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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GB/T 50563-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for urban landscaping and greening

GB/T50563-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0  年  1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1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563-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5月31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城市建设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并选择代表性城市进行实地调研,调查总结了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多年来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相关的国际标准,采纳成熟的科研成果,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规划、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园林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等级评价。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城市建设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建议寄往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楼,邮政编码:10012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林业大学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青岛市城市园林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磐岩  林鹰  徐海云  贾建中 程小文  雷芸  姜娜  魏民 衣学领  王丽君  吴勇  朱世伟 周庆生  张浪  崔心红  朱伟华 唐跃琳  孔彦鸿  韩炳越  张晓佳 朱建宁  李雄  刘庆华  陈晓青 陈萍  茅晓伟  张永清  白伟岚 王继旭  周波  王铁飞  傅徽南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树林  徐波  李炜民  饶戎 包满珠  李峰明  邓敏  何灿 黄哲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评价,全面提升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构建和谐、安全、健康、舒适的城市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园林绿化综合管理评价、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评价、各类城市园林绿地建设管控评价、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生态环境和市政设施建设评价。

1.0.3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林荫停车场 shaded parking lot

停车位间种植有乔木或通过其他永久式绿化方式进行遮荫,满足绿化遮荫面积大于等于停车场面积30%的停车场。

2.0.2  受损弃置地 damaged and abandoned land

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并且废弃或不能使用的宕口、露天开采用地、窑坑、塌陷地等。

2.0.3  节约型绿地 resource-saving green land

依据自然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具有较高的资源使用效率和较少的资源消耗的绿地。

2.0.4  生物防治  biotic-control

利用有益生物或其他生物,以及其他生物的分泌物和提取物来抑制或消灭有害生物的一种防治方法。

2.0.5  城市热岛效应  urban heat island effect

因城市环境造成城市市区中的气温明显高于外围郊区的现象。

2.0.6  本地木本植物  local woody plants

原有天然分布或长期生长于本地,适应本地自然条件并融入本地自然生态系统,对本地区原生生物物种和生物环境不产生威胁的木本植物。

2.0.7  生物多样性保护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对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遗传的多样性的保护。

2.0.8  城市湿地资源  urban wetland resources

纳入城市蓝线范围内,具有生态功能的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水域。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类型应包括综合管理、绿地建设、建设管控、生态环境和市政设施等五种,各评价类型的评价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3.0.2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应由高到低分成四个标准等级,分别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城市园林绿化Ⅱ级、城市园林绿化Ⅲ级和城市园林绿化Ⅳ级。

3.0.3  各标准等级的评价项目应包括基本项、一般项和附加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标准等级的基本项应为本标准等级中应纳入评价的内容;

2  各标准等级的一般项应为本标准等级中宜纳入评价的内容;

3  各标准等级的附加项应为本标准等级中可纳入评价的内容。

3.0.4  各标准等级评价项目的选项内容、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3.0.5  各标准等级的绿化建设评价中,在满足一般项的数量无法达到对于一般项的数量要求时,可选择附加项进行评价。满足任意两项附加项的评价标准要求可视为满足一项一般项,不得重复选择。

3.0.6  各标准等级的建设管控评价中,在满足一般项的数量无法达到对于一般项的数量要求时,可选择附加项进行评价。满足任意两项附加项的评价标准要求可视为满足一项一般项,不得重复选择。

4 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4.1 评价内容

4.1.1  综合管理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2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3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

4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5  城市绿线管理;

6  城市蓝线管理;

7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8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9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4.1.2  绿地建设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2  建成区绿地率;

3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4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5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6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7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8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9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1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11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12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13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14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15  大于40hm2的植物园数量;

16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17  河道绿化普及率;

18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4.1.3  建设管控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2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3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4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5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6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7  古树名木保护率;

8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9  立体绿化推广;

10  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11  生物防治推广率;

12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13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14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15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4.1.4  生态环境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2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3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4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5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6  生物多样性保护;

7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4.1.5  市政设施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容貌评价值;

2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3  城市污水处理率;

4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5  城市道路完好率;

6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

4.1.6  评价内容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

4.1.7  评价内容的评价要求、范围、程序和时效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4.2 计算方法

4.2.1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应按下式计算:

4.2.3  建成区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4.2.4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4.2.5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应按下式计算:

4.2.6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中城市各城区绿地率应按下式计算:

4.2.7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中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4.2.8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按下式计算:

4.2.9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4.2.10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1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2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3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4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5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6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7  河道绿化普及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8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应按下式计算:

4.2.19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E综1——城市绿地格局的环境价值评价分值;

E综2——对城市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程度评价分值;

E综3——对于城市风貌形成的作用评价分值;

E综4——在城市功能定位中的地位和作用评价分值。

4.2.20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E功1——使用性评价分值;

E功2——服务性评价分值;

E功3——适用性评价分值;

E功4——可达性评价分值;

E功5——开放性评价分值;

E功6——安全性评价分值。

4.2.21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E景1——景观特色评价分值;

E景2——施工工艺评价分值;

E景3——养护管理评价分值;

E景4——植物材料应用评价分值。

4.2.22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E文1——文化的保护评价分值;

E文2——文化的继承评价分值。

4.2.23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E道1——植物材料应用评价分值;

E道2——养护管理评价分值;

E道3——景观特色评价分值。

4.2.24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5  古树名木保护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6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7  生物防治推广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8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应按下式计算:

4.2.29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应按下式计算:

4.2.30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应按下式计算:

4.2.31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eq——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dB(A)];

