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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景观环境工程技术规程 CECS 285:2011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村庄景观环境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village landscape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CECS285:2011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1年5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72号
关于发布《村庄景观环境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三批)>的通知》(建标协字[2009]90号)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单位编制的《村庄景观环境工程技术规程》,经本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285:2011,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标协字[2009]90号文《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三批)>的通知》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设计,技术措施,管理与维护。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推荐给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使用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采用。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由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邮寄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参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人居环境专业委员会
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焦燕 欧阳高奇 朱燕辉 李婕 张晓彤 潘晓棠 郑军 马源 陈志萍 谢奇 曾平 佟庆远 郭佳 何建清 史丽秀 林鹰 宇振荣 钟舸 胡远满
主要审查人:寿民 赵中枢 陈琨 班焯 乔永强 程珊莲 李景明 吴永常 李文奇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改善我国农村人居环境,强化村庄地域风貌,提升村庄景观环境质量,促进新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
1.0.3 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总体要求。
1.0.4 村庄建设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术 语
2.0.1 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地。
2.0.2 景观 landscape
被人所感知的区域中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等特征要素所形成的特定地域风貌,是人与自然的活动或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体现生态、经济、文化和其他多种社会功能及价值的综合体。
2.0.3 景观环境工程 landscape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运用土木、园艺、道路、照明、水环境营造等工程手段,为村庄聚居提供具有良好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工艺与技术的总称。
2.0.4 生产性景观 productive landscape
以农业用地或水体为载体所进行的农业生产活动及其对象、场所呈现的景观。广义的生产性景观还包含村庄的工业、商业等景观。
2.0.5 村庄基底 village basement
村庄中分布最广、连续性最大的背景结构,包括由土壤、水体、生物等构成的自然基底,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基底和由当地乡土历史文化要素构成的文化基底。
2.0.6 村庄空间布局 village spatial layout
村庄土地使用的空间组织及分布。
2.0.7 公共空间 public space
由实体空间及其环境要素共同构成的公众活动的场所。
2.0.8 村庄公共绿地 village public green space
村庄内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村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2.0.9 村庄防护绿地 village green buffer
用于村庄安全、卫生、防风、防沙尘、防噪音等的绿地。
2.0.10 村庄附属绿地 village attached green space
村庄内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2.0.11 景观小品 landscape ornaments
公共环境中供休息、装饰、照明、展示等为空间管理和村民使用提供条件的小型设施。
2.0.12 人工湿地 artificial constructed wetland
一种人工建造和监督控制的与自然湿地相类似的地面,是人为地将石、砂、土壤等一种或几种介质按一定比例构成基质,并有选择性地植入植物的污、废水处理生态系统。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村庄景观环境规划应纳入村庄规划。
3.0.2 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应依据景观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沿革、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合理权衡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综合效益,统筹兼顾,确保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3.0.3 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应保护村庄的自然与文化遗产,突出地方特色,优先选用地方经济环保的材料,并注重与村庄整体风貌相协调。
4 规划设计
4.1 村庄基底
4 规划设计
4.1 村庄基底
