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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数据标准 CJJ/T 199-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planning data

CJJ/T199-201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时间:2014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规划数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规划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99-2013,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11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1年度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国家标准和2001年第一批行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1]243号)和《关于同意<城市规划数据标准>转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函》([2004]23号)的要求,本标准由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城市规划数据分类;4.城市规划数据代码;5.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6.城市规划数据质量;7.城市规划数据报告。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北海市城市规划局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邵益生 李克鲁 陈燕申 王国聪 陈硕 黎明明 姜玉芝 曹有新 王要武 尹海林 俞滨洋 吴松涛 秦川 师武军 宋志英 曹明 宋慧颖 于亚滨 陈烨 赵波 陈晓玖 杜立柱 杨立志 包盛中 王洪 陈亮 莫军郭余华 刘丹 孙成双 张晔 高昭良 陆金旭 梁建华 曾伟先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毛其智 黄晓春 何建邦 陈倬 陈向宁 刘宗泰 胡亚明 蒲琪 方正兴 马振明 高苏新 周奎

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市规划成果中用地数据及其相关空间数据的应用与管理,推动城市规划信息共享,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成果用地数据及其相关空间数据的应用和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1.0.3  按本标准规定自定义的城市规划数据分类、代码和图示符号不得与本标准规定的分类、代码、图示符号冲突。

1.0.4  城市规划数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语

2.0.1  城市规划数据 urban planning data

包括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城乡用地数据、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

2.0.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子元素  data quality subelement of urban planning data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的组成部分,描述数据质量元素的一个方面。

2.0.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  data quality element of urban planning data

描述城市规划数据质量的定量组成部分。

2.0.4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  quality of urban planning data

城市规划数据满足城市规划指标、状况和要求能力的特征总和。

3 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1 一般规定

3  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规划数据应采用面分类法和线分类法结合方式进行分类。

3.1.2  城市规划数据应按面分类法分为城乡用地数据、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3大类。每大类数据宜按线分类法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4个层级。

3.1.3  在对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市规划数据分类时应按本标准第1.0.3条和第3.1.2条的规定,将其分入相应层级中。

3.2 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2  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2.1  城乡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四级分类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执行。

3.2.2  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2的规定执行;四级分类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2的规定执行。

3.2.3  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大类宜分为城市规划图件和城市规划专题数据2个一级类,其中城市规划图件一级数据包括的二级、三级和四级数据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3的规定执行;城市规划专题数据一级数据包括的二级、三级和四级数据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4的规定执行。

4 城市规划数据代码

4.1 一般规定

4  城市规划数据代码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规划数据应采用字母与数字混排7位代码表示,其中:首位和第二位为字母,分别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大类代码、一级代码;第三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二级代码;第四、五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三级代码;第六、七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四级代码。

4.1.2  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大类代码应为T000000;

2  城市规划图件一级数据代码应为TM00000;

3  城市规划专题一级数据代码应为TF00000。

4.1.3  在对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市规划数据编码时应按本标准第1.0.3条、第4.1.1条和第4.1.2条的规定执行。

4.2 城市规划数据代码

4.2  城市规划数据代码

4.2.1  城乡用地数据代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

4.2.2  城市建设用地数据代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2的规定。

4.2.3  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代码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代码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3的规定;

2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代码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4的规定。

5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

5.1 一般规定

5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规划数据的图示符号应为城市规划成果管理中技术性图纸统一使用的制图标准。

5.1.2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应与城市规划数据分类名称对应。

5.1.3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颜色宜采用红绿蓝(R,G,B)模式表达。

5.2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编制方法

5.2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编制方法

5.2.1  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面状用地(图5.2.1-1)和线状用地(图5.2.1-2)宜以单色填充;城市规划二级数据图示符号宜与一级数据图示符号为同一色系。

图5.2.1-1 一级、二级面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用地数据填充颜色为(255,255,0)

图5.2.1-2 一级、二级线状用地图示符号示例

注:用地数据填充颜色为(255,0,0)

5.2.2  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三级数据图示符号宜由其所属的二级数据图示符号颜色为背景,加标注其所属代码组成(图5.2.2)。

5.2.3  城市规划数据四级图示符号宜由其所属的二级数据图示符号颜色为背景,加标注图示符号组成。标注图示符号宜按下列规则进行编制:

图5.2.2 用地三级面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用地数据背景颜色为(255,159,127),字颜色为(0,0,0)

1  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面状数据标注图示符号宜由填充颜色为(255,255,255)的菱形与文字、字母、数字或图形符号构成(图5.2.3-1)。

图5.2.3-1 用地四级面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背景颜色为(255,159,127),字颜色为(0,0,0)

2  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线状数据图示符号宜由线条加带有文字、字母、数字或图形符号的菱形组成,其中线条及菱形边框的颜色为其所属的二级数据图示符号颜色,菱形的填充颜色宜为(255,255,255);或宜采用习惯通用线状图示符号(图5.2.3-2)。

图5.2.3-2 四级线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左图线及菱形边框颜色为(0,114,153),字颜色为(255,0,0);右图为铁路线习惯用法,由(0,0,0)色边框及色块与(255,255,255)色块组成

3  城市规划专题面状数据图示符号可由单色色块填充或以非(255,255,255)色线条为边框,以(255,255,255)色填充组成(图5.2.3-3)。

图5.2.3-3 城市规划专题面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左图填充颜色为(255,127,0),右图边框颜色为(223,127,255)