LAeqi——第i网格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dB(A)];

n——网格监测点总数。

4.2.32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建成区气温的平均值(℃)-建成区周边区域气温的平均值(℃)        (4.2.32)

4.2.33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4.2.34  城市容貌评价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城市容貌评价值;

E容1——公共场所评价分值;

E容2——广告设施与标识评价分值;

E容3——公共设施评价分值;

E容4——城市照明评价分值。

4.2.35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应按下式计算:

4.2.36  城市污水处理率应按下式计算:

4.2.37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应按下式计算:

4.2.38  城市道路完好率应按下式计算:

5 等级评价

5.1 城市园林绿化Ⅰ级评价

5.1.1  城市园林绿化Ⅰ级评价的内容、项目和评价标准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2  城市园林绿化Ⅰ级评价需满足的基本项和一般项数量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5.2 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

5.2.1  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的内容、项目和评价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2  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需满足的基本项和一般项数量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3 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

5.3.1  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的内容、项目和评价标准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5.3.2  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需满足的基本项和一般项数量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5.4 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

5.4.1  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的内容、项目和评价标准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5.4.2  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需满足的基本项和一般项数量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附录A 评价内容的评价要求、范围、程序和时效

A.0.1  综合管理评价的评价要求、范围、程序和时效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A.0.2  绿地建设评价的评价要求、范围、程序和时效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A.0.3  建设管控评价的评价要求、范围、程序和时效应符合表A.0.3的规定。

A.0.4  生态环境评价的评价要求、范围、程序和时效应符合表A.0.4的规定。

A.0.5  市政设施评价的评价要求、范围、程序和时效应符合A.0.5的规定。

附录B 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调查、城市园林绿化评价值

B.0.1  城市园林绿化满意度的调查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B.0.2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应符合表B.0.2的规定。

B.0.3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应符合表B.0.3的规定。

B.0.4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应符合表B.0.4的规定。

B.0.5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应符合表B.0.5的规定。

B.0.6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应符合表B.0.6的规定。

B.0.7  城市容貌评价值应符合表B.0.7的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引用标准目录

引用标准目录

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2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4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5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 107

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7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

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9 《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

10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

11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

12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

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GB/T50563-2010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1 总则

1.0.1  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水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  本条主要说明两点:

1  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  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 术语

2.0.1  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2.0.2  本术语部分参考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E7弃置地的解释,同时强调是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而弃置,区别于自然形成的砂荒地、戈壁滩等弃置地。

2.0.3  节约型绿地的含义解释参照了原建设部(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后同)  《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215号)中对于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阐述。

2.0.6  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常出现乡土植物、乡土树种、本地植物、原生植物等多种称谓,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地理解不一。本术语强调了本地木本植物应为本地原生木本植物或虽非本地原生木本植物但长期适应本地自然气候条件并融入本地自然生态系统。为避免与可能造成生物入侵物种混淆,本术语强调本地木本植物应对本地区原生生物物种和生物环境不产生威胁。

2.0.7  本术语明确了生物多样性应包含三个层次: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

2.0.8  湿地是城市环境中重要的自然资源,在我国逐步得到广泛的重视。本术语引用了1970年2月2日在伊朗拉姆萨尔签订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bitat,简称《湿地公约》)中关于湿地的定义,这是目前国内较为认可,并在相关文件中较多引用的关于湿地的定义。因湿地的术语采用了广义的湿地含义,本术语在解释中特别强调了城市湿地资源是纳入城市蓝线范围内的湿地,而非所有的水面和水域。原建设部2005年颁布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中规定: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体系体现了本标准1.0.2的要求。

3.0.3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城市在自然条件、社会人文、工程技术等方面差异较大,考虑到各城市园林绿化特色,评价项目分成基本项、一般项和附加项。基本项属于城市园林绿化中的核心内容,一般项为城市园林绿化中较为重要的内容。对一些具有地方或地域特色的城市园林绿化评价内容和一些目前在全国推广有一定局限的评价内容、研究推介方向性的评价内容,本标准设置为附加项,在评价时可一定程度地替代同类评价的一般项,进一步突出对城市园林绿化特色性的鼓励。

3.0.4  本标准评价方法采用了选项达标的方式,其特点是:

1  操作简便,理解直观,目标明确,不需要通过复杂的计算就能得到结论。

2  有利于明确重点和严格管理。如各等级的基本项为本等级中一票否决的内容。

3  保留特色。对一些适应特定城市的条款保留一定的选择性,这也符合园林绿地建设应因地制宜的原则。

4  园林理论和技术发展很快,采用选项达标的方式,具有较强的开放性,有利于随着发展对标准的条款进行删减和增加。

3.0.5、3.0.6  在本等级绿地建设和建设管控评价中,如果不能满足一般项数量要求时,可以通过评价同类型的附加项予以替代,评价满足任意两项同类型的附加项可相当于满足一项同类型的一般项,但不得重复选择。附加项的设置体现了本标准对特色建设内容的鼓励,同时也保证本标准具有更好的适用性。

4 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4.1 评价内容

4.1.1  综合管理评价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资金投入、规划编制、制度建设和公众参与等内容。

1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基础,管理机构职能薄弱是目前制约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本项评价内容评价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否有管理机构,二、是否有效行使职能。在国外一些关于城市绿色环境的评价中,如欧盟城市绿色环境URGE(Urban Green Environment),对于行政机关中的决策效率也作为评价内容。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2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

《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要求:“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一个城市的科研能力是实现高质量园林绿化的重要保障。本项评价内容有城市科研机构和实际应用的科研成果两项。因为城市的规模不同,发展条件和需求也不尽相同。一些城市可能没有设立专门的科研机构,但可依托大城市的资源完成科技成果,所以评价中科研机构和科研成果只要满足一项就可以认为是满足评价要求。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3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