4.1.1 村庄景观环境工程的规划应对自然基底、农业基底、文化基底采取保护利用措施。
4.1.2 自然基底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持自然景观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2 保护生态环境质量,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等。
3 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4.1.3 农业基底的保护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基本农田和水域。
2 将生产功能、生态功能和生活功能三者统筹考虑。
3 合理确定生产性景观格局,突出地域特色。
4.1.4 文化基底的保护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遵循相关保护法规,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
2 具有突出价值的历史文化名村,应保留原有的格局。
3 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应给予妥善维护。
4 对体现当地民俗、民风,具有代表性的生活、生产景观要素应加以保护和利用。
4.2 空间布局
4.2 空间布局
4.2.1 传统村庄的空间布局,应在满足村庄相关功能的前提下,保持传统景观风貌,进行局部改进完善,不宜大规模改造。
4.2.2 需要进行改造和重新规划设计的村庄,景观环境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就地改造的村庄,应以内部整治为主,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整治村庄景观环境,保护和延续村庄原有形态。
2 部分或全部易地新建的村庄,应延续和保留有价值的旧村景观风貌,采用逐步推进的方式;旧宅拆除后腾空的土地应进行复耕或绿化,实现土地的占补平衡。
4.3 建 筑
4.3 建 筑
4.3.1 建筑设计应参考本地传统建筑风格,建筑屋面、外墙、门窗等部位的形式与构造宜与环境和传统风貌相协调。
4.3.2 建筑楼层应按当地传统习俗和实际需求进行统一规划。
4.3.3 建筑材料宜采用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地方经济环保材料。
4.4 庭 院
4.4 庭 院
4.4.1 庭院空间宜结合当地的传统习俗、自然条件等灵活布置。
4.4.2 庭院地面宜采用铺装与种植相结合的方式。
4.4.3 庭院铺装宜采用透水、透气的地方环保材料。
4.4.4 庭院种植宜选用本土植物,可与庭院经济结合或选用具有美好寓意的植物。
4.5 公共空间及景观小品
4.5 公共空间及景观小品
4.5.1 公共空间景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间形态应活泼自由,丰富多彩,便于村民公共活动。
2 场地内配套设置的相关功能性设施应符合地方景观特色。
4.5.2 景观小品应体现地方传统风貌,并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景观小品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不同场所设置,并满足不同使用要求,保证其强度、稳定性、安全性和耐久性。
2 低栏杆宜用于绿地边缘或场地空间领域的划分;中栏杆宜用于划分空间或防护需要;高栏杆宜用于高台边缘。
3 标识位置应醒目,不应妨碍行人交通、破坏景观环境;色彩、造型应考虑自身功能的需要。
4 园桌和椅凳设计应满足人体舒适度要求。
5 亭廊和棚架设计应考虑其结构安全性。
6 车行桥在满足安全需要的同时,其造型宜与景观环境协调;人行桥可采用曲桥、拱桥等形式,或与亭、廊结合,并保证其安全性;在水深小于0.5m处可设置汀步,替代桥的功能。
7 护坡宜根据不同功能要求选择相应形式。砌石护坡宜选用地方石材,生态护坡宜采用种植袋(笼)或生态砖等。
8 消防栓、变电箱、管沟、检查井等应避免布置在重点景观部位;其地上可视部分作景观化处理,体现地方特色;各种沟盖、检查井盖宜采用坚固实用、经济环保的材料。
4.6 道 路
4.6 道 路
4.6.1 道路设计宜结合自然条件,因地制宜。
4.6.2 道路材料应选用平整、耐磨、防滑、环保透水性材料,宜选用经济环保地方材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道路路面铺装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块石路面等形式;平原地区排水困难地区或多雨地区宜采用水泥混凝土面层。
2 次要道路路面铺装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块石路面、预制混凝土方砖路面等形式。
3 宅间道路路面铺装宜采用块石、青石、卵石等地方材料。
4 生态停车空间宜结合靠近公共空间的道路设置。
4.7 绿化用地
4.7 绿化用地
4.7.1 公共绿地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绿地规划设计应利用村庄范围内的原有绿地。
2 公共绿地宜占村庄建设用地面积的2%~4%,不超过6%。
3 依据当地村民的生活习惯,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必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4 公共绿地宜采用自然生态的绿化模式,不宜采用规则式或图案式的绿化模式。
5 公共绿地宜选择乡土植物,乔灌草相结合,体现农村自然田园景观。
6 公共绿地宜进行立体绿化,突出绿化层次。
4.7.2 防护绿地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绿地应结合道路、河流、农田、林网设置。
2 防护绿地宽度应符合表4.7.2的规定。
表4.7.2防护绿地宽度
3 防护绿地宜选择乡土植物,并依据抗风、耐火、吸尘、保持水土等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抗性强的品种。
4.7.3 附属绿化用地的绿化形式、植物选择宜与所附属的主体相协调,并满足其功能要求和景观需求。
4.7.4 古树名木及其相应的生长环境必须受到保护。
4.8 水 体
4.8 水 体
4.8.1 河(溪)流景观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持河道自然状态,满足泄洪排涝的要求,不随意拓宽和取直河道。
2 保持河道自然的断面形式,减少渠化。季节性水位落差较大的河流,断面可采用台阶形式,并结合不同台阶水位滞留时间的长短种植合适的湿生植物。
3 在不影响防洪的前提下,可在河(溪)流的上游设堰挡水,形成乡村景观水域。相关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河道管理条例。
4 河(溪)流景观的整治应采用生态驳岸。
4.8.2 坑塘整治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现状坑塘以保持自然状态为主,保持其完整的生态系统;不应对其过度利用和随意填埋。
2 坑塘应利用荒地和废弃地,并按照自然状态的模式营造。
3 坑塘整治宜在水体内种植水生观赏植物,养殖鱼类,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4.9 给排水设施