4  城市规划专题线状数据图示符号宜为单色线条(图5.2.3-4)。

图5.2.3-4 城市规划专题线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线颜色为(204,0,0)

5.2.4  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宜按本标准第1.0.3条、第5.1节、第5.2.1~第5.2.3条的规定执行,并宜按下列顺序绘制:首先引用现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图示符号,其次采用行业习惯使用图示符号,最后采用用户自定义图示符号。

5.3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

5.3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

5.3.1  城乡用地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执行。

5.3.2  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2的规定执行。

5.3.3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4的规定执行。

6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

6.1 一般规定

6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范围宜包括:

1  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包括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遥感影像图及其他测绘和国土资源数据;

2  城市规划用地数据:包括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

3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图件数据、城市总体规划图件数据和城市详细规划图件数据;

4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包括各级城市规划的管制数据和基于空间数据的统计分析等数据。

6.1.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宜包括城市规划数据子元素质量、城市规划数据元素质量、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和城市规划综合数据质量4个层次。

6.1.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宜包括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评价、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城市规划质量评价程序及评价方法等内容。

6.1.4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应与用户需求或规划项目要求一致;

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应作为在城市规划数据集建立、数据维护、更新时的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的依据;

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完成后应编写包括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范围、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步骤和评价方法以及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结论等内容的评价报告。

6.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

6.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

6.2.1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宜由完整性、逻辑一致性、位置精度、时间精度、专题属性精度等数据质量元素及相应的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子元素组成,宜通过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子元素的质量描述,对城市规划数据元素质量、数据质量的一项、几项或综合进行评价。

6.2.2  城市规划的工作底图宜采用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符合城市规划项目要求的遥感影像图,且工作底图与相应的城市规划图应采用统一的空间参照系统。

6.2.3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宜与城市规划项目需求目标条件要求一致。

2  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生产时施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宜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并宜采用最新版本。

3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宜包括空间参照、数据分层说明、生产年代、处理和使用时间、生产者、所有者等信息。

4  在特定的城市规划项目需求条件下,可将不同比例尺、不同年代生产的地形图拼接,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说明不同比例尺、不同年代地形图的拼接、处理方式,其中不同比例尺地形图拼接作为工作底图时,宜采用大比例尺地形图缩小比例尺的方式与较小比例尺地形图拼接;

2)  宜说明拼接的精度和误差。

5  同一个规划项目中,采用不同空间参照系统的地形图应转换为相同空间参照系统的地形图,并应说明转换方法。

6  地形图上地形、地貌、地物的属性特征应与地形图测绘时间一致,如有更新应说明更新时间。

7  栅格地形图宜说明下列内容:

1)  宜描述扫描图纸的介质、扫描分辨率、扫描软件名称及版本、扫描色彩、色彩位数、数据格式、扫描仪型号、数据量;

2)  扫描地形图的精度是否与城市规划项目需求一致。

8  地形图矢量化宜说明下列内容:

1)  扫描图纸的介质、扫描分辨率、扫描色彩、色彩位数、扫描仪型号、数据量;

2)  电子版数据:数据文件或数据库名称、扫描软件名称及版本、建立时间、信息源;

3)  矢量化软件名称及版本;

4)  矢量化方式:自动跟踪、手动数字化,或自动跟踪人工编辑;

5)  矢量化地形图名称、数量、数据量、数据格式、存放地、操作员等信息;

6)  地形图矢量化精度是否与城市规划项目要求一致。

9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据质量评价宜按表6.2.3的规定执行。

表6.2.3城市规划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据质量评价

续表6.2.3

续表6.2.3

6.2.4  遥感影像图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遥感影像图信息描述应符合表6.2.4-1的规定。

表6.2.4-1遥感影像图信息表

2  遥感影像图的制图比例尺应与城市规划项目需求一致,其对应比例尺的最低地面分辨率不宜低于表6.2.4-2的规定。

表6.2.4-2遥感影像图最低地面分辨率

3  遥感影像图原始数据质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坏线或数据缺失;

2)  无影响地物识别的雾霾;

3)  云的覆盖率不宜大于10%,且不得覆盖城市规划项目分析涉及的关键地物。

4  城市规划项目中应用的遥感影像图应为经过几何精纠正或正射的遥感影像图,其精度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的规定。

5  遥感影像图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镶嵌数据接缝处应无重影;

2)  经过镶嵌处理的遥感影像图应经过匀色处理,处理后色调应协调,无信息损失;

3)  在满足城市规划项目需求条件下,可将不同分辨率、不同时相的遥感影像图拼接,并应说明拼接的处理方式和误差;

4)  同一个规划项目中,不同空间参照系统的遥感影像图应转换为相同空间参照系统的遥感影像图,并应说明转换方法;

5)  垂直位置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的规定。

6  遥感影像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数据质量元素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数据处理的软件平台、技术路线、处理时间、处理参数、采用的模型、操作人员、处理精度等;

2)  数据处理的野外调查、控制点、校验点等附件资料;

3)  数据分析使用的基础资料、分析模型、分析过程、分析结果及评估结果等;

4)  遥感影像图处理、分析得到的数据成果应具有可证性。

7  遥感影像图数据质量评价宜按表6.2.4-3的规定执行。

表6.2.4-3城市规划遥感影像图数据质量评价

续表6.2.4-3

6.2.5  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用地数据分类应按本标准第3章或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执行,城市规划用地数据代码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执行,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执行。

2  当在一个规划项目中引用非城市规划用地数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说明用地数据的定义、采用的标准规范、统计方法;