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是政府为保证城市园林绿化的日常维修养护,以及用于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的各种支出。绿化维护专项资金是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保障之一,目前国内许多城市园林绿化都存在“重建轻养”或维护资金不足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城市园林绿化的可持续发展。设置本项评价旨在促进各地对绿化维护、养护费用资金投入的保障。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4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指导城市园林绿地管理与建设的法律性文件,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虽然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下位规划,但一个好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同样能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诸多方面进行有益的导引和限定。本项评价内容所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而非《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专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划期限低于评价期的设定,强调了绿地系统规划的时效性,如某城市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期限到2010年,而评估期在2011年,就可以认为规划期限低于评估期。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5  城市绿线管理

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一个保护线,现状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规划绿线是一个控制线,规划绿线范围内将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

城市绿线管理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实施的基本保障。目前,随意侵占绿地、改变绿地属性的行为在城市建设中还较为常见,是各地园林管理部门在管理中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加强绿线管理才能保证城市绿地具有合理的规模,保障人民的公众利益不受侵犯。

本项评价内容包括:一是是否划定绿线;二是城市绿线管理是否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相关条款要求。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6  城市蓝线管理

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水体保护对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的作用十分重要。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对水害的防治认识到位,但对城市滨水空间的控制和利用情况却不甚理想,致使这些水体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景观、生态和社会的综合效益。

本项评价设置的目的在于促进对于城市地表水体和包括绿化在内的城市滨水空间的保护。

本项评价内容包括:一是是否划定蓝线;二是评价城市蓝线管理是否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相关条款要求。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7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本项评价旨在考核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程度,评价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纳入评价的园林绿化制度主要包括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绿化养护管理、园林绿化公示、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工程和技术管理制度等。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8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简称IT)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手段获取、传递、存储、处理、显示信息和分配信息的技术,主要包括传感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目前,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现代城市的各个领域,信息技术是管理实现自动、高效、规范和准确的重要依托,信息技术应用代表未来管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原建设部在2001年印发的《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建科[2001]31号)中提出:“办公自动化”、“建设各行业综合网(站)……提高为社会公众信息服务水平”、“积极推进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促进建设信息共享”、“建立行业权威数据库”等要求。依据以上要求,本项评价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如城市各类绿地分布、植物物种统计与分布等信息库;二是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包括园林绿化网站建设和其他网络服务平台等;三是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化监管体系,包括利用遥感或其他动态信息传递对城市各类绿地进行监管。达到其中两项要求,可认为满足本项评价。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9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民意调查是政府决策的基础,是获取公众信息的重要手段。

本项评价设置强调了园林绿化的公众性,评价采用抽查不少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的公众进行调查。目前我国尚缺乏关于民意调查的标准,千分之一的公众人口要求是根据现行的一些民意调查方法和惯例而确定。满意度调查制定的统一问卷表格,保证了调查的公平性,调研表选项的设置充分考虑了简便、易懂的特点。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4.1.2  绿地建设评价包括城市园林绿地总体数量以及城市各类绿地数量的评价。

1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及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的评价中,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3.0.6要求“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作为绿地建设的考核指标”。

城市建成区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的术语中解释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在《城乡规划法》中第二条将建成区纳入到规划区的阐述:“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中要求:“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建成区范围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

本项评价各等级评价标准数值的确定,主要依据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相关统计数据的统计分析。660个城市的平均值为35.29%,其中110个国家园林城市绿化覆盖率的平均值为39.74%,抽样统计的非园林城市平均值为34.00%。同时,在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到2010年,全国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

综合所上,本项评价确定Ⅰ级、Ⅱ级取值为40.00%和36.00%,Ⅲ级和Ⅳ级取值为34%。

在现行的一些评价办法中,把全国的城市分成秦岭淮河以南和以北两个大区域,再根据人口不同分别规定绿化覆盖率的评价标准。课题组按照这种方法对全国660个设市城市进行分组统计发现,绿化覆盖率并未随人口数量的增减呈现规律性的变化。考虑到绿化覆盖率的变化规律较为复杂,不宜简单地以秦岭淮河进行划分界定,在原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也未对绿化覆盖率进行区域的划分,同时兼顾绿化覆盖率与绿地率的连带关系,故本标准中对绿化覆盖率不做城市所在区域和人口的限定。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2  建成区绿地率

建成区绿地率是考核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控制水平的重要指标。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及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的评价中,建成区绿地率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对绿地率计算作了这样的解释:“一般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和无特指的情况下,均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为用地统计范围”。按这样的解释,其他绿地不应纳入绿地率的统计。而在《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统计的是建成区绿地率。一般来说,城市的建成区范围要大于建设用地范围,或者说建成区内的城市绿地包括建设用地外的“其他绿地”,而事实上该部分绿地不论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供居民游憩场地,还是城市自然景观方面,都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因此,本标准在建成区绿地率统计中允许纳入建成区内、建设用地外的部分“其他绿地”面积,同时为了避免因统计“其他绿地”而削弱了对城市建设用地内绿地建设面积的控制,对纳入统计的“其他绿地”面积,规定不应超过建设用地内务类城市绿地总面积的20%;且纳入统计的“其他绿地”应与城市建设用地相毗邻。