4.9 给排水设施
4.9.1 给排水工程设施外观宜做景观化处理,与地方景观风貌协调。
4.9.2 水域排水应利用天然河道的汇流和自然坡降,形成乡村水域景观水系;必要时可采用泵站产生水体循环,构筑人工景观水系。
4.9.3 可修建人工湿地工程,处理生活废水,处理后的排放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可用于灌溉和景观。
4.9.4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雨污分流制,村庄排水工程宜做管道暗埋,无法暗埋的宜利用地形条件通过天然沟渠排放,并做景观化处理。
4.10 照 明
4.10 照 明
4.10.1 农村景观照明设计应以人为本,注重整体艺术效果与节能,在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并兼顾白天的视觉效果。
4.10.2 农村景观照明应根据被照物的功能、特征、周围环境,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并应控制光的透射方向和被照面的亮度。
4.10.3 具有丰富轮廓特征的建筑物,宜选用轮廓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时,应合理控制照明范围,不宜采用大面积投光将被照面均匀照亮的方式。建筑物的入口及门窗等部位不宜采用泛光灯直接照射。
4.10.4 景观照明产生的光色、闪烁、动态、阴影等效果不应干扰被照物的功能照明,不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
4.10.5 景观照明设施及光环境不应对动物作息和植物生长产生不良影响。
4.10.6 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照明设施宜尽量隐蔽,当隐蔽困难时,应使照明设施的形状、尺度和颜色与环境相协调。
4.11 环境卫生设施
4.11 环境卫生设施
4.11.1 村庄垃圾宜分类收集,集中处理,不破坏村庄景观。
4.11.2 村内宜定点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外观做景观化处理,与环境协调。
4.11.3 村庄公共厕所外观应与村庄其他建筑风貌相协调。
4.11.4 化粪池应注重卫生与安全,应防臭、防蚊蝇。顶部应采取相应的覆盖措施,避免人员掉入,并与景观协调一致。
4.12 可再生能源设施
4.12 可再生能源设施
4.12.1 农村景观工程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对商品能源的依赖。
4.12.2 当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组件安装在建筑或景观小品上时,应使其成为建筑或景观小品的有机组成部分,保持和谐统一的外观。
4.12.3 太阳能设备周围的景观环境与绿化种植不应对投射到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组件上的阳光造成遮挡。
4.12.4 建筑设计应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组件的建筑部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设备损坏对人员造成伤害。
4.12.5 采用沼气系统的村庄,应注重整体卫生与安全。沼气池装置应防臭、防蚊蝇;沼气池顶部应设置活动盖或采取其他覆盖措施,避免人员掉入,并与景观协调一致。
5 技术措施
5.1 道路、场地
5 技术措施
5.1 道路、场地
5.1.1 村庄常用路面、场地的铺装面材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选择适用的材料。
5.1.2 成年期树木根系伸展范围内的广场,应采用透气性铺装。
5.2 院墙、大门
5.2 院墙、大门
5.2.1 村庄院墙饰面做法应根据不同墙体基层材料选用相应的景观饰面处理方法。
5.2.2 院墙与栅栏的施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院墙柱间距不应大于4.0m;墙体长度超过50m时应设置伸缩缝,高低复杂地形应设变形缝。
2 院墙底部间隔3.0m~6.0m应设排水洞。
3 墙下基础宜以条形为主。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应由砖、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材料组成。
4 基础埋深应根据当地冰冻线及持力层深度确定。
5.2.3 细部构件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艺大门、栅栏及各类裸露金属构件的外表及焊缝处应做防锈处理。
2 大门及铁艺栅栏与柱体连接时,应在混凝土预制块内预埋金属构件,再砌入砖砌体内。
3 木制大门或栅栏应做防腐保护处理。
5.3 栏杆、标识、园桌、椅凳
5.3 栏杆、标识、园桌、椅凳
5.3.1 栏杆施工应根据防护功能要求确定适宜的高度,并选择满足相应功能要求的材料及做法。
5.3.2 标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识工艺做法宜选用传统工艺。
2 标识可采用固定式、嵌入式及树木悬挂式等。悬挂挂件可选用麻绳、铁锁链等,并应确保链接牢固。
5.3.3 园桌、椅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椅凳高度宜为0.35m~0.45m。
2 椅凳宜采用木质、竹质坐面。桌面不应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面材。
3 以混凝土、砖为主体时,桌面、凳面也可采用瓷砖、涂料、水磨石面层等。
4 木质构造应做防腐处理。
5 石材凳面、凳腿间可用石材胶粘或石榫连接。
6 裸露钢构件应做抗氧化处理。
5.4 亭廊、棚架
5.4 亭廊、棚架
5.4.1 当选用木结构亭廊、棚架时,表面应做防腐处理;当选用钢构件亭廊、棚架时,表面应做抗氧化处理。
5.4.2 亭廊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满足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5.5 桥
5.5 桥
5.5.1 桥面宽度及高度应根据通人、通车、通航需求设定。通过小游船的桥梁,其桥底与水面之间净空高度应依据船型要求设计。
5.5.2 桥面距离池底0.5m~1.0m或水深大于0.5m时,桥体两侧面应考虑设栏杆并满足栏杆高度要求,作用在栏杆立柱上的竖向力和栏杆上部的水平荷载均应按1.0kN/m计算。
5.5.3 拱桥桥面应考虑防滑措施。
5.5.4 在水面上设置汀步,步距不应大于0.5m,并考虑防滑措施。
5.6 水 体
5.6 水 体
5.6.1 坑塘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当地不同地下基质条件,可设硬池底或软池底。
2 当坑塘周边地下水位较低时,应采用防水和抗渗材料池底,寒冷地区应进行防冻、防裂等特殊措施。
3 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应设软质非防护池底。