2)  说明数据来源,包括数据生产者、加工者、提供者以及相应的时间等;

3)  说明其他标准与本标准的对应关系;当无法对应时,应说明处理办法;

4)  用地类型定义不一致不得等同采用。

3  用地位置准确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形式标注:在图上用点状符号标注设施位置时,设施的标注点应在符号边沿线内;

2)  线形式表示:线状设施走向表示清楚、色彩醒目;

3)  面状用地表示:在图上用特征面表示用地时,特征面位置正确,图上特征面面积计算应与文字表达一致。

4  城乡用地数据质量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宜按表6.2.5的规定执行。

表6.2.5城乡用地数据质量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

续表6.2.5

6.2.6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城市规划图纸的整饰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的规定执行;

2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宜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执行;

3  城市规划图件中附有数据统计表时,城市规划图件中对应的数据统计值宜与数据统计表中各相关数据一致;

4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质量评价宜执行表6.2.6的规定。

表6.2.6城市规划图件数据质量评价

6.2.7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分类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城市规划专题数据代码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图示符号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2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面状要素边界线应闭合,属性应一致;线状要素节点匹配应准确,线段相交应无悬挂点或过头现象;

3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的统计、分析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类数据统计应采用相同的量纲;

2)  同类数据应采用相同的精度进行统计分析;

3)  同类数据的各部分加权值应等于总和;

4)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的分析数据应具有可重复性。

4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评价宜按表6.2.7的规定执行。

表6.2.7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评价

续表6.2.7

6.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步骤及方法

6.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步骤及方法

6.3.1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的步骤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步骤

6.3.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方法宜采用直接评价法或间接评价法。

6.3.3  对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城市规划项目需求中有确定的量化技术指标参照时,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宜采用直接评价法。

6.3.4  采用直接评价法时,涉及同一数据的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城市规划项目需求的量化技术指标应相互协调。

6.3.5  直接评价法宜采用下列方式评价数据质量:

1  完全检查:按数据质量范围确定的全部检查项目测试每一个检查项,形成质量报告;

2  抽样检查:在测试总体中检测足够数量的检查项,获得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形成质量报告。

6.3.6  在直接评价法不能使用时,可采用间接评价法,评价结论为:可用或不可用。间接评价法宜采用以下方式评价数据质量,并形成描述性数据质量报告:

1  以法定公开数据为参照,对城市规划数据进行评价;

2  采用专家评价或经验模型等方式对城市规划数据进行评价;

3  使用数据志对城市规划数据评价。

6.4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结论

6.4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结论

6.4.1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宜包括单项或分项数据质量评价和综合数据质量评价。

6.4.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结论可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可用或不可用两类。

6.4.3  城市规划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质量评价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格:本标准第6.2.3条中表6.2.3的“质量描述”全部为“合格”;

2  可用:本标准第6.2.3条中表6.2.3的“质量描述”至少一项为“可用”,其余为“合格”;

3  不合格或不可用:一个规划项目使用的地形图数据不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条件。

6.4.4  遥感影像质量评价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格:本标准第6.2.4条中表6.2.4的“质量描述”全部为“合格”;

2  可用:本标准第6.2.4条中表6.2.4的“质量描述”至少一项为“可用”,其余为“合格”;

3  不合格或不可用:一个规划项目使用的遥感影像图不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条件。

6.4.5  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格:符合本标准第6.2.5条的要求,且表6.2.5中的“质量描述”全部为“合格”;

2  可用:本标准第6.2.5条中表6.2.5的“质量描述"全部为“合格”和“可用”;

3  不合格或不可用:一个规划项目的用地数据不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条件。

6.4.6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质量评价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格:本标准第6.2.6条中表6.2.6的“质量描述”全部为“合格”;

2  可用:本标准第6.2.6条中表6.2.6的“质量描述”全部为“合格”,且工作底图数据质量为“可用”;

3  不合格或不可用:一个规划项目的数据不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条件。

6.4.7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格:本标准第6.2.7条中表6.2.7的“质量描述”全部为“合格”;

2  可用:本标准第6.2.7条中表6.2.7的“质量描述”至少一项为“可用”,其余为“合格”;

3  不合格或不可用:一个规划项目的数据不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条件。

6.4.8  单一数据或单一图纸数据质量判断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第6.2.7条相应的规定。

6.4.9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综合评价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格:各项数据按本标准第6.2.2条~第6.2.7条的规定“质量结论”全部应为“合格”;

2  可用:按本标准第6.2.2条~第6.2.7条的规定,城市规划数据中应有一个以上“质量结论"为“可用”,其余为“合格”;

3  不合格:当有数据质量子元素为“不合格”时;

4  不可用:当有数据质量子元素为“不可用”,且没有“不合格”时。

7 城市规划数据报告

7.1 一般规定

7  城市规划数据报告

7.1  一般规定

7.1.1  城市规划数据应采用数据报告的形式进行说明。数据报告应完整地说明数据来源、标准、定义、处理过程和方式、使用、数据格式和质量等。

7.1.2  在城市规划成果中出现的数据,均应在数据报告中进行说明。

7.1.3  城市规划数据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一种形式:

1  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

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

3  城市规划数据说明和声明。

7.1.4  城市规划数据报告中应包括:

1  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或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

2  城市规划数据说明和数据声明。

7.2 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

7.2  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

7.2.1  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宜对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和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进行说明。

7.2.2  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内容宜说明下列内容:

1  城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内容宜符合表7.2.2-1的规定。

表7.2.2-1城市规划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工作底图)报告内容

续表7.2.2-1

2  遥感影像图内容宜符合表7.2.2-2的规定。

表7.2.2-2遥感影像图数据报告内容

续表7.2.2-2

续表7.2.2-2

3  其他城市规划底图内容宜符合表7.2.2-3的规定。

表7.2.2-3其他城市规划工作底图报告内容

续表7.2.2-3

续表7.2.2-3

7.2.3  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内容宜分别进行说明,报告宜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7.2.3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报告内容

续表7.2.3

7.2.4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和城市规划专题数据报告宜符合本标准表7.2.4的规定,并宜按照本标准第6.2.7条的规定,提供专题分析数据处理的中间过程的参数和指标。

表7.2.4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和专题数据报告内容

续表7.2.4

7.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

7.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

7.3.1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宜由规划数据质量报告、数据质量评价报告和数据志组成。

7.3.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宜按本标准第6.2节的要求报告。

7.3.3  数据质量评价报告的内容和项目宜符合表7.3.3的规定。

表7.3.3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报告项目

续表7.3.3

注:“必选”内容必须填写,有“条件”内容在满足条件时也是必选的,“可选”内容可根据需要填写。

7.3.4  城市规划项目形成的数据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数据描述:名称、信息源、目标和用途、比例尺、时间、数据类型、数据结构、数据库(文件)、采用标准、加工处理技术等;

2  数据处理步骤:采集、获取、处理、加工和编辑、派生、产品形式等;

3  数据使用、更新和维护:时间、目的、项目名称、软件等信息;

4  信息记录:数据历史、持有者、所有权、联系方式、存放。

7.4 城市规划数据说明和声明

7.4  城市规划数据说明和声明

7.4.1  城市规划数据说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市规划成果中第一次出现的数据应注明来源;

2  派生数据应说明派生方式;

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结论应在制图和报告中说明;

4  城市规划扩展数据类别说明应符合本标准第1.0.3条和第3.1.3条的规定;

5  城市规划扩展数据代码说明应符合本标准第1.0.3条和第4.1.3条的规定;

6  城市规划扩展数据图示符号说明应符合本标准第1.0.3条和第5.2.4条的规定。

7.4.2  城市规划数据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城市规划各类图纸所使用的工作底图数据基本内容宜包括:

1)  数据来源:数据生产者、加工者、所有者;

2)  数据源类型:地形图、影像图或其他图种;

3)  数据的比例尺或分辨率;

4)  测图、制图时间:声明工作底图的测(制)图的时间,如果使用不同时期的工作底图,则应全部说明;

5)  数据质量声明:声明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2  城市规划的所有工作底图处理说明宜包括:

1)  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更新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为城市规划工作底图,声明宜包括:地形图生产更新日期、比例尺和质量;

2)  将大比例尺地形图缩小比例尺或将小比例尺地形图放大比例尺形成的工作底图,经甲方确认质量,宜声明处理方式,原图比例尺和生产日期,质量评价宜为“合格或可用”;

3)  使用了不同年代地形图拼接形成的工作底图,经甲方确认质量,宜声明处理方式,质量评价宜为“可用”;

4)  采用非标准图作为工作底图宜声明包括来源、处理方式等工作底图信息。

附录A 城市规划数据分类及代码

A.1 城乡用地数据分类及代码

附录A  城市规划数据分类及代码

A.1  城乡用地数据分类及代码

表A.1城乡用地数据分类及代码

注:本表及表A.2、表A.4除特殊说明外,线宽、文字符号大小依比例尺表示。文字字体为宋体。

A.2 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分类及代码

A.2  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分类及代码

表A.2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分类及代码

A.3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分类及代码

A.3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分类及代码

表A.3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分类及代码

续表A.3

续表A.3

A.4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分类、代码及图示符号

A.4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分类、代码及图示符号

表A.4城市规划专题图数据分类、代码及图示符号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2《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

3《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

CJJ/T199-2013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11日以第17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数据应用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及科研院所、学校、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规划数据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过程中需注意的有关事相进行了说明。但是,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  总则

1.0.1  城市规划成果数据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自然、历史、社会、经济等,用地数据是其中关键内容之一,现状用地是城市社会、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长期发展的体现,规划用地对城市的社会经济等发展具有指引作用。因此,城市规划用地数据的管理与应用对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从法规上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公共产品属性,公共政策具有“公开性”、“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特点。公共政策制定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用于各种分析决策的城市用地及其相关空间数据的准确性,而准确性的一个衡量依据是数据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将有效地规范和管理城市规划用地成果数据及其相关空间数据,提高城市规划用地成果数据及其相关空间数据的共享程度,为制定城市规划等公共政策提供数据标准依据。

由于我国近年来城市规划相关的政策法规不断调整,本标准如与调整后的法规有抵触之处,本标准将进行申报修订。

1.0.4  城市规划中使用的数据不仅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城市规划数据,还有基础地理信息、农业、林业、水文、地质、气象等基础和专业数据,因此在城市规划工作中使用这些数据时也要符合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  术语

2.0.1  城市规划数据广义上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有空间数据,如地形图、影像图等,也有非空间数据,如人口、GDP、人均住房面积等,本标准的城市规划数据内容为城市规划空间数据中关键的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包括基础地形图、遥感影像及其他国土资源空间数据等)、城市规划用地数据及与其相关的图件和专题数据,是一个狭义上的城市规划数据,其包含的内容仅限于本标准中使用。