建设用地外的河流、湖泊等水域虽然可能在建成区之内,也对城市生态环境起到积极作用,但因各地情况不一,面积跨越较大,故不列入本项评价内容统计。

绿地率评价标准数值的确定,主要依据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相关统计数据统计分析。660个城市的平均值为31.30%,其中110个国家园林城市的平均值为36.84%,抽样统计的非园林城市平均值为29.80%。本项评价确定Ⅰ级、Ⅱ级标准取值为35.00%和31.00%,Ⅲ级和Ⅳ级标准取值为29%。

在现行的一些评价办法中,把全国的城市分成秦岭淮河以南和以北两个大区域,再根据人口不同分别规定绿地率的标准。按照这种方法,课题组对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进行分组统计得到的结果,绿地率并未随人口数量的增减呈现规律性的变化。而在另一项指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却是北方高于南方。绿地率作为各级城市规划控制的一项重要指标,其更多体现了城市规划管理控制的要求,而非体现在城市地域的差别。在原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均未对绿地率进行区域和人口的划分,故本项评价不对城市所在区域和人口规模进行限定。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3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是考核城市发展规模与公园绿地建设是否配套的重要指标。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及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的评价中,人均公园绿地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本项评价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1)公园绿地的统计

公园绿地的统计方式应以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为主要依据,不得超出该标准中公园绿地的范畴,不得将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纳入公园绿地面积统计。一些城市利用河滩地、山地进行开发建设,确实起到了部分公园绿地的作用,但若纳入公园绿地统计可能造成公园绿地用地的边缘化,削弱了园林绿地在城市中的功能作用。

关于水面的统计,本项评价明确规定:公园绿地中纳入到城市建设用地内的水面计入公园绿地统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水面不应计入公园绿地统计。

(2)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

本项评价内容计算的分母采用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

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的要求,从2006年起,人均和普及率指标按照城区的常住人口计算,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所以人均公园绿地的人口统计为城区户籍人口和城区暂住人口之和,即城区的常住人口。

城区人口在2005年和2005年之前称为“城市人口”,指城区范围的人口,这里的城区指:①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域;②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③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城区暂住人口指城区内离开常住户口地,到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关于人均公园绿地的统计方法,相关人口数字虽然较容易掌握,但本项评价内容分子的“公园绿地”统计限定于城市建成区的建设用地,分母“城区人口”的统计是城区范围,按照国内的理解和计算,城区范围大大超过了建成区的范围,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的统计,有些城市城区面积甚至是建成区面积的10倍。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中,关于“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的解释5中明确指出“城市绿化指标的考核范围,对于绿化规划应为城市规划建成区;对于现状应为城市建成区。”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第4.0.2条指出:“……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第3.0.1条指出:“……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因此,本项评价采用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较为准确。

目前我国人口数据由公安部门掌握,以街道办事处为统计单位,城市建成区范围由规划部门划定,建成区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通常不吻合。因此,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统计,对于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和工矿企业等特殊区域人口不纳入本项评价内容人口统计,对于跨越建成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地域的人口应纳入本项评价内容的人口统计。

(3)关于本项评价的等级标准值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评价标准数值的确定是根据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相关统计数据进行计算,660个城市的平均值为8.98m2,其中110个国家园林城市的平均值为11.12m2,抽样统计的非园林城市平均值为10.50m2

原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分成城市人均建设用地不足75m2、75m2~105m2和超过105m2不同分别作了要求。根据我们对2008年全国660个城市的统计,确实发现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与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呈正相关关系,而城市的地理位置对人均公园绿地没有明显的规律性影响。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的统计,2007年我国城市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平均值达到了108m2,而大部分省份和直辖市,即使加上暂住人口,现状人均建设用地也超过了80m2,所以本项评价内容设置人均建设用地设置小于80m2、80m2~100m2和大于100m2三个档次,通过对660个城市分别计算,分别设定评价标准,城市园林绿化Ⅰ级人均公园绿地在9.5m2~11.0m2以上,城市园林绿化Ⅱ级人均公园绿地在7.5m2~9.Om2以上,城市园林绿化Ⅲ级、Ⅳ级人均公园绿地在6.5m2~7.5m2以上。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4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

城市园林绿地中应提倡植物种类和配置层次的丰富,这是体现绿地生态价值和构建节约型园林的重要内容。本项评价旨在控制园林绿地中单纯草坪的种植比例,提高单位面积绿地的生态功能。

根据研究,绿地中保持乔灌木覆盖率不低于70%,有利于发挥绿地更高的生态作用。本项评价的园林绿化Ⅰ级标准为70%,Ⅱ级、Ⅲ级、Ⅳ级适当放低。

处于高原高寒植被区域的城市,如处于青藏高原的城市,因其特殊的自然条件,植物立地条件较为特殊,故本项评价内容无论数值多少均可视为满足要求。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Ⅱ级、Ⅲ级评价的基本项,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5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

城市内部绿地分布不均是目前大多数城市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尽管很多城市绿地总量达到较高的水平,但就某些城市区域而言,其绿化状况却不尽人意,而这些城市区域又恰恰是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的老城区或中心城区,绿地需求量大。无论是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角度,还是从提供居民游憩场所角度,该地区只有保证一定的绿地面积,才能真正发挥绿地的综合功能。基于上述目的设置了本项评价内容。

原建设部在2006年修订的《国家园林城市评价标准》有关绿化建设的内容中,提出“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m2以内”。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多个数据的比较计算。为方便起见,本标准提出对城区的绿地率最低值进行控制。评价标准数值是根据我国660个设市城市及国家园林城市的相关统计数据综合考虑而确定。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Ⅱ级、Ⅲ级评价的基本项,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6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