5.6.2 广场水景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体岸边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无法达到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 无护栏的桥、汀步附近2.0m范围内,水深不得大于0.5m。
3 广场水景宜利用循环水,可收集雨水加以利用。采用过滤、循环等净化技术措施,保证水质符合卫生及观感要求。
5.6.3 长年雨水贫乏地区,景观池底做法应设防水层防止渗漏;长年雨水丰沛地区,应使用原始河床粘土基层,不宜做硬化池底。
5.6.4 河流、溪流、坑塘、湖泊、自然式跌水剖面设计宜结合软质池底设计(图5.6.4)。
图5.6.4防水软池底剖面图
1-亲水地面;2-常水位;3-池底标高;4-河卵石散置;5-C15细石混凝土堆砌天然石块;6-膨润土防水毯;7-200厚C15素混凝土,每30m设伸缩缝一道;8-素土夯实
5.6.5 驳岸施工应考虑创造良好的景观效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土质驳岸岸顶至水底坡度比值小于1时,宜采用植被覆盖;坡度比值大于1时,宜采取透孔水泥植草砖铺设、浆砌石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2 石砌驳岸、混凝土护坡驳岸应结合种植与置石进行设计。
3 寒冷地区的护坡、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或采取相应基础处理。
4 生态驳岸宜采用立体配置方式,优化驳岸植被种类。
5.7 绿化种植
5.7 绿化种植
5.7.1 绿化种植树木选择应结合树种生态性状对应栽植地气候类型及功能需求选用相应树种。
5.7.2 公共空间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考虑安全视距及人流通行要求,树木枝下高净空不应小于2.2m。
2 停车场周边种植乔木,停车场内部结合停车间隔种植乔木,树木枝下高净空应符合:小型汽车高2.5m,中型汽车高3.5m,载货车高4.5m。
5.7.3 附属绿地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属绿地绿化宜栽植适合粗放养护管理的植被。
2 公共卫生场所前应设置绿化带。
3 行道树栽植初期,应根据树种成年期冠幅,预测疏伐或间移的时期定植株距,满足植物生长的最小株距,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4 院落墙壁、构筑物、建筑物立面垂直绿化的攀缘植物应按墙体附着情况选择适宜的种类。
5 庭院绿化宜配植大型乔木,位置距离建筑、院墙等宜为5.0m~8.0m,不应对建筑物、院墙基础造成破坏,不应影响居室内的采光和通风。
5.7.4 防护绿地绿化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村庄公路防护林行道树种在边沟之外,距边沟外缘不宜小于0.5m;当路基有足够宽度时,行道树可种在路肩上,距边缘内缘不宜小于0.5m。
2 防护绿地绿化宜种植速生、抗性强、管理粗放的树种。
3 村庄主干道直线距离较长时,宜每隔2.0km~3.0km变换一种树种。
5.7.5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表5.7.5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5.7.6 绿化种植与管线施工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木与地下管线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5.7.6-1的规定。
表5.7.6-1树木与地下管线最小水平距离(m)
2 树木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外缘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5.7.6-2的规定。
表5.7.6-2树木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外缘最小水平距离(m)
5.7.7 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就地保护。
2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3 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4 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5 古树名木的保护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6 距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0m的范围内严禁兴建临时设施、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7 村庄公共设施或宅基地建设应避让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5.7.8 种植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种植施工应根据当地的气候及园林绿化地方标准进行。
2 种植施工应根据树木不同生长特性,在适宜季节安排移植时间。
3 裸根苗木应当天种植,当天不能种植的苗木应进行假植。
4 种植带土球树木时,应拆除不易腐烂的包装物。
5.8 边坡及挡墙
5.8 边坡及挡墙
5.8.1 边坡治理施工应符合表5.8.1的规定。
表5.8.1边坡类型及护坡技术措施
5.8.2 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挡土墙高度宜为1.5m~3.0m,当超过6.0m时应做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m,在条件许可时,挡土墙宜以1.5m左右高度退台。
2 台阶之间用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坡比值大于0.5m的挡土墙,其顶应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3 花池直段长度大于30m时,应设伸缩缝。
4 花池挡土墙长、宽大于2.0m时,宜选用毛石挡土墙。挡土墙为砌体时,不宜采用多孔吸水性砌块。
5 砌体挡土墙距地面60mm处应设防潮层;花池挡土墙紧靠建筑时,建筑外墙应设防潮层。
6 管理与维护
6 管理与维护
6.0.1 村庄景观环境工程管理与维护应合理权衡、统筹兼顾,针对不同的区域特点制定相对应的管理与维护计划。
6.0.2 开展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应坚持在规划设计、施工及权属调整等方面实行公众参与制度;村庄景观环境管理与维护应本着集体引导、个人自愿的原则进行。
6.0.3 村庄景观环境工程管理与维护应由多部门,多学科配合进行。
6.0.4 村自治组织应建立村庄景观环境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6.0.5 村庄景观环境建设资金应考虑长期的维护与修复成本。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条文说明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村庄景观环境工程技术规程