3 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1 一般规定

3  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1  一般规定

3.1.1  数据分类包括面分法和线分法两种基本分类方法。

面分类法是按分类对象的若干个属性或特征视为若干个“面”,每个“面”中又可分成彼此独立的若干个类目。使用时,可根据需要将这些个“面”中的类目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复合类目。

线分类法也称为层级分类法,该分类方法是将分类对象按所选定的若干个属性或特征,作为分类的划分基础,逐次地分成相应的若干个层次的、逐级展开的分类体系。同位类类目之间是并列关系;下位类与上位类存在着隶属关系;同位类不重复,不交叉。

面分法优点在于:有较大弹性,一个“面”内的类目改变,不影响其他的“面”;适应性强,可视需要组成任何类目;易于添加和修改类目。这种分类方法的缺点在于:不能充分利用容量,可组配的类目很多,但实际应用的类目不多;难于手工处理信息。

线分法的优点:层次性好,能较好地反映类目之间的逻辑关系;使用方便,既符合手工处理信息的传统习惯,又便于电子计算机处理信息。该分类方法的缺点在于:结构弹性较差,分类结构一经确定,就不易改动;效率较低,当分类层次较多时,代码位数较长。

城市规划数据涉及内容较为复杂,因此只用一种方法要么无法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类,要么分类层次过多,造成码位过长,不利于城市规划数据的应用与管理。根据面分类法和线分类法的要求和特点,本标准采用面分法和线分法结合的方式进行分类。

3.1.2  城市规划数据大类采用面分类法,主要是由于城市规划数据不仅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规定的城市规划用地数据,而城市规划用地数据涉及的很多专题数据,如绿线、已建区等专题数据,尚未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明确的分类;同时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中的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两部分,后者是前者的子集,如果采用线分类法,以城乡用地为大类,将城市建设用地作为其隶属的一个下属类别无疑会造成分类的层次过多,造成管理上的困难。为此,本标准采用面分类法,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第3.2节和第3.3节用地分类的内容分别作为本标准的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两个大类,这样的划分也与城乡规划专业上进行用地数据的统计与分析惯例相符合。在此基础上,在遵照标准编制的继承性原则条件下,又适应城市规划数据管理的需要进行了扩展,将绿线、已建区等专题数据划分为城市规划图件与专题数据大类。

在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每一部分中包括若干的大类、中类、小类,它们分别隶属于其所属上位类,为便于城市规划用地数据的计算机管理,本标准的各大类以下用地数据采用线分类法分类。大类以下数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层级。其中城乡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对应《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第3.2节中城乡用地的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数据为小类的下一层级;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对应《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第3.3节中城市建设用地的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数据为小类的下一层级。

3.1.3  将城市规划数据的所有数据完全列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本条规定了本标准在保证结构稳定性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工作新的形势和需求对城市规划数据类别进行扩展。

3.2 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2  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2.1、3.2.2  为保证本标准规定的城市规划数据中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规定的用地分类相协调,在本标准中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用地数据分类时条文规定“应按附录……的规定执行”,而对于其他用地数据由于不同城市规划使用需求的差异,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整,为此在本标准的用地数据分类时条文规定“宜按附录……的规定执行”。

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的四级数据类别名称为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第2.2节和第2.3节所列中类或小类中列出的部分用地类别名称,该部分为示例性内容。

4 城市规划数据代码

4.1 一般规定

4  城市规划数据代码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标准中城乡用地数据大类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大类的一级和二级分别引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第3.2节和第3.3节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的大类和中类类别代码;从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调研结果显示,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小类在城市规划成果数据中扩展内容多大于10类、少于:100类,因此本标准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第3.2节和第3.3节1位小类用地类别代码的基础上增加1位,以2位代码进行表示。

4.2 城市规划数据代码

4.2  城市规划数据代码

4.2.1、4.2.2  城乡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的四级数据为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第2.2节和第2.3节所列中类或小类中列出的部分用地数据。

4.2.3  城市规划图件与专题数据大类代码“T”为英文“topic”的首字母;城市规划图件数据的一级代码“M”为英文“map”的首字母;城市规划专题数据的一级代码“F”为英文“feature”的首字母。

5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

5.1 一般规定

5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

5.1  一般规定

5.1.1  在标准编制的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的使用比较混乱,存在着不同单位、不同部门,甚至是同一规划项目的不同图纸的同一数据图示符号表达不同的现象,不利于城市规划数据的应用与管理。统一规范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十分必要,但由于在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限制,本标准只对城市规划成果管理中技术性图纸的图示符号进行了规定。对于本标准尚未解决的问题,有待后续工作完成。

5.1.3  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规划师普遍采用AUTOCAD软件开展相关城市规划成果的编制工作,成果中相关数据图示符号多采用软件提供的256色颜色索引表的颜色序号表示,如53、126等,而在城市规划成果的管理中相关的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颜色多采用(R,G,B)模式表示法,也有采用(C,M,Y,K)模式表示法的,而城市规划成果管理的这两种颜色表示模式可以很方便地转换,本标准中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的颜色采用(R,G,B)模式表示法,且本标准中规定的各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的颜色与AUTOCAD中256色颜色索引表的颜色可以一一对应,通过这样的技术处理既保证了历史城市规划数据的继承性和规划师现有工作习惯的延续性,又保证了城市规划数据与城 市规划应用与管理中相关工作的衔接。