评价内容设置的意义同上,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7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公园绿地为城市居民提供方便、安全、舒适、优美的休闲游憩环境,居民利用的公平性和可达性是评价公园绿地布局是否合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公园绿地的布局应尽可能实现居住用地范围内500m服务半径的全覆盖。

本项评价内容的确定,主要依据:(1)我国各地公园绿地建设的实践和国内外相关理论表明,居民步行至公园绿地的距离不超过500m是符合方便性和可达性原则的。(2)《国家园林城市评价标准》中有“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m(1000m2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本评价中公园绿地的内涵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的公园绿地相一致,其中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小区游园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第2.2.9条要求面积不宜小于0.5hm2,考虑到500m服务半径可能的居民人口数量,本评价要求将公园绿地的最小规模设在5000m2。而对于城市中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考虑到该类地段是以保护原有历史风貌为重点,而绿地建设是在不破坏原有城市肌理的基础上进行,其表现特征为小型而分散,因此,针对该类地区,绿地规模可下调至1000m2,服务半径可缩小至300m。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8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

在200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的《国家园林城市评价标准》中提出:“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3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

从生态功能和使用功能来讲,绿地只有达到一定的面积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满足城市居民综合游憩和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等方面,综合公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对于综合公园的具体内容和设施要求都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标准中综合公园的界定可以理解为三个方面,一是专指公园,而非指所有公园绿地,管理界线明确,并在园内设有管理机构;二是指综合性,强调设施的完备;三是面积必须大于10hm2,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第2.2.2条的要求:“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2。”

该评价标准数据根据调研的近百个城市的统计资料综合分析而制定。

本标准第5章申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9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城市道路绿化是城市绿色网络空间的骨架,对城市空间形态组织、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和噪音控制以及城市景观特征塑造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是城市园林绿化水平评价的重要内容。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是对道路绿化绿量的考察内容。本标准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城市重视发展宽阔的城市道路,而忽视道路绿化带的设置和乔木的种植,造成道路噪声污染严重、遮荫能力以及景观效果差等问题产生。本项评价重点考核道路红线内的行道树的种植情况。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1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居住区绿地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居住区绿地率是衡量与考核居住区环境整体水平的重要指标。

本项评价内容设置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中7.0.2.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的要求。

对于国内的许多城市来说,2000年以前基本没有居住区绿地率方面的档案,原建设部在2002年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加入了强制性条文,包括对绿地率的控制,所以本标准将新建、改建居住区在时间上的界定是2002年(含2002年)以后建成或改造的居住区(小区)。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11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

附属绿地由于分布面广,其绿化质量和分布情况直接影响着城市园林绿化的水平。本标准在对分布面积最广的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设定了相关标准进行评价的同时,重点对与城市居民联系紧密的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的绿化建设水平进行评价。对于公共设施绿地的解释见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表2.0.4的G42类别,公共设施用地的界定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本项评价考核主要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对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的要求。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12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

防护绿地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要求而设置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防护绿地对城市灾害的隔离、城市环境的改善、城市污染的减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防护绿地的布局和数量视各城市的城市格局、产业结构的不同而不尽相同,所以本项评价主要考核规划防护绿地的实施情况。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13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

由于生产绿地担负着为城市绿化工程供应苗木、草坪及花卉植物等方面的生产任务,同时承担着为城市引种、驯化植物等科技任务,因此,保证一定规模的生产绿地对城市园林绿化具有积极的意义。

原建设部在《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规定》(建城[2002]文件)中要求,城市生产绿地面积应占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经多年实践证明,城市保持2%以上的生产用地才能真正担负起保持城市园林绿化用苗的抚育需要,但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再加上市场化迅速发展,生产绿地的建设可不强调位于城市建成区内。本标准将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只要是以向城市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各类圃地均计入生产绿地面积统计;但其他季节性或临时苗圃、从事苗木生产的农田、单位内附属的苗圃等则不计入。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14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

本项评价内容的设置,主要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中3.1.2的相关内容,即道路绿地率应符合“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m~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为达标”,广场绿化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中5.2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数据统计的难度和一些特殊地段的特殊要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12m的城市道路(支路)和历史传统街区,不在评价范围之内。

我国一些城市的道路绿地率距离规范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在核查上也有一定的难度,在绿地总体数量达标的情况下,道路绿地可能存在个体的差异。因此,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

15  大于40hm2的植物园数量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要求:“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3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

本项评价设置目的在于鼓励发挥植物园在科普、教育、宣传和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方面的作用。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中规定:“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

16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停车场面积占城市室外硬地面积的比率越来越大,所以推广绿化停车场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项评价内容设置依据原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215号)中关于“建设生态化广场和停车场”的意见,旨在鼓励对城市硬质地面条件进行改善,提倡绿化美化。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

17  河道绿化普及率

本项评价内容设置目的在于保证河道具有一定规模的生态涵养林带、促进城市生活型滨水绿地的构筑。

根据相关规划规范要求,宽度8m的绿地是可作为开放性绿地、布置相关设施的最小值。另据相关研究表明,宽度7m~12m是可能形成生态廊道效应的阈值。所以宽度12m是较为适合的开放型绿地的宽度下限。

自然形成两岸陡崖、绝壁或两侧坡度大于33%的河道不适宜作绿化,不应纳入绿化评价统计。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

18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本项评价设置对促进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城市的生态修复具有重要意义。受损弃置地建设除了应进行生态恢复外,还可以在一些地段,利用弃置地的条件采用一些景观处理方法,如一些城市利用露天工业遗址建设为特色公园或特色景区等。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中绿地建设的附加项。

4.1.3  建设管控评价主要评价城市绿地的质量,包括:城市园林绿化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公园绿地评价;道路绿化评价;资源保护、规范管理以及新技术应用等方面。