CECS285:2011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 总 则
1.0.1 “十一五”期间,我国新农村建设在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下迅速推进,农村在经济条件、居住环境质量等方面都有很大提升。其中最具有展示效果的村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直接影响到村庄的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以及社会和谐。因此,对村庄景观环境的战略规划、整体策划非常重要。本规程针对村庄各景观要素提出系列规划、施工以及管理与维护方面的规定,立足于落实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力争对具有不同地域特点的村庄整体景观结构和功能加以有效控制。我国农村建设量大、面广,但目前尚无专门针对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来指导和规范我国农村的景观建设与整治。因此提高农村的人居环境质量,展示村庄地域特色,创造宜居景观环境,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生态、文化及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制定本规程的根本目的。
1.0.2 本规程的制定基于对国内外村庄的充分调研,并对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中的技术经验进行了系统整理、总结和提炼,适用于目前我国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中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
1.0.3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域的村庄在自然环境、经济水平、社会形态、历史文化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在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中须遵守各地市(县)、镇(乡)编制的各层次城乡规划中的相关规定。
1.0.4 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涉及诸多专业,因此除执行本规程外,还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为了充分挖掘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在村庄未来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制定完善的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实施、控制与管理策略,有必要将村庄景观规划纳入村庄整体规划,以保障村庄景观环境建设得以顺利实施。
3.0.2 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只有从当地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实际需求出发,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技术,才能确保工程实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创造景观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和谐局面。
3.0.3 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农村自然景观以及生产生活人文景观各具特色,体现了我国农村景观的丰富性。农村景观环境是自然与文化多样性的重要载体,具有很高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因此,在进行景观环境工程建设时要对村庄自然与文化遗产予以保护。地方经济环保材料的使用能够更好地延续和保持村庄地方特色,因此在不破坏村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提倡使用。
4 规划设计
4.1 村庄基底
4 规划设计
4.1 村庄基底
4.1.1 自然基底表现为自然性景观,农业基底表现为生产性景观,文化基底表现为生活性景观。
4.1.2 自然基底是自然要素构成的背景环境,主要包含大气、地质地貌、水文土壤、生物等,是村庄景观价值体现的基础,主要体现在其美学价值、科学价值和生态功能价值方面。
对大气来说,推广洁净新能源的使用,可以减少柴薪、煤炭的直接燃烧造成的空气污染。对水质来说,控制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生产活动,采取严格的防治措施和采用处理污染的设施;对村民的生活废水和生产污水收集后集中处理,减少任意排放。对土壤来说,减少耕种过程中化肥、农药使用量等,提倡生态农业;对已有水土流失的场地,采取建设水土保持林及水土保持工程等措施。对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的保护,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避免人为的干扰,处理好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
4.1.3 农业基底表现的生产性景观具有独特的审美体验价值,不仅作为生产的对象,而且作为景观呈现在人们眼前。主要包含农业景观、林业景观、畜牧业景观、渔业景观等。不同地域有不同的生产性景观,如南方的鱼米之乡景观、东北的玉米高粱农田景观、华北平原的小麦玉米农田景观、云贵高原的梯田景观等。
4.1.4 文化基底是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构成的文化背景环境。物质文化是为了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需要所创造的物质产品及其所表现的文化,也是当地长期以来历史文化的积淀,是村庄最具特色和最具吸引力的景观。非物质文化是人们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与自身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精神文化。
4.2 空间布局
4.2 空间布局
4.2.1 多数村庄原有空间布局是经过长期的人和自然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适合当地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功能布局,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科学性,因此村庄景观环境规划需要对利于村庄发展的空间布局进行保护和提升,以为居民提供适合于农村生活、生产的宜居环境,科学确定发展规模和发展空间。