5.2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编制方法

5.2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编制方法

5.2.1~5.2.3  在本标准的调研中,编制组发现现行的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存在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多对城市规划数据某一数据的图示符号进行了规定,至于同类数据之间以及一类数据对于其所包含的子类之间图示符号的关系涉及极少。这样对于系统的编制、补充或自定义的图示符号,使城市规划数据应用于管理人员快速理解城市规划数据十分不利。因此在本标准中分别对城市规划一级数据到城市规划四级 数据图示符号的基本编制方法进行说明。由于城市规划数据大类不涉及具体数据要素,因此在本标准中没有规定图示符号。

5.2.4  如同城市规划数据的分类与代码一样,本标准既不可能把城市规划数据的图示符号一一列举,也没有必要穷举。因此在本条中对本标准未定义的图示符号给出了编制规则。这是本标准与现有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图示符号编制的一个不同之处。

5.3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

5.3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

5.3.3  由于城市规划图件数据中涉及的行政区界、地形、图幅整饰等内容的图示符号已在现行的国家、行业基础测绘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中分别进行了规定,同时其涉及的用地数据图示符号在本标准的附录A中给出,因此,在本标准中不再对相关图示符号另行规定。

对城市规划专题数据的统计数据本标准也没有规定对应的图示符号。

6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

6.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

6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

6.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

6.2.1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的层次采用了国际标准ISO 19113《地理信息  质量基本元素》的划分方法。

6.2.2  按照国家测绘行业标准的划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包括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1:250000、1:500000、1:1000000共11种地形图。

按照遥感影像图获取飞行器类别划分,城市规划中主要应用的遥感影像图有:卫星影像图和航空影像图。按照电磁波的波段还可以划分为红外遥感影像图、可见光遥感影像图、雷达影像图等。本标准中采用遥感影像图获取飞行器类别划分遥感影像图的类别。

6.2.3  有关国家标准指国家测绘系列标准。

1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城市辖区面积差异巨大,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所辖的城市相对于长江中下游一带的省份的城市,同时城市规划中不同规划需求间差异,如生态环境分析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不同分析,对地形图的比例尺、要素内容等要求均有很大差异,因此,在本款中规定地形图要满足“城市规划需求”。

3  该款的规定是为空间转换、信息提取、更新提供基础参照。

9  在表6.2.3中:

1)  由于缺少符合质量标准的地形图,不得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图纸,并被有关各方认可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数据质量描述为“可用”。当这种使用仍然达不到当前规划项目要求时,数据质量描述为“不可用”;

2)  当采用相同年代的大比例尺地形图缩小、处理后与较小比例尺地形图拼接时,拼接后的数据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时,数据质量子元素“概念一致性”和“值域一致性”质量描述为“合格”。

6.2.4

3  该款的规定是保证遥感影像图的可用性;

4  本标准对于城市规划数据的平面精度的规定引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2004第6.2.2条第1款;

5  本标准对于城市规划数据的垂直精度的规定引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2004第6.2.2条第2款。

6.2.5  该条对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进行了规定。

2  非城市规划用地数据包括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国土、农业、林业等行业来源的用地数据;

3  通过用地位置精度的规定,来保证用地数据统计的科学性。

6.2.6

1  本标准引用了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2003第2.2节~第2.11节,上述各节分别对图题、图界、指北针、风玫瑰、比例尺、规划期限、图例、署名、编制日期、图标等整饰内容分别进行了规定。

6.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步骤及方法

6.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步骤及方法

6.3.1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步骤举例: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据项评价操作举例。

步骤1:质量元素——完整性。

数据质量子元素——地形图完整性。

数据质量子元素——目标完整性。

步骤2:检查地形图是否覆盖了规划区,制图比例尺和时间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操作:检查地形图是否覆盖了规划区,确定数据质量度量值“合格或不合格”。

操作:分析是否满足总体规划需要。因可能存在不同年代和不同比例尺地形图情况,故确定数据质量度量值“合格或不合格”、“可用或不可用”。

步骤3:确定数据评价结果。

操作:地形图覆盖了规划区,数据质量,如数据质量子元素——地形图完整性,为“合格”。

操作:有1:2000和1:5000比例尺地形图,分别是2005年和2001年制图。将1:2000比例尺地形图缩编后与1:5000比例尺地形图拼接制图,形成总体规划工作底图,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数据质量,如数据质量子元素——目标完整性为“可用”。

步骤4:数据质量评价结果。

数据质量元素——完整性:2项数据质量子元素评价分别是“合格”和“可用”,完整性数据质量结论为“可用”。

步骤5:确定一致性。

不同比例尺和不同制图年代地形图拼接制图形成规划工作底图,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符合该项目要求,该工作底图质量为“可用”。

1:2000比例尺地形图经过放大和地图综合,与1:5000比例尺地形图拼接制图,制图符合1:5000比例尺地形图数据要求,数据质量为“可用”。

总体一致性质量评价结果为“可用”。

6.4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结论

6.4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结论

6.4.1  单项或专项数据质量指城市规划中的各项可以单独出现的数据,例如用地数据、地形图数据等。各专项数据应根据相应的数据质量评价内容中的各质量元素逐项度量,给出各项质量描述,进行综合,给出专项质量描述或结论。