1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

城市园林绿化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评价一个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和绿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是城市绿地格局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包括是否有利于缓解城市空气的污染、是否有利于城市组团的形成或起到防止城市建成区无序扩大的作用。

二是园林绿化对城市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程度,包括对于城市河流、湖泊、沼泽、林地、山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与建设管控中的“其他绿地”控制比较,这里更强调了合理利用。

三是城市园林绿化对于城市风貌形成的作用,主要评价具有代表性的城市风貌中城市园林绿地所起的作用。

四是在城市功能性质定位中的地位和作用。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对城市的旅游发展、城市宜居水平和生态水平的提高均能发挥重要作用。

本项评价内容因为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不宜以单一的量化标准评价,故本项评价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并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2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

在本标准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城市一味追求所谓的“景观效果”,耗费大量资金建设了大广场、大草坪、大型水景公园等,而这些大尺度的“景观”对城市居民来说许多都存在使用功能差的问题。

本项评价从使用性、服务性、适用性、可达性、开放性和安全性六方面进行评价。

使用性主要评价城市居民对公园绿地、城市广场的使用程度,主要评价平时和节假日时的游客人数是否与公园绿地的面积容量相符合。

服务性主要评价城市综合性公园内各项服务设施的完备,包括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中关于公园内部常规活动设施和功能区安排以及其他便民物品设置安排等,以及公园绿地的主要游路是否实施无障碍设计等。

适用性主要评价城市各类绿地的营造是否考虑了城市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等自然特点。

可达性主要评价城市公园绿地,包括出入口位置,公交线路安排和游览道路的组织是否方便城市居民到达和进出。

开放性主要评价城市公园绿地对于城市居民的开放程度,主要包括是否对全体市民开放、门票收取是否符合公益性的特点等。

安全性主要评价公园绿地对游客安全和其他公共安全的保障。

本项评价内容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不宜以单一的量化标准评价,故本项评价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并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3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

公园绿地的景观价值是评价园林绿化水平最直观的一项内容,也是城市园林绿化的突出特色。

本项评价从景观特色、施工工艺、养护管理、植物材料应用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一个较好的城市园林绿化景观应具有较鲜明的特色、较强的艺术表达力,较高的施工工艺和养护水平,植物配置合理、层次丰富,植物品种选择多样又适应本地自然环境。

本项评价内容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不宜以单一的量化标准评价,故本项评价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并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4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

公园绿地的文化属性是园林绿化区别于造林的重要方面,也是中国传统园林的精髓所在,园林绿化的文化价值是评价园林绿化水平的重要指标。

本项评价内容所指文化价值包括两方面:

一是对文化物质的保护,主要评价城市园林绿地营造对于地方历史文化遗产、遗存遗迹的保护与展示的水平。重点评价遗址公园、历史文化公园等建设。

二是对文化非物质的继承,主要评价城市园林绿地营造中地方文化和特色文化的宣传与展示的水平。

本项评价内容因为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不宜以单一的量化标准评价,故本项评价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并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

为避免绿地建设中为“文化”而创造“文化”的情况,本项评价只对具有“历史文化名城”称号的城市进行,对非历史文化名城,本项指标视为自动满足。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5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

城市道路绿化是一个城市园林绿化形象和水平最直接的表现。道路绿化评价主要针对道路绿化的植物选择、养护管理和配置效果等。

本项评价内容因为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不宜以单一的量化标准评价,故本项评价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并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6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

实现公园管理的规范化是体现公园公益性和服务性的重要标志。

本项评价内容主要评价公园管理中对相关公园管理条例和办法的执行情况。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Ⅱ级、Ⅲ级评价的基本项,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7  古树名木保护率

古树名木是城市历史的记载,是绿色文物、活的化石。《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原建设部2000年发布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对于古树名木建档提出了严格要求。

本项评价包括古树名木的建档和存活两项内容。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8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

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载体,是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生态基础,是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必须长期坚持的发展方向。

原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  (建城[2007]215号)中提出:“积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倡应用乡土植物”、“大力推广节水型绿化技术”以及“……在城市开发建设中,要保护原有树木,特别要严格保护大树、古树……”;“……在建设中要尽可能保持原有的地形地貌特征,减少客土使用,反对盲目改变地形地貌、造成土壤浪费的建设行为……”等。

节约型园林建设涵盖的技术广泛,因不同地区的不同自然条件与社会发展特点,节约型园林建设表现的形式亦不相同,所以无法以某一项节约型园林技术作为全国推广的技术要求,也无法以某一项的量化标准评价节约型的水平。本项评价内容所指节约型绿地为采用下列任何一项节约型园林技术的绿地。

①项、②项、③项、④项为节水技术;⑤项、⑥项为节能技术;⑦项为土地利用和资源利用技术。关于古树保护、本地植物的运用等在本标准其他评价内容中有所体现,故未列入本项评价。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9  立体绿化推广

立体绿化是节约型园林节地的重要表现,在目前实施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有:“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的指标设置。

立体绿化难于量化和统计,所以本标准重点考核两点:一是有没有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办法;二是实施后的效果如何。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10  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其他绿地”指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的“其他绿地”,即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强调区域环境的一体化,对“其他绿地”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绿地格局有利于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本项评价的设置,旨在鼓励和促进城乡绿地环境一体化,重视城市建成区周边的环境保护和建设。

城市“其他绿地”很难用量化的标准进行评价,也没有固定模式。本项评价内容所指的“城乡一体化”,主要评价城市建成区与建成区周边的其他绿地的联系程度,同时评价“其他绿地”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的利用。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11  生物防治推广率

