码表
表A.24资金流入来源编码表
表A.25会计科目编码表
表A.26科目属性编码表
表A.27科目余额方向编码表
表A.28入账状态编码表
表A.29资金业务类型编码表
表A.30国债种类编码表
表A.31购买渠道编码表
表A.32专户性质编码表
表A.33支取情况编码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用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用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2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 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GB/T 2261.1
3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 第2部分:婚姻状况代码》GB/T 2261.2
4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 第4部分:从业状况(个人身份)代码》GB/T 2261.4
5 《家庭关系代码》GB/T 4761
6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代码》GB/T 6864
8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 7408
9 《专业技术职务代码》GB/T 8561
10 《公民身份号码》GB 11643
11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
1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12402
13 《干部职务名称代码》GB/T 12403
14 《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 12404
15 《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基本库)数据格式》GB/T 16987
16 《电子政务数据元 第1部分:设计和管理规范》GB/T 19488.1
17 《邮政编码标志》YD/T 603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
JGJ/T320-2014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JGJ/T 320-2014,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4月2日以第352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总结分析了我国住房公积金行业信息系统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编制了本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广泛调研、反复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财务和结算业务进行了深入研究,编制形成的基本数据集。本标准旨在通过规范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的内容、分类、要求等,为业务管理信息化提供统一的数据基准,指导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的创建、检索、存储、传输、共享和集成,进而推动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源的建设,促进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工作规范有序地发展。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 本标准是住房公积金行业信息化的通用数据标准。
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除与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相关外,还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密切相关,所以本条明确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本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的定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包括归集、提取、贷款、财务和结算等业务。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是对住房公积金业务要素的数据抽象,体现了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情况的基本属性特征,为实现各种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研究分析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运行状况提供了标准化支撑。
2.0.2 本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3~2.0.5 明确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转移、外部转出和外部转入的定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因缴存单位的变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随之转移。“内部转移”、“外部转出”、“外部转入”术语的界定,目的在于规范本标准中相关概念的使用,避免出现混乱和分歧。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的分类。
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原则上按照归集、提取、个人住房贷款、项目贷款、财务、结算业务进行分类,对于各类业务共同引用的数据并入公共基础数据中,以便单独使用和维护。
3.0.2、3.0.3 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项标识符的编码规则。
标识符作为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项的标识代码,应具有唯一性。通过对标识符的编写规则进行规定,确保基础数据内容及分类方式的严密性。
3.0.4 本条规定了数据项英文名的编码规则,为了易于识别和记忆采用了拼音方案。
3.0.5 本条规定了数据项的含义。
3.0.6 本条规定了数据项内容的含义。
3.0.7 本条规定了数据项的数据类型和数据格式应符合的要求。
3.0.8、3.0.9 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代码的定义和使用规则。
4 住房公积金公共基础数据
4 住房公积金公共基础数据
4.0.1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公共基础数据的数据类别。
4.0.2 本条规定了单位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变更时,应提供单位信息,以便记录和维护。
根据《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建保[2008]33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要求单位提供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作为识别该单位的唯一标识码”。
4.0.3 本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单位为职工办理缴存时,应提供个人信息,以便记录和维护。
4.0.4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政策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的2倍或3倍”。
根据《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的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根据《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改投资的公共租房住房试点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根据以上规定,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业务正常规范地运行,需要对政策信息进行单独记录和维护。
5 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基础数据
5 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基础数据
5.0.1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基础数据的数据类别。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5.0.2 本条规定了单位账户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5.0.3 本条规定了单位业务明细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5.0.4 本条规定了个人账户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5.0.5 本条规定了个人业务明细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6 个人住房贷款基础数据
6 个人住房贷款基础数据
6.0.1 本条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基础数据的数据类别。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第十四条规定,“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6.0.2 本条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6.0.3 本条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合同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6.0.4 本条规定了共同借款人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6.0.5 本条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账户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6.0.6 本条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明细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6.0.7 本条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登记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7 项目贷款基础数据
7 项目贷款基础数据
7.0.1 本条规定了项目贷款基础数据的数据类别。
根据《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建金[2010]101号)第二条的规定,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项目贷款。
7.0.2 本条规定了建设项目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GB/T 50626-2010中“附录A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评审报告(标准文本)”,记录和维护建设项目信息。
7.0.3 本条规定了项目贷款借款合同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GB/T 50626-2010中“附录D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借款合同(标准文本)”,记录和维护项目贷款借款合同信息。
7.0.4 本条规定了项目贷款抵押合同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GB/T 50626-2010中“附录F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抵押合同(标准文本)”的规定,记录和维护项目贷款抵押合同信息。
7.0.5 本条规定了项目贷款账户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GB/T 50626-2010中第4.4节的规定,记录和维护项目贷款账户信息。
7.0.6 本条规定了项目贷款业务明细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GB/T 50626-2010中第4.4节的规定,记录和维护项目贷款业务明细信息。
7.0.7 本条规定了项目贷款逾期登记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GB/T 50626-2010中第8.3节的规定,记录和维护项目贷款逾期登记信息。
7.0.8 本条规定了资金封闭管理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GB/T 50626-2010中第7章和“附录E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资金封闭管理协议(标准文本)”的规定,记录和维护资金封闭管理信息。
8 住房公积金财务基础数据
8 住房公积金财务基础数据
8.0.1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基础数据的数据类别。
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财综字[1999]14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12号)、《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2010]12号)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相关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10]18号)的规定,记录和维护住房财务基础数据。
8.0.2 本条规定了科目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8.0.3 本条规定了总账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8.0.4 本条规定了明细账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8.0.5 本条规定了记账凭证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8.0.6 本条规定了银行存款日记账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8.0.7 本条规定了定期存款明细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8.0.8 本条规定了国债明细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9 住房公积金结算基础数据
9 住房公积金结算基础数据
9.0.1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结算基础数据的数据类别。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结算金融业务。记录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结算基础数据,实时掌握银行专户变动信息,便于电子对账。
9.0.2 本条规定了银行结算流水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9.0.3 本条规定了银行专户信息包含的数据项的内容和形式。
附录A 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编码
附录A 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编码
本附录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的编码内容。
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编码是本标准不可分割的部分,按照国家标准、政策法规和业务约定的层次组织,具有规范性和可扩展性,保证了语义的一致性,便于基础数据的共享和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