4.2.2 需要改造和重新规划的村庄空间布局,对于以下两种情况,采用不同的景观环境控制方法:
1 减少对就地改造村庄的大拆大建,以内部整治为主,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有效地保护和延续村落原有形态;在整体上保持原有村庄空间布局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挖掘村庄内部的土地潜力,利用“三地”(旧宅基地、闲置地、废弃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提高农村的整体居住环境质量。
2 有些村庄就地改造比较困难,也可以按照部分或全部易地新建的方式逐步推进旧村改造。
部分易地新建的村庄,要注意审慎处理新区与旧村的关系,延续和拓展传统村落自发式发展方式。根据当地经济条件,确定合理的实施层次、选择适宜时机、遵循动态发展原则,同时注重旧村改建工作,促进新区聚落的渐进式发展。为实现土地的占补平衡,需要在腾空土地上进行复耕或还林绿化。
易地新建的村庄规划布局,需要借鉴原有村庄优良的传统布局模式,结合地形地貌,采用大集中、小分散的组团式布局方式。避免照搬城市居住区行列式、兵营式的布局模式,做到既相对节约基础设施投资又不失传统村庄的布局形态特色。
4.3 建 筑
4.3 建 筑
4.3.1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传统建筑风格鲜明。如北方传统住宅多为平房,多采用对称布置,以房间组成“围合院落”的形式;南方传统住宅布局自由,既有规则的几何形也有不规则形,常以房间围成天井;地处丘陵、山区、水乡的农村住宅,则依山傍水,采用平房、楼房结合,富于变化的布局形式;其他如黄土高原地区的窑洞住宅,西南山区的“干栏”住宅、西北地区利用地面上、下构筑的土木结构住宅等,在结合地形、地貌,适应自然条件和利用地方材料等方面各具特色。因此需要保护、继承和发扬各地传统的建筑风格和功能布局,来体现不同的地域景观特色。
建筑的屋面、外墙和门窗能够比较直接地体现地域景观风貌,需要做出引导。
1 常见的建筑屋面包括坡屋顶和平屋顶。
坡屋顶排水坡度一般大于10%,有利于排水。坡屋顶在建筑中应用较广,主要有单坡式、双坡式、四坡式等。农村民居建筑中双坡的悬山和硬山较为常见。
平屋顶排水坡度一般在2%~5%。民居建筑中除西藏、新疆、东北等雨水较少的地区采用传统的平屋顶外,其他地区一般少用。
2 选用承载力高的墙体材料结构。承重墙采用石墙、砖墙、土坯墙等地方传统形式;填充墙采用木板墙、石板墙、竹笆抹灰墙、编竹墙、插坯墙等地方传统形式,或采用现代工艺材料的砖和砌块:砖主要有普通砖、灰沙砖、页岩砖、煤矸石砖、水泥砖、炉渣砖等;砌块主要有混凝土砌块、粉煤灰砌块、石膏砌块等;外墙涂料有丙烯酸高级涂料、丙烯酸外用乳胶漆等;外墙贴面装饰有陶瓷锦砖、釉面砖、大理石等。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代替传统粘土砖。
地方传统形式墙体通常采用抹面防雨;现代工艺材料墙体,采用涂料或贴面,其装饰色彩要与环境协调。
马头墙、人字形墙、锅耳形墙及波浪形墙等体现地方特色和传统文脉的建筑符号值得被提炼和创新。
3 传统的木制门窗,需要安装透明玻璃,或者采用现代工艺的铝合金门窗、塑料门窗等。
4.3.2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农村建房高度控制标准,有地方标准的可以参照执行,没有地方标准的则一般遵从当地传统习俗。
4.4 庭 院
4.4 庭 院
4.4.1 具有丰富空间层次和良好景观效果的庭院,可为村民提供舒适宜居的生活场所,为家人或邻里提供重要的交往空间。庭院作为农村营造景观环境的重要元素,庭院内空间布局要注意与住房建设综合考虑,并要考虑家庭生产功能需求,预留储藏和放置农具的空间。
4.4.2 庭院铺装要体现乡村特色,与建筑环境相协调。铺装面积在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情况下不宜过大,要与种植用地之间保持合适的比例。
4.4.4 庭院内植物配置层次要清晰、简洁而美观。植物的选择要与庭院整体风格相配,优先选择本土植物,并根据不同的地域与传统风俗选择植物。南方常用庭院植物有橘树(即桔树,桔与吉谐音,象征吉祥)、竹子(象征高风亮节)、棕榈(象征生财护财)、榕树(有容乃大,无欲则刚之意)、桂花(象征高洁)、椿树(是长寿之兆,有护宅及祈寿之意)等;北方常用庭院植物有石榴(寓意春华秋实,象征子孙昌盛)、海棠和玉兰(共称玉棠富贵)、丁香(芬芳馥郁)、葡萄(可遮阳纳凉又是果品中的美味)、槐树(槐花飘香,且还有封侯拜相的美意)、枣树(喻早得贵子)。此外还有牡丹、月季、百合、莲花、木兰等寓意吉祥的植物。
4.5 公共空间及景观小品
4.5 公共空间及景观小品
4.5.1 公共空间包含村民进行必要性活动(生产劳动、洗衣等)、自发性活动(交流、休憩等)和社会性活动(赶集、节庆、民俗活动等)的场地,一般也称为公共活动场所。
4.5.2 景观小品设计可遵循以下原则:
1 富有情趣,根据自然景观和乡俗民情,进行景观小品的设计构思。
2 合乎体宜,选择合理的位置和布局,做到巧而得体,精而合宜。
3 取其特色,充分展现小品的灵活性、多样性,与园林整体造型巧妙融合,以丰富园林空间。
4 巧于点缀,强化需要表现的景物,利用景观小品对原有景物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5 顺其自然,在不破坏原有风貌的前提下,做到与村庄山、水、田、路、宅的巧妙融合。
4.6 道 路
4.6 道 路
4.6.1 村庄道路除满足交通功能外也常作为村民驻足聊天的场所,因此在道路选线时可结合村庄自然条件。
4.6.2 村庄道路在材料的选用上需要考虑材料取得的难易程度和成本等因素,以及与村庄整体风貌相协调的要求。村庄道路分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按交通流量大小及道路规划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宅间道路。
4.7 绿化用地
4.7 绿化用地
4.7.1 村庄公共绿地一般包含乡村公园、街巷中的绿地、路旁或临水宽度大于或等于5m的绿地,通常结合村内古树名木、老井水边、广场、宗祠庙阁或其他公共建筑营造公共绿地。
4.7.2 防护绿地宽度数值结合了实际调研村庄的情况,同时参照了《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中的相关数据。
4.7.3 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中的用地分类将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两种,而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地不计入绿地指标,但其对村庄整体环境的提升具有良好的效果。
学校等公共建筑附属绿地内,要避免种植有毒、有刺、有刺激性、有异味等给人体带来危害的植物;生产建筑、仓储用地内的绿化要选择抗性强、具有一定吸附能力的树种;道路附属绿地内的绿化要选择抗性强、管理粗放、分枝点高、叶色富于季相变化的乡土树种;靠近水体旁的绿化要选择生长强健、根系发达、能耐水湿的树种。
4.7.4 据我国有关部门规定,一般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即为古树;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树木称为名木。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