针对农药、化肥的过量使用给自然生态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绿地的养护中积极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本标准第五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

12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08年颁布了《关于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提高城市防灾避险能力的意见》(建城[2008]171号),旨在促进城市公园应急避险功能的完善。

城市绿地,尤其是公园绿地,由于具有较大的规模、相对完善的设施和内部建筑密度较低的特性,能够有效发挥防灾避险的功能,从而成为应急避险的良好场所。

因不同城市的灾害威胁程度不同,对于绿地的应急避险功能要求也不同,所以本项评价强调了对于规划的应急避险绿地的实施,而不是要求应急避险绿地越多越好。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

13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原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  (建城[2007]215号)中有关于“积极推进城市河道、景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的意见。本项评价内容设置目的在于促进城市水体及滨水绿地的建设由纯功能性工程向生态化、景观化、自然化工程转变。

本项评价主要针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较大型河道和水体,公园绿地中的水体和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水体岸线一般规模较小,所以不纳入评价。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

14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历史风貌是社会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和谐融通符合城市传统园林景观价值的理念,继承城市传统文化、保护历史风貌和文化遗产是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体现。

本项评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是否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应完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非历史文化名城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题或风貌保护的专项规划;二是对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

15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是园林绿地的组成部分,是宝贵的物质资源和文化财富,一个城市拥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或自然遗产,表明本城市对文化或自然资源的保护达到较高水准。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

4.1.4  生态环境主要评价城市水环境、空气质量、城市噪声控制、湿地资源保护和生物多样性。

1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城市空气质量是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空气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空气污染指数(简称API)是一种反映和评价空气质量的方法,空气污染指数(API)小于或等于100相当于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中空气质量二级以上标准。各等级标准的确定参考了国内相关环境评价标准确定,一般认为,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300d是该项指标表现较好的值,国内许多大、中城市已经达到这个水平,有些城市甚至达到350d。

考虑到空气污染指数与城市环境的密切关系,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2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城市地表水环境是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的景观环境和城市形象。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中均对城市地表水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

考虑到目前我国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普遍较差的状况,选择城市规划区内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作为衡量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指标。水质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要求,Ⅳ类水主要适用于工业用水区及非人体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作为一般项。

3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

城市声环境是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声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实践表明,城市园林绿化具有明显的减弱噪声的作用。

本项评价内容在各级评价标准值的确定,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中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的规定,只考核昼间平均等效声级。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4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

热岛效应是由于人们改变城市地表而引起小气候变化的综合现象。实践表明,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结构、较高的绿化覆盖率和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可以有效地减少城市特别是城市中心区的热岛效应强度,所以热岛效应强度也是评价一个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的重要指标。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采用城市建成区与建成区周边(郊区、农村)6月~8月的气温平均值的差值进行评价。热岛效应一般采用气象站法、遥感测定法等进行研究,遥感测定可以获取大面积温度场,监测快捷、更新容易,能够直观定量地研究热岛特征,遥感数据反演出的是亮温或地表温度,所以应对遥感数据进行反演。但遥感测定易受到天气、云等影响,且温度反演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要获得较真实的热岛效应强度,宜统一亮温评价时间段,尽可能采用多日的亮度温度差,反演前去除云量等影响。因目前国内的技术手段和物质能力要达到以上要求还有难度,所以本标准中没有进行强制要求。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5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

原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  (建城[2007]215号)中要求:“……积极提倡应用乡土植物。在城市园林绿地建设中,要优先使用成本低、适应性强、本地特色鲜明的乡土树种……”

本地木本植物经过长期的自然选择及物种演替后,对某一特定地区有高度生态适应性,具有抗逆性强、资源广、苗源多、易栽植的特点;不仅能够满足当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要求,而且还代表了一定的植被文化和地域风情。

本项评价内容评价参考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提出“本地植物指数≥0.7”的要求,考虑到统计调查的操作性,本项评价限定在木本植物。

本项评价内容要求纳入建成区木本植物种类统计的,每种植物应符合在建成区种植数量不小于50株,是参考了《保护生物学》中关于最小存活种群(MVP)的要求。最小可存活种群(minimum viable population),即以一定概率存活一定时间的最小种群大小,有研究表明短期(50年)存活的种群有效种群大小不低于50株,长期(100年)存活的种群有效种群大小应是500株。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均作为一般项。

6  生物多样性保护

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改善人居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1992年6月联合国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我国政府于1993年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随后,国务院批准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报告》。

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城[2002]249号)中要求:“开展生物资源调查,制定和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

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三点:一是是否进行城市生物资源的本底调查,这是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条件;二是是否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这是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依据;三是强调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效果,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植物和鸟类种类数量一般统计5年内的变化值,所以本标准重点考核鸟类、鱼类和植物种类的数量在5年或5年以上的周期内不小于基准年统计的数量。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的一般项。

7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对湿地进行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体现。针对一些城市盲目填河、填沟、填湖,城市河流、湖泊、沟渠、沼泽地、自然湿地面临高强度的开发建设,完整的良性循环的城市生态系统和生态安全面临威胁,原建设部在《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城[2002]249号)中要求严格保护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沼泽地、自然湿地等生态和景观的敏感区域。

因为湿地的定义较为广泛,所以本项评价内容强调的是对城市湿地资源的保存率,并非指对所有定义的“湿地”均要保护。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的评价主要包括:一对于湿地资源的调查统计;二制定相关的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三湿地保护的实际效果,以评价期湿地面积不小于基准年的湿地面积为标准。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Ⅲ级、Ⅳ级评价的一般项。