6.4.2  城市规划过程中数据的不完整性是不可避免的,限于资金、技术、时间等条件,仅依据现行的国家数据标准或行业数据标准来判断城市规划数据是否可以用于城市规划项目是不现实的,为此ISO国际标准在对数据质量评价时提出:在满足一定的量化技术标准之外,还可以以是否满足用户具体项目的要求为准则的质量标准,即可用或不可用,该结论的使用条件是针对具体项目,而不具有普适性。在本标准中数据质量评价为“合格”或“不合格”的是指质量评价中符合或不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得出的评价结论;数据质量评价结果为“可用”或“不可用”的是指在质量评价过程中满足或不满足特定规划项目需求而得出的评价结论。

7 城市规划数据报告

7.1 一般规定

7  城市规划数据报告

7.1  一般规定

7.1.1  数据报告应能使报告提供人之外的相关人员清楚地了解规划数据。

7.1.4  数据报告可用2种形式:

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和城市规划制图质量声明,或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和城市规划制图质量声明。

7.2 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

7.2  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

为了便于本标准的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本节中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编写的相关规定,附录1给出了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示例,该示例仅作为编写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格式、内容的参考资料。

本节中表7.2.2-1、表7.2.2-2和表7.2.2-3中数据单位中“m”为长度单位“米”,“km2”为面积单位“平方千米”。

7.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

7.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

为方便本标准的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如何编写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在本标准的条文说明附录2中,给出了相关示例,该示例仅作为编写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格式、内容的参考资料。

7.4 城市规划数据说明和声明

7.4  城市规划数据说明和声明

为方便本标准的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如何编写城市规划数据说明,在本标准的条文说明附录3中,给出了相关示例,该示例仅作为编写城市规划数据说明格式、内容的参考资料。

附录1 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示例

附录1  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示例

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

项目名称:33市333区分区规划

数据名称:33市333区分区规划基础数据

33市333区分区规划城市建设现状用地图数据

33市333区分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数据

数据生产(提供)单位:33市城市信息中心

验收单位:33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验收时间:3333年33月

注意事项

1 报告由数据使用单位加盖公章,确认该报告数据在本项目(33市333市分区规划)中有效。

2 本报告所涉及的数据描述内容及结论并不表示该数据可以满足本项目以外的数据使用要求。

3 本报告仅对本项目负责。

报告人信息:

报告单位:33市城市信息中心

电话:3333-3333333

传真:3333-3333333

通信地址:33省33市333路33号

邮政编码:333333

E-mail:33333@333.33.33.33

本数据报告依据《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3对33市333区分区规划报告。报告由33市333区分区规划基础数据、33市333区分区规划城市建设现状用地图数据、33市333区分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数据组成。

1 33市333区分区规划基础数据

33市333区分区规划基础数据包括33市333区1:5000地形图、33市333区333影像图、33市333区分区规划规划区范围图、33市333区人口数据和33市333区国民生产总值数据组成。

1.1  33市333区1:5000地形图综合数据报告33市333区分区规划1:5000地形图综合数据报告见表1。

表133市333区1:5000地形图综合数据报告表

续表1

1.2  33市333区333影像图综合数据报告

33市333区333影像图综合数据报告见表2。

表233市333区333影像图综合数据报告表

续表2

1.3  33市333区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图

33市333区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图见图1。

图1 33市333区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图

33市333区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说明见表3。

表333市333区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表

续表3

2  33市333区分区城市建设规划现状用地图数据33市333区分区规划现状用地图数据报告见表4。

表433市333区分区规划现状用地图数据报告表

续表4

3  33市333区分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数据

33市333区分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数据报告见表5。

表533市333区分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数据报告

续表5

附录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示例

附录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示例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

项目名称:33市333区城市分区规划

数据名称:33市333区分区规划数据质量报告

33市333区分区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报告

33市333区分区规划数据志

数据报告单位:33市城市信息中心

验收单位:33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验收时间:3333年33月

注意事项

1 报告由数据使用单位加盖公章,确认该报告数据在本项目(33市333市分区规划)中有效。

2 本报告所涉及的数据描述内容及结论并不表示该数据可以满足本项目以外的数据使用要求。

3 本报告仅对本项目负责。

报告人信息:

报告单位:33市城市信息中心

电话:3333-33333333

传真:3333-33333333

通信地址:33省33市3333路3号

邮政编码:333333

E-mail:3333@333.333.33

本数据报告依据《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3对33市333区分区规划采用数据的质量状况进行报告。报告由33市333区分区规划数据报告、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报告和33市333区分区规划数据志组成。

1 33市333区分区规划数据质量

1.1  数据质量内容

33市333区分区规划数据质量包括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遥感影像图、城市规划现状图和专题图数据的质量。

1.2  333区1:5000工作底图数据质量

1.2.1  原图生产年代:3333年33月采用航空摄影,3333年33月内业数字摄影测量成图。

1.2.2  工作底图数据处理:3333年33月采用333区67幅1:5000电子地形图拼接,形成333区总体规划工作底图。

1.2.3  原图生产者:3333设计院。

1.2.4  原图所有者:33市城市信息中心。

1.2.5  工作底图数据处理单位:33市城市信息中心。

1.2.6  1:5000工作底图数据质量评价见表1。

表1333区1:5000工作底图数据质量评价

续表1

1.2.7  数据结论:符合《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3的质量要求,质量评价“合格”。

1.2.8  附录:拼图图号目录(略)

1.3  333区卫星遥感影像图数据质量

1.3.1  数据源:33市333区333影像

1.3.2  数据源分发单位:3333333333

1.3.3  数据源所有者:33市城市信息中心

1.3.4  数据处理单位:33市城市信息中心

1  数据源质量要求评价

1)  数据源分辨率:符合《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3表6.2.4-2遥感影像图最低地面分辨率的规定;