一级古树:柏树类、白皮松、七叶树,胸径(距地面1.2m)在60cm以上,油松胸径在70cm以上,银杏、国槐、楸树、榆树等胸径在100cm以上且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定为一级古树。
二级古树:柏树类、白皮松、七叶树胸径在30cm以上,油松胸径在40cm以上,银杏、楸树、榆树等胸径在50cm以上且树龄在300年~499年的,定为二级古树。
三级古树:树龄在100年~299年的,定为三级古树。
名贵树木:稀有名贵树木是指樱花、大叶黄杨、椴、腊梅、玉兰、柘树、木香、乌桕等树种。树龄在20年以上,各类常绿树及银杏、水杉、银杉等胸径在25cm以上的,外国朋友赠送的礼品树、友谊树,有纪念意义和具有科研价值的树木,不限规格一律保护。其中各国家元首亲自种植的定为一级保护,其他定为二级保护。
4.8 水 体
4.8 水 体
水体可分为自然水体和人工水体。自然水体主要包括江河、湖泊、溪流、坑塘等;人工水体主要包括造景的喷泉水池,用于农业灌溉而修建的池塘水渠,基于安全、生产、生活修建的水库以及人工湿地等。村庄水体景观整治重点为自然水体的河(溪)流、坑塘等。
4.8.1 生态驳岸可分为以下三种:
1 自然原型驳岸:主要参照自然状态下河流驳岸的生态环境,利用植被群落的根系稳固驳岸,防止水土流失,保持自然河流的生态特性。该类型抗洪能力相对较低,多用于河流两岸有泛洪区或洪流量不大的乡村地区。
2 自然型驳岸:对于较陡的坡岸或冲蚀较严重的地段,在坡脚采用石笼、木桩或浆砌石块(没有鱼巢)等护底,其上筑有一定坡度的土堤,斜坡种植植被。实行乔灌草相结合,固堤护岸。
3 台阶式人工自然驳岸:对于防洪要求较高而且腹地较小的河段,在必须建造重力式挡土墙时,也要采取台阶式的分层处理。在自然型护堤的基础上再用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确保较强的抗洪能力,如将钢筋混凝土柱或耐水原木制成梯形箱状框架,投入大的石块或插入不同直径的混凝土管,形成很深的鱼巢、再在箱状框架内埋入大柳枝、水杨枝等;邻水则种植芦苇、菖蒲等水生植物。
4.8.2 坑塘属于静水区,其生态系统接近于封闭状态。坑塘是影响局部小气候的因素,具有生态、美学、休闲等多重功能,对其过度利用和破坏都会影响当地生态平衡,因此需要进行维护与整治。
4.9 给排水设施
4.9 给排水设施
4.9.3 适合乡村水域的人工湿地主要有表流人工湿地和潜流人工湿地两种形式。人工湿地适用于有地表径流和废弃的土地,常年气温适宜的地区。
表流人工湿地适合处理暴雨洪水、雨污混流,以及含高无机沉积物的农业废水。潜流人工湿地适合处理固体物含量相对较低、水流条件相对较均匀的废水,尤其适合在要求少有臭味及蝇蚊的村民居住地附近修建。冬季寒冷地区可采用潜流湿地。
人工湿地系统需要根据污水性质及当地气候、地理实际状况,选择适宜的水生植物。
4.10 照 明
4.10 照 明
4.10.1 农村建筑以居住建筑为主,注重生活功能。农村景观照明应以人为本,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同时注重整体艺术效果与节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在创造良好的夜间光环境的同时,不破坏白天的景观效果。
4.10.2 本条要求根据被照建筑物的功能、特征和环境视点,设计灯的投射方向及安装位置,以达到安全、美观、舒适和节能的效果,同时避免对居民的夜间生活造成眩光及光污染。
4.10.3 建筑物的景观照明要根据自身特点采取适宜的照明方式,避免大面积投光将建筑物均匀照亮这种既费电又不生动的方式。建筑物入口采用泛光照明方式直接照射,会造成眩光,给使用者出行带来不便,应当避免。
4.10.4 一些交通信号灯可能会安置在景观元素上,如桥梁等,因此,装饰照明的光和影就有可能对其造成干扰和妨碍,成为安全隐患,所以,要在设计阶段加以统筹考虑。
4.10.5 农村动植物种群丰富,要充分考虑景观照明设施及光环境对动植物的作用,避免长时间的光照和灯具的安装对动物作息、植物生长产生不良影响。一般情况下避免将灯具直接安装在树木上,必须安装在树上时,要采取保护措施。
4.10.6 本条规定了照明设施安全的原则。其中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安装方式设置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建筑物的照明应该是见光不见灯,使灯具与建筑物、环境融为一体;有些灯具实在无法隐蔽时,灯具的形状、大小和颜色应与建筑、环境相协调。
4.11 环境卫生设施
4.11 环境卫生设施
4.11.1 有条件的村庄可以建立垃圾处理系统,实现村庄垃圾“户清、村集、镇(乡)运、市(县)处理”。对于大部分没有条件的村庄,积极鼓励农户利用产生的有机垃圾作为肥料,实行有机垃圾资源化,就地处理,就地利用,并注意与景观的协调。
4.11.2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m。
4.11.3 公共厕所服务半径一般为300m;类型选择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中的有关规定。
4.12 可再生能源设施
4.12 可再生能源设施
4.12.1 我国农村常常面临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的现状,其景观环境工程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对商品能源的依赖。农村常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其中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基础,太阳能路灯、风光互补路灯、太阳能景观小品等较低成本的设施可考虑应用于农村景观工程。
4.12.2 安装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组件的建筑或景观小品,要在设计时将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组件作为组成元素与整体有机结合,保持建筑或景观小品和谐统一的外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包括风格、色彩等。
4.12.3 本条提出在进行景观设计和绿化种植时,强调要避免对投射到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组件上的阳光造成遮挡,从而保证太阳能设备的工作效率。
4.12.4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组件的墙面、阳台或挑檐等部位,为防止设备损坏而掉下伤人,建筑设计时要考虑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设置挑檐、雨篷或进行绿化种植等,使人不易靠近。
4.12.5 本条规定了采用沼气系统时应该注意的卫生、安全及景观事项。
5 技术措施
5.1 道路、场地
5 技术措施
5.1 道路、场地
5.1.1 村庄路面施工时,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工艺流程及方法按照现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块石路面、预制混凝土方砖路面施工工艺流程参照整平层施工、放线、铺砌石材或预制混凝土方砖、勾缝或灌缝、养护的步骤进行。