4.1.5  市政设施评价包括:城市容貌、给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燃气、道路交通等六个方面。

1  城市容貌评价值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容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城市容貌中的公共场所、广告设施与标识、公共设施和环境照明等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整体效果也有较大影响。

本项内容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的要求进行评价。

本项评价内容因为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不宜以单一的量化标准评价,故本项评价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并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

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作为一般项。

2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本项评价作为反映供水水质的代表性内容。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规定,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为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CODMn7项指标的合格率。《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要求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不低于95%,目前,全国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多在99%以上。

本标准中城市园林绿化Ⅰ级评价标准要求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为100%,其他级别标准要求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不低于99%。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均作为一般项。

3  城市污水处理率

本项评价内容作为反映城市污水处理的代表性内容。城市污水处理率是指经过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十一五”规划目标是全国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根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08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2%。

本标准中城市园林绿化Ⅰ级评价标准要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其他级别标准要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城市污水处理率指标来源为《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Ⅲ级、Ⅳ级评价均作为一般项。

4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本项评价内容作为反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代表性内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数量占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目前,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用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代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三种处理方法。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要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 107中Ⅰ、Ⅱ级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填埋量计入无害化处理量;焚烧厂、垃圾堆肥场均要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十一五”规划目标是全国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根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08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6%。本标准中城市园林绿化Ⅰ级评价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其他级别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来源为《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Ⅰ级、Ⅱ级评价的基本项,Ⅱ级、Ⅳ级评价均作为一般项。

5  城市道路完好率

城市道路完好率,指城市建成区内道路完好面积与城市道路面积的比率。道路路面完好是指路面没有破损,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足够的强度,并满足平整、抗滑和排水的要求。路面完好率是衡量道路设施建设和维护水平的指标,反应道路交通管理的基础条件。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的要求,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

本标准中城市园林绿化Ⅰ级评价标准要求城市道路完好率不低于98%,其他级别标准要求城市道路完好率不低于95%。城市道路完好率指标来源为地方城市调查统计。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6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是反映城市交通通畅程度的指标。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指在非节假日中任一日10:00~11:30对主干道路所测得车速的平均值。

本标准中城市园林绿化Ⅰ级评价标准要求平均车速不低于40km/h,其他级别评价标准要求平均车速不低于35km/h。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指标来源为地方城市调查统计。

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

5 等级评价

5.1 城市园林绿化Ⅰ级评价

5.1.1  在本级的各类评价内容的选项中,对在全国各城市具有普遍性的综合管理、绿地建设和建设管控、生态环境评价的评价内容,对城市园林绿化影响直接的市政评价的评价内容均列为基本项;其他具有一定的地域或城市特色、对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影响力一般的评价内容列为一般项。

城市园林绿化Ⅰ级评价内容标准确定的原则是:

1  国家相关评价标准要求的高值。

2  若没有相关标准,按目前全国该项指标统计水平的高值或超过平均水平的值。

3  若目前全国没有该项指标的统计,则按理论上可能达到的较高值。

各项指标内容的确定见本条文说明中第4章。

5.1.2  城市园林绿化Ⅰ级需要满足的评价项目共43项,其中基本项34项、一般项9项。需要满足的评价项目占所有评价项目的(不含附加项)的96%,表明城市园林绿化Ⅰ级具有高标准的要求。

5.2 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

5.2.1  在本级的各类评价内容的选项中,对在全国各城市具有普遍性的综合管理、绿地建设和建设管控评价内容,对城市园林绿化影响直接的生态环境、市政设施评价内容列为基本项;其他具有一定的地域或城市特色、对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影响力一般的评价内容列为一般项。

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内容标准确定的原则是:

1  略高于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值。

2  若没有相关标准,按略高于全国目前该项指标统计的平均值确定。

3  若目前没有该项指标的统计,则按高于理论上可能达到的平均值确定。

各项指标内容的确定见本条文说明中第4章。

5.2.2  城市园林绿化Ⅱ级需要满足的评价项目共38项,其中基本项27项、一般项11项。需要满足的评价项目占所有评价项目(不含附加项)的84%,表明城市园林绿化Ⅱ级具有较高标准的要求。

5.3 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

5.3.1  在本级的各类评价内容的选项中,对于评价城市园林绿地总体水平的综合管理、绿地建设和管控的基本评价内容列为基本项,具有一定的地域或城市特色评价和生态环境、市政设施指标列为一般项。

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内容标准确定的原则是:

1  国家相关评价标准要求的值。

2  若没有相关标准,按全国目前该项指标统计的平均水平值确定。

3  若目前没有该项指标的统计,则按理论上可能达到的平均值确定。

各项指标内容的确定见本条文说明中第4章。

5.3.2  城市园林绿化Ⅲ级需要满足的评价项目共33项,其中基本项18项、一般项15项。需要满足的评价项目占所有评价项目(不含附加项)的73%,表明城市园林绿化Ⅲ级为基本达标的要求。

5.4 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

5.4.1  在本级的各类评价内容选项中,城市园林绿地质量最基本、最核心的评价指标列为基本项;其他评价内容均列为一般项。

除了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和城市容貌评价值的标准略低于Ⅲ级,其他各项评价标准与Ⅲ级相同,主要差别是需要满足的评价项目数量不同。

各项指标内容的确定见本条文说明中第4章。

5.4.2  城市园林绿化Ⅳ级需要满足的评价项目共28项,其中基本项15项、一般项13项。需要满足的评价项目占所有评价项(不含附加项)的62%,表明城市园林绿化Ⅳ级为准达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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