2)  垂直位置精度:符合《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2004表6.2.2-2城市框架数据高程精度的要求;

3)  数据采集时间:符合规划目标时间要求;

4)  影像质量描述:影像无重影、色调协调。

2  数据处理质量要求评价

1)  影像纠正:利用DEM进行正射纠正;

2)  坐标系统:北京54坐标系,与333区总体规划采用相同的坐标系统;

3)  数据处理的软件平台:333333;

4)  采用的模型:GAUSS模型;

5)  操作人员:333;

6)  处理精度:0.61m;

7)  数据处理的野外调查、控制点、校验点:见附件(略)。

3  333区卫星遥感数据源信息

1)  333区卫星遥感数据源信息报告见表2。

表2影像数据源信息表

2)  质量结论:符合《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3的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要求,处理过程及成果与城市规划项目需求目标要求一致,数据质量评价“合格”。

1.4  333区城市规划用地图数据质量

1.4.1  数据标准:数据分类符合《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3的规定,数据分层编码见附录(略)。

1.4.2  用地与专题图制图:符合《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3的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规定。

1.4.3  数据源:《33市城市总体规划》之《333区3333年-3333年总体规划》的“333区规划现状图数据"、3 3 3区卫星遥感影像图数据和规划用地现状补充调查数据(见数据汇总报告,略)。

1.4.4  用地图制图单位:33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4.5  时间:3333年33月

1.4.6  333区分区规划现状用地图数据评价见表3。

表3333区分区规划现状用地图数据评价

续表3

1.4.7  质量结论:符合《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3的质量要求,数据质量评价“合格”。

1.5  33市333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数据质量

1.5.1  工作底图:3 3 3区1:5000比例尺地形图1.5.2 用地与专题图制图:符合《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3第2章和第5章的规定。

1.5.3  数据源:《333区3333年-3333年总体规划》333区规划现状图数据和市政公用设施现状补充调查数据(见数据汇总报告,略)。

1.5.4  用地图制图单位:33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5.5  时间:3 3 3 3年33月

1.5.6  数据质量评价见表4。

表4333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数据质量评价

续表4

1.5.7  质量结论:符合《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3的质量要求,数据质量评价“合格”。

1.6  333区分区规划制图数据质量

1.6.1  评价范围:333区分区规划制图数据质量评价包括该项目全部的图纸数据的评价。

1.6.2  数据标准:数据分类符合《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3第2章和第5章的规定。

1.6.3  数据的一致性:城市规划数据标准统一、概念一致、空间关系正确。

1.6.4  制图质量:面状要素边界线全部闭合,线状要素节点匹配准确,线段交点无悬挂点和过头现象,图面整洁。

1.6.5  图形整饰: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2003的规定。

1.6.6  数据属性及表示一致:相同用地及其属性定义一致,表示颜色及方式一致;相同设施表示符号一致。

1.6.7  质量结论:规划制图数据符合《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3的质量要求,质量结论“合格”。

2  33市333区城市分区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报告

2.1  数据质量评价包括:

1  333区1:5000 比例尺工作底图数据;

2  333区分区规划用地数据质量。

2.2  333区分区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见表5。

表5333区分区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报告

续表5

续表5

3  33市333区分区规划城市建设现状用地图数据志

3.1  名称:33市333区分区规划城市建设现状用地图数据

3.2  目标和用途:33市333区分区总体规划

3.3  项目名称:33市333区分区总体规划

3.4  信息源内容包括:

3.4.1  33市333区1:5000比例尺地形图

3.4.2  33市333区影像图

3.4.3  《33市城市总体规划》之《333区3333年-3333年分区规划》的“333区分区规划现状图数据”和规划用地现状补充调查数据

3.5  比例尺:1:5000

3.6  制图时间:3333年33月

3.7  数据类型:电子数据,格式:.dwg

3.8  数据结构:(数据分类分层、编码见附录,略)

3.9  数据库(文件):33市城市规划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3.10  采用标准:

3.10.1  数据分类:符合《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3第3章的规定。

3.10.2  数据分层及编码:符合《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 3第4章的规定。

3.11  数据采集:人工目视解译判读,人工数字化录入。

3.12  数据处理:在333333软件环境下,叠加33市333区影像图和“333区规划现状图”(《333区3333年-3333年分区规划》)数据,进行人工编辑处理。利用333333工具软件进行用地分类统计计算。

3.13  产品形式:纸质图纸、电子版数据、规划成果制图集。

3.14  数据使用:333区分区规划基本成果,分区规划的基本分析和规划的依据。

3.15  更新和维护:数据的更新和维护由33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

3.16  更新和维护时间:无

3.17  更新和维护目的:无

3.18  数据处理软件:制图软件333333;操作系统333333。

3.19  数据历史:经过对“333区分区规划现状图”(《333区3333年-3333年分区规划》)数据修订、补充和完善。

3.20  持有者:33市城市信息中心

3.21  所有权:33市城市信息中心

3.22  联系方式:33市333区3333路33号

3.23  存放地点及形式:33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数据文件的形式保存;33市城市信息中心,存储在33市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附录3 城市规划数据声明示例

附录3  城市规划数据声明示例

1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声明示例见表1。

表133333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声明

2 遥感影像图声明示例见表2。

表233333遥感影像图声明

3 城市建设用地现状工作底图声明示例见表3。

表333333城市建设用地现状工作底图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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