表1 列出了村庄道路场地常用的铺装材料特性,可供选用。
表1村庄道路场地常用铺装材料特性
5.1.2 透气性铺装的要求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中种植设计的相关规定。
5.2 院墙、大门
5.2 院墙、大门
5.2.1 表2列出了院墙饰面对应的墙体基层材料,可供选用。
表2院墙饰面对应的墙体基层材料
恢复村庄旧貌时,提倡保留运用村庄当地特色工艺技法,同时可选用以上列表中列举的饰面名称及基层做法,供大多数景观院墙工程选用。
5.2.2、5.2.3 院墙与栅栏的施工设计要求部分依据施工经验以及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环境景观 室外工程细部构造》03J012-1中的要求。
5.3 栏杆、标识、园桌、椅凳
5.3 栏杆、标识、园桌、椅凳
5.3.1 表3列出了不同高度栏杆的施工做法。
表3栏杆做法表
恢复村庄旧貌时,提倡保留运用村庄当地特色材料,如桔梗、稻草等材料及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法。表3中列举的栏杆材料做法可供大多数景观栏杆工程选用。
5.3.2 标识施工要结合标识功能及施工经验对其做出规定。
5.3.3 园桌、椅凳高度要结合人体工程学要求进行规范。面材选取及细部构造要结合设计施工经验及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环境景观 室外工程细部构造》03J012-1的相关规定确定。
5.4 亭廊、棚架
5.4 亭廊、棚架
5.4.1 亭廊、棚架材料的处理要根据选用材料的特性结合室外工程施工要求进行。
5.4.2 亭廊高度要求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中对建筑物的设计要求。
5.5 桥
5.5 桥
5.5.1 车行桥为保证其安全性,需要按照市政相关桥梁建设规定计算和设计,非车行桥需要设置阻止车辆通行的警示标识及车挡。桥面人群荷载按3.5 kN/m2计算。
5.5.2 栏杆作用力荷载计算要求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中对园桥的规定。
5.6 水 体
5.6 水 体
5.6.1 坑塘施工规定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的相关条文规定。
5.6.2 广场水景施工规定中安全距离的要求是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中的相关条文规定。雨水及循环水的利用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 12941中的相关规定。
5.6.3 本条是各地施工设计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归纳。
5.6.4 软池底剖面图的设计要求结合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环境景观 室外工程细部构造》03J012-1中的池底施工设计进行。
5.6.5 人工及自然驳岸材料包括干砌大块石、假山石、混凝土塑形制作、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卵石及贝壳、木桩等。其中干砌大块石形式包括冰纹式块石砌体、规则块石砌体、天然山石等。
5.7 绿化种植
5.7 绿化种植
5.7.1 常用木本园林植物性状检索参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环境景观 绿化种植设计》03J012-2中的相应分类名目。
1 植物对光环境适应性包括阳性、阴性、中性、喜阴、耐荫、喜阳等特征;
2 按气候、环境适应性分为抗旱树种、耐水湿树种和耐盐碱树种;
3 按抗污染种类分为抗SO2树种、抗HF树种、抗Cl2树种及滞尘力强的树种。
5.7.2 本条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中的相关种植设计要求对枝下高净空进行了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中的停车场绿化设计要求对停车场绿化进行了规范。
5.7.3 附属绿化施工可结合当地绿化相关条例,以营造村庄优质绿化环境为目标,进行绿化美化。结合当地特色种植搭配方法采用立体绿化等技术手段。
5.7.4 防护绿地绿化突出以低成本养护为主的绿化美化手段。
5.7.5 表5.7.5摘自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
5.7.6 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表5.7.6-1、5.7.6-2摘自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
5.7.7 本条是结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中相关的古树名木保护要求制定的。
5.7.8 种植施工要结合施工设计经验及各地绿化相关条例的要求。
5.8 边坡及挡墙
5.8 边坡及挡墙
5.8.1 边坡治理施工总结了当前市场广泛采用的护坡技术措施。
5.8.2 挡土墙高度及相关数据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中小品的相关规定及施工经验总结得来的。
6 管理与维护
6 管理与维护
6.0.1 村庄景观环境建设中,要规划设计先行,其目的在于统筹规划村庄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文化的传承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村庄景观环境的保持重在维护,因此维护计划的制定非常有必要。
6.0.2 公众参与将有利于提高村民的主人翁意识,提升归属感,对村庄的景观环境工程维护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在进行村庄景观规划时,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村民手册的制订有利于提高农民意识,明确其自身行为将对整个村庄造成的影响;奖惩措施的设置有利于调动村民自建设、自维护、自监督的积极性;这些都是落实农村景观环境规划与管理维护的有效途径,需要予以考虑。
6.0.3 村庄景观环境建设涉及不同的学科和部门,为了切实保证村庄景观环境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需要多学科知识的综合应用和各部门的通力合作。
6.0.4 村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是村庄景观环境建设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村庄特点、村民利益与经济承受能力,制定适合本村的景观环境建设要求,并协同市(县)、镇(乡)规划建设部门核准和监督建设方案是否符合本村要求。因此,村自治组织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和监管机制是保障村庄景观环境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6.0.5 村庄景观环境的保持需要日常维护,因此其预算除建设阶段的费用,还需要考虑正常的维护费用。